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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歸戒釋疑

第四章  歸戒釋疑

    第一部分:歸依問答

1.   問:請問尊者:我從小就信仰王爺、媽祖,已經幾十年了,現在歸依三寶了,可不可以再拜媽祖呢?     答:就如在〈三歸依的內容〉所說,歸依者以:「這三寶是我的歸依,這三寶是我的依怙」。眾生由於受到生死輪迴的逼迫、怖畏與痛苦,所以尋求三寶為歸依處、依靠處、避難處,所以你既然已經歸依三寶,成為佛教徒,應當完全以三寶為依歸,而不要再拜三寶以外的神了。何況假如你以宗教心來拜媽祖,會破除你對三寶的歸依。

2.   問:常聽人說:他歸依某某大師,這是指什麼呢?     答:假如他是其他宗教徒,則有他歸依某某大師這回事;然而,我們佛教徒只以佛、法、僧三寶為歸依的對象。當有人想要歸依三寶成為佛教徒,但不知道如何歸依時,他可以請一位比庫、沙馬內拉或懂得歸依程序的在家信徒,引導他受取歸依。當然,他可以向那位長老、比庫或在家信徒學習佛法,但他所歸依的對象是整體的三寶,而不是單一的個人。

3.   問:歸依某大師不是歸依僧嗎?     答:如上所說:歸依的對象是整體的三寶,何況所謂的僧,並不是指單一的個人,而是整體的聖僧團,即是所有體證聖道與聖果的四雙八種聖人之團體。何況他所歸依的某某大師,是不是已經證得道果的聖者-聖僧團的一分子呢!

4.   問:在〈三歸依的內容〉所提到的應施者(dakkhiõeyya)是指什麼呢?     答:在該經的復註解釋「嚮應施者頂禮」一句提到:「由應施與性的原因而頂禮」 。     「應施者(dakkhiõeyya)」-也可譯成可佈施者;值得佈施者。在《清淨道論》等解釋為:「『施與』是指由於相信有來世,而(施與)稱為可施的佈施。那(僧)值得佈施,或由於佈施有利益;因為令得大果,使那(佈施)得以淨化,故為『應施者』。 」所以「嚮應施者頂禮」一句的「應施者」,是指以虔誠心所禮敬的宗教對象-宗教師或其他宗教的神等。

5.   問:當破了歸依時,要如何懺悔?     答:並不需要懺悔,只要重新再求受三歸五戒,就可以恢復其在家信徒的身份了。

6.   問:不是隻要重受三歸依就可以了嗎,為什麼說要重新再求受三歸五戒呢?     答:雖然佛陀曾說: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者為在家信徒,然而佛陀也說:在家信徒應當持五戒,以及捨棄五種不適當的謀生方式〔邪命〕 。有長老開示:三歸依是依於五戒等而存在的,假如一個人破了五戒,他的三歸依自然無效,只有已經證得道果的聖者,他們的歸依才是不動搖、堅固的。

    第二部分:持戒問答

7.    問:請問尊者:「構成要素」是不是滿足所有條件才算犯戒呢?     答:是的。「構成要素」是從巴利aïga'和sambhàra’翻譯過來的,在此是指「構成犯戒的條件」。

8.   問:可否請尊者再解釋離殺生學處!     答:「離殺生學處」一般稱為不殺生戒,也就是戒除殺生的戒條。必須注意的是:不殺生戒不但不可自己殺生、教唆他人殺生、自殺,也不可以讚歎死或鼓勵死,以及墮胎等,甚至蟲、蟻等小動物都不可以殺害。     以下情況是不犯戒的:     1. 不是故意者-在做該行動時並沒有想:「我要殺這隻螞蟻」等,而不小心地使它死掉。     2. 不知道者-例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有毒的食物拿給狗吃,而那隻狗卻被毒死了。由於不知情,所以不犯。     3. 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者-例如:當有人生病時,他拿藥給病人吃,但病人卻因此併發症而死亡。由於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所以不犯殺生,但不應隨便拿藥給人吃。     4. 瘋狂者-由於膽汁的關係,得了無法治療的狂亂病。     5. 心亂者-由於夜叉的關係,而使心混亂。當火和黃金;糞便和檀香同時呈現時,他無法辨知好壞,以此為判定是否狂亂的標準。

9.   問:可否請尊者詳細解釋離不與取學處!     答:「離不與取學處」是依照巴利語直譯的,一般譯為不偷盜戒,也就是戒除偷盜的戒條。在《律藏》和〈巴帝摩卡(﹙Pàtimokkha﹚帕提莫咖;比庫、比庫尼的戒本)〉的註釋書提到偷盜有二十五種方式 :偷盜的二十五種方法由五種五法所構成-一、種種財物的五法,二、一種財物的五法,三、親手的五法,四、前方便的五法,五、偷盜取的五法。     一、種種財物的五法:所謂的「種種財物」是指混合有生命和沒有生命的財物。     1. 佔取-即霸佔他人的田地、房子等。     2. 搶取-例如搶取他人挑在肩上、頂在頭上,或拿在手上的物品等。     3. 奪取-即他人將財物放在附近,他對主人說:「把這財物給我」等而奪取。     4. 破壞威儀-即有人正在搬運財物,他連人和財物一起帶走,當搬運者第二腳離開原地時,他即犯偷盜;偷其他動物也是一樣。     5. 離開原處-把放在地上、桌上等的財物拿走,或移離原處。     二、一種財物的五法:對有主人的奴婢、僕人、動物,以佔取、搶取、奪取、破壞威儀、離開原處的方法,為一種財物的五法。     三、親自的五法:     1. 親手取-即親自偷取他人的財物。     2. 教唆取-即被命令:「你去偷某某物品」等,被命令者在偷取時,自己也犯罪。     3. 投擲-自己站在關稅處內,將稅物往關稅處外投而企圖逃稅。     4. 獲得利益-被命令:「假如你看到有財物,你就偷取那財物」等。     5. 放棄責任-在霸佔他人的土地等,或奪取他人在附近的財物時,當所有主認為:「這已不是我的了」,為放棄責任。     四、前方便的五法:在此是指教唆、命令的方法。「方便(payoga)」也可翻譯成:努力、加行、方法。     1. 前方便-在命令:「你去偷某財物」時,為前方便,但在被命令者偷取時才犯罪。所以命令是前方便。     2. 俱方便-由離開原處為俱方便。例如:為了佔取田地而轉動、移動柱子等。     3. 共謀而盜取-即和其他人商量、討論後,共謀而偷取。在共謀了之後,任何一位同謀依他們所約定的而偷取,則所有的同謀都犯戒。     4. 作約定-即是在命令他人偷盜時,作了在偷的時間約定,如:「你在下午偷取某物品」等,只有被命令者依照所約定的時間偷取,命令者才犯罪。     5. 現相-在命令他人偷取時,以閉眼、手勢等作指示的相。     五、偷盜取五法:     1. 偷盜取-即是以小偷、竊賊的方式,以破壞門窗,趁著主人不在時而偷取,或者以吃秤兩、偷尺寸、偽幣、偽鈔等詐欺而取。     2. 強迫取-即以暴力強迫而取他人的財物,也就是劫盜、強盜;或者運用權力而魚肉(壓榨)人民。     3. 遍計取-即是在偷取之前,先預計所要偷取的財物,如:衣服、錢等,假如看到其它財物,則不偷取。     4. 隱藏取-先隱藏了所要偷取的物品,過後再來偷取,例如:在看到了別人所掉的戒指時,先用腳踏入土中,或用塵土、樹葉等覆蓋,等主人遍找不著後,再回來拿取。     5. 取籌(﹙kusa﹚吉祥草)-即偷調籤、券。例如:當在用籤號分配物品時,他為了獲得較好的物品,而偷調號籤等。     由此可知:身為佛教徒不應逃漏稅、偷渡、用偽鈔、吃秤兩、報假帳,侵犯他人的所有權、著作權,或故意使對方致使損失等,並且應當遵守國家法律。     以下情況是不犯戒的:     1. 自己物想者-當他拿了別人的物品時,以為那是他自己的。因為沒有盜心,所以不犯。     2. 親厚取者-拿取親厚者的物品。有五種條件構成親厚者:a. 曾見過的朋友;b. 曾一起吃飯的密友;c. 主人曾經對他說:「我的所有物,當你想要時可以拿取」;d. 主人還活著;e. 當拿取時主人會歡喜、滿意。     3. 暫時取者-在拿取之時他想:「我將會歸還」;「我將會補償」,而暫時借取者。     4. 糞掃物想而取者-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這是沒有主人的丟棄物」而拿取者。      5. 瘋狂者;6. 心亂者。     7. 極度痛苦者-處於極度痛苦的感受,什麼都不知道。

10.  問:可否請尊者再解釋離欲邪行和非梵行學處!     答:「欲邪行學處」通常稱為不邪淫戒,也就是戒除邪淫的戒條;「非梵行學處」有時稱為不淫慾戒、不淨行學處等,也就是遠離淫慾、性交貞潔的戒條。     在《長部新解疏》解釋如下:「『婆羅門,在此(世間)有些沙門或婆羅門宣稱是正〔完全地〕梵行者,實未與女人從事兩兩入罪(的交媾之法),然而允許女人為他塗油、擦身、沐浴、按摩,他樂著、欣求此,而且以此為喜樂。婆羅門,這是梵行的毀壞、切斷、斑點與雜色。婆羅門,這稱為行不清淨的梵行。以淫慾繫縛相應,我說他不能解脫生、老、死、愁、悲、苦、憂、惱;不能從諸苦解脫。(2)再者,……也不允許女人為為他塗油、擦身、沐浴、按摩;然而與女人嬉笑、遊戲、使嬉戲,……(3)……也不與女人嬉笑、遊戲、使嬉戲;然而以(自己的)眼睛思念、眺望女人的眼睛,……(4)……也未以(自己的)眼睛思念、眺望女人的眼睛;然他聽聞牆外或隔壁女人的笑、說話、唱歌或哭泣的聲音,……(5)……也不聽聞牆外或隔壁女人的笑、說話、唱歌或哭泣的聲音;然而追憶過去曾與女人嬉笑、談話、遊戲……(6)……也不追憶過去曾與女人嬉笑、談話、遊戲;然而他見長者或長者子具有、具備享受五種妙欲,……(7)……也不(喜)見長者或長者子具有、具備享受五種妙欲;然而願成某天眾而行梵行,即:“我以此戒、禁戒、苦行或梵行將成天人或某天之一。”他樂著、欣求此,而且以此為喜樂。婆羅門,這是梵行的毀壞、切斷、斑點與雜色。婆羅門,這稱為行不清淨的梵行。以淫慾繫縛相應,我說他不能解脫生、老、死、愁、悲、苦、憂、惱;不能從諸苦解脫。』當理解這是顯示從增支阿含(Aïguttaràgama)七法集《生聞經》而來的離七種淫慾繫縛。而在此是以從事非正法〔淫慾〕的目的,由思生起運用身門以道入道的非梵行。在五學處的欲邪行,應當如上所說的,而以思違犯不可行淫的對象〔不應行處;構成邪淫的對象〕,與諸欲邪行相結合。     此中,不可行淫的對象對諸男子有二十種女人,即母護女等十種女人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在諸女人當中,有護女和有罰女二(種女),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這十二種女人為(除了夫主以外)其他男子(不可行淫的對象)。     有些人說:『有非時、非處、非分和非法四種邪行。』他們說:只有在遍計夫主後才違犯的。然而並非在可行淫處(合法的夫妻關係)的運行而生起違犯邪行的(,所以他們的主張並非正確)。當知在這兩種(非梵行和欲邪行)違犯在對無德者為小罪;在對具德者為大罪。而且即使在侵犯(強暴)無德者而違犯的,也是大罪。在兩者有等同欲的情況者為小罪;即使等同欲的情況,由煩惱和方式的柔弱者為小罪;剛強者為大罪。     在非梵行學處有兩種構成要素:『想行淫的心,以及以道入道。』而在欲邪行有四種構成要素:『是不可行淫的對象,對那(對象)有行淫的心,行淫的加行〔努力〕,忍受以道〔性交管道〕入道。』如此四種構成要素是在諸註釋書所說的。 」     在《疑惑度脫》提到非梵行學處有兩種構成要素:「行淫的心,以及以道入道」 ,與上面所說的似乎有所不同,其實只是開合的差別,其意思是相同的。 在這當中,「行淫的心」是指受樂的心;而「以道入道」是指以性交管道進入性交管道,對女人或雌性眾生有口、產道〔生殖器、女根〕和肛門三種管道,而男子或雄性眾生則有生殖器〔男根〕和肛門二種管道。也就是無論同性或異性,當他〔她〕們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並且受樂時,即是犯罪。所謂的「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性交管道進入對方的性交管道達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即犯罪,而且即使戴保險套也犯。但在很小的動物,若是它們的口等太小,無法成為人類性交的管道,則它們不會構成犯不淨行的對象。     以下情況是不犯戒的:     1. 不知道者-即熟睡者等,當在即使被攻擊時他也不知道。     2. 不受樂者-即使知道,但他完全沒有享受,完全沒有樂受。     3. 瘋狂者;4. 心亂者;5. 極度痛苦者。

11.  問:可否請尊者再解釋離虛誑語學處!     答:「離虛誑語學處」一般稱為不妄語戒,也就是戒除打妄語的戒條。其實這條戒非常微細,無論經由口頭說出,或者書面所寫,乃至手勢等肢體語言,凡是故意的欺騙都會構成犯戒,所以在日常當中,必須特別小心慬慎言行,應當保持誠實與正直。     以下情況是不犯戒的:     1. 未經思考因衝動等而急速說出者。由於沒有欺騙的心,所以不犯戒。     2. 欲說此而誤說彼者-由於愚鈍等原因,使得所說的內容與他所想要講的有所不同。     3. 瘋狂者;4. 心亂者。

12.  問:可否請尊者詳細解釋離放逸原因的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學處!     答:「離放逸原因的穀物酒、花果酒,(和)酒精學處」也稱為不飲酒戒,也就是戒除飲用各種酒類的戒條,並且包括各種麻醉毒品。只要是酒,即使才喝一滴〔草端許〕,也構成犯戒。此外,我們認為:將米酒等加入中藥等而製成的藥酒,即使有醫療效果,只可外用,但不得飲用。     以下情況是不犯戒的:     1. 飲用不是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的羅那梭威拉咖(﹙loõasovãraka﹚加入各種藥品所醃製的一種藥飲)、蘇塔(sutta)、或酢等。     2. 為了調味而加入少許酒在肉湯等內而煮成羹,則是允許的。但如果加入太多酒,使成為有酒色、酒香、酒味,則喝了那羹是犯戒的。     3. 瘋狂者;4. 心亂者。

13.  問:可否請尊者詳細解釋離非時食學處!     答:「離非時食學處」是指戒除在不適宜的時間食用一般食物的戒條。當中的「非時(vikàla)」或不適宜的時間是指:從日正當中〔正午〕直到明相〔黎明〕升起,這段時間是諸佛與諸阿拉漢所不用餐的時間。而「一般食物(時限藥﹙yàvakàlika﹚)」是指除了通常用來當藥的藥品、鮮奶油、精煉奶油、油、蜂蜜、糖和一般果汁以外,一般用來充飢的主食和副食品。     所以從黎明升起到正午這段時間〔適時(kàla)〕,梵行者可以吃除了三淨肉(不見、不聞、不疑為自己或其他梵行者宰殺的魚肉),以及人肉等十種世尊所不允許的肉外,任何食物。但從正午直到隔天黎明升起,則只可服用一般人們不用來當食物吃的藥品,鮮奶油、精煉奶油、油、蜂蜜、糖,以及喝芒果、香蕉等果汁,但必須是經過濾、沒有殘渣,而且未曾加熱的。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大型水果的果汁則是不允許的 。其它諸如:牛奶、豆漿、米漿、乳酪、巧克力等也是不允許的。註釋書也提到:芒果等水果所作成的果糖是屬於時分藥,過了正午是不允許服用的。     以下情況是不犯戒的:     1. 有口渴、生病等因緣,服用小型水果所作成的果汁,鮮奶油、精煉奶油、油、蜂蜜、糖,以及一般藥品者。     2. 反芻者在反芻時,在未將食物取出口的情況下而吞嚥者。     3. 瘋狂者;4. 心亂者。

14.  問:請問尊者:正午是不是指十二點?     答:正午並不是指十二點。各國、各地的標準時間只是一個大概而已,並不適合每個人所在的地點。而且一年十二個月的日出和日正當中時間是有變化的。例如:北京標準時間和臺北標準時間是同時的,但經度卻相差很多度。經度每向東一度,則早四分鐘,因此臺彎東部日出和正午早大陸西部約三小時。在臺彎的東部和東北部,十一月三日的正午約在十一點三十六分左右;二月十一日則約在十二點六分左右(見附錄二)。受持戒者應當注意時間的變化,並提早用餐。 15.  問:受了八伍波薩他戒的人,晚上是否可以喝超級市場所賣的蘋果汁和柳丁汁?     答:包裝果汁為了保存的關係,是經過高溫殺菌的。因為用日光以外加溫的果汁是不允許非時飲用的,所以超級市場所賣的蘋果汁與柳丁汁等,受了八伍波薩他戒的人,晚上是不可以喝的。

16.   問:可否請尊者詳細解釋離觀(聽)跳舞、歌唱、音樂和表演學處!     答:這裡的「跳舞」是指舞女、舞者所跳的各種舞蹈,乃至孔雀舞、猴子舞等。「歌唱」是指各種歌謠,乃至在聖者般涅槃時,以嬉戲的歌謠來讚歎三寶功德,或不自制的比庫以歌聲來誦法,都屬於歌唱。「音樂」是指各種音樂、演奏,乃至水瓶豉樂、水豉樂等。這條戒不只不可以觀聽音樂等,也不可以自己跳舞、唱歌、演奏,而且也不可以叫人跳舞等。     這學處有三種構成要素:「跳舞等其中之一,沒有允許的原因而前往(或為了觀看或聽而前往),看或聽。」     以下情況是不犯戒的:     1. 有歌舞等表演從自己所在的方向來,而看見或聽見時。但假如有歌舞等表演從自己的方向來,自己從站著、坐著或躺著的地方站起來或向前觀看等,則是犯戒的。     2. 有事緣走在道路而看見或聽見時。但若故意轉頭去看,或故意向表演的方向靠近,則是犯戒的。     3. 在發生災難時,因進入表演處而看見或聽見者。     4. 瘋狂者;5. 心亂者。

17.  問:可否請尊者詳細解釋離戴持、塗抹、莊嚴原因的花鬘、香、塗香學處!     答:前面的《闡明勝義》解釋:「花鬘(màlà)」為任何種類的花(環)。其他疏抄再補充:無論有系綁的花,或沒有系綁的花都屬於花鬘。     「塗香(vilepana)」是指為了使自己的皮膚有香味、有吸引力,把香料搗碎後所準備用來塗抹的香粉。     其餘的香粉、(香)煙等一切種類的香為「香(gandha)」。     所以凡是為了使自己有吸引力,摹仿大人物而戴持花環、花束,塗抹各種香油、香水、香粉、香料、化妝品等以裝飾自己即犯此戒。有長老認為,受持此戒者也不可以戴耳環、項鍊、手鐲、戒指、手錶等裝飾物。這條戒有三種構成要素:「花環等其中之一,沒有允許的因緣,戴持、塗抹或裝飾。」     1. 由於皮膚病而塗抹藥膏等時,而藥中有香味者。     2. 為了供佛而接受或拿花、香等。     3. 瘋狂者;4. 心亂者;5. 極度痛苦者。

18.  問:可否請尊者詳細解釋離高、大坐臥具學處!     答:所謂的「高、大坐臥具(Uccàsayanamahàsayana)」《律藏》 提到以下二十種:     1. âsadi§高床、椅:床、椅的腳超過(規定的)尺寸。     2. Pallaïka§(刻有)猛獸像腳的床、椅。     3. Gonaka§ 長毛的大毛毯,據說該毛超過四指寬。     4. Cittaka§彩繡猛(獸)的羊毛制毯。     5. Pañika§(純)白色的羊毛制毯。     6. Pañalika§繡花叢的羊毛制毯,又稱為希臘(Yonaka)、泰米爾(Damiëa)大衣。     7. Tålika§裝填棉花的床、椅,或裝填棉花的床單、墊被。     8. Vikatika§彩繡獅子、老虎等的羊毛制毯。     9. Uddhalomi§單面有毛的羊毛制毯。     10. Ekantalomi§雙面有毛的羊毛制毯。     11. Kaññhissa§縫上寶(石)的蠶絹制敷具。     12. Koseyya§縫上寶(石)的蠶絲制敷具;純蠶絲的敷具則是可以(使用)的。     13. Kuttaka§適合十六位舞女站著而跳舞的大羊毛制毯。     14. Hatthatthara§鋪在象背上的敷具。     15. Assatthara§鋪在馬背上的敷具。     16. Rathatthara§鋪在車上的敷具。     17. Ajinappaveõi§用諸羚羊皮縫成床的尺量大之皮敷具。     18. Kadalimigapavarapaccatthara§咖達利鹿皮的頂級敷具-有稱為咖達利的鹿皮,這即是最上等的敷具之義。據說是將咖達利鹿皮縫在白布上而縫成的。     19. Sa-uttaracchada§即覆蓋在紅色天蓬上面或系綁在上方的敷具之意。即使系綁在白色天蓬的下面,若是佛陀所不允許的敷具,則不適合使用;不是不允許的敷具,則是可以使用的。     20. Ubhatolohitakåpadhàna§床的兩邊〔頭〕有頭枕和腳枕的紅色枕,這是不允許的;假如只有一枕,而且尺寸是適當的,即使兩側是紅色、蓮花色或彩色的,也是可以使用的;如果是超過尺寸的大枕頭,則是佛陀所禁止的。     由上面所列的內容可知,所謂的「高、大坐臥具」並不是僅限於床、椅,而是包括床、椅、床墊、椅墊、床單、地毯、坐墊等,所以我們譯為「高、大坐臥具」。疏抄提到:上面的高床、椅(1. àsadi§)和刻有猛獸像腳的床、椅(2. pallaïka§)為高坐臥具;其餘的為大坐臥具。     是不是所有的高床、高椅、大毯子都不可以坐臥呢?並非如此。正方形的椅子(àsandika)即使腳高超過佛陀的八指寬,也是佛陀所允許的 ;七支椅(sattaïga) 即使腳高超過佛陀的八指寬,也是佛陀所允許的 。對比庫而言,佛陀允許除了àsadi§'、pallaïka§‘、tålika§'(即上面的1、2、 7)外,比庫們可以坐在在家人所擁有,並且由他們所鋪設的大坐臥具,但不得臥 ;即使高大的說法座,比庫也可以坐 。     在瞭解了上述的內容後,我們列出佛陀所允許的坐臥具:     1. 低的床、椅子或凳子等。     2. 除了正方形的椅子和七支椅外,床椅底部的框架不算,腳部不超過佛陀的八指寬之床和椅子。     3. 假如獲得上述二十種高、大坐臥具,佛陀允許:高床、椅(1. àsadi§)鋸斷腳部後;刻有猛獸像腳的床、椅(2. pallaïka§)鋸掉猛獸後;裝填棉花的床、椅(7. tålika§)拆掉棉花做成枕頭後可以使用;其餘的十七種可以作地敷具使用。     4. 鋪設在床和椅子上的床墊、椅墊用布或允許的皮革做表面,裡面可以裝填羊毛等各種毛、樹葉、樹皮、草、布,但不可用人毛、達子香(tàlãsa)葉和棉花來裝填。     5. 鋪設在地上的地毯、毛毯大都可以使用。     6. 皮革可以鋪在地上當坐墊。     須要特別注意的是:床單、墊被、彈簧床、椅墊、蒲團,假如是裝填棉花的,則是不允許坐臥的;但裝填棉花的床墊、椅墊若是固定而無法取出的,有些長老認為,在俗人家裡是允許坐的。     這條戒有二(三)種構成要素:「是高、大的坐臥具,(高、大坐臥具想,)坐或臥。」     以下情況是不犯戒的:     1. 正方形的凳子、七支椅腳部過量者。     2. 除了àsadi§‘、pallaïka§'、tålika§‘(即上面的1、2、7)外,可以坐在在家人所擁有,並且由他們所鋪設的大坐臥具,但不得臥。     3. 瘋狂者;4. 心亂者。

19.   問:可否請尊者再解釋離接受金銀(錢)學處!     答:所謂的「金(jàtaråpa)銀(rajata)」為金和銀,而且也包括貨幣、銅錢、木錢、膠錢等,凡通用的貨幣,這些都屬於金、銀。有些長老認為: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也不可接受、捉持。     所謂「接受(pañiggahaõa)」並不只是用手接受才犯戒。疏抄提到「接受」,有經由身、語、意的方式。由身的方式有用手等接受、捉取,用手勢等命令他人接受;由語的方式有口頭接受、命令他人接受、捉取;由意的方式有未經身語的拒絕而同意收下、放在近處。假如有人拿錢給他,即使他沒有用身或語詞加以拒絕,而以清淨心決意:「這是我們所不允許的」,這就不算同意收下。因此,受持此戒者不可自己捉取、接受,令人捉取、接受,也不可以同意放在近處或收下。     疏抄進一步指出:由上可知,這十學處的受持是在家與出家者相同〔共通〕的。雖然《闡明勝義》提到:「一切(前八學處)是(在家信徒)與諸沙馬內拉所共同的;而最後的(第十學處)只是屬於諸沙馬內拉的。 」然而《清淨道論》提到:「五學處是男在家信徒〔伍巴薩咖〕(與)女在家信徒〔伍巴西咖〕的常戒,若有能力(則增)為十(學處)。 」     這條戒有三種構成要素:「金、銀等的情況,為了自己,捉取等其中之一。」     以下情況是不犯戒的:     1. 在寺院或居住處,撿到他人所遺失的金錢,在算了多少價值後,存著歸還主人的心而暫時保管者。     2. 瘋狂者;3. 心亂者。

20.  問:我們南傳在家居士要奉行哪些責任與義務?     答:南傳在家居士至少要受持三歸五戒,並避免從事五種不適當的謀生方式(邪命)。應當經常到寺院親近善知識,聽聞佛法,每當到寺院時,應向長老求受三歸五戒。在每個月農曆的初八、十五、二十三、二十九或三十日,這四天是在家居士的伍波薩他日,如果可能,在家居士應該到寺院向長老求受三歸八伍波薩他戒。     此外,在家居士若有時間,也應該到寺院為寺院服務,如:佈施僧眾所需、打掃環境、護持比庫們所不能做的工作,如,割草、挖土、作淨(使食物、水果等成為比庫們所允許使用),學習做淨人的方法,有因緣也可以學習比庫的戒規,才能適當、如法地護持僧眾。如此既利佛教,也利自己。

21.  問:請問尊者:沙馬內拉犯了十戒有什麼規定嗎?     答:以下我們引《律藏》和其註釋書來做說明:世尊在《律藏》制定:「諸比庫,我聽許你們可以滅擯具足十支的沙馬內拉:殺生、不與取、非梵行、虛誑語、飲酒、謗佛、謗法、謗僧、邪見、淫汙比庫尼。 」     「當中的『滅擯』,是指在解釋『障礙學處』所說三種滅擯中的外形滅擯為這裡的意趣 。因此,凡即使才造一殺生業,即應當以外形滅擯而滅擯。如在諸比庫殺生有各種罪,但諸沙馬內拉並非如此。沙馬內拉即使只殺了螞蟻、紅螞蟻,或者弄破臭蟲卵,也達到應被滅擯。到了這樣的程度,他的歸依、所求取的戒師〔和尚〕,以及所取用的住處,都成無效,他不得(受用)僧團的利養。他所剩存的,也只有(袈裟的)外形而已。假如他的過失嚴重,也不(改過)在未來守護,應當把他驅出。再者,(假如)他急速地(承認)過失:『我做了粗惡的(過失)』,而想再守護,則不需要滅擯外形,只應對他所失效的-給與歸依,給與(求受)戒師。(沙馬內拉)的學處是以歸依而成就。諸沙馬內拉的歸依和比庫們的受具足戒羯磨語相似。因此,就如諸比庫的四遍淨戒,(沙馬內拉)的這十學處也是還成受持(有效)的。如是即使存在,但為了使堅固,以及為了令未來守護,應當令再求受(十學處)。假如他是前雨安居者而再求取歸依,他將能得住後安居者(的僧團利養);假如他是後雨安居者而再求取歸依,     在僧團求聽允許後,即可以分與(僧團的)利養。     在不與取,即使才(偷取)草葉片量的物品;在非梵行,凡在三道的某一(管道)行淫;在虛誑語,即使為了開玩笑而說虛誑語,(如此)違犯者,即成非沙門,應當滅擯。在飲酒,比庫即使不知道(是酒),在喝了種子(長出的草端之量)以上的酒者,(犯)心墮落;而沙馬內拉只有在知道(是酒)而喝時,才犯破戒,而非不知道。在破了其它(後)五學處時,不應滅擯,而應當處罰。(在破了後五學處,)無論再授與或未再授與學處,都是可以的。只要施與處罰而懲罰,以令他未來守護就好了。而諸沙馬內拉在有心〔故意〕的喝酒為他勝事(pàràjika vatthu),這是差別之處。     在誹謗,對「阿拉漢、正自覺者』等,以相反的(方式而謗)佛;對『善說』等,以相反的(方式而謗)法;對『已善行道者』等,以相反的(方式而謗)僧。當(沙馬內拉)在誹謗、批評、責難三寶時,其導師、戒師等應當以:『不要如此說』,顯示誹謗的過患而遮止。在《庫倫迪注》說:『假如勸告三次還不停止,就應當以障礙滅擯的方式而滅擯。』在《大註釋》說:『假如在勸告時,他捨棄那邪執,應當處罰後令他懺悔過失。假如他同樣地受持、堅持、住立 而不捨棄,應當以外形滅擯而滅擯。』而這(種說法)是適當的,只有這種滅擯是這裡的意趣。     在邪見者也是以此方式(來滅擯)。假如是持常或斷見的其中之一見者,在阿闍黎等教誡時而捨棄了,應當處罰後令他懺悔過失;(假如)他不捨棄時,應當滅擯。     淫汙比庫尼者,當中的欲樂,只以非梵行(學處)來理解。對(違犯)非梵行者,(假如)他想要未來守護的話,授與歸依、受具足戒是可以的。而淫汙比庫者,即使想要未來守護,他也不得出家,何況可以受具足戒!以淫汙比庫尼來顯示此義。當知這是從各別十支來說的。 」

22.  問:請問尊者:有哪些人不可以出家?     答:在《律藏》,世尊規定有些人不得出家:患癩病〔麻瘋病〕者、患癰病者、患疥癬病者、患肺結核病者、瘋狂病〔癲癇病〕者、過去(當比庫時)曾犯四根本罪者、黃門〔半擇迦〕、兩(性)根者、賊住者、曾出家再歸入外道者、畜生趣、弒母者、弒父者、殺阿拉漢者、破僧者、以噁心出佛身血者、淫汙比庫尼者、王臣〔食王俸祿者〕、強盜、逃獄者、被告示的盜賊、受笞刑者、受烙刑者、負債者、奴僕、父母不聽許者,以及斷手者、斷腳者、斷手腳者、截耳者、截鼻者、截耳鼻者、斷手指者、斷指甲頭者、斷(腳)腱者、手如蛇頭(指指相連)者、駝背者、侏儒者、咽喉生瘤者、受烙刑者、受笞刑者、犯罪被標記者、象皮病者、……、半身不遂者、手不全者、跛者、年老無力者、眼盲者、耳聾者、啞巴等三十二種人。在這些當中,負債者還債,王臣等人在成為自由的身份後即可出家,父母允許即可出家,而三十二種身體畸形或殘缺者如果出家,容易被人取笑或譏嫌,所以佛陀不許他們出家。

23.  問:聽說父母不答應不可以出家,請問是真的嗎?     答:世尊在《律藏》規定:「諸比庫,父母未聽許,不應令其子出家。 」註釋書提到,如果他的父母都在世的話,必須經由父母雙方的允許。如果從小父母雙亡,由姨媽等親戚扶養,也應當向姨媽等請求許可再出家 。然而在《法句經》的註釋書,提到舍利弗(Sàriputta)尊者最小的七歲弟弟出家乃至證阿拉漢果的故事。當舍利弗尊者捨棄八億七千萬財富出家後,他的三位妹妹、兩位弟弟也隨後出家,只剩下勒瓦答(﹙Revata﹚離婆多)一位留在家裡。他的母親想:「我兒子烏帕提沙〔舍利弗〕捨棄這麼多財富而出家後,他的三位妹妹、兩位弟弟也隨後出家,只剩下勒瓦答一位留在家裡。假如他也跟著出家,這麼多的財富將會亡失(被充公),家系也將會斷絕,我應當在他還小的時候把他以居家(結婚娶親)綁住。」舍利弗長老預知此事,就事先到勒瓦答將會去請求出家的寺院,囑咐那些比庫:「諸賢友,假如勒瓦答來請求出家時,請讓他出家!我的父母是邪見者,怎麼可能向他們問許可呢!我就是他的父母。」後來,勒瓦答在迎親的返途中機智地逃跑去出家,並順利的到那座寺院出家。由於擔心親人找到,小小年紀的他,在向比庫們學取直到證阿拉漢的業處後,獨自遊行到三十由旬 遠的咖迪拉林(Khadiravana) ,在那個雨安居三個月當中,他證得無礙解俱的阿拉漢 。由於有這個先例,南傳佛教在傳統上,假如父母不是佛教徒的話,即使欲出家者未經父母許可,也允許他們出家;也有一些僧團在欲出家者認一對佛教徒的義父母后,向他的義父母請求同意後,僧團就接受他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