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中論釋 六、觀染染者品

六、觀染染者品

丁六、(觀染染者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貪慾清淨,故色法清淨。”等昭示了無有貪慾與貪者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認為:蘊界處等是存在的。因為它們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煩惱存在的緣故。

為了證明其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二:一、遮破貪慾之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己一、(遮破貪慾之惑)分三:一、破前後次第而生;二、破同時而生;三、攝義。

庚一、(破前後次第而生):

若離於染法,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應生於染法。

如果認為:蘊界處等是存在的。因為它們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煩惱存在的緣故。如果所依不存在,則能依也不會存在。猶如石女兒子的煩惱一樣。(所以,如果能依煩惱存在,則所依蘊界處等也必然存在。)

還有,煩惱緣於外境而生起之因也是存在的。經中不是也說:“諸比丘,少聞之凡夫墮於常邊,以眼見諸色法,於悅意處貪愛耽執,而成貪者”嗎?

這種推導也是不對的。為什麼呢?因為,所謂貪慾,即是對有漏的可心之境生起愛意者的心所。而貪者即是貪執外境的心王或補特伽羅,也是貪慾的所依。

如果貪慾的自性成立,那麼請問貪者在之前究竟是存在還是不存在呢?

假如是第一種情況,也即在貪慾存在之前,存在不具貪慾的貪者,則依存於彼貪者的貪慾也可以存在。但是,因為(不具貪慾的)貪者在之前是不會存在的,所以貪慾也不會存在。假使不具貪慾的貪者存在,則有阿羅漢也是貪者的過失。

若無有染者,云何當有染?

假如是第二種情況,即貪者在之前並不存在,那麼,貪慾又怎麼會成立呢?所依不存在的緣故。就像水果不存在,則水果的成熟也不會存在一樣。

染者復染著,有無次第同。

(原譯:若有若無染,染者亦如是。)

我們還可以觀察:如果貪者的自性存在,而貪慾在之前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說法。

如果貪者還要貪著的話,那麼不論貪慾在之前是否存在,進行觀察都不合理。具體觀察的次第,與前面相同:即以“若離於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者,應生於染法。若無有染法,云何有染者?”的方式進行遮破。

庚二、(破同時而生)分二:一、以無觀待之過而破;二、破斥結合而成。

辛一、(以無觀待之過而破):

染者及染法,俱成則不然。 染者染法俱,則無有相待。

如果對方說道:既然貪者與貪慾不應該以前後的形式存在,那麼它們就應當處於同一時間。也就是說,由心與同時生起的貪慾而使心成為了貪者,所以,其二者是存在的。

但是,貪慾與貪者是不應該同時生起的。因為,如果這樣的話,則貪慾與貪者一方與另一方相互之間,就不存在觀待的關係,如同犛牛的左右角一樣。

辛二、(破斥結合而成)分二:一、遮破一異;二、別破異體。

壬一、(遮破一異):

染者染法一,一法雲何合? 染者染法異,異法雲何合?

如果其二者為一體,則不可能結合。因為貪慾的性質與貪者本身是不可能結合的,就如同犛牛的自性與其自身不能結合一樣。

如果其二者為異體,又怎麼能結合呢?因為異體的違品處於同時的緣故,如同光明與黑暗,輪迴與涅槃一樣。所以,讓以自性成立的異體相結合,完全是天方夜談!

若一有合者,離伴應有合。 若異有合者,離伴亦應合。

如果承許其自性為一體而相結合,則任何一者存在,因為其二者是相結合而存在的緣故,所以在相伴的其他法不存在的情況下,則有可以相結合的過失。

如果承許其自性為異體而相結合,則如同東山的馬與西山的犛牛一樣,在離開相互伴侶的情況下,也有可以相結合的過失。

壬二、(別破異體)分二:一、宣說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過。

癸一、(宣說合不成立):

若異而有合,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異,然後說合相。

如果仍然認為:雖然自性為一體而相結合不合理,但以異體而相結合應該成立。就象我們現量可見成立異體的馬與犛牛可以結合一樣。

照此說來,豈不成了貪慾與貪者互不觀待,卻能以異體而成立嗎?這簡直是無稽之談!因此,其二者為異體的結合又豈能成立呢?

關於“其相結合則無有二者”,“異體的二者不能結合”的推導要點,是與此推理相同的。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異相。 既已成異相,云何而言合?

如果貪慾與貪者互不觀待,而成立為異體的自性。既然已經成立為異體,又怎麼需要相互結合呢?你們不是也需要從意義上建立:“以這個貪執而耽著此境的耽執者”嗎?如果其二者互不觀待的異體已經成立,即一者不需要另一者,那麼又怎麼能互相結合呢?

癸二、(互相依存之過):

異相無有成,是故汝欲合。 為使合相成,復說異相乎?

(原譯:異相無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無成,而復說異相。)

如果其二者並未成立為異體,然而對方為了使其能夠成立的緣故,而承許其二者是相結合的;又因為其二者並未成立為非異體,為了證實相結合能夠成立,難道對方又要忙不迭地承許異體嗎?如果這樣承許,異體與結合就會成立互相依存的關係了。

異相不成故,合相則不成。 於何異相中,而欲說合相?

但是,因為異體的相併不成立,所以,所謂“結合”的相也不可能成立。那麼,又以並不存在的哪種可以明示的所謂“異相”,可以使承許合相成立的理論站穩腳跟呢?

同樣,與結合相觀待的異體也不可能成立,我們可以採用“合相不成故,異相則不成。於何合相中,而欲說異相”的推導,只需將詞句進行替換,便可恍然大悟。

總而言之,無論在任何時候,只要是互相依存的法,也即只有甲者成立,乙者才能成立的雙方,以本性不可成立的結論,已經昭然若揭。

庚三、(攝義):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由以上推斷可以證明,貪慾與貪者無論是在互相結合的情況下,還是在互不結合而存在先後的情況下,都不可能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就象貪慾與貪者一樣,一切煩惱諸法,無論是在互相結合的情況下,還是在互不結合而存在先後的情況下,都不能成立。

我們可以用“若離於嗔法,先自有嗔者”等途徑進行類推。同理,對於愚痴等也只需改變詞句便可。

因此,世尊也曾諄諄地教導後人:“貪慾之念、所貪之境與貪者;嗔恨之念、所嗔之境與嗔者;愚痴之念、所痴之境與痴者,此等諸法實則無跡可觀,亦了不可得也。”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六觀染染者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