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經祖語·泰國南藏佛陀語錄 01.我 品
一、不應棄我利,而為他人利;既知是我利,應勤求我利。
注:利有二種:一為己利,一為他利。最善則為能利己利他。不可因利己而損他,亦 不可因利他而損己,應取利己,而不損他。又須先利己,己既有利,而後乃能利 他。
二、如何所教人,應行如所教;調御己最難,應先調御己。
注:人各有所應教,如父母教子、兄教弟等。但如何所教,則自己應該如所教而行, 乃能有領導作用,不可自己飲酒,而教人勿飲酒也。調御人亦然,須先調御自己 ,令不胡作非為,乃可調御他人。因調御自己,是最難事,能調御自己,則能調 御他人矣。
三、賢者先自立,于適當德行,然後教他人,則能不染污。
注:賢者應當啟教訓誨他人,但自己應先能立于德行,然後乃堪能教人。如教人「不 殺生」,自己當不殺生,則教人時,自己不被污染,亦不被人指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