佛陀的古道 第四章 第二真諦──集
第四章 第二真諦──集
為人治病之前,首先了解其病因是很重要的事。治療的功效,有賴於去掉病因。佛陀說苦,進一步指出苦因,這是給與一種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輕率地批評說佛陀是悲觀主義者,是不公正的。樂觀主義者當然會很高興聽到在四真諦的解釋中,有一條“厭世主義者”的出路。根據佛陀的教導,什麼是苦因集諦呢?
在佛教教義中,由於沒有掌握人類命運的專橫創造者,佛教不將苦或苦因歸因於外力或“超自然”的力量,而是從人自己最內部的秘密深處去尋找。在早期的佛經中,佛陀的初次說法以及其他許多經中,第二真諦是用以下的話來有系統地表述的:
招致來生的愛慾,[i]伴隨著有情感的希望,到處尋求新的快樂,此即欲愛,有愛和非有愛。
所以,這就很清楚,苦是愛慾的結果,愛慾是苦的因。在這裡,我們看到種子與果實,作用與反作用和因與果的關係。這是一種自然規律現象,沒有什麼了不起的秘密。現在這種最強大的力量,這種心理因素,希望保持生存下去。它一再製造世界。生命依靠生命的慾望,它是隱藏在背後的動力,不僅現生是如此,過去生中和未來生中亦復如此。現在的果是由於過去的因,未來的果將是由於現在的因。此是緣起法的程序。此種力量可用河流(愛河)作比較,因為像河水淹沒村莊、郊區、城市和鄉村一樣,由於轉生,愛慾之河在繼續奔流。又像燃料維持火焰燃燒,愛慾的燃料在維持生存之火不滅。
佛陀說:
諸比丘,我未見任何別的束縛(結)像此愛結捆綁眾生,長期徘徊與匆忙於生死流轉中。諸比丘,確實眾生被此愛結捆綁,徘徊匆忙於生死流轉。[ii]
在這裡,重要的是理解愛慾不是因為帶有大寫的F(英文“第一”的頭一字母,──譯者)和C(英文“因”的頭一字──譯者),就被認為是第一因。因為根據佛教講,沒有“第一因”,而是無始以來的因和果與其他邪惡統治著宇宙。事物既非一因,亦非無因。而是像緣起法所說的是“眾因”。愛慾像其他色法一樣,也是緣生的。互相依賴和互相關聯,其本身既非始,亦非終,雖然愛慾被列為苦的近因,但它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依賴的。依受生愛,受的生起依靠觸,等等。[iii]下面的對話表明佛陀關於苦因的觀點:[iv]
有一次,一個叫做迦葉波的苦行者這樣問佛陀:
──尊敬的喬達摩,現在苦是自作?
──實非如此,迦葉波。
──尊敬的喬達摩,何為他作苦?
──實非如此,迦葉。
──尊敬的喬達摩,為何苦既非自作,亦非他作?乃無因生(純屬偶然之情況)耶?
──實非如此,迦葉波。
──尊敬的喬達摩,苦不存在(沒有苦)耶?
──肯定,迦葉波,苦非不存在。有苦。
──尊敬的喬達摩既不知苦,亦不見苦。
──非也,迦葉波,我非既不知苦,亦非不見苦之人,我是知苦見苦之人。
──尊敬的喬達摩,現在你是如何答覆我問,如“實非如此,迦葉波”。你斷言有苦,知苦見苦。尊敬的喬達摩,可否教我何為苦?
──迦葉波,說“一人作苦,同一人受苦,此為常見論者;說一人作苦,他人受苦,是斷見論者。迦葉波,如來避免此二極端,教中道法;無明(存在的真正性質)緣行,行緣識(轉生),識緣名色(精神與物質結合)、名色緣六處(前五根與第六意根)、六處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憂、悲、苦惱與失望。[v]如是整個苦即生起,此是順緣起。(這就叫做集諦)。無明滅則行滅,行滅則識滅(等等)……如是整個苦亦滅,此是逆緣起。(這就叫做滅諦)。[vi]
迦葉波聽了對這種教義的解釋,信服了,就皈依了佛、法、僧,進入了僧團,其後成為阿羅漢之一。
所以,這種緣起教義,次序十分清楚,苦是由因緣而生起的。因緣滅,苦也就滅了。
佛陀自己在《增支部》中是怎樣解釋這種現象的呢?
諸比丘,何為集諦?無明緣行,行緣識,(等等)……所以整個苦生起。
諸比丘,此被稱為集諦。[vii]
諸比丘,何為導致苦滅之滅諦?由於無明滅則行滅,行滅則識滅,(等等)……全部苦滅。諸比丘,此即名為滅諦。[viii]
現在,很清楚,緣起對第二真諦和第三真諦是很重要的,是必然的結果,而不是像某些人設想的是後期編纂的佛陀的教義。
此種相依的緣起法,常常被簡單地解釋為實用的條件。由於缺乏解釋,雖然它好像是這樣,但它不僅僅是一種實用主義的教義。那些精通佛教三藏的人知道,在緣起法中,將揭示出智慧的基本原則,在世界上一切萬事萬物──五蘊──相依的這種教義中,佛陀的生命觀的實質,是能夠被真正認識的。所以,假如佛陀關於世界的解釋被正確地理解,那就完全抓住了在格言中總結起來的上面已經提到的中心教義“諸法因緣生”。
事物的因和緣沒有了,果也就沒有了。遵照佛陀的緣起教義,這種思想,被對佛法有淵博知識見稱的施羅比丘尼下面這首偈文中表示出來了:
此種身形非自作,亦非他人造此禍;
緣為基礎方存在,緣盡彼形亦結束。[ix]
由於我們在上面看到“實非如此,迦葉波,實非如此,迦葉波”是佛陀答覆迦葉波“是否苦是自作或他作”的問題,其答覆清楚地表明佛陀不同意是自力(苦完全是由於自因所致)和外力(苦完全是由於自力以外的他力所致)所致。
說苦完全是由於個人自作,是毫無意義的。因為他是在有情世界環境之中,環境會以各種方式影響他。說人的行動舉止,完全是由於外力決定的,同樣也是毫無意義的。因為該時人的道德責任和意志的自由是被否定的。佛陀的中道教義緣起法,避免了這兩個極端,說明一切法或一切現象都是因緣互相依賴和互相關聯的。
這種因果的相續,任何自力或外力都妨礙不了、控制不了。這種相互依存性的教義,不能被說成是宿命論。因為在此種教義中,個人的作用,物質環境和道德的因果關係(心理的因果關係)是互相的。物質世界影響人的心理,另一方面,人的心理又影響物質世界。很明顯,這是高層次的教義和意境。正如佛陀所說:“世間由心領導。”
如果我們不能理解重要意義並應用到緣起的生命上去,我們就會誤會它是一種因果關係的機械規律,或者甚至誤認為是一種簡單的同時生起,是有生命和無生命的諸法第一個開始。在佛教教義中,由於沒有一法有開始,緣起表明不可能有一個第一因。有生存的最初開始,有眾生生命洪流的開始,是不可想像的。正如佛陀所說:
有關世界之看法與推測,可能導致思想上之混亂。[x]
諸比丘,此生死輪迴相續,看不到盡頭,眾生之最初開始遊蕩與匆忙,包藏於無明之中,被愛慾所束縛,不可見。[xi]
事實上,不可能想像有第一個開始。無人能追溯任何一樣東西的最初起源,甚至對一粒沙子也不可能,更不用說對人類了。在過去的無始中尋找有始,是毫無用處、毫無意義的。它是生理和心理的變化和遷流。
假如有人斷定有第一因,他就是在要求為“第一因”的“因”辯護。因為沒有什麼東西能逃脫因和緣的規律,這因和緣是世界是所有的人都有的,但是他們看不到。然而有神論者會將眾生和事物的發生,歸因於一位全能的創造者,這種神權思想,難道不是妨礙人類自由調查、分析、觀察、看肉眼以外是什麼,因此,是阻止人的洞察力嗎?
讓我們姑且承認“X”是“第一因”。那麼現在這種假設,能為我們帶來了一點接近我們的解脫嗎?這難道不是對解脫關門嗎?我們看到一種自然規律──無始以來的因和果──和其他邪惡統治著宇宙。
正如在緣起法中所說的愛的近因是受。愛有它的原因,它是從受中生起的。
各種慾望都包括在愛慾中。貪心、渴望、欲求、肉慾、燃燒、懷念、熱望、嗜好、愛慕、家庭愛,是許多術語中的幾個,但這些術語概指愛慾,佛陀說是它們導致轉生的。轉生本身就表明是苦,挫折、痛苦、刺激,不盡如人意,這些是我們親身所體驗到了的。
貪慾是全世界的敵人。由於貪慾,給眾生帶來一切罪惡和災難。貪慾不光是為了官能的快樂,為財富,為產業,以及希望打敗並征服別人的國家,而且還涉及到思想、主意、看法、意見和信仰(法愛)。這些常常導致災難和毀滅。為全民族、事實上為全世界帶來難以用言語形容的痛苦。
愛慾從何處生起?在何處紮根?何處有喜悅和快樂,愛慾就生起,就紮根。哪裡有喜悅和快樂呢?眼、耳、鼻、舌、身、意有喜悅和快樂。因為通過這五根的媒介,人才認識到外境,通過第六意根緣到法境(概念和思想)。色、聲、香、味、觸、法是喜悅和快樂的外境。因此,愛慾生起並從而紮根。[xii]
人往往被愉快的外境所吸引。他尋求快樂跟著五種外境馳求,對知道的意境就執著。他不知道色、聲、香、味、觸、法諸境,永遠不會滿足眼、耳、鼻、舌、身、意的欲求。眾生強烈要求擁有的慾望,成為生死輪迴的領域,使眾生在苦惱中受折磨。這就必定關閉最終的解脫之門。佛陀極其強調,反對這種瘋狂的追逐。他警告:
快樂為束縛,喜悅亦短促;乏味生痛苦,智者知誘鉤。[xiii]
有位作者的一首詩,恰當地摹彷彿陀的語言,他寫道:
快樂散播如罌粟;
你摘取花朵,
它的開放已經謝落;
或者有如雪片,
飛落在河流,
頃刻的白色,
旋即永遠溶合。[xiv]
不論什麼時候,只要與官能相聯繫的快樂,並貪愛這些外境,就叫做“欲愛”;相信個人與永存相聯繫的愛,叫做“有愛”,這是所知道的常見,是對轉生的依戀,是繼續永存的願望;與自我斷滅相聯繫的愛,叫做“非有愛”,也就是所知道的常見。
應該知道,愛慾,不僅是幸福和愉快的感受要有一定的因緣,而且不幸和不愉快的感受也是如此。人在困擾之中要求擺脫煩惱,希望快樂和解脫。用另外一個方式說,窮苦人、病人和殘廢人,簡言之,一切受苦的人,都希望幸福、快樂和安慰。另一方面,已經在享受快樂的富人也有慾望,但那是要求更多更高的快樂。所以,此種貪愛,此種慾望,是貪得無厭的。人們追求短暫的快樂,經常為此生命之火尋找燃料,他們的貪婪是無止境的。
只有貪愛的苦果來臨時,不是在以前,人才會發現這種有毒爬蟲愛慾的罪惡,緊緊糾纏著那些還不是阿羅漢、或未斷無明之根、尚未圓滿清淨的人。我們貪愛愈多,受苦就愈多。悲傷是我們為貪愛付出的代價。《法句》說:
從愛慾生憂,從愛慾生怖;
離愛慾無憂,何處有恐怖?[xv]
所以,在這裡,應當知道這種愛慾是你的敵人,引導你繼續流轉生死,因此就建築起“有情的住所”。
佛陀說:“挖掉愛慾之根。”《增支部》說:
樹根牢固未受傷,雖被砍伐再生長;
潛伏愛根亦如是,不除痛苦重生長。
在這個有情世界裡,有知覺的人,都不會否認苦的存在。此種愛慾是如何帶來流轉生死的,這對他來說是難以理解的。要了解這一點,就必須懂得佛教的兩種基本教義業和轉生。
假如我們說這現生是開始,那麼我們的死就是此生的結束。這樣我們就沒有必要去麻煩試圖瞭解苦的問題了。在全世界,道德秩序的正確與錯誤的實際情況,對我們來說,可能無任何重要意義。在此短暫的一生中,不惜任何代價去享受快樂和免除痛苦,好象是能感覺到要做的事。但是這種看法,不能說明人類的差別。因此,有必要去尋找“病因”。巴利文的“業”,按字義講,意為“行為”或“做法”,但不是所有行為都作為業來考量。例如頭髮和指甲的生長以及飲食的消化,都是一種動作,但不是業。有反射作用的也不是業,而是活動,沒有道德意義。
“諸比丘,我說行是業。”[xvi]是佛陀對業下的定義。行是心所,來自行蘊之中的心理作用。因此,行是構成“個體”的五蘊之一。業是行為或種子,果是所知道的異熟果。人有了意識,就由行為、語言和思想[xvii]行動來表現。這些意識作用,可能是善或者惡。所以根據行動的結果,它們可能是善的,或者是不善的,或者是無記、中性的。這種行動與反應無止境的作用,因和果,種子和果實,永遠繼續不斷地運動,就叫做“轉生”,即身心現象存在過程中相續不斷的變化──亦即我們所說的輪迴。
這很清楚,業是意識作用,是一種力量。此力量源於三種形式的愛慾:官能享受的愛慾,生存的有愛和斷滅的非有愛。人有了意識,就通過身、語、意活動的表現,在行動中帶來反應。愛慾產生行為,行為又產生結果,而帶來新慾望和新的欲愛。這種因和果、行動和反應的過程是自然規律。規律本身是自然而然的,不需要授與者。外力或上帝懲罰惡行和獎勵善行,在佛教思想中,是沒有它的位置的。人總是經常在起變化的,或者是善,或者是惡。這種變化,是不可避免的。完全是依靠他自己的意志,自己的行動,不依靠別的什麼。“這只是擴展在道德領域內力量維持的普遍自然規律。”
行為如何產生反應?因如何產生果?種子如何生長成幼苗?這不需要很多科學知識就能懂得。但是這種業力,這些意志的行為,在此生消亡之後,如何在未來生中結果,則是很難掌握的。根據佛教教義,死是一期生命的結果,但出生以前,業是獨立存在的,因而業和轉生是攜手並進的。循業轉生是必然的結果,反過來也是一樣。但是在這裡,我們必須懂得佛教“業”的意義,不是宿命論,不是說人的行動不自由,不是由動機決定的哲學論點。這種動機被認為是代理意志的外力,或先由上帝決定的。佛陀既不贊成說一切法的發生是固定不變、不可避免的論點(這是嚴格的宿命論),也不贊成無因生的說法。
在佛教思想中,天堂或地獄中並沒有常存不滅的眾生,先生後死,先死後生,就這樣兩者彼此在循環中相續不斷。從生到生,沒有靈魂,沒有自我或固定的實體。雖然人是由精神和物質為單位所構成,但是“精神”或意識不是靈魂或自我。就持久的實際意義講,是有某種現成的東西,而且是常在的。這是一種力量,一種不僅是此生,而且是過去生中記憶儲存相續不斷的能量。對科學家來說,物質在壓力的情況下是能量,變化沒有真正的實體;對心理學家來說,“精神”是沒有固定的實體的。當佛陀著重所謂“有情”或“個體”並不存在,而只是相續不斷變化的物質和精神力量的結合時,難道他不比現代科學和現代心理學早二十五個世紀嗎?
這個精神和物質軀體不斷的變化,每一瞬間創造新精神和物質過程,如是就為未來的軀體過程保存著潛在的勢力,在前一剎那與後一剎那之間未留任何空隙。我們的生命每一剎那都在生和死,它只是來和去,起和落,就像大海的波浪一樣。
此種精神和物質不斷的變化過程,對我們是明顯的,就是這個生命死時並不停止,而是不斷地在繼續。這明顯是意志的潛在力在起作用,即願望、渴求、希望或者欲愛構成的業力。這種強大的力量,這種生存的願望,維持生命,繼續不斷。根據佛教說,不僅人類的生命是如此,整個有情世界都被這種強大的力量──心王和心所,善或惡所牽引。
現在的生命是由過去生中的貪愛執著業力(愛取)而來;現生意欲的貪愛執著行為又造成了來生。依照佛教說,由於這種業力作用,有情被分成高等和低等。[xviii]
“眾生是自己行為的繼承者,是自己行為的承擔者。他們的行為是他們出生的孕育處。”[xix]通過自己的行為,也只有通過自己的行為才能使自己變得好一些,重新改造各人自己,從罪惡中獲得解脫。但是應當記住,按照佛教所說,不是每一事物的發生都是由於過去的行為。在佛陀時代,諸學派中如尼乾子等,就堅持這樣的觀點,即不論自體經歷的是什麼,是快樂的或不快樂的,或者是非快樂非不快樂的,都得由於過去的業力。[xx]但是佛陀拒絕這種排他性的宿作因理論,認為那是不合理的。許多事情是我們現生的行為和外力原因的結果。
人們可以用詢問的心情提問:假如沒有常住靈魂或自我轉世,那在輪迴中出生的是什麼?答覆是:沒有常存發生的實體自我轉世。任何相續不斷的事物,認為它沒有變化,那是不可能的,一切都處在不斷變化之中。這裡我們稱之為生命的,是五蘊的作用。這,我們早就討論過了。[xxi]或者是身心的作用,此種作用只是能量。它們從來沒有在前後兩剎那中是相同的。在身心結合中,我們看不到任何常存的東西。長大的成年人,既非原來的兒童,亦非截然不同的另外一個人,只有一種相續不斷的關係。身心的結合或精神和物質的能量,死時是不會失去的。因為沒有力量或能量會失去。它經歷變化,在新的條件下,重新復位,重新組合,這就叫做輪迴或轉生。
業有是能量,在現生之外,成為未來無止境的生命相續。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什麼東西從一次生命過渡到另一次生命。它只是一種相續不斷的動勢。有情在這裡死去,在他處投生,既非同一人,亦非完全不同的另一人。[xxii]
識在臨終時的最後一剎那,屬於前一生命,以臨終識為緣,立即生起下一剎那的現生識。這叫做結生識。同樣,以此生最後一剎那的思維為緣,生起下一剎那思維。[xxiii]識以這樣的方法生起又熄滅,舊識讓位於新識。就這樣,此識長期相續不斷,直到生命熄滅為止。生命是識的一種形式──希望生活,希望相續不斷。
根據現代生物學,“一個新的人類生命開始,是在父親的精子和母親的卵子相結合的不可思議的一瞬間。”這是生的一剎那,科學只說這兩種物質的共同因素,但佛教說還有第三個因素,此第三個因素,純粹是精神的。
根據《愛盡大經》:[xxiv]
三因素結合受孕。假如父母結合,而母親非適當時間,投生有情之香陰又不在,生命細胞即不能移植。假如父母在一起,是母親之適當時間,但香陰不在,亦不受孕。假如父母在一起,又是母親之適當時間,香陰也在,該時生命細胞移植完成。
第三因素即結生識。必須清楚地理解,這個結生識並非我或靈魂或自我實體受善惡業報。[xxv]識也是由緣生的,離開緣,沒有識生起。
我們起一些名稱,如生、老、死、思維過程等等,是識的相續,只有思維瞬間。如已經說過的,最後思維一瞬間,我們稱之為死;最初思維一瞬間,我們稱之為生。如是生生死死,死死生生,都發生在此識流中,它只是一系列的相續不斷的思維瞬間。
只是由於人的無明、愛慾和執取,他就依戀生存。對他來說,死不是最後,他將在“生死輪迴”中繼續他的生涯。這種行為和反應無止境的運動,是由愛慾推進無明隱藏的業力保持不斷運轉。由於業是我們自己作的,我們有權破壞這種無止境的鎖鏈。通過破除無明,消滅這種推進的力量──渴望生存的有愛,生死輪迴就停止。佛陀是這樣解釋的:
如何未來不轉生?由於無明滅,明生起,斷愛慾,如是未來不再有轉生。[xxvi]
佛陀證得菩提後,說了下面這些令人充滿歡喜的話:
經多生輪迴,尋求造屋者,
但未得見之,痛苦再再生。
已見造屋者,不再造於屋。
椽桷皆毀壞,棟樑亦摧折。
我說證無為,一切愛盡滅。[xxvii]
註釋:
[i] 梵文中的Trishna,從語源學來講,這個字同愛慾是一樣的。
[ii] 《如是語》。
[iii] 也可與《中部》第一卷第五一《正見經》(Sammaditthi—sutta)比較。受生則愛生,受滅則愛滅,導致愛滅的方法是此八正道本身。
[iv] 注意迦葉波如何接近佛陀提出問題,是有趣的或者是很奇怪的。佛陀住在王舍城(Rahagaha),一天中午,外出託缽化食。迦葉波遠遠看到佛陀,走近他,向他致意後說:“我們想問尊敬的喬達摩有關一點事。尊敬的喬達摩是否給我等一個機會聽他對我等問題的解答?”
佛陀說:“現在不是提問的適當時候,迦葉波,我們已經進入村莊(化食)。”但是迦葉波一再重複他的提問,得到的回答是相同的。接著迦葉波說:“我們不會向尊敬的喬達摩提出許多問題。”佛陀說:“迦葉波,你要問什麼?”
[v] 巴利文相同支數的公式是:Avija(無明)Samkhara(行)Vinnana(識)Namarupa(名色)Salayatana(六處)Phassa(觸)Vedana(受)Tanha(愛)Upadana(取)Bhava(有)Jati(生)-Jara-marana(老死).
詳細研究見毗耶達西長老著《緣起》(錫蘭康提佛教出版社)。
[vi] 這兩個巴利字Anuloma和Patiloma被譯成“順序”和“逆序”。但是說“逆序”不怎麼正確。因為它的意思是從尾到開始,或者說是相對的秩序。
緣起支的生和滅,二者都是從頭到尾。例如無明生起則行生起,等等;無明滅則行滅,等等。
[vii] 《相應部》第二卷第一九頁。
[viii] 《增支部》第一卷第一七七頁。
[ix] Nagidam attakatam bimbam
Bayidam Parakatam agham’
Metum Paticca Sambhutam,
Metu Bhanga rirujjhati.
《相應部》第三卷第一三四頁。
[x] 《增支部》第二卷第八O頁。
[xi] 《相應部》第三卷第一四九頁、第一五一頁;《相應部》第二卷第一七九頁。
[xii] 《長部》第二二經。
[xiii] 《經集》第六一偈。
[xiv] 羅伯特.伯恩斯(Robert Burns)的《塔姆奧香特》(Tam Oshanter)。
[xv] 《法句》第二一六偈。
[xvi] 《增支部》第三卷第四一五頁。
[xvii] 《增支部》第三卷第四一五頁。
[xviii]《中部》第一三五經。
[xix] 《中部》第一三五經。
[xx] 《增支部》第一卷第一七三頁。
[xxi] 見前第三章。
[xxii] 《彌蘭王問經》(Milindapanha)。
[xxiii] 緣起公式的第三支。
[xxiv] 《中部》第三八經。
[xxv] 這種見解在《中部》第三八經中討論。
[xxvi] 《中部》第四三經。
[xxvii] 《法句》第一五三、一五四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