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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經祖語·泰國南藏佛陀語錄 13.人 品

九七、人來懺悔罪,但受者心濁,瞋甚不受懺,是名積怨結。

注:人有時因無知而犯罪,或因憤恨,或因誤會而犯罪。事後,自知無理,來求懺悔 謝罪,此人確是難得,有上德行,但受者,反不肯接受其懺悔,必欲報復。如是 ,則犯罪者,已無罪,而不接受懺悔者,反成為積集怨結之人。

九八、于諸人類中,到彼岸者少,其它諸眾生,只是沿岸走。

注:彼岸,即大般涅槃之境界。人能修行,達到彼岸者少,只在此岸,即此世間,沿岸而走,終無能渡過苦海,達到彼岸之日。

九九、應修不淨觀,令心堅固住,于身有智見,于世多厭離。

注:欲令心能堅固正住、不驚、不動,則應修不淨觀。(應依師尊修持,不可自修, 恐有誤失入魔,危險甚大。)修不淨觀,則對于自己之肉身,有正智之見解,覺知自己肉身,不淨臭穢、無可愛戀,進而厭離世間。

一○○、能仁不侵害,時時攝護身,如是諸能仁,達無生不惱。

注:能仁即牟尼,亦即賢者之義。賢者時時守護身根、不作諸惡、常造眾善,則無論何位能仁,皆能達到無生之地(即不死之地),永無愛悲與苦惱也。

一○一、父母養育苦,而不孝父母,非法對父母,必墮地獄中。

注:為父母者,皆深愛其子女,竭力教養,雖多諸苦難,乃至命亡,亦終不棄舍子女 ;故為子女者,應當孝順父母,侍奉供養。佛常謂父母即是家中活佛。若有不孝 父母,已是

大罪,若更違反父母誡教,則墮地獄無疑矣。

一○二、諸比丘諦聽:若念佛法僧,則無有驚懼,恐怖及毛豎。

注:人,大多意志不堅強,遇橫逆事,多慌張驚恐,但平時心中,有所信仰皈依,則能保持心境之平靜。故佛教諸比丘,平時應念佛、念法、念僧。或遇橫逆事、意 外事、驚懼恐怖時,即速念佛、念法、念僧,則心有所依賴,不致恐怖驚惶,身體毛豎等事。

一○三、愚人生瞋恨,因望超勝人,故被瞋恨火,焚燒彼自身。

注:愚人,不明白道理,說話做事,皆諸多錯失,故無所成就。既不讀書問人,反而嫉妒他人之成功,更瞋恨天地鬼神之不保佑,怨罵親友社會無情。終日瞋恨怨罵,如火焚燒,其苦惱較被真火焚燒更甚。

一○四、半腹及忍飢,精進適可食;不因食作惡,名人世沙門。

注:沙門是修行人,應當食不滿腹,又能忍受飢渴之苦,有可食時,亦當適可而止, 不可多食。更重要者,不可因食而造惡業,如為欲得食,而殺害生命、偷盜、妄 語等,如是則不可名為沙門。

一○五、人渴染愛欲,喜欲及著欲,造作諸惡業,必墮落地獄。

注:人對于愛欲,無論為色欲、物欲,有大渴染,歡喜愛欲、執著愛欲,則必造作諸 惡,而求諸種愛欲,因造作諸惡之故,終于墮落地獄。

一○六、諸位阿羅漢,住鄉村山林,低地或高原,皆是清涼地。

注:人對于居住屋宅,皆希望廣大華麗。但諸阿羅漢,已斷煩惱,無有貪欲,對于居 住之所,無論為鄉村、或山林、或低地、或高原,皆覺得清涼適宜。普通凡夫, 對于居住,亦可勿太講求,只求實用安身,亦是積福之道也。

一○七、已見老病死,而仍行放逸,則身漸下劣,悲惱無盡時。

注:原文為「天使已通告」,天之義為光明,光明之通告,即告之人必有老病死,既 知此身,必有老病死,則須大力修道,住不放逸。但彼人仍放逸,粗心大意,不依經教。則其肉身,日墮下劣,終于墮落地獄,苦痛悲惱,永無盡時。

一○八、賊造惡被捕,因自業受苦;諸造惡眾生,死後受諸苦。

注:盜賊,當偷竊或劫奪時,在門前被捕,自然必受痛打、監禁之苦。但若不偷竊、 劫奪,而威脅或欺詐而取得者,久之,亦有人發覺,而死後往生惡趣,亦必受諸 苦惱。

一○九、人因生而驕,因財因姓驕,必輕視親族,因此而衰落。

注:人人每有自驕之心,自驕有多種,此偈僅舉出三種,有因父母高貴而自驕,有因 多財而自驕:有因大姓氏而自驕。因其自驕,則必輕視他人,亦輕視其親族,不 相往來,久之,遂變成孤立,無親無友,終必衰落矣。

一一○、不關心諸欲,是名寂靜者,無諸煩惱縛,離貪無亂因。

注:人多專注色聲香味觸,諸種種欲,心意奔逸,不能寂靜。但如能不關心以上諸欲 ,則心志安定,故名寂靜者。因無諸欲煩惱諸縛,故無貪欲,無貪欲,則心無散亂也。

一一一、有威有猛慧,多人尊敬者,若被女色縛,如日羅翭遮。瞇

注:人若有威,有大猛利之慧,自然必為人人所尊敬皈依;但若此人,喜樂女色,被 女色所縛,則所有之威勢及猛慧,必定消失,猶如明月,為羅翭所遮。 瞇

一一二、淨人可遠見,猶如大雪山;不淨人在此,猶如夜射箭。

注:淨人德學俱高,在遠方之人,皆可聞知,猶如大雪山,在甚遠之地,亦可見到。 但不淨之人,雖在本地,本地之人,亦不願見聞,故如夜間射箭,雖在本地射去 ,實不知箭之去處也。

一一三、智者得財物,必分施親屬,因此獲名稱,雖逝享天樂。

注:人各有親屬,愚人得財產,則單獨占有,但智者有財產,則量力資助親屬,故為 諸親屬所稱讚尊敬,有善名稱,而壽終時,更能生天,享天福樂。

一一四、智者決不因,自樂而作惡;淨人雖受苦,亦不因憎愛(而舍棄淨法)。

注:有智能之人,決不因為自己之歡樂,而造作諸惡。淨人亦同,雖因偶然受苦,亦 不起喜愛或憎惡之心,而棄舍淨善之法。

一一五、不智而為利,則不得其樂;愚人自毀利,猶如猴守園。

注:愚人有二種:一、為愚而善。二、為愚而惡。愚而惡當然甚壞,但愚而善,有時 雖欲造善,而反成惡,猶如令猴守園,猴則亂摘園中之果,不問生熟,悉皆摘盡 ,反為惡也。

一一六、人不能處處,而能作賢者;女人于某處,亦能作賢者。

注:所稱「賢者」,皆以為是男人。實則賢人,只能對于某處某事是賢者而已,並不 能處處皆賢、事事皆賢。有時對于某處某事,女人亦可稱為賢者。

一一七、比丘不應懼,背後被譏毀,亦不應被讚,而生得意想(去貪慳瞋嫉)。

注:人既落髮出家為比丘後,自己之生活與社會之關系,自然有甚大之變更。對于外 人之譏毀或稱讚,不必恐懼或得意歡喜,當須一心一意,除去自己之貪心、慳吝 之心、瞋怒憤恨之心及嫉妒他人之心,更須努力斷除煩惱,求證菩提。

一一八、智能銳利人,能明因見果,能速滅諸苦,脫苦難而回。

注:有銳利之智能者,對人對事,皆能明見其因及其非因,亦能在事前,知其結果。 故對于一切災橫苦難,皆能除滅,雖出外遠行,亦必能安全歸回。蓋有銳利之智 慧,能作善因,不作不善因,故能安全歸回也。

一一九、獨居不娶妻,人知是賢者;愚人著色欲,必熱惱煩苦。

注:有妻有子,乃是人生之大累,受苦無窮,故賢者獨居,不娶妻妾、不行婬事。但 愚人多貪著女色,有妻妾以後,亦仍縱情女色,故終生熱惱煩苦,如在牢獄。

一二○、賢者棄五蓋,離煩惱、憎愛、欲及見等等,如犀獨游行。

注:賢者學道,必先棄去貪欲、瞋怒、睡眠、掉悔及疑慮等五蓋,又必棄去隨煩惱( 即輔助情欲,共有十種,即忿、覆、慳、嫉、惱、害、恨、諂、誑、憍等),又 必滅盡憎怨及愛戀之心,更必舍去欲念及諸見,然後心情安定,乃能如犀牛之獨 自游。此之獨自游行,乃心之清明,無執著之游行也。

一二一、愚人作是念,子財是熱惱;實則「我」亦無,子財從何有。

注:人人以為「我」有子女、有財產,則必有熱惱,令人不安。此種見解,雖然亦是 事實,子女與財產,確是使人人不安,但進入更深之見解,則「我」實在是「無 」;天下既無實在之「我」,則「我」豈能有子女、有財產。

一二二、父母是梵天,是子所應供;是子所應供,資助諸眾生。

注:梵天,即大梵天王,依印度所解,乃創造宇宙及眾生之神,但在佛教上所解,則 是創造人。父母是生育子女,又是子女之第一位教師。所以,子女應當供養父母 ,而且父母,亦能資助其它眾生。

一二三、惡未見果時,愚人以為甜;若惡見果時,愚人即受苦。

注:愚人作惡,惡果未報應時,便以為作惡,乃是甜好美食,但惡一報應,愚人則必 受苦,不能逃脫矣。

一二四、無福份之人,有或無技藝,積集大財產,送有福者用。

注:無福分之人,不論有學識技藝,或無學識技藝,刻苦勤勞,積集財產。及其積集 已多,有大財產,反為有福之人所享用,自己勞苦積集,反不能享用也。此類人甚多。

一二五、人不害朋友,則行至何處,鄉村或城市,皆有人供養。

注:友有善友及惡友,人如不侵害友,則為人人之善友。既為人人之善友,則無論行 至何處,無論為鄉村或為城市,必皆有人招待供養。

一二六、人喜惡無慚,不資助于人,彼由此作惡,由惡墮惡趣。

注:人若喜樂于惡,則必作惡,又無慚愧之心,又復不資助他人,以此作惡之因,則 必得其果。其果,即墮落惡趣也。

一二七、人因得教授,而明佛之法,應敬教授者,如淨行敬火。

注:人因有知法者之教授講解,而明解佛法,則應當尊敬此位教授之人,如同婆羅門 (即淨行)之尊敬火。(婆羅門事火為神也)

一二八、人若先作惡,後以善業破,能令世光明,如月出云端。

注:人每有錯說錯作,成為作惡,若能作後知是惡事,從速懺悔,實是善行。如能作 善業,以破所造惡業,則是難得之最善,能令世界光明,猶如月被云遮,能破云 而出于云之上,則光明遍于世界矣。

一二九、坐臥樹蔭下,不應伐彼樹;人若害好友,則是下賤人。

注:人當知恩報恩,若坐臥樹蔭下,則樹已是有恩,不應斬伐該樹。故此人若侵害好 友,其惡比斬樹更甚,必是下賤一流之人也。

一三○、人明前人法,造作諸善業;如是諸人等,不生于惡趣。

注:人若能明解前人之法,無論為佛所說、佛大弟子所說、仙人所說、天所說,而其 法為斷煩惱及行善者,皆可依行之,依此善法而行之人,則不生于惡趣惡地矣。

一三一、人不信智者,佛之所說法,則必至滅損,如商人被騙。

注:此處所謂智者,即佛也。人不信佛所說之法,則不能明白善惡、好壞,終必走入 邪路,而致敗滅損失;如商人被人欺騙,終必敗滅損失相同。

一三二、諸下賤之人,讚己輕視他;因此自驕慢,故為下賤人。

注:諸下流卑賤之人,每好自夸、自大,自己讚譽自己,而輕視他人、譏笑他人。因 此驕慢,故人皆知其為下賤之人也。

一三三、人若明見自,有戒、慧、多聞,則其所行事,必利自利他。

注:人若能自知,自己有持戒、有慧解,又能多聞、多讀書,則其所行之事,必能有 利于自己,亦有利于他人。蓋有戒之人,決不害他人,有智能多聞之人,必能利 益自己及利益他人。

一三四、人有現前智,發無量慈心,依著之煩惱,則能已減輕。

注:人之現前當念之一念,如能住于正智,又能依此正智,發無量之大慈心,對一切 眾生平等慈視,前對于邪惡依著之煩惱,已能減輕甚多,可達到無煩惱矣。

一三五、應遲反速作,應速反遲作,是愚應受苦,因所作不宜。

注:應遲緩而作之事,反急速作之,而于應急速作成,又反遲緩而作,如此作事方法 ,實大不宜,乃是愚人之作事,將來必受苦無疑。

一三六、應遲則遲作,應速則速作,是智應受樂,因所作合宜。

注:應遲緩而作之事,則遲緩作之;于應急速作成之事,則急速作成之,實甚大大合 宜,故此人必是有智之人,將來應受大樂。

一三七、不自殺教殺,不自侵教侵,名慈視眾生,與人無怨執。

注:自己不殺害眾生,亦不教他人殺害眾生。自己不侵陵眾生,亦不教他人侵陵眾生 。此人可稱為慈心視諸眾生,如是之人,與人人皆無怨執冤仇矣。

一三八、依法孝父母,現生賢所讚,此生既壽終,生天受福樂。

注:父母生我、養我、育我、教我、護我,勞苦艱辛,功恩真無限量。若能知恩報恩 ,奉侍孝敬父母,必然為賢人及其它諸人所同讚歎稱譽,將來命終,亦必能往生 天上,享受天界之福樂也。

一三九、能知恩報恩,親近善知識,能助患難友,是名為淨人。

注:人如能知恩,能知有恩之人,又能報有恩之人,再有親近善知識,復能資助救濟 患難之朋友,則為難得之人,可稱為淨人矣。

一四○、人向人借財,而托故不償,謂未曾負債,此人是賤人。

注:人有時無錢,向他人借用,乃是常事。借後不償還,又托故說未曾有借債,如此 無信無義,實是下流之人也。

一四一、聰慧多聞人,依法隨法行,有如是之人,能令眾嚴好。

注:人不能獨居孤處,必須集群而居,互相資助救濟。群眾中,如有聰慧、多聞、多 學識,又能依據正法、實行正法之人,則能使全體群眾,莊嚴妙好,能安居樂業也。

一四二、賢者破貪、瞋、痴及煩惱已,于死無所畏,如犀獨游行。

注:人人皆因有貪心、有瞋怒心、有癡愚心,及有種種煩惱,因而怕死懼死。但賢者 ,能滅除貪心、瞋心、愚心及諸大煩惱,故不怕死,有如犀牛,可單獨隨處游行 。

一四三、若諸根完整,寂滅樂寂滅,名勝魔、魔軍,獲得最後身。

注:諸根,即眼耳鼻舌身意,若不完整,即寂滅亦無益,蓋諸根無作用,非真寂滅。 但若諸根完整,又能寂滅,又樂于寂滅,則名為能降伏魔王,及諸魔軍。此生命 終,不必再生,故名此身是最後身。

一四四、汝若怖畏苦,汝若不愛苦,于露處隱處,則不應作惡。

注:人人皆怖畏苦、皆不愛苦,不願有苦來侵。但苦之來,有其原因,如能去其原因 ,則苦自不能來。苦之原因,在于露處,即有人之處,及于隱處,即無人之處, 不作一切惡,則苦無能發生,無能來矣。

一四五、各方所有人,皆愛己過人,他人亦愛己,故不應害人。

注:無論行至何方,見何種人,皆愛惜自己,過于愛惜他人,如是,則人人皆愛惜自 己。故此為人,不應侵害他人;因他人,亦愛惜他自己也。

一四六、不輕視己利,不望得他利,比丘求他利,不能得三昧。

注:此偈對比丘而說。比丘既出家,雖所得之財利用物,數量甚少,無論好壞,皆當 珍惜,不可輕視,對他人所得之利,亦不望求得。如比丘望得他人之利,則心情煩惱雜亂,不能入定,亦無有定力。三昧即定也。

一四七、不隨著樂境,不輕視他人,是名聰慧人,不輕信不厭。

注:不住著娛樂之境,亦不輕視他人,自以為我勝于他,如是之人,乃是聰慧之人, 一定不輕信他人之言,有事必詳審考慮,亦不輕易厭離,必忍耐處理。

一四八、若著于色欲,沉醉于諸欲;忘身有如魚,不知身入網。

注:人若貪著色欲,又沉醉于各種欲事,則悅喜忘身,至死不悟;有如游魚已被禁在 網里之中,而自己仍不知已被幽禁也。

一四九、已睡醒之人,不見夢中境;所愛人死去,猶如夢中境。

注:夢中之境,即醒時之情感,在夢中發現,醒即消失,猶如自己所喜之人死去,從 法眼看來,亦是夢中之境。只因自己未悟道,妄執為真境,實則夢中與現世之境 ,皆相同也。

一五○、于自妻不足,則必玩妓女,乃至他人妻,此為衰敗因。

注:知足有二種:一為對日常食用之知足。二為不再從事邪淫。但貪淫之人,對于自 己之妻,仍不知足,復再尋玩妓女,又有姦淫他人之妻者。此為衰敗之因,終有 一日,受大苦害。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