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八 小護法王子本生譚
〔菩薩=王子〕 序分 此本生譚是佛在竹林精舍時,對提婆達多奸計殺〔佛〕事所作之談話。 178 于其它之本生譚,提婆達多使菩薩恐怖之事尚且不能,然在此小護法王子本生譚中, 菩薩出生七個月時,使斬斷手足及首,為弄刀之戲。于山本生譚中1,則為扭捩其 首而殺之,炙其肉于灶上而食。于堪忍宗本生譚中〔第三一三,漢譯南傳藏第三十 四卷二二八頁〕,則為鞭彼兩千次,斬斷手足及耳鼻,捉髻扯倒在地上,使之仰臥, 以足蹴其腹而去,菩薩于當日,即喪失生命。于小難提猿本生譚2及大猿本生譚〔第 五一六〕,彼使人殺害〔菩薩〕。如是長久期間姦計于殺害之事,于佛世之時,彼仍 奸計于此。 于是一日于法堂中開始談論:「諸位法友!提婆達多為欲殺佛,用盡手段,雇射 手殺正等覺者,以石投之,放那羅義利猛象。」佛出其處問曰:「汝等比丘!汝等今 為何語,集于此處?」比丘白佛:「如是如是之事。」佛言:「彼奸計殺予非自今日始, 前生即已如是,然尚不能使我怖畏。昔我為護法王子時,我為彼自身之子,殺我以 為弄刀之戲。」于是佛為說過去之事。 主分昔日于波羅奈有大光輝王時,菩薩宿于第一月妃之胎出生,命名為護法。 于彼生滿七個月時,母以香水浴彼,著飾玩耍而坐,王來妃之住居,妃使幼兒玩耍, 為愛子所牽,見王未有起立。國王自思:「今為幼兒,尚起慢心,不思予為何人,幼 兒長大,更將不思予為人矣。于今時之中,不免殺之。」王坐王座,呼盜賊處刑吏近 179 前云:「汝去準備。」處刑吏肩纏黃色之衣服,手執赤色之花環,肩擔大斧,攜處刑 之道具前來拜謁國王:「大王!有何吩咐?」「往妃之寢殿,攜護法來。」 妃知王忿怒而歸,抱菩薩啜泣而坐。處刑吏來至其處,捶妃之背,由妃手中奪 取王子往王之所,向王云:「大王!如何處置?」王云:「持一板來,置于其前,使彼 睡臥。」彼依言而行。月妃悲嘆,隨幼兒之後而至。復次,處刑吏問王曰:「大王! 如何處置?」「斬斷護法之手。」月妃云:「大王陛下!予子為七月之嬰兒,何亦不知, 此非其罪,若有罪在我,因此請斷我手。」妃為明此意義,唱第一之偈: 一 草妃背王意 向王缺敬禮 大王!請釋護法兒 願斷草妃手 王視處刑吏,「大王!如何處置?」「不可猶豫,斬斷其手。」命令之同時,處刑 180 吏以銳斧如切幼筍,斬斷王子之兩手。王子之手雖被切斷,但不泣亦不悲,堪忍與 慈愛第一之菩薩,堪忍此苦。月妃將被切之腕端以裙包裹,生血涂襟而悲嘆,往返 行走。 復次,處刑吏問:「大王陛下!如何處置?」王命曰:「斬斷雙足。」月妃聞此唱 第二之偈: 二 草妃背王意 向王缺敬禮 大王!請釋護法兒 草妃願斷足 王再命處刑吏,彼又切斷王子雙足。月妃亦用裙包裹其中,為生血所涂而悲泣, 妃云:「大光輝王!大王陛下!手足被切之嬰兒,必須母親養育,草妃願作女工,養 育我子。請將子交付草妃。」處刑吏問曰:「大王有何指示?予之任務是否終了?」 「否,尚未完畢。」「如何處置?」「斬斷其首。」于是月妃唱第三之偈: 三 草妃背王意 向王未敬禮 大王!請放護法兒 草妃願切首 如斯語畢,伸首待斬。 復次,處刑吏問曰:「大王!如何處置?」「切彼之首。」彼切斷王子之首問曰: 「依大王陛下指示,任務是否終了?」王云:「尚未完畢。」「然則如何處置?」「用刀尖 接取為弄刀之戲。」處刑吏將王子死骸投往空中,然後用刀尖接取為弄刀之戲,然後 投于床上骨肉分散。月妃用裙包菩薩之肉,伏于大地而哭泣: 181 四 勿害己生子 世無如此王 親朋與大臣 應向彼陳諫 五 勿害己實子 世無如此王 親友與同族 應向彼陳諫 唱以上之二偈。唱此二偈已,月妃以雙手撫胸押心肉,唱第三之偈: 六 王子大地主 涂以旃檀精 腕斷命切除 草妃命已盡 彼女如斯悲嘆,如竹林焚燒之竹,心臟碎裂,當場命亡。王亦不能留于座上, 而落于床上,壯板破裂為二,王又落于地上,于是二十四萬由旬厚度之大地,亦不 182 堪承受王之惡德,裂開一大穴,由無間地獄現網,如用傳家毛巾包裹之狀,捕王投 入無間地獄。大臣等則為月妃及菩薩之死,料理善後。 結分 佛述此法語後,為作本生今昔之結語:「爾時之王是提婆達多,月妃是大 愛道,護法王子即是我。」
注1 山本生譚(Daddara-jataka)雖于第一七二(漢譯南傳藏第三十三卷六三頁)及第三○ 四(同上第三十四卷二○二頁)皆曾載出,但無如以上所引用之文意。 2 小難提耶猿本生譚底本為 Cullanandaka-j.今從異本及第二二二(漢譯南傳藏第三十三 卷二○○頁),讀為 Culanandiya-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