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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23經 遍知經

漢譯經文相應部22相應23經/遍知經(蘊相應/蘊篇/修多羅)(莊春江譯)

  起源于舍衛城。

  「比丘們!我將教導應該被遍知之法,以及遍知,你們要聽!

  而,比丘們!什麼是應該被遍知之法?比丘們!色是應該被遍知之法,受是應該被遍知之法,想是應該被遍知之法,行是應該被遍知之法,識是應該被遍知之法,比丘們!這些被稱為應該被遍知之法。

  而,比丘們!什麼是遍知?貪的滅盡、瞋的滅盡、痴的滅盡,比丘們!這被稱為遍知。」

漢巴經文比對(莊春江作):

  「所知法(SA.72)」,南傳作「應該被遍知之法」(pariññeyya dhamma),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應該完全地理解之事」(things that should be fully understood)。按:此處之「法」(dhamma),不是指「正法」,而是指「事情」,故譯為「應該被遍知之法」,即「應該被遍知之事」。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