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戒戒相
五戒戒相
明法比丘 整理
本文參考律藏比丘、比丘尼戒的四波羅夷法(滅擯,不共住)即四根本戒,以及《優婆塞五戒相經》,使戒相清楚明白,以便利受持,受戒律的保護及獲得利益。若在家人受持五戒而違犯根本重戒,《優婆塞五戒相經》主張「不可悔罪」,但弘一法師主張可以懺悔,關於這一點,似乎應由各宗派各自裁定。除了本文所列重罪罪相之外,另有無數中罪、下罪可悔罪,另作整理。若有疑惑有犯無犯、重罪輕罪,請查閱律藏以釋疑。
一、殺戒
犯相:1. 對象是人。
2. 認定是人。
3. 起殺心。
4. 有圖謀、行動。
5. 彼人死。
無犯:1. 以為對方不是人,或以為他是非人。
2. 若殺非人時,以為是人。
3. 一切無殺心的誤殺。
4. 精神失常或情緒失控時殺。
說明:人包括「似人」(受精卵在子宮著床四十九日中)、胎兒。
符合有圖謀、行動之殺罪有以下各項:
自手殺,或對方因此墮死,或隔一段時間才死。
教人殺,而自己旁觀。
遣使殺。遣使去殺某人,或被遣者輾轉遣他人去殺。
懸賞殺人,或唆使人懸賞殺人。
自勸人去死,或教人勸人去死,或寫書信勸死。
給人毒藥或殺具,此人因此自盡;或下毒在眼、耳、鼻、身上、瘡中;或給墮胎藥。以咒術殺。
非人即非人類,天龍八部,即天人(勝過人間之果報)、龍(蛇類,有神力,能興雲雨)、夜叉(惡鬼)、乾闥婆(樂神,以香氣資養身體)、阿修羅(由瞋、慢、疑三因而生)、迦樓羅(金翅鳥,以龍為食)、緊那羅(樂神,頭上有角)、摩餱羅迦(樂神,大蟒神,人身蛇首)。
二、盜戒
犯相:1. 有主物。
2. 認定是有主物。
3. 起盜心。
4. 偷盜有價物品。
5. 有圖謀、行動。
6. 舉離原處。
無犯:1. 以為是自己的東西。
2. 自信物主會樂意給予。
3. 暫時借用。
4. 棄物、畜生物。
5. 精神失常或情緒失控時的不與取。
說明:偷盜有價物品,包括逃漏稅在內,而在偷盜或逃漏稅後,會被當地法律處罪、罰款。佛陀時代摩揭陀國以偷五「摩沙迦」(masaka)以上判處死刑。在律注中有人換算五摩沙迦等於20顆米粒大的黃金,約1╱24英兩(ounce,約0.333錢)值臺幣370元(1997年)。但今由於時代變遷,要考慮因素很多,
難以換算。目前泰國比丘戒以偷1銖(約臺幣1元),算是犯不可悔罪。
對於非己物之有價值物品,未經同意,也非暫用心態,自手取、教人取、遣人取,然後據為己有,就是「不與取」(adinnadana),等於偷竊。
必須符合五個條件,才自信(vissasagaha)物主會樂意給予:朋友,親戚,人還活著,已答應給予,或拿走後物主不會生氣。
棄物:棄置於垃圾堆之物。若棄置路邊之物需小心辨識,如棄置之機車、汽車不可任意取用。
畜生物:即在畜生巢穴發現的有價物品。
三、邪淫戒
犯相:
- 對象非配偶。
2. 有淫慾心。
3. 觸境(男之肛門、口及女之陰道、肛門、口)。
4. 與境合(乃至入一點點)。
5. 若為怨逼,接納樂受。
無犯:
- 睡眠或昏迷中無覺知。
2. 沒有淫意。
3. 沒有接納樂受。
4. 精神失常或情緒失控。
說明:
《優婆塞五戒相經》主張付錢嫖妓無犯戒,但本人認為不甚合理。又現代人的婚姻觀較過去自由,故本人主張除了「配偶」之外,若未婚男女,應該要有感情基礎,才能有性關係,若分手,需等半年以上才能另有新伴侶。這是依照婚姻分居六個月後,無法再複合來判定。無感情對象包括妓女、非熟識之對象。淫慾對象不限於男女人類,包括黃門(閹人)、二形(具男女根),未腐壞之屍體、動物、非人。
怨逼,指強怨,如:王、賊脅迫;軟怨,指前妻、情侶愛染纏綿。
接納樂受,如身動、配合、享受。
四、妄語戒
犯相:1. 對象是人。
2. 認定是人。
3. 有欺騙心。
4. 自無實知、見、證上人法。
- 騙說自知、自見、自證上人法。
6. 明白地說。
7. 對方清楚明白。
無犯:
- 增上慢。
2. 說是業報因緣,不說修得。
3. 實得上人法。
4. 說上人法,不自稱已得。
5. 開玩笑。
6. 獨處時自言自語。
7. 夢中說。
8. 說溜嘴。
9. 向非人或畜生妄言。
說明:上人法(uttarimanussa-dhamma)是超越凡夫境界,即禪定(jhana,初禪、第二禪、第三禪、第四禪)、解脫(vimokkha,離繫縛,得自在)、三摩地(samadhi,等持,心離掉舉、不散亂)、三摩缽底(samapatti,至,伏昏沉、掉舉,致力於身心安和)、見道(banadassasana,三明,即宿命明、天眼明、漏盡明)、修道(mahabhavana,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正道)、證果(phalasacchikiriya,證預流果,一來果,不還果、阿羅漢果)、斷煩惱(kilesapahana,斷貪、瞋、痴)、心解脫(vinivaranata cittassa,心離貪、瞋、痴而解脫)、樂靜處(sunnagara,樂獨居於無人靜處)。
增上慢(adhimana):高估自己,未實證自以為已實證。
若實得上人法,妄說不得,犯可悔罪。
五、酒戒
犯相:1. 酒。
2. 無重病。
3. 飲入咽喉。
無犯:1. 以酒調藥治病。
2. 以藥酒塗抹皮膚或傷口以療傷。
說明:飲酒於比丘、比丘尼戒中犯一咽一波逸提罪,可懺悔。而受持五戒之居士,犯酒戒,亦可懺悔。律中說,酒有十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四、現瞋恚相。五、壞業資生。六、增疾病。七、益鬥訟。八、無名稱(聲譽)。九、智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故應努力受持此戒。
酒包括酒糟、酒麴(含酵素、釀酒用),有酒精成份,飲入喉能醉人,無論是否有酒色、酒香、酒味。若不是酒,雖有酒色、酒香、酒味,而無酒精成份可飲。
飲酒時,作無酒想、空想、或其它名目想(如:般若湯),皆犯。
若有病,以酒和合湯藥,只為增強藥效,無犯,但需告白。(《嘉義新雨雜誌》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