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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量論》略解 八 B

《集量論》略解(八)B

  “以說:若處有煙,則彼處有火故。是故其因,與法之不錯亂,先於餘處顯示極為應理。”“若處有煙則彼處有火”是一個論式,當然了,應該是寫作“彼處有火,現煙故”才標準。“以說:若處有煙,則彼處有火故。以說:若處有煙,則彼處有火故。”因為你說的論式是“彼處有火,現煙故”。“是故其因,與法之不錯亂,先於餘處顯示極為應理”,“是故”是“所以”。“其因”就是指因法,在式子裡是“現煙故”、“煙”。“與法之不錯亂”的“法”是指宗後陳,指式子裡的“火”,“不錯亂”就是指煙與火之間的關係是相應不相離的。“先”是指時間上的先前;“於”是“在”;“餘處”是指除了現在說的地方之外的其他地方;“顯示”表現出來;“極為應理”認識到了它的絕對正確性。通起來這句話就是說:因為你說的論式是“彼處有火,現煙故”,所以你式子中的因法“煙”與你的法“火”之間的相應關係,是先前在其他地方就確立的了。   “故唯法,非是所立。系屬亦非所立。所立乃以法簡別之有法。”這是一個總結。“故唯法,非是所立。”這一句是針對前邊兒35頁上的“有說”而來的。再翻開35頁,回顧一下“有說”。“有說”是說的“唯火是煙所比度”。“系屬亦非所立”,這一句是針對35頁上的“有餘者說”而來的。35頁上的“有餘者說”說的是“唯彼系屬是煙所比。”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對的。那麼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什麼呢?“所立乃以法簡別之有法。”這是正確的,應該是“以法簡別之有法”,就是說是有法和法組成的完整命題。   法尊法師的本子說完了,下邊兒咱們就對應的看看呂澂先生的本子。   “或說比餘法,以因不亂故。”這是兩句頌文,長行中解釋說,“或有說言,以煙為因,得知與彼相屬之火,非相應地,是故煙所比者,唯餘法火。”這是第一種謬見。“或有說言”,就是有的人這麼說。“以煙為因,得知與彼相屬之火,非相應地”,憑煙可以推知的是火,而不是處所。“是故煙所比者,唯餘法法”,所以煙所比度的,只是火。下邊兒又是兩句頌文。“或說比相屬,二者併成故。”對應的長行解釋說,“餘復說言,宗中火、地二者世間共知,無容比度,但二者相屬為煙所比。”這是第二種謬見。“餘復說言”,另外有人這麼說。“宗中火、地二者世間共知,無容比度”,火、地方都是世間共知的,不需要推度。“但二者相屬為煙所比”,為煙所比度的是火、地方的相屬關係。這裡我們看法尊法師的本子不是甚為明白,倒是呂澂先生的本子更為明白。“且難初計”,先來駁斥第一種說法。頌文說,“若法已成因,因復何所比?”這是一個反問。長行說了,“餘法火中煙已可得,今舉煙因更復比何?”呂澂先生的本子是簡潔明瞭。你前邊兒已經說過了,“以煙為因,得知與彼相應之火”,可是你又舉煙,你還想推出什麼?再推也是火呀~~就是說,已經知道以煙可以知火了,既然已經知道了,你還舉煙推火又有什麼意義呢?按呂澂先生的本子給按法尊法師的本子,理解起來不大一樣。咱們得知道,這是因為翻譯不可避免地都帶有譯者自己的理解。按呂澂先生的本子來說,就是:已經知道憑煙可以推知火了,再舉煙因就沒有意思了。注意,這一品是自義比量,當然自己已經知道,就不要再廢話了。按法尊法師的本子的話,就應該是:對於火來說,有煙因就可以了,煙因就起這個作用,起這個作用也就夠了,不要指望它再捎帶乾點兒別的。呂澂先生的本子下邊兒接著兩句頌子說,“又何故不許,所比是有法。”呂澂先生的本子還是比較清楚的。長行中說了,“火與彼地相應,由煙可得,火為所比,彼地何故不許如火亦為所比。”有火肯定有著火的地方吧,這是必然的,是相應的,由煙其實也可以推知那個地方呀~~你把火當成所比,為什麼不把處所也作為所比呢?總不能厚此薄彼吧~~心要均平才好,就是張國立的“作人要厚道”!以上就是針對第一種謬見而說的。接著是“又難後計。”就是針對第二種謬見進行責難。頌文說,“相屬無二法”,什麼意思?長行解釋說,“雲相屬者,如雲有煙處乃有火,此則可爾,無有與火或煙二法為相系者。”相屬就是比如說有煙知有火,煙與火有相應不相離的關係,這就是相屬。但什麼與火、煙二法皆相屬呢?沒有吧~~呂澂譯文“無有與火或煙二法為相系者”中的“相系”不知道是不是“相屬”印錯了,下去我看一下《呂澂佛學論文集》中是不是與這一樣。但不管怎麼著,這不影響閱讀的。下邊又是頌文,“復應成六囀”。長行解釋說,“又說相屬,有所屬者為火,應成第六囀聲,謂彼之火。”就是說:要把火當成所屬的話,就是第六囀聲了,第六囀聲就是“那地方的火”。但是呢~~現在不是第六囀聲,而是第一囀聲,呂澂先生長行的原話是“今雲彼處有火是第一囀”,“第一囀”就是說火是主語、火自己。就是說,若是第六囀聲的話,就是“那地方的火”,但現在人家是第一囀而不是第六囀。“若以為相屬者”,明明是第一囀,如果你非要說是相屬的話,會怎麼樣呢?頌文中說,“不說”,頌文中就這兩個字兒,什麼意思呢?呂澂先生譯本長行中說,“如是未說與自相屬者何,不成所比。”就是說,明明是第一囀聲,你非要說是相屬,這不成自己與自己相屬了嗎?這是不可以的。“若復”“依義故”,“依義故”這仨字兒是頌文,對應的長行說,“謂說彼有火言以義準知相屬者,前舉方便亦不能比。”這一句話是說,雖然說我說的是“那個地方有火”,但我的引申義是火與地方的相屬關係,若這麼說的話,按前邊兒說的道理就可以知道,這也是不可以作比度的。為什麼說按前邊兒的道理它不可以作比度呢?下一句頌文說,“與因不相應。”長行對這句頌文有解釋,“此不能顯與因相應不離故。”就是說,你引申出來的“火與地方的相屬關係”不能與因――煙――相應不相離,就是說,憑煙能推知“火與地的相屬關係”嗎?(重點語在關係)不能的!“顯”就是表現出來以使認識到。“如煙與地非定相應而成所比,今說相屬何不亦爾。”我想,這一句話應該讀成“如‘煙與地非定相應’而成所比”,這樣一來就給法尊法師的譯本一致了。就是說,煙與地之間是沒有相應不相離的關係的,憑煙是推不出地的,“沒有相應不相離的關係”也是一種關係,這種關係可不可以作為所比呢?前邊兒外人說把火與地方的相屬關係當作所比,這種說法已經被陳那論師說得難以成立了。這個說法不成立,外人就說了:那我把“‘煙與地之間沒有相應不相離的關係’這種關係當作所比”行不行呢?陳那論師回答了,“安立有異故”,“安立”就是建立,指建立的把“‘煙與地之間沒有相應不相離的關係’這種關係當作所比”這個說法;“異”就是異議,表示我不同意你的說法。“何者?”為什麼呢?為什麼我不同意你的說法呢?下邊兒是四句頌文來回答。“以因法決定,餘處能顯示,有此即可知,有法成就彼。”這幾句頌文的長行解釋是這麼說的,“若於餘處見火與煙曾不相離,次於餘境惟見煙時,亦得說彼有火,如是成就彼處與火相應。”我是先在其他的地方見到了火與煙有一個相應不相離的關係,現在我在這個地方只看見有煙,於是我就說有煙的那個地方有火,這才成立了冒煙的那個地方與火的相應關係。“不爾,所立地煙皆各各別,如何可成。”要不是這樣的話,地方、煙根本就是兩回事兒,你怎麼來建立你的說法呢?或者說,不然的話,怎麼能夠成立宗――“彼成有火”呢?“此依共相而說有煙則有火故,以是因法得於餘處顯示決定。”這裡的“共相”是規律,規律就是從單個的事實中總結出來的,這裡指“無火則無煙”這個規律。我們根據“無火則無煙”這個規律說有煙就有火,再以煙這個因法確定成立冒煙的那個地方有火。“非唯法為所立,亦非相屬”,這句話是針對前邊兒的兩種謬誤作了個總結:不是火是所比,也不是火與地方的相屬關係是所比。   我再說幾句,這裡主要是反駁了兩種錯誤的見解:一種是說憑煙推出的是火,另外一種見解是說推出的是火與處所之間的相應不相離關係。這兩種錯誤見解針對的都是這麼一個論式:彼處有火,現煙故。對於第一種見解來說,陳那論師是這樣反駁的:我們是早先就有一個“煙與火不相離”的基本認識,既然這是一個基本認識,那麼你要是說現在這個式子要推度的是“火”的話,這個式子就一點兒意義也沒有了。再說了,與火相應的那個地方也是憑煙可以推知的,你為什麼只把宗後陳――火――當成所比而不把宗前陳――處所、地方也當成所比呢?   對於第二種錯誤的見解陳那論師這樣反駁:我們只知道煙與火有相應不相離的關係,但什麼與火、煙二者皆相屬呢?再說了,在這個式子中,本來是第一轉聲,你確是理解成了第六轉聲。人家是第一轉聲,你要是非說相屬的話,就成火自己與自己相屬了。你要是說可以引申出火與地方相屬,那麼憑因法煙是推不出“火與地方相屬”的。但是事實上呢?我們從那兒在冒煙是可以推知那兒有火的。所以說你的說法是不對的。   韓老的譯本咱就不說了,他們之間也有一些細微的差別,但對大局無關影響。   下邊兒還看法尊法師的譯本。接著的是釋疑部分。   於因隨顯法 餘觀察亦轉 因於多法義 非了達一切   這一上來就先是一個疑問,“若因能比度所立法者,是否能比一切法差別耶?”就是說,如果憑因可以推出所立法,那麼,是不是可以推出所有一切的法差別呢?還拿剛才說的因煙知火這個例子來說,我們憑煙可以知冒煙的那個地方有火,但是火的燃燒程度,是旺還是不旺,是什麼柴火燒出來的火等等這些,我推不出來。得,說著說著就說亂了,人家問的只是能不能推出火的燃燒程度、是什麼在著而起的火等等。說推不出來是回答,就是下一句長行,“曰:不爾。”回答說,不能夠推出。“彼因只能成立其關係不錯亂者。”“彼因”就是指你舉出的因,具體到剛才舉的事實中就是煙,憑煙這個因只能夠成立“其關係不錯亂者”,“關係不錯亂”就是確實有直接的不相離關係。“故因於所立法,尚須觀察。”因為憑因只能推出與其有直接的相應不相離關係的法,所以你要對“因於所立法”認真地觀察審視一番。“因於所立法”就是指因相對於所立法來說是不是真的具有相應不相離的關係。“以彼極成之有法,有多種法義。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別義皆能了知。”“極成之有法”,其中的“極成”是對有法的修飾,有法必須得極成,不極成是絕對不行的。這極成的有法呢,它“有多種法義”,就是有好多種性質,比如“聲無常”,聲就有好多的性質,象無常、無我,可聞等等。“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別義皆能了知。”憑因法並不能使其一切法義皆得成立,它能夠成立的只是有法諸多法義中的一部分,是哪一部分呢?就是與因法有直接的相應不相離關係的那一部分。今天是怎麼了,我老走神兒,又說到下一句去了。下一句長行是,“不了達何等?曰:如以煙比知有火時,不能比知火之燃燒情況及熱度等諸差別義,於彼有錯亂故。”前邊兒說了,說,憑因並不能了知法的一切差別義。這一句長行就說了:不瞭解的有哪些呢?陳那論師是舉例子來回答的,說比如說用煙來比知火這個事兒,不能瞭解的就是“火之燃燒情況”以及“熱度”等這一些,為什麼這些情況不能了知呢?“於彼有錯亂故”,因為這些與煙來說不是直接的相應不相離關係,你燃燒得好是火,燃燒得不好也是火,你要是燃料好熱度就好,這是火,你燃料不好熱度不好,它還是火。“錯亂”就是指不是直接的相應不相離。韓老是譯為,“喻如火中雖有燃燒、強烈等多義,不能由煙了悟彼差異,如是即錯亂故”。這是很明瞭的話。“若爾,能比知何義?”上一句是問不能比知的有哪些,這一句問的是能比知的有哪些。回答就是下面的頌文。   決知所繫屬 能得離餘法   這兩句頌文對應的長行是,“謂除所繫屬者外,餘則非火。其實性、德性等,此等唯能得從非實等返。如火唯得從非火返自系屬法。如是此亦於一切非火處不見,於餘則見也。”陳那論師對於不能比知的有哪些是舉例子來回答的,好理解得多,而對於能比知的則是論述了。論述的句子相對來說確實是有些拗口,死難纏死難纏的。“謂除所繫屬者外”,就是說,除了直接有相應不相離關係的,就是說與煙有直接的系屬關係的,就只是火;“餘則非火”,這個“餘則非火”好說,上一句說只是火,“餘”是其餘的;除了火其餘的當然是“非火”了。“其實性、德性等,唯能從非實等返”,在《因明入正理論》中咱們就知道一句話,“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就是說,“常”表示的意思就是“非無常”,“非所作”表示的意思就是無“所作”。就是說,常是對無常的否定,並不是真的有一個常;無常,也是表示對常的否定,並不是真的有一個無常等等,這一個咱們一定得記住。再說這一句“其實性、德性等,唯能從非實等返”,這一句話給“此中常言,表非無常”是一樣的意思,“實,表示對非實的否定,德表示對非德的否定”,也就是說,“實,只能從非實中返回來,德只能從非德中返回來。”也就是說,從非實中返來的就是實,從非德中返來的就是德。“返”在韓老的譯本中是“相反”。“如火唯得從非火返自系屬法”,那麼,火呢,也只能從非火中返來的。可是呢,若只是“非火”的話,我們以前還說過一句話,叫“表詮兼遮,遮不兼表”,就是說如果是遮詮的話,只是遮而已。現在你說“非火”,這是遮詮,我們通過“非火”只知道不是火,到底是什麼?我們一點兒頭腦也摸不著。於是這一句中間說了,說是“返自系屬法”,這就告訴我們了了:是煙。因為與火有系屬關係的只有煙而已。“如是此亦於一切非火處不見,於餘則見也。”這給韓老是大差不離,韓老是譯成“如是此於一切非火中是不見性,於其他中則可見。”非火中不見,當然得其他中見了,要是非火中不見,其他中也不見,那就是根本就沒有了。這就了結了。   由德香妙香 彼差別次第 遮其非實等 漸達青蓮等   這個頌子要讀成“由德、香、妙香,彼差別、次第,遮其非實等,漸達青蓮等。”咱還是得看長行中的解釋。“其中由功德性,從非實返。”上一句已經說到了實性、德性,剛才沒有說,這實性、德性是指事物本身、自己和事物的性質,事物本身就是實,事物的性質就是德。德就是非實,對實的否定。法尊法師在這兒有一個括號說明,“即遮非實,餘亦例知。”就是這麼個意思。“香性從非地實返”,這一句我還真弄不明白,上一句“德從非實返”和下一句“妙香從惡香返”我都能說清,但這一句“香從非地實返”我還真說不來,它怎麼是從“非地實返”呢?我得再琢磨琢磨,咱就先不說。“妙香性從惡香總返”這倒簡單。“妙香之差別,從非青蓮等返”,法尊法師在這兒說了,“妙香之差別”就是殊特妙香,則這一句是說,殊特妙香就是對“非青蓮”的否定。接著一句是“一一通達也。”就是說,這是一一對應瞭解得很清楚的。法尊法師又有一個說明,“此皆說明:比量等心,是遮餘而緣境。”下邊兒是,“若非爾者”,要不是這樣的話,那會怎麼樣呢?

  若謂如現見 因由表門轉 應一切不知 或應知一切   看對應的長行解釋。“若如於火見煙,後時亦如是轉者,則終不能了達。”“於火見煙”,就是通過火認識到有煙,也就是說,見到火有冒煙的性質;“後時”就是以後;“亦如是轉”,也想這樣認識。“轉”是生起,指認識的生起;“則終不能了達”,這是不可能的。這得給頌文前邊兒的“若非爾者”聯繫起來就好理解了。根據前邊的意思,妙香從惡香返等等就可以知道,火是從非火返,“若非爾者”就是說火不是從非火返的話,那就麻煩大了。火與非火構成整個論域,不從非火返就得是非火,我們看見了火會冒煙,“後時亦如是轉”,現在是非火了,非火只能是無煙,你還要“如是轉”,可能嗎?當然不可能!“如是轉”就是還生起煙的認識、有煙生起!一“非爾”就得這樣。“如不見一切火,亦應不了達此火”,你見到了一切火的性質,也就是見到了這火的性質。這一句話的意思就是說,你想憑表相來認識某個境界,緣一則緣一切,認識了一個就認識到了一切,“一不緣則一切不緣”,要是有一個沒有認識清楚就是連一個也沒有認識清楚。“若如見而了達者,則於明瞭、猛利等差別,亦應了達也。”“見而了達”是指你看見了火,而且認識清楚了。“明瞭、猛利等差別”就是指火是明是暗,是很熱還是不很熱等等的不同。“亦應了達”,這些你就也應該知道。“若遮其非火,以總相轉者,則表相門轉,亦應以彼總相而觀,非以別相觀也。”你如果要說它“非火”,那麼這得是從“總相”上“轉”,這裡的“總相”就是指總體、整體觀念,這個“表相門轉”在韓老的本子上是“所成立門”,但在呂澂先生的本子上是“能立門”,這就令我有點兒為難了,搞不清到底是哪門,搞不清咱就說或者是能立門或者是所立門,因為我們沒法子判斷究竟是誰的有問題。“亦應以彼總相而觀,非以別相觀也”,或者能立門或者所立門它也得是以總相觀之,得是以整體的眼光來觀之,而不能以別相觀之。

  韓老是把這段話譯成了這樣,“又若喻如於火中觀見有煙,後時亦能悟入者,則一切時當不了知。喻如未觀見一切火,此火亦當成為不了知。若為已觀見解了知者,則光明、強烈等諸差別亦當了知。若遮止非火由共相道理能悟入者,則由是故於通過所成立為門而悟入中當知,亦見即此道理,非是由於差別道理。”

  關於這段話,其中的第一句我得再體會一下,我心中還有遲疑。就是“若如於火見煙,後時亦如是轉者,則終不能了達”這一句。   若謂由總者 彼亦應成餘 未見所依故 不見無異一   “若謂離火,有餘火性是為總者,彼且非有。”就是說,如果你把具體的這火認為是別相,把抽象的火性認為是總相,火性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就象咱們常說的,人民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個一個的具體人,要是沒有一個一個的具體人,你說人民就是毫無意義的。在這句話的後面,法尊法師給加了個括號說明,“離火無餘火性”,就是這個道理。“假使是有,亦無可見。”假如說有火性存在的話,也是不能被覺察的、不能被認識的。咱們知道,在唯識中說得很清楚,根本就不存在離識獨存的東西,現在火性不能被認識,則就它根本就不存在。往下看。“以未見一切所依故,則由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必定非有。”“一切所依”就是人民所依的具體單個人,這裡指具體的火;“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法尊法師在後加有一個括號,裡邊兒是一個“總”字兒,就是說是指總相。這一句是說,具體的、各別的火認識不到,那就認識不到總相“火性”。“諸見總而取者與未取所依者,亦應相同也。”這句話呢不用我解釋,法尊法師給用括號給解釋了,說是,“未取別法所依,則必不取能依之總。”往下讀,“若謂取一所依,亦即取一切者”,這一個很好理解,你只要取了一個,你就是取了全部。我記得有一次,給一個人輸液,只輸了半瓶,但是你得掏一瓶的錢。還有小孩子們的課本上,有算幾隻兔、幾隻雞的問題,就是雞兔同籠問題,你算出來肯定得是整數,要是算出來是分數,肯定是算錯了。法尊法師在這兒還有一個括號,說“另本為:所一總依,即取一切”,法尊法師翻譯所用的底本是持財護論師與雅瑪參賈本,所以另本就應該是金鎧論師與信慧譯本。“所一總依,即取一切”是說你認識到了總相,也就認識到了全部的。假如說,我知道人體都是分為頭、頸、軀幹、四肢,我拉出來張三這個人,那麼他就也可以分為頭、頸、軀幹、四肢,我再拉出李四、王二麻子等等這都是一樣的,當然了,例外的也會有,比如象甲這個人,人家少一條腿,截肢了,那四肢就不完整,但這樣的人很少。“彼如所依亦應成多。”剛才說了所依是多,“取一所依,即取一切”,這是剛才說的,既然“即取一切”了,你的所依是“一切”,你就也得是“一切”,“一切”就是多。也就是說,你應該象你的所依一樣是多才對。“彼”應該是指煙,因為煙是依火而有,要是沒有火的話,就沒有煙。火的情況是多,就是猛烈程度不一樣;熾熱程度不一樣;亮度不一樣等這就叫多。火的情況多,相應地煙的情況也應該是多。燃燒程度大,煙就小;燃燒程度小,煙就大等等。“此復所比量者,唯由少分了達。”再往下讀。   如此少分理 不成於有因 彼法雖眾多 餘者是能得   這幾句頌文更麻煩,法尊法師首先就給咱們加了一個括號說明,“第二句按註釋義,應為‘而了達有因’。‘不成於有因’不好解。”這就先給打了預防針。咱看長行解釋。“謂煙唯少分,是從火不錯亂。”“煙唯少分”是指因法煙的外延小於宗法火的外延。“從火不錯亂”是說煙隨火,這從來不會有誤的,它一直是隨火而有的,要是沒有絕對不可能有煙。“煙性及灰色性等,是能得彼火者。”“煙性”就是煙的性質,“灰色性”是煙的顏色,有灰的,有黑的等等,這是煙的特別性質,就是別相;剛才的那個“煙性”是煙的總相。則“煙性及灰色性等”就是指煙的總相和煙的別其實是總相或別相,“是能得彼火者”,給上一句聯繫起來,就是說,煙的總相或者別相,是推出火的原因。也就是說,憑煙的總相或者別相,是能夠推出火的。因為因法煙的總相也好,別相也罷,都小於宗法火,就是說因小宗大。“非實性等,有錯亂故”關於這一句,法尊法師給解釋了,說,“實性等寬,不能為因,證明有火。”“實”就是本體。“狹因能成寬宗,寬因不能成狹宗。犯不定過。”這個原則在《因明大疏》中就說得很清楚。

  韓老是把這幾句頌子譯成了“由如是部分道理,彼有因中不變易,即此之法雖眾多,亦能獲得另一端。”他的對應長行只一句話,“煙性及灰色性等者謂即此謂能獲得,而非實性等,以錯亂故”。看長行的意思是給法尊法師是一致的。

  下邊兒對於這一段咱們看看呂澂先生的譯本。   一上來就是兩句頌文,“因所顯示法,審察復有餘。”說實在的,你不能不承認呂澂先生的本子順,比法尊法師的本子用語上通俗,即使不要長行解釋,單看頌文也能看出個大差不離來。“因”指因法;“法”不用說,就是宗後陳。“餘”指其他的性質。則頌文就是說,因法成立了法,然後我再經過審察,發現有法是有許多法的。長行解釋說,“若因於法見決定者,與法相應有法亦成。”這長行就是說,因對於法來說是可以確定的,與法相應的有法也可以成立。下邊兒又是頌文。“一義有多法,因非悉分別,唯定相屬者,簡別餘得知。”呂澂先生在這兒與《因明正理門論本證文》有個對照,說這個頌子對應於《因明正理門論本》的“一事有多法,相非一切行,唯有簡別餘,表定能隨逐。”咱們知道,“事”就是宗有法,“相”是因法,說宗有法上有各種屬性,但因不能比知各種屬性。比如說“山有火,有煙故”,有法“山”就有很多的屬性,象山上長有樹、山上有老虎、山上還住有人等,當然,山上著火冒煙也是其中的一個,但因法並不能比知這眾多的屬性,只能比知其中的著火冒煙這一個屬性。因法只有簡除餘法,而說因則所立法必有系屬。比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所作性因簡除了常,就能表達無常與所作的不相離關係。或者說是,“事”表示宗法“火”,火有許多的屬性,如燃燒的情況、熱度等,但因法煙並不能在一切屬性上同於火,只要有一部分屬性上同就可以了,我們在安排論式時,就排除因法所不及的一些屬性,去斷定因與宗法之間的不相離關係。當時是那麼說的,現在咱們看看《集量論》中的長行說明。“如火有熱、焰等差別,非悉由煙所解,以不定故。”就是說,火有不少的性質,這麼多的性質並不是憑煙因可以全得知的,因為它們與煙並沒有一個絕然的不相離關係。“唯就彼相屬者說,即諸實、德等為火所必具者。”我們只能說它們有直接相應不相離關係的那一部分,也就是火的必具特徵。這裡長行中說了“實、德”,是指火的本身和火的性質。“此唯由非實、德等簡別得成,如是不見非火一切法故,得成為火。”“此唯由非實、德等簡別得成”就是說,你必須把非實、德等這些特徵給簡別掉,方才能顯示出必具的特徵實、德。“如是不見非火一切法故,得成為火。”“如是”是指上一句說的把非實、非德這些特徵簡別掉,這樣就可以把一切非火給簡別掉,這樣就“得成為火”了。下邊兒又是一個頌子。“由德、香、好香,彼殊勝、如次,簡別非實等,了知優曇華。”這一個呢,一定得看長行,不然的話就看不懂了。“此中由德簡別非實、非業,香簡餘德,好簡餘香,乃至殊勝簡餘非優曇華,由以各各簡別能知。”前邊兒有四個:德、香、好香、殊勝;後邊兒對應的也得有四個:非實(非業)、餘德、餘香、非優曇華。對應起來就是說:德就是非實(非業),是表示對實的否定;香就是非餘德(香是一種性質,令人歡喜;餘德則是指其他的性質);好香就是非餘香(餘香就是好香之外的其他香);殊勝就是非“非優曇華”(優曇華就是青蓮華,表示殊勝)。“由以各各簡別能知”,這必須各自對應簡別。還記得吧,在法尊法師的譯文中,香性是從非地實返,就沒有呂澂先生的譯本好理解。不過韓老的本子也是“香體與非地實相反”,給法尊法師的譯本倒是一致的。呂澂先生譯本接著說,“不爾”,“不爾”的話會怎麼樣呢?接著是四句頌文。“若因如所見,方成能立者,應不知一切,或一切皆知。”長行解釋說,“譬如於火見煙,後時欲如彼轉乃得分別者,此決不成,亦如一切非火諸法後時不可得故。”因為你看見有火而冒煙,再以後你還想這樣認識,這肯定是不行的。為什麼不行呢?因為在上一個頌子已經說了,“以各各簡別能知”,也就是說,火即“非非火”,即對“非火”的否定、簡別,按法尊法師的譯文方式就是,從非火返。說過“各各簡別能知”之後,呂澂先生有“不爾”這兩個字兒,就是說,如果不“各各簡別能知”的話,就會出現“譬如於火見煙,後時欲如彼轉乃得分別者,此決不成”。火應該是“非火”的簡別,你一不是的話,那就成了非火。注意,火與非火構成整個論域。我們說的論式是“彼處有火,現煙故”,現在非火的話,就成了非火則無煙。這就對了!非火則無煙!長行中說“後時欲如彼轉”,“後時”是以後,表示時間的變換。“如彼轉”的“如”是象;“彼”還是指煙;“轉”是生起。以後你還想看見煙!“乃得分別”是指認識,指對煙的認識。這當然是“此決不成”――因為“非火則無煙”,現在不是火怎麼能有煙讓你認識呢?你也可能會說,“煙”也是“非火”,直接見了煙怎麼會生不起煙的認識呢?我就告訴你,煙只是“非火”這個集合中的一個元素,現在集合是“非火”,那麼是煙的可能性只是有而已,這就決定了只是“可能成”而不是“決定成”!現在長行中說的是“此決不成”,就是“決定”是不可以的,只是可能,這就是猶豫。下邊兒是“亦如一切非火諸法後時不可得故。”因為是“無火則無煙”,那麼“一切非火諸法”就是“無火”,“不可得”是指煙不可得、煙的認識不可得。接著呂澂先生長行中說,“或火所有光焰等差別法一切能知。”這一句是說,要不然就是火的亮度、熱度等等一切情況你都能知道。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本來說火就是指對非火的否定,你現在“不爾”,那就是說的火自身,要是說火自身的話,你是覺察到了火自身,要是覺察到了,則就是指火的亮度、熱度等都覺察到了。接著說,“然今但以共相簡別非火而得了別。”這句話是說,可是現在我們不是說的火自身,火自身是別相,我現在是拿共相來說事兒的,是用共相來表示對“非火”的簡別而已。咱們已經說過很多次了,我說常,並不是真的有一個常,而只是表示對無常的否定而已;我說無常,也並不是真有一個無常,而是表示對常進行否定。同樣,我說火,並不是真的有火,而只是表示對非火進行否定;我說非火也並不是真的有個非火,而是表示對火進行否定……這就是唯識的道理。世間唯識而已。我說茶杯,並不是真的有個茶杯,而只是表示對“非茶杯”進行一個否定而已。這個呢一定得把握住。“以是當知能立門中所見相者皆非差別自相。”所以說我們知道能立中一切相都不是從自相上來說的,都是從共相上來說的。呂澂先生譯本接下來又是四句頌子,“無有共相故,不成所餘法。不見多依故,無異亦非一。”什麼意思呢?長行說,“且火法外無具彼火共相者,故不成餘法。”“火法”就是火自身;“彼火共相”是指火性;“餘法”還是指火性,因為火性是火本身之外的法,所以稱為餘法。這一句是說,火外沒有火性可得。“又非見依一切故,無有二性相共。”這一句是說,沒有各別的火被你認識,所以也就沒有火性被你認識。這要是按唯識道理來講就是很好說的。“但以相似而說,轉一所依,亦轉一切,實是多法。”這徹底是唯識說法了。“相似”就是《二十論》中說的“內識生時似外境現”,這個“相似”就是似外境,根本就沒火,只是似火;“轉”是生起;“一所依”是指“各別的火”,注意,是似火;“亦轉一切”,也就生起了火性;“實是多法”的“實”是指我們認為是實在的。有一就得有多對應,所以是“多法”。這一句說了,說根本就沒有火,我們認為有火,只要認為有火,就有了火性,我們認為這些是不一樣的,是有差別的。所以說,“如是當知所比者唯有少分。”再看下邊兒的頌子,“由此少分理,即彼諸多法,亦不越所相,能分別非餘。”呂澂先生對於這個頌子給《因明正理門論本證文》作了個對照,對應的《因明正理門論本證文》中的文字是這樣的,“如是能相者,亦有眾多法,唯不越所相,能表示非餘。”“能相”是因。“如是能相者,亦有差別法”就是說因也有眾多的差別相。“不越所相”是指不超越宗法的外延。“非餘”指不是因法的外延大於宗法。“唯不越所相,能表示非餘”是指寬因不能成狹宗,但狹因是可以成寬宗的。比如說,所量、所知都是超出了無常的範圍,外延太寬,就成了同品有異品有,所以不能證成“聲無常”宗義。呂澂先生《集量論》譯本中的長行是這樣說的,“謂煙亦唯煙性焰性等分,不越於火定相隨逐,得成分別。”就是說,因法煙也有煙性、焰性等的性質,但它不能超越與宗法火的定相隨逐性,也就是說,因不能超過宗的外延。“其實性等則非,以違越不定故。”因法煙是小於宗法火的外延了,但如果用實性來作因的話,就不行,這要犯不定過的。   接著看法尊法師的本子。接著是兩個頌子,這兩個頌子其實就是對前邊兒說的能比、所比的疑問的一個總結。   諸有因系屬 有因是所解 差別非所解 於彼錯亂故   有因隨系義 所解非彼別 於彼瞭解者 瞭解錯亂故   對於這兩個頌子來說,韓老的本子以及呂澂先生的本子,都沒有長行解釋。韓老的本子是譯為了,“若彼有因隨相屬,此之有因所當知,差別非是所了知,以與彼等錯亂故。與因隨相屬之義,是所當知而非是,有因差別由此中,知者之知錯亂故。”呂澂先生是譯成了“定隨所相者,是因所了知,非諸差別法,於彼不定故。非因相隨義,悉了別所相,亦見不定故,唯差別能知。”法尊法師的本子實際上也沒有長行解釋,但法尊法師給加了個括號說明,咱們讀一下就行了。“有因即宗,彼之系屬,即彼之總法,如實等,轉宗猶寬。”這句話就是說,有因就有宗,它們之間有一個系屬關係,系屬關係就是相應不相離的關係。“即彼之總法”就是指宗的總相,也就是火的總相。“如實等”就是比如說火本身。“轉宗猶寬”是指宗法的外延比較寬,當然了宗法的外延比較寬的這寬是與因法的外延比較起來而言的。“如是有因,是此中之所瞭解,即所比知法,其有因之差別,如火之熱等,則非此因之所瞭解。”只要因法成立,宗法就隨之而成立,“所瞭解”以及“所比知法”都是指的宗。“其有因之差別”的“有因”還是指火,因為只有火才有冒煙的性質;“有因之差別”的“差別”,就是不同情況,下邊舉例說“如火之熱等”,這就不是憑因法煙所能了知的了。“煙因於彼差別法,有錯亂故。”“彼差別法”就是指火的熾熱程度之類;“有錯亂”就是指沒有相應不相離的關係。“第二頌義亦相同,有重複之過。”這句話不用說了。 “信慧釋初頌說:有因之總,是因所瞭解;其差別,則非因之所解。”就是信慧本對於初頌解釋道:憑因可以推知宗的總相,但推不出宗的別相。“次頌說:因所繫屬義,即因之總法,非能瞭解有因,即非正因”信慧本對第二頌解釋說:憑因只能推出總相,不能夠體現“宗無因不有”的,就不是正因。“如所作性之實等。其因之差別義,則是能瞭解之正因。”憑因的別相也是能夠推知宗的。總之就是因小於宗,絕對不能大於宗。“初頌說宗之總別。次頌說因之總別。似較正確。”這不用說了吧~~

  在往下邊兒呢,按法尊法師的本子是還有一段,是討論和合系屬的。但在呂澂先生的本子中給省略了,呂先生有一個註釋說:次有五頌半釋成因相與所相不離之義,後即廣破異說,皆從略。“因相與所相不離”的“因相”是指因法煙,所相是指宗法火。呂澂先生把這一段給隔過去了,但法尊法師本子沒有隔過去,韓老的本子也沒有隔過去,所以,咱們還是給讀一下。

  系屬雖住二 是因有因俱 如所依能依 非如和合性   得看長行的解釋。“若謂系屬,如和合性,俱與二者系屬故。”“若謂”就是如果這樣說,表示確實有人有這樣的看法,當時陳那論師與很多人討論過,在論辯的時候曾經遇到過這樣的說法,但陳那論師在這兒並沒有說是誰這麼說過,但根據這《集量論》,我們猜想大概是指的勝論派人。“和合性”就是勝論派六句義中的一句。在《勝宗十句義》中間給和合下的定義是這樣的,“和合句義云何?謂令實等不離相屬”。咱們不說勝論派別的,只說與這一句長行相關的話。勝論派說道,你陳那說了半天系屬什麼的,我覺得你說的系屬給我們說的和合性大差不離,要系屬肯定得是雙方的,是二,要是單方面的話,根本就不能系屬。“有因之法,亦應為因, 因亦應為有因法者。”“有因之法”當然是指的火;“亦應為因”是說火也是煙的因,在論式中煙是因法,但在現實事件中則火是因,煙是果;“因亦應為有因法者”成了互為因法互為果法,在現實事件中火是因煙是果,但在式子中煙是因,火是果。這一個其實咱們也明白,和合性必須是平等的,只有平等才能和合,而相屬就不一樣了,相屬是二者之間有一個屬種關係、因果關係。就象美國與朝鮮關係緊張得很,那就在北京會面談判。美國你再強大,人家朝鮮也是一個主權國家,這是平等的,這才能夠談判。陳水扁說他若當選,可以與大陸在第三地談談,這根本連門都沒有!叫我我也不可能答應,你哪有資格與我談判,我根本不承認你是一個主權國家,你只是中國的一個省,這是系屬關係,根本就不是和合關係。下邊長行就是,“曰:非爾。”陳那論師說:你這說法不對!為什麼不對?“系屬雖通二處,然因與有因俱時而住,是如能依、所依,各別決定。”說,雖然系屬是二者之間的事兒,但“因”與“有因”是同時的,就象能依給所依一樣,實際上它是兩回事兒。“因”是指煙,指我知道煙是火引發出來的,現在有煙沒有煙都是這樣的,只要有火就有煙;“有因”是指當下有煙這個事實。“能依非所依,所依亦非能依。”能依與所依是兩回事兒,這個我們一定要分清。佛教是唯能無所,能依本質上是依它起,但所依在本質上來說是遍計執。“唯由系屬,非能成為所依、能依法,或與能、所依法相共同處。如是亦不成為因與有因也。”關於這一句長行,法尊法師有括號說明,那就不用我說了,法尊法師是說,“要是能依、所依之關係,方成為因與有因。餘則全無成為因與有因之理也。”但和合性不是這樣的,接下來的長行說,“其和合性,如與一法相系,與第二法亦唯如是相系,都無差別。故彼和合性與此係屬,並不相同。”和合性是勝論派六句義中獨立的一義。說這和合性如果與一法相系的話,則它就要與另一法也相系。也就是說,佛教說的系屬是煙、火二者的相應不相離性,也就是火無煙不有(注意,可不是煙無則火不生),而和合則是和合性與煙的不相離性以及和合性與火的不相離性。也就是說,和合性是離煙、火之外另有實體的一句義,但系屬只是一個假名,沒有實體。所以說,系屬與和合性是不一樣的。法尊法師對這一句也有一個括號說明,說,“系屬是:火無則煙不生,非煙無則火不生。再者,外道計和合性,是離所和合法,別有實體。佛教所說之系屬,是依所繫法爾不相離,假說系屬,並無實體。”法尊法師這話是很明白的。

  因唯有有因   對應的長行說,“謂因皆有有因之宗,即說因宗所隨。”這在《因明入正理論》、《因明正理門論》中都說過的,說因宗所隨!因只要成立,宗就隨之而成立。“無有無宗法之因也。”要是宗法沒有的話,因也就有問題了,就是《因明正理門論》中說的“宗無因不有”。“其唯火所有之煙,亦能瞭解火之實等。”“其唯火所有之煙”就是指現在只覺察到了單單被火所有的煙;“亦能瞭解火之實等”是說:憑現在只覺察到的單單為火所有的煙,也就可以瞭解到火本身了、知道有火了;“火之實”就是火本身。“其火之光明與猛利等則非所瞭解。”上一句說憑煙只知道有火,這一句說對於火的具體情況,比如說火的亮度、熾熱程度等,說這些情況就不是憑煙因能夠推斷得出來的。

  餘唯有因有   法尊法師說了,說這個頌文中的“餘”指因法。“有因宗之外,則無彼因。無火則無煙,故煙唯屬於火也。”前邊兒的“有因宗之外,則無彼因”給後邊兒的“無火則無煙,故煙唯屬於火也”是一回事兒,就是煙除了是火的因,再不是別的因了。要是沒有火就沒有煙,所以煙只能與火有系屬關係。   因有因系定 彼違返而住   長行中說,“又如煙性是能了因,其煙之灰相等亦是能了因。其實性等,則非能了。”咱們知道,因有生因、了因,這概念咱們以前也都解釋過,這裡就不說了。長行中的“煙性”是指煙的總相;“煙之灰相”就是煙的顏色,這裡是指煙的別相。這句長行是說,我們憑煙的總相是可以推出來火的,憑煙的別相也是可以推出火的,但是憑“煙之實性”是推不出火來的,為什麼呢?法尊法師括號解釋說,“寬故”,就是說其外延太寬了,所以就不行。“其外計之和合性,則違反因與有因之系屬決定,顛倒而住。”這一句就是說,我們憑煙的總相或者煙的別相來推出火,這都是因其系屬性,但是勝論派 說的和合性呢?違背煙因與有煙因之火之間的系屬性――無火則無煙,所以說就是不行的。   “若謂因亦可為有因,如所作性與無常性者。”這一句長行是勝論派的一個辯解,說比如說所作性和無常性,因為所作和無常二者的外延相等,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不是可以的嗎?下邊兒陳那論師用頌子來回答。

  許因之周遍 彼分是有因 能遍非能了 如有角於牛   還是看長行的解釋。“雖亦有唯由少分成為因有因者,然非以彼因遍彼宗之理,成為因之支分。”“少分”“支分”就是個別情況、特例。這句長行是說,因法與宗法的外延相等這種情況只是個別的特例,雖然說它是“因有因”,但我們不把此因當作成宗的普遍之理,我們是把這樣的因作為正因中的個別。這兒法尊法師還給加了一個括號說明,“不以此為因之條件。”“喻如有角雖遍於牛,非以彼能瞭解牛,而以牛能瞭解彼能遍也。”這是一個例子,比如說牛,“有角雖遍於牛”,雖然說牛都是有角的,但是,“非以彼能瞭解牛”,你不能根據角就知道是牛,你只憑角並不能瞭解牛,因為有角的動物不只是牛一種,羊也是有角的,經典中有“羝羊山”,“羝羊”就是公羊,“羝羊山”就是山象鬥架的公羊一樣。根據角你不能下斷言的牛,但是,“而以牛能瞭解彼能遍也”,你憑牛卻是可以知道角的。就是說,憑角推不出牛,可是你憑牛是能推出角的。長行中的“瞭解”是了知、知道的意思。

  插話:並不是所有的牛都有角。   這我就不知道了,陳那論師說是我就這麼說了,到底是不是,我也說不清,以後再問問別人吧。好象你說的也有點兒象,剛生下來的小牛犢是沒有角吧~~咱現在不著力於牛是不是都有角的問題,還是接著往下邊兒讀。“何以故?”為什麼呢?陳那論師下邊兒還是頌子回答。

  所破各無亂 是觀待系屬 故因於有因 雖遍非作者   咱們還記得,前邊兒勝論派具體拿了一個特例來說話,就是所作性因與無常法。這一個頌子就是具體地針對所作與無常來說事兒的。還是得看長行。“所作性雖遍無常,然由破其常性而能瞭解。”就是說,雖然具備所作性的事物都是無常的,但無常其實是對常的否定而已,根本就不存在一個“無常”。“無常是無常,雖遍所作,然由破其非作而能瞭解所作。”這個“無常是無常”應該讀成“‘無常’是無‘常’”,就是說,無常是對常的否定。“雖遍所作”,雖然所有無常的事物都是所作的,“然由破其非作而能瞭解所作”,但是所作其實只是對“非作”進行否定而已,並不是真的有一個實在的“所作”存在。“由所作性遍無常義,則非有非所作位。”因為所作性普遍於無常,所以(無常)“非有非所作位”。“非有非所作位”就是沒有不是所作的,也就是統統都是所作的。“故由無常於所作性,破非所作,成所瞭解,非是能了。”所以,無常對於所作性因來說,只是否定了“非所作”而已,只要否定了“非所作”,就可以成立無常,但是“無常”只是所了知的對象而不是能了知者。

  這一段因為呂澂先生的本子上沒有,所以咱們就對照韓老的本子說一下。韓老的本子上去先是一段長行,“若相屬者謂猶如實相屬合是與二者相屬故,有因之法亦成為因者,此非實有。”“若相屬者謂”就是“若謂相屬者”,意思就是有人這麼解釋相屬;“猶如”就不用說了;下邊兒的“猶如實相屬合”我看起來很費勁,也可能是“猶如實相合”,手寫本就是字難辯認,既然這一句認不清就不能多作解釋。接著的“是與二者相屬故”是很清楚的,給法尊法師的譯本是一樣的。意思就是說,你陳那說的相屬,既然是相屬肯定得是二者相屬,若是一,那就沒法相屬了。“有因之法亦成為因”,“有因之法”就是火,這句就是說火也成了因。“此非實有”,這是不對的。下邊兒用頌文來說明為什麼是不對的。韓老的頌文是這麼譯的,“相屬雖於二中存,因與有因為俱時,雖如所依及能依,而非如實相遇合。”應該來說,看頌文也能看出個門道,但陳那論師自己給作了長行解釋,咱們就還是按長行讀。“相屬雖實於二中存”,相屬雖然說必須得是二才能相屬。“但唯由相屬成為所依及能依之法或具有所依之能依法成為共同,無論何者故非實有。”我們知道,能依之法與所依之法是同時而有,而且咱們知道,唯識講唯能無所,也就是說,只有能依沒有所依,所依只是能依投射出來的一個虛幻影相,能依是依他起而所依是遍計執。“如是因成為有因或非是另外成為因及有因者,無論何者均非實有。”因與有因之間也是象能依與所依之間的關係一樣,一個是依他起,一個是遍計執,依他起是存在的,但遍計執是一點兒影子也沒有的。“當實相遇合時如其與()相屬,如是亦與二相屬,是故彼與此非是相同。”“遇合”就是和合句義。這一句是說,如果你勝論派非說相屬與和合句義一樣的話,則和合也得是二者有屬種關係,這說法你勝論派當然是不承認的,所以,相屬與和合是不一樣的。接著韓老譯本中是頌文,“因中實有有因性,另外有因體中有,因有因相屬所有,比量乃相反安立。”長行中解釋說,“是故因者謂於因中說實有性”,“因中說實有性”就是“因只要成立宗就肯定成立”,那麼這一句“是故因者謂於因中說實有性”就是說,因就是能夠保證“因只要成立宗就肯定成立”的法。“若彼唯於火中為有煙之實性等亦解了悟”,如果現在單單是覺察到了被火所有的煙(這要求煙的總相或別相都可以),“亦解了悟”,也能知道火(的本身)。“由非了悟光明及強烈等故,同於有因中非有。”(只憑煙)不能夠知道火的光明度、強烈度等。“有因中非有”就是指因法煙與火的光明度、強烈度不是絕然的相應不相離關係。“是故由否則非為應理故,若彼如煙性亦非解了悟煙之灰色等,如是說非實性等。”“煙性”是總相,“煙之灰色”是別相。“非實性”是“不是實性(能起到作用的)”就是說憑煙可以推知火,憑煙的灰色也可以推知火,但是憑“實性”是不行的。“如是因及有因相屬之決定印可乃顛倒安立。”勝論派說的和合性,違背了煙因與有煙因之火之間的相屬關係――無火則無煙――所以你勝論派的和合之說是“顛倒安立”、是錯誤的。“又若謂是因亦成為有因,喻如所作性及無常性者”,論式是要求因狹宗寬,現在勝論派舉出所作性因與無常宗,這是因與宗外延相等的情況,說你要求因狹宗寬,但實際上因、宗相等也是可以的。“則說頌雲”,陳那論師下邊兒就說了一個頌子來辯駁勝論派的說法。“亦許因之能遍理,雖依彼分是有因,能遍由分能了悟,非是如牛依有角。”長行中說,“唯由彼少分因成為有因,雖為有,然此中非由此依能遍道理趣為因之支分”,這給法尊法師的翻譯幾乎是一樣的,就是因法與宗法外延相等只是特例,它沒有普遍性,理論總是得有普遍性,只是特例是不能成為“定理”的。“喻如由有角性雖能遍於牛然非由彼能了知牛,但由牛卻能了知即此能遍。”我們可以根據牛推知有角,卻不能根據有角推知是牛。這是一個例子。“何以故耶?”為什麼呢?下邊兒頌子解答,“各自所遮不錯亂,若由彼觀待相屬,即由此於有因中,因雖實遍非作者。”接著長行解釋道,“由所作性雖已能於無常,但由遮遣常性,故能了悟,如是由無常能遍於所作性,亦由遮遣非所作性而能了悟。”無常是對常的否定而已,所作性是對非所作性的否定而已。“是故於無常義中由於所作性能遍性,而非所作性不容有故,於所作性中由無常遮遣非所作性成為所了悟,而非能了悟。”對於無常來說,能遍於所作性,根本就不存在一個“非所作性”,而所作性是因為無常遮遣了“非所作性”而得知的,也就是說,無常是所了知的對象,而不是能了知。

  下邊兒還有幾句頌子,這頌子是要對前邊兒與勝論派的討論來一個總結。法尊法師的本子是這麼說的:   所作遍壞滅 非是非所作 由所作義顯 非遍於非常   有角遍於牛 遮於非有角 如有角遍牛 非速遣牛義   是中間二頌   關於這幾句頌文,在韓老的譯本中並沒有長行解釋,因為它只是對前文的總結,意思與前文是一樣的。但在法尊法師的譯本中間有那麼幾句解釋,但從行文中可以讀出,根本不是陳那論師的語氣。在對能比、所比的疑問辨析之後總結頌子後邊兒法尊法師也是給作了幾句解釋說明,但在那兒法尊法師的譯本中給加上了括號,讓人知道是法尊法師自己的說法,可是這兒沒有加括號,沒加就沒加吧,但這還是比較清楚的。法尊法師在譯出這個頌文之後,又把信慧本中的這個頌文給譯了出來,也是放在這兒了,這個倒是加了括號。說,此二頌信慧譯為:作性遍壞滅,故非非所作,遍故所作義,未說非無常,有角遍於牛,能遮非有角,有角性遍牛,非遮非牛義。不管怎麼著,咱們還是看法尊法師譯本中的長行――法尊法師自己的長行理解。“所作性因與無常宗,寬狹相等,亦能遮遣無常中有非所作性”,“所作性”與“無常”,它們的外延完全相等,憑所作性是可以遮遣無常中有“非所作性”的。接著呢,法尊法師說,“‘由所作性義,非遍於非常。’‘非遍’二字似有誤。信慧譯為‘遍故,所作義,未說非無常。’”這是法尊法師對本子的疑惑,所以就用了信慧譯本作了一個對比。韓老的譯本是“周遍”,就是於信慧本一樣。不過韓老所用的藏本與法尊法師用的藏本是一樣的,為什麼會出現這個情況呢?法尊法師與韓老都去世了,我們只能找一下藏文本看一下原文。找到再說。“由所作性遍於無常,亦不顯非無常。即說無常也。”因為所作性周遍於無常義,對“非無常”進行否定,也就是顯示的無常。“第二頌末句,兩譯都通。由有角義寬,既不遮牛義,亦不能遣非牛義。更須研究。”“有角”的外延寬,既不能遮遣是牛,也不能遮遣不是牛,需要具體情況具體研究以作出正確的判斷。

  這第二卷的申自宗部分到此就完了,下邊兒該破異執了。根據咱們這樣的進度,我估計到你們畢業的時候可能也讀不完,所以下一次咱就直接進入第三卷,把破異執部分隔過去。若讀完了可還沒有到畢業時候,咱就回頭再加幾節,把破異執部分再說一下。今天到這兒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