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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經祖語·泰國南藏佛陀語錄 09.雜 品

六二、若人執恨怨,謂被罵害我,勝我偷我財,其執不能滅。

注:若人被罵、被傷害、被彼勝過,或被彼偷竊,則心生怨恨,思報復之,如是,則其執怨結怨,永不能滅。惟有看破放下,避之他去,乃能無怨報之苦。

六三、人若不執怨,謂被罵害我,勝我偷我財,其執則能滅。

注:若人被罵、被傷害、被彼勝過,或被彼偷竊,不起怨恨之心,則心中無所執著; 無所執著,則執怨結怨皆滅,無所執怨矣。

六四、火焰風吹熄,不知其所在;猶如滅名身,不知其所在。

注:火焰被風吹熄,或被人吹熄,心皆不能知火焰之所在處;猶如人修行,得滅名及色,亦即能滅假定之名及物質,得涅槃解脫之樂,則亦無人得知名及色之所在也 。

六五、人所有諸蘊,因利益而有;不護則無益,攝護則有益。

注:原文「蘊」字為「根」字,根字在巴利文有時作「蘊」字用,蘊即五蘊,即色受想行識,共五蘊,此五蘊本身,並無善惡,亦即可有利益,亦可無利益,此在蘊 之主人翁,有攝護,則有利益;不攝護,則無利益,甚且有害。

六六、賢者見自己,有可得利益,不應起貪欲,應滅除貪心。

注:人見自己之利益,則起貪欲之心,欲多得、欲速得、得之無窮。故賢者見自己有利益,不可起貪欲,更應滅除貪心,只就應得部份而取,亦不可因此而生貪心。

六七、愚人擇吉時,致失去利益;利益即吉時,星宿有何用。

注:愚人欲求利益,而不思惟事理,反尋擇吉時、待候吉時,致過時過日,反而失去利益。其實,利益本身,即是吉時,取之即是吉時,與星宿並無關系也。

六八、愚人用雄力,強橫取人財,終被閻羅王,拘禁地獄中。

注:人須求財,求財當用學問人格。但愚人無知,只持有雄力,強橫奪取,傷害人命財產,最後必被閻羅王拘捕,禁地獄中,受諸刑苦。

六九、世間諸五欲,以心為第六;若能棄欲心,則能離諸苦。

注:世間之色、聲、香、味、觸等欲,原為自然而有,若心不貪著愛執,則亦無害。 貪著愛執起于心,故以心為第六。若心對于美色、妙聲、妙香、美味、妙觸,能 舍棄貪著愛

執,自然不受因此諸欲之苦。

七○、人為求己樂,而令他人苦;是名為結怨,終不能脫怨。

注:人人皆欲求樂,但惡人之求樂,與善人不同;惡人為求自己之樂,而傷害他人, 如偷人財物、傷害性命、橫取欺詐等等,以為樂事,終因此而結成怨仇,最後, 必被怨結之報應。

七一、人雖富而惰,則如抱小木,而入于大海,終必沉海中。

注:人雖富有財產,但生性懶惰,則財產只有日減,不再增加,學問亦逐日退步;職 業、工作、地位,亦日日退墮,終必貧窮。如抱一小木枝,而渡大海,結果則必 沉沒于海中。

七二、月日及沙門,婆羅門海岸;各各有力量,但女力最大。

注:天然之物,各各有其力量,月及日有明耀之力量;沙門及婆羅門,有忍耐苦行之 力量;海岸有抵擋海浪之力量。但此種力量,不及女人之力量,女人之力量,最 能破壞,亦能成就。

七三、如來為利生,而出現于世;女人及男人,依教行則利。

注:如來世尊,應各世界之機緣,而來示現降生,教化眾生、利益眾生。女人及男人 ,如能依如來之教而奉行修持,則得利益;不修不持,則無利益可得也。

七四、入于人群中,自未知他人,他人未自知,不應心自恃。

注:在群人中,或往村落,自己尚未知他人性格、地位與學問,他人亦未知自己之性 格、地位與學問,切不可有自恃之心,當謙恭有禮,舉止謙和。

七五、人依佛教行,則達吉祥岸;如商人云馬,吉祥達彼岸。

注:人人若依佛之教誨而行,則人人皆得到達吉祥之彼岸,亦如商人,乘騎云馬(即 良馬),能到達吉祥之地。

七六、于法有慧解,禮敬有德人;現生得讚美,來世生善趣。

注:若人對于佛法,以智能了解明白,又能敬禮有德行之人,則在此生中,到處為人 之所讚頌嘆美;又于來世,必得生于善趣,禮樂之趣。

七七、色聲香味觸,及所生法境,是世間誘惑,眾生耽此境。

注:世間之各種色、各種聲、各種香、各種味、各種摩觸,與心相合,而生各種可貪 可愛之境;此可貪愛之境,是世間所最能誘惑眾生者,而眾生亦多耽著在此各種幻境中。

七八、雖有慧如火,于住異地時,應該身如僕,安忍迫害語。

注:若有人,智能如火之光明,但居于異地異國時,無親無友,則須想自己是僕使奴婢,對于迫害語,須安忍聽受,不可逞強,而自害也。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