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五戒、八戒與十戒的內容-巴利聖典的解釋
第三章 五戒、八戒與十戒的內容-巴利聖典的解釋
一、《正見經》的註釋-釋離十不善 禮敬世尊、阿拉漢、正自覺者
「馬哈那馬,由於已離殺生,已離不與取、欲邪行、虛誑語,(已離)放逸原因的榖物酒、花果酒(和)酒精。大名,如此為在家信徒持戒。 」
《中部.正見經》
「諸賢友,什麼是不善?……。諸賢友,殺生是不善,不與取是不善,欲邪行是不善,虛誑語是不善,離間語是不善,粗惡語是不善,雜穢語是不善,貪慾是不善,瞋恚是不善,邪見是不善。……略……。諸賢友,什麼是善?諸賢友,離殺生是善,離不與取是善,離欲邪行是善,離虛誑語是善,離離間語是善,離粗惡語是善,離雜穢語是善,無貪是善,無瞋是善,正見是善。 」
《中部注》-《破除迷障》 (Papa¤casådanã)
在不共通的:殺害生物為「殺生(pàõàtipàta)」;乃是殺戮、殺害生物而說。這裡的「生物」通俗上是指有情;從勝義上則指命根。對那生物、存生物想,以殺思[心],運用身、語門中的一門,生起採取斷那(生物)命根(的行動)為「殺生」。 在(殺害)無德的畜生趣等生物,小生物為小罪;(殺)大軀體者為大罪。為什麼?由於加行〔努力〕大的緣故;即使加行相等,也由於對象大(而得大罪)。對有德的人類等,在(殺害)微德的生物為小罪;大德行的生物,則為大罪。 當知當身體和德行相等時,(兇手的)煩惱和攻擊是柔弱的為小罪;剛強的,則為大罪。 這(殺生)有五種構成要素:「是生物,生物想,殺心,攻擊,以及由那(攻擊)而死。」有六種方法:「親手的、命令、投擲、設陷阱〔固定的〕、明所成(與)神變所成。」 由於這(殺生的解釋)詳細義理非常複雜,因此我們無法詳細(解說),有意想要了解其它(解釋)者,可以查閱《律藏》的註釋-《普端嚴》(Samantapàsàdikà)。
拿取未給與的為「不與取(adinnàdàna)」;即是指拿取他人的東西、盜賊、小偷而說。「不與」為他人所攝受〔擁有〕,當他人〔所有主〕隨所欲為的使用時,是不適合處罰而且無罪的。在他人所攝受(物),他人所攝受想,以盜思[心〕生起採取盜取那(物品)的行動,為「不與取」。 (如果)該他人的所有物是低劣的,為小【199】罪;殊勝〔貴重〕的,則為大罪。為什麼?因為物品殊勝〔貴重〕的緣故。即使物品相等,(偷取)德行較高者的所有物為大罪;比起較高德行者,(偷取)較低德行者的所有物為小罪。 這(不與取)有五種構成要素:「是他(人)所有物,他(人)所有物想,盜心,採取行動,以及由那(行動)而拿取。」有親手等六種方法。那些偷取依其所相應的能以:偷盜取、強迫取、遍計取、隱藏取和取籌(kusa﹙吉祥草﹚)〔偷調籤券〕這些方式進行。這只是簡略,詳細(請見)《普端嚴》所說。
「欲邪行(kàmesu micchàcàra)」裡的「諸欲」是指行淫〔性交〕。「邪行」是指一向被譴責的低劣行為。從特相,欲邪行是指以非正法的目的,運用身門,侵犯不可行淫的對象之思。 在此,對諸男子不可行淫的對象有二十種女人,即母護女等十種女人:母護女、父護女、父母護女、兄弟護女、姊妹護女、親戚護女、宗族護女、法〔同宗教者〕護女、有(夫主)護女和有罰女;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財買婦、欲(愛)住婦、財住婦、衣住婦、水缽〔盆〕婦、除(去頭上荷物墊)環婦、婢且婦、作務婦、俘虜婦和暫時婦。在諸女人當中,有護女和有罰女二(種女),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這十二種女人名為(除了夫主以外)其他男子不可行淫的對象〔(agamanãyaññhàna)不應行處;不應行訪的對象;構成邪淫的對象〕。 他這邪行在不可行淫的對象無戒等德行,為小罪;具足戒等德行,則為大罪。這(欲邪行)有四種構成要素:「是不可行淫的對象,對那(對象)有行淫的心,行淫的加行〔努力〕,忍受以道〔性交管道〕入道。」只有一種方法,即:親自的。【200】
「虛誑」是由語或身的努力,致力於欺騙而破壞利益者。以欺騙的目的,運用身、語門中的一門,以思[心]生起由身、語的努力而欺騙他人為「虛誑語(musàvàda )」。另外的方法是:「虛誑」是不存在、不真實的事物。「語」是表達它是存在、真實的。從特相,「虛誑語」是不真實的事物想要表達讓他人以為是真實,以思生起如此的表(示)。 那所破壞的利益小,為小罪;(所破壞的利益)大,則為大罪。或者,諸在家者由於不想佈施自己的所有物而生起(說):「(我)沒有」等方式為小罪;由所說的(偽)證而破壞利益者,則為大罪。對諸出家者(假如)獲得了少許的油或熟酥,為了開玩笑而以古代論法(說):「我想今天有條(油)河流進村子」為小罪;對未曾見的說:「曾見」等方式,則為大罪。 這(虛誑語)有四種構成要素:「不真實的事物,欺騙的心,適當的努力,以及他(人)了知該義。」只有一種方法,即:親自的。應當瞭解這是經由身、由身所繫物或由語所作欺騙他人的行為。假如這行為他人了知該義,只有產生這行為的思之剎那結虛誑語業。
在「離間語」等:凡所說的話使其心喜愛自己,而對他人(的喜愛)成為空(無所有)為「離間語」。使自己或他人成為粗惡的言詞,其本身自己即粗惡,既不悅耳,也不歡心,這即是「粗惡語」。說雜穢無用、沒有意義(的話),這即是「雜穢語」。只由它們根源的思而得離間語等之名,而且只有那(思)是這裡的意趣。 這裡,「離間語(pisuõà vàcà)」是以雜染心的思,生起身、語的加行,以致分裂他人或欲使喜愛自己。被他所分裂的是微德者,為小罪;大德行者,則為大罪。 這(離間語)有四種構成要素:「有他人可被分裂,意圖分裂(而想):『如此這將使(他們)分開、別離』;或者想要使喜愛(自己而想):『如此【201】將使我成為受喜愛、親密』,適當的努力,對方了知該義。」
「粗惡語(pharusà vàcà)」是以一向粗惡的思,生起身、語的加行,帶給他人致命般的傷害。以下故事可以闡明此義:據說,有一位村子的男孩不聽母親的話而去森林。由於無法制止他,母親就怒罵:「願有一頭兇母牛追你!」果真有一頭母牛在那座森林出現。男孩便作真實(語):「願我母親口中所說的不會發生!願她心裡所想的發生!」母牛就如被綁著一般在那裡站著。即使如此致命傷般的方式,由於柔軟的心而成不是粗惡語。雖然有時父母會對子(女)們如此說:「願諸盜賊將你們砍成肉片!」實際上(他們)並不希望即使蓮葉掉落在他們(子女)的(身)上。有時老師(阿闍梨)、戒師會對弟子們如此說:「這些無慚、無愧的(小夥子)有什麼(用)?把他們趕出去!」然而他們還是希望他們(的弟子們)在學習和修證上有所成就的。就如由於柔軟的心而成不是粗惡語;如此,即使語詞柔軟,也可能成為粗惡語。想要殺人者(說):「讓這個(人)快樂的睡覺!」這話並非不是粗惡語,這實由心的粗惡而成粗惡語。那(粗惡語)所相關的為微德者,為小罪;大德行者,則為大罪。 這(粗惡語)有三種構成要素:「有他人可被罵,瞋怒心,怒罵。」
「雜穢語(samphappalàpa)」是以不善思,生起身、語的加行,作出沒有意義的表達。由所從事的(雜穢語)較遲鈍〔輕〕者,為小罪;由所從事的較大〔強〕者,則為大罪。 這(雜穢語)有兩種構成要素:「傾向拔拉塔(Bhàrata)之戰、悉塔(Sãtà)綁架案等(故事)沒有意義的論題,以及說如此的言論。」
以貪慾為「貪(abhijjhà)」;即面對他人的財物後,生起傾向(擁有)它們之義。其特相是如此地貪取他人的財物:「哦,(假如)這是我的該有多好啊!」(貪的)小罪和大罪就如不與取(所說的)一樣。 這(貪)有兩種構成要素:「他人的財物,以及傾向於(屬於)自己。」只是對他人的財物為基礎生起貪念,還沒有成為業道的種類,直到傾向於(屬於)自己:「哦,(假如)這是我的該有多好啊!」(才成為業道。)
障害利益(與)快樂為「瞋(byàpàdo)」。其特相是消滅他人的【202】意念之過失。(瞋的)小罪和大罪就如粗惡語(所說的)一樣。 這(瞋)有兩種構成要素:「其他有情,以及傷害他的思念。」僅對其他有情為基礎而生起忿怒,還沒有成為業道的種類,直到對他(生起)毀壞的思念:「哦,假如(他)被砍、消滅該有多好啊!」(才成為業道。)
由於沒有如實掌握而所見錯誤為「邪見(micchàdiññhi)」。其特相是持:「沒有佈施〔佈施沒有(果報)〕」等方式的見顛倒。(邪見的)小罪和大罪就如雜穢語(所說的)一樣;以及非決定性的(邪見)為小罪;決定性的,則為大罪。 這(邪見)有兩種構成要素:「以顛倒的方式執取事物,依所執取的(在心中)現起。」
Appamàdena bhikkhave, sampàdetha, dullabho buddhuppàdo lokasmi§, dullabho manussattapañilàbho, dullabhà sampatti, dullabhà pabbajjà, dullabha§ saddhammassavanan, dullabho sappurisa sa§sevo. ârabhatha nikkamatha, yu¤jatha buddhasàsane;
Dhunàtha maccuno sena§, naëàgàra§va ku¤jaro.
“Yo imasmi§ dhammavinaye, appamatto vihassati;
Pahàya jàtisa§sàra§, dukkhassanta§ karissati.
諸比庫,當不放逸地努力! 諸佛出世難,獲得人身難,剎那成就難, 出家(修行)難,聽聞正法難,親近善士難。 於佛教發勤、策勵與努力!如象摧蘆舍,遣除死魔軍。 若於此法律,住於不放逸,他將作苦邊,斷生死輪迴。 (DA.i,p.45; S.i,pp.156-7.)
二、《小誦經》的註釋-釋十學處
《小誦經》-(Khuddaka-pàñha)
《闡明勝義》 I
II
(1. Pàõàtipàtà veramaõã-sikkhàpada§ samàdiyàmi. 2. Adinnàdànà veramaõã-sikkhàpada§ samàdiyàmi. 3. Abrahmacariyà veramaõã-sikkhàpada§ samàdiyàmi. 4. Musàvàdà veramaõã-sikkhàpada§ samàdiyàmi. 5. Suràmerayamajjapamàdaññhànà veramaõã-sikkhàpada§ samàdiyàmi 6. Vikàlabhojanà veramaõã-sikkhàpada§ samàdiyàmi. 7. Nacca-gãta-vàdita-visåkadassanà veramaõã-sikkhàpada§ samàdiyàmi. 8. Màlà-gandha-vilepana-dhàraõa-maõóana-vibhåsanaññhànà veramaõã-sikkhàpada§ samàdiyàmi. 9. Uccàsayana-mahàsayanà veramaõã-sikkhàpada§ samàdiyàmi. 10. Jàtaråpa-rajatapañiggahaõà veramaõã-sikkhàpada§ samàdiyàmi.) 「1. 我受持離殺生學處。 2. 我受持離不與取學處。 3. 我受持離非梵行學處。 4. 我受持離虛誑語學處。 5. 我受持離(飲)放逸原因的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學處。 6. 我受持離非時食學處。 7. 我受持離觀(聽)跳舞、歌唱、音樂、表演學處。 8. 我受持離戴持、塗抹、莊嚴原因的花鬘、塗香、香學處。 9. 我受持離(坐臥)高、大坐臥具學處。 10. 我受持離接受金銀(錢)學處。 」
如此顯示了由三歸依而進入(佛)教,為了顯示已進入(教法)的在家信徒[伍巴薩咖(upàsaka)]或出家者首先應當學的諸學處(sikkhàpada),已列出了學處誦,現在這本母(màtikà)乃是為了解釋其義:【23】 「這些由誰、何處、何時、為什麼而說?及那方式, 說了、作了確定,(並)從共同〔共通〕與不同 〔差別〕(作確定)。 我當說那自性罪與制罪, 確定了那之後,(應當)從共通文句的辭和義, 對一切(學處)共同的(文句)作解說。 這時解說從前五(學處)的差別義理, 從殺生開始,從單一等, 同樣地從所緣、受持、破、大罪, 從方法、構成要素、等起、受、根、業, 從離與從果所應知的抉擇。 從此應當結合後五(學處)的結合, 所應說不共的,以及所應知的低劣等。」 在此,離殺生等這十學處只由世尊所說而非由弟子等。 以及這些(學處)在沙瓦提城(Sàvatthã舍衛城),接塔林給孤獨園。 在拉胡喇(Ràhula羅睺羅)尊者出家後。 (當世尊)從咖畢喇瓦土城(Kapilavatthu迦毗羅衛)到達沙瓦提城,為了為諸沙馬內拉〔沙彌〕確立學處,(如)說:「那時,當世尊隨意住了咖畢喇瓦土城之後,向沙瓦提城出發遊行,以次第地遊行,最後到了沙瓦提城。世尊就住在沙瓦提城,接塔林給孤獨園那裡。那時,……略……。那時,諸沙馬內拉(心想):『我們有多少學處?有哪些學處是我們所應當學的呢?』他們將此事告訴世尊。(世尊說):『諸比庫,我聽許諸沙馬內拉(受持)十學處,而且諸沙馬內拉應學這些學【24】處:離殺生,……略……,離接受金銀。』 」 當知,這:「他受持諸學處而學」 乃是隨後的諸經(所誦的方式);而在歸依所顯示的誦法:「我受持離殺生學處」 如此乃後來所採用的傳誦方式[語道]。 到此如此乃是「這些由誰、何處、何時、為什麼而說?及那方式」。
在這(十學處)當中,最初二(學處)和第四、第五(這四學處)是諸在家信徒[伍巴薩咖]與諸沙馬內拉所共同的常戒。將第七和第八(學處)合為一支,併除去一切(學處之中)的最後(第十學處),為諸在家信徒的布薩戒,這一切(八學處)是與諸沙馬內拉所共同的;而最後的(第十學處)只是屬於諸沙馬內拉的,這是不同的情況。如此乃是從共同〔共通〕與不同〔差別〕所應作的確定。
這(十學處)中,由於殺生等一向由不善心所等起,所以最初五學處是自性罪;其餘的學處為制罪。 如此乃是所應確定的自性罪與制罪。
當知由於當中的「我受持離學處(veramaõisikkhàpada§ samàdiyàmi)」,乃是一切(學處)所共有的文句,因此(以下先)對這些共通文句的辭和義作解說: 從辭-「離」乃壓倒怨敵,即捨棄、除去、消滅怨敵使令不存在之義;或者(就如)有人藉由器具離怨敵。由為(vi)字誦成威(ve)字而成離。由此,這裡有:「veramaõãsikkhàpada§(離學處和)viramaõãsikkhàpadam(離學處)」兩種誦法。 應當學為「學」;由此路徑為「處」。學的處為「學處」,即到達學的方法之義。或者(處)乃就「以依止根本而住立」而說。只是離學處為「離學處」;或者以第二種(誦)法:viramaõãsikkhàpada§(離學處)。
我完全地拿取為「我受持」;即是「為了不違犯的目的,我保持不破、無斑點」而說的。
從義上,(所謂)的「離」乃欲界善心相應的離。【25】在《分別論》所說的:「在那離殺生之時,他遠離、離、迴避殺生,無所作、不作為、不違犯,破(惡之)橋 」,如此等方式。此離之名不但有欲界的離,也有出世間的離。然而,由於這裡說的是:「我受持」,所以所採用的受持並不適合用於那(出世間的)。因此(上面)說:「欲界善心相應的離。」
「學」為三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與增上慧學。然而,在此之義即:「(所謂的)學乃已達到離的戒,世間毗婆舍那,色、無色禪那,以及聖道」的目的。如說:「什麼法是學?無論何時,當生起了欲界善心,喜俱智相應……略……在那時有觸……略……不散亂,這些法是學。什麼法是學?無論何時,當投生色(界),他修道而離諸欲、離諸不善法,……略……初禪……略……第五禪而具足住,……略……不散亂,這些法是學。什麼法是學?無論何時,當投生無色(界),……略……非想非非想處俱,……略……不散亂,這些法是學。什麼法是學?無論何時,當他修出世間禪而出離,……略……不散亂,這些法是學。 」 在這些學之中的某一種(學),達到學之處的方法,或者(該學的)根本、依止、住立為「學處」。對此而說:「由依止於戒、住立於戒而修習、一再地修習七覺支」 ,如此等。 如此乃是對共同的文句,從共通文句的辭和義所應作的解說。
現在,對所說的:「這時解說從前五(學處)的差別義理,從殺生……略……從離與從果所應知的抉擇。」【26】這裡可以這麼說:「殺生(pàõàtipàta)」:當中的「生物(﹙pàõa﹚息生)」是連結命根的蘊相續,或者執取那(蘊相續)所施設的有情。對那生物、存生物想,以殺思[心],運用身、語門中的一門,生起採取斷那(生物)命根(的行動)為「殺生」。
「不與取(adinnàdàna)」:「不與」為他人所擁有,當他人〔所有主〕隨所欲為的使用時,是不適合處罰而且無罪的。對他人所擁有(物),他人所擁有想,運用身、語門中的一門,以盜思[心〕生起採取盜取的行動為不與取。
「非梵行(abrahmacariya)」:以從事非正法原因的違犯之思〔心〕,運用身門,從事兩兩入罪的淫慾之非殊勝行。
「虛誑語(musàvàda)」:當中的「虛誑」是由語或身的努力,致力於欺騙而破壞利益〔隱瞞實義〕者。以欺騙的目的,運用身、語門中的一門,以邪思[心]生起由身、語的努力而欺騙他人為「虛誑語」。
「放逸原因的榖物酒、花果酒(和)酒精(surà-meraya-majja-pamàdaññhàna)」:當中的「榖物酒(surà)」有五種穀物酒:澱粉酒、餅酒、米酒、加入酵母的酒,以及(新鮮芥子等所)混合的酒。 「花果酒(meraya)」有五種花果酒:花酒、果酒、糖酒、(葡萄)甜酒,以及(新鮮餘甘子、調味料等)混合的酒。 「酒精(majja)」只是前兩種酒,以應醉之義為酒精;或者凡有其它任何會醉的,在喝了會狂、會放逸的,這稱為酒精。 「放逸原因」:凡是喝、吞嚥那(酒)的思,從迷醉、放逸原因的該思,稱為放逸原因。當知凡以吞嚥的目的,運用身門,以思吞嚥榖物酒、花果酒,為放逸原因的榖物酒、【27】花果酒(和)酒精。 如此,到此乃是這(十學處)中,「從殺生開始(前五學處)所應知的抉擇。」
「從單一等」-這裡(可能會有人問)說:那是指什麼?所謂殺生的單一性是被殺者、屠殺者、方法、思等的單一?或是其它的不與取等多元的種種性?或者並非如此?這由何而說呢? (答):假如以單一為一性,當多個殺戮者殺一位被殺者;或一個殺戮者殺多位被殺者;或者以一種親手等方法殺多位被殺者;或以一思令生起斷多位被殺者命根的方法,則那時應只有一殺生罪。假如以眾多為種種性,當一個殺戮者為了殺一位被殺者,採取一種方法,殺了多位被殺者;或者多個殺戮者為了(殺)得瓦達答(Devadatta提婆達多)、楊尼呀達答(Ya¤¤adatta)、叟嘛達答(Somadatta)等多位,在採取多種方式時,只殺了得瓦達答〔提婆達多〕、楊尼呀達答或叟嘛達答一位;或以親手等多種方法,殺了一位被殺者;或以多思令生起只採取一種方法來斷一位被殺者的命根,則那時應有多殺(罪)。所以這兩(種)都不適當。那些並不是由被殺者等以單一而成一性(或)以眾多而成多元性,只是依照其它方式而成單一和種種性。 應說殺生(以及)其餘(的情況)。(可以這麼)說:在殺生以一(或)眾多對個別的被殺者、殺戮者等(而成)一或眾多。是什麼呢?以被殺者與殺戮者等相結合而以單一成一(罪);以二或那些其中之一而以眾多成多(罪)。同樣地,在多個殺戮者以多支箭、刀等或挖一陷坑的方法而殺了多位被殺者,則成多殺生(罪)。在一個殺戮者由一或多種方法,以一或多思生起那方法而殺了多位被殺者,也成了多殺生(罪)。在多個殺戮者,以如所說的方式,由一或多種方法而殺了一位被殺者,也成了多殺生(罪);在不與取等也是同樣的方式。 如此乃是從單一等對所應知的抉擇。【28】
「從所緣」:此中,殺生以命根為所緣;不與取、非梵行,(與)放逸原因的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以諸色法的色處等其中之一行(saïkhàra)為所緣;在虛誑語,凡開始說那虛誑(語)者,從所轉起以有情為所緣;在一(些情況),非梵行以有情為所緣;以及當不與取在盜取有情時,那時即以有情為所緣。而這裡的有情乃就以行(saïkhàra)而說的,而以非施設(來說的)。 如此乃是從所緣對所應知的抉擇。
「從受持」:沙馬內拉只有在比庫前受取了這離殺生學處等才成受持;而在家居士〔伍巴薩咖〕即使自己受取也成受持,在他人前受取也成受持;(五學處)一起受取也成受持,(五學處)各別受取(也成受持)。然而是〔為〕什麼呢?當知一起受取由一思而成一離,以作用而施設那些所制定的(學處);而各別受取由五思而成五離。 如此乃是從受持對所應知的抉擇。
「從破」:此中,諸沙馬內拉在(這五學處中)破了一(學處),則一切(學處)皆破,他們當處於他勝(的狀態) ,而只有違犯的(學處)才成為業所繫;而在家者在破了一(學處),只破了一(學處)。只要再受那(條已破的學處),他就(再度)具足五支戒。 另外,在說:「各別各別地受持者,在破了一(學處),只有一(學處)破了。」假如以:「我受持具足五支的戒」,如此地一起受持了,在破了一(學處),則其餘的一切學處都破了。為什麼呢?由於破了所受持的〔未分開而受持〕(的緣故),但只有違犯的(學處)才成為業所繫。 如此乃是從破對所應知的抉擇。
「從大罪」:對無德行的畜生趣等生物,殺害小生物為小罪;(殺)大軀體者為大罪。為什麼呢?由於加行〔努力〕大的緣故;即使加行相等,也由於對象大(而得大罪)。對有德行的人類等,殺害微德者為小罪;(殺害有)大德行者,【29】則為大罪。而且當知:(殺害對象的)身體、德行相等,在有煩惱時,以柔和的(方式)攻擊為小罪;以粗重(的方式攻擊)為小罪。在其餘(的學處,)也是以同樣的方式。然而在這些當中,只有放逸原因的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為大罪,而不像殺生等(有小罪)。為什麼呢?因為即使對人類,也會由導致瘋狂的狀態,而對聖法作障礙。 如此乃從大罪對所應知的抉擇。
「從方法」:這裡,殺生有:「親手、命令、投擲、設陷阱〔固定的〕、明所成(與)神變所成」六種方法。 此中,以身或身所繫物而攻擊為親手的方法。這(親手的方法)從指定(和)未指定的分成兩種。 當中,指定的即攻擊所指定者,只有當那(被指定的眾生因此)而死,才成為業所繫;未指定的是:「願有(眾生)死!」如此以攻擊之緣凡有(眾生)死,(即成為業所繫)。而且這兩種方式導致(眾生)死,無論由當時的攻擊,或由那(攻擊)而後來生病(所致使其死亡),只在攻擊的剎那即為業所繫。以及為了殺死的目的而攻擊之,在該(攻擊)之時並未死,(後來)再以其它心攻擊之,假如後來(被攻擊者)因最初的攻擊而死,只有那(第一次攻擊)才成為業所縳。而在第二次的攻擊並沒有(犯)殺生。即使由兩次(攻擊)致死,也只在第一次的攻擊成為業所縳;(若)兩次(攻擊)並沒有死,則並沒有殺生(罪)。以多個(殺戮者)攻擊一位(被害者),也只是以此方式,凡由攻擊而死,那即成為業所縳。 在決定了之後命令為命令的方式。應記得這裡的業所縳,只在親手的方法所說之方式。而且當知這裡有六種決定: 「對象、時、場所、武器、威儀, 所做的差別」這六種命令的決定。【30】 在這些當中,「對象」-為被殺的生物。 「時」-為上午、下午等時,以及處在年輕等時。 「場所」-為「村莊、城鎮、叢林、阿蘭若或十字路口」如此等。 「武器」-為「劍、箭或矛」如此等。 「威儀」-為「被殺者和殺戮者站立或坐著」如此等。 「所做的差別」為「貫穿、切斷、分裂或刮貝禿刑」如此等。 假如命令:「你殺(那眾生)」,(被命令者)違約(所命令的)對象而殺了其他(眾生),則命令者沒有受業所縳。當(被命令者)未違約而殺了那對象,命令者在命令的剎那,而被命令者在(被殺者)死的剎那,兩者都受業所縳。 時等也是以此方式。 「投擲的方法」-是指為了殺的目的以身或身所繫物而投擲攻擊(被害者)。這也有從指定(和)未指定的兩種區分。當知在此的業所縳即與先前所說的方式相同。 「設陷阱〔不動的〕」-乃為了殺戮的目的而挖陷坑、(放毒剌等在)憑靠處、(在其)近處安殺具,或提供藥、毒、機關等。這也有從指定(和)未指定的兩種區分。當知在此的業所縳只和先前所說的方式相同。然而,這是差別:當陷坑是向他人租來或免費給與的,假如(受害者)由該因緣而死,只有地主受業所縳。而且如果他或其他人將那裡(回填)使消失作成平地,或洗塵土者取走土塵,或掘根者掘了根而成為坑,或者由於天下雨而生成泥澤,有某(眾生)在那裡陷入或因陷在泥澤而死,只有地主受業所縳。假如由(那而獲得)所得,或者他人將(陷坑)挖得更寬廣或更深,由那因緣有某(眾生)死了,則雙方都受業所縳;但若將根與根相連結,(或)在那裡作成陸地,則他可脫(罪)。 同樣地,在(安置)憑靠物等,只要那些還運作著(而殺了眾生),即受業所縳。 「明所成(vijjàmaya)的方法」:即為了殺(生)而誦明咒。 「神變所成(iddhimaya)的方法」:即為了殺(生)而運用業報所生的神變,就如持、敲打武器等。 「不與取」是以親手、命令等方法運用偷盜取、強迫取、隱藏取、【31】遍計取、籌(kusa)取,當知只是依照如前所說的那些區分。 非梵行等三(學處)只有親自的方法而已。 如此乃從方法對所應知的抉擇。
「從構成要素」:此中,「殺生」有五種構成要素:「是生物,生物想,現起殺心,努力,以及由該(攻擊)而死。」 「不與取」也有五(種構成要素):「是他(人)所有物,他(人)所有物想,現起盜心,努力,以及由該(努力)而取走可取之物。」 「非梵行」有四種構成要素:「是侵犯〔可行淫〕的對象,現起從事(淫慾)的心,達到從事(性交)之緣的方式,以及受樂。」 後面兩(學處)同樣地(有四種構成要素)。 這裡,當知「虛誑語」有四種構成要素:「是虛誑,對那對象現起欺騙的心,適當的努力,以及轉起欺騙他(人)所能了知的表〔表示〕。」 「放逸原因的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有這四(種構成有素):「穀物酒等其中之一,現起想要喝酒的心,從事適當的努力,以及已喝(酒)入(咽喉)。」 如此乃從構成要素對所應知的抉擇。
「從等起」:此中,殺生、不與取和虛誑語有從身、心,從語、心,和從身、語、心三等起。 非梵行只有從身、心一等起。 放逸原因的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從身和從(身、)心二等起。 如此乃從等起對所應知的抉擇。
「從受」:此中,「殺生」只有與苦受相應。 「不與取」與三受其中之一受相應。 「虛誑語」同樣地(也是與三受其中之一受相應)。 其它二(學處)為與樂或不苦不樂受相應。 如此乃從受對所應知的抉擇。
「從根」:此中,殺生為瞋、痴根;不與【32】取(和)虛誑語為貪、痴根或瞋、痴根;其它二(學處)為貪、痴根。 如此乃從根對所應知的抉擇。
「從業」:此中,殺生、不與取和非梵行為身業,而且只有(該身業)達到業道。 虛誑語只有語業;凡所隱藏〔破壞〕的(實)義,只有該(業)達到業道,其它的只是業。 放逸原因的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只有身業。 如此乃從業對所應知的抉擇。
「從離」:此中,(可能會有人問)說:在離殺生等時,是從哪裡離呢? (可以這麼)說:只要還由受持而離時,他就使自己或他(人)離殺生等不善。 (問):發勤了之後是什麼? (答):只是從他所離的;而且當他已得離時,(他就離先前)所說種類的不善。 (問):發勤了之後是什麼? (答):只是殺生等所說的所緣。 有些人說:在發勤〔確定〕了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的諸行後,他離放逸原因的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在發勤了可以偷取和欺騙的有情諸行後,(他離)不與取和虛誑語。在發勤了有情之後,(他離)殺生和非梵行。 對此,有其他人持如此的見解:「假如如此的話,當在思念一事時,他可能做餘事;而且他可能不知道他所捨棄(的事)。」 不喜歡(那主張的人)他們說:「他只捨棄在發勤之後離自己的殺生等不善。」 (答):那是不適當的。為什麼?因為那並沒有現在和外在。在《分別論》的〈學處誦〉(說):「五學處有多少善?……略……有多少無諍?」在問了之後(說):「只有善,有(可能)與樂受相應……。」在如此轉起時回答:「現在所緣」和「外在所緣」 。由此而說現在(和)外在的所緣性。因此那「在發勤之後離自己的殺生等不善」是不適當的。 而(那反對者)所說的:「當在思念一事時,他可能做餘事,而且他可能不知道他所捨棄(的事)」,(對此,我們可以)說:由於在轉起時作用尚未完成,所以說:「當在思念一事【33】時,他可能做餘事,或者他不知道他所捨棄(的事)。」 「發勤後不死,舍斷一切惡, 住立道聖人,於此顯示有。」 如此乃從離對所應知的抉擇。
「從果」:這殺生等一切(學處)在次生當投生惡趣之果,以及(即使)投生善趣則有不可喜、不可愛、不可意之果報;在現世〔現法〕則生起怖畏等果。而且「殺生者當輕快地導致在人類短壽的一切果報。 」以如此等方式。 如此乃從果對所應知的抉擇。
再者,此中的離殺生等也有從等起、受、根、業、果對所應知的抉擇。 此是這裡的闡述:「(等起)」:這一切(學處)的離有四種等起:從身,從身、心,從語、心,(和)從身、語、心(等起)。 「(從受)」:一切(學處的離)與樂受相應,或與不苦不樂受相應。 「(從根)」:(一切學處的離)為無貪、無瞋根,或無貪、無瞋、無痴根。 「(從業)」:在這當中四(學處的離)為身業;離虛誑語為語業;而在道的剎那和心等起一切都是意業。 「(從果)」:此中,離殺生有:肢體具足,(身)高、寬廣〔周圍〕具足,速度成就,足善安立,優美、柔軟、明淨、勇敢、大力,語明瞭,受世間喜愛,其眾不破,無畏懼,不被迫害,被他攻擊不死,眷屬〔隨從〕無量,善姿容,善外形,少病、無憂愁,與所喜愛、可意者相處而不別離,長壽,如此等果。 離不與取有:大財富,財、谷豐富,無量財產,生出未起的財產,已生起的財產堅固,所欲之財迅速獲得,財產不與王、賊、水、火、不喜愛的繼承者【34】所共,得不共財,世間最上〔首領〕,無所不知,樂住,如此等(果)。 離非梵行有:沒有仇敵,一切人所喜愛,獲得食物、飲料、衣服、住處等,躺臥快樂,醒覺快樂,解脫苦界的怖畏,不會生為女性或不能男,不忿怒、不掩飾、不驚慌、不下向(使丟臉),女人、男子互相喜愛,諸根圓滿,特相圓滿,無疑惑、無為、樂住,無怖畏處,無離別喜愛,如此等(果)。 離虛誑語有:諸根明淨,語詞清晰、甜美,牙齒平置純(白),(齒)不太粗、不太細〔瘦〕、不太短、不太長、樂觸,口有青蓮花香,隨從恭敬聽聞,言語受歡迎,舌如蓮花、青蓮花辮一般柔軟、紅薄,不掉舉、不輕躁,如此等(果)。 離放逸原因的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有:速知過去、未來、現在所應做的事,常現起(正)念,不瘋狂,具有智,不懶惰,不愚鈍,不羊啞,不迷醉,不放逸,不愚痴,無怖畏,無激憤,無嫉妒,語諦實,無離間、粗惡語、雜穢語,日夜無懶惰,知恩,感恩,不慳悋,具施捨,持戒,正直,不忿怒,有慚意,有愧,見正直,大慧,具慧,智賢,善巧利害〔有利與不利〕,如此等果。 如此乃是離殺生等,從等起、受、根、業、果對所應知的抉擇。
現在對所說的:「從此應當結合後五(學處)的結合,所應說不共的以及所應知的低劣等」,這是對該義的解說:對(之前)所結合的前五學處【35】之解釋,當取那(方式)來結合後五學處。此是這裡的結合: 「(從所緣)」:就如前(五)學處的所緣,放逸原因的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以色處等其中之一行(saïkhàra)為所緣;這裡的非時食(vikàlabhojana)也是同樣的(以色處等其中之一行為所緣)。當知一切(學處)的所緣區分也是以此方式。
「從受持」:就如前(五學處)沙馬內拉或在家居士〔伍巴薩咖〕由(誰為)受而成受持,而這(後五學處)也是同樣的。
「從構成要素」:就如在殺生等所說的構成要素之區分;同樣地,這裡的非時食也有四種構成要素:「非時,時藥〔(yàvakàlika§)主食及副食品;一般食物〕,吞嚥,未瘋狂。」 當知其餘(學處)的構成要素之區分也是依照此(方式)。
「從等起」:就如在放逸原因的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那裡的等起:從身和從身、心二等起;如此,這裡的非時食(也有從身和從身、心二等起)。當知一切(學處)的等起也是以此方式。
「(從受)」:就如在不與取那裡的受與三受其中之一受相應;這裡的非時食也是同樣地(與三受其中之一受相應)。當知一切(學處)的受相應也是以此方式。
「(從根)」:就如在非梵行那裡為貪、痴根;這裡的非時食和次二(學處)也是如此(為貪、痴根)。當知一切(學處)根的區分也是以此方式。
「(從業)」:就如在殺生等那裡為身業;這裡的非時食等也是如此(為身業);而接受金銀有身業、語業或(意業),而在身門等所轉起者只是存在的方式,則(不是)業道。
「(從離)」:就如那裡的離為離自己或他(人)的殺生等不善;而此處(的離為離)非時食等不善或善一方。
「(從等起)」:就如前五離有四等起:從身,從身、心,從語、心,從身、語、心(四等起);「(從受)」:一切與樂受相應或與不苦不樂受相應;「(從根)」:無貪、無瞋根或無貪、無瞋、無痴根;「(從果)」:以及一切(離)產生各種可意的果(報);這裡(後五離)也是同樣的(方式)。(到此為):「從此應當結合後五(學處)的結合」。
對「所應說不共的,以及所應知的低劣等」為:此中,【36】「非時食(vikàlabhojana)」是指超過正午而食;超過這所允許的時間而食,因此稱為非時食。從那非時而食。
「觀(聽)跳舞、歌唱、音樂、表演(nacca-gãta-vàdita-visåkadassana)」:此中,「跳舞(nacca)」為凡是某種舞蹈。 「歌唱(gãta)」:為凡是某種歌謠。 「音樂(vàdita)」:為凡是某種音樂。 「觀看錶演(visåkadassana)」:乃生起煩惱之緣,破壞善(法一)邊的觀看錶演;或者觀看錶演的形況為觀看錶演。 觀(聽)跳舞、歌唱、音樂和表演為觀(聽)跳舞、歌唱、音樂、表演。 當中的觀(聽)表演當取在《梵網經》所說的方式,在那裡說:「或如有些尊敬的沙門、婆羅門食用信施的食物,他們住於不適宜的觀看錶演,這即是:『舞蹈、歌唱、音樂、舞臺戲、民謠、鼓掌樂、鐃鈸樂、鼓樂、小丑戲、鐵丸戲、竹戲、洗(骨)戲、鬥象、鬥馬、鬥水牛、鬥牡牛、斗山羊、鬥牡羊、鬥雞、鬥鵪鶉、鬥狗、棍鬥、拳擊、摔角、演習、點兵、佈陣、閱兵,或如此(種類等)』,沙門苟答馬離如此觀看錶演。 」 或者依所說的義為:跳舞、歌唱、音樂為表演,而成跳舞、歌唱、音樂的表演;觀看那些為觀看跳舞、歌唱、音樂表演。因此觀看跳舞、歌唱、音樂表演應說為「觀聽」。就如在:「他是邪見者,其見顛倒 」如此等,並非由眼門轉起,因取境而說「見」;如此即使有聽而只說「觀看」。(如果)想要看(表演),在前往了而觀看,如此在這裡即成為違犯。(假如自己)在站立、坐著、躺臥處(有表演從自己的方向)來或去到達視域而看見,即使有煩惱也沒有違犯。而且在此當知將法編成歌是不適合的,而將歌編成【37】法則是可以的。
「(戴持、塗抹、莊嚴原因的花鬘、香、塗香)」:戴持等應依花鬘等的名稱而結合。 此中,「花鬘(màlà)」:為凡是任何種類的花(環)。 「塗香(vilepana)」:為凡是任何為了塗香搗碎後所準備的。 其餘的香粉、(香)煙等一切種類的香為「香(gandha)」。 那一切(香油和香)為了塗抹(和)莊嚴的目的是不允許(使用)的;而為了當藥的目的則是可以(使用)的。而且為了供養運持而接受,沒有任何方式是不適宜的。
「(﹙坐、臥﹚高、大坐臥具)」-「高坐臥具(uccàsayana)」:乃就超過(尺)量而說。 「大坐臥具(mahàsayana)」:為不允許的床和不允許的敷具。只要受用那(高、大)兩(種坐臥具),沒有任何方式是適宜的。
「(接受金、銀)」-「金(jàtaråpa)」:為黃金。 「銀(rajata)」:為貨幣、銅錢、木錢、膠錢等,凡通用的(貨幣),這些都(屬於)金、銀兩者。 以任何方式接受那(金銀)為接受,沒有任何方式那(接受金錢)是可以的。 如此為所應說不共的。
又這十學處以低劣的欲、心、精進、觀而受持為低劣的;以中等的(欲、心、精進、觀而受持)為中等的;以殊勝的(欲、心、精進、觀而受持)為殊勝的。或者被愛、見、慢所染汙為低劣的;未被染汙為中等的;在各處以慧攝益者,則是殊勝的。以智不相應善心而受持為低劣的;以有行〔慫恿(saïkhàrika)〕智相應(善心而受持)為中等的;以無行〔慫恿〕智相應(善心而受持)為殊勝的。 如此為所應知的低劣等。 到此為先前的:「由誰、何處、何時、為什麼」等,乃是為了解釋〈學處誦〉所列出的六偈本母,該義已經闡明瞭。
《小誦經》的註釋-《闡明勝義》 學處的解釋已結束
“Ye dhammà hetuppabhavà, tesa§ hetu§ tathàgato àha; Tesa¤ca yo nirodho, eva§vàdã mahàsamaõo”ti. 諸法從因生,如來說其因; 及彼等之滅,此大沙門說。 (Vin.i,p.40.) 《律藏‧大品》
Sukho buddhànamuppàdo, sukhà saddhammadesanà; Sukhà saïghassa sàmaggã, samaggàna§ tapo sukho.
諸佛出世樂,演說正法樂, 僧伽和合樂,和者自制樂。 (Dhammapada 194.)《法句經》194.
Mettàvihàrã yo bhikkhu, pasanno buddhasàsane; Adhigacche pada§ santa§, saïkhàråpasama§ sukha§.
住於慈愛比丘,喜悅佛陀之教, 證得寂靜境界,諸行寂止安樂。 (Dhammapada 368.)《法句經》368.
Yo ca vassasata§ jãve, dussãlo asamàhito; Ekàha§ jãvita§ seyyo, sãlavantassa jhàyino. Yo ca vassasata§ jãve, duppa¤¤o asamàhito; Ekàha§ jãvita§ seyyo, pa¤¤avantassa jhàyino. Yo ca vassasata§ jãve, kusãto hãnavãriyo; Ekàha§ jãvita§ seyyo, vãriyamàrabhato daëha§. Yo ca vassasata§ jãve, apassa§ udayabbaya§; Ekàha§ jãvita§ seyyo, passato udayabbaya§. Yo ca vassasata§ jãve, apassa§ amata§ pada§. Ekàha§ jãvita§ seyyo, passato amata§ pada§.
若人壽百歲─破戒無三昧,不如生一日─持戒修禪定。
若人壽百歲─無慧無三昧,不如生一日─具慧修禪定。
若人壽百歲─怠惰不精進,不如生一日─發勤勵精進。
若人壽百歲─不見生滅法,不如生一日─得見生滅法。
若人壽百歲─不見不死道,不如生一日─得見不死道。
(Dhammapada 110115.)《法句經》1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