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命的本質 第二節、生命的構成
第二節、生命的構成
生命,在佛陀的教法中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佛教要分析生命的構成,認知生命的真相,研究生命的本質,最終目標是為了解脫生命的諸苦。
佛教把構成生命的因素分為五類,稱為五蘊:
1.色——物質身體;
2.受——苦、樂等的感受;
3.想——辨認、記憶作用;
4.行——意志或各種心理作用;
5.識——識別、認知。
我們這個具有眼睛、耳朵、鼻子、嘴巴、軀幹、四肢的身體稱為“色蘊”或“色法”。色,在這裡並不是指顏色,更不是指女色、情慾,而是一切物質現象的統稱。物質現象包括看得見的和看不見的。看得見的有顏色、光等,看不見的有聲音、氣味、味道、軟硬、輕重、冷暖等等。
為什麼將物質現象稱為“色”呢?
色,巴利語råpa,源於動詞ruppati,意為變壞、破壞、壓迫、逼迫。所以佛陀說:以變壞故,稱為色。即是說,一切物質都具有變壞的本質,叫做色法。
除了稱為色蘊的物質現象以外,受、想、行、識四種心理現象合稱為“名蘊”或“名法”。名,在這裡的意思並非指名字或名稱,而是對一切心理現象的統稱。
為什麼要將心理現象稱為“名”呢?
名,巴利語nàma,源於動詞詞根√nam,意為朝向,傾向。因為能朝向目標以識知它,或者能導致朝向目標,所以稱為名。
根據佛教,所有的名法(心理現象)都必須有目標,而且總是在執行認知目標的作用。同時,這些名法並非只是單獨地出現的,它們一產生則成組成組地產生,並且各自對目標執行其各別的作用。比如說“看”的動作,就包含了8個名法在同時參與執行作用。
名法又可以分為兩類——心和心所。
心 (citta)——識知目標的心理活動。
心所 (cetasika)——伴隨著心一起產生並能協助心全面地識知目標的各種心理作用,例如感受、想、思、作意、喜悅等等。
在識知目標的過程中,心起著主導的作用,猶如國王;心所起著輔助的作用,猶如執行各自職責的大臣。心所不能離開心單獨生起,因為諸心所必須依靠心才能協助識知目標。同時,心的產生也必定伴隨著諸心所的產生。心只有得到了諸心所的協助,才能完成其識知目標的作用。
名色法包攝了我們所處的這個世間所有的物質現象和心理現象,有時也特指身心現象。
五蘊又叫做名色法,包括物質身體和各種心理現象,這就構成了所謂的生命。只要有了名色、有了生命,眾生就會執著這一堆名色為“我”和“我的”,佛教稱為“我見”、“我執”。
由於這一堆名色法是作為被自他執取的對象,所以稱為“五取蘊”。只要有了被執取的五蘊,聖者們說這即是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