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陀的古道 第十章 正業
第十章 正業
正業是佛教八正道戒律中的第二項,戒除三種錯誤的行為,即殺生、偷盜和邪淫。正如我們在前章中討論過的,強調對一切眾生要有同情心,只取別人所給與的東西。過一種純淨和貞節的生活。這些是五戒的前三戒。其余二戒是不妄語和不飲酒。遵守這些戒條的人,在陶冶性情、促進自己與他人和睦相處的正當關系時,不需要很多學問就能懂得這些基本修持的法則。這樣的道德行為,給人以無畏、安全和平靜的感覺。一切道德的生活,都是建立在慈和悲的基礎之上的,這是我們在「正思惟」一章中已詳細討論過的。一個人沒有慈和悲這兩種顯著的品德,不能真正被稱為有道德的人。口業和身業沒有慈和悲,也不能被認為是善的有益于身心的。一個人有了慈悲和深感內疚的好思想,肯定不會有殺生和偷盜等行為;而殺生等這些不道德的行為,是因為殘忍、貪心和無知才干出來的事。
一些精神修養方法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心沒有被調伏,總是找藉口在語言或行為中作惡。「思想未攝護,身業亦未攝護,語業與意業亦復如是。」[i]
佛陀說:
愚人是因其行為而被知,聖人亦復如是,由于行為才被人知。
有三種品質之人,應知為愚者。何等為三?錯誤之身業、錯誤之語業、錯誤之意業。有此三種品質,應知為愚者。
有另外三種品質之人,應知為聖者。何等為三?正確之身業、正確之語業、正確之意業。有此三種品質,應知為聖者。
如是,諸比丘,汝等應作如是修持:「我等棄舍愚者所有之三事,培修聖者所有之三事。」諸比丘,汝等應作如是修持。[ii]
由自己的行為塑造自己的品質,無人能給別人以好的品質。每個人應當通過審思明辨,通過注意、努力、憶念和修定活動來建立它。正如一個人要精通一種技藝,必須努力學習。所以要精通高尚行為的技巧,就要依靠好而強有力的品質,他一定要刻苦,要警惕。正如威廉.霍斯所說的:
在所有情況下,好品質是一個人努力的結果。它不是從父母繼承而來的,不是外界的優勢創造的,不是出生、財富、天資或地位的附屬品,而是一個努力的結果。
假若我們想獲得一種有價值的高尚品質,我們就應該記住佛陀反對粗心大意和幻想的警語:
警惕,經常記住。[iii]
在性格的培養中,第一件必要的事是鍛鍊克制自己。例如,假若一個人專門講享受,他的善行和品德就會下降──所有宗教和哲學導師都同意這一點。那些高興飲酒的人,被沖動所驅使,享受快樂,是完全不能教育的,直到他們學會控制自己的心行為止。
節制是由于就道德上的考慮和好處而來的。特別是青年人,應當發展道德上的慈愛。因為慈愛滋養精神生活。沒有節制的心,在無意義的活動中浪費自己的生命。品質是要建立的東西,這要依靠我們的決心。
但是持戒,決不是遵守法律條文。佛陀不是專橫的法律制訂者。在佛教中,沒有強迫。俗人或比丘接受戒律是自願的。
看佛陀如何訓練它的弟子,是有趣的事。有一次,馴馬者祗尸拜訪佛陀,隨之有了下面這樣的對話:
──祗尸,汝是訓練者,是馴馬人,汝如何訓練馬,令其馴服?
──世尊,我訓練馬,令其馴服,采用溫和與生硬二法,亦二法兼用。
──祗尸,若要馴服之馬,不服從汝之訓練,汝對此馬將如何處置?
──世尊,在此種情況下,我殺之,理由為何?恐彼對我師氏族產生懷疑。現在,世尊,佛是馴服人之絕世訓練者,世尊,佛如何訓練人使其馴服?
──祗尸,我訓練人,令其馴服,亦用溫和與生硬二法,亦二法兼用。祗尸,此下為溫和法:此是身善業,此是身善業之果;此是語善業,此是語善業之果;此是意善業,此是意善業之果。此是天(神),此是人。
祗尸,此下為生硬法:此是身惡業,此是身惡業之果;此是語惡業,此是語惡業之果;此是意惡業,此是意惡業之果。此是地獄,此是畜生界,此是惡鬼界。祗尸,如是為溫和與生硬二法。(如上)
──世尊,若有人不服從佛之訓練,佛將如何處置此人?
──祗尸,在此種情況下,我殺之。
──佛肯定不奪彼之生命,但佛為何說「祗尸,我殺之」?
──實如是,祗尸,如來不奪彼之生命。然若有人不服從溫和與生硬二法及二法兼用之調御,如來認為與彼同住有智比丘無必要言及彼、勸告彼。祗尸,當如來與同住比丘認為某人無須說及與勸告時,此即在聖戒中殺人。[iv]
這一段對話,清楚地告訴我們,佛陀不對其弟子強加戒律。但是他作為有悲心的老師,對他們指出什麼是正確的和什麼是錯誤的以及其後果。佛陀又說:
我說:「諸比丘,汝等舍惡。」惡能被舍棄。若彼惡不能舍棄,我將不作如是說。因舍惡能做到,故我對汝等說:「諸比丘,汝等舍惡。」
若此惡之舍棄導致損失與痛苦,我將不說「舍惡」。
「諸比丘,汝等修善。」善能修持。若善不能修持,我將不作如是說。但因修善能做到,故我對汝等說:「諸比丘,汝等修善。」
若修善導致損失與痛苦,我將不說「汝等修善。」但因修善導致幸福與快樂,故我說「諸比丘,汝等修善。」
個人自願遵守戒條,要由他作必要的努力來轉變為行動。假若他漠不關心,他懶惰,別人以守戒的行為作榜樣來勸說他、支持他,那是無益的,責任在他自己。《相應部》中說:
依照所下種,汝獲其果實。
為善者得善,作惡者受惡。
種下善培植,汝享其果實。[v]
1.第一戒不殺生,對一切眾生給與同情,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佛教的「眾生」,包括一切有生命有呼吸的動物。被承認的一種事實是:一切活人或動物,都愛護生命和厭惡死亡。因為生命對一切眾生都是寶貴的,他們的目的是保護生命、延長生命不受傷害,這甚至適用于那些有知覺最微小的動物。如說:
于求樂有情,刀杖加惱害。
但求自己樂,後世樂難得。[vi]
一切眾生的快樂,取決于他們擁有生命。所以,剝奪他們的生命,包括剝奪人們一切喜愛的東西,這是極其殘酷和無情的。因此,那些要殺害別人的人,為他們自己帶來的是被殺者的仇恨與惡意,難道這還奇怪嗎?《法句》說:
一切懼刀杖,一切皆愛生,
以自度他情,莫殺莫教殺。[vii]
如我彼亦是,如彼我亦然,
以自與他比,不殺不教殺。[viii]
不傷害,不屠殺其他生命,是一個佛教徒的標準,這是大家都感到的。以殘忍成性對待動物的人,有機會時,很可能也是虐待人的人。當殘忍的思想慢慢地發展到著魔程度時,就有可能成為殘忍的癖好者。佛教典籍指出:
殺生之人,常在此生受苦,結局可悲。死後,其粗暴行為之業力,將長期迫使其進入苦難。若此等生命毀滅者投生富有之家,即是其體美、健康等,然其業力仍將隨彼等進入墳墓。
另一方面:
向別人表示憐憫、不殺生之人,將得善生。若投生人間,將有健康、美貌、財富、權勢、才智等。[ix]
正業就是正行。業的教義,是佛教的主要教義之一,是我們自己意志作用的行為,我們稱之為「業」。假如一個人懂得業的作用和業報,他可能不會去冒不善行為的風險。惡行會得惡報,像「是則苦隨彼,如輪隨獸足。」[x]
值得注意而又有趣的是,近幾年來,有些對業和來生作了一些研究。許多可信的故事,能夠在吉納.塞米納拉小姐所寫的最有趣的兩本書中看到。[xi]
是的,世界似乎不圓滿、不平等。在我們人類中,更不用說動物界了,我們看到有些人出生可憐,深陷災難,極不愉快;而其他一些人則出生富貴、快樂,享受豪華的物質生活,根本不知道世界上有什麼苦難。還有,少數得善報的人,被賦與敏銳的智慧和極大的精神才能;而另外許多人則完全是無知。為什麼我們當中一些人健康、美貌、有朋友,而其他一些人則可憐的虛弱、貧窮而孤獨呢?為什麼有些人生來就長壽,而另外一些人則短命,在青春年華時就死去?為什麼有些人生來就富裕、有名望、被人重視,而其他一些人則完全被忽視?這些錯綜複雜的問題,需要解答。
我們發現的這些巨大的差別,不是外力或超然的神力所造成的,而是由我們自己的行為和反應所致。所以,我們制造自己的業;我們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管是善還是惡,都是如此。
因此,所有的人都應該懂得停止傷害他人,培養充滿同情和仁慈的無量心。殺就是殺,不管這種殺是為娛樂而殺,還是為食物、或為健康而殺,藉口說「我是這個或那個好理由才殺的」如此等等為自己辯護,是毫無用處的。假若我們殺了,我們就應當坦率地承認,並認為那是不對的,倒不如直言不諱的好。
接著討論關于素食主義的問題。佛教不禁止吃肉。假若你不看到、不聽到、不懷疑一個動物是專為你而殺的,這種肉是可以接受的。否則,就不能接受。在佛陀的教導中,沒有規定或命令說佛教徒應當完全或主要以素為食。是否吃肉,純粹是個人的事。不過吃受了精的蛋,是犯第一條不殺生戒的。
2.在正業之下,要遵守的第二戒是不偷盜,誠實地生活,只取自己分內應得的東西。竊取他人之物,雖不像奪取他人的生命那樣嚴重,但這仍是一條嚴重的罪行。因為這奪去了他人的某種快樂享受。由于無人願意被盜,不難理解,奪取不屬于自己的東西,是錯誤的。慫恿一個人去盜竊的思想,永遠不能是善的或好的。還有,偷盜導致暴力甚至謀殺。
容易違犯這條戒的,是那些從事商業買賣的人。因為商業界各種各樣的欺詐和不誠實,都是在不能遵守第二條戒所出現的。一個人能用其筆和舌進行盜竊。社會上的人們,總是眼向外去哄騙和盜竊別人。這就使社會不可能有平安和快樂。
有人說因為貧窮而引起偷盜,這有其一定的真實性。但假若人們懶惰,逃避勞動,或者誤用其聰明或職能,他們也會變窮的。接著他們就會冒行竊之險,去偷別人的財物。另外一些人可能認為要享受快樂生活,盜竊是容易做到的一種手段。這樣,犯罪就會增加。減少貧困和消滅失業,是政府的職責。
偷盜,有各種形式。例如,一個雇員工作拖拉或工作不認真,但他仍獲得全部報酬,這樣他就是一個真正的盜賊。因為他得到的錢,不是他掙來的。假如雇主對工作負責的雇員不能付給適當的工資,這一條同樣適用于他。所以,正如卡萊爾說:
你做一個誠實的人,那麼你就可以相信世界是就少一個壞蛋。
3.正業之下應守的最後一條戒是「不邪淫」。在這個問題上,除了「開示」和書中的知識之外,更需要的是自我控制。在《關于正思惟》一章中,我們詳細討論了縱欲和棄舍。在這里,根據佛教所說,我們將簡單地盡力理解什麼是性欲的錯誤。讓我們首先聽一聽另一巴利文原典《增支部》開宗明義的經中所說的吧:
諸比丘,我知無任何其他色如女人之色吸引男人之心。諸比丘,女人之色注滿男人之心。
諸比丘,我知無任何其他聲……我知無任何其他香……我知無任何其他味……我知無任何其他觸……如女人之聲、香、味、觸吸引男人之心,女人之聲、香、味、觸注滿男人之心。
諸比丘,我知無任何其他色、聲、香、味、觸如男人之色、聲、香、味、觸吸引女人之心。諸比丘,女人之心注滿此諸物。
這里是以正確語言解釋性欲的一次說法,其真實性,無人能否認。佛陀描述性欲是人最強烈的沖動。假若一個人成為此種沖動的奴隸,即使是最剛強的人也會變弱,即使是聖人也可能降低身份。性欲的沖動,尤其是年青人,像一種火,需要慎重對待。假若不注意,不節制,它能夠招致不可以言語形容的災害。「無火如貪欲」,[xii]「諸情欲不滅,彼等仍燃燒。」
由于佛陀是一位講求實際的哲學家,他不希望自己的在家信徒都過苦行生活。確實,他稱他們為「在家行欲人」。佛陀知道人的生性和沖動,知道人的欲望和迫切需求,他不像對比丘所做的那樣,不禁止在家信徒的性生活。但是他告誡他們,批判那些為滿足性欲願望的錯誤方法。他進一步推薦遵守八條齋戒,對在家弟子在齋戒日或要求的日期,特別強調要遵守第三條不邪淫戒。
假若一個人決定過獨身生活,他就應做認真的努力,身、語、意要貞節。假若他不能堅持獨身,也可以結婚,但他應當戒除錯誤的和有害的性行為。正如佛陀在《敗亡經》[xiii]中所說的:
若男子溺愛女人(過放蕩生活),是醉漢、是賭徒,揮霍自己所得─此是彼敗亡之因。
不滿足于己妻,若與妓女及他人之妻通姦──此是彼敗亡之因。
青年已過,娶十余歲幼女為妻,因謹慎防范而不能入睡──此是彼敗亡之因。
說到女人,佛陀簡單地說:
放蕩不羈與不道德之行為,是女人之腐敗。[xiv]最好之妻是彼使其夫快樂。[xv]妻是最好之伴侶。[xvi]
戈德史密斯寫道:
理想的妻子,在生活中能給予更多的服務,比穿著裙子的哲學家、咆哮的女英雄或潑婦王后要好。她使自己的丈夫、孩子幸福,比傳奇般描述的整個職業是以箭殺人的女士品德偉大得多。
尸羅查拉比丘(麥基奇尼先生)寫第三戒時,他說:
是我們的心每時每刻在造成我們是什麼樣子。在性欲這種事情中,心起著很重要的作用。確實,我們可以說,假若在這里心完全是在自己的控制之下,那麼我們在別處就沒有或無必要再警惕的人。
假若我們環顧自己周圍,我們能夠看到在這種性欲事情中過去由于缺乏心理上的控制所產生的人類種族。考慮到我們歡喜稱之為「低級動物」的以及它們的性行為,在這里到底哪一種是真正的低級?是動物還是人?關于性行為,到底哪一種是正常的、有規律的?哪一種是不正常、沒有規律的、是反常的?在這些問題上,動物是比較高級的,人是比較低級的。為何如此呢?簡單地理由是:有思考能力的人,正確使用思考能力,就能使自己成為性沖動的主人;但是他在可悲的性欲中,使用自己的思考能力,實際造成自己比動物更加成為性沖動的奴隸。[xvii]
佛陀在《中部》第四十一經和他處解釋第三戒,是有趣的和重要的。該經講的是所有十善業和十不善業。下面是略加壓縮的內容。
佛陀在答復婆羅門戶主沙羅問為何有些人死後轉生不好,而另外一些人則好的問題時說:
諸戶主,有些人死後轉生不好,是因彼等生活不如法,不正當,不和諧。
當時那些婆羅門不能完全理解佛陀所說的意思,要求他詳細解釋。佛陀答復說:
諸戶主,有些人對眾生殘酷無情;有些人偷盜;有些人邪淫享樂,與受母親、父親、雙親、兄弟、姐妹或親戚保護者(處女)發生關系,與有夫之婦、與(在此方面)應受懲罰之人,甚至與已訂婚者[xviii]等發生性關系。
諸戶主,此是有關身之非法、非正當與非和諧之三行。
佛陀接著說到語言中的四非法,即妄語、誹謗語、粗惡語和無益語。他說:
諸戶主,有些人貪求。彼等貪求他人的財物,想:「屬于彼者可屬于我。」有些人惡毒,心壞,想:「讓此等眾生被打死,被屠殺或被消滅,不讓彼等活命。」有些人有邪見、有顛倒之看法,想:「無布施與供養(之果報),無善惡之報應,無此世界亦無他世界(《義疏》:對在他世界者,無此世界;對在此世界者,無他世界。)無對父母(善惡之果報),無有情自然生起(此否認有天人),無出家者與婆羅門如法生活之善行所說此世他世、證得最高智慧(此否認一切智之諸佛)。」
諸戶主,此是有關思想之非法、非正當與非和諧之三行。
佛陀接著解釋有關身、語、意如法、正當與和諧的三行,與上面所說相反。
心里要很好地記住,就是佛陀作為宗教導師,向印度社會就道德范疇指出了正確和錯誤的方法以及不道德不嚴謹行為的惡果。但他從不干涉性欲的問題,從不以訓誡或某種方法來插手,因為這些是政府的事。不過在自己的「王國」以內,就是說在他的教團范圍以內,他的態度是不同的,有時他對弟子們很嚴格。他作為指導者和老師,經常告誡僧團的成員要注重善行,看到哪怕是極微小的錯誤都是可怕的,要莊重、安靜和謹慎。這樣,不愉快的人就會有那些愉快人的愉快和幸福,可能還會增多。[xix]
跟著佛陀並參加僧團的人,過著一種清淡的苦行生活,佛陀給他們特殊的訓誡,禁止比丘有一切種類的性關系。但是比丘是自由的。假若他認為比丘生活太艱難,出家沒有快樂,他可以脫去袈裟還俗,過一般人的在家生活。在這種情況下,佛陀像慈父一樣勸告並作解釋,但他從來不強迫信徒違反各人自己的意願過苦行生活。因為這是思想問題,必須這樣對待才行。佛陀推薦的修定和其他行持獲得的好處之一是高尚的目的──病態情況的消除,此種病態如不戒除而縱欲的結果可能會出現。
《法句》兩首偈文(第246、247)列舉了要遵守的戒,用一句話簡略地說明了犯戒的惡果。偈文如下:
若人于世界,殺生說妄語,
取人所不與,犯于別人妻,
及耽湎飲酒,行為如是者,
即于此世界,毀掘自善根。[xx]
在這里和前一章,我們已經詳細地討論了五戒,這是皈依佛、法、僧成為佛教徒要遵守的最起碼的道德義務。在結束語中,簡單地說一說佛陀給小沙彌羅侯羅的訓誡,不是不必要的。他說:
──羅侯羅,汝作何想?鏡之用途為何?
──作反照之用,世尊。
──即是如此,羅侯羅,身應一再反思而後作,語業與意業也應一再反思而後作。
接著佛陀又說,關于反思,假若一個人發現一種身業要傷害自己、傷害他人或自他俱害,那是不善業,會產生痛苦,不應當作。假若反思一種身業既不傷害自己,也不傷害他人,或自他均不傷害,此為善業,產生快樂,應當作。同樣,語業和意業亦復如是。
佛陀接著說:
羅侯羅,凡過去出家者或婆羅門,曾淨化身業、語業與意業,彼等一再反思之後,已如是作;凡未來出家者婆羅門將淨化身業、語業與意業,彼等一再反思之後,將如是作;凡現在出家者或婆羅門淨化身業、語業與意業,彼等一再反思之後,均如是作。羅侯羅,故汝應如是修:「我等一再反思之後,將淨化身業;我等一再反思之後,將淨化語業;我等一再反思之後,將淨化意業。」羅侯羅,汝應作如是修。[xxi]
細心讀此壓縮《經》的人,會懂得佛陀是怎樣善于指出人的心理行為的重要性以及對自己和對他人對佛教的看法。「如我是,彼等亦是」這樣的標準,是我們都能接受的。
人給自己的欲望和嗜好讓路的傾向是很強烈的。但常常是在采取行動以前,考慮的不周到。所以,產生不是他所希望的結果。此《經》中說,由定產生的反思和考慮,是佛陀所強調的。對沙彌羅侯羅的忠告,雖然是在二十五個世紀以前所說的,但在今天仍然適用。好的忠告體現永恆的真理,是不受時間和空間的制約的。
注釋:
[i] 《增支部》第一卷第二六一頁。
[ii] 《增支部》第一卷第一O二頁。
[iii] 《長部》第二卷第一二O經。
[iv] 《增支部》第二卷第一一一頁。
[v] 《相應部》第一卷第二二七頁。
[vi] 《法句》第一三一偈。
[vii] 《法句》第一三O偈。
[viii] 《經集》第七O五偈。
[ix] 《增支部》第三卷第四O頁;《中部》第一三五經(《小業分別經》Culakammavibhanga-sutta)。
[x] 《法句》第一偈。
[xi] 吉納.塞米納拉小姐(Miss Gina Cerminara)著Many Mansions。
[xii] 《法句》第二六二偈。(按:第二六二偈無此意,可能有誤。葉均譯《法句》等二五一偈首句是此意。──譯者)
[xiii] Parabhava-sutta(《敗亡經》);《經集》第一六、一八、二O偈。
[xiv] 《法句》第二四二偈。(葉均譯為「邪行婦人穢」──譯者)
[xv] 《相應部》第七頁。
[xvi] 《相應部》第一卷第三七頁。
[xvii] 《五戒》(科倫坡)。
[xviii] 意為「以花蔓裝飾訂婚」。
[xix] 《毗奈耶》;《增支部》第三卷第六七頁。
[xx] 「繁榮與幸福」之根。
[xxi] 《中部》第六一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