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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命的本質 第三節、生命的本質

第三節、生命的本質

佛教認為,世間萬事萬物的產生和存在都必須依賴各種各樣的條件,這些條件稱為“因緣”。由眾緣和合而成的事物和現象,稱為“緣生法”、“行法”或“世間法”,人的生命當然也不例外。

只要有產生、有存在,其最終結果必然會趨向壞滅。有生必滅是世間萬物的必然規律,即使被認為是永恆的太陽、月亮、山河大地,也終究會有毀滅的一天。物不能常新,花不能常開,人不能長生,命不能常存。世間上找不到任何永恆不變的東西。生滅變易是萬物的本質,這即是“無常”(anicca)。

事物從產生到毀壞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是無常。生命從生到死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也是無常。不僅僅整個過程是無常,即使每一天、每一時、每一刻、每一分、每一秒,乃至每一個剎那,都是遷流變易、生滅無常的。前一剎那已滅去,現在剎那正在壞滅,未來的剎那也必將壞滅。這就是“無常”。

世間萬物都是無常的,它們一直受到生滅的逼迫,所以稱為“苦”(dukkha)。

世間萬物只是生滅變易的一個過程,其中根本就不存在自由自主的實質或本體,即不存在所謂的“我”、“靈魂”、“大我”等,這稱為“無我”(anatta)。

“無常、苦、無我”即是生命的真相,是世間的本質。

    第二章腳註部分:

11 為什麼不直接將名色法叫做身心呢?因為身心只是指生命現象,而名色法則是指一切的物質現象和精神現象,也包括無生命的山河大地、花草樹木等,在範圍上比身心要廣得多。同時,在嚴格意義上講,身心現象還是屬於概念法的範疇,名色法則屬於究竟法的範疇,在表達上要精準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