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惑冰消 第一章:蘊分別
第一章:蘊分別
(Khandhavibhavga)
經分別
一、五蘊
2 【1】五蘊:色蘊、(受蘊、想蘊、行蘊及)識蘊(Pabcakkhandha: rupakkhandho …pe… vibbanakkhan-dho)<1-1>。這稱為「蘊分別」的「經分別」(Suttantabhajaniya),而作為《分別論》的開始。
3 於此,「五」(pabca)是分組的數目。透過這一點,它顯示沒有比它更低或更高的(數目)。「蘊」(khandha)是形容被如此分類之法。而在許多地方都可看到「蘊」這個字,用來表達「堆」(rasi)、「美德」(guna)、「概念」(pannatti)及「分類」(rulhi)。在諸如此類的經文裡:「諸比丘,就有如要量大海洋的水是不容易的,不能說它是這麼多容量的水,或幾百倍這麼多容量的水,或幾千倍這麼多容量的水,或幾十萬倍這麼多容量的水,而只能稱它為一堆不可計數的水(《相應部.大品》400)【2】,它基於「堆」的含義而被稱為蘊。因為一點點的水不能被稱為一堆水,而只有大量的水才能如此稱之。同樣地,少量的灰塵不能被稱為一堆灰塵、少數幾隻牛也不能被稱為一堆牛、少量的兵力也不能被稱為一堆兵力 、少量的福業也不能被稱為一堆福業,因為只有大量的灰塵才能被稱為一堆灰塵;只有許多牛等等才能被稱為一堆牛、一堆兵力及一堆福業。但在諸如此類的經文裡:「戒蘊、定蘊」(silakkhandha, samadhikkhandha),它是基於「美德」的含義而被稱為蘊。但在諸如此類的經文裡:「世尊看到一大捆的木頭(darukkhandha)被恆河之流沖走」(《相應部.六處品》179),它是基於「概念」的含義而被稱為蘊。在諸如此類的經文裡:「心(citta)、意(mano)、心智(manasa)……識(vibbana)是屬於識蘊(vibbanakkhandha)」(《法聚論》節 6),它是基於「分類」的含義而被稱為蘊。在此它指的是「堆」。蘊的這一項含義包含了球、量、群及堆的含義;因此當視諸蘊為擁有「堆」之相。也可說它為擁有「部份」(kotthasa)的含義。因為在這世上,有些人在還債時說:「我們將分兩期(蘊)還債;我們將分三期還債」;所以也可說諸蘊擁有「部份」之相。
4 所以在此「色蘊」(rupakkhandha)<1-1>是指色堆或色的部份。「受蘊」(vedanakkhandha)是指受堆或受的部份,而想蘊等的含義也應當以此類推。
5 於這點,以「過去、未來與現在」為始的十一個方式 分類的「四大元素及(四大)所造色」(catunnam mahabhutanam upadaya rupam)、分為廿五部份的色法 及九十六部份的色法 是色堆,而世尊在開示時把這一切都歸納於色蘊的名下。對於四界的受堆,即以同樣十一個方式分類的「樂受、苦受及不樂不苦受」【3】──(世尊)他在開示時把這一切都歸納於受蘊的名下。對於四界的想堆,即以同樣十一個方式分類的「眼觸生想、(耳、鼻、舌、身觸生想)及意觸生想」──(世尊)他在開示時把這一切都歸納於想蘊(sabbakkhandha)的名下。對於四界的思(cetana)堆,即以同樣十一個方式分類的「眼觸生思、(耳、鼻、舌、身觸生思)及意觸生思」──(世尊)他在開示時把這一切都歸納於行蘊(savkharakkhandha)的名下。對於四界的心(citta)堆,即以同樣十一個方式分類的「眼識、耳識、識鼻、舌識、身識、意界(manodhatu)及意識界(manovibbanadhatu)」──(世尊)他在開示時把這一切都歸納於識蘊(vibbanakkhandha)的名下。
6 再者,一切四種起源的色法(catusamutthanikam rupam) 是色蘊。與從八欲界善心為始的八十九心 俱生的受是受蘊。(類似的)想是想蘊。以觸為始之法是行蘊。八十九心是識蘊。如是當依五蘊理解諸法的分類。
二、色蘊
7 如今,為了依分類指出這些,即色蘊等,他說:「於此何者為色蘊?」(Tattha katamo rupakkhandho?)<1-3>等等。於此,「於此」(tattha)是指在這五蘊當中;「何者」(katamo)是一個顯示想要發言的問題;「色蘊」(rupakkhandho)一詞是所問的東西。
8 如今,在分類之後,他說:「任何色」(yam kibci rupam)<1-4>等等.於此,「任何」(yam kibci)是包含了一切;「色」(rupam)避免太過普及化 。如是上述二詞已毫無遺漏地含蓋了一切色法。
9 於此,為何稱之為色?它是色是因為它「被幹擾」(ruppanatthena) 。因為世尊如是說:「諸比丘,為何稱為色?【4】諸比丘,它是被幹擾之法;這是為何它被稱為色。它被什麼干擾?它被寒冷干擾;它被熾熱干擾;它被飢餓干擾;它被口渴干擾;它被牛虻、蒼蠅、風、太陽及爬蟲干擾;它被幹擾,這是為何稱之為色。」(《相應部.五蘊品》86)
10 於此,「為什麼」是一個探求原因的問題;其含意是:基於什麼原因你稱它為色?「它被幹擾」:於此,「」(色利文的 iti 相等於中文的引號)標出原因;其含意是:因為「它被幹擾」,所以稱它為色。「它被幹擾」的含意是(它被擾亂;)它被痛擊;它被打破。如是,透過這些,色至此程度被說為受到干擾。也可以透過「被幹擾之相」而稱它為色,因為它擁有被幹擾之相。
11 關於「它被寒冷干擾」等,首先,被寒冷干擾在世界中間地獄(lokantarika)裡很明顯。在每三個宇宙(cakkavala)相連的空間裡,都有一八千由旬大的地獄,在它的下方沒有地,在上方也沒有日月之光,而永遠都是黑暗的。生在該處的有情(的體積)有四份之三由旬之大。他們就好像蝙蝠以既長且寬的指甲緊捉住山壁,吊在邊緣。當他們到處爬來爬去而相遇時,他們想:「我們找到了食物」,而互相攻擊 。在被擊退時,他們掉入支持宇宙的水裡。而在颳起冷風時,他們就好像成熟的蜜果一般掉了下來,落入水裡。就在他們掉進去的那一刻,由於他們的腱、肌肉及骨頭受到極鹹的水弄至粉碎,他們就好像米粉團掉入熱油裡般發出爆裂的聲響 而被熔化。如是,被寒冷干擾在世界中間地獄裡很明顯。同樣地,在馬興沙卡(Mahimsaka)等境地,在由於下雪而寒冷的地方,這也是明顯的。因為那些地方的眾生由於不斷地被嚴寒侵襲而凍死了。
12 被熾熱干擾則在阿鼻地獄裡很明顯。因為其地的有情在被置於熾熱的金屬地面上,以便(以五支鐵叉)刺穿五處時(《中部》iii 183),他們遭受極大的痛楚。
13 被飢餓干擾則在餓鬼道及饑荒時很明顯。【5】因為在飢鬼道里,有些眾生在兩尊或三尊佛之間的時間裡根本得不到食物,手中不曾有食物可放進嘴裡的。他們體內的胃就好像在燃燒的空心樹。而在饑荒時,那些因為甚至連發酸的粥也得不到而死的眾生是不可計數的。
14 被口渴干擾則在起屍阿修羅(kalakabjika)等當中很明顯。因為在那裡,有些眾生在兩尊或三尊佛之間的時間裡,根本連稍微可以弄溼他們的心或舌頭的一滴水也得不到。當那些眾生去河裡喝水時,那整條河都變成了沙。當他們出航到海洋裡時,整個海洋都變成了一塊巨石。由於他們變得又幹又枯,他們遭受極度痛苦地四處亂走。有一隻起屍阿修羅似乎因為不能忍受口渴,而去到一由旬深及闊的大恆河裡。無論他走到哪裡,那處的水就分開與蒸發了,而他就好像是在一塊熾熱的大石塊上走來走去。當他只是聽到水聲地走來走去時,天也亮了。當時,有三十位比丘於清晨託缽時看到了他,所以就問他道:「善士,如何稱呼你?」他說:「諸位尊者,我是一隻鬼。」「你在尋找什麼?」「找水喝,諸位尊者。」「這恆河滿是水,你怎麼會看不到呢?」「那是沒用的,諸位尊者。」「那麼你就躺在恆河邊,我們將把水倒進你的口裡。」他就依言躺在河邊的沙地上。那些比丘把他們的三十隻缽拿了出來,去取水倒在他的口裡。當他們這麼做時,時間很快過去了。他們就說:「善士,現在是我們託缽的時候了;你的痛楚是否已經減輕了?」那鬼說道:「諸位尊者,如果從三十位聖者的三十隻缽裡倒出來的水有半滴進到我的喉嚨裡,那就讓我永遠脫離不了鬼道!」如是,被口渴干擾在鬼道里很明顯。
15 被牛虻干擾等在有許多牛虻、蒼蠅等之處很明顯。於此,牛虻是褐色的蒼蠅;蒼蠅則只是蒼蠅。
16 「風」應當理解為腹風、脊柱風等等。【6】因為在身體裡,風疾生起及破壞了手、腳、脊椎骨等,也導致瞎眼、駝背及殘癈。「太陽」是烈日。這種干擾在沙漠、荒野等地很明顯。據說有一位女人被一隊商人在夜晚時遺棄在沙漠裡。在白天太陽昇起時,沙地被曬熱了。由於她不能再站在沙地上,她把頭頂上的籃子拿下來放在腳下,然後站在其上。當那籃子也被曬熱時,她不能再站在其上,所以她把上衣放在籃子上面,然後再站上去。當那也變熱時,她把在懷裡的孩子面朝下地放在那件衣上,而悲泣地站在那孩子上面。由於被烈日曝曬,她和孩子都死在當地。
「爬蟲」是身體長、爬著走的生物。被這些生物接觸而干擾應理解為被毒蛇咬等等。
為了指出一切色法,即包括在「任何色」一詞裡分為廿五部份的色法及分為九十六部份的色法,(世尊)他說「過去、未來與現在」(atitanagatapaccuppannam)<1-4>,把它排成以「過去」為始的各部份。之後,為了把相同的色法排成以「內或外」為始的四組二法,再提及「內或外」(ajjhattam va bahiddha va)等。之後,為了把詳盡地分為十一方式解釋的一切色法組合起來,而再說及「那一起」(tadekajjham)。
18 於此,「於堆」(abhisamyuhitva) <1-6>是指聚在一起;「於粗」(abhisavkhipitva)是指令之密集。所說的是如此:對於擁用之前所說各方面的這一切色法,透過理解「被幹擾之相」這一法而成為一堆;這被稱為「色蘊」。這顯示了一切色法因其「被幹擾之相」而屬於色蘊。因為除了色法之外再無色蘊。就有如色法一樣,受等也基於「被感受」等之相而聚集於一堆。因為除了受等之外再無受蘊等。
19 在各別顯示每一種排列方式的色法時,他說:於此,那一些是過去色?(Tattha katamam rupam atitam?)<1-8>等等。
20 於此,「於此」(tattha)是依十一種方式編排的色法的地點。所說的是如此:【7】以「過去、未來與現在」為始的排列法的「過去色」是什麼?對於所有的問題,都應以這個方式理解。「過去已滅」(atitam niruddham)<1-9>等形容詞被記載於註解「義釋篇」(Nikkhepakanda) 的「過去」三法的註釋裡。
21 「和四大元素」(cattaro ca mahabhuta)<1-11>:這指出被稱為「過去」的色法的本質。應理解隨後的也跟這裡的含義一樣。透過這點,他指出過去色包含了四大元素及依靠四大元素而產生的所造色;「未來」……「遠與近」也是如此。<1-14, 1-20>。因為除了四大元素及依靠四大元素而產生的所造色之外,則再無色法。
22 另一個方法:「包括在過去時之內」是指只包括在過去的部份而已;只有在那裡的才算。如何?即四大元素及依靠四大元素而產生的所造色。在每一個地方都應如此理解其含義。形容未來與現在之詞也有上述的含義。
23 但「過去、未來與現在」這一詞依經教法和論教法的講述而有兩種。在經教法裡,它是依世而分別。在結生之前的過去世裡產生的色法都是過去色,無論是在前一世裡產生的色法,或是遠至一萬億劫之前產生的色法。而在死亡之後的未來世裡產生的色法都是未來色,無論是在下一世裡產生的色法,或是遠至一萬億劫之後產生的色法。在結生與死亡之間產生的色法被稱為現在色。
24 但論教法則依剎那(khana)而分別。色法有三個剎那,即:生起(uppada)、住(thiti)及壞滅(bhavga)。在經過這三剎那之後已滅盡(niruddha)的色法都是過去色,無論它是剛滅盡的色法,或是遠至一萬億劫之前已滅盡的色法。在還未達到這三剎那的色法都是未來色,無論它是隻差一個心識剎那即會到來的色法,或是遠至一萬億劫之後才會產生的色法。已達到這三剎那的色法是現在色。
25 於此,雖然這是經分別,然而,對於過去、未來與現在的色法【8】,應當依論教法的說明理解。
26 另一個方法:稱為過去的色法依(一)世、(二)相續、(三)時段及(四)剎那而有四種。未來與現在的也是如此。
27 (一)「依世(addha)」:在一個有情的一世裡,在結生之前的是過去;在死亡之後的是未來;在這兩者之間的是現在。
28 (二)「依相續(santati)」:擁有同一種「時節」(utu)為起源,以及擁有同一種「食」(ahara;營養)為起源的色法,雖然是相續地生起,都是屬於現在。在那之前(產生及)擁有不同時節及營養起源的(色法)是過去。之後的是未來。起源來自同一個心路過程(vithi)、同一個速行(javana)、同一個定(samapatti;等至)的心生色(cittaja)是現在(色)。在那之前的是過去,之後的是未來。業生(色)沒有依相續而分為過去等的特別分法。但對於它的過去等性質,應依它所支持的時節生、食生及心生的色法理解。
29 (三)「依時段(samaya)」:每一種連續地發生的時段都被稱為現在,例如:一分鐘、早上、晚上、日夜等。在那之前的是過去,之後的是未來。
30 (四)「依剎那(khana)」:在生起等三剎那裡的是現在。在那之前的是過去,之後的是未來。
31 再者,那些作為因(hetu)與緣(paccaya)的作用已過去的是過去。那些作為因的作用已結束,但作為緣的作用還未結束的是現在。還沒獲得這兩種作用的是未來。或者,在執行作用的剎那是現在,在那之前的是過去,之後的是未來。在此,只有依剎那的解釋是直接的(nippariyaya;參考《中部注》i 89),其餘的是隱喻式(sapariyaya)。而在此所要採用的是直接的解釋。
32 在解釋「內與外」二法時的用詞<2-3>之含義和上述 「內三法義釋」(ajjhattikaniddesa;《法聚論》三法綱要之第 20 項;《殊勝義注》46)裡的一樣。「粗」<2-13>等的含義跟「色篇註釋」(rupakandavannana;《殊勝義注》296 起)裡的一樣。
33 在對「劣與勝」二法的解釋<2-19>,「屬於這些及那些有情」(tesam tesam sattanam)<2-20>是「所有格」,而且是指極大量的有情。因為即使整天都在講地講了十萬劫,說:「屬於另一個有情,屬於另一個有情」,他也只能提及這麼多而已。所以採用(tesam tesam;屬於這些及那些)這兩個能夠包含一切有情的詞語,世尊說:「屬於這些及那些有情」。因為通過這點【9】,所有其他的都已包括在內。
34 「被鄙視」(ubbatam)<2-20>是受到輕視 。「被貶」(avabbatam)是透過被貶低(vambhetva)而得知(bata);甚至不被視為是色法。「可厭」(hilitam)<2-21>是因不可取而被排斥、丟棄;他們也說它為「受到以厭惡對待」。「被貶低」(paribhutam)是受到以「它的什麼?」等詞貶低。「劣」(hinam)是差。「被認為下等」(hinamatam)等於 hinan ti matam:被認為是不好的。「被視為下等」(hinasammatam)是被視為它在世上是下等的,或有如吃糞者看待糞一樣地被視為下等。
35 「不可喜」(anittham)<2-22>是不受喜歡,或不被尋求以獲取;而如果有人尋求它就讓他去。這是這種所緣(目標;對象;arammana)的名稱。「非所欲」(akantam)是不受追求,或沒有光輝。「不可悅」(amanapam)是不緊繫於意(manasmim na appitam),因為這種目標不能緊繫於意。或者,「它滿足」(appayati)、增長意(mano)是「可悅」(manapa);不取悅是「不可悅」。
36 另一個方法:它「不可喜」是因為沒有成就。對於業生的(色法),它完全是由不善業產生。它「非所欲」是因為它不是樂的因。它「不可悅」是因為它是苦的因。
37 顏色、聲音(rupa sadda):這是描述它的本質。對於這一詞,被分類的是由不善業產生、不可喜的五欲之弦。但沒有任何一個由善業產生的是不可喜的;一切都是可喜的。
38 對於「勝」一詞的解釋<2-24>,當知其含義與上述的相反。但對於這一詞,被分類的是由善業產生、可喜的五欲之弦。因為沒有任何一個由善業產生的是不可喜的;一切都是可喜的。跟業生色一樣,時節等產生的色法也有可喜與不可喜的;如是當知可喜與不可喜所緣是依此二法而分類。這記載於諸古師的註釋裡。
39 但有位愛爭辯的講師(vitandavadin)說:「沒有內在(patiyekka)的可喜性及不可喜性存在。它是依這些或那些的喜好而言,即有如(世尊)所說的:『陛下,這將指出關於五欲之弦可悅的界限。陛下,同是這些顏色,對某人來說是可悅的,對另一人來說則是不可悅的;陛下,同是這些聲音……氣味……味道……觸覺,對某人來說是可悅的,對另一人來說則是不可悅的。』(《相應部.俱偈品》80)【10】所以,由於一人享受及取樂於這些顏色,激起對它們的貪,但另一人則被它們激怒,而激起了瞋;對一人來說它們是可喜、所欲及可悅的,但對另一人來說它們是不可喜、非所欲及不可悅的;一人從一個角度視它們為可喜、所欲及可悅的,但另一人則從另一個角度視它們為不可喜、非所欲及不可悅的 ── 所以並不能分別所緣的內在本質是可喜或不可喜的。因為對於邊疆的居民來說,蟲是可喜、所這及可悅的,但對於中國 的居民來說,它們是極厭惡的。對於前者來說,孔雀肉等是可喜的,但對於後者來說,這些東西是極厭惡的。」
40 應該這麼問他:「怎麼樣?你是否說不能分別所緣的內在本質是可喜或不可喜的?」「是的,我說那是不能夠的。」在以相同的問題再三確定它之後,應該如此問他:「涅槃是可喜或不可喜的?」如果他知道的話他將會說:「是可喜的。」但如果他並不這麼說,也讓他不(這麼)說。(應該告訴他:)「涅槃是完全可喜的。不是有人在聽到別人讚歎涅槃時感到生氣,而說:『你在讚歎涅槃。但在那裡是否有五欲之弦,可滿足於食物、飲品、花飾、香水、膏、床及衣服?』?」當被回答「沒有」時,(他說:)「你的涅槃就免了吧!」所以,當聽到別人讚歎涅槃時他感到生氣,掩住雙耳不聽。這還是可喜的,雖然根據你的論點來說,涅槃對他可以是不可喜的。但不應如此視之,因為那人是由於顛倒想(sabba-vipallasa)而如此說。通過顛倒想,同一個所緣才會對一人來說是可喜的,對另一人來說則是不可喜的。所緣是可以依其內在本質而分別為可喜或不可喜的。」
41 但根據誰才能分辨它呢?通過「中等有情」(majjhimaka-satta)。這不能根據大選出、大善見、法無憂等大帝王的喜好或厭惡而分辨,因為對他們來說,即使天界的東西也顯得不可悅。但也不能根據連飲食也難以得到的極不幸之人(的喜好或厭惡)來分辨它,因為對他們來說,碎米粥和腐爛的肉也就像天界的食物般美味。【11】可根據中等(的人,如)會計師、政府公務員、議員、地主及商人對所緣感到可喜或不可喜來區別它,因為他們能夠分辨可喜與不可喜兩者,(即是說可以根據中等有情的速行區別所緣)。
42 但是三藏小無畏長老說:「只能夠根據(業力的)果報(異熟;vipaka)分別可喜與不可喜,而不是根據速行(javana)來分別。只有通過顛倒想,速行才會貪著可喜所緣及瞋恨同一個可喜所緣,(或)貪著不可喜所緣及瞋恨同一個不可喜所緣。然而,只有通過果報才能正確地區別,因為果報心是不會錯的。如果所緣是可喜的,生起的必定是善果報(心)。如果是不可喜的,生起的必定是不善果報(心)。」
43 雖然擁有邪見的人在見到佛陀,或僧團,或大塔等極可喜所緣時閉眼不看及感到不快(domanassa),或在聽到弘法的聲音時掩耳不聽,但他們的眼識、耳識等還是善果報。
44 雖然糞豬等在嗅到糞時變得喜悅(somanassa-jata),(心想):「我們得到東西吃了」,但他們看到糞的眼識、嗅到它的氣味的鼻識,以及品嚐它的味道的舌識都還是不善果報(心)。當把一隻豬綁在一張上等的床上,令它躺在上面時,雖然它在哭叫,但憂受會在其速行當中生起是因為顛倒想的緣故,而其身識還是善果報心。為什麼呢?因為該所緣可喜的緣故。
45 再者,也當依門(dvara)理解可喜與不可喜。觸覺美好的糞泥對於眼門及鼻門來說是不可喜的,對於身門來說則是可喜的。對於一個被轉輪聖王的珍寶(maniratana)擊打及被金釘刺的人來說,那珍寶的釘對於眼門是可喜的,但對於身門是不可喜的。為什麼呢?因為它導致劇痛。如是,當知只能依果報正確地分別可喜與不可喜。
46 「而這或那」(tam tam va pana)<2-29>:於此,當把上述的方法置之不顧。因為世尊並不是在討論世俗的愉悅(sammutimanapa),而是在討論人的愉悅(puggalamanapa)。因此,當比較這與那來理解勝劣。地獄住眾的色法【12】被稱為劣(下等)的一端。跟那比較起來,在眾畜生當中,龍與金翅鳥的色法被稱為勝(上等)。他們的還是下等,跟那比較起來,餓鬼的色法被稱為勝。他們的還是下等,跟那比較起來,村民的色法被稱為勝。他們的還是下等,跟那比較起來,村長的色法被稱為勝。他們的還是下等,跟那比較起來,國家統治者的色法被稱為勝。他們的還是下等,跟那比較起來,區域的王的色法被稱為勝。他們的還是下等,跟那比較起來,轉輪聖王的色法被稱為勝。他們的還是下等,跟那比較起來,地神的色法被稱為勝。他們的還是下等,跟那比較起來,四大王天眾神的色法被稱為勝。他們的還是下等,跟那比較起來,三十三天眾神的色法被稱為勝……但色究竟天(akanittha)眾神的色法被稱為最勝。
47 關於「遠與近」二法的解釋<2-31>,女根(itthindriya)等已被分類(《法聚論》節 585;《殊勝義注》321)。但在此二法裡,微細色被說為「遠」是因為難以徹見其相,即難以掌握它;而粗色被說為「近」是因為易以徹見其相,即易以掌握它。於段落結尾之處,在「段食」(kabalivkaraharo)<2-32>一詞之後並沒有說「這稱為遠色」(idam vuccati rupam dure)<2-34>。為什麼呢?因為「遠」有兩種,即於相(lakkhanato)及地點(okasato)(兩方面)。其中,沒有依相解釋為遠的當依地點解釋為遠。隨後,為了依地點指出還未被解釋為「遠」的粗色為「遠」,他在還未結尾 之前說「或任何其他」(yam va pan’abbam pi)<2-32>。
48 解釋「近」一詞的方法也相同<3-1>。於此,「不近」(anasanne)<2-33>相等於 na asanne。「逃脫」(anupakatthe)是不在範圍之內。「遠」(dure)相等於 duramhi。「非近前」(asantike)相等於 na santike。「這稱為遠色」:這十五種微細色「依相為遠」。而十種粗色通過「或任何法」(yevapanaka-vasena)的方式被稱為「依地點為遠」。
49 對「近」一詞的解釋很清楚。「這稱為近色」(idam vuccati rupam santike)<3-4>:這十種粗色依相為「近」。而十五種微細色通過「或任何法」的方式被稱為「依地點為近」。
50 【13】但從哪一個距離開始的色法才依地點被稱為「近」?從哪一個距離開始它被稱為「遠」?那些以自然(聲量)說話的人的聲音可聽的範圍(savanupacara)是十二手的長度。在那之內的色法是「近」,在那之外的是「遠」。於此,微細色是遠,那是依相及依地點為遠;但它是近則是依地點為近,並不是依相為近。粗色是近,那是依相及依地點為近;但它是遠則是依地點為遠,並不是依相為遠。
51 但有關於「而這或那」(tam tam va pana)<3-5>,上述的方法當置之不顧,因為上述的是混合方式 。而在此他並不以「相」視之,但只以「地點」視之。在此所指出的是比較方式的近及遠:自己的色法稱為近,至於別人的色法,即使是在胎裡,也稱為遠。(再者,)在別人的色法當中,在胎裡的是近,但在外面的是遠。躺在床上的是近,站在床外的是遠。在室內的是近,在室外的是遠。在僧團寺院裡的是近,在僧團寺院外的是遠。在界限(sima)內的色法是近,在界限外的色法是遠。在縣內的色法是近,在縣外的色法是遠。在國內的色法是近,在國外的色法是遠。在被海(包圍的範圍)之內的色法是近,在被海(包圍的範圍)之外的色法是遠。在宇宙(cakkavala)之內的色法是近,在宇宙之外的色法是遠。
這是對色蘊的解釋。 三、受蘊
52 關於對受蘊等的解釋,在略去與上述相同的部份之後,我們應當只解釋還未討論過的。
53 「任何受」(ya kaci vedana)<3-8>包含了四界的受。提及「樂受」(sukha vedana)<3-15>等是為了指出已依「過去」等方式形容過的受的本質。於此,有身體的樂受,也有心的樂受;苦受也是如此。有心的不苦不樂受。但基於由眼淨色(等)組成之身才隱喻式說有身體的不苦不樂受。於此,一切的身受都是屬於欲界;同樣地,心的苦受也是如此 。【14】但心的樂受(悅受)則屬於三界 ,而不苦不樂受則屬於四界。對於它的「過去」等方式,應根據「依相續」、「依剎那」等的各方面理解。
54 於此,在同一個心路過程(vithi)、同一個速行(javana)、同一個定(samapatti;等至)的(受),以及取同一個目標生起的(受)依「相續」是現在(受)。在那之前的是過去,之後的是未來。
55 「依剎那(khana)」:在(生起、住、壞滅)三剎那裡,而且是介於過去時及未來時之間執行其作用的受是現在。在那之前的是過去,之後的是未來(見《清淨道論》第 14 章、節 197)。於此,當知這是依照「依剎那」等而分別的「過去」等方式而作的解釋。
56 對於粗及細的解釋,「不善受」(akusala vedana)<3-40>等被提及,以便指出「出生」的粗細;提及「苦受粗」(dukkhavedana olarika)<4-1>等(是為了指出它的本質);提及「無定者之受」(asamapannassa vedana)(是為了)依人(指出它);提及「有漏」(sasava)等是為了指出世間與出世間的粗與細。
57 於此,首先不善基於憂俱及是苦的果報而粗;善基於無憂及是樂的果報而細;無記(avyakata)基於「無致力」(nirussahatthena)及無果報而細。善與不善基於有果報而粗;無記則基於上述的原因而細。苦基於沒有滿足及苦而粗;樂基於滿足及樂而細;不苦不樂基於平靜及殊勝而細。樂與苦基於動搖及滲透而粗,因為樂受動搖及滲透,而苦受也是如此。當樂生起時,它動搖、刺激、氾濫、壓擠及愉悅全身,就有如用一壺的涼水灑它。當苦受生起時,它就像是用一支熾熱的鐵叉刺入體內(參見《中部注》i 277),或像是外面受到火炬在燒。不苦不樂則基於上述的原因而細。無定者之受是粗,因為它受到各式各樣的目標擾亂;有定者之受是細,因為它只發生於一境相(ekatta-nimitta) 。有漏(之受)是粗,因為它是諸漏生起的根本原因(hetu)。諸漏的產生(asavacara)【15】完全是粗的。無漏(之受)基於前述的原因而細。
58 於此,有人可能不熟悉善三法,也不熟悉受三法 。(他說:)「我將保存善三法」,但卻違反受三法;(他說:)「我將保存受三法」,但卻違反善三法。另一人說:「我將保存(兩種)三法」,但卻違反不同的界地。第三人則不違反它們。
59 怎樣呢?關於受三法有提及:「樂與苦是粗,不苦不樂則是細。」第一個人排除這種解釋,而說:「並非一切的不苦不樂受是細的,因為其中有善、不善與無記的。於此,善與不善的是粗,無記的則是細。為什麼呢?因為傳承在巴利聖典裡的善三法。」如是,善三法被保存,但受三法卻被違背了。
60 關於善三法有提及:「善與不善的是粗,無記的則是細。」這人排除這種解釋,而說:「並非一切的無記受是細的,因為其中有樂、苦及不苦不樂受。為什麼呢?因為傳承在巴利聖典裡的受三法。」如是,受三法被保存,但善三法卻被違背了。
61 但第三人並沒有違反(任何一種);他依善三法的善相(等)解釋粗細,也依受三法的樂相(等)解釋粗細;在善三法傳承下來之處他把受三法置之不顧,而在受三法傳承下來之處他把善三法置之不顧。
62 關於善三法有提及:「善與不善的是粗,無記的則是細。」於此,第二人說:「即使是出世間的善受也是粗的;即使是與雙五識俱生的(果報)受也是細的。」把平靜、殊勝的出世間受說為粗,而把與雙五識相應的下等、遲純的無因受說為細,他是(想:)「我將保存(兩種)三法」,但卻違反不同界地的人。
63 但第三人並沒有違反(它);他把這或那界地的善(受)和只屬於同一界地的果報(受)相連起來而作解釋。於此,這是其方法:欲界的善(受)是粗,而欲界的果報(受)是細【16】;色界、無色界及出世間界的善(受)是粗,而色界、無色界及出世間界(各自)的果報(受)是細。如此解釋它的人就沒有違反(它)。
64 但三藏小龍長老(Tipitaka-Culanaga Mahathera)說:「關於不善,不應該提及粗細,因為它完全是粗的。同樣地,關於出世間也不應該提及粗細,因為它完全是細的。」他們引據這點而向小無畏長老(Culabhaya Mahathera)說:「那長老是這麼說的。」小無畏長老說:「關於阿毗達摩,在甚至是隻有一個字或兩個字傳承下來的地方(見以下節 160 起),正等正覺者不曾在應當給予方法之處沒有給予方法,也不曾在應當成立方法之處沒有成立方法。但在此有些人四處(說):『我是導師』,而在不善方法面提出粗細之後,他感到後悔(kukkuccayati)。然而,甚至關於出世間法,正等正覺者也曾提及粗細。」如此說後,他引據此經:「『於此,尊者,進展辛苦、通達緩慢的行道由於辛苦及緩慢兩者而被稱為下等』(《長部》iii 106;《增支部》ii 154)。」在此,這四種行道是把世間及出世間混合地解釋。
65 「而這或那」(tam tam va pana)<4-6>:於此,上述的方法當置之不顧,而應依這或那來解釋。因為不善(受)有兩種,即貪俱和瞋俱 。於此,瞋俱的(受)是粗,而貪俱的則是細。瞋俱的也有兩種,即穩定的(niyata)及不穩定的。於此,穩定的是粗,不穩定的則是細。而當穩定的持久至一劫時即粗;沒有持久至一劫時則細。對於持久至一劫的,當它是沒受到慫恿的(asavkharika;無行)即是粗,而當它是有受到慫恿的(sasavkharika;有行)即是細。
66 貪俱的有兩種:(邪)見相應的及(邪)見不相應的。於此,(邪)見相應的是粗,而(邪)見不相應的則是細。而且,對於(邪)見相應的,若是穩定的即是粗,不穩定的則是細。當它是沒受到慫恿即是粗,而當它是有受到慫恿即是細。
67 簡而言之,關於不善,帶來許多果報的是粗,帶來少許果報的則是細;但關於善,帶來少許果報的是粗,帶來許多果報的則是細
68 關於四種善,欲界(kamavacara)的善是粗,色界(rupavacara)的善是細。那(色界善)也是粗,無色界(arupavacara)的善是細【17】。那也是粗,出世間(lokuttara)的善是細。這是先依不更分類的諸界的分析法。
69 但若再分類,欲界的(受)有三種,即通過佈施(dana)、持戒(sila)和禪修(bhavana)產生的(受)。於此,通過佈施產生的是粗,通過持戒產生的則是細。那也是粗,而通過禪修產生的是細。那也有兩種:是有二因的(duhetuka)及擁有三因的(tihetuka)。於此,二因的是粗,三因的則是細。再者,三因的也有兩種,即分為有受到慫恿的及沒有受到慫恿的。於此,有受到慫恿是粗,沒有受到慫恿則是細。
70 對於色界善受,初禪的善受是粗,第二禪的善受是細……(第三禪的善受是粗,)第四禪的善受是細。那也是粗,而空無邊處的善受是細。空無邊處的善受是粗……非想非非想處的善受是細。那也是粗,而與觀智俱生的是細。那也是粗,而與須陀洹道(sotapatti-magga)俱生的是細。那也是粗……與阿羅漢道俱生的是細。
71 對於四種果報(受),欲界的果報受是粗,色界的果報受是細。那也是粗……出世間果報受是細。如是,這是先不更分類的分析法。
72 但若再分類,欲界的果報(受)有無因的(ahetuka)及有因的。再者,有因的有二因的及三因的。於此,無因的是粗,有因的則是細。而且,當它有二因時是粗,有三因時是細。於此,同樣地,有受到慫恿是粗,沒有受到慫恿則是細。初禪的果報受是粗,第二禪的果報受是細……(第三禪的果報受是粗,)第四禪的果報受是細。那也是粗……非想非非想處的果報受是細。那也是粗,而與須陀洹果(sotapatti-phala)俱生的果報受是細。那也是粗……與阿羅漢道果生的果報受是細。
73 對於三種唯作(kiriya)(受),欲界的唯作受是粗,色界的唯作受是細。那也是粗,而無色界的唯作受是細。如是,這是先不更分類的分析法。
74 但若再分類,欲界的唯作受可再分為無因的等等。於此,無因的唯作受【18】是粗,有因的唯作受則是細。而且,當它有二因時是粗,有三因時是細。於此,同樣地,有受到慫恿是粗,沒有受到慫恿則是細。
75 初禪裡的唯作受是粗,第二禪的唯作受是細。那也是粗……第四禪裡的唯作受是細。那也是粗,而空無邊處的唯作受是細。那也是粗……非想非非想處裡的唯作受是細。
76 粗的是劣,細的則是勝。
77 在對於「遠與近」二法的解釋<4-18>,不善受基於相異及分離而遠於善受與無記受。對於一切詞,當如是理解「遠」。因為即使三個擁有善受的人和三個擁有不善受(等)的人坐在同一張床上,然而他們的這些受還是基於相異及分離而(互相離得)遠的。對於擁有定者的受等的分析法也是如此。但不善(受)基於相同與類似而近於不善(受)。對於一切詞,當如是理解「近」。因為即使擁有不善等受的眾人,一人生於欲界,一人生於色界,而另一人則生於無色界,但他們的受還是基於相同與類似而近。對於擁有善(等)受者的分析法也是如此。
78 「而這或那」(tam tam va pana)<5-6>:於此,上述的方法當置之不顧,而應依這或那來解釋。而如此解釋的人不應從遠再分出近,但應從近再分出遠。不善(受)有兩種,即貪俱的和瞋俱的。於此,貪俱的與貪俱的相近;它離瞋俱的遠。瞋俱的與瞋俱的相近;它離貪俱的遠。再者,穩定的瞋俱(受)與穩定的相近。當不穩定時也是如此。而通過跟隨在解釋「粗與細」二法時的一切分類,(即:)分為「持久至一劫」、「沒有受到除恿及有受到除恿」及把貪俱(等)的分為「邪見相應」(等),當知每一種【19】受只與那一種受相近,而離其他種受遠。
這是對受蘊的解釋。
四、想蘊
79 對於想蘊的解釋,「任何想」(ya kaci sabba)<5-9>包含了四界的想。
80 提及「眼觸生想」(cakkhu-samphassaja sabba)<5-16>等是為了指出已依「過去」等方式形容過的想的本質。於此,從眼觸或在眼觸裡產生的想是「眼觸生想」。其除的也是如此。於此,首五個擁有眼淨色(cakkhu-pasada)等為依處;意觸生(想)則可以「心所依處」為依處或沒有依處(avatthuka)。一切都是屬於四界地之想。
81 在對於粗的說明裡,關於「撞擊觸生」(patigha-samphassaja)<6-2>,以「具撞擊」(sapatigha)的眼淨色(等)為依處,且因為具撞擊的顏色(等)而生起的「觸」被稱為「撞擊觸」(patighasamphassa)。從那或在那當中產生的被稱為「撞擊觸生」。「眼觸生想」……「身觸生想」是從依處的角度來看的想的名稱,而「色塵想」……「觸塵想」是從依處與所緣兩者的角度來看的想的名稱。但這是從依處與所緣兩者的角度來看的名稱。這被稱為「撞擊觸生想」,因為(它的)生起依靠具撞擊的依處,以及受到具撞擊的所緣刺激。而「意觸生」在隱喻式上也是這(指想)的名稱。因為眼識被稱為「意」(mano),而與它俱生的觸被稱為「意觸」。從那意觸或在那意觸裡產生的是「意觸生」。同樣地,耳、鼻、舌與身識也都是「意」。與它們俱生的觸被稱為「意觸」。從那意觸或在那意觸裡產生的是「意觸生」。
82 「增語觸生想」(adhivacana-samphassaja sabba)<6-2>在隱喻上也是它的名稱。因為(受、行、識)三名蘊向內互相面對(sayam pitthivattaka hutva),所以跟它們俱生的想即得了「增語觸生想」之名。但在明喻上,「阻礙觸生想」【20】是五門之想,而「增語觸生想」則是意門之想。在此,五門之想是粗的,因為通過看它就能得知它(是怎麼一回事)。通過看充滿貪慾之人,他們知道他是充滿貪慾之人;通過看充滿瞋恨之人,他們知道他是充滿瞋恨之人。在此,有這麼一個故事。
83 據說有兩個女人坐著織線。當時有兩個年輕(比丘)走在村子裡,而其中一個比丘在走過她們的前面時,望了望其中一個女人。另一個女人就問她:「為什麼他看你?」「那位比丘並沒有懷著邪念地看我,而只是把我當作妹妹般看我。」當他們走到及坐在廳子裡時,另一個比丘問該比丘道:「你有沒有看那個女人?」「是的,我有看。」「為什麼?」他答道:「我看她是因為她長得像我的妹妹。」如是當知五門之想是可以通過看而得知。這只是視其敏銳力而定。但有人說它是突發性地發生。意門之想則是微細的,因為只有在問「你想什麼?」之後,才能通過他的回答而得知另一人在思考及想些什麼,即使那人是跟自己坐在同一張床或長凳上。
84 其餘的則跟受蘊相同。
這是對想蘊的解釋。
五、行蘊
85 關於對行蘊的解釋,「任何行」(ye keci savkhara)<7-20>包括了四地諸行。
86 提及「眼觸生思」(cakkhusamphassaja cetana)<7-27>等是為了指出諸行依本質而如前述般被分為「過去」等等。「眼觸生」等的含意跟之前所說的一樣。「思」(cetana)被指出為下端(hetthimakotiya)的主要行(padhana- or patthana-savkhara-vasena)。因為在下端裡,傳承於巴利聖典的四行是跟眼識本身同時生起的;而在它們當中,思是最為主要的,因為明顯地累積(業)。這是為何只提及它。但在提及它時,與它有關的諸行也都已包括在內。在此,首五個 只以眼淨色(等)為依處;意觸生行則以心為依處或沒有依處。四地之思總合為一切思。
87 其餘的則跟受蘊相同。
這是對行蘊的解釋。【21】
六、識蘊
88 關於對識蘊的解釋,「任何識」(yam kibci vibbanam)<9-38>包括了四地諸識。
89 提及「眼識」(cakkhuvibbanam)<10-3>等是為了指出識依本質而如前述般被分為「過去」等等。在此,以眼識為始的首五個 只以眼淨色(等)為依處;意識則以心為依處或沒有依處。四地之識總合為一切識。
90 其餘的則跟受蘊相同。
這是對識蘊的解釋。
七、雜論
91 如今,當依以下十六個方面理解有關五蘊的雜論,即:
-
投生(samuggama);
-
連續的次第(pubbapara);
-
存在的時間界限(addhana-pariccheda);
-
同生異滅(ekuppada-nananirodha);
-
異生同滅;
-
同生同滅;
-
異生異滅;
-
過去、未來及現在;
-
內及外(ajjhattika-bahira);
-
粗及細(olarika-sukhuma);
-
劣及勝(hina-panita);
-
遠及近(dura-santika);
-
緣(paccaya);
-
起源(samutthana);
-
*遍成(parinipphanna);
-
有為(savkhata)。
92 (1)於此,「投生」有兩種:胎生(gabbha-seyyaka)的投生及化生(opapatika)的投生。於此,當如此理解胎生:在胎生有情的結生(patisandhi)剎那,五蘊不分先後地同時生起。於該剎那生起的色相續流被稱為「卵黃」(kalala),是很小的。即使把它(的體積)形容為一隻小蒼蠅可以一飲而盡那麼多也都是太多了。排除這種說法之後,有人說:「用一支細針的針尖沾點油,然後拿起來,讓油滴下來。而它(卵黃)就好像掛在針尖上的油那麼多。」那也被排除(因為那也太多了),而說:「用一條毛沾點油,然後拿起來,讓油滴下來,而它(卵黃)就好像掛在那條毛尾端上的油那麼多。」那也被排除,(而說:)當這國土的人類的一條毛被分割成八條時,北俱盧洲人的毛(的粗細)就等於(被分割後的)一條;用一條這種毛沾點提練過的麻油,然後拿起來,讓油滴下來,而它(卵黃)就好像掛在那條毛尾端上的油那麼多。那也被排除,因為那也太多了,而說:「初生嬰兒的毛 是很微細的;用一條這種毛沾點提練過的麻油,然後拿起來,讓油滴下來,而它(卵黃)就好像掛在那條毛尾端上的油那麼多。」它(卵黃)是透明、清澈、不混濁、潔淨的,【22】就好像一滴提練過的麻油一般。所以又有如此說:
93 「像一滴麻油或無濁的酥油,是卵黃模樣的相似譬喻。」(《相應部注》i, 300)
94 當色相續是如此微細時,於該相續裡有三種(色聚),即:(心所)依處十法聚(vatthudasaka)、身十法聚(kayadasaka)及性根十法聚(bhavadasaka)。關於性根十法聚,女性即擁有女性根色,男性則擁有男性根色。於此,名為(心所)依處十法聚的(色聚裡)擁有:(1)依處色(vatthurupa)、(2-5)依處色所依靠的四大元素、(6-9)依靠四大元素的顏色、香、味、食素(營養)及(10)命根色。身十法聚則擁有:(1)身淨色(kayapasada)、(2-5)身淨色所依靠的四大元素、(6-9)依靠四大元素的顏色、香、味、食素(營養)及(10)命根色。性根十法聚則擁有:(1)女性即擁有女性根色,男性則擁有男性根色、(2-5)性根色所依靠的四大元素、(6-9)依靠四大元素的顏色、香、味、食素(營養)及(10)命根色。
95 如是,於胎生有情的結生剎那,三十種業生色是為色蘊。與結生識俱生的受是受蘊;想是想蘊;行是行蘊;結生識則是識蘊。這是胎生有情如何於結生剎那具足五蘊的方式。
96 然而,卻也有無性(napumsaka)的結生,而於其中則沒有性根十法聚,所以名為色蘊的只有以十法聚形式生起的二十種業生色。受等則跟上述的相同。這也是胎生有情於結生剎那即已具足五蘊的方式。
97 於此本該解釋三種起源的連續(tisamutthanikap-paveni),但卻沒有解釋它,而(先)解釋化生的投生。對於在結生剎那即已具足諸根門的化生有情,在當時生起了七種色相續,即:之前提及的三種(十法聚)、眼十法聚、耳十法聚、鼻十法聚及舌十法聚。於此,眼十法聚等與身十法聚類似 。然而,於無性者則沒有性根十法聚。
98 如是,具足諸根門的化生有情的七十【23】及六十種業生色是為色蘊;受蘊及其他諸蘊則如上述所說的。這是化生有情如何於結生剎那具足五蘊的方式。這稱為「化生有情的投生」。
99 如是,首先當依「投生」理解五蘊。
100 (2)「依連續的次第」:既然胎生有情的(結生)五蘊是不分先後地生起,那麼,是色法還是名法先令到色法生起(samutthapeti)呢?(於結生時)只有色法令到色法生起。為什麼呢?因為結生識並不能產生色法。不能令到色法生起的識有十六種,即:一、一切有情的結生心;二、漏盡者的死亡心;三至十二、雙五識;十三至十六、四種無色(界)果報心。
101 於此,(一)結生心不能產生色法的原因是:(i)依處(色)軟弱;(ii)它沒有立足處;(iii)它缺乏緣(paccaya);(iv)它是到訪者。於此,(i)(它的)俱生依處(色)在生起的剎那(uppadakkhana)軟弱;由於依處(色)軟弱,所以它不能產生(色法)。(ii)猶如掉落深淵之人不能成為別人的支助,所以這(結生心)也好像掉落深淵般沒有立足處,因為它被業力所逼。(iii)結生心與依處(色)不分先後地(同時)生起。所以此依處(色)不能成為它的「前生緣」,若能的話(結生心)就能夠產生色法。當依處能夠成為前生緣時,其連續*就會續繼(paveni ghatiyati);在那時候,不缺少諸支 的心就能夠產生色法。如果心能夠在住時(thana)或壞滅時(bhavga)產生色法,那麼結生心也就能夠產生色法。然而心是不能夠於此二時產生色法的。就好像草菇的幼芽從地裡長出來時,必定會帶著一些泥土,同樣地,依靠前生依處而生起的心,會跟八(不離)色 於生時同時生起。由於依處色不能在結生的剎那成為它(心)的前生緣,所以結生心因為缺乏緣而不能產生色法。(iv)就有如一個去到未曾到過之地的訪客【24】不能向別人說:「來,我帶你去看這村子裡面的食物、飲料、香水及花飾。」,因為那不是他的地方,而他也不熟悉該地,同樣地,結生心也是訪客,因此而不能產生色法。*再者,由於那三十種業生色法佔了心生色的地方,所以結生心不能產生色法。
102 (二)漏盡者的死亡心(cuticitta)不能產生色法是因為已經止息了輪迴之根源 。對於他,產生一切生命的根源已被止息,而不能再生起,所以不會再有未來生。對於須陀洹聖者,再過七世之後,即於第八世時,導致輪迴的根源即會止息。所以他的死亡心在七世裡還會產生色法;於斯陀含聖者則有兩世;於阿那含聖者則有一世。對於漏盡者,由於產生一切生命的根源已被止息,所以它(死亡心)不能產生(色法)。
103 (三至十二)在雙五識裡沒有禪支,沒有道支,也沒有因(hetu),因亡其心支軟弱;由於該心支軟弱,這些(雙五識)也不能產生色法。
104 (十二至十六)由於在無色界裡並沒有色法,所以四種無色(界)果報心不能產生色法。不僅只是這些,於該(無色)有裡生起的其他四十二種心也都由於沒有色法而不能產生色法,即:八種欲界善心、十種不善心 、九種唯作心 、四種無色界善心、四種無色界唯作心、三種道心 及四種果心。
105 如是結生心不能產生色法。
106 先產生色法的是「時節」(utu)。什麼是時節?它是在結生剎那裡生起的三十種業生色當中的火界(tejodhatu)。它在達到「住時」(thanam patva)即會產生不種色法。此時節滅得慢,心則滅得快。當時節還存在時,已經有十六個心連續地生滅了。在這些心當中,第一個有分心(bhavavga citta)在其生時產生八種色法。
107 到了可以產生聲音的時候,時節與心將會產生聲九法聚(sadda-navaka) 。
108 再者,當「段食」(kabalivkarahara)達到「住時」時,【25】它也能產生八種色法。然而這些段食是從何而來?是來自母親,因為說:
109 「母親為他而飲食,而住在母親胎裡的他則從那裡攝營養。」(《相應部》i, 206;《清淨道論》560)
110 如是,在胎內的嬰兒是以母親飲食中的食素來維生,而當那(食素)達到「住時」時,就會產生八種色法。
111 但食素不是粗(khara)而依處細的嗎?它如何建立自己於依處?它並不是在一開始時就建立自己於依處,而是在過了一或兩個星期之後。無論它是在那時候之前或之後建立起來,一旦母親飲食中的食素到達胎兒的體內,它就會產生八種色法。對於化生者,若他是投生於有食物存在之地,通過正常的過程,當他吞食的食物中的食素到達「住時」時,就會產生色法。當生在沒有食物可吃的森林裡之人感到飢餓時,他會轉動舌頭把口水吞下肚裡,而當它的食素到達「住時」時,就會產生色法。如是,於廿五種色法當中,只有兩種色法能夠產生色法,即:火界及食素。於名法,也只有兩種法能夠產生色法,即:心及業思。
112 於此,色法在生時及壞滅時弱,而在住時強,所以它在住時產生(新的)色法。心在住時及壞滅時弱,而只有在生時強,所以它在生時產生色法。業思只有在滅盡之後才能成為緣。甚至在遠至一萬億劫之前所累積的業都能夠成為現在的緣。而現在所累積的業也能夠在過了一萬億劫之前成為未來的緣。
113 當如是理解「連續的次第」。
114 (3)「依存在的時間界限」。色法能夠持續多久,而名法又能夠持續多久?色法的變易沉重及滅得慢,而名法的變易輕快及滅得快(參考《清淨道論》614)。當色法還存在時,已經有十六個心連續地生滅了。【26】而該色法則與第十七個心同時滅盡。就好像有個人用一支木錘擊打樹枝(心想:)「我將打一粒水果下來。」,而令到好些水果及樹葉都在同一刻從該樹枝脫開,掉了下來。在它們當中,水果由於自己的重量而先掉到地上;葉子則由於很輕,因此後於(水果)掉到地上。所以,就好像水果與葉子同時脫開樹枝一般,色法與名法也在結生的剎那同時出現。就好像水果由於自己的重量而先掉到地上一般,當色法還存在時,已經有十六個心連續地生滅了。就好像葉子由於很輕而後於(水果)掉到地上一般,該色法與第十七個心同時滅盡。
115 於此,雖然色法滅得慢及變易沉重,而心滅得快及變易輕快,但色法還是不能在沒有名法之下存在,而名法也不能在沒有色法之下存在。這兩者的發生是等量的(ekappamana)。於此,這是它的譬喻:有一個人的腳短,另一人的腳長。這兩人一起走;在長腳者走了一步時,另一人已經走了十六步。但長腳者拖著腳所走的一步,卻等於短腳者十六步的距離。因此,沒有人能夠超越另一者,而他們所走的距離是等量的。當依相似的情形理解這點。短腳者就好像是名法,而長腳者則好像色法;就好像在長腳者走了一步時,另一人(短腳者)已經走了十六步一般,當色法還存在時,已經有十六個心連續地生滅了。就好像於這兩人當中,短腳者的十六步等於長腳者拖著腳所走的一步一般,該色法與第十七個心同時滅盡。就好像這兩人所走的距離是等量的,沒有一者能夠超越另一者,色法也不能離開名法。如是,當「依存在的時間界限」理解這點。
116 (4)「依同生異滅」(參考《清淨道論》614 起)。對於這點的解釋不包括(臨命終時的)最後業生(色)在內 。第一個生起的是結生心,【27】第二個是有分心,第三個是有分心……第十六個是有分心。關於這些,每一個心都有生、住及壞滅三時(三個小剎那)。於此,在每一心的三時當中每一時裡,都有三十種業生色生起。關於這些(業生色),在結生心生時生起的業生色在第十七個心(即:有分)的生時滅盡;在住時生起的於(該心的)住時滅盡;在壞滅時生起的於(該心的)壞滅時滅盡。從第二個心(即:有分)開始,也都應當如此把它及從它算起的第十七個心連繫起來理解。如是,十六次的三組合共四十八組。這稱為業生色的四十八層連續。而這像河流一般,日夜不斷地持續下去,包括咀嚼、吃、睡覺及浪費時間的時候。當如是理解「同生異滅」。
117 (5)「依異生同滅」。當以最後的業生(色)解釋這一點。於此,在命行(ayusavkhara)的盡頭,取十六個心為一組,而把兩組 連繫起來稱為「前十六」及「後十六」(hetthasolasakam uparisolasakam)。對於在「前十六」的第一個心之生時生起的三十種業生色,它們在「後十六」的第一個心之生時滅盡;在住時生起的則於該心的住時滅盡;在壞滅時生起的則於該心的壞滅時滅盡。對於在第二個心之生時生起的三十種業生色……(當以此類推)……在「前十六」的第十六個心之生時生起的三十種業生色,它們在死亡心之生時滅盡;在住時生起的則於死亡心的住時滅盡;在壞滅時生起的則於死亡心的壞滅時滅盡。從那一剎那開始,業生色的連續即不再持續下去。假如它還持續下去的話,那麼,有情就不會壞滅、不會逝世、不會老及不會死。
118 然而,上述所說的是根據註疏傳承下來的,即:「根據以『在第十七個心(即有分心)的生時滅盡』為始的方法,在一心之生時生起的色法於另一心之生時滅盡」,但這有別於(virujjhati)以下的巴利聖典:【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