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
明法比丘
宇宙間所有因果現象由五種自然律所規范(見法集論注釋《殊勝義注》Attasalani p.272):
一、時節定律(utu niyama, niyama決定)。規范無生命物質的現象,如冷暖、風雨、季節等。
二、種子定律(bija niyama)。規范生命現象的基因、成長、再生等。
三、心定律(citta niyama)。規范心.心所的作用、他心通、宿命通等。
四、宇宙定律(dhamma niyama) 。規范地心引力、速度、能量等。
五、業定律(kamma niyama)。由造作身.語.意善惡行,而產生傾向于某種苦樂或善惡的果報(vipaka 異熟)。
關于業的部份,最為佛教徒所關心與探討。業(kamma)的原意為做、工作、行動、行為,在佛教的一般用法是造作身.語.意善惡行。《增支部》佛陀說:「諸比丘!我說『行』為業,『行』了之後,以身語意造業。」(A.Ⅲ p.415 )可以明白「行」(cetana 思、意志力)是業,再由「行」發動心.心所,再造作身.語.意善惡行。「行」是思心所(cetana cetasika),它領導心.心所法造作善惡。意志是行的特相,累積(業)是行的作用(執行任務),領導心.心所法合作是行的現起(呈現方式),與心.心所法同時生起是行的近因。
佛陀又說:「諸比丘!聖弟子如是知業,如是知業的緣起,如是知業的差別,如是知業的異熟,如是知業的滅,如是知趣業滅之道,故知此抉擇法是滅業的梵行。」
「業的緣起」是「觸」(phassa),感觸,六根之一根與相對應的境觸擊,產生相應的識,如眼根對色境產生眼識作用之際即是「觸」。造作貪.瞋.痴的「無明觸」,將于今生、次生、或未來生受惡報或苦的果報。若是造作無貪.無瞋.無痴的「明觸」,則將受善報或樂的果報。接觸、感觸是觸的特相,撞擊是觸的作用,根.境.識三法和合是觸的現起,出現于六根門的境是觸的近因。
「業的差別」是受報的差別,如長壽、夭壽、無病、多病、美、丑、有權勢、無權勢、貧、富、貴、賤、智、愚,及投生于天、人、餓鬼、畜生、地獄。善惡業規范著有情眾生性格傾向及將受的果報。造業者若平時不修身、不修戒.定.慧,雖造作小惡,該惡業有機會在臨終的「速行心」(迅速造業)顯現,導入三惡道;若造業者平時修身、修戒.定.慧,雖造作同樣的小惡,當生可能就已輕受現世報,在臨終的速行心不會顯現往昔造惡的所緣對象,亦即平時造善法的功德力,將強過造惡力,而再生于善趣。佛陀有一個譬喻:下一把鹽在碗中,咸得難入口,若把鹽灑入恆河,則河水不會有咸味。從譬喻中可見果報將隨因緣改變。
「業的異熟」是果報在因緣成熟時,出現現世報、下一生受報、未來生受報。
「業的滅」是無明觸的滅,亦即明觸生。業、苦的徹底毀滅,就如斷棕櫚樹之頭,于未來世不再投生三界。
「趣業滅之道」是八正道,滅業、滅苦的唯一道路,當下知法、見法是解脫的唯一時機。
知曉業的實相,知曉「業」之外沒有作者,「果報」之外沒有受者,將幫助建立正見、修行梵行與邁向解脫,也能助益于擺脫:
一、宿命論――任何事情都是命運或天運所注定,而不可改變。
二、無因論――任何事情的發生都是偶然的。
三、天意論――任何事情的發生都是梵天或上帝的旨意。
參考經論:
1.《增支部》三集‧第四‧天使品; A.Ⅰ. pp.134~135
2.《增支部》三集‧第五‧掬鹽品; A.Ⅰ. p.249f
3.《增支部》六集‧第六‧大品; A. Ⅲ p.415
4.《中部》第135《小業分別經》; M. Ⅲ 135
5.《清淨道論》
(《嘉義新雨雜志》第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