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寶藏論頌
量理寶藏論頌
薩迦班智達根嘎嘉村 著 索達吉堪布仁波切 譯
梵語:札瑪納耶達訥德 藏語:擦瑪熱畢得 漢語:量理寶藏論 頂禮聖者文殊童子! 具見一切所知之慧眼,具成眾生妙善之大悲, 具行無邊事業之威力,怙主文殊上師足下禮。 妙慧頂佩功德寶珠飾,二諦舌出空性毒蛇聲, 智悲目光反方無法忍,智者海嚴具德龍王勝。 雪域千萬智者之群星,雖啟法稱教典之蓮苞, 然至吾慧陽光未普照,無法明現論意之花蕊。 以慧明目如實慎重見,法稱論師所許之意趣, 具足妙慧正直以慈憫,求義他眾意樂說此論。
第一品、觀境 境之法相識所知。設若聲稱義共相, 無現二者皆為境。則違取彼二識誤。 若謂境有然如繩,執著為蛇本錯亂。 執雜境有故未錯,由境無故執蛇謬。 設若二種顯現境,除識之外異體有, 處可見位之他人,亦應親睹如瓶等。 若謂雖皆為外境,然如不見軀體內, 錯亂二相恆聯己,是故他者不得知。 內身非為可見境,是故自己亦不見。 若謂與己常系故,彼二亦非可見境。 唯與自心相聯故,縱說他者亦不解。 若謂相系各自心,是故言說他知彼。 二人所詮義共相,乃互異故無法合。 若謂各自人前有,二種心相皆雷同, 自前呈現乃自境,未曾顯現彼非境, 是故異體所取境,焉能執著為一體? 於同耽著為一體,應用名言故不違。 若謂雖本是異體,然錯亂為一境取。 執為一體錯亂故,成立彼非所取境。 依理觀察本無有,多數仍舊耽著境, 如以指尖指示時,愚者誤謂見虛空。 所量唯獨一自相。若謂相違許二境。 取境式言自共相。若謂無現同所量。 彼無境之必要力,發等相即識本身, 浮現毛髮實不成。若分析彼有實法, 存在與否乃共相。若謂二種無實法, 自證間接成立破。二顛倒識無有境, 以自證所領受故,彼等即為識自身, 無執有故乃錯覺。謂若無非自相境, 相違無實成所量。建立所說所破法, 有實無實故無違。個別論師則聲明, 外所取境智者破,識所取境此不容, 唯一所量亦非理。相異宗派各宣稱, 乃為本性自在天,主物塵識及緣起, 自宗他宗所承許。傳說阻隔不見故, 非識有依根能見。乃無情故非能見, 同時之中無相屬。雪域派說境與識, 同時即為所能取。時間同故無相屬, 無因有識誠相違。謂前剎那境為因, 同時乃是所取境。由境已生故識成, 同時之境無所需。由對境根及作意, 所產生者乃為識。食等雖是生子因, 似父母相境亦爾,是故對境有二果, 心識亦許為二相。遠離一及眾多故, 外境無有相亦無。依於世俗世共稱, 則與量立成相違。明知俱緣因證成, 俱緣不允是他體,若為他體因不容, 如現二月藍識同。他遮餘邊能否定。 謂心相續同有支,剎那猶如微塵分, 由是三剎那性故,遠離一體及多體。 由是三剎那性故,一剎那成不容有, 若一剎那不容有,顯然已失三本性。 粗塵同時環繞故,居中微塵成有分, 三時頓時不生故,現在剎那乃無分。 現外境乃識本身,此者顯現外無有, 習氣堅固不堅固,能立真實與虛妄。 乃至承認有外境,期間因稱所取境, 如若所知納入內,境及有境別不成。 第一品終 . 第二品、觀識 識之法相即明知。由境而言成多種, 由識而言一自證,現而不定伺察意, 已決顛倒猶豫識。伺察意終不待因, 唯是立宗成猶豫,若觀待因不超越, 真因或三相似因。二具理由伺察意, 若不攝三似因中,則成第四相似因。 伺察意若非似因,則已出現第三量。 若實決定仍非量,比量亦應成非量。 若定仍未斷增益,則非能害與所害。 若謂雖然無決定,真假猶豫三不違。 無決定失伺察意,成二則難立猶豫。 或如真實伺察意,倒伺察意何非理? 許則失真伺察意,非爾前者亦同非, 模稜兩可成猶豫,設若容有壞定數。 若是倒識伺察意,亦應成量同等理。 設若無因伺察意,真實一切成真實。 若是倒因伺察意,則與意趣成相違。 知自他宗教典識,歸四識非伺察意。 設若現而不定識,非為真實之正量, 一切現量成非量,現量決定已遮故。 已決識若以理究,則已成為不悟識, 顛倒識或正量識,此外他識不容有。 現量現在無分別,已決過去乃分別, 境時緣取方式違,彼二同體豈可能? 謂取種續乃現量,後知即是已決識。 種類非為現量境,所見境無已決識。 相違之故無同體,是現量故非回憶, 種類相違根對境,現見前後無差異。 若有決定非現量,執著相同乃分別, 是故以識可遮破,現量決識同體理。 境根極微相聚合,盡其所有剎那數, 生起領受之心識,即為異生之現量。 所有數目之分攝,乃以種類差別為, 所有內部之分攝,承許歸屬彼範圍。 不欺不成即非量。不悟顛倒猶豫識, 三種正量之違品,乃以緣取方式分, 本體而攝即唯一。不執彼者非彼者, 乃不悟識有三類,尚未入境未圓滿, 雖已圓滿然未得。執彼即有非彼害, 乃顛倒識分為二,分別以及無分別, 彼一一分共五類。執彼復有非彼者, 乃猶豫相分二類,現前猶豫及隱蔽, 均衡偏重而執取。正量之識雖有二, 然歸唯一自證量,非量之識雖有三, 然除不悟實無他。 第二品終
第三品、觀總別 緣取自相無分別,執著共相乃分別, 其中自相有實法,共相不成有實法。 實體反體總與別,顯現遣餘分別否, 其他論師另行說,我遵論典講解許。 比量不取有實法,故彼實法非應理, 乃遣餘故智者許,比量即以反體立。 遣異類法即總相;亦除自類乃別相。 總別各自悉皆有,異體先後二分類, 異體別乃他實體,先後別則遮一體。 有稱總別是異體。異體可見不得遮。 有說總別乃一體。縱一實體然非見。 境時形象相違別,若與一總相關聯, 生滅本體皆成一,非爾一體二分違。 總別若是一實體,縱許有支如何遮? 根亦應成有分別,諸違法成一實體。 倘若謂與一一別,相系之總有數多。 如此法相不成立,且壞一切破立理。 傳聞法相同一總,與別乃為一實體。 相同乃由分別合,分別心法外境無, 若外境有相同法,見前未見亦成同。 相同不容一實法,非一不具總之聲, 一總若未現心中,執同亦非堪當總。 部分相似普皆有,一切相同悉不具, 亦明顯違正理王,所說一切之真理。 遣除非彼之自性,於諸實法皆成立, 彼即遣餘之總相,誤為自相行破立。 若謂外境無有總,遣餘增益無實法, 雖成與境無關聯,是故失毀諸名言。 外境自相及遣餘,妄執一體而取境, 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實合理。 許異體總鴟梟派,謂一實體數論派, 諸雪域派追隨彼,智者之宗許遣餘。 第三品終
第四品、觀建立遣餘 無分別以顯現取,名分別以遣餘執, 彼等各有二分類,顛倒無倒共有四。 對境所有一切性,一體不容有眾多, 眾多住一不可有,一法無有明不明。 諸現量前境盡現,一法不現不同相, 異體不容顯現一,以顯現取無輪番。 依如何存對境力,根識由此而生起, 無則決定不生故,識境互相無錯亂。 現量亦即無分別,是故無需決定性。 現量遠離分別念,以未顛倒立為量, 依彼抑或憑他力,決定之式行破立。 決定青色之反體,乃分別故是遣餘, 誤得照了境自相,內觀自證許為量。 當知何者具定解,依憑彼者斷增益。 決定增益二意識,以遣餘而緣取故, 謂彼二者非現量,實是徹知理者說。 名分別以顯現量,破立應成同時知。 一事縱取眾多名,實是異名非不同。 以反體分即遣餘,於彼立名有實已, 自認顯現乃錯亂。否直接違而緣取, 許為遣餘之有境。假立故遣無實境, 顛倒取境即自相。於自相之一異體, 遣餘緣取共有四。作用法相同一性。 由習氣力誤為一。若謂原本同異體, 果識一異實相違,猶如心識及藥物, 雖是相異有差別。破立一切異體事, 同時同地即了知。遣餘不同之行境, 一體可分異反體。如詞分別緣取式, 外境耽著為異體。未了一體為一體, 為令其知而分析。依於執著有與無, 遣餘即有二分類。憑名分別之差異, 有無遣餘亦分二。遣餘乃識緣取式, 無情外境無遣餘。境遣餘即自相故, 成顯現境失遣餘。顯現亦同境中有, 若許盲人當滅絕。有實遣餘除無實。 由以顯現不顯現,對境而分有二類。 顯現自身之法相,盡其所有決定識, 名言分別作剖析,故遣餘成反體境。 自之法相不顯現,無論觀待不待因, 皆為名言分別境,是故決定亦遣餘。 真實非真及二邊,分別取式有三種。 無實遣餘除有實。由有或無所破言, 遣餘亦可分二類。諸無實法無本體, 無體性故非所知,由此於遮有實法, 假立稱謂無實已。有實皆由因所成, 無需觀待無實法,無實非由因所生, 故遮有實心前成。若謂兔角等本無, 然無為法二倒境,憑依顯現為彼力, 彼對境得成立有。顯現彼者即心識, 許總以量不可測,是故三種無為法, 二顛倒境皆無量。若謂設使無虛空, 則違世間及論典。無自相故非現量, 無相屬故無比量,是故所謂有虛空, 絕無能立之正量。呈現藍色乃顯色, 孔隙即未見色故,莊嚴孔隙之虛空, 非為虛空之能立。謂若無為法皆無, 則與說常相違背。外道以及聲聞宗, 此二常派許恆有,法稱則於遮無常, 安立恆常之名言。根識如啞具明目, 分別似盲善言語,自證諸根齊全者, 充當彼二之聯絡。若謂無有共相故, 彼名應成無因者。欲詮所牽運用故, 諸詞不定觀待境。宣稱若爾則言說, 法與有法成無義。境之本體同一性, 依欲說力用二語。除直接違遣餘詞, 彼即相互依存故,一者不成終無二, 由此遣餘不容有。 汝亦直違若未除,則無法知彼本體, 若除不曉違品故,一切名言皆成無。 若謂非由遣直違,建立彼者有實法, 然見一境立其名,用名言時亦知彼。 命名之際若未除,非樹木則樹不成, 設若已遮雖成樹,然彼成立是遣餘。 現見有枝有葉物,於彼立名為樹木, 此名應用彼種類,種類非除遣餘有。 遮遣其餘運用故,諸詞具有特定性。 所知等詞無所遣,彼者否定實相違。 彼縱無餘有實法,然有假立而否定。 謂若汝之彼反體,乃有實法同共相, 無實則無必要力,是故反體無所需。 於此藏地多師許,有實反體為有實。 若爾則於總所說,此種過失難消除, 遮遣非樹彼有實,若是沉香餘非樹, 餘若是樹沉香非,彼之自性非他故。 受持法稱意趣者,反而破斥大師理, 如棲林間之猴群,糞便灑於綠樹中。 反體不成有實法,若析心識緣取式, 一切有實皆具足,是故遣餘無此咎。 由此縱說一詞語,亦具破立二功效。 二法不容是一體,反體本性不成立, 是故依憑說反體,成立自體之有實。 謂諸異體若無總,蓮花以及藍色等, 諸法不匯一體中,由此應成同體無。 青蓮藍色非異體,遣餘分之又攝集, 分別識前乃同體,非取自相根行境。 親睹建立及遣餘,淨目明慧兼備者, 徹見因明之所知,實相真理如佛陀。 第四品終
第五品、觀所詮能詮 個別派系謂瓶等,外境自相是所詮。 自相分開而確定,無邊無法立名稱, 縱是運用名言時,亦難獲得初自相。 過去未來非所詮,彼者無有自相故。 若依名言詮自相,眼根等則無所需。 外境無有關聯故,諸根不能執相屬, 銜接所謂彼即此,乃伺察故是遣餘。 最初應用關聯時,雖已指示自法相, 然於共相取名稱,為用名言而立名。 若根能取雜語義,即使無名亦應知。 若謂隨從根門意,見名混如無分別, 否則見覺境異體,了知外境不現實。 有無分別之二識,頓時取一照了境。 縱次第取然速疾,故諸愚者執為一。 識亦乃為自法相,是故命名不應理。 若謂詞語不詮別,類總所詮故無過。 外境無總設若有,於彼命名無需力。 謂予與總有聯繫,自相命名知自相。 棄無必要能力總,於真自相立名稱, 若言自相無邊故,無法立名此亦同。 雪域派與聲聞宗,許名言義真所詮。 於不相應行立名,如何了知無關色? 猶如詮說瓶子中,不能了知無關牛。 若謂雖然無關聯,相同錯亂而取境。 相同致誤則時境,偶爾錯亂非皆誤。 此乃恆時錯亂故,非由相同致錯謬。 由名所知與能知。由講用者之差異, 各各有二共有四,講時分析而精通, 入時誤為一體得。外境與識為自相, 二種共相乃無實,此等四者非所詮, 故勝義中無所詮。 分別本性即錯亂,浮現名言義共相, 於彼耽著為外境,彼即假立名所詮。 迷亂習氣薰染故,命名之時混合立, 名言時亦如是知,故雖錯亂亦真實。 謂名義若未遮他,則成有實為所詮。 勝義之中雖不遣,顯現遮遣乃迷亂。 不許共相為迷亂,是故豈能同彼等? 若謂詮說分別像,則成心識為所詮。 自相反體非所詮,錯亂假立乃無實, 是故為令世人入,於分別像立名已。 謂若遣餘總立名,則與不相應行同。 義共相若成實體,汝真實然為無實, 是故知無遣餘境,則無所詮與能詮。 謂無所詮錯亂妄,是故毀壞諸名言。 以錯亂式取自相,是故名言實合理。 藉助術語知關聯,錯亂關聯無所需。 自相以及義共相,二者誤解為一體, 縱於此三立名稱,然無錯亂無真名。 於此自相及共相,誤為一體令趨入, 命名老人立名稱,依此錯亂取外境。 名言真實所詮無,耽著所詮乃自相, 誤為相屬而實行,取境士夫不受欺。 所有遮破及建立,觀待相違相屬故, 觀察正量法相前,當析相違及相屬。 第五品終
第六、觀相屬 二法不容有一體,一體相屬亦不容, 各自本體而存在,諸有實法無相屬。 無有本體無實法,若有相屬成有實, 何法不捨其他法,即諸相屬總法相, 有實互不混淆故,無實無體故皆無。 一體無有二種法,無有二法無相屬, 是故所作與無常,外境之上無相屬。 若謂所作及無常,反體於聲不成立, 則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屬。 一實體境雖相同,諸反體於境若有, 反體無關則非因,相屬成果或異名。 非前後則無彼生,若有前後無其一, 是故有實無實法,無有彼生之相屬。 設若宣稱滅與生,存在連結之相屬。 彼若為常非有實,無常則成無窮盡。 若謂相互不觀待,火與煙間是相屬。 若爾目睹單一者,亦應決定二相屬。 因果彼此觀待利,是故相屬不牴觸。 因果有實與無實,所利能利難合理。 謂無不生是相屬,則左右等成相屬。 外境無則不生屬,依觀實體反體破。 有謂自相無相屬,因果種類有相屬。 種類若是因果性,不離先前之過咎, 若除此外種類有,總時遮破已究竟。 依此可將俱會集,差別以及差別者, 能作接觸等相屬,所有觀點一併遮。 有謂棗核依銅盆,彼為俱有之相屬。 有謂無常依常有,稱為會合之相屬。 有謂所作無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屬。 有謂滅因現在果,稱為連結之相屬。 有謂我與所作二,則具能作之相屬。 有謂眼睛見色法,乃是接觸之相屬。 主僕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屬愚者說。 承許外境有相屬,依觀一異而遮破。 若謂俱有等相屬,以遣餘連而理解。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無能害攝二中。 法稱論師已棄之,多數惡念愚者取, 服嘔吐藥所吐物,除非犬外誰食用? 分別念境之前依,世間名言而分攝, 前後分別而銜接,立照了境應相屬。 所作無常心連結,境前若成乃境屬,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辯方說。 假立亦有二類別,相符事實與不符, 相符獲得照了境,堪當相屬另者非。 若謂無則不生煙,若無彼者成無因, 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實法之相屬也。 縱有外境之煙者,設若無火則不生, 然執前後而銜接,非分別念無法連。 法相名相之相屬,以及總別之相屬, 皆以錯亂立一體,方得成立非其餘。 謂凡有彼滅如瓶,聲亦有即自性因。 已生之法決定滅,無需其餘之滅因。 謂滅觀待他因故,此無觀待不成立。 所毀滅事有實法,滅法無實此二者, 皆牽涉滅之名義,然二者悉無需因。 瓶滅無實不待因,有實自成何需因? 他因所作彼不滅,是故成立滅無因。 謂滅無實因所作,若爾自成無觀待。 無實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 彼二意義實相同,如見無與無所見。 謂聚齊全然如芽,此無觀待不一定。 此等聚合皆變遷,觀待之故非不定。 謂所作亦觀待時。若觀待時所作變, 則成毀滅無觀待,不變如前無損住。 謂聚無變之一體,是故此因不成立。 聚合猶如後萌生,一體之故初應成。 謂縱一體有障礙,是故生芽不決定。 有障無障異體故,雖許一體已成二。 謂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無觀待, 然由稻芽不出生,是故此因不一定。 稻芽觀待自種故,是無觀待因不成。 謂作有非剎那滅,觀待毀滅之因也。 苗芽觀待各自因,有實滅非待他因, 滅法無實無需因,是故不需他滅因。 成直接違一實體,此外他法悉非理, 有礙無礙皆一致,彼三太過不遮此。 謂如烏鴉會有白,有實法常不相違。 常者若不起功用,乃無實故實一致, 若能力變失常有,若無變則違能作。 何法非作彼無實,如虛空常亦無作。 有法常有之遣餘。遮有實即所立法。 謂宗法以現量成。緣取所破無需生。 有謂唯一分別受。邪分別皆不容有。 是故剎那而空無,破起功用之因成。 謂自性常諸分位,變化故可起作用。 二者若一二法違,若為異體違能作。 謂雖無有剎那滅,然有粗大之改變。 起始剎那若不滅,粗大改變焉容有?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無實法。 言有害因之前行,無觀待因非密意。 是故對治二邪念,方宣說此二種因。 謂以五層定因果。太過分故此非理。 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與俱有。 彼即隨存與隨滅,有此二種三層次。 法相不成之太過,誤他於此無妨害。 凡由非因所產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形象相同而誤解,假立彼之名稱已。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為火微塵, 微塵合而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抑或前後之因果,互為異體而存在, 猶如由從火與煙,所生之果煙有別。 單獨自相及共相,相屬事相非應理, 乃是唯獨於共相,誤為自相之遣餘。 能樂歡喜論師言,憑藉伺察定相屬。 諸尼洪師則承許,依憑正量定相屬。 依量之力所產生,具有遣餘決定性, 錯亂伺察一實法,由此決定彼相屬。 有實外境無相屬,二種相屬皆增益, 共相誤認為自相,由此生起相屬念。 第六品終
第七品、觀相違 何法能害於某法,此即彼者之違品。 違品有實不併存,無實互絕之相違, 觀待對境之差異,而承許有此二種。 許不併存能所害,若經分析非應理。 是故所害與能害,猶如因果為異體, 令其所害無能力,此因即稱能害者。 諸不併存相違者,有實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續非剎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謂剎那若不相違,相續不成違非理。 由從前前剎那中,前所未有後後生, 於彼增益為相續,能遣除之無過咎。 謂違微塵若並存,則已相違不併存, 不併存則毀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時。 有者承許已隱晦,有者則許遇而轉, 個別承許無接觸,此等常派皆錯謬。 設若並存失相違,若轉則違許常有。 是故微塵生微塵,令無力故不相違。 有謂三成事剎那,有說長久相共存。 長期共處不併存,此一相違實稀有。 接觸令無能力生,三剎那境違品滅, 生起決定令增益,不復生即識相違。 謂一剎那若無分,則粗相續皆成無, 如若有分成無盡,故三剎那難消失。 剎那原本無部分,相續亦唯剎那生, 微塵剎那不同故,於三剎那滅違品。 有者如是而聲稱,冷觸無阻之功能, 生具功能無功能,如何冷觸無需用。 冷觸無阻之功能,乃二剎那近取因, 值遇相應俱有緣,方可出生彼之果。 謂所斷體或斷種,無論如何亦非理。 亦有斷種之對治,定無增益無二過。 猶如相屬此相違,亦於實境不成立, 唯以分別念增益,而安立此為相違。 除非可見不可見,無定相違之他量。 謂冷觸滅火共相,不定具力則不成, 有者說用具力因。自體唯依火共相。 若謂某法離他法,即是互絕之相違, 分類直接間接違,間接違亦許二類。 實體反體之相違,各有二種共六類。 若離他法是相違,所有相屬成相違。 若承許此相違破,相屬則立皆失毀。 謂異體屬或無關,是自本體遮他體。 相違可得遮破故,可見不得成無需。 說異體法是相違,實是假立如相屬。 依因與識之差異,安立一體與異體。 異互利害屬與違,無利無害唯他體。 遮非自即直接違,間違自破非能遍。 謂藍等非違不破,是互絕而非相違。 互絕相違遮一體,是彼以非彼者破, 互絕之二有實法,可見不可得遮破。 第七品終
第八品、觀法相 三法周遍諸所知,是故闡釋彼安立。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 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無一切成錯亂。 有謂法相具實體,無需法相需無窮。 有謂義雖無所需,建立名言則必需。 餘謂義需其名相,同彼如因無窮盡。 安立之因未決定,所立之果若決定, 法相已成無必要,未定無盡皆失壞。 因事相立所立義,是故無窮無過失。 三相垂胡未決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無常黃牛亦應知。許謂名言亦復然, 若無可耽非所知,設若有可耽著事, 則彼乃後之法相。若爾枝椏亦復然, 無有枝椏非為樹,彼有枝椏則樹木, 亦成法相無止境。謂枝雖無他樹枝, 然枝本身即建立,與檀香樹無別體, 是故不成無窮盡。名言縱無第二者, 名言自身之法相,建立所知本體故, 名言豈成無窮盡?何時了達名義系, 爾時名言得成立。因及法相此二者, 各有二類總及別,總別以三論式竟, 第四之後無所需。謂若三相無三相, 不成因有則無盡。三相唯一煙之法, 無差別而無他法。依於此理亦能除, 法相應成無窮過。有謂安立名相因, 因相何故不同此?有許三法皆齊全。 待名相故此非理。乃遣直違義反體。 雪域諸師承許言,法相之過歸攝三。 運用論式視為過,則義反體無轉他, 若未運用定為咎,不住事相成無義。 此等過失若合理,智者頂飾何不許? 不遍過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總過。 名言義之諸否定,唯此三者別無他。 謂立事相與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辯論不害此。 有謂法名一實體。名言許為名事相。 名相即以名為體,故見法相之根識, 亦成有分別識矣,證成義理亦實有。 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運用即名言。 具有緣由名言識,即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門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觀待義之名稱, 是故彼者為假有,有實不成故假立。 謂法事相非一體,則自相因不應理。 名言之義誤為一,由此運用名言者, 世間事中不欺故,焉違共許之比量?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類有二真與假。 有謂三法自反體,即自行相可顯現。 倘若如此則三法,應成無分別對境。 是故顯現之反體,非為三法遣餘前, 浮現三法自反體,則有遮破及建立。 法相名相自性聯,事相多數暫時系。 顛倒執為一體性,受故法名相屬成。 事相名相之相屬,智者現見而回憶, 於愚者前需建立,憶名名言之比量。 三法各二總與別,屬此論式共六類, 反體亦六論式中,法相事相會無過。 謂屬此論式法相,於事名相若遮遣, 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則過遍。 遍義反體不遍於,自反體故無過失。 謂名相違遮名言,直違事名無諍論。 是故有者顯相違,相同論式亦容有。 謂法事相境一體,異體量不等皆誤, 實有假有決定性,事法等量一本體。 彼等相互皆回遮,安立於此無妨害。 不欺及明未知義,稱為異名或分說。 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應成二體, 若許法相名相二,總法相一不容有。 遣不遍式此非理,區分為二非意趣。 無需不遍不容有,承許悟真義者具。 不欺及明未知義,相同了悟自相故, 名言量及勝義量,皆可運用此二者。 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謂不遍於量無實,於染汙識則過遍。 分析自相有無故,應理染汙說欺惑。 依量之力引定解,定解違品乃增益。 彼之法相棄真理,分別他邊有二類, 分別倒識及懷疑。有謂未悟驟然中, 了悟尚未遣增益。比量非由顯現取, 乃是遣餘彼對境,執著同他無有火, 是故許為顛倒識。定解增益此二者, 對境本體時間中,觀察一體及異體, 三種辯論不害此。定解增益耽境一, 耽式相異故遣餘。非量真實已遮破, 真實分說即錯謬。是故正識即為量, 由此理當作分基。分類現量及比量, 觀察彼等一異體,二量皆是有實法, 是故非為遮一體;觀待對境一與異, 即非一體非他體;是故心之本體一, 觀待對境為異體。比量非境與自證, 一體故離諍過失。所量二故量亦二, 除此他數已遮故。名稱釋詞及說詞, 彼者釋說有四類,相違以及不相違, 時爾相違時不違。此等名稱種類詞, 諸位智者分二類。有許境時及行相, 錯亂之分為現量。無自相故非現量, 由因決定可比量。有者聲稱取色識, 彼於所觸是現量。不明處之差別致, 因法誤解為現量。有謂分別境時相, 錯亂之故非現量。分別錯亂然不障, 根識猶如取藍量。個別師言是非同。 不同對境異體故。有謂依於珠寶光, 推知寶珠非比量。若爾稻芽稻種等, 果因多數成荒謬。謂因所立縱錯亂, 外境及分乃正量。如是之因無三相, 證成無有因差別。謂彼等量決定者, 由自他何所證知?有者承許自決定, 個別宣稱他決定。此二棄理說理許。 二種境證與自證,以及比量自決定; 初者心未專注者,諸具錯因他決定。 依起作用具串習,比量悉皆可決定。 有謂對境及本體,分析不容他決定。 彼等現量與分別,作用混淆一起已。 顯現有實之有境,遣餘之前有破立, 遮破則有遣除立,及不遣除二方式。 有謂直接與間接,亦是建立與遮破。 比量成為間接知。若非則成第三量。 是境是識有境識,由此建立二二四。 遮破反之分為四,破立亦以量證實。 所謂間接之證知,意趣作用或比量。 第八品終
第九品、觀現量 謂領受斷增益錯。現量不誤離分別, 分別名言義執著。不錯亂彼有四種, 由從對境及所依,補特伽羅現量分。 四種現量經部許,有部三類唯識二。 分開而立法相誤,是故根識不錯亂。 根即取境之能力,隨存隨滅決定成。 明現成立無分別,取自相故不錯亂。 根即不共之因故,稱謂根識如鼓聲。 對境根識此二者,無間所生即是意, 依之而不錯亂識,乃意現量之法相。 意現量雖有多種,猶如根識一自證。 無錯亂故是正量,無相續故非決定。 從有色根而生根,是故根識具相續, 意根中非生意根,是故彼者無相續。 輪番以及相續際,二者悉皆有能害 。 是故根者乃根識,不共之因成意緣。 即自證故非他續,由此現量三步同。 緣取他境觀待根,是故此中無二過。 證知自之本體識,即是現量智者許。 自生前所未有生,自證唯遮無情法, 是故自證及自生,無有相同之時機。 分開安立法相妄。修生無誤真現量, 所有迷亂似現量。三種聖者三現量, 有學無學分為五,彼等有現及無現, 各有二類共十種。善修方便及智慧, 互為因緣將成就,如所盡所有本智。 三世以及一百劫,三大劫中彼究竟。 方便薄弱二解脫,具習氣故非本師, 修習方便明萬法,斷習氣故即遍知。 已決識及決定識,乃分別故非現量, 所有瑜伽之現量,皆現量故成立量。 異生凡夫之正量,由決定性行取捨, 離分別念諸聖者,由等持行經論說。 不可思議智慧者,彼之智慧無法測, 言詞特徵若決定,亦能推知前生也。 串習圓滿明瞭彼,遮他邊定而證實。 於此有謂依所依,識之初始最終二, 以火及燈作比喻,憑藉現量可成立。 無盡自證不證實,燈火作喻非應理。 心不觀待他因故,依因前際無始成。 因聚齊全無障礙,依因後際無終成。 謂業身心輪迴因,為斷二者經苦行。 無力無益無需故,盡業滅身非正道。 生因無明由其中,亦起煩惱業輪迴。 從此處中生他處,彼之賢劣業所為。 慈等與我不相違,因非能斷輪迴根。 無我與我相違故,現見無我彼即除。 種子雖非有初始,然為火焚見後際, 如是輪迴雖無始,然見無我成後際。 生起明心因已齊,無障礙故決定起。 串習畏等生明受。無二取故成無謬。 有謂不能不知曉,不穩故無斷解脫。 非自性故有方便,及除因故解合理。 謂以跳水熔金喻,成立串習非容許。 觀待勤奮不穩固,復生起故不堪喻。 謂由修習空性悲,變成彼性雖可能, 然諸所知無有邊,建立遍知實困難。 主要之義不欺惑,乃是遍知如眾聚。 了達一切必要義,諸智者稱一切智。 悉皆雲集而聽聞,黃牛雖無非過失。 抑或憑藉比量者,成立彼為一切智。 縱經劫間有所說,然於鏡內頓時現, 如是所知無止境,佛智剎那即徹知。 所有錯亂之心識,即承許為似現量。 彼有分別無分別,無分別亦根與意, 分別有三說六種,為除邪念而分說。 見與決定立量果,接觸證境許量果, 說彼差別差別法,有許根識為量果。 所立能立之因果,承許此二為量果。 彼者自證量果者,唯識宗派多數同。 境證派依各自見,分別安立量果理。 諸位智者承許說,火之自相為所量, 煙生遣餘識即量,證知彼者乃為果。 現火習氣精藏中,生起現煙之習氣, 是故於士不欺惑,稱謂比量智者許。 第九品終
第十品、觀自利比量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義。 宗法即法與有法,聚合宣說乃真名, 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隨欲說依前命名,理解彼義即真名, 依彼個別之緣由,了達他法許假名。 聚義即是宗法名,諸智者前原本成。 立名觀待餘相似,以及相屬之理由。 法取所立之名稱,相違之因妄執真, 為遣如此邪分別,或就組合而命名。 若說有法具錯事,若遮諸邊延誤時, 若說真名失聲律,為輕易知故說宗。 謂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稱言有差別。 與法相屬宗法名,即所諍事如具手, 與法相屬有法名,不能確定如具首。 法與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謂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與異品。 思維二品直接違,復慮出現第三品, 有師不知量對境,分實反體而說明。 稱實體法一異體,反體依於自反體。 實體反體如何分,無法決定其二品, 二者所涉實反體,諸智者前見成立。 若於外境行破立,量之對境不得知, 若於心前行破立,將成有無不定矣。 不許欲知為宗法,故觀待事初成無, 若不許初觀待事,宗法法相實難立。 初觀待事定二品,其餘二種觀待事, 決定有無同異遍,啟齒而說亦極難。 宗法二品若一體,亦以反體而區分, 諸因皆墮真違中,不定之因豈可能? 若許所知定二品,觀待事三誠相違。 若許觀待事亦二,觀待彼因成二相。 決定同品異品二,此阿闍黎不承許。 若隨實體與反體,各自分開毀名言。 依自反體而建立,觀察此理無實質。 謂若二品非直違,一切破立皆失毀。 破立非由二品為,定量相違相屬證。 依因所立相屬力,決定有無隨存滅。 宗以所立之總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相同對境之宗法,假立遣餘非二者。 於此無有他說過,論典意趣亦僅此。 所謂實體即有實,遣餘之外無反體, 是故實體與反體,誤為一體行破立。 依於有實無實法,以三名義立二法。 謂煙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總所知, 觀察同品異品攝,則已失毀量安立。 煙及三相二遣餘,與灰白色及所知, 自相緊密相聯繫,反體聯二故合理。 遣破法因之二品,四種辯論他答錯。 無遮名言即無遮,總反三品故合理。 凡是安立為因者,悉皆依賴三種事, 真實任一事不齊,然識前許觀待事。 於依遣餘行破立,分開實體及反體, 二品辯過無妨害,精通量之對境故。 一相直至六相間,相似安立許他錯。 宗法成立相屬定,即因無誤之法相。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異品二過無。 可定非因懷疑故。決定是因能了故。 於此無有他說過。有者承許所諍事, 所差別法因事相。非有否定依諍事, 而是我等無諍議。別有否定無同遍, 所立之法與其同。因之事相即遣餘, 於此無有他過失。具此法相之此因, 分門別類成多種。具德法稱阿闍黎, 由論式言定三類。遮破所破具三相。 體不可得有四類。相違可得分二種。 四類熱觸滅冷觸,故說論式十六種。 功能無阻非為火,無相續故非能滅。 論中雖說多安立,能滅即是前十二。 互絕相違於實法,因與立宗無論式, 然而彼所差別法,能遍相違可得因。 以量有害之相違,亦屬能遍相違得。 實法相屬已遮破,謂不併存聚生錯。 相屬境反屬法反,故反相屬心前成。 證成其是具三相,本體無別自性因, 彼之同分攝其中。一故不染他體過。 證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屬即果因。 彼之同分攝其內。立異體故無過失。 有謂相屬分九類,能知相屬有四種。 於此安立相違背,非符論典之意趣。 憑藉能所之差別,相屬不知所立法, 唯依彼體或他義,相屬之力方了知。 某因三相不成立。宗法因無不成因。 宗法外境或心前,即是不住不成立, 論者一或雙方前,不能成立分析說。 不定生起猶豫因。非宗法外不成立, 不共不定有四類。異於宗法俱涉共, 分類正餘不定因。見於二品不斷異。 真正有餘見同品,而於異品未現見。 異品中見於同品,未見相違之有餘。 因成遍反即相違。不得自性因中攝, 是故相違有二類。剛剛勤生無常果。 恆常不變故相違。無常變故不同此, 如是無變亦非理。不可得因若分三, 反之相違亦成三。有謂以法及有法, 差別而有四相違。明說暗說法有法, 相違是以欲說致。若謂真因亦相同, 作用渺小故置之。意圖所說此二者, 同等乃為所立故,證成利他相違等, 此三相違外不許。遮破他邊固定性, 安立為因定數四。所立之因有四種, 功能亦當有四類。集量論說具五相。 理門論中所立許。於此不遍及過遍, 於因等同無諍辯。承許所立之事相, 分為真假證成妄。名言共相執自相, 即是所立之事相。此立有實及無實, 無有諍論之時機。相違成立宗上抵。 五類歸納說四種,由對境言比量分, 由此相違說四類,現量比量事理量, 承許共稱乃增益,是故歸屬比量內。 謂如比量則現量,亦當分為二相違。 承許唯一是果因,可說不以現量成。 立宗即與受相悖,即是現量之相違。 如若三相事勢理,牴觸立宗因相違。 可信之詞與立宗,牴觸信許之相違。 彼分承許與自語。餘謂聖教與自語。 阿闍黎許語差異。集量論以一比喻, 闡示聖教與自語。理門論教另說喻。 二量不害二所量,自語不害隱蔽事, 即是佛語我等教,說為歸攝比量內。 是故以理成立教,乃是正量若不成, 則與自語等同故,即承許為能障性。 非凡共稱教皆量,以量成立即聖教, 先許後察愚者舉,先察後許智者軌。 謂違他教亦成彼。貪等非法離貪法, 非斷見者一致說,沐浴貪等因不違, 如此諸論非聖教。若謂自語及論義, 障礙之中僅生疑,彼乃無咎之所立, 故非宗法之過失。此非由依障礙中, 生起懷疑成為過,是由彼詞不證成, 所立安立為過失。立宗表明自意樂, 如若相違毀立宗。是故有過之言詞, 辯論之時招自負。立宗與世共稱悖, 即是共稱之相違。聲論派師所承許, 名義直屬前已破。隨意所說已證實, 是故共稱亦成立。依有之因能遮破, 懷兔即是月亮說。此無比喻凡有者, 所有名詞可說故,名詞之義存在者, 可稱月亮故相違。世間使用名詞成, 承許彼者即共稱。彼於一切所知法, 可故共稱遍一切。有稱則謂共稱詞, 於未共稱違世間。於諸所知皆適宜, 用共稱名如烹飪。可共稱於事成立, 然依名稱與說意,名詞若成即說成, 故謂名成之共稱。依於共稱比量證, 相違不誤不可能。共稱若由事理成, 如比量境成決定。依欲說意所命名, 諸名無有何不用。若謂涉及一切故, 共稱於境不適用,此說他喻難尋覓, 非共同因如所聞。乃為講說共相時, 懷兔作為比喻已,說明遍及諸所知, 達哲非樹等亦同。冰片以及銀水等, 以月亮名共稱他,彼作比喻而證成, 具涼光月共同因。諸所用名乃共同, 若於一成於眾成,此者乃為事勢理, 若破共稱亦壞汝。是故隨欲所命名, 普及一切之同時,予以遮破世間害, 故違共稱即意趣。有者將此分二種, 術語名言之共稱。若爾名言非此義, 法相如是前已遮。謂直耽著之可說, 術語共稱亦有二。講時雖有此二種, 而應用時無差別。是故二種之說法, 講成直說耽著誤。前者名已成共稱, 無比量故不可破,抑或彼無對立方, 由此決定故能害。後者說明此共稱, 比量對境之差別。若知此理則成立, 共稱相違智密意。 第十品終
第十一品、觀他利比量 他利比量自所見,於他宣說之語言。 立論敵論見證者,次第立破與裁決。 辯論雙方以功過,實施制服及攝受。 如是而說有勝負,非爾無二論中說。 妄言諂誑雖制服,不許彼者有勝負。 世許奪施制服攝,取捨宗派則承許, 正士折服及受持。負處雙方共有四, 乃知理者之意趣。立論三二共六過, 敵論三二亦有六,見證有三皆有一, 雪域派師許十六。若是負處前含攝, 非爾非為所制服,於見證者無負處, 竭力而為太過分。壞宗異宗相違宗, 舍宗異因及異義,不可解義與無義, 缺義重言不至時,缺減增加不能誦, 不知以及不能難,認許他難與避遁, 忽視應可責難處,責難不可責難處, 離宗義及相似因,即是足目本師說, 二十二種之負處。於彼具德法稱師, 說彼部分非負處,若是負處可歸二。 所謂壞宗之負處,即是說非能立支。 所謂異宗之負處,了知遮破歸不定。 立宗與因等相違,若說立宗無所需, 未說則成因三過,因無過失非負處。 舍宗歸屬不定中,第二負處乃無義。 異因如若詞圓滿,不定未完非負處。 異義立論不定故,負處敵論非過咎, 由說而言予折服,非為除此之負處。 無義說非能立支,此外他者實非有。 不可解義非義名,攝於說非能立中, 具義說三敵論者,不解絕非立論負。 缺義誣賴無關語,歸屬非能立支中。 不至時即序顛倒。如若解義非負處, 若不解義則歸屬,說非能立支之中。 缺減二支之過失,無立宗等非負處。 增說攝於非能立,汝之觀點非負處。 重言詞重非過失,義重歸攝非能立, 彼亦論式立為過,長篇故事非為錯。 不隨說若敵論者,未說立論之諸言, 非過需說未宣說,則攝不能難之內。 不知義於敵論者,非為不能難之外。 不能難者屬不說,能立支抑不說過。 避遁真實非負處,有狡猾歸不能難。 認許他難知不知,依次不定不說過。 忽視應可責難處,辯雙不能難中攝。 責難不可責難處,唯不能難之負處。 彼者所謂離宗義,攝於不說能立支。 相似之因為負處。值遇未遇相似因, 恆常無說與未生,果法同法及異法, 分別無異與可得,猶豫知義及應成, 皆是集量論所說。觀理論謂增與減, 言說未言及正理,各喻所立無常作, 生過相似似能破,如是所許二十四, 陳那已破法稱置。未知此等似能破, 講說諸大論典者,多數未了前觀點, 故乃籠統分開詮。三種人有六說法。 宣示三相真論式。五支立宗與應用, 結論三者屬多餘,周遍不全故非理。 二支亦用第三格,及第五格引立宗。 設若立宗未言說,語未圓滿故需問。 愚前應用簡與繁,二者先後無差異, 復加末尾結束詞。於智者前唯憑因。 謂與集量之虛詞,分析而說誠相違。 彼乃第三格所攝,是故無有何相違。 令他生起果比量。運用錯誤之能立, 即似論式之法相。義理思路語言分, 相似論式亦三種。說過而除邪思維。 對境本體用詞分,故真能破有三類。 似能破過不說過。外道藏地個別師, 雖作定數不合理。即不說過說非過, 詳細分類不可思。自續論式前已說。 謂應成四分十四,諸雪域派如是許。 能遮不能遮遣中,真似應成各有七。 六種與半不招引,第七之半則招引。 自續因亦同等故,因無周遍相違故, 似能破定非理故,應成份四不應理。 分二不成屬多餘,相違似應成減缺, 無因遍成實錯謬,是故應成非十四。 說承許而立不許。建立應成具三相, 雖非真實證成語,反之則有立法相。 有謂應成法倒轉,引出建立之言詞。 應成語引自續因,宗法失毀諸論式, 應成語引自續義,語言反之非如實。 真應成反不引義。當知果因自性因, 法相不得不招引。餘真因皆引能立。 倒轉四種引自類,招引異類有十四 。 說許未立不承許。謂若承許乃是因, 則成容有第四因,承許若不堪當因, 以應成證不合理。於他遍計之假立, 以應成證無過失。雪域諸師如是說, 應成答覆三方式。相違不成變成一, 若許似因變成二。最終一切相似因, 皆攝不成一者中。若謂不成份二同, 抑或相違彼成錯。是故智者應成答, 以四方式而答覆,以答不能顛覆者, 隨從彼乃智士軌。何者了知諸破立, 正理論典之教義,彼等智者得受持, 圓滿正覺教真義。 第十一品終
以往生世反覆依,精通智者潛研習, 今生略聞一二次,根嘎嘉村論遍知。 全勝陳那法稱師,集量釋量彼諸釋, 通達了知因明理,造此正理勝理藏。 為摧淡黃足目師,裸體派師鴟梟子, 受持現世美論士,聲聞雪域諸論師, 彼等惡劣邪尋思,方造此部大論著。
雖具些微智力未得善說髓, 日夜勤奮論典略知未究竟, 時刻精進禪修背離佛喜道, 濁世滿足之士慎思依智者。
棄說七論正理即如此,老生常談我說此法理, 知理智者縱然歡喜此,多次聽聞亦非愚行境。
依憑善說啟開慧眼已,如實善示所知真如義, 以此善願得見萬法智,而成一切有情之依處。
此《量理寶藏論》,乃出生於印度北方雪域,於聲明、因明、聲律學、詩學、修飾詞、辭藻學名言之一切學問無所不知、具有講辯著才華、無誤通達《集量論》與因明七論、於教理竅訣獲得智慧光芒的釋迦比丘根嘎嘉村吉祥賢,捨棄措詞語調,淺顯易懂而詮釋,於薩迦寺撰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