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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破神品第二

破神品大意    此論破邪顯正論體當中略有二門:第一前品申佛漸舍教門明于顯正,第二《破神品》以下皆屬破邪。前明漸舍教門者或說二義或三義。言二義者,一明舍罪,二明舍福。或說三義者,一舍罪、二舍福、三明能舍福的無相智慧。破邪門中也有二義和三義:言二義者,一是破神,二是破法。言三義者,一破神,二是破法,三是破空。言破神者即是破我,外道名為神我,故破神即是破我。然古印度各種外道說有大神我和小神我兩種神我。大神我者就是造物主,如有外道說:大自在天能造萬物,一切天地人物皆是大自在天所造。又有異教說言:大梵天王能造萬物,一切眾生皆是梵王所生。現在的天主基督教也這樣說:一切天地人物皆是上帝所造。因其說能造宇宙萬有,故名大神大我。言小神我者,就是說每一個人每一個眾生都有一個我,都有一個靈魂,另外更有一般的泛爾凡夫,根本不信任何教派,但卻相信有個我或相信人死後有神鬼,這都屬于小神我的范疇,因其不能創造萬物,只負個人所造的善惡罪福責任,所以名為小神小我。這里,不管是造物主的大神大我,或是靈魂般 的小神小我和世俗一般人認為的有個實在的我,佛教一概予難否認,並痛加破斥。從這個意義上說,佛教可說是無神論者。近代著名學者章太炎根據佛教義作《無神論》,是對佛教有深刻見解的。    有人說:佛教里不是也說有各種各樣的鬼神嗎?如說有無神地神,山神河神及諸餓鬼等等。是的,佛經中是說有各種各樣的鬼神,但佛經所說的鬼神與上述各教所說的鬼神有本質的不同,外教所說的神不是指萬能的造物主,就是指恆常不變的實我或靈魂。造物主式的大神,是有是無難以肯定,無法證實,宇宙萬有是不是梵天、上帝所造也能以肯定,無法證實。這是關于宇宙萬有本體論的問題,這是科學哲學范疇內的問題。要有確切理論的證明才行,不能只憑信念和傳聞,不然那是站不住腳的。每一個每一個眾生都有個實在的我,都有個恆常不變的靈魂。雖不牽涉宇宙本體論,但這也是無法肯定,無法證實的問題。以佛陀的現證觀察,那都是不存在的,都是虛妄分別產生的,所以佛教經論中對這些大神小我一向是破斥的。佛經中所說的鬼神,既不牽涉宇宙本體論,又不是永遠不變的實我靈魂。佛教所講的鬼神和人道、天道、畜生差不多,都是六道眾生在三界內相互輪轉受苦,都有一定生死罪福,壽命無常,不得自在。鬼神道和人道差不多,有貧有富,有苦有樂,有大福報有大威力名大力鬼神,如佛經中常說的天龍八部阿修羅就屬于這一類,佛教徒並不崇拜他們。這此天龍鬼神大都是佛的皈依弟子,護持佛法。另一類是孤魂餓鬼,罪障深重、沒有福報、窮苦潦例、顛沛流離,沒有住處、沒有飲食,名為惡道受苦眾生,處境還不如一般畜類,更不能說如人了。上述兩類鬼神的傳說,在釋迦佛出世以前就很流行,佛陀在世時既不否認他們,也不崇拜他們,反正佛弟子是不許供奉天地鬼神的。在佛教看來,相信這鬼神也可以,不相信他們也可以,總的來說,天地鬼神在佛教中是沒有地位的。    三論破神不同。三論皆破神,但三論破神不盡相同。《中論》破神名破「本住」,是破一分外道和通常人執著有個實我靈魂住在人身中,為什麼叫「本住」呢?是說本有個實我或靈魂,故名為「本」,這個神我就住人身中,故名為「住」,這就是通常人認為的實我,名叫「本住」。又釋:神出眾生作根本,眾生依賴此神才得有生命存活住世,故名本住。破本住就是破神就是破我。《十二門論》破的是大我大神,名大自在天,是造物主。彼論述外人言:「眾生從自在天生,苦樂亦從自在天生。」論破云:「而實不爾,但(眾生)自行苦樂因緣而自受報,非自在天作。」《百論》破神是破的小我小神,是外道所立有特定意義的神我,可說就是破有靈魂,詳在後破,這里就不多說了。    為什麼要破神呢?略明三義:一者《般若·等學品》說:「譬如我見中悉攝六十二見」。六十二種邪見皆以我見為本。以有我見故便有貪嗔,以有貪嗔故就要造業,以有業故就要受生老死苦,故知神我執見為生死根本,今破根本則枝末自枯,故後文說:「如是舍我名得解脫。」二者古代印度有數論派和勝論派蓋是外道大宗,盛行天竺。數論派經名《僧佉》有十萬偈,立二十五諦,以神為主。勝論派經名《衛世師》也是十萬偈,明六諦為宗,同是以神為主。今破外道破其盛行者,就盛行中先破其主諦,主諦被破,其余諸義自然崩潰。三者就佛法明修觀說,佛法無論是小乘還是大乘,都是先明我空後辨法空,今品破神就是說明天我,後破一異根塵等義是辨明法空,為說明無我觀法,是故破神。    在《舍罪福品》後破外道神我有哪些意義?凡有五意:一者就賓主而言,前品是提婆升座立三寶義,外人為賓問難,然而外人問難,難無不摧,有問必答,外人反遭其殃。今第二《破神品》是外人為主立于神我,提婆問難,而是立無不破,答無不屈,故次第而來。二者諸佛菩薩說法教化,本為眾生離諸縛障,得于解脫。而眾生的縛障凡有二種:一是業障,二是煩惱障,前舍罪福是解脫業障,今品破神是除其煩惱障,煩惱雖多,身見為本,故次破神。三者為成就前舍罪福義,故次有此品。外人不甘心舍福,依外人意見,罪福是神我所作,神我是能作善惡者,既有能作福業的人,就不應舍所造的福。外人既以神我救上舍福,論主為成就舍福所以破審。又前品舍福明無真常的福,此品破神明無作福的人,人法俱空方成舍義。四者因辯論次第生起,上品最後說「無相最上」,就是說一切法空無相為最上。外人不接受此言,不同意罪福皆空,便立有神我,今破其所立的神我,以成就前文「無相最上」的理論,故次有此品。五者為普遍解釋一切大小乘經破我明無我義。此論一方面破外道邪見神我,另一方面破一切凡夫和初學佛法執有我者,明無我義。    有人懷疑:若外道和世人說有神我、靈魂和顛例邪見者,不知眾生究竟是有個我呢?還是沒有個我?若是真實無我,那麼,出家修道、行善作惡,誰持戒?誰犯戒?誰受因果報應?這豈不是落斷滅嗎?    今答:諸法無我,這是佛陀的教導,眾生雖無有常住的神我或靈魂,而有無形的精神善惡之心,善惡之心為動之主,天堂地獄以心為本,因果報應由心識所造,也由心識相繼。眾生當前一念之心是虛妄不實的,是無常生滅的,故罪福有而不常,雖滅而不斷,這就是佛教世諦正見。故《維摩經》言:「說法不有亦不無,以因緣故諸法生,無我無造無受者,善惡之業亦不亡。」惑者又問:無常的意識,雖是善惡之心,善惡的心是無常的念念不住,前者造善惡業的主,為何使未來的心識,橫受過去的善惡業報?這好似張三造業,李四受報!答曰:不然,原來報應之道,不可思議,這是諸佛菩薩的現量境界,豈是初學凡夫所能知曉。今依經論而言,經云:六道眾生以心為主,無常的心識念念生滅,作為一個人來說有前生後世的不同,就因果流轉而言,前後相續還是一心。前心可不待後心的存在,後心必因前心而有,心心相續,永無窮盡,所以眾生生死無窮,因果相續不斷。譬如劫初谷種,能生後世無窮稻谷。神無不滅,心無不因,因前谷而有後谷,亦因前心而有後心。類推稻谷以知人,知人足以明曉無神。所以經云:「一切諸法本,因緣空無主」,「無主」教導豈不是無我無神無靈魂嗎?    《維摩經》言:「四大無主,身亦無我」。故知眾生虛妄,實無有我。眾生所謂的我者,只是在四大五陰上安立個名字,假名為人,假名為我。如經說:「無人相、無我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五陰也叫五蘊,就是色、受、想、行、識,不出物質和精神兩種,色屬物質,就是地、水、火、風四大,受、想、行、識是精神,就是心法。五陰是眾生因果報應的寫照,也是因果報應的場所。今生的五陰是前生五陰的繼續,眾生前世造善業,今生五陰身便受樂報,前世五陰身造惡業,今生五陰身就受罪報;今生五陰對于來世也是如此,眾生今生多作善業,來世五陰身多受樂報,今生五陰身多造惡業,來世五陰身便多受罪報,來世的五陰身是今生五陰身的繼續。其實眾生多劫流轉生死,只是一個人的心念前後繼續,只是一個眾生的五陰在轉變相續,怎能說是張三造業李四受報呢?由此可知,眾生的生死輪轉,因果報應,只是五陰的生滅相續,無常變遷,並沒有什麼靈魂及以神我。如《中論·觀邪見品》說:「但五陰和合故假名為我,無有決定,如梁和合有舍、離梁無別舍。如是五陰和合故有我,若離五服實無別我,是故我但有假名,無有定實。」《觀邪見品》又說:「五陰復生五陰,是五陰次第相續。如眾緣和合燈炎,眾緣不盡,燈則不滅。」《智度論》卷十二說:「汝言今現在人識新新生滅,身命斷時亦盡,諸行罪福,誰隨誰受?誰受若樂?誰解脫者」今當答汝,今未得實道,是人諸煩惱覆心,作生因緣業,死時次第相續五陰生,譬如一燈更然一燈。又如谷子生,有三因緣,地、水、種子。後世身生,亦復如是,有身、有漏業、有結使,三事故後身生。是中身業因緣不可斷,不可破,但諸結使可斷。結使斷時雖有殘身殘業可得解脫。如有谷子有地,無水故不生,如是雖有身有業,無愛結水潤則不生,是名雖無神亦名得解脫。無明故縛,智慧故解,則神無用。」故知眾生生死流轉只是有惑業的五陰次第相續,沒有靈魂,沒有主宰的實我。    甲一 總立總破    乙一 外人總立    外曰:不應言一切法空無相,神等諸法有故一一修妒路    上品末,論主說:空無相慧最高最上,外人不同意此言故立有神。此文是外人總立,既立有神又立有諸法。就外人立中兩句話,即為二義:一是不同意論主的空無相義,故云「不應言一切法空無相」;二是立有神我及諸法,故言「神等諸法有故」。「神等諸法有故,」這句話,近指《破神品》,遠說通指以下各品,以下各品皆是說有,皆是外人所立,以對抗論主空相義。論著破斥以下各品諸法是有,都是為的成就空無相義,可謂兩軍對陣,各顯威容。    迦毗羅、優樓迦等方:神及諸法有,迦毗羅言:從冥初生覺,從覺生我心,從我心生微塵,從五微塵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神為主,常覺相、處中常住不壞不敗,攝受諸法。能知此二十五諦即得解脫,不知此者不離生死。優樓迦言:實有神常,以出入息視詢壽命等相故則知有神。復次,以欲恚苦樂智慧等所依處故則知有神。 是故神是實有,云何言無?若有而言無則是惡邪人,惡邪人無解脫,是故不應言一切法空無相。    注文分為三段:第一有兩句,敘外人總立「神及諸法有」,就是主張我法皆有,反對論主所說「一切法空無相」。從「迦毗羅言」以下,第二解釋外人分別建立我法皆有。「迦毗羅」此云黃頭仙,是數論派的創造人,立二十五諦義,前已略解,今不重複。「神方主」,是說明雖有二十五諦,就中以神為主,前二十四諦是諸法,最後一主諦就是神。這是解釋偈本「神及諸法有故」,故須具列二十五諦。釋神我主諦,文有五義:「神為主」者,第一正明有神我,「常覺相」是第二說明神的相狀,神以何為相?神以知覺為相,知覺就是神的義相,神常知覺,無有不知覺時,故言「常覺相」。「處中」者,是第三說明神的住處,神在何處住?神在人身眼耳鼻等十一根中住。「常住不壞不敗」,第四說明神的本體是永恆的,是常存的,永遠不壞不敗。「攝受諸法」,第五明神的作用,神的作用,神能攝持受用諸法,能統率諸法,一切諸法皆屬于神,皆為神我所有。具此五義就是數論派所主張的神的定義,「能知此二十五諦 即得解脫」以下,上來敘述二址五諦明理境,此辨別迷悟的根源,「能知此二十五諦」就是能理解這二十五的道理,「即得解脫」,不理解這二十五諦義理的人就「不離生死」。數論師也講因果,也講修道,所以他講離生死求解脫,但雖欲出離不知正法。正如《中論》批判那樣,他們「墮于無因邪因斷常等邪見」,沒有正道。《三論玄義》說:「心游道外,故名外道」,就是不知正法。外人愚痴,以正道為非道,以非道為正道,自誤誤人,而不自知。外人就以這兩句自立破他們而為正道。自立者,「明知此二十五諦」,有人有法,從境生智,能斷生死,求得解脫。破他者,外人謂論主明空無相,無人無法,不知二十五諦,不離生死。這真是自欺欺人,自以為是,如業說為可憐憫者。    「優樓迦言:實有神常」以下,是敘述勝論派立有神。勝論師明六諦義,這里所以不說六諦義者,六諦是通明神所有法,不是正明神義,故不明六諦,今文直以內外相證明有神。言以外相證明有神者,如言:「以出入息視詢壽命等相故,則知有神」。因為有神有我,人才能有出入息視詢壽命等相,若無神無我怎能會有出入息視聽等相,故以出入息等外相證有神。「復次」以下, 以內心活動證明有神,如言:「以欲恚若樂智慧等依處故,則知有神」。此中神為主諦,名陀羅標,是所依處,欲恚苦樂智慧等是依諦,名求那,是能依法。依諦是依主諦而有,就是說,欲恚等意識活動是依神而有,屬于神所有法。因有意識思想活動,證知有神。文中「欲」謂貪欲,「恚」中嗔恚,「苦樂」是內心對外界感受的不同,這都是心理活動。智慧是心理表現,也是神的知覺表現。「是故神是實有」,是總結有神。「云何言無」以下,是外人呵責論主。依外人意:「神是實有,云何言無?若有而言無,則為惡邪人,惡邪人無解脫。試看外人多麼不願講空,其實不解空理永不能出離生死,所以外道永無解脫之日。    乙二論主總破    內曰:若有神而言無,是為惡邪,若無而言無此有何過,諦觀察之,實無有神。    若是有而言無,論主便應有過,實際是無而言無,所以提婆沒有過失。譬如兔角本來是無,說它是無,這有何過?若翻過來說,若有神說有,外人應無過失,今是無而說有,所以外道是惡邪人。喻如本無兔角說有兔角,這豈不是顛倒黑白不實之過!「諦觀察之實無有神」者,言提婆經過詳審地觀察,本來是無神而說無神,所以無過,謂外人無神而言有神,所以是失。外人也相反地說:若有神而言有神,這本來無過,謂論主有神而說無神,所以是失。這是內外紛爭,互相是非,究竟誰是誰非,請看下文,經過激烈的辯論便知分曉。    甲二 破數論師立有神    乙一 破數論立覺相是神    外曰:實有神,如《僧佉經》中說:覺相是神。    「如《僧佉經》中說,覺相是神」者,這是數論師引經立有神。梵語僧佉,此譯為數,因立二十五諦,以數立論故名數論。「覺相是神」,「覺」是知覺,神有知覺的功能,知覺相就是神相,如死人木頭人,沒有知覺相就沒有神,活人有知覺就是神。破數論初次立義始終有七番問答,第一番問答定神覺一義,後六番問答破神覺一義,就六番破中,前四番正破神體,後兩破其譬喻。數論師的以最先出來立義者,略有三意;一者其說最早流行于世故,二者世人多相信故,三者執一為四句之初故。四句者:一、異、亦一亦異、非一非異。    乙二 論主雙定二關    內曰:神覺為一耶?為異耶?    審定對方的主張,為一?為異?這叫定,不能違反自己的主張叫關。如數論師言,知覺就是神,今論主進一步審定外人,你說「覺相是神」,今問:覺和神是一體呢?還是異體?這就叫定關。一和異本是兩種主張,外道不同的教派就有不同的主張,如數論師就主張神和覺是一體,一體又叫同體。勝論師主張神和覺是異體,異體又叫各體,就是各有各的體。數論人既然說「覺相是神」,為防止外人中途改宗,所以論主提出這兩關審定,要求外人必須明確自己的主張,而後方可彼此交辨,如果自己不明確對方的宗旨主張,那將如何辯論批破呢?又提婆善于辯論,辯論之前對外人雙定二關易于取勝,若外人接受審定,便有住宗的困難,若外人中途改變主張,則有自相矛盾的過錯。    論主為什麼要用一異定關呢?這是有重要意義的,這里略述數意,一者外人立義總不出一、異、亦一亦異和非一非異這四個范疇,雖有四種,一異為本,若破一異即總破一切,故舉一異作定關。二者一異是十四難的根本,十四難皆是戲論,為佛所不答,而外道各執一種,今破一異即十四難皆破。又一異為六十二種邪見根本,今欲破邪見根本,故就一異定關。三者各種破法,一異兩難,其言最顯,其義易知,故就一異定關。四者一異攝法很廣,內外諸師立義,多就一異而說,如成實師言,假有即實義和假有異實義。如心與煩惱是一?是異?真俗二諦的體是一?是異?所攝既多,故就一異定關。五者一異兩關最難解通,若定執一種便守宗受負,若不解答也就自然認輸,所以就一異兩義雙定二關。    乙三 外人受定    外曰:神覺一也。    這是接受定關,故答言神覺一體。外人為什麼主張神和覺是一體呢?這原是數論派自開宗以來,相承立義就是講神覺一體,認為合理正確,所以受定。又諸外道皆有執著,言有所住,必然要選擇一種見解作為定論。依數論師意,神和覺原是一物,故言一體,即覺為神,以神為覺,而神和覺的概念意義不同,主宰為神,了別事物名覺,是一物而有二名。    乙四 破數論神覺一義    丙一 無常破    內曰:覺若神相神無常一一修妒路    前文外人總立中說明神體是常,今便破此神體是常。外人立有神,說覺是神相,又說神和覺是一體。今論主用覺無常,破其神體是常,覺是無常,神體是常,這就顯其神覺不一,破其一體義。神覺若是一體,覺是無宗,神亦應是無常,這又破其神體是常。故言「覺若神相神無常」。    此常無常破神中應有五難:一者以神從覺,覺是無常,神也應是無常,現由:神和覺是同一體的原故;二者以覺從神,神體既然是常,知覺也應當是常,但這與客觀事實不符,因為人們有時知覺、有時不覺,如人睡熟時或悶絕時,這時沒有知覺,所以覺是無常,怎能說是覺常?三者覺是無常而神是常,則神與覺異,便不能說覺和神是一體;四者神不常覺不是常,則覺與神異了也不能說一體;五者欲令神覺一義而不能相順相從,則神與覺便是二相,又常又無常,又常又無常這是矛盾的,怎能說是一體?    破神雖有五難,但此處論文只用二難,一是難神無常,破其神常,二者明覺和神是二體,破其神覺一相。又是以神從覺,覺無常故,神亦應是無常,這是破其神常。若神是常,覺是無常,這是一常一無常,常與無常,體相不同,應是二相,怎能說神以覺為相?這是破其神覺一相義。論文沒有說以覺從神,以覺從神,便是破覺,今但破神不破覺,所以不說以覺從神。下文遍不遍義中有二相破,有以覺從神,蓋是前後各用一義,對比便可知曉。    若覺是神相者,覺無常故神應無常。譬如熱是火相,熱無常故火亦無常。今覺實無常,所以者何?相各異故,屬因緣故,本無今有,已有還無故。    注釋中舉熱是火相的比喻,《提婆四宗論》中說:數論師曾引此喻,說明神和覺體相是一,如熱是火相,離熱無火,離火無熱,故熱與火體相是一,以此比于神覺,故知神覺一體,今此天親引來,破其神常,「若覺是神相者,覺無常故神應無常」,譬如熱無常故火亦無常,可謂同引一喻,各有妙用不同。「今覺實無常」是解釋覺是無常義。注文以三文說明覺是無常:一是說覺「相各異故」,覺是知覺或感覺,境相不同,覺相便異,比如知苦的覺相就不同于知樂的覺相,知愛的覺相就不是知恨的覺相,外境不同,覺相各異,變化不居,故是無常。二曰「屬因緣故」,知覺的產生,隨緣不同,因緣不定,皆是無常。第三覺是生滅法故無常,「本無今有」是生,「已有還無」是滅,既屬生滅豈非無常!知覺既是無常,「若覺是神相,覺無常故神也應無常。」    丙二 覺非神相破    外曰:不生故常一一修妒路    生相法無常,神非生相故常    這是挽救上文神是無常的難。神若是有生有滅,可說是無常,神本來就有,本來不生所以是常。故彼二十五諦中說,「從冥初生覺」,覺有于生故是無常,不說神有生處,故神體是常。    內曰:若爾,覺非神相一一修妒路    覺是無常,汝說神常,神應與覺異。若神覺不異者,覺無常故,神亦應無常。    此第二番問答正破神覺一義。論主就二義破之,第一還用常無常破,第二以遍不遍,破今文是就常無常破。覺是無常,而神是常,怎能說神覺是一?上來明神覺一相,覺是無常,神也應是無常,此是得于一體而神墮于無常。今文:若言覺是無常而神是常,這便是神覺不一,「覺非神相」,此是得于神常而失于一體。故常無常前後二難反正皆有過失。此下有三「復次」破神覺一體。    復次,若覺是神相無有是處,所以者何?覺行一處故一一修妒路    這是第二遍不遍破。就遍不遍破也應有五個難題:一者以神從覺,覺不遍故神也不應遍;二者以覺從神,神既遍五道六塵,覺也應遍知一切處事物;三者神不同覺則神與覺異,神則無知;四者覺不同神則覺與神異則「覺非神相」;五者欲令一體而又不相從同,便墮遍與不遍二相。今文唯有三難;一者得有遍不遍義而失一體之宗,二者得一體之示義,又失掉有遍不遍義,三者欲得一體宗義又想得有遍不遍義。便墮亦一亦異的二相過失,可謂開口便錯,動輒皆非。    次釋偈本,「若覺是神相,無有是處」。「無有是處」就是沒有道理。偈意:若說覺是神相是沒有這種道理的,這是總的否定,為什麼這樣說呢?「覺行一處故」,這是說明理由,就是說知覺只給在一處所活動,一時只能知覺一處的事物,外人所立的神法遍五道六塵,即遍一切處,而知覺只能在一處起作用,如五道中只行一道,六塵中只知一塵,三受中只覺一受,不能遍知一切處,故言「覺行一處故」。神既遍一切處,而覺只能覺知一處的事物,那麼,這怎能說覺是神相呢?故言「若覺是神相無有是處」。    若覺是神相者,汝法中神遍一切處,覺亦應一時遍行五道!而覺行一處,不能周遍,是故覺非神相。    注文是用的以覺從神破,主要是為說明神和覺不是同一體相,故言「覺非神相」。數論師所說,覺是神相的「相」,是指的體相,相就是體,體就是相,體是相是一個意思,外人主張神法遍一切處而覺法只能知行一處,這覺怎麼能是神的體相呢?    復次,若爾神與覺等一一修妒路    汝以覺為神相者,神應與覺等,神則不遍;譬如火無熱不熱相,神亦如是,不應有遍不遍相。    第二復次是以神從覺破。「神與覺等」的「等」,是相等或同等。以神同覺者,若一定說神與覺同體,那麼,神與覺就應當相等,知覺既不遍知一切處,神法也不應遍一切處。此難與前一難相反相成,前難以覺同神,又說神覺不遍,則墮神覺異體,既不能令神遍覺亦遍,故言「覺非神相」。今以神同覺,欲令神覺一體,便又失去神不能遍及一處切的宗義。「譬如火無熱不熱相」者,熱是火相,火但有熱相,無有不熱的火,神也應這樣,既以神從覺,覺既不遍,神也應不遍,神和覺若是一體,「不應有遍不遍相」。即以此破其神遍。    復次,若以遍,則有覺不覺相一一修妒路    汝欲令神遍,神則二相,覺不覺。何以故,覺不遍故。神若墮覺處是則覺,若墮在不覺處是則不覺。    第三復次二相破,所以有此一破者,外人欲避免前二難的過失,立兩義都周全的主張,一是說神覺一體,二者說神遍覺不遍。外人既雙立二義,故今作二相破。破意說:你說神體遍一切處,而覺不遍一切處,那麼,覺處有神,神就有知覺,若不覺處有神,此神便無知覺,假若是這樣的話,那神應當說有覺相,也可以說沒有覺相,你不應說神但以覺為相,也不應說神是「常覺相」無不覺時!又你說神以覺為相,實則有覺不覺二相,比如火以熱為相,沒有熱不熱二相,若依你所說,神有覺不覺二相,比如火以熱為相,沒有熱不熱二相,若依你所說,神有覺不覺二者,火也應有熱的火和不熱的火兩種,這是沒有道理的。假若無覺之處有神,也應無熱之處有火,這是不可能的事。同時也是自語相違。    丙三 力有力不異破    外曰:力遍故無過一一修妒路    外人這句話,著重在一個「力」字,嘉祥疏說:此「力」字是理的意思,是體的意思。是誰的理?是誰的體?正是覺的理體,此處叫「力」。此中凡有二義:一是「力」,二名「有力。」「力」是覺的理體,「有力」是覺的事用。依數論師意,覺力與神皆常皆遍,若是「有力」事用則不常不遍。以覺力與神皆遍,可以解答上述遍中五難,所以力常力遍可以免上十難。今此文意著重解答常中二難和遍中三難。    解答第一難云:若覺是無常,神是常者,或是以神從覺,覺無常故神也無常,彼答:覺力是常,覺與神一體,神常覺也常,所以沒有以神同覺、覺無常神也無常的過失。解答第二難云:若神是常覺定無常,或者可說是神常覺是無常,言神與覺不是一體,現明覺力是常,與神同常,所以神覺本是一體,沒有「覺非神相」的過錯。第三解答神遍覺不遍難,假若神遍覺定不遍,或可說神和覺是各體,「覺非神相」,其實神遍覺力也遍,故覺為神相,沒有「覺非神相」過,解答第四難者,若言覺定不遍,只是神遍,或是以神同黨,覺不遍故神也不遍,現在說明,覺力是遍,若以神從覺,覺力遍故神也是遍,故沒有覺不遍故神也不遍的過失。解答第五難者,若言覺定不遍而只有神遍,那麼,神在覺處神則有覺,若神在無覺處神便沒有知覺,故神墮覺不覺二相,現在明言,覺力是遍,神只在覺中沒有在不覺中,故神是「常覺相」,所以不犯二相過。外人以有此覺力是常是遍的道理,便能通解以上遍常諸過。    數論師所以言神與覺皆常皆遍者,他們主張神和覺是同一體,統率義叫神,了知義名覺,只是名義不同,沒有別體。此統率的神既常既遍,此神即有知覺的理體,故此覺體也常也遍。然在實際事用中,人們有時知有時不知,知也不能遍知一切,故「有力」是不遍是無常。    有處覺雖無用,此中亦有覺力,是故無無覺過。    注釋偈本:「有處覺雖無用」,是說有的處所雖然沒有事實知覺之用,「此中亦有覺力」,此無知覺當中也有覺力的理體或理性,這就是說覺力遍一切處,所以沒有「無覺」的過失,覺力既遍一切處,神也是遍一切處,故神只在覺處,不在無覺處,所以神沒有覺有覺二相過。    內曰:不然,力有力不異故一一修妒路    此破數論師的「力」遍「有力」不遍。「不然」是與總的否定。「力有力」是重捉數論師的說法,「不異」二字是正破。數論師說:力和有力不同點,「有力」是事用,「力」理體,是體用的不同。「有力」不遍而覺力遍,所以有些處所雖沒有知覺的「有力」事用,而有覺力的理體,覺力的理體是遍一切處的。論主不同意這種說法,認為不正確,應與以否定。故言「不然」。為什麼講這種說法不正確呢?論主說:「力有力不異故」。這大意說:有體必有用,有用也一定有體,體和用不應是分離的,應是同時同處存在的,故言「不異」。覺力是覺體既遍,「有力」是覺體的用也應當遍,用不離體,為什麼說覺的事用不遍呢?這是「有力」不異「力」也是以用從體,體遍用也應遍。假若「有力」的事用不遍,那覺力的理體也不應當遍,這是以體從用,也是「不異」,無有用怎能說明有體?用既不遍,體也不應遍,何以故?「力有力不異故」。假若體遍用不遍,「有力」不遍故「力」也不遍,則覺成不遍,還墮遍中五難,神還墮在覺與不覺二相過失中。假若「有力」不遍,「力」也不遍,覺既不遍,覺便無常,還墮常中五難,覺墮無常故神也無常。外人若令力遍力常,同時也能令有力也常也遍,才能免去十難,不然的話就難以免上十難。    若有覺力處,是中應有用,而無用,是故汝語非也。若如是說:覺無用處亦有覺力者,但有是語。    注文:「若有覺力處,是中覺應有用」,這是說有體就應當有用,你這話是不對的。「若如是語,覺無用處亦有覺力者,但有是語」。假若你這樣說:沒有覺的作用處所,也是覺體存在,這只是一句空話。沒有知覺的作用表現,怎能知道有覺體的存在,這豈不是空話!    丙四 神墮生相破    外曰:因緣合故覺力有用一一修妒路    神雖有覺力,要待因緣故乃能有用    這是外人挽救上文「力有力不異故」的責難。外人解釋道:覺力雖與神體相等,神遍故覺力也遍,覺力雖遍,無因緣故覺力無用,要待因緣條件結合故覺力才能有用。覺力縱遍,以無因緣條件,故有力不遍,沒有事用,所以力與有力不同。    內曰:墮生相故一一修妒路    若因緣合時覺有用者,是覺屬因緣故則墮生相,若神覺不異,神亦是生相。    本無今有為生,神雖有覺力,若無因緣和合便無知覺作用,若待因緣和合時覺有用者,此覺便屬因緣,若屬因緣「則墮生相」。待因緣和合而有的知覺,這就是因緣所生法,因緣所生法就是無常。若覺墮生相,覺與神同體,神也墮生相,神也是無常。假若是這樣,神常神遍皆不能成立。    丙五破燈喻    外曰:如燈一一修妒路    譬如燈能照物不能作物;因緣亦如是,能令覺有用,不能生覺。    外人說因緣只能助發覺力起作用,並不能產生覺力的體用,故覺不墮生相。譬相燈只照明物體,並不能產生物體。佛教中的真常派說:眾生本有如來藏自性清淨心,為煩惱覆藏,假緣得顯。如來藏是本有,緣不能生,可假緣助顯,這與外道所說大同。    內曰:不然,燈雖不照瓶等,而瓶等可得,亦可持用;若因緣不合時,覺不可得,神亦不能覺若樂,是故汝喻非也。    色聲香味觸五塵成瓶,在暗定無燈時手摸也可得到瓶,這瓶也可有用處;若因緣條件不具足時,就不能證明有知覺存在,更不會不知覺的作用,若因緣條件具足時知覺就會產生,也能知苦樂等事,這只能說明知覺從因緣生,還墮于生相,所以燈的比喻不能說明覺力遍常的存在,故言「汝喻非也」 。    丙六破色喻    外曰:如色一一修妒路    譬如色雖先有,燈不照則不了;如是覺雖先有,因緣未合故亦不了。    外人又舉譬喻說:譬如暗室牆上或瓶上的顏色,無燈照時便不明了,就看不見牆上或瓶上的顏色;覺也是這樣,雖遍有覺體,若因緣未和合時,覺相便不明了,也沒有知覺的事用。    內曰:不然,自相不了故一一修妒路    若未有照,人雖不了,色相自了,汝覺相自不了,是故汝喻非也。    暗室中然若未有燈照,他人雖不明了,色相自我明了。又「色相自了」者,假若暗室中這一「色相」是個人,他人無燈雖不明了,而這個人自我明了,自知存在。你數論師覺相,因緣未和合時便無鋒覺用,既無知覺用,便無知覺存在,無知覺存在,故言:「汝覺相自不明了」。自相明了就是識知自我存在的意思。你為何將已經存在的色,比喻不存的覺?因緣不具足就沒有知覺的作用,這怎麼能夠證明有覺相的存在呢?故言「汝喻非也」。    復次,以無相故,色相不以人故為色相,是故若不見時常有色。汝知是神相,不應以無知處為知,無知處為知是事不然,汝法中知覺一義。    注文有二釋:前一釋說明白相明了和自相了明了兩者不同,所以法喻不一致,不能證明無知覺處有覺體,今說有相無相兩者不同,同樣是法喻不一致,也是不能證明無知覺處有覺體。「以無相故」這是重述外人的覺力是沒有知覺相的,故言「以無相故」。你說的覺力不同于暗室中的瓶上色相,燈不照,人不見似乎就沒有色,色相是有的,色相不因為有人知才成色相,「知覺是神相,這就不應以無知處為有知,也就是說不應以無知處為覺,不應以無知處為有神,因為在數論師的言詞中,知和覺的意義是相同的。    甲三破勝論師立有神    破勝論師別立神義。勝論師次數論師以後出來立義,凡有五義:第一此派學說創立比數論師較晚,第二流傳也不及數論派那麼盛行,第三此派立神覺一義有過,便謂異義無過,即主張神覺異義,第五見論主藉異破一,便謂異義很有道理,所以立神覺異義,有五種原因,所以次在數論派後立宗。破勝論派立神,往返回答共有五番,皆是引喻明義,以神我、靈魂等皆是無形之物,不可能拿出來令人識別,只好約義引喻來說明。論主破即就其所引喻而破,引喻被破,而神義即無從建立。    乙一 有牛非牛破    外曰:優樓迦弟子誦《衛世師經》言:知與神異,是故神不墮無常中,亦不無知,何以故?神知合故,如有牛一一修妒路。    勝論師和數論派不同,數論師主張神知一體,勝論師主張神知異師,異體是說神體無知,知體非神,既是各體,故神體是常,知體無常,「是故神不墮無常中」。「亦不是無知」,是神和知結合在一起,神名有知。「神知合故,如有牛」,是引喻說明,如說某人有牛,牛不是人,人不是牛,人和牛異師,但人和牛結合在一起,可說人名「有牛」。勝論師認為:數師派主張神覺一體,覺無常故神也無常,勝論師為避免墮無常,故主張神覺異體,知覺無常,神體是常,「是故神不墮無常中」。神也不是無知,「何以故?神知合故,如有牛」,故神名有知。    譬如人與牛合,故人名有牛。如是神情意塵合,故神有知生,以神合知故,神名有知。    注文解釋「譬如人與牛合,故人名有牛」,比如神與知合,神名有知。這要說明,神是有知的,而不是無知的。「神情意塵合,故神有知生」,這里「神」是神我:「情」就是根,就是眼耳鼻舌身等五根,羅甚多翻作情;「意」意志;「塵」是外塵,就是色聲香味觸等五塵,如是神情意塵四法和合神就有知覺的產生,古人稱這為「四合生知」。既是四合生知,故知是無常,以神與知結合故,神名有知,而不是無知。    內曰:牛相牛中住,非有牛中一一修妒路    外人使用引喻說明其神有知,今但破其所引的譬喻,他那神名有知的說法就自然崩潰。「牛相牛中住,非有牛中」。這是說牛的形相只在牛身中,「非有牛中」的「有牛」是人,人是牛的主人,故人名有牛。「非有牛中」的「有牛」是人,人是牛的主人,故人名是牛。「非有牛中」是說牛的形相不在其牛的人身中。牛的形相只在牛身上,牛的形相不在有牛的人身上,這比喻說:神雖與知結合,但神不是知,知也不是神,知相知中住,知相不在「有知」的神中。換句話說:只有知才能知,神終是無知。這是破外人神與知結合,神名有知的說法,故言「牛相牛中住,非有牛中」。    牛相牛中住,不在有牛中,是故雖人牛合,有牛不作牛,但牛為牛。如是雖神知合,知相知中住,神不為知。汝言神情意塵合故知生,是知知色塵等,是故但知能知,非神知。譬如火能燒,非有火人燒。    這還是說:牛的形相只在牛身中,牛的形相不在有牛的人身中,所以人雖與牛結合,人終不是牛,只有牛才是牛,照這樣講,雖說神與知結合,但只有知才能知曉事物,神終不能知。你說「神情意塵」四合產生知覺,能知色聲香味觸等外塵,這只能說明有知便能知,無有知就不能知。譬如火能燒物,不是有火的人能燒,人若無火就不燒。這里火能燒的比喻兩個意思:一者說明知就能知,無關神知;二者為欲發起外人下文的挽救。    乙二 知即能知破    外曰:能用法故一一修妒路    人雖有見相,用燈則見,離燈則不見;神雖有能知,用知則知,離知則不知。    外人說:「能用法故」,有能用就有所用,這里神為能用,知為所用,知是為神所有的用具。比如人雖有能見的功能,但在暗定中用燈就能見,離燈就不能見;神也是這樣,神雖有知的功能,但用知就知,離知就不能知,故言「能用法故」。    內曰:不然,知即能知故一一修妒路    以情意塵合故知生,是知能知色等諸塵,是故知即能知,非是所用。若知即能知,神復何用?    破上外人說:神是「能用法故」,正明知即能知,「非所用法。」這正說明知體自然能知,不須要神來用,故神無用知之能,知非所用之法。若神有知即應自知,若神無知何能用他?前明神體無知,知自能知,今明神無能用,知自有能,假若如此,神體無知又無能用,神有何用?哪里有神?前文說:「神情意塵」四合生知,那是外人的口氣,今文說:「以情意塵」三合生知,這是天親所說,不承認有神,故只言根塵識三合生知。    燈喻非也,何以故?燈不知色等故一一修妒路    此破外有燈喻。神用知能知,此知應具有二義:一知體是知,二又有能知的功用,人用燈見,燈無此二義,一燈體不能見,二燈也不能知見,燈與知對比,燈和知的意義不同,不能用燈來比喻知,故言「燈喻非也」。    燈雖先有,不能知色等,非知法故,是故但知能知色,若不能知,不名為 知。是故縱有能知,彼能何用?    注文前三句在說明燈的比喻是不對的。燈是無知之物,怎能和知覺相比?「是故但知能知」,這是肯定只有知才能知色等塵境,燈則不能。「若不能知不名為知」這是指的神體,神體是無知的,無知就不能名為有知,說神與知結合,神名有知,今反駁說:既然是知即能知,你說神名有知,你那神的「能知」又有何用?其實,這只是知知,並不是神知,因為神是無知的。    乙三 身中神非馬破    外曰:馬身合故神為馬一一修妒路    譬如神與馬身合故神名為馬,神雖異身,亦名神為馬;如是神知合故,神名為知。    這是說:神與馬身結合在一起,神就名為馬,比如神與知結合在一起,神就名為知。上來第一番明知自知,神是無知,第二番明神無能知,知自能知,今番外人舉神與馬身結合雙救二義:一者神在馬身中神名為馬,比如神在知中神名為知。二者馬身不能知,有神主宰馬才能有知,比如知無神不能知,有神運用知才能知。故神有知又有能,二義俱立,有人問:神馬結合與人牛結合有什麼不同?今釋,人牛結合是兩個身形,兩個靈魂,其義疏遠,今神馬結合只有一個身形,一個靈魂,其義密切,故外人舍疏取密,人不易識。又神馬結合喻,外人可用來反責提婆;若言知自能知,不須神主宰的話,也應馬身自能,不須有神運用,死馬也應能知動!    內曰:不然,身中神非馬一一修妒路    馬身即馬也。汝謂身與神異,則神與馬異,云何以神為馬?是故此喻非也。以神喻神,則墮負處。    外人言:神與馬身結合故神為馬,論主不同意此說,即與以否定。此明外人不知以何為馬。世人正以馬的形相為馬,實不以靈魂之神為馬。勝論師本來主張神知異體,神與馬體也不同,怎能以神為馬?此不能成為正喻,故言「此喻非也」。又神知馬身各體,知為知覺,馬身無知,怎能以馬喻知!「以神喻神則墮在負處」者,前明神能用知,今又說神主牢馬,前神未完,又引後神,名「以神喻神」,即是以過證過,故言「墮負」,即是墮在輸處。再者,我本破你「神知合故,神名有知」,此義我尚未承認,而今你又舉出「馬身合故神為馬」,這兩處神的意義一樣,也是前神未了,又引後神,就是「以神喻神」墮在輸處。    乙四 知合無神破    外曰:如黑氎一一修妒路    譬如黑氎,黑雖異氎,氎與黑合故名為黑氎;如是知雖異神,神與知合故神名為知。    這里須要說明,外人為什麼舍神馬喻更引黑氎,黑氎喻與神馬有什麼不同?必須知道,離神有馬的身形,世人指馬的身形為馬,不以馬的神魂為馬,故知馬身與馬的神魂為二物,可以分離。氎與黑合,就是將氎染成黑色,名為黑氎。氎音牒,是用細毛料織成的布,今稱呢子。既染成黑呢,離呢無黑,離黑無呢,呢與黑已渾為一體,難可分離,故與神馬喻不同。    內曰:若爾無神一一修妒路    以上三番明神無知無能,破神有知有能二義,名為奪破,否定其二義,故名為奪。今此番是縱破,縱然許可神與知合,有知有能,這便都成為知,不更有神,故言:「若爾無神」。又知是知是能,既不是神,縱神是知是能,既同化于知,也是無神。又併,神本無知,與知結合,從知名知者,知是無常,若神與知結合,神應是無常。知體不遍,神與知合,神應不遍。無常、不遍,不名為神,則又是神。又知有能有知,神若不與知合,便無知無能,如果這樣,神與木石無異,與虛空無別,這又是無神。    若神與知合故,神名為知,神應非神。何以故?我先說知即是能知,若能不名神,神亦不名能知。若他合故以他為名者,知與神合,何不名知為神?又如先說黑氎喻者,自違汝經,汝經黑是求那,氎是陀羅標,陀羅標不作求那,求那不作陀羅標。    注釋有三義:第一解釋「無神」。若神與知結合,神名為知,此神應不名神,應名為知,這樣,應只有知而無有神,故言:「若爾無神」。第二互從並同破,「若他合故以他為名者」,神與知合,神名為知,也可說,知與神合知合為神,這樣,知名為神,知外無別有神,還是「無神」。第三違經破,勝論六諦義中神是陀羅驃名為主諦,知是求那名為依諦;依諦是依主諦而有,屬于主諦,如此外言「黑是求那,氎是陀羅驃,氎是物體故是主諦,黑是依諦是依氎而存在,不能離物體而獨立,故是依諦。既有主諦依諦二諦的不同,故言「陀羅驃不作求那,求那不作陀羅標」。例此可說,神雖與知結合,神不作知,知不作神,神還是無知,知也不是神。若言神知結合互作者,便自違你經。

   乙五 有杖非杖破    外曰:如有杖一一修妒路    外人以此比喻救上三難。救第一無神難云:人與杖合,人名有杖,並不是無人;神與知合,神名有知,並不是無神,這道理一樣的,怎能說是無神?救第二互從難云:人與杖合,只能說此人有杖,不能說此杖有人,只能說人能用杖,不能說杖能用人。照例可說:神與知合,只能說神名有知,不能說知名有神,因為神能用知,不能說知能用神。救第三難云:人與杖合,人不是杖,主諦與依諦結合,主諦並不是依諦,怎能破我黑氎譬喻。「如有杖」與前「如有牛」大意是同,而用意不同,人牛取其合意,人與牛合,人名有牛,比喻神與知合,神名有知。今明離意,人與杖合,人名有杖,而人並不是杖,比喻神與知,神雖名有知,而神並不是知。    譬如人與杖合,故人名有杖,不便名杖,杖雖與人合,杖不名為有人,亦不名人。如是神與知合,故神名能知,不但名知,亦非是知與神合故,知名為神。    注有二義:第一明人與杖合,第二明杖與人合,各有二句,神與知合也是如此。第一明人與杖合故人名有杖,外人正用此句,比喻神與知合故神名有知,外人但用此句。「不但名杖」,意謂不是無神,以此挽救第一難。第二明杖與人合「杖不名有人」,意謂杖雖與人合,也只能說人名有杖,不能說杖名有人,也不能說杖就是人。比喻知與神名,神名能知,也不是但有知而無神,也不是「知與神合,名知為神」。這都用來挽救「若爾無神」的。    內曰:不然,有杖非杖一一修妒路    雖杖與有杖合,有杖不為杖;如是知相知中非神中,是故神非能知。    此破與「如有牛」相同,主要破其與神合,神名有知。雖說杖與人合,但杖自是杖,而人終不是杖;照例可說:雖知與神合,但知自是知,而神終是無知,故言「知相知中,非神中」。最後總結,神終是無知。    甲四 重破數論立有神義    乙一 以神從覺一多破    外曰:僧佉人復言:若知與神異有如上過,我經中無如是過。所以者何?覺即神相故,我以覺相為神,是故常覺無不覺。    數論師重新出來立有神義。數論派執神和覺一體、勝論派執神和覺異體,雖所執各異而皆立有神,這是他們的共同點。數論師前已墮在負處,已經理屈辭窮,今為何又出來辯論?略有四義:一者表明破邪方式有各種不同,自有把同類問題集中在一處破,如《破一品》和《破異品》就是這樣,一品專門破一體的偏執,另一品專破異體的偏執。今品不是這樣,此品是相間破,破了一體執完了又破異體執,破了異體執後又破一體執,破了一體再破異體,這叫間隔破。二者一異兩家主張不同,互相對立,相間出來辯論,表明一異兩家也互相破斥。三者執神覺一體派與提婆辯論,當時理辭屈窮,無言回答時,而異家便出來立義辯論,一體家在座靜聽,聽到異體有大過失不能成立時,便謂一體有理「無如是過」,故又重新出來辯論,後文勝論師重出辯論也是此義。四者數論師中不止一人,前一人雖然辯論輸掉,另有人出來辯論,後文勝論師重新出來,同有此義。數論重開辯論只有三番問答,以前次被破大勢已去,今雖重辯,義難成立。    注言:「若知與神異,有如是過,我經中無如是過」者,數論師靜聽認主與勝論師往返五番問答:異體家總有兩種過失:一是成立有神而喪失有知,成立知覺又喪失有神,故重出立義,說「我經無如是過」。「所以者何」?下是解釋「我經中無是過。」數論派立義,神即是覺、覺即是神,神覺一體。以神即是覺故,所以神不墮無知,以覺即是神故,所以不墮無有神過,這樣,神覺皆立,故言「無如是過」。    內曰:雖已先破,今當更說,若覺相,神不一一一修妒路    覺有種種苦樂覺等,若覺是神相,神應種種。    偈本頭兩句是指前破,前文破數論雖有七番問答,不出二義:一是用常無常破,數論主張神體是常,覺是無常,而言常與無常一體,這是矛盾的。二是用遍不遍破,數論主張神體是遍,覺即不遍,而言遍不遍同體,這照樣是矛盾的。」今當更說「指此文及以下破。」若覺相神不一,「這是說:若覺就是神相,那麼,覺有種種不同的相,神也應當有種種不同的神,可是數論師說神只一相無種種相,這就是矛盾了。今就用此矛盾破他的覺悟相是神。總括數論師始終前後明神覺一體,有三雙矛盾:一是常無常的矛盾,即神是常,知覺無常;二是遍不遍的矛盾,即神體是遍,知覺不遍;三是一多的矛盾,即神是一相,覺有種種相。有此三雙矛盾而說是一體,故招十五種過失,前兩雙各有五種過失已說明,今就一多而論也有五種過失。一者以神從覺,覺有種種覺、神也應有種種神;二者以覺同神,神只一種,知覺也只應有一種;三者若神不從覺為多,則神與覺不一;四者若覺不同神為一,則覺與神便異;五者欲令神覺一體而又不相從同,則神陷亦多亦一,覺也墮亦一亦多。攝此五難略為三義;初二互相從同,保得神覺一體的宗旨,而失去神一覺多的意義,次二互不從同,保得神一覺多的意義,而又失掉神覺一體的宗旨,第三保得神覺一體,也保得神一覺多的宗旨意義,而又陷入又一又多的矛盾之中。保得神覺一體是一義,保得神覺種種是異義,總是矛盾重重,顧此失彼,故其神義,難得成立。今此文中令其以神從覺,以覺多故令神也多。言覺多者,以有苦樂憂喜等不同,故是有多種覺。    外曰:不然,一為種種相,如頗梨(玻璃)一一修妒路    如一頗梨(玻璃)珠,隨色而變,或青黃赤白等。如是一覺,隨塵別異,或覺苦或覺樂等,覺雖種種相,實是一覺。    外人否定多神多覺,主張只有一神一覺。「一為種種相」者,是指一覺體,此一覺體隨緣現有種種相。如一玻璃珠,隨緣變色不同,放在青色物中珠就變青,放在黃色物中珠就變黃;神覺也是這樣,實是一神一覺,隨外塵境不同,故現種種覺相,其實還是一覺。論主前文是用以神從覺作難,令覺多神也多,今此外人意是以覺從神,神一覺也是一,神黨同體,無有多神過,今此外人意是以覺從神,神一覺也是一,神黨同體,無有多神過,也無種種覺體相,只是隨緣變現不同。數論師立義甚精,主張神覺一體,覺就是神,故神常覺體也常,神遍覺體也遍,神一覺體相也是一,只是約義不同,說有神和覺兩個概念。言覺有種種相者,只是隨緣不同現種種相,如玻璃珠隨物類不同現種種色相。    乙二罪福一相破    內曰:若爾,罪福一相一一修妒路    心是知覺的根源,損人之心罪,利人之心是福,故罪福苦樂皆是知覺的表現,若知唯是一相,那罪福苦樂也應只是一相。此文是以罪福二相破覺是一相,也具有五難;一者以罪福從覺,若覺是一相,罪福二者也應當是一種體相;二者以覺從罪福,罪福若是二相,在覺也不應是一相;三者若覺是一,而罪福不是一,則罪福便與覺異;四者罪福若二,覺無二相,而覺便與罪福異;五者欲令覺相是一而又與罪福二相不同,便墮在亦一亦異的矛盾之中。還攝五難以為三關,在初兩難保得一覺,便失去罪福二相,保得罪福二相又失去覺相的一義;次之兩難保得一覺和罪福二相,便墮在違宗的異義;三者保得一覺也保得二相,又陷入亦一亦多的矛盾之中。總之,假若唯是一覺,作福造罪皆是覺相,那罪福也應是一種體相,如果罪福性質不同,那覺相又怎能是一呢!    若益他覺是名福,若損他覺是名罪,一切慧人心信是法。若益他覺損他覺是一者,應罪福一相,如施盜等亦應一。復次,如珠先有隨色而變,然覺共緣生,是故汝喻非也。復次,珠新新生滅故相則不一,汝言珠一者是亦非也。    存心利益他人叫「益他覺」,是名為善為福,存心損害他人叫「損他覺」,是名為惡為罪,一切有智慧的人心里都相信這種道理。若利益他人的思想知覺和損害他人的思想知覺是一種性質的話,布施和偷盜這善惡二相也是一種性質的話,這合乎世間常理麼嗎?這不會有人相信的。此破外人種種相皆是一相。    第一個「復次」是說:你所引的寶珠喻,珠是先有的物體,可以說隨色變相不同,然而知覺屬眾緣所生,緣聚則生,緣散則滅,不是先有之物,怎能以先有之物比喻後生之覺?這法喻不同,故言「汝喻非也」。    第二個「復次」是說:時間的流逝,是剎那剎那地不停叫「新新生滅」。寶珠隨著時間的變化也是新新生滅的,前念的珠不是後念的珠,故也不是一珠;照例可說:前念的覺不是後念的覺,覺也不是固定的一覺,你為何說:「雖種種相實是一覺」?論主只有「罪福一相」一種破,兩「復次」是天親約義演破。    外曰:不然,果雖多作者一,如陶師一一修妒路    如一陶師作瓶盆等,非作者一故果便一也。如是一覺能作損益等業。    「不然」者,不接受論主,否定「罪福一相」的說法,還是堅持一覺有種種相的主張,故言「果雖多作者一」,即是一心一覺能作種種善惡,引喻「如陶師」,通救以上三難。「陶師」是燒陶器的師傅。一位陶師能作出多種瓶盆瓦罐,不因為只是一位陶師所作多種陶器說名為一,也不可因有多種陶器謂陶師也多。照例就可說:不因為覺是一故而所作的罪福也是一,也不可說所作的罪福多故謂覺也多。這樣,前面所設的五難三關皆得解除。救第二有無難者,先有陶師然後作瓶盆等器,也是先有覺體隨善惡等緣作罪福等業,而覺體並非先無今有。救第三非一珠難者,實是一位陶師能作種種瓶盆瓦罐,也實是一覺能作種種苦樂罪福。若言新新生滅不是一顆玻璃珠者,也應新新生滅不是一位陶師,然而百年相續終是一人,千年相續還是一珠。故引陶師一喻,即前注中五難並得解決。    乙三法喻不齊破    內曰:陶師無別異一一修妒路    譬如陶師身一無異相,而與瓶盆等異,然益他覺損他覺實有異相。又損益等與覺不異,是故汝喻非也。    此文指出外人兩種過錯:表明其所說的道理與所引陶師的譬喻不相齊,不能證明外人所立的義正確。一是陶師一身無別異相,陶師本是用來比喻一覺的,陶師一身無異相,汝覺有種種差別異相,如益他覺損他覺苦樂等別異相,故法喻不同不能相比。二者陶師一身無別異而與瓶盆等陶器異,陶器不是陶師,陶師不是陶器,你那益他覺損他覺苦樂等即是覺相,離開知覺就沒有損益苦樂等種種相,離開損益苦樂等種種相也就沒有覺相,這又是法喻不同,怎能相比?故言「汝喻非也」。     甲五 重破勝論立有神義    重破勝論師救有神義來意有三:一者勝論師雖是理屈辭窮,但今思路更生,故出來應辯。二者見論主藉異家道理破一家立義,便謂一家有過,異家無失,故出來應辯。三者勝論師前人雖啞,今另是一人出來辯論。這次勝論師立義與前不同,前次多就異家道理立宗,今此多就表相證明有神,今破但破其表相便顯無神。共有三番問答。    乙一  不知非神破    外曰:實有神,比知相故一一修妒路    有物雖不可現知,以比相故知。如見人先去,然後到彼;日月東出西沒,雖不見去,以到彼故知去。如是見諸求那陀羅驃,以比知相,故知有神,神知合故神名能知。    外人言「實有神」謂道理是實有神。「比知相故」是就一般事相對比推理可知有神。知有四種:一是從現見知,二是從推理知,三是從譬喻知,四是依聖人語知。今此中「比知相」是指推理知的渠道。注文舉出三種推理比知而後以此證明有神。第一種舉人走路,如見有人從東城走向西城而走到了西城,這是一種比較明顯的事相。第二種舉日月東出西落,雖不見太陽像人那樣一步一步地在走,但看它從東到西,以此推理知道日月也是在走。第三舉依主二諦證知有神,神是主諦,苦樂愚智等是能依,以人有苦樂愚智等依諦,由此推理知道必有所依的主諦神。如見大地草木依止于地,比知人的苦樂愚智等依止于神。神與知結合,神名有知。    內曰:是事先已破,今當更說,不知非神一一修妒路    汝法神遍廣大而知小,若神知者,有處有時不知,是則非神。有處名身外,有時名身內,睡眠悶等是時不知。若神知相,有處有時不知,是則非神,何以故?無知相故。汝以知相有神者,空無實也。    此破有二:一是指前破,前文勝論師明神知異體,神和知結合,神名有知,此義前已被破。二者「今當更說,不知非神」者,正是今文破神。勝論師主張神和知各體,神體廣大而知小,假若知覺是神的相,那麼,有的地方、有些時間沒有知覺相便沒有神。故言:「不知非神」。    這是須要說明,數論師和勝論師都說覺是神相,但這個神相的「相」字兩家含意不同。數論師是以知覺為神相,這「相」指的是體相,神是以知覺為體相,知覺也是以神為體相,所以數論派主張神和覺是一體的。勝論派不是這樣。勝論派雖也說知覺是神的相,但這個「相」是標相而不是體相。標相與體相的不同,體相是事物的本身,標相是事物的標幟。一切事物都有標相和體相兩種,如熱是火的體相,火本身是熱的,故名體相,煙是火的標相,見煙知有火,有煙一定有火,有火不一定有煙,故菸為火的標相。勝論師雖說是以知覺為神相,但這「相」只是標相,因為勝論派的神體是無知的,神與知結合神名有知,神和知是各體的,所以知覺只是神的標相而不是神的體相,故下文勝論師引「菸是火相」。    乙二 破比知相    外曰:行無故知無,如煙一一修妒路    如煙是火相,炭時無菸,是時雖無菸而有火;如是知雖神相,若有知若無知,神應常有。    外人救上無知便無神的責難,有正答和引喻二義。「行無故知無」,這是解答無知也有神。舉個譬喻,如菸固然是火的相,但無菸時也有火,以此說明無知時也有神。「行無故知無」者,這里的「行」字當「緣」字講,通常說「心能緣境」,也叫心行于境。這是說:若神緣境時就有知相,若神不行于境就沒有知相,故言「行無故知無」。如煙是火的相,初燒起柴火時必然有菸,但明火過後,到炭火時,這時雖無菸而有火。神也是這樣,神緣境時便有知相,不緣境時便無知相,如無菸時有火,無知時也有神。    內曰:不然,神能知故一一修妒路    若不知時欲令有神者,神則不能知,亦無知相,所以者何?汝神無知時亦有神故。復次,若無菸時現見有火知有火,神若有知若無知,無能見者,是故汝喻非也。    此下有二破:一重破無知有神,第二破共相比知,今文第一。「不然者」,不承認外人無知相對也有神的說法。「神能知故」,言神應當是能知的。「若不知時欲令有神者,神則不能知,亦無知相」,這還如前所說「不知非神」。沒有知覺怎能說有神?假若無知時有神,這神應如木石無知之物,何以故?「汝神無知時亦有神故」。再者,無菸時可以現見無煙的炭火,這是現實是對的,你那神或是有知或是無知,有誰能現見此神?又你那神有時雖無知應有生知之能,炭火無煙不能生煙,法喻不齊,怎能相比,故言「汝喻非也。」    復次,汝說見共相比知故有神,此亦非也,所以者何?見去者去法到彼故一一修妒路    若離去者無去法,離無法無去者到彼。如是見去者曰到彼,必知有去法。若離神無知,是事不然,是故不應以知故知有神。不可見龜而有毛想!不可見石女而有兒想!如是不應見知而有神想!    前文破其無知時有神,今破其「比知相」的錯誤推理。「共相比知有神」的「共相」,人與太陽同有「去相」叫共。見人走去,從東到西,比知太陽也是不停地在走,名為「共相比知」。見草木依地而有,比知苦樂等依于神有,也是「共相比知」。這句是重提外人推理的主張。「此亦非也」是否定這種比如有神的錯誤推理。「所以者何」下是解釋,解釋中有肯定有否定,肯定其人和日月的推理,否定其苦樂知覺依神的推理論,詳見天親的注文。    注文先肯定人同日月的共相推理,次「若離神無知,是事不然」是否定知覺依神的推理,而後便批判說「是故不應以知故知有神」,就是說:不應因為人有知覺就認為有靈魂有神。為預防外人可能這樣說:世間諸物皆有所依,如草木依地,人民依于國家,苦樂知覺不能獨無所依!所以就批駁說:你這樣推理是不正確的,因為不應見鳥身有毛,就推理比知烏龜身也有毛,見正常婦女有兒,推理比知石女也有兒,照例可說:不應見人有知覺,便推理比知有靈魂有神。    乙三 取非手相破    外曰:如手取一一修妒路    如手有時取有時不取,不可能不取時不名為手,手常名手。神亦如是,有時知有時不知,不可以不知時不名為神,神常名神。    依外人意,取是手相,雖有時不取,也常有手。手拿東西叫「取」。比喻知是神相,雖有時不知,也常有神。這是挽救上文無知便無神的責難。此「手取」喻與上煙火喻不同,炭火無煙不能生煙,手雖不取,要取就便能取,故有不同。    內曰:取非手相一一修妒路    取是手業非手相,何以故,不以取故知為手。汝以知即神相,此喻非也。    論主破道:取東西不是手相,取東西是手的作業即作用,手應以五指和手掌為手相。你今以取為手相,這是錯識的,故言「此喻非也」。若無知覺相也有神者,應無五指和掌常有手,這是不可能的。勝論師重出辯論,往返三番,至此便無言對答。    甲六綜合破一切神    嘉祥說:由中舊云此下是勒沙婆外道出來辯論。勒沙婆此云苦行仙,誦《尼犍子經》,此翻無結,亦名離系,是苦行外道,主張亦一亦異。勒沙婆人見數論和勝論等人各偏執一邊皆有過失,便謂亦一亦異沒有過失,故出來立有神義。山中又云:此是一切有神論著群出立有神義,論主便隨立而破,所以是綜合破一切有神論者。    就所破義類不同凡有六章,總括有神論者的理論予以破斥,可謂立的廣泛、破的周詳。第一章外人舉苦樂知覺證明有神,第二章外人舉諸根各取自境證明有神,第三舉異根情動證有神,第四用宿習念證有神,第五以左見右識證有神,第六章舉念屬神證有神。《涅槃經》說:「是諸外道,計神不同,終不離于陰界入」。今此章外人所說的神,皆不離五陰相。以五陰是有為法,有為法有相狀可以用來證有神,無為法無相狀,難以用來證有神。第一章外人舉受陰相證有神,第二舉色陰相,第三舉想陰,第四指行陰,第五指識陰,第六還舉想陰證有神。《成實論·身見品》說:粗思惟者計受是我,以木石中無受,故知有受是我。中思惟者說想是我,苦樂雖過,猶有我相。細思惟者說行是我,以瓶等相雖過,猶思我妙。深思惟者執識為我,知思亦粗,是思雖過,猶有識我心故。若依次第,計色是我應是最粗,因為色陰在五陰中最粗顯故。    乙一破受陰是神    丙一若惱亦斷破    外曰:定有神,覺若樂故一一修妒路    若無覺者則無覺,身觸不能覺若樂,何以故?死人有身不能覺若樂。如是知有身者能覺若樂,此則為神,是故定有神。    外人說:一定是神,若沒有我沒有神,便不有感覺痛若和快樂,人們能感受痛苦和快樂,當知有我有神。身體是物質的東西,它不能感覺苦和樂,死人也有身體,為什麼不能感覺若樂呢?因為神我離去了,由此可見,有身者能覺若樂,有身者就是神我,故知一定有神我。    內曰:若惱亦斷一一修妒路    如刀害身,是時生惱,若刀害神,神亦生惱者,神亦應斷。    這是將神比身破,如以刀傷害人身,或斷頭斷枝,這時人生若惱;若以刀害神,神也感受苦惱的話,身既可斷,神體也應可斷!若言神體無形不可斷,也應神體無形不可惱。    外曰:不然,無觸故,如空一一修妒路    神無觸故不可斷,如燒舍時,內空無觸故不可燒,但有熱,如是斷身時內神無觸故不可斷,但有惱。    「無觸」的「觸」是接觸的「觸」。指兩種有形相的物體相接觸。外人說:「以刀斬身,身有形有觸可以斬斷,神無形無觸故不可斬斷,只可令神生惱。引喻如虛空,如房舍被燒時,因為房舍有形有觸所以被燒,房舍中的虛空就不被燒,因為虛空無形無觸所以不被燒,房舍空中但有熱。    丙二無去破    內曰:若爾,無去一一修妒路    若神無觸身不應到余處,何以故?去法從思惟生,從身動生。身無思惟,非覺法故,神無動力,非身法故,如是身不應到余處。    論主破道:你說神無觸如虛空不可斷者,神也應無觸如虛空不可能走動到別處去,今害身時,神便不能走動趨吉避凶,定要受害。走動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身體能走動,二是思惟要走動。可是身和神各自並不具備這兩個條件,神欲動因形不能動,身能動因無思惟不知動,這樣,神和身都不能走動,那神沒有趨吉避凶的意義,應永遠是受害者。若神可以行動走去,則神應有身,也應可斷。    丙三 破盲跛喻    外曰:如盲跛一一修妒路    譬如盲跛相假能去;如是神有思惟,身有動力,和合而去。    眼睛看不見的人叫「盲」,腿腳不能走路子失叫「跛」。兩個人一盲一跛都不敢行動,須要二人配合,盲人背著跛子,跛子指示盲人走平道。古昔戰爭年代,人皆逃走避難,這一盲一跛就是這樣配合逃走的,今外人引來以救神能動。神無形不能走比如跛子,身無思惟不知走比如盲人,兩者互相幫助相假而去。    內曰:異相故一一修妒路    如盲跛二觸二思惟故法應能去,身神無二事故不應去,是故無去法。若不爾,不如上斷過。    「異相」是說瞎子和跛子是不同的兩個人,有兩個身體,兩人思想,可以協商互助,當然能走,身和神是一個身觸一種思想,不同于二觸二思惟,不能協商互助,故不能行走。「若不爾,有如上斷過」,是說若神無身形也能走的話,那神也應有被斬斷的過失。    復次,汝謂空熱此事不然,何以故?空無觸故,微熱遍空,身觸覺熱,非空熱也,但假言空熱。    上文破其神能動,現在方破其如空的譬喻,又欲引發外人下文的救義,故作此說。虛空實在不熱,神亦應不可斷。虛空若可燒熱,也應可斷,空若可斷,神也應可斷。    丙四 神常應無惱破    外曰:如舍主惱一一修妒路    如燒舍時舍主惱而不斷;如是身斷時神但惱而不斷。    論主說明了虛空無觸不可熱不可斷,外人比喻既不能成立,遂舍空喻又引舍主喻。外人說:如房舍被燒,舍的主人逃出來了可不被燒,只是苦惱,同樣,身被斬斷時神不斷,只有苦惱。    內曰:不然,無常故燒一一修妒路    舍燒時草木等無常故亦燒亦熱,空常故不燒不熱。如是身無常故亦惱亦斷,神常故不惱不斷。復次,舍主遠火故不應燒,汝經言神遍滿故亦應微壞。    這是論主調笑上人不能正確認識神的常義以破其法說。外人說:房屋被燒,舍主生惱,這是符合常情的。正確的說法應是這樣,無常的事物所以被燒,如用草木磚瓦造的舍屋,因為是有為故,所以被燒,舍主也惱,虛空是常法所以不被燒也不應熱,神是無為常法如虛空,故不應斷也不應惱,這才是神常的意義。而外人說:神是常法,又說「如舍主惱,這豈是正確認識神是常法。    「復次」下是注文破神,如房舍被燒,舍主遠逃他處可不被燒,你們外道經中說,神遍滿一切處,這樣便無法避免火燒,神亦應被燒斷壞。這里有兩個方面的矛盾,外人必須承受其中的一種,若神同虛空是常,便不應生惱;若「如舍主惱」。應是無常,則有被燒被斬斷的過失,這二者必居其一。    乙二 破色陰是神    丙一 何不用耳見破    外曰:必有神,取色等故一一修妒路    五情不能知五塵,非知法故,是故知神能知。神用眼等知色等諸塵,如人以鐮收刈五谷。    「必有神」這是外人建立決定有神,理由神能「取色等故」。「取色等故」中「取」是緣意,五情即五根,指內五根能緣外五塵,如眼能見色,耳能緣聲,鼻能取香臭,舌能緣味等,但外人認為:眼等五根都是物質的東西,故五根不能知色等五塵,只有神才能知五塵,如神用眼能見色,用耳能聞聲等。神用五根知五塵,如人用鐮刀收割稻麥一樣。    內曰:何不用耳見一一修妒路    若神有見力,何不用耳見色?如火能燒,處處皆燒。又如或時無鐮,手亦能斷。又如舍有六向,從居其內,所在能見。神亦如是,處處能見。    普通人用眼見色,用耳聞聲等,今外人說:五情不能知五塵,只有神才能知外塵,所以論主反駁說:若眼不能見色,只有神才能見色,那神何不用耳見色?若神不能用耳見色,只能用眼見色,這說明眼就能見,不是神見。假若神能用眼見色,無眼者神何不用耳見色?    注文「如火能燒,處處皆燒」。火以燒為性,逢物便燒,比如神以知見為性,隨根皆能知見,神何不用耳見色?又如何割五谷,或時無鐮,手也能拔。「又如舍有六向,人居其內,所在能見」者,比如三間房屋共有六個窗口,人在屋中在哪個窗品都能看見外面的事物。神也應當這樣,人的六根,猶如六向六個窗口,神在身中處處都應知見,神何不用耳見色?若只是眼能見色,耳能聞聲,這只是眼能見色,耳能聞聲,而不是神見神聞。    丙二 神盲破    外曰:不然,所用定故,如陶師一一修妒路    神雖有見力,然眼等所伺不同,于塵各定故,不能用耳見色。如陶師雖能作瓶,離泥不能作;哪是神雖有見力,非眼不能見。    「所用定故」是說一切事物作用大都是固定的,眼能見耳能聞,這是固定的,舉例陶師雖能制作瓶器然要用泥(選擇一定的泥土作原料)方能作,離泥便不能作瓶。神也是這樣,雖有能見的作用,但非用眼不能見,用眼方能見。    內曰:若爾盲一一修妒路    若神用眼見,則神與眼異,神與眼異,則神無眼,神無眼云何見?汝陶師喻者是亦不然,所以者何?離泥更無有瓶,泥即為瓶,而眼色異故。    若神用眼就能見,不用眼便不能見,假若如此,這只能說是眼見,無關神見,神若不能見,便是盲者,故言「若爾盲」。又若神與眼是一體,你不應言:是神能見,眼不能見。若神與眼是異體者,如人與鐮異,那麼,神則無眼,神無眼故是盲者,故言「若爾言」。汝陶師喻不然者,陶師用泥作瓶,離泥無瓶,用眼見色,離眼有色,兩者既不相同,何能相比?    乙三 破想是神    丙一 如盲破    外曰:有神,異情動故一一修妒路    若無神者,何故見他食果口則生涎;如是不應以眼知味,有眼者能知。    這是外人舉想陰證明有神。「想」是種想像力,古德解釋:取相名想。論主前文責難外人,若眼根不能見是神見者,神何不用耳見,令諸根通用?外人以所司各有定職回答,不得通用。論主便破定職使其定義不能成立。今外人吸取教訓,也采取諸根通用義。此處外人明。一根知二境義。「異根動故」這是說一眼根既能見色,又能知味,即用此證明有神。這是說,眼見他人吃水果而口中流口水,這是眼見知味貪饞的表現,一般的情況,舌能知味,眼見不能知味,但眼見人他人吃桃子,想像那是甜的,不覺自己便流出口水,這叫「異情動」。舌能知桃甜,今眼見別人吃桃便知桃甜,就是一根知二境。眼本不能知味,因眼見桃,神以想像力故知桃是甜,此想像能力是神所有,即是神知,即以此證明有神。    復次,一物眼身知故一一修妒路    如人眼先識瓶等,暗中雖不用眼,身觸亦知,是故有神。    這是說二根知一物,如人先眼見認識瓶子或者是盆,後來在暗中雖不能用眼見知是何物,用手足身分也可得知是瓶是盆,就可以證明有神。眼無知味之能,身無見物之義,然而眼見桃而識味,身觸物而知瓶盆,這都是神的作用,由此故知有神。    內曰:如盲,修妒路中已破    破中有二:第一天親指前修妒路中的「若爾盲」破,第二「復次」下正破。所以說神是盲者,既言眼見他人吃果而口中生誕,則知神與眼各體,是眼見而不是神見故說神是盲。若言是神用眼見名為神見,神何不用耳見,不用鼻見,若神不能用耳鼻舌見,終是眼見而不神見,故神是盲。    復次,若眼見他食果而口生涎者,余情何以不動?身亦如是。    此破外人前文二義即分為二:第一先破外人一根知二塵,如桃子具有色聲香味觸五塵,眼見桃子即知桃味令舌情動者,眼見桃時何故不能即聞香聽聲覺觸,令耳鼻身三情也動?即不能令此皆動便知無神。「身亦如是」,第二破二情知一塵。瓶盆也有色聲香味觸五塵,身手暗中摸觸能知是瓶者,身根何故不能聽聲聞香知味?令耳鼻舌三情也動?既不能令動,故知無神。    丙二 火燒喻破    外曰:如人燒一一修妒路    譬如人雖能燒,離火不能燒;神亦如是,用眼能見,離眼不能見。    這是外人辨解上文「神盲」及「余情何以不動」的責難。意謂:如人雖能燒物,但必須用火才能燒,離火便不能燒;同樣,神雖能見,要須用眼才能見,離眼便不能見,不得聽說用眼見便謂神盲。救「余情何以不動」者,說為燒只能用火才能燒,不能用別的東西燒:人見只能用眼方能見桃,知桃如吃能令舌情動,不能令余情皆動。    內曰:火燒一一修妒路    言人燒者是則妄語,何以故?人無燒相,火自難燒,如風動木相揩生火,焚燒山澤,無有作者,是故火自能燒,非人燒也。    火性能燒,不是人燒;眼自能見,不是神見。若有有火就能燒,無火便不能燒,同樣,神用眼時才能見,若無眼時不有用眼,神就不能見。這只能說明是眼能見,並不能證明有神能見,也不能說明是人燒,只是火燒。    丙三 意知破    外曰:如意一一修妒路    如死人雖有眼無意神則不見,若有意神則見,如是神用眼見,離眼不見。    前文勝論派言:「神情意塵合故知生」即是四種條件具備才能有知見產生。此處言「如意」者,外人意:神見不但用眼,還須要有意,活人有意,死人無意。要神情意塵四緣結合神才能見,你提婆不應難言,火自能燒,眼自能見,假若但眼就能見,死人有眼何以不見?    內曰:若有意能知,無意不能知者,但意行眼等門中便知,神復何用?    此是用意知破神,神便無用。若有意托于眼等諸根中就能見,無意在于眼等諸眼中就不能知見,那麼,意便有知見的功能,神就沒有用處了,神也不能知見。    丙四 無窮神破    外曰:意不自知,若意意相知,此則無窮,我神一故,以神知意,非無窮也。    這是外人說:意雖能知但無自知之能,要有神知意,意不犯無窮過。若無有神誰知此意?若更有第二意知此意,復應有第三意知第二意,如此第四第五推下去便會有無窮的意聚在眼門緣一塵境,這是不應有的,名無窮過。如唯識宗說識有四分,有見分相分,見分能緣相分,還有自證明分知見分,復有證自證分知自證人,按說應有第五分知第四證自證分者,如是第六和七推下去也就犯無窮過。但唯識宗巧妙,令第三第四互知即避免無窮過。今謂:若自證分和證自證分能互相證知,同樣道理,見分和自證分就可互相證知,有何必要再建立第四證自證分?諸經中只說心有能緣所緣,能取所取二者,不說三分四分。外道為避免意犯無窮過,故立一神,用神知意,既被論主所破,三分四分也難成立。見分和自證分若可互相證知,見分和相分為何不可互知?這樣,只須二分便足,不須四分,相分雖是所緣,但它也是識的一部分,不是識外所有,還是心法。又見分相分相依而有,離相分無見分,離見無相分,能緣所緣原是一心,二者不可分離,為何強要分開?識既以了別為義,不同于木石,見分的識成佛時可以轉識成智,相分的識難道就不能轉識成智?若言相分是所緣,無了別義,那麼,就不能說識了別義,也可說識無了別義,或者識半有了別義半無了別義,能這樣說嗎?    內曰:神亦神一一修妒路    若神知意,誰復識神?若神知神,亦是無窮。我法以現在意知過去意,意法無常故無咎。    前文外人說:「眼無意故神則不見,若有意神則見。」天親破云:若有意就能知,這是意知,「神復何用」?外人答言:神能知意,避免意意相知犯無窮過。神是主諦,以神知意不犯無窮過。今論主破道:若須要以神知意,也應當另有神知此神,故言「神亦神。」若另有神知此神,也應當有第三神知第二神,如是神神相知,同樣犯無窮過。這是論文破意。若言不須另有神知此神者,同樣理由,那也不須要有神知此意,二者必居其一。識的四分義亦同此,若證自證分不須第五分知,可與自證分互相證知者,自證分也可與見分互相證如,不須要有第四。若自證分不緣相分只緣見分者,見分何須緣?故眾經只說能緣所緣相二分,無著天親也無三分四分之說,應依聖言量,不應依凡情。    「我法以現在意知過去意,意法無常故無咎」,這是佛法不犯無窮過的說明,佛教主張心是無常,以後意知前意,心意識念念生滅,剎那相續,不斷不常,既不犯無窮過,又無神我,是名正道。    丙五 火星熱相破    外曰:云何除神一一修妒路    若除神,云何但意知諸塵?    這是外人責問:為什麼要除去神,但意能知諸塵?因為論主上文說:「若神知意誰復知神」?若更有神知此神者即犯無窮過,實際這就是破除神,所以外人這里反問論主,你為何破除神,說意就能知諸塵?    內曰:如火熱相一一修妒路    譬如火熱無有作者。火性自熱,無有不熱之火。如是意是知相,雖復離神,性知故能知。神知異故,神不應知。    火以熱為體相,無有造作者,火性自然熱,沒有不熱的火。同樣,意以知為體相,沒有驅使者,無有不能知的意,有意就能知,何必要有神。「神知異故,神不應知」是說:神和知體性不同,神不是知,故神不應知。這是借意以破神,神破不存意,不同他宗破神而執意。    乙四 破行陰證有神    丙一 遍云何念破    外曰:應有神,宿習念相續故,生時憂喜行一一修妒路    如小兒生便知行憂喜等事,無有教者,以先世宿習念相續故,今世還為種種業,是故知有神,亦常相。    行陰的「行」是時刻活動,生滅無常,念念相續就叫「行」。其實就是「思」,總的心理活動就是「行」。「應有神」這是另外一派或另一個提出有神,理由是「宿習念相續故」,這是說:前生曾經習行過,憶念習慣相續以至今生,如人過去世多貪,今生也好貪,過去世多嗔的人,今生也多嗔,故言「以先世宿習憶相續故,今世還為種種業。「若無有神主宰,誰能使其宿世曾習相續至今世。比如初生嬰兒,生下來就知啼哭和歡笑,沒有誰教,自然就會這樣,這都是前世宿作業習慣勢力相續的表現。前生是干什麼的,今生就是歡喜于這行,所有這些都證明有神,神是常存的。    內曰:遍云何念一一修妒路    神常遍諸塵,無不念時,念從何生?    這是縱許神是常遍,而破其念生。外人的神義是常是遍,常貫三世,遍及五道六塵。神既遍一切處,即應常知一切塵境,更無再生念的道理,故:「遍云何念」?神既是遍常應常知一切法,無有不念時,念從何生。    復次,若念一切處生,念亦應遍一切處,如是一切處應一時念。若念分分處生,神則有分,有分故無常。復次,若神無知,若知非神,此事先已破。    上文論主縱其神遍,破其念生。今天親縱許其念生,開二關批破:一是,外人神遍一切處,念也應遍一切處,若念遍一切處,念應一切時遍知一切處的事物,也無須念生,其實這是不可能的事。二者念若不能同時遍知一切處的事物,念若此處生則知此處事,彼處生則知彼處事,這叫「若念分分處生」,「念分分處生」就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念知事物。「若念分分處生」,那麼,神也應當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存在,神若有分,神則不遍,神若有分,神便無常,這樣,就破壞了外人的神義是常是遍的主張。    「若神無知,若知非神,此先已破」者,勝論師主張神和知各體,神體無知,神與知結合,神名有知。今天親重提此義以破神。這兩句話的意思是說:知自能知,神本無知,二者不同;也應念自能念,神本無念。「若知非神」意是說:神若能知,神便成知,不再有神:神若能念,神則成念,也無有神。前破勝論時及「如煙喻」中,多有此義,藉前破後,故言「此事先已破」。    外曰:合故念生一一修妒路    若神意合以勢發故念生,何以故?神意雖合,勢不發者則念不生。    救上「遍云何念」,上破外人此方,偈本和注文凡有三難:第一難云:神是遍一切處的,毀遍一切處,無有不念時,即遍一切處法,為何更要生念?今外人救云:神體實遍一切處,而更生念者,神于此事作意思量則生念,于彼事不作意不思量則不生念,所以神雖遍而還須生念,你為什麼說神遍就不能生念?答第二難,前難云:神遍念也應遍,若念遍一切處,應同時念知一切處法,若念不能一時念知一切處法,是一部分一部分的念知一切處法的,那麼,神也應當是一部爭一部分的存在。神若是分分的存在,神則不遍,神應無常。故今答云:念由緣發,不能與神齊等,神雖遍一切處,要待眾緣具備才能生念,因為沒有一切處眾緣同時具備的原故,所以不能于一時遍念一切處法,神雖一分一分的念知一切法,念自有分,而神無分,故神是遍常。救第三難,前第三難說:神體無知,知自能知,無須有神;同樣,神體無念,念自能念,也不須要神。今外人答道:同樣,神體無念,念自能念,也不須要神。今外人答道:神與知合,名為神知;神使念生,名為神念,神受念名,念不是神,也不是無神。    注文:「發勢發故念生」者,作意思量名不「勢發。」神雖與意結合,若不作意思量當前事物為勢不發,念則不生,若作意思量當前事物名為勢發,念則便生,所以作意思量就是勢發,就是生念的因緣。    丙二 念知破    內曰:雖先已破,今當重說:神若知相,不應生念,若非知相,亦不應生念。    前文已開三門破外人「宿習念」。外人雖有挽救,今當重破,更設二關責問:神若本性就是以知為體相,即自能知一切法,何須與意合作生念而後知?若神自體沒有知覺相,那就等于木石冥頑不靈,又何能生念?從這兩方面講,神都不能生念,為什還說,神與意結合而生念?    復次,若念知一一修妒路    若念生是時知,若念不生是時不知,應念即是知,神復何用?    今「若念知」與「上文」遍云何念兩處偈本破法不同,前奪破,就是否定外人神能生念的說法。言此文是縱破者,縱然許可神能生念而後知,正如天親所說:「若念生是時知,若念不生是時不知,應念即是知,神復何用」。這明明是念知,說有神義有何用!    乙五 破舉識陰證有神    外曰:應有神,左見右識故一一修妒路    如人先左眼見,後右眼識,不應彼見此識,以內有神故,左見右識。    這是舉五陰中「識陰」證明有神。「識」是認識,了別為義。眼有眼識,耳有耳識,眼耳鼻舌身意皆能發識,佛法說識即能識。外人即以此六根六識證明有神,名為神知神識。外人認為:人有兩眼,神用兩眼見知外境。但左眼不是右眼,右眼不是左眼,既有兩眼就有兩眼所見的外境不同,假使有人右眼有病,因敷藥蒙上沙布,暫時不能看東西,這時只有左眼能看東西,過幾天右眼病好了,能看東西了,居然前幾天左眼所見過的人物右眼也能認識。按理說:左眼見過的人物,右眼沒有見過就不應當認識,比如張三和李四二人,張三認識的人物,李四沒曾見過就不應當認識,左右眼也應當這樣,不應左眼見右眼識,但人能左眼眼見右眼識,這是怎麼回事?當知這是因為有神,是神能見能識,所以才能左眼右眼識。    內曰:共答二眼一一修妒路    以彼答此,一答答于二立,名為「共答二眼」。就是說,前文外人言:「合故念生」,神與意合作生念而後知。論主破道:「若念知」,是說:若念生就知,若念不生就不知,這應是念知,神有何用?今即用此「若念知」,即答上神意合故生念,又答此「左眼見右眼識」,用此一答,破外人兩次立義,名「共答二眼」。答破前立,前文說:若念生就能知,念若不生就不能知,這應當說是念知,那里是神知?破「左眼見右眼識」同樣可以這樣說:因為有兩眼,所以才有左眼見右眼識,若無兩眼既不能見也不能識,這只能說明是眼見眼識,那里是神見神識,一答破于兩立,故言「共答二眼」。    分知不名知。復次若爾無知。復次遍云何念?復次若念知。復次何不用耳見?復次若爾盲。復次如左眼見不應右眼識。是故不應以左眼見右眼識故便有神。    注文引前後六處偈本,加當門釋破,釋為七「復次」,即以七「復次」共答二眼。七復次分為三類:初二復次是用後文偈本,第二有四個復次引前文偈本,第三當門一釋,破左見右識。    第一「分知不名知」是破神分知,破意云:神既遍一切處而知只在一處,這只可名分知,不能名為神知。所以然者,一切處多不知,只在一處部分知,應以少從多,多處不知故應名神不知,故言「分知不名知」。今左見右識也是這樣,神既遍一切處,神的見識也應遍一切處,而今是左眼見右眼識,這只能說一部分見一部分識,不能說是神見神識。若以少從多,多處不見不識,就可以說分見不名見,分識不名識。第二復次,「若爾無知」是說:若言一部分知名為神知者,其余有多部分不知,以少從多應名神無知。同樣道理,若一分見一分識名為神見神識,其余有多分不見不識,應名神無見無識。此二偈本見在後文,天親提前共破二眼。    第三復次「遍云何念」?神既遍一切處,應無所不知,那有更生念的道理。同樣,神既遍滿一切,即應遍見遍識,豈應有部分左眼右眼識的道理?第四復次「若念知」,若有念生起就能知,無念生起就不能知,這是念就能知,神有何用?同樣,有眼就能見就能識,若無眼就不見不識,這是眼見眼識,神有何用?此二復次是前破行陰中的縱奪二文。第五復次「何不用耳見」?外人言:神用眼能見,如人用鐮方能割麥。破云:「神何不用耳見」?同樣質問,神用左眼見右眼識,神何不用左耳見右耳識?第六復次「若爾盲」,若言神用眼見眼識,神若離眼便不見不識,這豈不是盲神!此四復次前破色陰是神的偈本。    第七復次「如左眼見不應右眼識,神亦不應此見彼分識」這是天親正破「左眼見右眼識。」破意說:神既遍一切處,應遍見遍識一切法,不應言神此分見彼分識,便神墮分。若神墮分便是無常。    乙六 破重舉想陰證有神    丙一 分知不名知破    外曰:念屬神故神故一一修妒路    念名神法,是念神中生,是故神用念知。    這是外人救上「若念知」的責難。上難云:若念生就知,若無念和就不知,這是念知,神有啥用?故今外人救云:念不自立,必有所依,念依神生,念屬于神,神能用念,以念屬神所有,故念知即是神知,神有有念的功能,豈是無用?這是前文外人舉神意結合生念能知,論主即用「若念知」破神,當時外人理屈辭窮,還未來得及答救,這時另有外道發言,舉左眼見右眼識證明有神,此是論主遂言:「共答二眼」,便雙破二立。用「若念知」一義,既回答了上文外人神意合故念生,又破斥了左眼見右眼識,名「共答二眼」。嘉祥云:此第六破想陰「念屬神」應接第四,這是外人救上「若念知」之難。論主破「念屬神」以後外人才有「左見右識」的立義,論主便回以「共答二眼」,這應是此品最後之義。所以最後明「共答二眼」者,依五陰次第識陰在最後故。又外人立神,言雖有異而大意相同,恐外人立救沒完沒了,故最後通指以前諸破以破「左見右識」。你雖有多種立義,道理總不出以前六門所破,所以天親以前後中七復次以破「左見右識」,今「左見右識」在五者,或是梵文有識。否則或是譯者之失。    內曰:不然,分知不名知一一修妒路    若神一分處知生,神則分知,若神分知,神名不知。    神體既遍一切處,念知生只在一處,名「一分處知生。」「一分處」者,三界、五遍、六塵中一處知生。若只一分處有知生,神只能知一處塵境,多分處神無知不知故言「分知不名知」。    丙二 無知破    外曰:神知非分知,何以故?神雖分知神名知,如身業一一修妒路    譬如身分手,有所作名為身作,如是神雖分知神名知。    這是外人強調,神雖在一處有知也叫神知;如人的手是身的一部分,名為「身分手」,若手有所作也叫身業作。    內曰:若爾無知一一修妒路    汝法神遍意少,神意合故神知生,是知與意等少,若以少知神名知者,汝何不言以多不知故神名不知!又汝身業喻者,此事不然,何以故?分有分一異不可得故。    你們外道法中說:神遍滿一切處故是多,你們說:意、念、知局限在一時一處故是少,你若以多就少名神為知的話,更應以少從多名神為無知。「分有分一異不可得」,就是部分與整體皆不可得,上義第一品中已說,後文一、異兩品中還講,既是無所有不可得的法,怎能用來作比喻!    丙三 分燒不名燒破    外曰:如衣分燒一一修妒路    譬如衣一分燒名為燒衣;如是神雖一分知名為神知    此是外人欲救以多從少難。外人的意見:如一件衣服,被燒了一個窟窿,名為「衣分燒」,同樣,神雖只有一分處知,也名為神知。由此可見外人立義已窮,沒有什麼新招,後所立義,大多與前雷同。    內曰:燒亦如是一一修妒路    若衣一分燒不名分燒,應名分燒。汝一分燒故衣名燒者,今多分不燒應名不燒。何以故?是衣多不燒,實有用故,是以莫著語言。    有兩種例證,一者按實際情況說:若一分燒應名分燒,不名為燒,若言衣被燒了,不加用簡別詞,這就意味著整件衣服全被燒了。二者若以一分燒名為燒者,更應從多分不燒名為不燒,故言分燒不名燒。一件衣服雖然燒了一個窟窿,雖然不甚美觀,但還可以穿,還有遮體御寒的作用,就不能說這衣服被燒了,若是多分被燒,不能再穿,沒有遮體御寒的作用,等于零了,方可以說某件衣服被燒,應以今人開會投標表決為準以多數標為勝,今亦如是,應以少從多,不應以多從少,故外人失理。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