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路幻鑰·因理篇
《理路幻鑰·因理篇》
雍增普覺巴·洛桑次誠香巴嘉措 著
頂禮上師怙主妙吉祥!
在此解說,《開啟理門——攝類學釋理路幻鑰》中大理路因理學的安立:
(《集量論》)頌曰:“敬禮成量欲利生,大師善逝救護者。”此論頌文是開示我等大師是具量的大師,超勝外道之師。
其中“欲利生”,是說“從自因——圓滿的意樂、加行出生故。”
若問:“那麼,我等大師有什麼功德呢?” 則由“善逝救護者”的頌文作答。其中是說因為具足自利斷德圓滿、利他證德圓滿兩種,所以是無上的救護者。以《釋量論》中說“除滅分別網”故。
如是,通過推理八句義[1],成立我等大師是具量大師;大師的教、證二法是清淨的教法;教正法中所說的現、比二量,是清淨之正量;意樂加行圓滿之因是清淨修持之道。
如是於彼通過善巧於能立、能破(論式)的安立,住持佛教者,則是住持教法的法門龍象。
如《量理寶藏論》中說:“如果誰通達瞭如是能立、能破論式正理論典的內涵,這位智者就是住持圓滿佛教的大德。”
因此,在此處解說能立、能破(論式)的安立:(《釋量論》)說“宗法、彼分遍,是因[2]”等頌文。
在本論中解說因,分三:甲一、解說因的性相(定義);甲二、解說因的分類;甲三、解說宗、因、喻三者的功德過失。
初者,安立為因,是因的性相(定義)。安立為成立彼[3]之因,是成立彼之因的性相。
凡是任何一種的有或無,皆周遍是成立彼之因;以凡是彼,皆周遍安立為成立彼之因;以兔角安立為論式“兔角有法,無常者,以是兔角故”的因故。 安立為成立聲無常的因,則是成立聲無常之因的性相。
安立為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的因,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之因的性相。
如是,以此類推。
甲二、解說因的分類,分二:乙一、解說真因;乙二、解說其對立面——似因。
初者,分三:丙一、解說真因的觀待事;丙二、解說真因的性相;丙三、解說分類。
初者,分二:丁一、解說宗法的觀待事——欲知有法;丁二、解說周遍的觀待事——同品、異品。 初者,分三:戊一、欲知有法之性相;戊二、事相(例子);戊三、附帶識別所立法。
初者,既認為汝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的諍事(辯論之處),又以量決定汝是所作性後,可能會有補特伽羅希望了知汝是否是無常?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可得,即為汝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的無過欲知有法之性相。
戊二、事相(例子):
聲即是欲知有法的事相(例子),凡是那樣的欲知有法,皆周遍是與聲為一。 戊三、附帶識別所立法:
持為所立法[4],是所立法之性相。凡是無我,皆周遍是所立法者;以凡是無我,汝皆周遍是成立“聲是汝”的所立法故。[5]
因此,凡是所立法,非皆是法。
持為成立聲無常的所立法,是成立聲無常的所立法之性相。其中分二:1、成立彼之直接(親)所立法;2、成立彼之間接(疏)所立法。
性相依次如下:持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的性相;持為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是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的性相。
事相依次如下:初為無常;次為無常非返(從非無常遮返)[6]。
另外,無常與剎那二者之中,每個都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每個的非返,都是成立彼的間接所立法。[7] 如立因明論式時,說:“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聲”立為成立彼論式之諍事;“無常”,立為成立彼的所立法;“聲無常”,為所立(宗);“所作性”,為真因。“常”,為所破之法。“聲常”則立為成立彼論式之所破。其餘論式,以此類推。
能證成的理由者:
無常有法,當是成立聲無常的直接所立法者,以符合其性相定義故。
剎那性有法,不是成立聲無常的直接所立法者,以是成立彼之真因故。[8]
丁二、解說周遍的觀待事——同品、異品[9],分二:戊一、正文解說;戊二、附說同品喻、異品喻。
初者,分四:己一、性相;己二、分類;己三、字面解釋的四句簡別;己四、觀察同品、異品二者是否為直接相違(正相違)。
初者,順應成立聲無常的成立方式[10],而且非由無常所空[11],是成立聲無常同品的性相。“無常”與“成立彼之同品”,二者為“是等遍”[12]。
順應成立聲無常的成立方式,而且由無常所空[13],是成立聲無常異品的性相。“非無常”與彼二者為“是等遍”。
己二、分類,分三:1、成立彼之實無異品,如兔角;2、其他異品,如所知;3、相違異品,如常法。
己三、字面解釋(字義)的四句簡別:
若問:凡是成立彼之同品,是否皆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嗎?
此有三種情況:1、是成立彼之同品,但無成立彼之同品的字面解釋;2、二者皆是;3、二者皆非。 1、無為虛空,是成立聲常的同品,但無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
證明理由者:無為虛空有法,應是成立彼之同品,以是常法故;無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者,以其與聲二者,於常法中不相順故。
2、二者皆是的情況者,瓶子,既是成立聲無常的同品,又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
證明理由者:瓶子有法,應是成立彼之同品,以是無常故。彼有法,有其字面解釋者,以汝與聲二者於無常中相順故;以汝是無常,聲亦是無常故。
3、二者皆非的情況者,無為虛空,既非成立聲無常之同品,亦無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
證明理由者:無為虛空有法,應非成立彼之同品,以不是無常故。彼有法,無其字面解釋者,以汝與聲二者,於無常中不相順故;以汝為常法,而聲為無常法故。
既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又不是成立彼的同品,這種情況是沒有的,以凡有成立彼同品的字面解釋,就必須是成立彼的同品故。
凡是所說“成立彼同品”中的品,非皆是成立彼之所立法,以所說“成立聲無常之同品”中的品,與所說“於成立彼同品中有”中的品,二者應安立為不同的內涵故。
若言不周遍,則容易;若言因不成立。
應如彼者,以成立聲無常中“品”的比度內容,或者說“品”聲所指之事,有三種:其中“成立彼宗(品)[14]法”中的“品”,是指成立彼的欲知有法;所說“於成立彼同品中有無”的“品”,與成立彼周遍所繫境的“品”,二者是指成立彼所立法,或者無常的總反體;然所說“成立彼同品”中的品,則應是指一切無常的總反體(總體)及事反體(別體)故。 若問:“凡有成立彼異品的字面解釋,皆是成立彼異品嗎?”
此有三種情況:1、無為虛空,有成立聲常異品的字面解釋,但不是成立彼之異品。2、瓶子,是成立聲無常中兩種皆非的情況。3、無為虛空,既有成立聲無常異品的字面解釋,又是成立彼的異品。
既是成立彼的異品,又無成立彼異品的字成解釋,這種情況是沒有的,以凡是成立彼的異品,皆有成立彼異品的字面解釋故。
己四、觀察同品、異品二者是否為直接相違(正相違):
同品與異品雖然是直接相違,但異品與同品卻非直接相違者,以無異品故。
凡是成事(以量成立存在的法),皆周遍是同品故;以凡是成立之事,皆周遍是真因的同品故;以凡是成立之事,皆周遍是成立聲為所知的真因同品故。
對此,他人有說:“應有異品,以有成立聲無常的異品故,並且亦有正確的異法式故(結合不順法的能立論式)[15]。”
答曰:不周遍。
戊二、附說同品喻、異品喻:
持為同品喻,是同品喻之性相。凡是無我,皆周遍是彼(同品喻)者,以凡是成立之事(存在的法),皆周遍是彼,並且凡非成立之事(不存在的),亦皆周遍是彼故。
初因應爾,瓶子即是彼(同品喻),並且(其它存在的法與瓶子)相同故。
次因應爾,兔角即是彼(同品喻),並且(其它不存在的與兔角)相同故。
若說初因不成立。
則辯曰:兔角有法,應是彼,以持為成立聲無常的同品喻故;以有辯論論式說:“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喻如汝(兔角)般”;亦有能立論式故,如說:“凡是所作性,皆周遍是無常,喻如汝(兔角)般。”
持為成立聲無常的同品喻,是成立聲無常同品喻的性相。凡是無我,皆周遍是彼者,以如前所說“凡是成立之事……”等內容類推可知。
於所作性因,亦當如是結合[16]。
持為異品喻,不是異品喻的性相者,以無異品喻故;以凡是成立之事,皆周遍是正確的同品喻故。
然而卻有成立聲無常的正確異品喻,如前已成立。
丙二、解說真因的性相:
是三相者,為真因之性相。
若問:“何為三相?”謂宗法、隨遍、逆遍三者。
其中分三:丁一、它們各自的性相;丁二、事相(例子);丁三、能證成的理由。
初者,於成立彼之無過欲知有法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17]而定有,是成立彼宗法的性相。 唯於成立彼的同品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是成立彼隨遍的性相。
由於與成立彼直接所立法義反體[18]的關聯之力,於成立彼異品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遍無,是成立彼逆遍的性相。 然而那些性相定義,主要是從理解上而言的,並不絕對就是那樣:
聲雖是符合成立聲無常的三種性相,卻非三種名相(宗法、隨遍、逆遍)中的任一種名相。 若結合事例,詳細說明如下: 聲既是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無過欲知有法;又以汝與聲互相為異的方式,於聲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是汝為成立聲無常宗法的性相。
以有正同品喻(真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因、法[19]二者;汝與無常系屬[20];唯於成立聲無常的同品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汝,為汝是成立聲無常隨遍的性相。
以有正異品喻不具有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因、法二者;汝與無常系屬;於成立彼異品上,由量決定汝唯是無,為汝是成立彼逆遍的性相。
事相(例子)者:所作性,是以所作因成立聲無常的宗法、隨遍、逆遍三者。
能證成的理由者(分三部分):
一、所作性有法,應是成立聲無常的宗法,以符合其性相故。(其性相有兩種條件:1、聲既是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無過欲知有法;2、又以汝與聲互相為異的方式,於聲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
1、若說第一根本因不成立[21]。
則辯曰:聲有法,應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之無過欲知有法,⑴、以執汝為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的諍事,⑵、而且由量決定汝為所作性後,仍會有補特伽羅希望進一步了知汝是否為無常故。
⑴、初因應爾,以有如是的辯論論式故,如說:“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
⑵、次因應爾,以有補特伽羅雖然由量決定聲是所作性後,卻仍未由量決定聲為無常故。
2、若說第二根本因不成立。
則辯曰:所作性有法,應為彼者,⑴、以汝與聲互相為異;⑵、並且於聲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汝故。
⑴、初因容易;
⑵、次因應爾,①以由汝之因成立彼的立式,屬於“是式”;②聲是汝,於聲有法上是汝故。①②諸因易解。 二、所作性有法,汝應是成立聲無常的隨遍,以符合其性相故。(其性相有三種條件:1、以有正同品喻(真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因、法二者;2、汝與無常系屬[22];3、唯於成立聲無常的同品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汝。)
1、第一根本因應如彼者,以瓶子是正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因、法二者故。
若說因不成立。
則辯曰:瓶子有法,汝應是正同品喻,具有以所作性因成立彼的因、法二者,⑴、以把汝持為以所作性因成立彼的同品喻;⑵、並且,有成立彼的正敵論者,於聲之上,在尚未以量決定凡是所作性皆周遍是無常之前,而於汝之上,已經由量決定凡是所作性皆周遍是無常故。以彼(瓶子)是所作性的別體故。
⑴、初因應爾,以有如是的辯論論式故:“聲有法,無常者,以所作性故,喻如瓶子。”
⑵、若說次因不成立。
則辯曰:所知有法,應為彼者,以有成立彼的正敵論者,在未以量決定聲無常之前,已經以量決定瓶無常故;以有成立聲無常的正敵論者故;以成立聲無常的正敵論者即是彼故;以①成立彼之正敵論者未以量決定聲無常,②並且彼是以量決定瓶為無常的補特伽羅故。①②二因皆以有法成立。
2、應如第二根本因者,以汝與無常是同體系屬故。
3、應如第三根本因者,⑴、以由汝之因成立彼的立式屬“是式”;⑵、並且成立方式屬“是證”;⑶、汝是無常;⑷、凡是汝,必須是無常故。
⑴、初因容易。
⑵、次因應爾,①、以由汝之因成立彼的成立方式,是“是證”、“有證”中的任何一種,②、並且非是後者故。
①、初因應爾,以安立汝為成立彼之因故。
②、若說次因不成立。
則辯曰:所作性應是因,它能周遍成立聲於無常中有(聲存在於無常)的同品,以有因能周遍成立彼的同品故。
若許。
所知有法,應是所作性,以有無常故。
⑶、應為第三因者,以是所作性故。
⑷、舍置第四因。
三、所作性有法,應是成立聲無常的逆遍,以符合其性相故。(其性相有三種條件:1、以有正異品喻不具有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因、法二者;2、汝與無常系屬;3、於成立彼異品上,由量決定汝唯是無。)
1、第一根本因成立者,以無為虛空即是彼故。
2、第二根本因已成立。
3、第三根本因成立者,以非是無常之中無所作性故。
丙三、解說真因分類,分六:丁一、從體性方面分類;丁二、從所立法方面分類;丁三、從成立方式方面分類;丁四、從所立之宗方面分類;丁五、從趣入同品的方式方面分類;丁六、從論者方面分類。
初者,分三:戊一、真果因;戊二、真自性因;戊三、真不可得因。 初者,分四:己一、性相;己二、分類;己三、解說於事相(例子)上能決定性相的量;己四、識別因、法、義三者。
初者,汝是正確的成立彼立因,並且會有同分事——它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汝之因,為汝是成立彼真果因的性相。
當辯論時,謂是果之三相者,為真果因的性相。它與有為法同義。是成立彼的果之三相者,為成立彼的真果因的性相。
若結合理解,則謂: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它既是以汝之因成立彼的主要直接所立法,又是汝之因,為汝是成立彼真果因的性相。
己二、分類:
真果因有五種:1、成立親因的真果因;2、成立因前行的真果因;3、成立總因的真果因;4、成立個別(或說差別)因的真果因;5、比度因法的真果因。
其事相(例子),依次如下:
1、當立論式說:“有煙之山上有法,有火者,以有煙故。”此時,煙是成立親因的真果因,用來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
2、當立論式說:“天空之幽幽青煙有法,自因——前火已前行者,以是煙故。”這時,煙則是成立因前行的真果因,用來成立天空幽幽青煙的自因——已燃燒的前火。
3、當立論式說:“近取蘊有法,有自因者,以是偶爾(間或、有時)生起的事物故。”這時,偶爾生起的事物,是成立總因或因自反體的真果因,用來成立近取蘊有自己的因。
4、當立論式說:“見青色的根識有法,是具有自己的所緣緣者,以是沒有自己的所緣緣就不會生起的事物故。”這時,“沒有自己的所緣緣就不會生起的事物”,是“成立個別(或說差別)因的真果因”,用來成立“見青色的根識具有自己的所緣緣”。[23]
5、當立論式說:“口內糖塊之上有法,有前面的糖味引生後面糖色的功能者,以有現在的糖味故。”這時,“現在的糖味”,是“比度因法[24]的真果因”,用來成立“口內糖塊之上,有前糖味引生後糖色的功能”。
另外,果因又分為兩種者,以“煙”是“同品遍轉(能周遍成立彼的同品)的果因”,用來成立“有煙的山上具有煙的親因”;以及“煙”是“於同品一分轉[25]的果因”,用來成立“有煙的山上有火”。
“同品遍轉”的意思,是指凡有煙的親因,皆周遍有煙。
“一分轉”的意思,是指凡有火,不周遍有煙。(可能有煙,也可能沒煙) 證成的理由者,權為代表說:
“煙有法,汝是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的果因者,以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汝是火的果故。”
煙是成立有煙山上有火的真因;是成立彼立式與悟式[26]二因;是煙因的真因。
有煙,雖是成立彼的真因,以及立式之因,但非成立彼的悟式之因,以及煙因的真因。
火是以煙因成立彼的所立法,以及立式與悟式的所立法。
有火雖是成立彼的所立法、立式的所立法,以及以煙因成立彼的所立法,但非成立彼的悟式所立法。
由量可得火、熾熱燃燒,二者之中每一種,都不作為成立有煙山上有火的直接所立法者,以是成立彼的真因故。
然而其中的每一種,皆作為以煙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者,以有同分事——它既是作為由彼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亦是性相故。 戊二、真自性因,分三:己一、性相;己二、分類;己三、事相。
初者,是自性的三相者,是真自性因的性相。是成立彼的自性三相,是成立彼的真自性因的性相。
或者:汝為成立彼的真因,並且若作為由汝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必須是與汝同一體性,從這點安立,是汝為成立彼真自性因的性相。
己二、分類,分二:1、成立彼的觀待差別真自性因;2、成立彼的淨盡差別真自性因。
初者性相者,成立彼的真自性因,並且以詮自之聲引出自己的造作者,從此點安立,是第一種之性相。
成立彼的真自性因,並且以詮自之聲不引出自己的造作者,從此點安立,是第二種之性相。
初中又分兩種:①直接引出自己的造作者;②間接引出自己的造作者。
己三、事相:
初者,如以勤勇所發及所生成立螺聲無常;次者,如以所作性成立聲無常;事物為成立聲無常的淨盡差別真自性因。 另外,成立聲無常的真自性因分二:1、成立彼同品遍轉的成立彼真自性因;2、於成立彼同品一分轉的成立彼真自性因。
其事相依次如下:所作性為第一種;所作性的別體為第二種。
其成立理由者:
所作性為第一種者,以是成立彼的真自性因,並且凡是無常性,皆周遍為彼(所作性)故。
所作性的別體為第二種者,以彼是成立彼的真自性因,並且凡是無常,非周遍是彼(所作性的別體)故。 戊三、真不可得因,分三:己一、解說性相;己二、解說分類;己三、解說於事相上決定性相的量。
初者,汝為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它既作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遮遣,即是汝為成立彼真不可得因的性相。
己二、解說分類,分二:庚一、不現見不可得真因;庚二、可現見不可得真因。 初者,如經中說:“補特伽羅不能把握補特伽羅之量,致衰損故。”是說不應僅因為自己沒有看見,就斷言說他人沒有這般的功德。為顯此義,《釋量論》中說:“若諸量不轉,於無而不轉,為果是正因。……。”
既是成立彼的真不可得因,並且假立為以自因成立彼的所遮法之義,總的說來為有,但對於已許自己是成立彼宗法的補特伽羅之量而言,卻未顯現,是汝為成立彼不現見不可得真因的性相。
其中分二:1、成立彼不可現見系屬不可得真因;2、成立彼不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
性相依次如下:
1、汝既是成立彼的不現見不可得真因,又是無遮,如是的同分事,是初者的性相。
2、汝既是成立彼的不現見不可得真因,又是非遮或能立二者中的隨一種,如是的同分事,是第二的性相。
初中分三:①不現見之因不可得真因;②不現見之能遍不可得真因;③不現見之自性不可得真因。
事相依次如下:
①立論式說:“在面前的地上有法,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者,以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緣到羅剎鬼的量故。”
此時,“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緣到羅剎鬼的量”是成立“在面前的地上,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的“不現見之因不可得真因”。
②“有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以量未緣到有羅剎鬼”,是成立“在面前的地上,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不應立宗說‘有羅剎鬼’”的“不現見之能遍不可得真因”。
③“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以量未緣到能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是成立“在面前的地上,如是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的“不現見之自性不可得真因”。
其中目的者:
在面前的地上,對於有無天中陰、羅剎鬼,持著懷疑態度,那麼,對於這樣持懷疑態度的補特伽羅而言,那些生命就成為隱蔽事。如是的補特伽羅就不可斷言“在此地有或無那樣的兩種生命”。以此為喻,是為了(讓我們)明白,對任何補特伽羅的功德過失,在自己尚未以量決定的時候,不可進行隨意地增益或損減(褒貶)。
凡是成立彼之假立所遮法之義,非周遍是成立彼之所遮法者,以“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有能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是成立“沒有如是合理已決智”的“假立所遮法之義”與其所遮法二者;而“羅剎鬼”與“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二者中每一種雖是成立彼之假立所遮法之義,然不是其所遮法故。
初因易成。
若說後因不成立。
則辯曰:“羅剎鬼”與“決定它的合理已決智”,二者中每一種皆是成立彼之假立所遮法之義者,以成立彼的正敵論者,對於面前的地上有沒有羅剎鬼,心存疑惑故,而且彼對於有沒有那樣的合理已決智,心存疑惑故。
二者中每一種皆不是所遮法者,以總的說來有羅剎鬼故,而且煙不是在夜裡的海面上成立無煙的所遮法故。
“有”是成立“面前的此地上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的“不現見之相違可得真因。” 總的說來,觀待內心,有三種隱蔽事者,以有方境、時間、體性三種隱蔽事故。
初者,如在距離自己極其遙遠的地方,存在的情器人物差別情況。
第二者,如在已經過去或將來的時間裡,已經如何發生或將要如何發生的差別情況。
那些事物總的說來,雖不是隱蔽事,但觀待自己的內心,就是隱蔽事了。
第三,體性隱蔽事者,雖然存在於離自己近的地方,然由於體性微細的原故,而成為隱蔽事。如面前的羅剎鬼、人天之中陰,以及彼等的蘊體。
庚二、可現見不可得真因,分二:辛一、性相;辛二、分類。
初者,既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對於已許成立彼宗法的補特伽羅而言,成立彼的假立所遮法之義並非隱蔽事,如是的同分事,即是其性相。
辛二、分類,有二:壬一、可現見之系屬不可得真因;壬二、可現見之相違可得真因。
性相依次如下:
既是成立彼可現見不可得真因,又是無遮,如是的同分事,是初者的性相。
既是成立彼可現見不可得真因,又是非遮或能立中的任隨一種,如是的同分事,是第二的性相。
初者,分四:1、可現見之因不可得真因;2、可現見能遍不可得真因;3、可現見自性不可得真因;4、可現見親果不可得真因。
性相依次如下:
是可現見之因不可得的三相者,初者的性相。下面的其它性相如是類推。
事相依次如下:
“無火”是成立“夜晚之海面上無煙”的初因事相。 “無樹”是成立“以量未緣到樹的石寨上無沉香樹”的次因事相。 “以量未緣到瓶”是成立“於以量未緣到瓶之地方無瓶”的第三因事相。 “無親果煙”是成立“於無煙之院牆內無煙之親因”的第四因事相。 有人說:“無火為第一因事相。無樹為第二因事相。”
則辯曰:
兔角有法,應無煙,以無火故。或說,兔角有法,應無沉香樹,以無樹故。周遍已許。
二因皆成立者,以不存在故。
不能承許者,以煙是火的親果,沉香樹是樹的所遍故。
壬二、可現見之相違可得真因,分二:
1、依於不併存相違的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2、依於互絕相違的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
初者,分二:①性相;②分類。
初者,既是在強大火勢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成立沒有持續寒觸的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又是與持續的寒觸為不併存相違,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即是成立“在強大火勢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寒觸”的“依於不併存相違的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的性相。
其中分為五種: ⑴自性相違之自性可得真因;⑵因相違之自性可得真因;⑶能遍相違之自性可得真因;⑷自性相違之果可得真因;⑸因相違之果可得真因。
事相依次如下:
⑴“強大火勢遮蔽的物體”,是成立“在強大火勢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寒觸”的初因事相。
⑵“強大火勢遮蔽的物體”,是成立“在強大火勢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寒(觸)之果——寒毛堅立”的第二因事相。
⑶“強大火勢遮蔽的物體”,是成立“在強大火勢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雪觸”的第三因事相。
⑷“濃煙猛冒遮蔽的物體”,是成立“在濃煙猛冒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寒觸”的第四因事相。
⑸“濃煙猛冒遮蔽的物體”,是成立“在濃煙猛冒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寒(觸)之果——寒毛堅立”的第五因事相。
這些都是依於物質色法不併存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
依於心識不併存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者,如立論式說:
“正對治補特伽羅我執的聲聞修道無間道有法,不能與補特伽羅我執無妨害地同時並存者,以是補特伽羅我執的正對治故。”
依於不相應行不併存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者,如立論式說:
“東方的烏鴉有法,不能與貓頭鷹無妨害地同時並存者,以是烏鴉故。”
2、依於互絕相違的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
既是成立聲非常法的相違可得真因,又非與常法是不併存相違,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即為成立聲非常法的“依於互絕相違的可現見相違可得真因”之性相。所作性為其事相。
既是成立面前有角物體不是馬的相違可得真因,又非與馬是不併存相違,如是二者的同分事,即是成立面前有角物體非馬的“依於互絕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之性相。“有角”即其事相。
其中分二種: ①由觀待破除決定的真因;②由決定破除觀待的真因。
事相依次如下:
當立論式說:“白布有法,自己剛織成時未決定有顏色者,以自己要變成有顏色,需要觀待自己後來發生的因素故。”
彼時,白布即是成立彼的“由觀待破除決定的真因。” 當立論式說:“所作性有法,自身的壞滅,不觀待自身以後發生的其它因緣者,以從自身剛形成之時起,就決定壞滅故。”彼時,所作性即是成立彼的“由決定破除觀待的真因。”
依此正理,亦破除了有些人的說法:“無常應非成立聲是所作性的真因,以所作性為成立聲是無常的真因故。”
所知有法。(前陳)
從自身剛形成之時起就決定要壞滅——它應非成立“所作性自身的壞滅不觀待自身以後發生的其它因素”的真因。(後陳)
以“自身的壞滅不觀待自身以後發生的其它因素”的事物——它是成立“所作性從自身剛形成之時起就決定要壞滅”的真因故。(因)
對此,他人難曰:有角有法,應是成立“面前的有角物體非馬”的“依於不併存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相違可得真因,並且與馬為異質故。
答曰:不周遍。
反駁說:那麼,對於你自己而言,所知有法,凡是異質,應必須是不併存相違,以已許故。
若許。
火與煙二者有法,應是不併存相違,以是異質故。
若許。
彼二者有法,應是能損害與所損害,以已許故。不能承許者,以是能饒益與所饒益故,以是因果故。
己三、解說於事相上決定性相的量:
“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緣到羅剎鬼的量”有法,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的不可得真因者,以其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是遮遣故。
另外,彼有法,是成立彼的不現見不可得真因者,以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並且在成立彼時,對於已成立汝為宗法的補特伽羅而言,羅剎鬼是隱蔽事故。
若說後因不成。
辯曰: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有法,對於汝而言,羅剎鬼應是隱蔽事,以汝是彼有法故。 另外,“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緣到羅剎鬼的量”有法,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的“不現見之系屬不可得真因”者,以是成立彼的不現見不可得真因,並且它是無遮故。
所知有法(前陳),“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緣到羅剎鬼的量”——它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的“不現見之系屬因不可得真因”者(後陳),以其是成立彼的不現見系屬不可得真因,並且“能緣到羅剎鬼之量”是“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的因故(因)。
後面二種,以此類推。
“有”有法,應是成立“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沒有能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的相違可得真因,以其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並且是“非遮”與“能立”二者中的隨一種故;以是“能立”故。
所作性有法,應是成立“聲非常法”的可現見不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不可得真因,並且在成立彼時,對於已成立汝為宗法的補特伽羅而言,常法不是隱蔽事故。
初因易解。
若說次因不成。
則辯曰:“以所作性成立聲非常法時,已許宗法的補特伽羅”有法,對於汝而言,常法應非隱蔽事,以汝是彼有法故。
“無火”有法,是成立“於夜晚的海面上無煙”的可現見之系屬不可得真因者,以是成立彼的可現見不可得真因,並且是無遮故。 所知有法,“無煙”——它是成立“於夜晚的海面上無煙”的可現見之因不可得真因者,以其是成立彼的可現見不可得真因,並且火是煙的因故。
以此類推其他內容。 另外:
所作性有法,應是成立“聲非常法”的可現見之相違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可現見不可得真因,並且是“非遮”及“能立”二者中的隨一種故;以是“能立”故。
所知有法,“強大火勢遮蔽的物體”,它應是成立“在強大火勢遮蔽的東面物體上,沒有持續寒觸”的“依於不併存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以是成立彼的相違可得真因,並且“強大火勢遮蔽的物體”與“持續寒觸”是不併存相違故。
所作性有法,汝應是成立“聲非常法”的“依於互絕相違的相違可得真因”,以汝是成立彼的相違可得真因,並且汝與常法非不併存相違故;以汝與常法不是異質故。
己四、識別因、法、義三者,分二:1、立宗;2、列出證成的理由。
初者,“沒有火”——它是以沒有火之因成立夜晚的海面上沒有煙的因(理由)。“無火”——它不是以其因成立彼的因。[27]
“沒有煙”,既是以沒有火之因成立彼的所立法,又是持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無煙”,則非上述二者。
以此類論,無樹等論式。 以量未緣到瓶——它是成立“於量未緣到瓶的地方無瓶”之因。無瓶——它既是“以量未緣到瓶”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持為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以此類推其他論式。 羅剎鬼——它是“在面前的此地上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成立沒有能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的假立所遮法之義,然非成立彼的所遮法。
“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心續中有能決定羅剎鬼的合理已決智”——它既是成立彼的所遮法,又是成立彼的假立所遮法之義。
“煙”——它雖是成立“於夜晚的海面上無煙”的假立所遮法之義,然非成立彼的所遮法。 “於彼處有煙”,既是成立“於夜晚的海面上無煙”的假立所遮法之義,又是成立彼的所遮法。 “恆常”——它雖是成立“聲非恆常”的假立所遮法之義,然非成立彼的所遮法。
丁二、從所立法方面分類,真因分為二種:1、真成立因;2、真遮遣因。性相依次如下:
汝為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既是作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真接所立法,又是成立,為汝是成立彼的真成立因之性相。
其中分二:真果因與真自性因二種。凡是其中的任何一種,皆周遍是真能立因。 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既是作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遮遣,為汝是成立彼的真遮遣因之性相。真遮遣因與真不可得因二者同義。 成立彼的真遮遣因與成立彼的真成立因雖然相違,但真遮遣因與真成立因並不相違者,以所作性——它是其二者故;以其既是成立聲非恆常的真遮遣因,又是成立聲是無常的真成立因故。
丁三、從成立方式方面,真因分為五種:1、成立意義的真因;2、成立名言的真因;3、唯成立意義的真因;4、唯成立名言的真因;5、成立意義、名言二者的真因。
其中分三:戊一、它們各自的性相;戊二、事相;戊三、能成立之理。
初者:1、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既是作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性相,為汝是成立彼之成立意義真因的性相。
2、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既是作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名相,為汝是成立彼之成立名言真因的性相。
3、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既是作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名相的同分事不會有,而會有是性相的同分事,為汝是成立彼之唯成立意義真因的性相。
4、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既是作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性相的同分事不會有,而會有是名相的同分事,為汝是成立彼之唯成立名言真因的性相。
5、汝是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會有同分事——既是作為以汝之因成立彼的直接所立法,又是性相,復是名相,為汝是成立彼之成立意義、名言二者真因的性相。
剎那性——它雖是成立聲無常之唯成立名言真因,但非以所作性之因成立彼的真因者,以凡是那樣的真因,必須與所作性是一故。 若就已由量成立“聲是剎那性”的正敵論者而言,所作性——它雖是成立“聲是無常”的唯成立名言的真因,但總的說來,它是成立彼之成立意義、名言二者的真因者,以於未由量決定“聲是剎那性”的敵論者之前,是成立意義、名言二者的真因故。
丁四、從所立之宗方面分類,真因分三:戊一、事勢真因;戊二、信許真因;戊三、世許真因。
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於成立彼的所立宗,令生起事勢比量,是第一事勢真因的性相。
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於成立彼的所立宗,令生起信許比量,是第二信許真因的性相。
成立彼的真因,並且於成立彼的所立宗,令生起世許比量,是第三世許真因的性相。
第一事勢真因分三:真果因、真自性因、真不可得因。
事相依次列舉如下: “煙”是成立“有煙的山上有火”的事勢真果因。 “所作性”為成立“聲是無常”的事勢真自性因。 “無火”為成立“在夜晚的海面上無煙”的事勢真不可得因。 第二信許真因也分為真果因、真自性因、真不可得因三種。
事相(例子)依次如下: “三種觀察清淨的言教”——它是信許真果因,以成立“宣說‘施富戒安樂’的言教,已先有通達自所詮義的前量識”。 “三種觀察清淨的言教”——它是信許真自性因,以成立“宣說‘施富戒安樂’的言教,對於自所詮義不欺誑”。
“三種觀察清淨的言教”——它是信許真不可得因,以成立“宣說‘施富戒安樂’的言教,對於自所詮義非是欺誑”。
第三世許真因,分為二種:
“存在於分別境上”——它是世許真自性因,以成立“對於‘懷兔’,可以用‘月亮’之聲作詮說”。
“存在於分別境上”——它是世許真不可得因,以成立“對於‘懷兔’,不可由事物的真實情況,用‘月亮’之聲作詮說”。
丁五、從趣入同品的方式方面分類,真因分為二種:1、同品遍轉真因;2、同品一分轉真因。
於成立“聲無常”同品,是能周遍趣入的三相者,為成立彼同品遍轉真因的性相。事相如“所作性”。
於成立“聲無常”同品,是一分趣入的三相者,為成立彼同品一分俱轉真因的性相。事相如所作性的別體。 丁六、從論者方面分類,真因分為二種:1、自利時之真因;2、利他時之真因。 汝既是成立“聲是無常”的真因,又沒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正敵論者,如是二者的同分事,為自利時真因的性相。
立論者本人對自己,列舉“所作性”作為成立“聲是無常”的因,這時,“所作性”就是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 汝既是成立彼的真因,又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正敵論者,如是二者的同分事,為利他時真因的性相。“所作性”即是成立“聲是無常”的利他時真因。
有人說:“所作性,既是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又是成立彼的利他時真因。”
則辯曰:所作性有法,應無以汝之因成立聲是無常的正敵論者,以汝是成立彼的自利時真因故。
若許。
彼有法,應有彼,以汝是成立彼的利他時真因故。 又有人說:“沒有自利時之真因。”
辯曰:不合理者,以當“所作性”成為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時,“所作性”就是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故。 另外,應有自利時之真因,以有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故。
若說因不成立。
則辯曰:所知有法,凡是成立“聲是無常”的真因,皆應周遍不是成立彼的自利時真因,以彼“因不成立”的原故。
若許。
當“所作性”成為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時,“所作性”有法,應非成立彼的自利時真因,以是成立彼之真因故。三輪(因、法、周遍)混淆!
另外,所作性,應非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以彼為成立彼的利他時真因故;以立辯論論式說:“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這個論式是利他時真因的正確論式故。
對此,他人說:“當沒有以所作性為因成立聲是無常的正敵論者時,應有以所作性為因成立聲是無常的正敵論者,以當所作性成為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的時候,所作性即是成立聲無常的利他時真因故。”
答曰:因不成立。
若許。
則(對方)難曰:
無所作性時,應有所作性,以當沒有以所作性為因成立聲是無常的正敵論者時,卻有以所作性為因成立聲是無常的正敵論者故。已許其因成立。 有人說:“雖無自利時的真因,但當所作性成為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時,所作性即是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
此說不合理者,以應有自利時真因,以有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故;以所作性成為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時,有所作性,並且彼時,所作性即是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故。其因已許。
另外,應有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以有所作性成為成立聲是無常的自利時真因故。以有所作性成為成立彼自利時真因的補特伽羅故;以有“煙”成為成立“有煙山上有火”的“自利時真因”之補特伽羅故。 另外,成立有前、後世的因明論式:凡夫臨命終時的最後剎那心有法,有成為汝近取果的後唸了別者,以汝是具有貪續流的了別故,喻如現在的知覺心。 剛出生嬰兒的知覺有法,自己同類的前念知覺己先行者,以是了別故,喻如年老者的知覺。
乙二、解說其對立面——似因,分二:丙一、性相;丙二、分類。
初者,分二:丁一、破他宗;丁二、立自宗。
初者,有人說:“不是三相者,為似因的性相。”
此說不合理者,以無似因故;以凡是成立之事(存有的法),皆周遍是真因故。 丁二、立自宗: 不是成立彼的三相者,為成立彼的似因性相。
丙二、解說分類: 一般而言,雖沒有似因,但若結合具體事項,則可分為三種:丁一、成立彼之相違因;丁二、成立彼之不定因;丁三、成立彼之不成因。 初者,分四:戊一、性相;戊二、分類;戊三、事相;戊四、舉出能證成的理由。 初者,既是成立聲是恆常的宗法,又是成立聲非恆常的隨遍,如是二者的同分事,為成立聲是恆常的相違因之性相。 戊二、分類:
相違因分為二種:1、異品遍轉的相違因;2、異品一分轉的相違因。 戊三、事相: “所作性”為成立“聲非無常”的“異品遍轉相違因”。“所作性的別體”為“成立彼異品一分轉的相違因”。
戊四、舉出能證成的理由:
所作性有法,應是成立聲非無常的異品遍轉相違因,以是成立彼的相違因,並且凡是無常,皆周遍是汝故。
所作性的別體有法,應是成立聲非無常的相違因,以是成立聲是恆常的相違因故;以是成立彼的宗法,並且決定以汝之因成立彼的隨遍為顛倒故。 另外,彼(所作性的別體)有法,應是成立聲是恆常的相違因,以是成立聲是無常的真因故。
有人說:“應有成立聲是無常的相違因,以有成立聲是恆常的相違因故。”
此說不周遍。
不能許者,以凡是成立聲是無常的似因,皆必須是成立彼的不定因或者是成立彼的不成因,二者中的隨一種故。 有人說:“凡有成立彼的三相,皆周遍有成立彼的真因。”
辯曰:所知有法,應有成立聲是恆常的真因,以有成立聲是恆常的三相故。已許周遍。
若說此因不成立。
則辯曰:應有成立聲是恆常的三相,以有成立彼的宗法,並且亦有成立彼的隨遍、成立彼的逆遍故。
初因成立者,以彼所作性是成立聲是恆常的宗法故。若因不成立。所作性有法,應是成立聲是恆常的宗法,以是成立彼的相違因故;以是成立聲是無常的真因故。
次因成立者,以“法與非剎那性二者的同分事”,是成立聲是恆常的隨遍故。若因不成立。“法與非剎那性二者的同分事”有法,應是成立聲是恆常的隨遍,以有正同品喻——它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因法二者,並且唯於成立聲是恆常的同品上,以量決定順應立式定有汝故。初因成立者,以無為虛空——它即是正同品喻,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因、法二者故。次因成立者,以唯於成立彼的同品上,順應立式而有汝故;以汝是恆常的性相故。
上面的第三因成立者,以“法與非剎那性二者的同分事”即是其逆遍故。若因不成立。“法與非剎那性二者的同分事”有法,應是成立聲是恆常的逆遍,以有正異品喻——不具有以汝之因成立彼的因、法二者,並且於成立彼的異品上,由量決定汝唯是無故。
若許根本立宗。聲有法,應無成立汝是恆常的真因,以汝非恆常故。
他人有說:“應有成立聲是恆常的是三相者,以既有成立彼的是宗法者,又有成立彼的是隨遍者、成立彼的是逆遍者故。”
答曰:不周遍。
丁二、成立彼之不定因,分二:戊一、性相;戊二、分類。
初者,既是成立聲是恆常的宗法,又不是成立聲是恆常的隨遍,亦不是成立聲非恆常隨遍,如是三者的同分事,為成立聲是恆常之不定因的性相。
戊二、分類,分二種:己一、成立彼的不共不定因;己二、成立彼的共不定因。
初者,分二:庚一、性相;庚二、事相。
初者,汝是成立彼的不定因,並且在成立彼時,已成立汝為宗法的補特伽羅,既未決定於成立彼同品上有汝,彼補特伽羅又未決定於成立彼異品上有汝,如是的同分事,為汝是成立彼不共不定因的性相。
庚二、事相:
“所聞”、“聲非返(從非聲返)”、“聲之反體”,三者中的每一個,既是成立聲是恆常的不共不定因,又是成立聲是無常的不共不定因,是其二種。
己二、成立彼的共不定因,分二:庚一、性相;庚二、分類。
初者,汝是成立彼的不定因,並且當成立彼時,已成立汝為宗法的補特伽羅決定於成立彼同品上有汝,或者彼補特伽羅決定於成立彼異品上有汝,二者隨一皆可,如是的同分事,為汝是成立彼之共不定因的性相。
庚二、分類,分為三種:辛一、成立彼的正不定因;辛二、成立彼的有餘不定因;辛三、非彼二[28]任何一種的共不定因。 初者,分二:壬一、性相;壬二、分類。
初者,汝為成立彼的不定因,並且在成立彼中,己許汝為宗法的補特伽羅決定在成立彼同品與異品二者之上都有汝,為汝是成立彼正不定因的性相。
壬二、分類,分為四種:
1、成立彼的同品遍轉、異品遍轉的正不定因。
2、成立彼的同品遍轉、異品一分轉的正不定因。
3、成立彼的異品遍轉、同品一分轉的正不定因。
4、成立彼的異品與同品俱一分轉的正不定因。
事相依次如下:
1、無兔角——它是成立“聲是恆常”的同品遍轉,亦是成立彼異品遍轉的正不定因。 2、無常——它是成立“螺聲是勤勇所發”的同品遍轉、異品一分轉的正不定因。 3、無常——它是成立“螺聲非勤勇所發”的異品遍轉、同品一分轉的正不定因。 4、根識——它是成立“見二月亮的根識為現識”的同品與異品俱一分轉的正不定因。
辛二、成立彼的有餘不定因,亦分為二:壬一、性相;壬二、分類。
初者,汝是成立彼的共不定因,並且於成立彼中,已成立汝為宗法的補特伽羅決定於成立彼的同品上有汝後,然於異品上懷疑是否有汝,或者決定於成立彼的異品上有汝後,然於同品上懷疑是否有汝,二者中任隨一種皆可,為汝是成立彼之有餘不定因的性相。
壬二、分類,分二:
1、正確有餘不定因;2、相違有餘不定因。
汝是成立彼的有餘不定因,於成立彼中,己許汝是宗法的補特伽羅決定於成立彼同品上有汝後,然於異品上懷疑是否有汝,為汝是成立彼之正確有餘不定因的性相。
汝是成立彼的有餘不定因,於成立彼中,己許汝是宗法的補特伽羅決定於成立彼異品上有汝後,然於同品上懷疑是否有汝,為汝是成立彼之相違有餘不定因的性相。
事相依次如下:
“說話”是成立“在懷疑遍智的補特伽羅面前,說話的天授非遍智”的“正確有餘不定因”。 又,“說話”是成立“在懷疑遍智的補特伽羅面前,說話的天授是遍智”的“相違有餘不定因”。
辛三、非彼二任何一種的共不定因,分二:壬一、性相;壬二、事相。
初者,汝是成立彼的共不定因,並且於成立彼中,已成立汝為宗法的補特伽羅決定唯於成立彼之同品上有汝,或者決定唯於成立彼之異品上無汝,二者中的任隨一種皆可,為汝是成立彼之非彼二任何一種共不定因的性相。
壬二、事相:
“現在的糖味”——它是成立“口內糖塊上有現在糖色”的“非彼二任何一種的共不定因”。
丁三、成立彼之不成因,分二:戊一、性相;戊二、分類。 初者,安立為成立彼之因,並且不是成立彼的宗法,為成立彼不成因的性相。
戊二、分類,分為三種:己一、觀待意義不成因;己二、觀待心識(知覺)不成因;己三、觀待論者不成因。
初者,分為七種: 1、無因之體性不成因;2、無有法之體性不成因;3、因與法二者非異不成因;4、事與因二者非異不成因;5、事與法二者非異不成因;6、順應立式於欲知有法上無因不成因;7、於欲知有法上無因之一分不成因。
事相依次如下:
1、如立論式說:“士夫有法,是痛苦者,以被兔角刺傷肚子故。”這時,即是成立彼的無因之體性不成因。
2、如立論式說:“兔角有法,是無常者,以是所作性故。”
3、如立論式說:“聲有法,是無常者,以是無常故。”
4、如立論式說:“聲有法,是無常者,以是聲故。”
5、如立論式說:“聲有法,是聲者,以是所作性故。”
6、如立論式說:“聲有法,是無常者,以是眼識所取故。”
7、如立論式說:“樹有法,是具有心識者,以夜間蜷縮樹葉睡眠故。”這時即是第七種。
己二、觀待心識(知覺)不成因,分為四種: 1、對因之體性猶豫不成因;2、對有法之體性猶豫不成因;3、對事與因二者的關係猶豫不成因;4、無慾知有法不成因。
事相依次如下:
1、如在羅剎鬼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面前,立論式說:“聲有法,是無常者,以羅剎鬼是量識所量故。” 2、如在乾達婆(尋香)成為隱蔽事的補特伽羅面前,立論式說:“乾達婆之歌音有法,是無常者,以是所作性故。” 3、如在不知何處有孔雀的補特伽羅面前,立論式說:“三處山谷中的中間山谷有法,有孔雀者,以有孔雀鳴叫故。” 4、如在具德法稱論師面前,立論式說:“聲有法,是無常者,以是所作性故。”
己三、觀待論者不成因,分為三種: 1、觀待立論者不成因;2、觀待敵論者不成因;3、觀待立論者與敵論者俱不成因。
事相依次如下:
1、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論式說:“知覺有法,是無心識者,以是有生滅故。” 2、如裸體派對佛弟子立論式說:“樹有法,是有心識者,以若剝去樹皮就會死故。” 3、如數論師對順世派立論式說:“聲有法,是無常者,以是眼識所取故。” 此處必須的附錄內容,分二:一、解說能立論式[29];二、解說其它附錄內容。 初者,分二:1、真能立論式;2、似能立論式。 初者,分三:⑴果能立論式;⑵自性能立論式;⑶不可得能立論式。 初者,分為二種:①同法能立論式;②異法能立論式。 初者,如列舉加行論式之後,說:“凡有煙,皆周遍有火,喻如爐灶,有煙的山上亦有煙。” ②異法能立論式:如立論式說:“凡無火,皆周遍無煙,喻如河流,有煙的山上則有煙。” ⑵自性能立論式,分為二種:①同法能立論式;②異法能立論式。
初者,如說:“凡是所作,皆周遍是無常,喻如瓶,聲亦所作。” ②異法能立論式,如說:“凡是恆常,皆周遍是非所作,喻如無為虛空,聲乃所作。” ⑶不可得能立論式,分為二種:①同法能立論式;②異法能立論式。 初者,如說:“凡無樹,皆周遍無松樹,喻如無樹的平原,未緣到樹的峭壁上亦無樹。” ②異法能立論式,如說:“凡有松樹,皆周遍有樹,喻如森林,未緣到樹的峭壁上無樹。” 總的說來,真能立論式,必須沒有增減地顯示三相及譬喻者,略舉例說明:如立論式說:“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然後說:“凡是所作,皆周遍是無常,喻如瓶,聲亦所作。”此語說:“凡是所作,皆周遍是無常。”其中直接詮說隨遍,間接引出逆遍。其中說“聲亦所作”,直接詮說與有法相聯繫之宗法。其中說“喻如瓶”,則是直接詮說同品喻故。
直接詮說宗法及逆遍之後,間接引出隨遍者,如說:“凡是恆常,皆周遍非所作,喻如虛空,聲乃所作”。
然而,“凡是所作,皆周遍是無常。”“凡是恆常,皆周遍非所作。”二者並非此論式的隨遍與逆遍。只有“所作”既是它的隨遍與逆遍,又是宗法者,以是它的三相故。 二、解說其它附錄內容:
若問:“那麼,有沒有把非成立之事(不存在之法)作為有法的真因呢?若有,如何成立它的宗法?若無,所說‘兔角有法,是無我者,以是有無二者中的任隨一種故。’此論式如何是正確的論式呢?”
對此雖有不同的主張,但賈曹傑仁波切說,在能立因中,雖沒有把非成立之事作為諍事的真因,但在遮遣因中容許有它。
待思考的內容猶有很多,暫且擱置。 若問:“中觀宗裡的緣起因、具分因、離一異因、破四句生因,是否攝入上述三種因中的任何一種呢?”
總的說來,一切真因都攝入果因、自性因、不可得因三者之中。果因與自性因二種,主要是能立因。不可得因主要是遮遣因。然而凡是成立彼的遮遣因,不必須是遮遣者,以所作性——它雖是能立,但它既是成立聲是無常的真自性因,又是成立聲為常空的真不可得因。
後因成立者,以彼是成立彼的相違可得因故;以如立論式說:“聲有法,由恆常所空者,以是所作性故。”這時即如是故。
中觀宗的緣起因者:至尊宗喀巴大師說,在彼(中觀)宗之中,“緣起”——它是成立“事物無諦實”的相違可得因。具分因亦與其相同。 在中觀宗中,成立無諦實的一切真因,亦都成為成立彼的相違可得因,彼復主要為可現見不可得因。舉例說明,如說:“瓶有法,無諦實者,以由量未緣到諦實故。”這樣的因即是自性不可得因。 如說:“淨盡瓶子的地方有法,無金瓶者,以無瓶故。”這樣因即是能遍不可得因。 如說:“遠離火的院牆內有法,無煙者,以無火故。”這樣的因即是因不可得因。 如說:“苗有法,諦實空者,以是緣起故。”這樣的因即是相違可得真因。如是結合其它論式,應當了知。 觀待一事,三種因雖然相違,但觀待各別的成立之事,則不相違。例如:“已生”——它既是能成立“苗從自因生長”的真果因,又是成立“苗是無常”的自性因,以及成立“苗是補特伽羅無我”的不可得真因故。 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的“因、法、義[30]”三者,雖是唯分別安立的總相,但凡是成立彼之“因、法、義”三者中的任何一種,皆必須是自相者,以凡是彼,必須是事物故;以凡是成立彼之諍事,必須是聲故;以凡是成立彼之諍事,必須與聲為一故。並且凡是直接所立法,必須是無常故。因必須唯是所作性故。因此說:“成立彼之因、法、義三者,並非成立彼之因、法、義三者”。如是結合其他論式亦應了知。
附帶解說表相結合方式[31]的安立,分二:1、破他宗;2、立自宗。
初者,有人說:“‘柏樹柱子事相,標示是柱子,是能作支撐橫粱的功用。’這個表相結合方式是正確的表相結合論式。”
彼應不合理,以沒有補特伽羅在由量決定柏樹柱子之後,卻未由量決定柱子故。
若因不成立。
應如彼者,以凡是由量決定柏樹柱子的補特伽羅,必須是由量決定柏樹柱子為柱子的補特伽羅故。
若因不成立。
應如彼者,以凡是由量決定柏樹柱子的補特伽羅,必須是由量決定柏樹柱子為柏樹柱子的補特伽羅故。 又有人說:“‘金瓶事相,標示為瓶子,能作鼓腹、收底、盛水的功用’。這種表相結合方式是正確的表相結合方式。”
則破曰:“彼應不合理,以沒有補特伽羅在由量決定金瓶之後,卻未由量決定瓶子故。……。”
如是等成立方式應如前類推。 又有人說:“‘金瓶事相,標示為瓶子,是鼓腹’。這種表相結合方式是正確的表相結合方式。”
彼應不合理,以鼓腹不是瓶子的性相故。
若因不成立。
凡是鼓腹,應必須是瓶子,以鼓腹是瓶子的性相故,因已許。
若許。
漏底瓶有法,應是瓶,以是鼓腹故。
若因不成立。
彼有法,應是鼓腹,以已現前成立為鼓腹故。
若許。
瓶子性相中說:“能作盛水功用”的部分應無意義,以漏底瓶是瓶故。不能許也。 2、立自宗: 如表相結合說:“金質能作鼓腹收底盛水功用者事相,標示為瓶子,是能作鼓腹收底盛水功用。”這種表相結合方式是正確的表相結合方式。
在心中已瞭解現起它的意義,但對它尚未了知叫什麼名言的人士面前,就必須命名標示說:“對這樣的意義種類,叫這樣的名稱。”比如,對於心中已明確能作支撐橫樑功用,但尚不知其名稱為柱的補特伽羅,如果對他說:“能作支撐橫樑功用,即是柱的性相或含義。”就能了知名與義的關係,認為:“能作支撐橫樑功用者,即是柱子。”
因此,性相與名相二者之中,性相容易理解,而需要觀待性相的名相則難以理解。 另外,“聲音事相,標示是無常,是剎那性。”“瓶事相,標示是事物,是能作功用。”“見青色根現識第一剎那事相,標示為量,是新生非欺誑之了別。”這些表相結合方式也都是正確的表相結合方式。以此類推其餘內容,亦應了知。 如是解說真因、似因,附帶解說表相結合方式有法,有意義者,以是為了通過這些理路,能無倒地通達應取應舍,並且依於修持,順利地趣入前往解脫及一切智的大道故。
嚴飾南洲[32]陳那法稱論
如實無謬詮釋因明理
言詞簡約義明火炬燃
佛典密意無餘願顯明
二零零九年歲末,遵從甘南合作寺嘉樣三智格西的吩咐,緣宗譯於隆務大寺善緣棲心苑。在譯文之時,每有歧義難以決定之時,則請問隆務寺洛桑曲扎格西以及洛桑華丹法師,後復請上海朱立居士悉心依照藏文校對,並提出寶貴建議,特衷心致以謝意!
[1] 真、似現量,真、似比量,真、似能立,真、似能破。
[2] 是三相者,即是正因的定義,三相者:宗法、隨遍、逆遍。此後二相,在頌文中僅以“彼分遍”便已包括。此處“宗法”之“宗”,是假名宗,僅是有法諍事。“彼”是指假名宗——有法。“彼分”是指有法上的部分特法,即所立法。
[3] 成立彼:成立彼宗的簡稱。也可說成“立宗”。意指立宗來證明觀點。
[4] 所立是指立的宗。所立法是指宗上面的特法。也可說是指“有法”中的“法”。
[5] 如說:聲有法,為兔角者,以是無我故。此雖不是真能立論式,但是作為所立法就夠了,不須要正確。
[6] 無常非返:從所有非無常的方面迴歸到無常上來。從對立面理解無常。
[7] 此是在論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中說的。無常、剎那二者中每一種皆是其直接所立法。
[8] “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的直接所立法”與“成立聲無常的直接所立法”是不同的。如剎那性,是前者而非後者。“聲有法,無常者,剎那性故。”立這個論式的對象是那些通達了聲是剎那,但還沒有通達聲無常的人士。通達無常前,一定要先通達剎那。
[9] 同品是隨遍的對待處。異品是逆遍的觀待事。
[10] 是非式或有無式。成立是非或有無。
[11] 是無常之義。
[12] 凡是無常,皆周遍是成立聲無常的同品;凡是成立聲無常的同品,皆周遍是無常。
[13] 排除無常。
[14] 在藏文中,品與宗的藏文是同一個字。
[15] 異法式,如說:聲乃造作,凡不是無常,皆周遍不是造作,如無為虛空。
[16]持為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的同品喻,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同品喻的性相。
[17] 立式有兩種:1、是非的立式;2、有無的立式。
[18] 義反體:就直接所立法的性相,或其內在意義而言。
[19] 因:所作性。法:所立法——無常。
[20] 同體系屬的關係。
[21]“1、聲既是以汝之因成立聲無常的無過欲知有法;2、、又以汝與聲互相為異的方式,於聲之上,由量決定相順立式而定有,是汝為成立聲無常宗法的性相。”其中有兩種根本因。下面依次成立。
[22] 同體系屬的關係。
[23] 要生起果,需要多種因緣。這裡就是通過果因,來證明有多種因緣中的某一因緣。
[24] 因法:因上面的某種特法功能。“前面的糖味”對於“後面的糖色”而言,是作為引生它的俱有緣。此處“因”,有時是指理由,有時是指因果的“因”,不可混淆不清。
[25] 原文中是指以兩種狀態趣入,有、無兩種狀態。
[26] 立式:直接列舉的。悟式:內心意指理解的。有時說的與內心想的一致。有時說的是這個,內心所想所指的卻是另外的。
[27] “沒有火”是指不存在火。“無火”則不能這樣理解,它包括其它任何沒有火的法與非法。如瓶子是“無火”。兔角也是“無火”。“夜晚的海面上”可以“沒有火”,但卻是“無火”。如“無實”與“沒有實物”有差別。“無實”是指常法與不存在的。“沒有實物”,是指不存在實物。
[28] 彼二:1、成立彼的正不定因;2、辛二、成立彼的有餘不定因。
[29] 有譯成“能立語”者。
[30] 因、法、義:因是能立;法是所立之法;義是有法諍事。
[31] 表相結合方式:是在某個事相上,通過它的性相(定義),來明白它的名相。其中的聯繫情況。如“瓶子”作為事相,由於“能作功用”,所以稱其為是“事物”。“事物”的性相是“能作功用”。
[32] 南瞻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