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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經祖語·泰國南藏佛陀語錄 15.和敬品

二○二、見斗諍之害,不斗諍之樂,應齊心和敬,此是佛所說。

注:佛為諸比丘說,諸比丘已見互相斗諍之害,亦已見不斗諍之樂,故同寺同界之比丘,應齊心相和相敬,共住共活,即所謂和敬共住,即可得大樂矣。

二○三、應學和敬法,賢者讚和敬,和敬住正法,不失瑜伽樂。

注:人人應學和敬合群之法,諸賢者亦皆讚嘆和敬之善,若能互相和敬,住于正法,則必得瑜伽之樂,即相應佛法之樂。

二○四、眾和合最樂,護和合亦樂,樂和合住法,必得瑜伽樂。

注:和合與和敬相同,眾人能和合而住,實是樂事。守護和合,不令和合破裂之人,亦甚樂。人若樂于和合,住于佛法,則必得瑜伽之樂,即相應于佛法之樂。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