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藏傳因明之術語
中國藏傳因明之術語
藏傳因明
因明在中國藏地的傳承。因明是隨著佛教於公元7世紀傳入西藏的。藏傳因明特別注重其中知識論的內容。亦即藏語文中作為取得真理,驗證真理的尺度和傳播真理的方法的“量學”部分的內容,故又稱之為“藏傳量學”或簡稱量學、量論。以11世紀的俄•洛丹喜饒為分界,之前以譯介印度因明著作為主,稱之為古量論。之後,開始出現藏人的因明自著,並形成了“攝類”的因明範疇體系和應成論式的特色,稱之為新量論。最早是由寂護和贊法人法光共同譯出陳那的《因輪抉擇論》,之後三大譯師吉祥積、智軍、龍幢譯出陳那、法稱及其後學的因明著疏共19種。藏傳因明的中心人物,習慣上概稱為“瑪、俄、薩”。“瑪”即瑪善慧,阿底峽的弟子,他譯出了法稱《釋量論》及第一品的自注和帝釋慧對後三品的註釋,又翻譯了法稱的《諍正理論》。“俄”即俄•洛丹喜饒,在克什米爾留學時,與利他賢共同譯出了法稱的《量抉擇論》等,至此,陳那因明八論和法稱因明七論都已被譯出。洽巴•曲吉森格(亦譯“洽巴曲森”)是新量論的第一位大家,著有《量抉擇論廣注》、《量論攝義祛蔽論》,把法稱因明義理概括為十八組範疇,開創了藏傳因明“攝類”的新風格。“薩”就是薩班•貢噶堅贊,他系薩迦派第四祖。著有〈量理藏論〉,是黃教興起前藏傳因明的代表作。14世紀中,布頓寶成著有〈量抉擇論註釋明顯句義論〉,仁達瓦童慧也有一部陳那因明的專著,並曾為宗喀巴、賈曹傑、克珠傑之師。宗喀巴是格魯派(黃教)的始祖,他發揮了法稱後學教義派的思想,把因明與內明融合,著有〈因明七論入門〉,開創了黃教因明的傳統。賈曹傑著有〈釋量論頌能無顛倒顯示解說道論〉等。克珠傑著有〈因明七論除暗莊嚴論〉等。根頓朱巴(一世答賴)則著有《釋量論釋》和《正理莊嚴論》。在“攝類”的著作方面,較著名的有協饒仁欽(1405—?)的《熱堆攝類》、賽•阿的扎西(1688—1738)的《量論要義根本釋智者頸飾》、普覺•強巴的《因明學啟蒙》。還有龍朵活佛的《因明學名義略集》、工珠•元旦嘉措的《量學》等等。嘉木樣協巴多吉(1648—1722)又把因明傳入了蒙古。與漢傳因明相比,藏傳因明有如下特點:(1)以大乘佛教的知識論為中心。(2)在理論上直接繼承了法稱及其後學,而不是漢傳因明所承續的撒歡能夠羯羅主。(3)強調因明和內明融合,把因明看作是成佛的必由之路。(4)在教理背景上主要以中觀為主,兼容大、山兩乘及瑜伽、經部各宗之說。(5)在理論體系上,形成了“攝類”的範疇系列。(6)在論式上,形成了專用於反駁的應成論式,與連鎖三段論接近。(7)形成了以論辯為方式學習、考核、升遷的教學制度。藏傳因明使因明完全佛教化,是因明發展的更高形態。
因理
藏傳因明中關於比量推理的學說。實即因明,因藏傳者有其特色,特別譯為因理以示稍有區別。也有音譯為“達日”的。《因明學啟蒙》謂因理“分為三目,謂論述因之性相,論述因之分類,論述宗、因、喻三支之得失”。即具體討論因三相和似因三類二十四種:相違因兩種,不定因三個層次共八種,不成因三類十四種。與漢譯的《因明入正理論》相似。因理常寫入都扎(攝義學),成為正式學習《釋量論》的基礎課程。
都扎
藏傳因明(量學)的一種學習方式,也指這一類書。“都扎”漢語直譯為“攝類”,因其為綜攝量學以至許多經論中常見的若干重要名相、義門之學,所以加上一個“義”字或“類”字,譯為“攝義學”或“攝類學”。12世紀時洽巴•法獅子鑑於陳那、法稱原著的藏文譯本比較古奧,雖有註疏仍不易看懂,故為初學者設計了一套新的結構,著《量學攝義祛蔽論》(今佚),條舉量學之義類(多半是成對的範疇)十八項,依世親的經部教義加以解說,並通過應成論式破他和答難,反覆剖析,使初學的人易於通達法稱的原著,為後人撰著量學入門之書開創新的範例,是藏傳因明之一大特色。
應成論式
藏傳因明中特有的論式。專用於反駁。只破而不立。早在龍樹《中記》中已出現過,後來龍樹的後學,特別是佛護、月稱一系總是用這種論式去破斥他宗,被稱之為中觀應成派。陳那因明著作也常使用“反破方便”等變通論式,但尚未列為規範的論式,法稱《釋量論》中則反對把其作為能破的規範論式。藏傳因明中,宗喀巴直接繼承了中觀應成派的學說,其後幾百年中,應成論式成為藏傳因明的主要論式,在各種“攝類”著作中廣泛應用。應成論式分為真、似兩種,有的放矢的去破斥對方的論式是真應成論式,無的放失、或被敵方反駁駁倒的為似應成論式。應成論式又可分為破它論式和斷諍論式,前者是對敵論的反駁,後者是對反駁的反駁。
因、法、義各別之立法
單一應成論式的一種。因(因法)、法(有法)、義(後陳)各別的論式。如立“瓶是無事(不實在),剎那性故”。這是用以反駁“瓶是成事”的最簡單的應成論式。
後陳堆砌之立法
單一應成論式的一種。如說:“所知應非所作性,應是常住,應非物,不能表功能故。”這是謂項並列的聯言判斷的省略式。
裡層充塞之立法
單一應成論式的一種。又分兩種:(1)有法充塞:如說“瓶、色應是有,是有故”。主項中的瓶包含於色的外延中,故稱之為充塞。(2)後陳充塞:如說:“柱體應是無常性,應是剎那性,應是物,是有為法故。”這裡論題的謂項,按佛家教理“有為法”包含“物”,包含“剎那性”、“無常性”。也是充塞關係。
有法重疊之立法
單一應成論式的一種。如說:“瓶、柱、物應是所作性,無常故。”這裡論題的主項有但個詞並列,是一個聯言判斷的省略式。
因堆砌之立法
單一應成論式的一種。如說:“相智應是物,是有為法故,是表功能故,是剎那性故。”這裡的小前提(因支)是一個聯言判斷。
相違和相屬
藏傳因明中表示概念外延的一對“攝類”範疇。洽巴曲森最早提出。即“相違與不相違”、“相屬與不相屬”。“相違”在印度因明中指兩相對立而相互違反之意。如苦與樂、明與暗、冷與熱、大與小等。因明論式常用此一用語表示兩項意義相互違反衝突之情形,如相違因、相違決定不定過等。相屬則是藏傳因明所特有提法,也稱之為“系屬”,實際上指宗、因間具有一種“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的“遍充”關係。
系屬、相違、異
薩迦班欽•貢噶堅贊(簡稱“薩班”)《量理藏論》中對於非同這一概念的外延分為三種情況:“彼等異法(概念)若饒益則系屬,若妨害則相違,若非二者,則安立為異。”“系屬”是指邏輯上的概念間外延的真包含和真包含於關係,“相違”即是全異關係,包括矛盾和反對關係,別“異”則是指相容關係。薩班把系屬分為二類:一種叫“同體系屬”指自性因和宗法的同一關係,如“有事(人為)”因對宗法“無常”。另一種是“所生之系屬”即因果派生關係:“因之性相是饒益他法,果之性相是由他法饒益。”饒益即是指包含、派生之意。如煙、火關係,煙是火之果,火是煙之因,有煙處必有火。因果系屬又可分為二類三種。關於相違關係,薩班又稱“能相互破”。具體分為二類:(1)不共住相違:即兩個事物之間不屬於同一體性,而是前後相續的所害、能害,所生、能生關係,如冷和溫。(2)互斷相違:即互相否定和排斥,如有與無,又分兩種:一是親違:如事個無事、青和非青,這也就是矛盾關係。二是疏違:如“有為”和“常”,從有為可以推出無常,故間接與常相排斥,為一種間接的反對關係。
三種相違
宗喀巴對相違關係的新分類。(1)不能同時並存的關係:物質:無冷和熱;明和暗。認識:如無常和常。生物:如蛇與蚰。(2)相互排斥關係:直接:如常與無常。間接:如所作與常住。(3)雙方互相排斥對方而成立己方的關係:如所作性和常住。
五大因明論式
又稱“五大因理論”藏傳因明中中觀應成派對中觀教義的因明論證。具體為:(1)金剛屑因及分析原因金剛摧毀因明論式:“一切物體沒有諦實(絕對實在性)生起的,因為不從自、他、俱(自他兩者)、無因生起,或說‘不從四邊生起’”這是從事物產生的因的分析。(2)破有無生因即分析數目否定有無生因明論式,是從觀察事物果的角度:“一切物體無諦實,因為在自身的因位時並不從有、無、俱(亦有亦無)、俱非(非有非無)生起。”(3)破四句生因即分析結果否定由四句聲的因明論式:是破除佛家有宗(瑜伽行宗)的“因能生果”的偏執:“物體無諦實,因為於真一因不生一果也不生多果;多因不生一果也不生多果。”四句即是指一因生一果,一因生多果;多因生一果,多因生多果。(4)離一、多因即分析諸法自性離一與多的因明論式:是直接從事物的本性上去論證空性:“物體無諦實,因為無諦實的一與多之任何一種。”(5)緣起因即理性之王緣起的因明論式:“一切物體沒有諦實,因為是緣起。”緣起者性空,故破除了遍所有的“常邊”,而緣起又有顯現,故又破除了“斷邊”。前四論式都是破除常邊,但不能防止墮入斷邊,而本論式,執著中道,同時破除二邊,故最為合理,稱之為理性之王。五大論式體現了藏傳佛教中因明與內明的融合、邏輯為教義的論證。
四遍
指因法與宗法間的外延關係。因明中一般把滿足第二相稱之為“後遍”,滿足第三相稱之為“譴遍”。但在藏傳因明中又新增了“下遍”與“違遍”;“凡論式之彼因,皆遍為彼後陳,名為隨因後遍;凡無彼因,皆遍無彼後陳,名為違遍;凡是後陳,皆遍是因,名為下遍;凡非後陳,皆遍非彼因,名為譴遍。後道與違遍二者及其顛倒,則構成四門。”為顯示宗、因間不相離關係,後遍就是“說因宗相隨”的同喻,如在論證“聲無常”時的“凡所作皆無常”,現在的違遍是與其相違是“凡非所作皆非無常”。譴遍是指異喻體如:“凡非無常者皆非所作”。現在的下遍則是相反:“凡無常皆所作”,這是一種判斷變形,已與原判斷不等值,而如果在這四遍的聯項或謂項中再進行一次否定,則構成了顛倒四遍,共合為八遍:“彼因非後陳,乃許為顛倒;之隨因後遍,後陳皆非因,為顛倒下遍;凡是非後陳,皆非非彼因,,許為倒譴遍;凡論式之因,非彼彼後陳,為顛倒違遍。”四遍如果按照二二排列組合又可成為十六遍乃至三十二遍等,實際上這種“遍”是翻轉體現了性質判斷的對當關係和換質換位的直接推理關係。
四句料
藏傳因明用語。用於判定因法和後陳之間(也就是中詞M和大詞P的同品及異品間)的關係。“因與後陳法之關係,若因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全無,則是正因。若因於同品上無,於異品上有或皆有,不論全有或一部分有,則是相違因,,若因與同品異品上,或皆有,或皆無,則是不定因。如是四句以足——同品有、異品有,同品有、異品無,同品無、異品有,同品無、異品無。不須用九句檢查。但就句因另有作用。”(法尊編譯《釋量論•釋量論釋》)這裡的“皆有”也就是“一分有”,是指因法的外延真包含於宗法外延中,而“定有”是指包含關係,包括全同和真包含於兩種情況。這裡的正因只能是第二句“同品有、異品無”。“同品有”是指因法和宗法的包含於關係,實際上也就是包括了九句因中的二、八兩句因所指的外延關係,參見“九句因”。
性相
藏傳因明用語。與“事相”、“所表”相聯繫。“性相”指定義部分,“所表”即指被定義部分。宗喀巴指出下定義中的三種過失:(1)性相不遍之過,如立:“具頸背肉峰等花斑,為犏牛之性相”這是定義過窄的過失。(2)性相逾遍之過,如立:“具頭顱,為犏牛之性相。”這是定義過寬的過失。(3)不有在於相依之過,如立:“以具頸背肉峰等為理由,將馬說為犏牛。”這是定義不相稱的過失。從寬泛一些來講,“性相”也就是事物的特徵、推理的前提。“所表”也就是概念、判定、命題。而“事相”則是指名言概念所指稱的事物本身,三者又相互聯繫。
遮無和遮非
藏傳因明的一對用語。因明中的“遮”制遮詮,也就是否定判斷,在漢傳因明中,遮詮指“只遮不表”,比如說“我無”,只是對“我”的否定,而不是另立一個“無”。藏傳因明的論辯中結合佛教中觀的“空”的教義,又進一步在遮詮中區分遮無和遮非,也可稱之為“無遮”和“非遮”。遮非,是指是直接否定和破除之後,可能會引出其餘的肯定,如說:“法座上沒有寶瓶”,否定了寶瓶的存在,但卻引出了法座。遮無,是指在破除中並沒有直接地引生其餘的開始,如說:“虛空中無石女兒”石女是指不能生育的女子。中觀宗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空、假,這是對“有”的否定,但並不由此要去肯定存在一種“空”的實體,這也是一種遮無。
排除不具
與“排除他具”、“排除不可能”一起,構成藏傳因明一組用語。用以表達命題所指的三種範圍。排除不具,如說“聲唯無常”。這個命題是說只有聲音是無常,而排除了其他事物也是無常的情況。排除他具,如說:“唯獨聲是所聞”即只有聲音是所聞,排除其他事物也具有所聞屬性。排除不可能,如說:“唯獨牛可以生牛犢”。是說只有母牛才能生牛犢。
能詮和所詮
藏傳因明中的一對用語。詮者,指詮釋佛教經典的文句,以其能解釋、顯現經中的義理,故稱為能詮;反之,被解釋、顯現的義理,則稱為所詮。教即能詮,理即所詮。所說之法為所詮,依止之名、句、文字為能詮。在藏傳因明中,從性質上又把能詮分為名、句、文身三種(參見“名、句、文身”);從能詮的語義分為詮種類和詮集體兩種;從排除方面又紛紛為排除不具、排除他具、排除不可能之語三種。所詮又分為詮宗上法之語和詮有法之語兩種。
名
佛學用語。因明中就從語言所詮表對象的性質方面又分為名、句、文三種:文即指字母,如“阿”等字母。文是構成名、句的基礎。名,即由文的連續使用以構成事物的名稱,以指稱對象的實體,如說“瓶子”,依詞方能表示出事物個別的意義。句,即連接名成為一個完整意義的命題,如“花是紅色的”。文、句的分類與名相同,若為兩兩並列者,稱為文身、句身;三個以上並列者,稱為多文身、多句身。
非量
藏傳因明用語。(1)指似現量、似比量之外的知覺。如普覺的《因明學啟蒙》中列為“已決智”、“伺察識”等五類,而已決智中又分為現量已決智和分別已決智。(2)指似現量和似比量。為錯誤的知覺與推論。宗喀巴《因明七論入門》界定為:“與自境非新證之知覺,為非量之法相。”似,似是而非之意;現量即知覺知識;比量即推論知識。似現量,略稱似現,即對於所緣之境生起分別惑亂之智,不能正確量知其真實自相。似比量,略稱似比,依不成、不定、相違、似喻等似因而生似是而非之智,不能正確比知量度所對之境。如見霧為煙而妄推有火。似現量、似比量二者,似真現量、真比量,而非真現量、真比量,故稱非量。藏傳因明中一般分為已決智、伺察識、見而未定知覺、疑、邪智五種。薩迦班欽《正理藏論》否定了切四種,而另外提出了“不了知”、“顛倒識”、和“猶豫識”加上“邪智”成四種。
伺察意
藏傳因明用語。本為佛教五十一種心所之一。在藏傳因明著作中,普覺•強巴的《因明學啟蒙》將其列為非量之一,指在現知和推理中不依據於正因,或者不符合事實的認識。分為“無理由”、“與理由相違”、“理由未定”、“理由不成立”、“理由未確定”五種。與現代邏輯中的“理由虛假”、“推不出來”等誤謬相似。薩迦班欽《量理藏論》中認為對伺察意要具體分析,其中的“單獨承許”即無因而單獨成立的認識是不存在的,
不屬於非量。另一類是依於因而不能成為量的,又分四種。
現而不定
藏傳因明用語。非量之一。即“見而未定”。在感知事物時產生變異感覺,從而不能形成與對象符合的認識。比如看白色的雪山,但感覺上是青色的,因此不能形成確定的見解。
已決智
藏傳因明用語。非量之一。亦稱“再決識”。因明知識論的一種特定界說,因明現量是指感官緣知對象一剎那的純感覺,而如果是在此之後繼續形成的其他認識,稱之為再決識或已決智,比量也是如此,都是指重複的認識。《因明啟蒙學》將其分為二類,一類是現量已決智,復分為根現、意現、自證現、瑜伽現和其他等五種。一類是分別已決智,如對現量的名言種類分別,或對比量的第二剎那的認知。薩迦班欽則分為“現量再決識”和“分別再決識”二類,並認為不屬於非量。
疑
藏傳因明用語。非量之一,即認知者內心對事物性質的矛盾判斷。《因明學啟蒙》將其分為三種:(1)有意義之疑,如“聲音是無常嗎?”(2)無意義之疑,如“聲音是常嗎?”(3)等分疑,如“聲音是常還是無常?”這裡的有無“意義”是以佛家自宗為標準而區分的。
邪智
藏傳因明用語。非量之一。對所感知的“境”顛倒了別。分為二種:(1)分別邪智,如認為“聲音是常”,或“兔角”。(2)無分別邪智,又分為意識邪智與根識邪智,前者如夢中見青色,後者如見白法螺為黃色。
不了知
薩迦班欽提出的一種非量。分為三種:(1)無所了境而不了知,即沒有獨立的認知對象,如“再決識”。(2)能了心染壞而於譴他面不了知,這是指主體認知能力侷限而從比量的否定方面去認知,如對“剎那”。(3)非能知境而不了知,即不屬於可以認知的對象,如“境”與“時”及“自性”所遠離之事物。此與似因中的不成因相對應。
顛倒識
薩迦班欽提出的一種非量。分為二類:(1)無分別之顛倒識,又分為兩種:一是根識染壞,如見二月。二是意識染壞,如夢中之識。(2)分別顛倒識,又分為三種:一是行相(知覺印象)顛倒分別,如見繩錯亂為蛇。二是於再決識時錯亂,如思現在之青色為過去之青色。三是緣總之識於境錯亂,如思此沉香樹與旃檀樹同屬一總,這實際上是一種對事物類屬的認識錯誤,此與似因中的相違因相對應。
猶豫識
薩迦班欽提出的一種非量。分為二類:(1)應現:“現前物猶豫親入,如想由燒施(佛教的向善行為)得不到善趣(善的果報公德)。”(2)隨眠:“如?內種子,若與機遇,則有功能。”這是指潛在狀態的認識。此處猶豫都是指真假兩可,不能斷定,此與似因中的不定因對應。
物力比量 藏傳因明中的三種比量之一。由因明論式去理解和認識事物的隱秘屬性。如依所作性因,了知聲無常的推理論證。
也許比量 藏傳因明中的三種比量之一。根據感覺經驗而推出的認識,如看到月亮中的圖象,可推知“懷兔是月”
信解比量
藏傳因明中的三種比量之一。依據信仰而對事物最隱秘本質(善與罪等)的理解。如“因積善而致快樂”。“此補特伽羅(主體)是由某某轉生”。這是依據信仰而推出的宗教性認知。
理路
藏傳因明“攝類”著作中常用的框架術語。指思維、認識的規律。常分為大、中、小三種理路。表示由淺入深,由簡到詳細的敘述論證過程。
排入 藏傳因明用語。即“遮詮”。
立入 藏傳因明用語。即“表詮”。
射理由和不射理由
亦稱“射自體和不射自體”。藏傳因明用語。藏傳因明中用於反駁的兩種應成論式。射理由的應成論式是指本身三支具足,所列舉的因,亦為敵方認可。如:“聲非所作,因為是常。”其中又分為射自體種類和他體種類兩類。前者又為四種,後者有十六種之多。不射理由的應成論式是指駁義不具足三支,如:“聲無常,所作性故。”
因理論和心理論
藏傳因明中對因明內容所作的區分。前者主要是指推理和論證是理論,也稱之為“因理”;後者是指知識論的內容。心理論也稱之為“心明”。
是
與“非是”、“否定是”、“否定非是”構成一組藏傳因明用語。“是”就是邏輯中的正概念,“非是”就是負概念。“否定是”是對“是”的否定,等值於“非是”。“否定非是”則是一種雙重否定,等值於“是”
總和別
藏傳因明用語。總體與個別之稱,即一般與特殊之分。總,總攝全體;別,部分。佛家認為諸法皆有二性。一為總性,一為別性。總性如無常、苦、無入、無出等,別性如心之識性、水之熱性、水之溼性等。在因明中總又指屬概念,別指種概念。根據屬種包含關係,可以進行推理:“別望總決定,總望別不定。如樺樹必是樹,樹必屬大地,地必屬實攝,實必是有。有法不定是實,如德、業等……樹亦不定是樺樹,如榆、柳等。”(陳那《集量論》)。藏傳因明中又分為總類、總義、總聚、總聲。總類是指事物的某一類別,如包括著金瓶的瓶類。總義是指一類事物中所包含的共性,又分為物(如鼓腹縮腳的外形屬性)、無物(無虛空),依據於物與無物的聲義(如“所知”),佛家又稱總義為共相,總聚是指由極微或支分組合而成的集合體,如瓶或森林。總聲是指對總類、總義的語言表達,如聽到“瓶”之語。
其他異品
與“相違異品”、“本無異品”一起,為藏傳因明中對異品種類的三種區分。本無異品也叫實無異品,其提法是承續了因明》古師和法稱。法稱《正理滴論》雲:“言同品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若非同品,說名異品。謂此與彼,相異、相違,或於此中,無彼同義。”但法稱未舉具體實例。藏傳因明中又進一步作了明確,如總喀巴把異品分為:“(1)其他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總,以所知為異品。(2)相違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總,以常住為異品。(3)本無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宗,以兔角為異品。”普覺•強巴的《因明學啟蒙》也分為上述三種:“實無異品,其他異品,相違異品。其中一如兔角,二如所知,三如常住。”因明中的“相違”關係實際上包括了反對關係和矛盾關係,而作為與同品反對關係的概念是不能作為異品的。因為在二者之間還有“中容之品”,如在“冷”“熱”之間還有非冷非熱的狀態。異喻不能返顯到因上去。故陳那《理門論》指出:“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若所立無,說名異品,非與同品相違或異。”“若相違者,應唯簡別。”“實無異品”從所舉實例上看即是因明中的“無體”喻依,邏輯中的虛概念,那世界上本不存在的事物(兔角)作異喻依,這在因明上是允許的。所謂“其他異品”實際上是把一切與宗法外延全異的概念作異品,如“所知”對“無常”,也就是古師們講的“別異”。
比量的四種執式
藏傳因明學者對比量所作的四種區分。薩迦班欽在《正理藏論》中提出。比量所緣的共相境,不是實在的,而只是主觀的“分別增益”。具體又分為四種執式:“一執為異”、“異執為一”、“一執為一”、“異執為異”。後二種較易理解,故側重釋前二種。(1)異增益為一。旃檀、沉香是兩種不同的樹,花白色、肉峰是牛的兩種不同屬性,火燒和水漫是兩種不同的事物,但在遮譴中都視為同一。這損失比量遮譴某物是非樹,這是把各種不同的樹看作是一類而進行遮譴。其實這種“類”本身只是心識的分別假立,是一種主觀“增益”,對事物的歸類只是一種世俗之見,從佛家勝義而觀“類”是“無事”。(2)一增益為異。如“所作”與“無常”共屬於同一體性,但在比量推理中是從所作性而“漸次通達”到無常之上的,這也是一種主觀假立的差別。
根意現量生法四見 藏傳因明學者對無根現量和意識現量生成相狀的四種不同見解。詳見“現量”。
桑浦寺夏學
藏傳佛教的一種法會。因在桑浦寺舉行故名。北宋熙寧六年(1073年)譯師鄂•勒巴喜饒創建。其侄譯師俄•洛丹喜饒在此講授般若學和因明學時聽眾數以千計。其第六任座主恰巴•法獅子在此創立“都扎”攝義學,歷代傳承不衰。格魯派在拉薩附近的大部分寺院和山南地區部分寺院,每年夏季(藏曆四月)都選派學僧會聚於此,辯論因明學,交流所學。
饒尕寺冬學
藏傳佛教的一種法會。饒尕寺全名“聶塘饒尕極樂寺”,在拉薩西郊曲水縣境內。為嘉欽如巴於南宋開禧元年(1205年)創建。後成為著名的講習辯論量學(因明)的場所。每年冬季拉薩三大寺都選派學僧共一兩千人會集於此,辯論量學,互相交流,歷時一個半月。只有通過這個辯論會的學僧才能在個大寺考取高級的格西學位,故很受重視。
立論者
與“敵論者”、“證者”一起構成一組因明用語。立論者指因明論辯中提出某一論證者,又分為真立論者和似(不正確的)立論者二種。敵論者指因明論辯的對立方,即論敵,也分為真敵論者及似敵論者。證者指論辯中的裁判,此分三種:(1)判證者:持公正態度對辯論者雙方,判別其優劣者;(2)隨言證者:持公正態度,雖不裁判其優劣,但能無謬轉述個方言論者;(3)懲罰證者:對論辯雙方中的優勝者給予讚揚;對劣敗者,以輕蔑態度,令棄其所宗,如執其所宗不棄者,則給予驅逐等懲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