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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化婚姻與佛化家庭 四、佛教對於家庭的看法

佛教對於家庭的看法

我今天是根據復興宗教的基本立場,同時探討宗教界對於家庭問題及家庭建立的重視,而提出如下的幾點淺見,向各位先進請教。

站在宗教的立場,對於現代的家庭,應作怎樣的努力和怎麼樣的宣導才好。我們的宗教一向被認為是消極的、是厭世的、是逃避現實的,好像是說信了宗教的人,就是屬於脫離人世的。很多人都認為我們佛教是出世的,其實我們是以出世的精神,做入世的服務。

佛教對於家庭的看法,可以分做五點來討論:

一、淨化人間,必定要淨化社會:

淨化人間的目的就是為了要淨化社會,淨化社會的目的是淨化我們的世界。我們希望把對於佛教所說的淨土,能夠在人間建立起來。

二、淨化人間的著力點,是從淨化的家庭開始:

淨化的家庭要從淨化的婚姻開始。在過去的人都認為學佛的人,大概都應該出家,真正學佛的人都應該沒有家庭。其實在釋迦牟尼佛的時代,就分有僧俗四眾不同的佛教徒。只有少數的人,出家修梵行,絕對多數的佛弟子,都是在家人,而對於家庭的組成,就一定是從男女結合的婚姻開始,所以我們在近世以來,都在提倡佛化的婚禮,我們法鼓山便於今年推動佛化的聯合婚禮。我們也編成好一本小書,叫做「佛化家庭手冊」。

三、佛化的家庭必須具備三個修件:

(1)孝敬父母如同禮敬供養三世的諸佛:

佛教徒稱呼父母為「老菩薩」,對於已婚的男女而言,各有兩家的父母。男女有父母及岳父母,應當平等敬養;女的有父母及公公婆婆,必須兩者兼顧。

(2)夫妻之間是同修淨業的菩薩伴侶:

我們中國人說夫婦應相敬如賓,但是在佛教徒來講,夫妻之間彼此互稱同修,互以「我家師兄」和「我家師姊」相呼應,把彼此當做共建幸福的善知識來看,所以應該相敬、相讓、互助、互諒、互相的關懷。

(3)對於子女要像母雞來帶小雞那樣的呵護備至:

我們中國人所說「養兒防老」這個觀念,佛教徒並不贊成。佛教對子女的愛護和教養,目的不是為了防老,乃是為了盡責,因為人的福報與業報,各有因果、各有因緣。父母宜教導兒女孝敬父母的倫常觀念,但不宜指望兒女一定要奉養父母,否則便會因指望而變成失望之時,衍生出無窮的的煩惱。

四、家庭的成員都當各盡各的責任和義務:

現代人在婚後的生活,應該對於三個家庭,負起關懷的責任:

1.就是在婚後由男女兩人組成的小家庭,是夫婦兩人自己的家庭。

2.是對父母的家庭,那要包括父母以及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兄弟姊妹的家庭。

3.是對於岳父岳母的家庭,公公婆婆的家庭。

婚後的男女,都應負起要作父母的責任和義務:

一個家庭如果沒有生育沒有子女,雖然不一定有問題,但就不太像是一個標準的家庭了。作父母的應該有三個條件:

1.若希望子女的身心健康,則在懷孕之前,夫婦倆人都要保持身心的平衡和健康,如果夫婦倆人沒有平衡的身心、沒有健康的身心,對於懷孕後的孩子是很有問題的。

2.在太太懷孕後,佛教徒非常重視胎教,所以孕婦和她的丈夫更應該經常保持身心的平衡和身心的健康,否則的話,胎教就有問題。曾有一位男士說:「丈夫大概不需要作胎教的工夫」,其實丈夫如果對妻子發脾氣,便會影響妊娠的太太,如果正在懷孕中的母親受了丈夫的影響,還要她身心平安,可能就大有問題了。所以夫妻兩人應該共同擔起胎教的責任來,乃至在子女出生之後,一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做父母的人,必須為了兒女的教養,要經常保持心平氣和的健康狀態。

因此,佛教徒也特別重視對子女的管教,做父母除了要平衡和健康的身心之外,應該要以身教、言教來陪著子女一同成長。因此佛教徒把子女稱為「小菩薩」,自己是一個眾生,所以當以迎接菩薩的心態,歡迎子女出生,他們是來成就自己修行的人,是來成就自己修成菩薩道的人,所以稱他為小菩薩,所以要跟小菩薩一起成長。

五、佛化家庭的經濟生活,應該有三個原則:

(一)賺錢的方法

應該用正當的方法,用自己的體力、技能、智能、資本、智慧來謀取生活的所需,但是要儘量避免同時跟在家佛教徒遵守五戒的條件相違背的工作,那就是不可以從事於殺生、偷盜、賭博、邪淫、妄語,乃至於買酒賣酒等行業。

(二)用錢的方向

經濟的收入應該要量入為出,不做守財奴,只知賺錢而不用錢。而用錢當分成四個方向:1.家庭的生活。2.營利的資本。3.留作資產。4.儲蓄生息。

(三)財產的分配

除了家庭儲蓄的經營所需之外,財產應該分三種用途:1.要孝養父母。2.要濟幫助親戚朋友。3.要佈施貧窮供養三寶,做宗教及慈善事業。

在現代社會中佛教化的家庭,應當要有宗教的生活,宗教生活在佛教來講,有三項準則:

1.由佛教化的結婚禮開始。

2.要用佛教化的觀念和生活方式來教育子女。

3.應該要有居家的功課,每天要有定時定數的修持恆課。

這是作為一個佛教化的家庭的一些概念,以上敬請各位宗教界的先進各位教授學者指教。

(1993年9月30日講於輔仁大學主辦「家庭研討會」的「宗教觀對談」會,另外尚有羅光、李夫懋等。本文為內政部社會公司的「社區發展季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