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量論頌
集量論頌
陳那著 法尊譯
編者按:陳那(Dinnaga,意譯為大域龍),古印度人,約生於五、六世紀間,是印度佛教瑜伽學派唯識今學的代表人物。我國藏文佛教史料說他是世親論師的門人;漢文資料,如《大唐西域記》(卷十)等說他是南印度人,但沒有提到他與世親的師承關係。傳說他早年立志專弘因明,後得文殊師利的啟示,才決定弘揚《瑜伽師地論》,兼闡因明學說。他的著作,關於教義方面有解釋八千頌《小品般若》的《圓集要義論》;關於因明方面,據義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列舉的書名有《觀三世論》、《觀總相論》、《觀境論》、《因門論》、《似因門論》、《理門論》、《取事施設論》、《集量論》等八種,稱為因明八論,而《集量論》則是他晚年總結自己因明思想的代表作。該書以破他顯自的方法,闡明邏輯思維運用矛盾律的法則,在古印度哲學、邏輯發展史中貢獻很大。藏文佛教資料還說他的著作有一百零八種之多。《集量論》在我國早有藏文譯本。唐代義淨曾於景雲二年(711年)由梵本譯出漢文譯本,但不久即亡佚。
譯者法尊(1902-1980),1920年出家,1925至1935年先後在西康、西藏求學,1936年後在重慶、北京等地佛教院校從事教學和翻譯工作,逝世前為中國佛學院院長、中國西藏佛教研究會副理事長。
現量品第一
敬禮佛陀 敬禮定量欲利生 大師善逝救護者 為成量故從自論 集諸散說匯為一
現與比是量 二相是所量 於彼結合故 餘量則非有 亦非數數知 無窮如念等 現量離分別 名種等合者 是不共因故 彼名由根說 由多義生故 自義總行境 多性之有法 非根所瞭解 自了非名顯 自體乃根境 意亦義貪等 自證無分別 瑜伽師所教 無雜見唯義 分別亦自證 非於義別故 迷亂世俗智 比與比所生 憶念及悕求 似現有瞙翳 有作用證故 即果能量度 亦設立為量 亦非無作用 又自證為果 由彼體義定 境相即此量 由彼能量度 曰:若時彼現相 所量量與果 能取能了故 彼三非各異 知境知彼別 故即覺二相 亦由後時念 成二相自證 不受無此故 若由余識受 無窮彼亦念 如是於餘境 不轉見彼故 論軌非師造 意謂定無要 餘應說有分 故我當觀察 此說從彼義 生識為現量 言彼義遍說 然彼非唯彼 若謂所緣者 而憶念等識 非觀待於他 又曰:如所現非有 故於勝義中 五緣集聚故 不作彼名言 是中間頌 由義相遠離 非所詮此境 以總相宣說 故不作名言 諸正理派者說:根義和合所生識,非作名言,無有迷亂,耽著為體,是為現量。 彼亦不應理 從根所生覺 非有名言等 應不緣有間 識不得增上 根不離所依 非能緣於境 樂等非所量 或應有餘根 若謂有意根 無遮故得者 餘根聲無義 定義則無果 應說離識相 以餘義為果 非差別異故 彼非有二者 非所別亦爾 不知等非偏 無返故非果 諸勝論者說:由我、根、意、義、和合所成,彼是餘法。觀待總別與觀待實、德、業,是為現量。不應如是說。 有見境義故 不合諸差別 非一色等一 若見彼非根 餘根無義故 異境亦能取 一切根應取 非實等若爾 無故非餘境 若許境同者 非樂亦應成 不定說為餘 非說皆所立 根雖無有異 覺異故亦異 餘由何無異 諸劫毗羅派,許耳等轉是為現量。 無窮或一根 二取非三境 得一境無別 彼非取自性 不取義差別 若取則如意 亦應成分別 應成彼分位 非是薩埵等 非是他性故 非他應非果 或若非他性 則應非所取 種種諸變異 其義應相同 取多故數論 有別派不許 一切各各性 別有最勝塵 由結合差別 表示果體性 三微塵自性 由何證一果 若異類和合 亦不許轉變 若不許二性 果唯得一性 於多義自性 根境有差別 故舍數論宗 各各性為勝 於非一境轉 不說為能量 非念未受故 若謂二頓生 彼非量觀餘 失壞或是念 增上說念故 遣餘根無義 諸觀行派說:與有正結合所生士夫之根覺,是為現量。其中: 有所遣為無 言合了知彼 正和合顯示 決定有性者 若顯所對故 應說根差別 唯有非不知 復何所成立 若根於何事 許融會吉祥 融會餘亦有 吉祥眼藥等 共稱如是計 根境無彼聲 若義遍合者 聲色有間隔 亦見取大者 能害無間隔 舍說覺因聚 何者為能量 量或即是義 何為添覺生 離義根意士 和合及作行 餘說何者是 生現覺因聚 由牛等結合 量義為牛等 與義正系屬 根覺非有能 所了自無示 色義根行境 一切非義識 皆應住現覺 若許覺之生 說餘義為果 非能得餘義 現義覺是果 由無餘果故 若覺生是餘 從和合自因 從量和合生 若非餘無義 由士夫變異 生覺應無常 若我不變者 彼不應為量
自義比量品第二
比量二自義 三相因見義 果如前境及 性不同彼二 自相非所顯 所取異是餘 見等門顯示 非詮說自性 由名了知故 顯示餘行相 是二種意識 亦見非總故 非爾表總故 以信語能立 亦障礙所餘 若謂成不異 否異亦有故 信語不欺誑 同故即比量 所比同品有 於無性為無 此亦得能知 依能知時故 一一二二相 非因義義知 聲常所作故 有身非量故 非身所聞故 眼取故無常 有許因不亂 餘法為所比 法有法成故 有許系所比 因於法已成 彼比何餘法 如是何不許 有法即所比 系屬非有二 如是成六聲 不說義說故 非此因系屬 因無錯亂者 從法於餘顯 彼成則瞭解 具彼之有法 於因隨顯法 餘觀察亦轉 因於多法義 非了達一切 決知所繫屬 能得離餘法 由德香妙香 彼差別次第 遮其非實等 漸達青蓮等 若謂如現見 因由表門轉 應一切不知 或應知一切 若謂由總者 彼亦應成餘 未見所依故 不見無異一 如此少分理 不成於有因 彼法雖眾多 餘者是能得 諸有因系屬 有因是所解 差別非所解 於彼錯亂故 有因隨系義 所解非彼別 於彼瞭解者 瞭解錯亂故1] 系屬雖住二 是因有因俱 如所依能依 非如和合性 因唯有有因 餘唯有因有 因有因系定 彼違返而傳 許因之周遍 彼分是有因 能遍非能了 如有角於牛 所破各無亂 是觀待系屬 故因於有因 雖遍非作者 所作遍壞滅 非是非所作 由非作義顯 非遍於無常 有角遍於牛 遮於非有角 如有角遍牛 非遮遣牛義 是中間二頌2] 論軌中說:見無則不生義,了知彼義,即是比量。 若見無不生 許唯自行相 不說了知彼 若說於餘者 為如何於何 若於所成義 何須無不生 見煙等火等 了何餘所比 法義有眾多 了彼如何說 諸正理派者說:彼前行之比量有三種,謂具前者、具餘者、見總者。 系屬非根取 此說具前者 皆有故非如 錯亂故非具 具餘亦或如 由余系不知 非由於具餘 由余系不知 見總亦如是 不得其餘果 若因智是量 差別亦不成 諸勝論者說:此是此之果、因、系屬,集於一義及相違者。彼等皆從因生。 於因果破無 相應知無成 具二故非異 火與煙相應 非由於少分 煙一切能了 火別成所了 合等亦如是 相違亦有故 因餘總非因 別亦非有因 如餘則一切 成能了所了 是為攝頌 縱觀處與時 不能了知因 系屬無別故 餘有故非二 相違則非因 無系非因覺 說從因生故 非說皆是因 成立有繫念 果等經未表 最後非能顯 無義餘亦成 諸數論者說:且從一系屬現量,增上成就者,是為比量。其中說:從一現量,不應正理。 唯觀自義故 未知達彼故 無別非住二 彼無因有因 不說別從異 隨行非他故 非他則非五 假使最勝分 亦非能生性 異亦非所生 從彼普得故 最勝等一等 諸異隨行等 由何而攝持 故此非能顯 如是財有財 亦皆非能顯 餘系表彼故 正說為無系 唯財有財等 是取有因者 隨系餘亦知 應一切能取 能顯所顯事 是一則非七 非比許是念 指定則非理 復說頌曰: 說七種系屬 唯二種比量 前行比量三 此等何所攝 無果故非因 餘系屬非應 當說有觀察 有亦有觀故 由余亦成立 達頂髻義一 異名言非有 不知士夫義 諸觀行者說:比量等以現量為前行故,與彼相同,故經未說。諸作釋者,隨順語者之意樂,廣為分別。 現量前行故 比等經未說 則念欲及瞋 勤等應是量 釋者從餘書 摘出集一處 宜說比量等 非現量前行 具境無根覺 於境彼非有 具非比量因 有具由自體 非是能了達 非餘亦非現 於何破比等 如是亦破彼 義二種一定 比量餘虛妄 黑者家中無 非表於外有 然由家聲義 了知此外有
他義比量品第三
他義比量者 善顯自見義 其顯所比者 許為因義境 唯說自體性 自所樂不遣 現義及比量 信許於自依 諸正理派說 謂顯示所立 義顯不成者 其不成因喻 亦應成所立 若法是所立 則無有同法 有法是所立 則因全無義 前定詞無義 後則非所樂 對論軌者說 如是說所立 宗性故非有 此觀察所樂 唯返所不樂 對正理派說 由宗與因違 謂宗過非理 諸未善學者 說彼異法喻 此非以其因 量度其所立 非相違相應 所有因似因 多屬於宗法 故於因等義 先廣顯宗法 宗法於同品 謂有非有俱 於異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總是所立故 法有法單獨 雖非真所立 是彼一分故 假說名所立 由彼俱成法 而得名言故 若俱或隨一 相反或猶預 法成非所許 不許皆能破 若俱極成者 能破或能立 餘者許重成 有法非能成 有法及於法 法亦非有法 法成法成故 有法亦如是 由宗因之語 應成非所樂 當知是答彼 由彼門合故 說因宗所隨 宗無因不有 依第五顯喻 由合故知因 若說反破者 應成為無因 由二喻成故 故非別解因 應非宗法故 由先有所立 如是因宗門 當知說過破 無異言即此 於別法宣說 言同品於品 不許此有異 彼餘彼相違 於二種異品 無因及相違 唯由於簡別 唯同品非有 雖是同一相 多義轉應理 總隨轉非愚 所量作無常 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 依常性等九 於同有及二 在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餘皆不定 樂說隨一數 於相違疑故 如是疑及因 見決定為一 諸具二相者 許二二非一 眾多若不違 尤其於一轉 若法是不共 共決定相違 遍一切於彼 皆是疑因性 觀宗法審察 若所樂違害 成躊躇顛倒 異此無似因 邪證法有法 自性或差別 由違害於彼 此成相違因 共與差別法 及所立二種 初二是猶預 餘觀待分三 由隨行不行 返隨不成故 非於一隨行 及返應成因 成二者非有 有亦無俱非 隨遮其所無 即成所成義 彼一餘二轉 若如轉成者 由白色德依 應逆其次第 了知三二一 顯示一言故 反所立於違 若隨所轉者 於差別愚蒙 對論軌者說 若顯異品無 便說為因者 若異品唯無 不共應成因 指定唯異無 唯等遍為因 非許唯同有 於一見多義 若示彼體者 述因則無能 如實義未說 由何相於何 如超越能知 不見義能立 眼所取等聲 應成無常因 若謂未說者 於何何未說 俱行於所立 非爾由二喻 即見無常等 豈許餘所立 諸正理派者說:從同法說喻,彼即成立所立之因,對彼曰: 若同法能立 非分非第五 謂語應簡別 於能立非理 俱應得他性 彼非同法因 非彼二過故 應時亦無他 各相違害故 假立亦非有 故第六於彼 差別亦無義 非許一切語 何許應簡別 無許為不許 超越主要聲 唯異門於總 非有其特殊 彼似空異法 於同應是因 諸勝論者說:彼相應之法是因。對彼曰: 總性應成法 法有法非宗 不共亦得成 宗相應之法 複次諸不定 成立有空等 量式不應立 諸數論者說:由彼量式所立差別,比量有二種,謂相應與反破。對彼曰: 不知量境故 所立法能立 是廣語未說 不具勝隨行 語亦度非理 與宗義相違 無諍故非有 異如樹皮等 隨行皆成者 有一類隨行 餘亦唯一果 親因亦成彼 非外俱過故 雖許亦相違 亦應成不定 喻由缺所立 故彼亦非有 非成由差別 障礙因非二 二式亦非理 最後者相反 遣一彼非理 非如具有五 由破一一敵 許為後邊者 敵答無邊際 應皆成反破 是為中間頌 由於論軌中 未說不成別 亦未說錯亂 彼亦有不共 亦相違決定 一相違總同 一不成不共 未說相反由 及違害所樂 諸正理派者說:有錯亂者,即是不定。非有差別。說:違宗所許是為相違。餘相違,非他。說:為抉擇應時義故,所列舉者,名時相同。此應成不定。說能立與所立無差別故,名同所立。此非不成。說延時而說,名過時者,此是不完全成立所立故。 若如勝論者 無有或相違 相反說不全
觀喻與似喻品第四
所說三相因 善住於宗法 所稱餘二相 以譬喻顯示 所立隨行因 所立無則無 同法及異法 當說為譬喻 以非遮而遮 如是無有相 由非作故常 由壞此果性 此說則不遍 非樂等合離 共不共相違 亦應成能立 一一俱未說 故說為二喻 如自所決定 欲生他決定 說宗法系屬 所立餘應舍 非是離於因 別說於譬喻 為顯因義故 比度非無義 成因系屬故 說二譬喻者 喻應為別有 別則同世間 彼等說喻時 但說諸同法 舍能立所立 成單純比度 於彼異法中 為非遮比度 彼異法量式 異品同時說 若宣說返者 或立所立因 或是彼差別 同說應無窮 唯宗法是因 有誤亦應成 俱說不成者 九中俱亦有 已說譬喻 無因所立二 異品未作無 隨行倒二種 無隨行亦似 無因等無喻 隨行顛倒等 未說系屬故 非有系比度 是中間頌 論軌中說:決定顯示彼等系屬者,是為譬喻。 不應說彼等 非互所立故 亦非唯同法 顯示其俱行 若義亦說餘 不應說異品 若異品顯示 無不生系屬 不取所立者 則應全非有 由彼成餘故 即由顯能立 應得非樂常 非唯一喻過 如前已宣說 諸正理派者說:由所立同法,通達彼法之喻是為說喻。從彼相違是顛倒喻。對彼曰: 能了不見彼 俱說應無義 異門餘成故 不合所立法 觀待於說喻 言如是結合 於所立如是 結合不應理 總唯說為因 別依自隨行 非具對治品 別門亦應爾 諸勝論者說:俱極成為喻。對彼亦云: 說虛空喻式 或非語一分 不說隨行相 彼是喻影像 能立結合義 自續亦無義
觀遣他品第五
聲起非離比 而是其他量 由遣他門顯 自義如作等 諸異無類聲 無邊故亂故 種類或具聲 非別詮異義 又曰:功德與有德 說別定異故 同所依之實 及聲皆極成 是為攝頌 系屬由有系 法所引而說 如是由所作 說事非由余 由此種類聲 詮說不應理 無自在非具 假設非有故 如說民為王 覺相各異故 次第而說者 如花螺等白 於德所益事 無覺亦應轉 雜相於一切 皆應成倒智 總等與多性 及諸頓緣者 饒益應相違 見瑪堖眾色 彼等諸異法 具彼過相同 類性或具性 由何不相合 說具彼為異 彼如前已遣 唯具彼應觀 為系或是有 瓶等具彼義 若衣等不轉 彼總義如何 唯聲義相同 許彼無因緣 若一如青等 非爾縱然許 類無類故非 義引不決定 故聲亦遣他 又曰:所詮雖眾多 聲非皆能了 與自隨系義 是遮遣之果 聲亦非能於 眾多法義轉 唯於所結合 非由聲德等 是諸攝頌 遣異義別故 了自義異愚 一無異果故 能別與所別 彼非唯是青 亦非唯是蓮 聚是所詮故 如顏色無義 顏色無少義 然由彼二語 能了彼所詮 彼亦了單義 應互成一故 聚非有一性 聚應成眾多 聲非舍自義 疑故非遣他 一應成異門 異則亦非二 義之實與德 若於一轉者 總別二非有 具彼二亦無 如是聲應是 唯說類與德 於說具彼中 應成同不同 同故不樂說 牛馬等亦同 彼未差別者 應成多聚集 又所許亦無 德實應非顯 異由能詮異 聲自無差別 能顯所顯異 當得互相依 自性多與一 互相顯應多 由德能能詮 別故設為異 一多相系故 應成為眾多 是中間頌 能別與所別 非自在前說 非他總與別 應說為異門 無違故積聚 亦能詮餘義 又曰:許爾許故異 自總皆不捨 不取於一義 此等生疑同 雖眾多取總 由異不錯亂 能別與所別 彼等非相同 是諸攝頌 異與諸餘異 相違故能遣 餘總諸異義 自總等相違 彼非彼親遣 總非相同性 如是與餘別 彼非能除遣 若是同所依 功德與餘德 於一實轉故 所依不相違 不見故亦遣 總當遣自異 餘非理見故 如是現彼疑 若謂疑應理 彼單獨決定 若異無單獨 彼聞者則見 遮遣餘聲已 由聲總能詮 於何義疑一 於多義亦疑 不見餘聲義 顯自義分故 聲系屬性易 錯亂亦非有 又曰:樹地生及實 有所量逆次 四三二一疑 餘是決定因 是中間頌 破餘周遍故 彼異義非異 親轉非異故 其異無窮故 諸類法安住 遣他由何定 世許不應求 如是色應同 眼所取作用 實等亦應爾 非白等無別 應唯隨行成 非親許周遍 若有許一切 與無系屬者 由何說何法 有由多體性 若許由泥異 陶等異覺者 無離異非他 何為破異覺 諸德勝自性 非屬所見道 凡屬可見道 皆如幻甚空 雖有互差異 然由見犎等 彼覺喻相違 是依汝宗義 此無觀待知 唯自分別化 以非遣之聲 不詮任何性 無始故樂成 由總門除遣 若許有餘我 觀一性多性 彼於事非理 汝顯能亦爾 觀聲所詮義 此非根行境 若此聲等轉 非各別諸根 若言詞所說 假設為語義 詮別現語義 從彼初生起 如由串習語 無義亦生心 由自緣相屬 各了多種相 彼由余語義 許為所遮義 知系屬語義 非異於比量 若何從何生 種種分別識 彼亦是自證 非異於現量 隨欲由義別 有者親詮說 如有不觀待 數量形而轉 如水等諸滴 聚合而詮說 有者非唯於 支分而轉 由如形顯分 差別而詮轉 聲於彼支分 不見能詮轉 顯所達義故 非系假立故 此方亦說餘
觀反斷品第六(或反決、似破)
諸說似量者 顯非如理分 宗成就相同 故說缺減等 為顯彼性故 及說彼似故 此答說應理 反斷是似答 會不會三時 說因非所樂 說會不會因 缺減因相同 義因似不成 說常無常隨 彼非能無常 說宗過隨順 先說由無因 應無有所立 未說同增益 說者語能立 似不成似少 若說前能立3] 說前非因故 不成相違語 未生同二種 許由二增益 果由他性分 顯不成所立 彼果同如是 說者欲三種 所說諸異品 同法喻成他 為同法相同 餘異法相同 顯餘不成故 共似有二種 樂成相同故 如相違決定 此無隨行故 說是似喻過 由隨行顛倒 喻所立合雜 由因體差別 似錯亂二種 因一向決定 前量式非有 說別於同法 分別同此中 由錯亂差別 應常彼相似 由不共亦爾 應成一無別 宗因無別故 亦許似不成 又曰:法能害所立 亦相同無別 因過似相違 非有過後宗 成害所立故 無害則相違 宗由余因顯 是可緣相同 列眾多所立 因與彼隨順 因雖不能遍 達所立事故 似不成住聲 非成立一切 由疑說義異 於因起疑諍 增宗似不定 因則似不成 非義許異品 說成義解同 此由余錯亂 成所立彼似 許應成相同 二俱是因道 彼猶如似喻 諸反斷方隅 論軌說反斷 顛倒與虛妄 相違性三過 非表三各異 反斷相難答 微理亦應知 理觀察亦爾 餘反斷少分 又曰:分別力外道 彼相未顯示 亦違自量式 非能成樂義 由分別道引法性,遠離失壞能仁教,如是如束諸法相,若趣餘義當觀察。 廣顯量蘊諸德失,此中所集諸福善,生先知滅無德宗,願給眾生真解脫。
注: [1]此二中間頌,信慧譯為:“諸系屬有因,因亦能了彼,不了其差別,於彼錯亂故。因所繫屬義,不能了有因,亂故。其差別,解故是能解。” [2]信慧譯此二頌為:“作性遍壞滅,故非非所作。遍故,所作義,未說非無常。有角遍於牛,能遮非有角。有角性遍牛,非遮非牛義。” [3]“說前”信慧作“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