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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稱因明三因說的探討(李潤生)

法稱因明”三因說”的探討

李潤生

本文撰述的目的在探究”法稱因明”建立”三因說”的理論依據,並對其得失作出客觀性與批判性的評價。本文內容,首先指出法稱”三因說”是繼承因明的傳統、依知識論的原理而建立的。繼而把”三因說”的內容及建立的論理依據介紹出來。跟著把”三因說”作個評鑑,指出”不可得因”建立的貢獻、“三類因”分類的失誤、“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的錯謬。最後則嘗試把”三類因”修訂為”四類因”,把”三因說”修訂為”四因說”,以期使”佛家因明”更趨合理,更趨完善。

一、引言

佛家邏輯之學,名曰”因明”。其源出於印度的”正理學派”。傳統學人把”因明”分作”古學”與”今學”。“古因明”與”今因明”之別,傳統以來,都以陳那為斷,此呂澄所謂”通途所謂斷自陳那:前屬古師,後成新說”,正是此意。這是由於唐·義淨在他所撰的《南海寄歸內法傳》中,雖有”法稱重顯因明”之說,但法稱的著作還未譯出,陳那與法稱之間有關”因明”學理上的差異,無從得見,所以對”因明”的發展只能作出簡單的分期。可是時至今日,陳那最主要的著作《集量論》,前有呂澄,後有法尊,分別把它翻成漢文;而法稱的大論(即《釋量論》),及它的釋文(即僧成所撰的《釋量論釋》),也分別由法尊譯出;法稱的小論(即《正理滴論》,亦名《正理方隅》),英文本早已由俄國佛學者徹爾巴斯基翻出,刊於他的《佛家邏輯》的第二卷中。其影響所及,隨著有日人渡邊照宏,出日文本《正理一滴論法上釋》發表於《智山學報》第九、十、十一、十三等期。而於一九五四年,呂贗亦有《佛家邏輯》一文,撮此論的菁華,用散文筆調(按:本是頌文),發表在《現代佛學》中,後再附錄於他所著的《印度佛學源流略講》一書。到了八十年代,中國學人王森,根據蘇聯《佛教文庫》本梵文原文,譯出頌文本的《正理滴論》,楊化群依藏文以散體譯出本論,同時載於一九八二年第一期的《世界宗教研究》裡。於是梵、藏、漢、和、英諸本俱備,陳那的因明學說與法稱的因明學說,一時大白於當世,而其間的同異,亦能條然可辨,所以現代的因明學者,大多把陳那與法稱的因明分為兩個系統:一個是”陳那因明”,一個是”法稱因明”,涇渭分明,不相淆混。

現在我們探討的是”法稱因明”。因為”法稱因明”是繼承”陳那因明”而建立的,所以同樣依”境”(所知對象)的差異,把”量”(知識)分成兩大類別。《集量論》所謂”現及比為量,二相所量故。“《集量論釋》雲:“所量唯有自相、共相,更無其餘。當知以自相為境者是現,共相為境者是比。“如是所知”境”,若非”自相”,便是”共相”,更無其餘。以”自相”為所知對象而構成的知識便成為”現量”,以”共相”為所知對象而構成的知識便成為”比量”,因而把”聖言量”廢除,歸入”現”、“比”。而”比量”方面有”自悟”與”悟他”兩種功能,於是再開成”為自比量”與”為他比量”兩類。“法稱因明”全部承繼了陳那這方面的理論,把整個體系分成”現量”、“為自比量”與”為他比量”三大部分。這就是最主要相同之處。

不過,“法稱因明”在”陳那因明”的基礎之上是有所發展的。如在”比量”的推論形式上,變陳那的”三支”為”二支”,於”為自比量”中略去”喻支”,於”為他比量”中略去”宗支”;同時”宗過”、“因過”、“喻過”均有損益,像其中的廢除”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等過,更為突出。不過,在”因明”發展史上,最具特色的,莫如通過知識論的方法,建立了”三因之說”。所謂”三因”者,就是能夠作為有效推理的基本依據,與”所比義”(即”宗”的”後陳”)構成”不相離性”以證成”宗”的可靠性的,說名為”因”;在一切情況中,能擔當”因”的職能的,經過分析,法稱認為不外三種:一者是”不可得因”,二者是”自性因”,三者是”果性因”,更無其餘。由於”三因說”是法稱所始創,是邏輯與知識論所結合的理論,是”法稱因明”的核心部分,值得我們採取批判性的態度,作進一步的探究。

二、三因說的建立

若依”形式邏輯”,我們只求”三相因”能必然地、有效地推演出”宗”(主張或結論)便已足夠,而不必問”三相因”究竟可分多少類別。就以”假言論式”為例。

大前提:如P則Q

小前提:P

結論:故Q

這便是有效的了。我們只知肯定前項,必然地肯定後項,而不必問P是什么,Q是什么,更不必窮究”P”這變元可分多少品類。同理,我們亦可否定後項而必然地否定前項,如:

大前提:如P則Q

小前提:非Q

結論:故非P

而不必追問P是什么,Q是什么,更無須窮究它們的品類究有多少。可是”佛家因明”並不是純粹的”形式邏輯”,它兼攝著知識論及辯論術的成份,它便得要窮究”知識可分多少類別”、知識的本源、效用、可能性、可靠性等等方面,因此法稱的建立”因三說”是有其歷史傳統的淵源的。如《正理滴論·為自比量品第二》有言:

“複次,三相正因,唯有三種。謂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及果比量因。“(14)法稱把具足三相的、可以證宗的所謂”三相正因”,分為三大類別,亦唯有此三大類別,更無其餘,即:

一者,不可得比量因(簡稱”不可得因”);

二者,自性比量因(簡稱為”自性因”);

三者,果性比量因(簡稱為”果性因”)。

“三類因”的名稱標出之後,法稱並提舉實例,闡述其義:

“此中不可得比量因者,如指某處而立量雲:此處無瓶,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言可得相已具足者,謂餘種種可得因緣,悉已圓具,應可得物,自體亦有。若物自體,既為實有,其餘種種可得因緣,亦實有者,其物自體,定可現見。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體,若為實有,即於所立法能為正因。譬如說言:此物是樹,以彼本是興遐巴故(無憂樹,舊譯申怒波)。

果比量因者,謂如說言:彼處有火,以見煙故。”

首先讓我們理解什么是”不可得因”。依知識論的觀點來說,眼之能見一色,耳之能聽一聲…必須依仗眾多的條件,此等條件具足存在,感官知覺的經驗活動(佛家名之為”現量”)才得成就。如眼之能見瓶相,是必須依仗瓶體的存在,亦必須依仗健全的視覺能力、適當的光度、適當的距離等等條件(佛家名之為”因緣”)具足無缺,然後此種視覺的經驗活動才可以產生。今試借用符號的幫助,解析如下:

設:(i)“此處有瓶體的存在”為”p”,

(ii)“能見彼瓶的因緣悉皆具足”為”t(1-n)”,

(iii)“此處能見瓶相”為”q”。

則眼之能見瓶相的因果關係,可運用下列的命題來加以表達:

p·t(1-n)q(命題1)

以語言表達,我們可以這樣說:“假若此處有瓶體的存在,而一切能見彼瓶的因緣悉皆圓滿具足者,則定可得見彼瓶的相貌。“亦即上述論文所謂”若物自體,既為實有,其餘種種可得因緣,亦實有者,其物自體,定可現見。”

不過,“瓶相可見”或”不可見”雖是”現量”感官經驗之事,可是”瓶體存在與否”(如說:“此處無瓶”),卻非”現量”感官經驗之事,而是”比量”推理的事,我們試以

t(1-n)·~q(命題2)

來表示”現見因緣具足而仍不見瓶相”;又以

~p(命題3)

來表示”此處沒有瓶體的存在”(即論文所謂”此處無瓶”),則可以聯同”命題1”構成有效的推理如下:

p·t(1-n)q

t(1-n)·~q

∴~p

以語言表達:“若此有瓶,而能見因緣悉皆具足,則彼瓶定可得見(大前提),今能見因緣悉皆具足而仍不見瓶相(小前提),(故知)此處無瓶(結論)。“七世紀的這位具聰明睿智的法稱論師,已經理解到這個意義,指出要否定物體的存在非用”比量”不可。構成這種”比量”的”三相正因”名為”不可得因”。如果運用法稱”為自比量”的論式來表達,可以舉例如下:

宗:此處無瓶。

因:以見瓶的一切因緣悉皆已具足,而瓶相仍不可得見故。(16)

“不可得因”是”三相正因”的第一類;其餘兩類便是”自性因”和”果性因”。它們是建立在現代所謂”分析判斷”與”綜合判斷”的理論基礎之上的。讓我們先依法稱所舉”自性因”的例子來作分析:

宗:此物是樹。

因:以彼是無憂樹故。

如果用”為他比量”來表達,它的”同法喻”應該是”若彼是無憂樹,則彼是樹”。依此為大前提,我們自然可以從”此是無憂樹”而必然地推出”此物是樹”,因為”無憂樹是樹”根本就是一個”分析判斷”,猶如我們說:“紅花是花”,或”紅花是紅色的”。“花”與”紅色”都可以從”紅花”分析出來,根本就是必然地真。所以若”此物是無憂樹”是真實者,則”此物(必然)是樹”,其結論是從同一自性(自體)分析出來故。所以論雲:“因之自體(此無憂樹)若為實有,即於所立(“此物是樹”)能為正因。“至於”果性因”,法稱的例子是:

宗:彼處有火。

因:以有煙故。

前”自性因”的”無憂樹”與”宗”的”樹”是”自性”關係;今此”果性因”的”煙”與彼”宗”的”火”卻是因果關係。它的”同法喻”應該是”若彼有煙,見彼有火”。不是”分析判斷”,而是”綜合判斷”。“綜合判斷”的真假值必須依靠經驗來證明。

設:(i)“煙”為”M”,“無煙”為”~M”;

(ii)“火”為”P”,“無火”為”~P”。

則可以透過綜合性的歸納,因而反映出”煙”與”火”的因果關係。如果所得結果是:

(一)若彼有煙,則彼有火。

則符合”法稱因明”之”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即”此因唯於同品有”(17))。若從另一角度而歸納出:

(二)若彼無火,則彼無煙。

則符合了”因三相”中的”第三相”(即”此因於異品必無”(18))。如是在經驗界上說,“火”是”煙”的因,“煙”是”火”的果;從邏輯角度說,“煙”與”火”具”不相離性”,即”若彼有煙”可以推出”則彼有火”;“若彼無火”可以推出”則彼無煙”。如”彼處有煙”是真(即並且符合”因三相”中的第一相—“於所比遍有”),則可以有效地推出”彼處有火”這個”宗”來。所以”以有煙故”便可作”彼處有火”的”果性因”,“煙”即”火”的”果”而彼此又具”不相離性”故。

“法稱因明”又把”比量”作二分法的區分,即一種是”肯定比量”(《正理滴論》名之為”能成實事”的比量),一種是”否定比量”(《正理滴論》名之為”為遮止義”的比量)。而前”三因”亦得要與此”二比量”相配,如論所云:“此中後二(即”自性因”與”果性因”),能成實事。前一(即”不可得因”)僅為遮止之因。”

“若彼自體,若從彼生,如是二種,或即自性比量因體,或即為果比量因體。唯由此二,為能如實成立實事。”

“其遮止義,能成立者,唯是由於前所說不可得義。事若實有,彼不可得,必不容有故。”

若依徹爾巴斯基的英文譯本,則文意更為明確:

“如是可以運用簡表分析如下:

依此可以得知法稱清晰地把”比量”分為”肯定”(有”能成實事”的”表詮義”)與”否定”(有”遮止義”或”遮詮義”)兩大類別。而”肯定比量”或依”自性因”而建立,如說:

宗:此物是樹。

因:以彼是無憂樹故。

或依”果性因”而得建立,如說:

宗:彼處有火。

因:以有煙故。

除彼二因,更無其餘。至於”否定比量”,則唯依”不可得因”立,如說:

宗:此處無瓶。

因:以見瓶的一切因緣悉皆已具足,而瓶相仍不可得見故。

如是”三類因”各有其功能,成立其所應成立的不同”比量”。這便是”法稱因明”之”三因說”的梗概。

三、三因說的商榷

從知識的本源來說,有效的知識不外兩種:一者是經驗之知(“現量”),一者是推理之知(“比量”),所以佛家因明立”現量”與”比量”統攝一切”真知”是很正確的。而”比量”必須運用語言,構成判斷,透過歸納或演繹然後始得成就。判斷不外兩大類別,一者是”分析判斷”,一者是”綜合判斷”。依”分析判斷”,法稱建立了”比量”的”自性因”;依”綜合判斷”,法稱建立了”比量”的”果性因”,這也是很合理的安排。可是在”自性因”及”果性因”外別立”不可得因”,那就很有商榷餘地。何則?”因”與”宗義”的”不相離性”不外由兩種關係所構成:若非”自性關係”(分析判斷)所構成,便由”因果關係”(綜合判斷)所構成,舍此更無其餘。所以,如要把”因”來分類,“自性”與”果性”根本窮盡了一切,不必再立第三種因。是以”不可得因”在某些情況應歸到”自性因”去,在別種情況又可歸到”果性因”去。就如法稱所舉的例子:

宗:此處無煙,

因:以現見因緣雖已具足而不可得見故。

“無煙”是因,“現見因緣雖已具足而不可得見”是果;“因”與”宗義”具因果關係,所以是”果性因”攝。又如:

宗:此處沒有無憂樹,

因:以無樹故。

“無樹”與”沒有無憂樹”都指同一”自性”,非離”無憂樹”別有”樹”的體性故,所以”因”與”宗義”具”自體關係”,“沒有無憂樹”那個”宗”,可以必然地從”無樹”這個”因”分析出來,所以是”自性因”攝。除了這兩例之外,法稱還舉出九例,合共十一個例子;依此十一個例子,法稱便把”不可得因”再細分為十一類。其中可隸屬於”自性因”的有”相違自性可得因”、“能遍不可得因”等;隸屬於”果性因”的有”相違果法可得因”、“果不可得因”等。由此證成”不可得因”是”自性因”與”果性因”的附屬,不能獨立地與”自性因”及”果性因”並列來分類。再者,從法稱把”不可得因”細分十一類的內容來看,“自性因”亦應分成二類,即”自性可得因”及”自性不可得因”,因為”可得”與”不可得”是矛盾詞,“P”與”~P”實已窮盡一切;同理,“果性因”亦應分成二類,即”果性可得因”及”果性不可得因”。如是法稱的”三因”分類應改為”四因”分類:

法稱所立的”三類因”是與”二比量”相配的。“比量”的”宗支”、“因支”與”喻支”都要透過命題而成。就”質”而言,若非”肯定”,便是”否定”,所以法稱把”比量”依”宗支的質”而分成”肯定比量”及”否定比量”,這是最恰當不過的。同時他進一步指出”肯定比量”,或依”自性因”立,或依”果性因”立,也非常合理,因為依我們在上文的論述,“自性”與”果性”便總攝了一切因。至於法稱強調”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立,就大有商榷餘地。我們試舉一例:

宗:此人無寒●,

因:以近烈火故。

“近烈火”與”無寒●“具”因果關係”,所以”近烈火”這個”因”對”無寒●“那個”宗”而言,是”果性因”攝,而”此人無寒視”是否定命題,則這是一個”否定比量”便無可置疑了。但這個否”比量”,明顯地說,是依”果性因”立,而非依”不可得因”立。因此法稱主張”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立”是不正確的。

若依我們的修訂,把”三類因”開成”四類因”,則一切”比量”,或”肯定”,或”否定”,都可從”四類因”而得建立。茲表列如下:

為要證明這個修訂合理無誤,我們試以下面八例加以論述:

(例一)宗:此是樹,

因:是無憂樹故。

這便是以”自性可得因”來建立”肯定比量”。

(例二)宗:此乃是光,

因:以非黑故。

這便是以”自性不可得因”來建立”肯定比量”。

(例三)宗:彼處有火,

因:以有煙故。

這便是以”果性可得因”來建立”肯定比量”。

(例四)宗:彼等必有禦寒方法,

因:於寒風下仍不戰視故。

這便是以”果性不可得因”來建立”肯定比量”。如是透過例一以至例四,足以證明”肯定比量”的建立,可有多途:或依”自性可得因”,或依”自性不可得因”,或依”果性可得因”,或依”果性不可得因”,只要彼等因類,三相俱足,則”肯定比量”皆得成就。至於建立”否定比量”,依理,亦無必要侷限於”不可得因”,茲例舉如:

(例五)宗:此非動物,

因:以是無憂樹故。

這便是運用”自性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例六)宗:此非菩提樹,

因:以非樹故。

這便是運用”自性不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例七)宗:此間無冷,

因:以有烈火故。

這便是運用”果性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例八)宗:此間無有生煙之主因,

因:以煙不可得故。

這便是運用”果性不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如是透過例五以至例八,足以證明”否定比量”的建立,可有多途:或依”自性可得因”,或依”自性不可得因”,或依”果性可得因”,或依”果性不可得因”,只要彼等因類三相俱足,則”否定比量”皆得成就。上述八例,皆依”為自比量”的論式來表達,至於依”為他比量”的”同法式”或”異法式”,則讀者當知,今不贅敘。

四、結語

“法稱因明”的”三因說”,是繼承”佛家因明”的傳統而建立的。因為”佛家因明”的內容,除涵攝邏輯成分外,兼涵知識論與辯論術的成份。“三因說”便是依知識論的內容而建立的。

在”三因說”的體系中,“不可得因”的建立,於”因明”發展史上,是有其貢獻的,因為它明確反映出對”事物有無”(即存在與不存在)的認知,是間接推理的”比量”之事,而非直接經驗的”現量”之事。不過法稱把”不可得因”,獨立於”自性因”及”果性因”外,而與”自性”、“果性”並列而成”三類因”,依分類原則,這是不能接受的。一者,“不可得因”的本質,或是”自性因”攝,或是”果性因”攝;二者,“自性因”與”果性因”,皆可各自細分為”可得因”與”不可得因”兩個支類;三者,在較高層次上言,“自性因”與”果性因”,已經能總攝一切因類。綜合地說,“不可得因”不能跟”自性因”及”果性因”,放在同一層次,因此”三類因”並立的”三因說”是不能成立的。不過”不可得因”的建立既有其積極意義,而”可得”與”不可得”又是對立言,可以隸屬於”自性因”與”果性因”之下,於是”三類因”可以修訂為”四類因”,即是:

1、自性可得因

2、自性不可得因

3、果性可得因

4、果性不可得因

同時,法稱把”比量”開成”肯定比量”與”否定比量”,這亦是合理的分類,不過指定”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而建立,那就與事實不符。法稱把”不可得因”再細分成十一類,此十一支類很多是”自性可得因”或”果性可得因”所攝,由此可見”否定比量”不一定要依”不可得因”而建立。我們既可以把法稱”三類因”修訂為”四類因”,那么,也可以進一步把”因”與”比量”的配合再加修訂,那就是”肯定比量”或”否定比量”均可以依據”四類因”中的任何一類因而得建立,只要它符合”因三相”的要求便沒有問題了(上節所舉八例,可以為證)。換過角度來看,“四類因”中的任何一類,均可以建立”肯定比量”或”否定比量”。如是我們把”法稱因明”的”三因說”修訂為”四因說”,則”佛家因明”將更為合理,更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