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與辯經 (簡要本)
因明與辯經
(簡要本)
林崇安編著
內觀教育基金會
2008
自序
公元 1977 年起,有緣從歐陽無畏教授(法名:君庇亟美喇嘛,1913-1991)開始學習藏文的《因明集課》,受益匪淺,深知因明是佛法治學中最重要的工具,唯覺得要以漢文來進行辯經,除了漢藏語言的差異外,還要解決辯經背後的攻守原理與共識,才能問答流暢,乃於 2005 年,一方面釐清辯經中的基本公設,一方面參考藏文的辯經實例,配合科學推演的有效方式,編出《因明立式辯經教材》以供學習,接著於 2006 年 8 月擴成《因明與辯經》一書,由圓光寺印經會印行出版和外界結緣。此中的推理方式採用「立式」為主,經由二輪推論,達到即學即用,不會視辯經為畏途。在今日科學理性的時代,這種辯經和推理的方式容易學習。
由於原書的推導較為瑣細,因此今抽出其中「存有論」的單元,將之簡化為此「簡要本」,另外還有「知覺」和「五道」二單元也同樣分冊流通;這些都要置於內觀教育基金會的網站,來和大眾分享推理的樂趣。
願此工作,有助於學佛者在義理和實踐上的增進。
林崇安
序於內觀教育基金會
2008.02
目錄
◆ 因明源流與演變
◆ 因明的論式和推理
◆《因明立式辯經教材》
《佛法總綱》:存有論
立式辯經五階
(A)因明論式與三段論法的比對
(B)因明論式小前提的成立(第一輪)
(C)因明論式大前提的成立(第二輪)
(D)大前題與衍生命題的成立
(E)因明立式二輪推論法(標準證明題)
單一基本命題
雙基本命題
◆ 進階略探
(A)、因明立式與三段論法
(B)、不遍之問答格式
(C)、二詞間的四句
(D)、藏傳辯經與立式辯經的比較
(E)、辯經論題和攻守原理
(F)、測驗題舉例:機動回答
因明源流與演變
一、前言
印度佛教因明學的論著,在印度大都亡失,幸好傳譯至漢地的因明論著,保留了早期印度的因明思想;藏地因明是在公元 750 年以後才傳入,因而保留了後期印度的因明思想。以下運用這些資料來說明因明的源流和演變。
二、因明論的源流
窺基大師的《因明入正理論疏》記載著:
因明論者,源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故地持雲:菩薩求法,當於何求?當於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為破邪論,安立正道。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及世親,鹹陳軌式,維紀綱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有陳那菩薩,是稱命世…覃思研精,作因明正理門論。
所以,佛教因明的傳承,可遠溯至佛陀,而「因明」這一術語,最初出現在公元 100 年左右迦膩色迦王時期編輯出的《大毗婆沙論》中。此論第 27 卷提及因明的「破他」說:
因明論中,說破他義有三種路,一猶預破,二說過破,三除遣破。佛《契經》中,明破他說亦有三路,一勝彼破,二等彼破,三違宗破。(T27,p139a)
此段記載,除了出現「因明」這一術語外,並顯示「因明論」與「佛《契經》」是屬不同系統,二者所用的「破他」術語也不相同。因明學者所用的三種名稱是猶豫破、說過破及除遣破;佛教學者們則用勝彼破、等彼破及違宗破。這三種破的意義是什麼呢?《大毗婆沙論》解說如下:
1.勝彼破者:
如長爪梵志白佛言:『我一切不忍。』
佛告彼曰:『汝亦不忍此自見耶?』
彼便自伏。
2.等彼破者:
如波吒梨外道白佛言:『喬答摩知幻不?若不知者非一切智,若知者應是幻惑。』
佛告彼言:『俱荼邑有惡人,名藍婆鑄荼,破戒行惡,汝知之不?』
彼言:『我知。』
佛告彼言:『汝亦應是破戒惡人。』
彼便自伏。
3.違宗破者:
如塢波離長者白佛言:『身業罪大,非意業。』
佛告彼曰:『彈宅迦林、羯凌伽林等,誰之所作?豈非仙人惡意所作?』
彼答言:『爾。』
佛言:『身業能作此耶?』
彼言:『不能!』
佛告彼曰:『汝今豈不違前所言。』
彼便自伏。
此中,以三段佛經來說明勝彼破、等彼破及違宗破。在勝彼破中,立者的主張用在自身不能成立。在等彼破中,舉出平行的例子,立者若承認則入窘境。在違宗破中,舉出某例,立者若承認此例,則違背自己的主張。以上三種破法,顯示佛陀本身善於應用辯證法來破他。也明顯可以看出佛教論理方法的應用早就存在於佛經中。公元前 155 年左右的那先比丘承襲佛陀的辯證風格,折伏彌蘭王,留下膾炙人口的《那先比丘經》。可知佛教的論證方法一直存在著,到迦膩色迦王時期仍是如此。
三、佛教因明論的陸續出現
早期傳譯至漢地與因明相關的重要論著有:
1.《方便心論》:龍樹菩薩(約 150~25O) 造,後魏延興二年(472)吉迦夜與曇曜譯。
2.《回諍論》:龍樹菩薩造,後魏毗目智仙與瞿曇流支於公元 541 年譯。
3.《瑜伽師地論》卷 15、25 及 36:彌勒菩薩說,無著(約 310-390)傳出,唐玄奘於公元 648 年譯出。
4.《顯揚聖教論》(攝淨義品):無著菩薩造,唐玄奘於公元 646 年譯出。
5.《大乘阿毗達磨集論》(論議品):無著菩薩造,唐玄奘於公元 652 年譯出。
6.《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 16:安慧菩薩(約 540 年)揉,唐玄奘於公元 646 年譯出,為《集論》的略釋。
7.《如實論》:世親菩薩(約 320-400)造,梁真諦(499-569)於公元 550 年譯。
以上這些論著與正理派的《正理經》(約 15O~350 年間編成)都屬早期因明的要典,且大都在公元 150 至 400 年間造出。
印度佛教的中期,先後出現因明大師陳那和法稱,唐朝義淨法師(公元 635~713 年)的《南海寄歸內法傳》卷 4 說:
遠則龍猛、提婆、馬鳴之類,中則世親、無著、僧賢、清辯之徒,近則陳那、護法、法稱、戒賢及師子月、安慧、德慧、慧護、德光、勝光之輩。‥法稱則重顯因明。
卷 3 又記述著:
陳那之八論:一觀三世論,二觀總相論,三觀境論,四因門論,五似因門論,六理門論,七取事施設論,八集量論。
這是義淨在印度時的親聞記錄,此中《理門論》為《因明正理門論》的簡稱,有唐玄奘的漢譯本(公元 649 年譯出)。義淨譯有《觀總相論頌》、《取因假設論》,後者即《取事施設論》;義淨於景雲二年(公元 711 年)譯《集量論》為漢文,惜不久亡失。義淨又譯有《觀所緣論釋》,即《觀境論》,玄奘譯為《觀所緣緣論》。以上為漢地傳譯的情形,藏地所傳的陳那論著如下:
(la)《集量論頌》,師子幢譯。
(lb)《集量論》,師子幢譯。
(2a)《觀所緣論頌》,戒幢譯。
(2b)《觀所緣論》,戒幢譯。就是《觀境論》。
(3)《觀三世論》,戒幢譯。
(4)《因輪決擇論頌》,法世譯。可能就是《因門論》。
公元 647 年玄奘將陳那的弟子天主(商羯羅主)所造的《因明入正理論》由梵譯漢。藏地所傳的《因明入正理論》有二種譯本:(a)《量論入正理論》、(b)《量入正理門論》。此中第一本由漢文《因明入正理論》譯成藏文,第二本則再用梵文本校譯而成。此論藏地誤為陳那所造。
藏地所傳的法稱論著有七部如下:
(la)《釋量論頌》(共四品),善慧譯。
(lb)《釋量論(初品)》,缺譯者名。
(2)《量決定論》,具慧般若譯。
(3)《理滴論》,具慧般若譯。
(4)《因滴論》,吉祥積譯。
(5a)《觀相屬論》,定賢譯。
(5b)《觀相屬論釋》,吉祥積譯。
(6)《諍理論》,善慧譯。
(7)《成他相續論》,吉祥積譯。
西藏保存了印度因明大師法稱的重要思想,特別是《釋量論》的多種註釋。西藏所譯的印度因明論著共有六十幾種,譯經的藏人有智軍、吉祥積、遍照、定賢等人為西藏佛教前弘時期有名的譯師。後弘時期有名的譯師是善慧、具慧般若(俄大譯師)、師子幢等人。經由這些譯師的努力,印度因明學的要典全部譯成藏文。漢地則要到民國以後,才有零星的譯出。
綜合漢藏的各種傳說,由無著、世親起的因明傳承。可列之如下(其中年代不詳的,以一代為三十年至四十年來估計):
1 無著(公元 310~390 年)
2 世親(公元 320~400 年)
3 佚名(350)
4 佚名(380)
5 堅意(420~480)及其它唯識學者。
6 佚名(450)
7 陳那(480-550)、安慧、佛護。
8 護法、商羯羅主、自在軍(520 年)、清辯。
9 戒賢、勝軍居士、法稱(560 年)。
10 玄奘(596~664 年)、帝釋慧。
11 義淨(635~713 年)、釋迦慧。
四、因明論式的演變
(1)、世親的《如實論》說:
五分義中,一分不具,是名不具足分。五分者,一立義言,二因言,三譬如言,四合譬言,五決定言。譬如,有人言:聲無常,是第一分。何以故?依因生故,是第二分。若有物依因生是物無常,譬如瓦器依因生故無常,是第三分。聲亦如是,是第四分。是故聲無常,是第五分。
此處明確示出,世親全面接受因明五支論法的論式結構,重列如下:
宗 ── 聲無常。
因 ── 依因生故。
喻 ── 若有物依因生是物無常,譬如瓦器。
合 ── 聲亦如是(聲是依因生)。
結 ── 故聲無常。
此處的「喻」是用「同喻」,若用「異喻」則是「若物常是物不依因生,譬如虛空」。此五支論法為「立式」的形式,在《如實論》中,只認許此為具足之相,而把「破式」不計入。所以,在世親時期,已全面的接受了正理派的五支論法。此中值得注意的是:後三支(喻、合、結)與形式邏輯的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依次相對照著,這似乎是受到希臘文化交流的影響。《如實論》對「因」的探討,有更進一步的分析,此論說:
我立因三種相:是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是故立因成就不 動。我立因者,是依因緣生故聲無常,是因是根本法、同類所攝、 異類相離,具足三相,故不可動。汝立因者,是無身故聲常住,是 因根本法、同類異類所攝,是故不成因。
此處明確示出「因三相」是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相當於後來玄奘所譯的宗法、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也就是宗法、隨遍、倒遍。我方所立的論式是:
聲,無常,依因緣生故。
此中的「依因緣生」就是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而對方所立的論式為:
聲,常住,無身故。
此中的「無身」是根本法,但不合乎「同類所攝、異類相離」,因此不是正因。將「因三相」分析清楚,是《如實論》的一大貢獻。
(2)、陳那的《集量論釋》也記述著:
此中同品有,或俱異品無,是因。(謂)唯此二者是因:或同品有, 異品是無。或同品俱,異品是無。
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歸結如下: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於異品 遍無,是無常等因。
上述之因,在於成立「聲無常」之宗,今列出論式如下:
聲,無常,所作性故。
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在前一式中,「所作性」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於異品遍無,是「聲無常」的正因。「勤勇無間所發性」也是正因。所以,到了陳那及商羯羅主時,已充分掌握了「宗」與「因」的關聯。對於「喻」的探討,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說:
喻有二種:同法、異法。同法者,謂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以諸勤勇無間所發,皆是無常,猶如瓶等。異法者,謂諸有常住, 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虛空等。
由此可看出,此喻支與《如實論》五支的喻支內容相同。陳那唯立「宗因喻」三支,將「合」「結」去除,《因明正理門論》說:
為於所比,顯宗法性,故說「因」言。為顯於此不相離性,故說「喻」 言。為顯所比,故說「宗」言。於所比中,除此更無其餘支分,由 是遮遣餘審察等及與「合、結」。
陳那將似因分成「相違因」、「不定因」及「不成因」三類,其例子分別列出如下:
1 聲,常,所作性故。 ─ 相違因
2 聲,無常,有故。 ─ 不定因
3 聲,無常,眼所見性故。─ 不成因
第一例中,「所作性」是宗法,但所作性與常完全相違了,故為相違因。第二例中,凡是「有」,不遍是無常,因此為不定因。第三例中,隨遍及倒遍成立,但是「聲是眼所見性」不成立,即,宗法不成立,因此是不成因。
(3)、法稱認為,正因有三類:一果正因,二自性正因,三不可得正因。
1 果正因的典型例子為:
煙山,有火,有煙故。
此處,「煙山」是「有法」(前陳),「火」是「所立法」(後陳),「煙山有火」是「宗」(結論),「煙」是果正因(以果作為正確的理由)。若改寫成三段論法,則為:
大前提:若有煙,則有火。(若無火,則無煙)
小前提:煙山有煙。
結 論:所以,煙山有火。
2 自性正因的典型例子是:
聲,無常,所作性故。
同樣可以改寫為三段論法:
大前提:凡是所作性,皆是無常。(凡不是無常,皆不是所作性)
小前提:聲是所作性。
結 論:所以,聲是無常。
3 不可得正因(不覓正因)的例子,例如:
於無樹之石寨,無沉香樹,無樹故。
此處,「於無樹之石寨」為「有法」,「無沉香樹」為「所立法」(後陳),「無樹」為不可得正因。此例改成三段論法如下:
大前提:凡是無樹,則無沉香樹。(凡有沉香樹,則有樹)
小前提:於無樹之石寨無樹。
結 論:所以,於無樹之石寨無沉香樹。
(4)、破式
前述的果正因、自性正因及不可得正因所配合的論式,屬於「立式」。若對方主張「煙山,無火」,則問方可提出「破式」如下:
煙山,無煙,無火故。
同理,若對方主張「聲常」,則問方可提出破式:
聲,非所作性,常故。
若對方主張「於無樹之石寨,有沉香樹」。則問方可提出破式:
於無樹之石寨,有樹,有沉香樹故。
這些破式的結論,並不是問方的宗,也不是答方所能接受,但若對方堅持「煙山無火」、「聲常」等,就會墮入不得不接受這些結論的窘境。因此,破式便是一種歸謬式的辯證方法。將「立式」的後陳與因,前後易位,並加上否定詞,就變成「破式」。
五、印度後期的因明
印度後期佛教的因明以「法稱七論」的批註為研究的核心,在傳承上有三個系統:
第一個傳承系統,是由法稱的弟子帝釋慧下傳釋迦慧,分別註釋了法稱的《釋量論》並有律天註釋了法稱的《理滴論》、《因滴論》、《諍理論》及《成他相續論》。此係統以訓詰為主。
第二個傳承系統,以因明義理為主,活動地區在克什米爾,由法勝(公元 800 年)弘揚開來,他註釋了法稱的《量決定論》及《理滴論》。另有智吉祥(950~1050)註釋了法稱的《量決定論》;商羯羅難陀(十一世紀)註釋了《釋量論》及《觀相屬論》。
第三個傳承系統,以佛教教理為主,重點在於成立佛陀為量士夫,活動地區在孟加拉,由慧生護(十世紀人)弘揚開來,他註釋了法稱的《釋量論》,其弟子日護則往克什米爾活動,註釋了《釋量論》;另有勝者依據慧生護的著作來註釋《釋量論》。智吉祥的弟子夜摩梨也註釋了法稱的《釋量論》。
以上三系統的因明註釋,經善慧、具慧般若及菩提般若等藏人的翻譯,終於都傳入西藏並保存在西藏大藏經裹。
具慧般若(俄大譯師)有慧菩提、寶稱、慧生及慧然四大弟子,前二弟子再傳給菩提稱,菩提稱傳給法獅子。法獅子在桑樸寺廣弘因明,並註釋了法稱的《量決定論》,且有《因明略義》的著作出現,其最大的貢獻則在於創立了今日西藏各派通行的因明入門辯論方式,將因明論式具體配合佛學的義理來探討,使佛學思維走向精密,推動了佛教教理的弘揚。
六、結語
印度佛教因明學的源流,可上溯至釋尊的注重義理,以理性的對談來傳播佛法,下傳經過部派佛教時期義理之諍,再經龍樹、提婆之駁斥外道,至無著、世親時期,已將因明視為佛法教學中必要的一環,至陳那將舊因明重新修訂,佛教因明至此已超越外道的方法論,其後到了法稱時期更往前推進一步。這些大師們輝煌的論著,都保留在今日漢藏的《大藏經》中,這些文化寶藏值得今人再予深入探討和應用。
參考:《佛教因明的探討》,林崇安著,慧炬出版社,1991。
因明的論式和推理
一、前言
「因明」是佛教探討知識的方法論,與西洋的「形式邏輯」有些相通之處,但並不完全相同。佛教的因明大師,一為陳那,一為法稱。陳那著有《集量論》及《因明正理門論》等書,其弟子有護法、自在軍及天主,再傳弟子有戒賢及法稱。天主著有《因明入正理論》,法稱著有《釋量論》、《理滴論》等書。戒賢弟子玄奘,傳譯出陳那及天主的因明至漢地。佛教的「論藏」,因為有系統地探討斷惑證理的內容,所以被稱為「增上慧學」。在論中陳述不同宗派的見解時,經常採用因明的論式來表達。因此,如果想深入教理,一個紮實的方式就是熟悉「因明論式」的架構及其用法。
二、「因明論式」的架構
因明論式分成「立式」(自續式)與「破式」(應成式)二種。
(1)立式
立式是正面立出自己的見解,一般常以下列論式為例子:
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聲是無常」是「宗」(又稱作「所立」)。宗分「前陳」及「後陳」。
「前陳」又稱作「有法」,「後陳」又稱作「所立法」。在此論式中,「聲」是「前陳」,「無常」是「後陳」,「所作性」是因。因就是理由。任何論式都是由「宗」與「因」所構成,也就是由「前陳」、「後陳」及「因」三項所構成。上列論式可以展開成三段論法:
大前提:凡是所作性,皆是無常。
小前提:聲是所作性。
結 論:聲是無常。
在三段論法中,「聲」、「無常」及「所作性」必須各出現二次,而在因明論式中,只各出現一次就夠了。因明論式中的「因」與「後陳」構成大前提,「前陳」與「因」構成小前提。由「前陳」與「後陳」構成的「宗」,就是結論。此中共有三詞:「聲」是小詞=前陳。所作性是「中詞」=因。「無常」是大詞=後陳。結論=宗=小詞+大詞。所以,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小詞+大詞,中詞。
A 應是 B,因為是 C 故。
此中,A 是小詞,B 是大詞,C 是中詞。為了分隔此三詞,論式中用「應是」「因為是」來隔開。所以,將論式寫成如下:
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要使結論正確,就要依靠正確的「因」。因此,「因明」的重點,擺在如何使「因」正確。依《釋量論》的解說,正確的「因」必須又是「宗法」,又是「隨遍」,又是「倒遍」。今以前例說明如下:
1 當「聲是所作性」(小前提)合乎事實時,此句中的「所作性」即是「宗法」。
2「凡是所作性,皆是無常」(大前提)合乎事實時,此句中的「所作性」即是「隨遍」。
3「凡不是無常,皆不是所作性」合乎事實時,此句中的「所作性」即是「倒遍」。
上述三句正確下,論式中的「所作性」,便是正因(正確的理由),若有一句不成立,便不是「正因」,而成為「似因」。因此,在因明論式中,一提出「因」時,就必須同時考慮這相關的三句是否正確。一般說來,「隨遍」成立則「倒遍」成立,因此,只須考慮前二句,也就是說只須考慮小前提與大前提二句即可。
在因明論式中,「宗」、「因」之後,有時加上一個「喻」,例如:
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以前的學者,常把「喻」當成是大前提,其實譬喻只是幫助瞭解大前提而已。在「宗」、「因」配合中,其中「因」與「宗的後陳」已構成了大前提,並不是另外由「喻」來構成。以上以「形式邏輯」來解說立式。
(2)破式
至於破式,則是採用「辯證法」的方式。例如,若對方主張「聲是常」,則我方可立「破式」如下:
聲,應不是所作性,因為是常故。
此中「聲不是所作性」並不是我方的主張,只是順著對方的主張(聲是常)推論而出,但對方對此結論也並不贊成,因此對方若堅持「聲是常」,就會落入自相矛盾的窘境。由此可知,「破式」在於點出對方錯誤,雖未正面提出我方的主張(聲是無常,所作性故),但對方只要根器夠,自然一點就通,就可悟到我方的正確見解。
中觀宗分「自續派」與「應成派」二大派,自續派認為要用「立式」才能使對方明白,而應成派則認為「破式」也可使對方領悟到正確的見解,這是二派的一個大差異處。在佛學上,一般要先把「立式」學好,然後才學「破式」,也就是要先學好「形式邏輯」,再學「辯證法」,如此在破邪顯正上,才能運用自如。所以,以下以因明立式為探討範圍。
三、定言因明論式的正因
標準的定言因明論式,如: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小詞+大詞, 中詞
(宗) (正因)
由「小詞+大詞,中詞」的格式,可以看出,正因是中詞,其範圍介於小詞和大詞之間,因此,只要採用大詞的定義、同義詞和部分作為中詞,這些都是正因。在因明的推理時,將定言因明論式先分解出小前提而後是大前提。例子:
(1)孔子應是人,因為是理性的動物故。
小前提:孔子是理性的動物。(定義)
大前提: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2)孔子應是人,因為是萬物之靈故。
小前提:孔子是萬物之靈。(同義詞)
大前提: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3)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小前提:孔子是亞洲人。(部分)
大前提: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4)孔子應不是西方人,因為是東方人故。
小前提:孔子是東方人。
大前提: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四、假言因明論式的出現
今再追問:上列大前提為何成立?其理由為何?其答案顯然是:
(1)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因為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故。
(2)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因為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故。
(3)凡是亞洲人都是人,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4)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因為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故。
這些論式都是假言論式,相當於西洋的假言三段論法:
大命題:若人是萬物之靈的同義字,則凡是人都是萬物之靈。(若 P 則 Q)
小命題:人是萬物之靈的同義字。(P)
結論:凡是人都是萬物之靈。(Q)
想要結論(Q)正確,必須大命題(若 P 則 Q)和小命題(P)都正確。
五、假言因明論式的分解
在因明的推理時,將假言因明論式先分解出小命題而後是大命題,如:
(1)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因為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故。
小命題: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衍生命題 P)
大命題:若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則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若 P 則 Q)
結 論: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Q)
(2)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因為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故。
小命題: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
大命題:若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則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結 論: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3)凡是亞洲人都是人,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小命題:亞洲人是人的部分。
大命題:若亞洲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結 論: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4)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因為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故。
小命題: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
大命題: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結 論: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六、大命題的成立理由
今再追問:以上的大命題為何成立?其理由為何?其答案是:依據公設或共識。下列是一些重要的基本公設或共識:
(1)若 A 與 B 範圍相等,則:
1 名標 A 與定義 B 必互相周遍:凡 A 都是 B;凡 B 都是 A。
若 B 是 A 的定義,則凡是 B 都是 A。如:
若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則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2 同義字 A 與 B 必互相周遍:凡 A 都是 B;凡 B 都是 A。
若 B 是 A 的同義字,則凡是 B 都是 A。如:
若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則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2)若 A 是整體(母集合),B 是部分(子集合),則:
凡 B 都是 A;凡 A 不都是 B。
若 B 是 A 的部分,則凡是 B 都是 A。如:
若亞洲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3)若 A 與 B 是相違(無交集),則:
若 B 是與 A 相違,則凡是 B 都不是 A。如:
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七、結語
由上可以看出,定言因明論式和假言因明論式的分解有其相似之處,先熟悉定言論式而後學習假言論式就不難了。同樣的,先熟練立式後,再來學習「破式」也就不難了。
因明立式辯經教材
《佛法總綱》:存有
說明:要先對萬有的分類與定義有一基本的瞭解,這是佛法最核心的基礎部分(相當於《百法明門論》)。
◎ 無的公設:
人我、神我、龜毛、兔角、石女兒都是無(完全沒有)。
◎ 存有的分類與定義:
(1)存有、存在、法、所知是同義字。
事例:虛空、桌子、智能、人。
存有(=有)的定義:以正量所緣的東西(以正確的認知所緣的東西)。
存在的定義:以正量所成的東西(以正確的認知所成立的東西)。
法的定義:能持自性。
所知的定義:能為心之境。
○ 存有分二:常與無常。
(2)常、無為法、非所作性是同義字。
事例:虛空、桌子的概念、空性、無我。
(非、無:與後面之詞結合成一術語)
常的定義:非生滅的法。
無為法的定義:非從因緣所生的法。
非所作性的定義:非已生的法。
(3)無常、有為法、所作性、實事是同義字。
事例:桌子、智能、人。
無常的定義:剎那生滅的法。
有為法的定義:從因緣所生的法。
所作性的定義:已生的法。
實事的定義:能有作用。(實事=事物)
無實的定義:無有作用。(無、無為法屬之)
○ 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
(4)色蘊與物質是同義字。
知覺、覺知、心識是同義字。
色蘊的定義:堪為色者。分外色、內色(五根)。
事例:桌子、聲音、香、味、觸。
物質的定義:微粒所成者。分外物質、內物質。
知覺的定義:明白而覺知。分心王、心所。
事例:眼識、感受、智能。
不相應行的定義:非色非知的無常法。
事例:白馬、人、眾生。
立式辯經五階
(A)因明論式與三段論法的比對
1 方式:循序漸進,依照規範,透過因明論式的訓練,對佛法術語的分類、定義與義理將得到更深入的理解。初階以「證明題」為主,進階以「測驗題」為主。
2 配合《佛法總綱》來實習。
3 目標:熟習大前提、小前提。(前陳、後陳與因的關係)
〔舉例說明〕論式的結構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前陳+後陳, 因。
○ 對比於三段論法是:
大前提:凡是亞洲人都是人。凡是 C 都是 B。 C < B
小前提:孔子是亞洲人 A 是 C。 A < C
結 論:孔子是人。 A 是 B。 A < B
此中共有三詞:
孔子是「小詞」=前陳。
亞洲人是「中詞」=因。
人是「大詞」=後陳。
結論=宗=小詞+大詞。
所以,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小詞+大詞,中詞。
A 應是 B,因為是 C 故。
此中,A 是小詞,B 是大詞,C 是中詞。為了分隔此三詞,論式中用「應是」「因為是」來隔開。
【於下列論式分解出小前提、大前提和宗、因】
【實習 1】:
1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用同義字作因)
2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 (用定義作因)
3 聲音,應是有,因為是無常故。 (用體性相屬作因)
4 白馬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 (用相違作因)
5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6 A,應是 X,因為是 Y 故。
(如: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7 B,應不是 Y,因為不是 X 故。
(如:桌子,應不是亞洲人,因為不是人故。)
8 瓶與柱二者,應是實事,因為能有作用故。
【實習 2】
1 人我,應是無,因為不是以正量所成立的東西故。
2 兔角,應是無,因為不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3 兔角,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1 桌子應是存在,因為是以正量所成立的東西故。
2 人應是存有,因為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3 智能應是法,因為是能持自性故。
4 虛空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5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6 感受應是法,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1 無我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
2 無我應是常,因為是非所作性故。
3 虛空應是無為法,因為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4 虛空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非已生的法故。
5 桌子的概念應是無為法,因為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1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實事故。
2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3 智能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
4 瓶與柱二者應是實事,因為是能有作用故。
5 瓶與柱二者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
6 心與物應是有為法,因為是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7 香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8 味應是無常,因為是物質故。
9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以上所列論式的因,都是「正因」。
【因明論式實習:立出正因】
配合《佛法總綱》:存有的定義、同義詞、分類、舉例。
◎ 無的公設:人我、神我、龜毛、兔角、石女兒都是無(完全沒有)。
◎ 存有(=有)、存在、法、所知是同義字。事例:虛空、桌子、智能、人、白馬。
(預習一)同義字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存在故。
桌子應是存在,因為是法故。
智能應是法,因為是所知故。
人應是所知,因為是存有故。
白馬應是有,因為是法故。
人我應是無,因為不是存有故。
兔角應是無,因為不是所知故。
石女兒應是無,因為不是法故。
◎ 存有的定義:以正量所緣的東西。存在的定義:以正量所成的東西。法的定義:能持自性。所知的定義:能為心之境。
(預習二)定義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桌子應是有,因為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智能應是存在,因為是以正量所成的東西故。
人應是法,因為是能持自性故。
白馬應是所知,因為是能為心之境故。
人我應是無,因為不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兔角應是無,因為不是能為心之境故。
石女兒應是無,因為不是能持自性故。
◎ 存有分二:常與無常。
(預習三)分類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桌子應是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智能應是存在,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人應是所知,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白馬應是法,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常故。
桌子應是有,因為是無常故。
智能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
人應是所知,因為是無常故。
白馬應是法,因為是無常故。
◎ 常、無為法、非所作性是同義字。事例:虛空、桌子的概念、空性、無我。
(預習四)同義字
虛空應是常,因為是無為法故。
桌子的概念應是常,因為是非所作性故。
空性應是無為法,因為是常故。
無我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常故。
◎ 常的定義:非生滅的法。
無為法的定義:非從因緣所生的法。
非所作性的定義:非已生的法。
(預習五)定義
虛空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
桌子的概念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
空性應是無為法,因為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無我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非已生的法故。
◎ 無常、有為法、所作性、實事是同義字。事例:桌子、智能、人。
(預習六)同義字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
智能應是有為法,因為是所作性故。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實事故。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 無常的定義:剎那生滅的法。
有為法的定義:從因緣所生的法。
所作性的定義:已生的法。
實事的定義:能有作用。(實事=事物)
◎ 無實的定義:無有作用。(無、無為法屬之)
(預習七)定義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剎那生滅的法故。
智能應是有為法,因為是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
人我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人我應是無實,因為是無和無為法之一故。
兔角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兔角應是無實,因為是無和無為法之一故。
◎ 無實的法、無為法、常、非所作性、無有作用的法,是同義詞。
(預習八)同義詞
虛空應是無實的法,因為是無為法故。
桌子的概念應是無實的法,因為是常故。
空性應是無實的法,因為是非所作性故。
無我應是無實的法,因為是無有作用的法故。
◎ 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
(預習九)分類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智能應是有為法,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智能應是有為法,因為是知覺故。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 色蘊與物質是同義字。事例:桌子、聲音、香、味、觸、眼耳鼻舌身等五根。
知覺、覺知、心識是同義字。事例:眼識、感受、智能。
(預習十)同義字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物質故。
眼根應是物質,因為是色蘊故。
智能應是知覺,因為是覺知故。
眼識應是覺知,因為是心識故。
感受應是心識,因為是知覺故。
◎ 色蘊的定義:堪為色者。物質的定義:微粒所成者。
知覺的定義:明白而覺知。
不相應行的定義:非色非知的無常法。事例:白馬、人、眾生。
(預習十一)定義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堪為色故。
聲音應是物質,因為是微粒所成故。
智能應是知覺,因為是明白而覺知故。
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非色非知的無常法故。
人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非色非知的無常法故。
◎ 色蘊分外色、內色。物質分外物質、內物質。知覺分心王、心所。
(預習十二)分類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內色二者之一故。
香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內色二者之一故。
眼根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內色二者之一故。
耳根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內色二者之一故。
聲音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鼻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舌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身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智能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香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眼根應是色蘊,因為是內色故。
耳根應是色蘊,因為是內色故。
聲音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故。
鼻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內物質故。
舌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內物質故。
身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內物質故。
智能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所故。
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故。
(B)因明論式小前提的成立(第一輪)
目標:小前提的成立(今屬證明題)及分類(特別是色、知、不相應行)。
【基本公設或共識】自身為一的公設:
● 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東西)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 規定:辯經過程中,當攻方(問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答方)只允許回答:「同意」或「為什麼」。
〔舉例說明〕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只能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守方 a:[聲音,是無常]同意。
守方 b:[聲音,是無常]為什麼?
(接下來攻方要給出理由,如: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 規定: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
(1)「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2)「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
(3)「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
○ 小前提和大前提都不正確時,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守方認為小前提正確,大前提不正確。
〔舉例說明〕小前提的成立(屬證明題)
攻方:孔子應是人嗎?
守方:為什麼?
a 攻方: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守方:因不成。
b 攻方:孔子應是亞洲人,因為是中國人故。
守方:因不成。
c 攻方:孔子應是中國人,因為是山東人故。
守方:因不成。
d 攻方:孔子應是山東人,因為是山東人中的孔子故。
守方:因不成。
e 攻方:孔子應是山東人中的孔子,因為是與孔子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f 攻方:孔子應是與孔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說明:今從亞洲人收斂至孔子本身,有最小的相同範圍。接著逆推:
(逆回總計同意)
g 攻方:孔子應是山東人嗎?
守方:同意。
h 攻方:孔子應是中國人嗎?
守方:同意。
i 攻方:孔子應是亞洲人嗎?
守方:同意。
j 攻方:孔子應是人嗎?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基本實習 1】
攻方:桌子應是有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桌子應是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傢俱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傢俱,因為是傢俱中的桌子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傢俱中的桌子,因為是與桌子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與桌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傢俱嗎?
守方:同意。
桌子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有嗎?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基本實習 2】
攻方:智能應是存有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智能應是存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應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因為是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應是心所,因為是心所中的智能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應是心所中的智能,因為是與智能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能應是與智能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
(總計同意)
攻方:智能應是心所嗎?
守方:同意。
攻方:智能應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攻方:智能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智能應是存有嗎?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基本實習 3】
攻方:白馬應是有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白馬應是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眾生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眾生,因為是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馬,因為是白色的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因為是與白馬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與白馬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馬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眾生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有嗎?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C)因明論式大前提的成立(第二輪)
內容:大前提的成立(屬證明題)以及同義字(同義詞)、定義、相違、整體與部分。
【基本公設或共識】
(1)A 與 B 範圍相等:
定義的公設:名標 A 與其定義 B 之間,必凡 A 是 B;凡 B 是 A。
同義詞的公設:A 是 B 的同義詞,則凡 A 是 B;凡 B 是 A。
(2)部分 A(子集合)與整體 B(母集合):
部分的公設:A 是 B 的部分,則凡 A 是 B。
若 B 的元素中,bi 在 A 的範圍內,bo 在 A 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 bo 是 B 而不是 A,則凡 B 不都是 A。
(3)A 與 B 是相違,互不遍(全無交集):
相違的公設:A 與 B 相違,則凡都 A 不是 B;凡 B 都不是 A。
(4)A 與 B 是部分重疊(部分交集),則凡 B 不都是 A,凡 A 不都是 B。
若 B 的元素中,bi 在 A 的範圍內,bo 在 A 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 bo 是 B 而不是 A,則凡 B 不都是 A。
(5)若 B 與 A 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
緣生相屬的公設:B 是 A 的果,則若有 B 則有 A。
● 聖言量的公設: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為「聖言量」,這些都是基本公設或共識。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舉例說明〕
○ 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說明:以假言三段論法來分析:
大命題:若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是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屬假言命題:若 P,則 Q)
小命題: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衍生命題 P)
結 論:凡是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結論 Q)
守方:不遍。
攻方:〔若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是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一】
(1)
a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凡所作性都是無常〕不遍!
a 攻方:〔凡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的同義字故。
守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不遍!
a 攻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
a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凡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不遍!
a 攻方:〔凡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若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不遍!
a 攻方:〔若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3)
a 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凡色蘊都是無常〕不遍!
a 攻方:〔凡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若色蘊是無常的部分,則凡色蘊都是無常〕不遍!
a 攻方:〔若色蘊是無常的部分,則凡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4)
a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
守方:〔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不遍!
a 攻方:〔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白色與紅色相違故。
守方:〔若白色與紅色相違,則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不遍。
a 攻方:〔若白色與紅色相違,則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二】
(1)
攻方:感受,應是存在,因為是以正量所成的東西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以正量所成的東西是存在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
攻方:道,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三】
(1)
攻方: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眾生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眾生是不相應行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
攻方:白馬,應不是知覺,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知覺與不相應行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D)大前題與衍生命題的成立
【第一】名標與定義
1 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 攻方:〔凡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衍生命題)
守方:因不成。
攻方:剎那生滅的法,應是無常的定義,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的定義是剎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說明:周遍已許=大前提已同意。守方:同意。
1 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此中出現論式 a 也是經二輪證明。
【第二】:同義字
2 攻方:瓶與柱二實事,應是所知,因為是存有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 攻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應有遍,因為*存有是所知的同義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存有,應是所知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所知與存有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應有遍,因為存有是所知的同義字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應有遍,因為存有是所知的同義字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2 攻方:瓶與柱二實事,應是所知,因為是存有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此中出現論式 a 也是經二輪證明。
【第三】:整體與部分
3 攻方:身體,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是存在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存在分常與無常」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3 攻方:身體,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此中出現論式 a 也是經二輪證明。
【第四】:相違
4 攻方:藍玉的顏色,應不是黃色,因為是藍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 攻方:〔凡是藍色,都不是黃色〕應有遍,因為*藍色與黃色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藍色應是與黃色相違,因為與藍色為一故。
(或:藍色應是與黃色相違,因為顏色分為藍色、黃色與紅色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藍色應與藍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或:顏色應是分為藍色、黃色與紅色等,因為教科書上說:「顏色分為藍色、黃色與紅色等」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藍色,都不是黃色〕應有遍,因為*藍色與黃色相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藍色,都不是黃色〕應有遍,因為*藍色與黃色相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4 攻方:藍玉的顏色,應不是黃色,因為是藍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此中出現論式 a 也是經二輪證明。
【第五】:因果
5 攻方:煙山,應有火,因為有煙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 攻方:〔有煙則有火〕應有遍,因為*煙於火是緣生相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煙應於火是緣生相屬,因為與煙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煙應與煙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有煙則有火〕應有遍,因為*煙於火是緣生相屬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緣生相屬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有煙則有火〕應有遍,因為*煙於火是緣生相屬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5 攻方:煙山,應有火,因為有煙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此中出現論式 a 也是經二輪證明。
(E)因明立式二輪推論法(屬標準證明題)
目標:熟習小前提與大前提的二輪成立。對根本命題進行二輪檢驗:第一輪檢驗小前提,第二輪檢驗大前提。
單一基本命題舉例
〔舉例一〕
○ 攻方:桌子應是存有嗎?
守方:為什麼?
1 攻方:桌子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物質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物質,因為是物質中的桌子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物質中的桌子,因為是與桌子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與桌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物質中的桌子嗎?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物質嗎?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 攻方:桌子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a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有)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無常應是存有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存有分二:常與無常」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有)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因已許!(第二輪)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有)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 攻方:桌子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 1,a 二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舉例二〕
○ 攻方:感受應是存有嗎?
守方:為什麼?
1 攻方:感受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感受應是無常,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因為是心所中的感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中的感受,因為是與感受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與感受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中的感受嗎?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嗎?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 攻方:感受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a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有)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無常應是存有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存有分二:常與無常」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有)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有)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 攻方:感受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 1,a 二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舉例三〕
○ 攻方:白馬應是存在嗎?
守方:為什麼?
1 攻方:白馬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馬,因為是白色的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因為是與白馬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與白馬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馬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 攻方:白馬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a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無常應是存在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存有分二:常與無常」且存有和存在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 攻方:白馬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 1,a 二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雙基本命題舉例
當二詞相互比較範圍時,有二個基本命題的出現,其成立方式同於單一基本命題的二輪推論法,唯推論中有重複時,可以依據狀況省略。
○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紅色。
攻方:凡是顏色,都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此處明確示出守方的主張)
說明:接著,攻方找出諍由(有法、前陳):如,黃花的顏色、綠芽的顏色等,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於此攻方有二基本命題要成立:(1)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2)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
傳統上,攻方於此處會提出破式:「黃花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今則採用立式,直接成立上述二基本命題。
0 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不同意第一個理由:黃花的顏色是顏色)
(基本命題 1)
1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檢驗小前提】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黃色,因為與黃花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與黃花的顏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黃色嗎?
守方:同意。
1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檢驗大前提】
a 攻方:(凡是黃色都是顏色)應有遍,因為黃色是顏色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黃色應是顏色的部分,因為與黃色為一故。【檢驗小前提】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色應與黃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黃色都是顏色)應有遍,因為黃色是顏色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黃色都是顏色)應有遍,因為黃色是顏色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不同意第二個理由:黃花的顏色不是紅色)
(基本命題 2)
2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小前提上已證明,今直接檢驗第二輪大前提】
b 攻方:(凡是黃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黃色(是)與紅色相違(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黃色應是與紅色相違(的法),因為是與紅色相違的黃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色應是與紅色相違的黃色,因為與黃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色應與與黃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 攻方:(凡是黃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黃色(是)與紅色相違(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 攻方:(凡是黃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黃色(是)與紅色相違(的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2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命題 1 與 2)
0 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 0,1,2,a,b 五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實習一】有人說:凡是無常,都是知覺。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而不是知覺故。
說明:攻方找出論題(諍由、有法、前陳):如聲,是無常而不是知覺。此處攻方有二基本命題要成立:(1)聲是無常;(2)聲不是知覺。
守方:第一因不成。
1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已生的法,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色蘊,因為是色蘊中的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色蘊中的聲,因為與聲為一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聲,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已生的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所作性嗎?
守方:同意。
1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所作性應是無常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與所作性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而不是知覺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2 攻方:聲,應不是知覺,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b 攻方:〔凡是色蘊,都不是知覺〕應有遍,因為色蘊與知覺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與知覺相違,因為無常分色蘊與知覺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分色蘊與知覺等,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分色蘊、知覺與不相應行」故。
守方:同意。
b 攻方:〔凡是色蘊,都不是知覺〕應有遍,因為色蘊與知覺相違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2 攻方:聲,應不是知覺,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
0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且不是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且不是知覺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 0,1,2,a,b 五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實習二】有人說:凡是無常,都是不相應行。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正量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
說明:攻方找出諍由(有法、前陳):如正量,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於此攻方有二基本命題要成立:(1)正量,應是無常;(2)正量,應不是不相應行。
守方:第一因不成。
(命題 1)
1 攻方:正量,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正量,應是有為法,因為是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應是從因緣所生的法,因為是實事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應是實事,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應是知覺,因為是知覺中的正量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應是知覺中的正量,因為與正量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應與正量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正量,應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攻方:正量,應是實事嗎?
守方:同意。
攻方:正量,應是有為法嗎?
守方:同意。
1 攻方:正量,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a 攻方:(凡是有為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有為法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有為法應是無常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有為法與無常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有為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有為法是無常的同義字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有為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有為法是無常的同義字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 攻方:正量,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正量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命題 2)
2 攻方:正量,應不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b 攻方:(凡是知覺都不是不相應行)應有遍,因為知覺與不相應行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知覺,應是與不相應行相違,因為無常分為色法、知覺與不相應行故。
守方:同意。
b 攻方:(凡是知覺都不是不相應行)應有遍,因為知覺與不相應行相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 攻方:(凡是知覺都不是不相應行)應有遍,因為知覺與不相應行相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2 攻方:正量,應不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知覺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
0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正量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正量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 0,1,2,a,b 五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實習三】有人說:凡是無常,都是色蘊。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色蘊,因為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故。
說明:攻方找出前陳「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
守方:第一因不成。
1 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馬,因為是白色的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因為與白馬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與白馬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馬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1 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 攻方:(凡是不相應行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不相應行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與不相應行為一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不相應行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不相應行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色蘊,因為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2 攻方:白馬,應不是色蘊,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b 攻方:(凡是不相應行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與色蘊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不相應行應與色蘊相違,因為無常分色蘊、知覺與不相應行應故。
守方:同意。
b 攻方:(凡是不相應行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與色蘊相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 攻方:(凡是不相應行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與色蘊相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2 攻方:白馬,應不是色蘊,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
0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色蘊,因為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色蘊,因為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 0,1,2,a,b 五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進階略探
(A)、因明立式與三段論法
因明論式在辯經的應用中,會出現二種基本的格式。第一種相當於西方形式邏輯中的定言三段論法,第二種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三段論法。因明論式與邏輯雖不等同,但用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
(一)第一種格式的定言因明論式
今舉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說明: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音是所作性。
結 論:聲音是無常。
此中共有三詞:聲音是「小詞」,所作性是「中詞」,無常是「大詞」。因明術語:小詞=前陳=有法。大詞=後陳=所立法。中詞=因。結論=小詞+大詞=宗。一個完整的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宗,因」或「小詞+大詞,中詞故」。
【辯經問答的規定 1】
辯經過程中,攻方就是問方,守方就是答方。
○ 當攻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1)「同意」:守方認為宗是正確。
(2)「為什麼」:守方不同意宗,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辯經問答的規定 2】
○ 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先檢驗小前提,而後檢驗大前提,並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不同意小前提,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 小前提和大前提都不正確時,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守方認為小前提正確,大前提不正確。
○ 有時,守方回答「不遍」,攻方可要求守方「請舉例外」。而後攻方以此「例外」作為前陳,繼續立出論式質詢。
(二)第二種格式的假言因明論式
今舉因明辯經中常出現的例子:
「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命題: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
結 論: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一般在引聖言量後,也容易形成此種假言命題。例如:
「色蘊,應是無常,因為經上說:『色無常』故。」
這一論式的假言三段論法為:
大命題:若「經上說:『色無常』」,則「色蘊,應是無常。」
小命題:經上說:「色無常。」
結 論:色蘊,應是無常。
【辯經問答的規定 3】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
(1)「因不成」:守方不同意小命題,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命題,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 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確時,守方只限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小命提正確,大命提不正確。
〔小結〕
整個辯經的推理過程,攻方只是一直提出定言或假言的因明論式,守方則始終只是回答「為什麼、因不成、不遍、同意」四者之一。依據推理的性質,可以分成證明題和測驗題二類型。證明題的類型,守方不斷以「為什麼、因不成、不遍」來質疑,攻方不斷提出理由來證明。測驗題的類型,攻方不斷提出論式,守方則不斷找出錯處。
(實習一)定言因明論式
攻方:聲音是所作性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實習二)假言因明論式
攻方: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嗎?
守方:同意。
攻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B)、不遍之問答格式
【1】名標 A 與其定義 B
攻方:C 應是 A,因為是 B 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 B 遍是 A)應有遍,因為 B 是 A 的定義故。
守方:(若 B 是 A 的定義,則凡 B 遍是 A)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與名標)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A 與 B 是同義詞
攻方:C 應是 A,因為是 B 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 B 遍是 A)應有遍,因為 B 是 A 的同義詞故。
守方:(若 B 是 A 的同義詞,則凡 B 遍是 A)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詞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3】A 是整體(母集合),B 是部分(子集合)
攻方:C 應是 A,因為是 B 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 B 遍是 A)應有遍,因為 B 是 A 的部分故。
守方:(若 B 是 A 的部分,則凡 B 遍是 A)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又有(已知 ao 等是 A 的元素,ao 在 B 的範圍外):
攻方:凡 A 不遍是 B,因為 ao 是 A 的元素而不是 B 故。
守方:(若 ao 是 A 的元素而不是 B,則凡 A 不遍是 B)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4】A 與 B 是部分交集
(已知 ao 等是 A 的元素,ao 在 B 的範圍外):
攻方:凡 A 不遍是 B,因為 ao 是 A 的元素而不是 B 故。
守方:(若 ao 是 A 的元素而不是 B,則凡 A 不遍是 B)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5】A 與 B 是相違
攻方:C 應不是 A,因為是 B 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 B 遍不是 A)應有遍,因為 B 與 A 相違故。
守方:(若 B 與 A 相違,則凡 B 遍不是 A)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6】若 A 是果,B 是因,A 與 B 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
攻方:C 應有 B,因為有 A 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有 A 則有 B)應有遍,因為 A 與 B 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故。
守方:(若 A 與 B 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若有 A 則有 B)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緣生相屬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例 1)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是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例 2)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因已許=小前提已同意)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周遍已許=大前提已同意)
(例 3)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物質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物質,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物質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物質是無常的部分,則凡是物質,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物質,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物質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物質,因為感受是無常而不是物質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例 4)
攻方:凡老師不遍是美國人,因為孔子是老師而不是美國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例 5)
攻方:聲,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無常,都不是常〕應有遍,因為無常與常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無常與常相違,則凡是無常,都不是常〕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無常,都不是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C)、二詞間的四句
因明論式的結構是:小詞+大詞,中詞故。
因明術語: 前陳+後陳, 因。
在討論前陳、後陳與因三者範圍的大小,一般採用「四句」來探討。
將其中二詞(例如甲與乙)拿出來配合「是」或「不是」而成四句:
第一句:又是甲,又是乙。
第二句:是甲,不是乙。
第三句:不是甲,是乙。
第四句:不是甲,又不是乙。
利用四句可以很快找出前陳與因之間是否正確,以及因與後陳之間是否有概括性。藉著「是」與「不是」的劃分四句,可以使得我們的思考更加精密、清晰。當我們對於二事件的關係不清楚時,以「四句」來做分析,可以釐清範圍,避免以偏概全。
例如,以「白馬」與「馬」二者差別為例:
第一句:又是白馬,又是馬―成立,如美洲白馬。
第二句:是白馬,而不是馬―不成立,無此狀況。
第三句:不是白馬,而是馬―成立,如黑馬。
第四句:不是白馬,又不是馬―成立,如牛。
在這例子中,「只有三句成立」,第二句並不成立。
此處若將不存在的當作存在,便是「增益執」,也就是「常見」:若將存在的(其它三句),當作不存在,就是「減損執」,也就是「斷見」。
(論式實習)
○ 於「白馬」與「馬」,應只有「三句成立」。
守方:為什麼?
於「白馬」與「馬」應只有「三句成立」,因為:
如美洲白馬是「又是白馬,又是馬」(第一句);
如黑馬是「不是白馬而是馬」(第三句);
如牛是「不是白馬,又不是馬」(第四句)故。
(若守方:第三句第一因不成)
黑馬應不是白馬,因為與白馬相違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第三句第二因不成)
黑馬應是馬,因為是黑色的馬故。
守方:因不成。
黑馬應是黑色的馬,因為與黑馬為一故。
守方:同意。
【A 與 B 二詞間的四種體性相屬關係】
若 A 與 B 是同義字,則只有二句存在。
若 A 與 B 是整體與部分的相屬關係,則有三句存在。
若 A 與 B 是相違,則有三句存在。
若 A 與 B 是部分重疊,則有四句存在。
第一例「存在」與「存有」二者差別。
第一句:又是存在,又是存有。
第二句:是存在,不是存有。
第三句:不是存在,是存有。
第四句:不是存在,又不是存有。
此中,只有第一句與第四句成立,因為「存在」與「存有」二者是同義語,二者的範圍相等,因此只有二句成立。
第一句如「瓶子」,是存在(的東西),也是存有(的東西)。
第四句如「兔角」(是根本不存在的東西 j。
(論式實習)
○ 於「存在」與「存有」,應只有「二句成立」。
守方:為什麼?
於「存在」與「存有」應只有「二句成立」,因為:
如「瓶子」,是「又是存在,又是存有」(第一句);
如「兔角」,是「不是存在,也不是存有」(第四句)故。
第二例:「有為法」與「有漏法」二者差別。
第一句:又是有為法,又是有漏法。
第二句:是有為法,不是有漏法。
第三句:不是有為法,是有漏法。
第四句:不是有為法,又不是有漏法。
此中,第一句如「苦諦」,是有為法,又是有漏法。
第二句如「道諦」,是有為法,而不是有漏法。
第三句不成立,因為在萬有中,凡不是有為法的,都是無漏法,例如「虛空」、「擇滅」等無為法。
第四句如「虛空」,不是有為法,也不是有漏法。
故此例中,只有三句成立。此中有漏法都是有為法,為部分與整體的相屬關係。分析這個例子時,就必須對有為法、無為法、有漏法及無漏法的意義與範圍清楚,否則就不知道有幾句成立。
(論式實習)
○ 於「有為法」與「有漏法」,應只有「三句成立」。
守方:為什麼?
於「有為法」與「有漏法」應只有「三句成立」,因為:
如「苦諦」,是「又是有為法,又是有漏法」(第一句);
如「道諦」,是「是有為法,而不是有漏法」(第二句);
如「虛空」,是「不是有為法,也不是有漏法」(第四句)故。
第三例:「慧」與「空性」二者差別。
第一句:又是慧,又是空性。
第二句:是慧,不是空性。
第三句:不是慧,是空性。
第四句:不是慧,又不是空性。
此中,第一句不成立,因為慧是有為法,而空性是無為法,二者相違。
第二句如「思所成慧」,是慧而不是空性。
第三句如「內空」,不是慧,而是空性。
第四句如「瓶子」,不是慧,也不是空性。
由此可看出,此例子只有三句成立。慧與空性是相違。
第四例「異」與「有為法」二者差別。
第一句:又是異,又是有為法。
第二句:是異,不是有為法。
第三句:不是異,是有為法。
第四句:不是異,又不是有為法。
此中,第一句如「聲與香」,是異,又都是會變壞的有為法。
第二句如「虛空與空性」,是異(不同的事物),且都不是有為法。
第三句如「瓶」,不是異(只是一件事物),而且是會變壞的有為法。
第四句如「非擇滅無為」,不是異(而是一),且不是有為法,因為是無為法故。此例中,異與有為法有部分重疊,所以四句皆成立。
(論式實習)
○ 於「異」與「有為法」,應有「四句成立」。
守方:為什麼?
於「異」與「有為法」應有「四句成立」,因為:
如「聲與香」,是「又是異,又是有為法」(第一句);
如「虛空與空性」,是「是異,而不是有為法」(第二句);
如「瓶」是「不是異而是有為法」(第三句);
如「非擇滅無為」,是「不是異,也不是有為法」(第四句)故。
由此可知,四句的運用,實在有助於我們的思考。一旦基本觀念清楚後,再去探討不生不滅、不一不異等問題,就容易掌握中觀正見,不落入常見與斷見,在見地上就不會含含糊糊,似是而非。
【實習】:分析事物與常的四句。
○ 有人說:凡不是事物,都是常。
攻方:〔凡不是事物,都是常〕應不遍,因為免角不是事物,而不是常故。 (立式)
說明:攻方如用「免角,應是常,因為不是事物故。周遍已許」則是破式。
【實習】:分析自相與知覺的四句。
○ 有人說:凡是自相,都是知覺。
攻方:〔凡是自相,都是知覺〕應不遍,因為物質是自相,而不是知覺故。 (立式)
說明:攻方如用「物質,應是知覺,因為是自相故。周遍已許」則是破式。
(D)、藏傳辯經與立式辯經的比較
◆ 藏傳辯經方式
有人(守方)主張:凡是顏色都是紅色。
攻方:凡是顏色都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紅色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周遍已許!
(提出根本破式)
守方:因不成。
1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白色故。(給出立式)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白色,因為與白法螺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顏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
(第二次重申根本破式)
守方:同意。
2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
守方: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白色與紅色二者無共同因素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色與紅色二者應無共同因素,因為白色與紅色二者相違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白色,應都不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
(第三次重申根本破式)
守方:不遍。
說明:前已許小前提「白法螺的顏色是顏色」,所以此處不可答「因不成」。剛剛已許「白法螺的顏色不是紅色」,所以此處不可答「同意」。只剩「不遍」可答。)
攻方:凡是顏色,應不都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根本立宗]完結!
◆ 立式辯經方式:(與藏式共同部分作比較)
有人(守方)主張:凡是顏色都是紅色。
攻方:凡是顏色都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白法螺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給出根本立式)
守方:第一因不成。
1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白色故。(立式)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白色,因為與白法螺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白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 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白法螺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第一因已許!(第二次重申根本立式)
守方:第二因不成。
2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立式)
守方: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白色與紅色二者無共同因素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色與紅色二者應無共同因素,因為白色與紅色二者相違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白色,應都不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 + 2 小結)
0 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白法螺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因已許! (第三次重申根本立式)
守方:同意。
攻方:[根本立宗]完結!
(E)、辯經論題和攻守原理
◆ 找出論題
一般每教完一佛法課程,如,五蘊、內外六處、緣起、四諦、無我、二諦中的每一段落,即找出題材作辯經之用。例如,彌勒是佛嗎?是菩薩嗎?又如「四諦論」中:
(1)凡是存在的東西,都是屬於四諦之一嗎?
(2)凡是無常,都是屬於四諦之一嗎?
(3)凡是集諦,都是苦諦嗎?凡是苦諦,都是集諦嗎?
(4)凡是集諦,都是有漏法嗎?
(5)凡是滅,都是滅諦嗎?
(6)凡是資糧等五道,都是道諦嗎?
以上這些都可依照因明辯經的方式推出合理的答案。此中要配合佛法經論,對每一名詞的定義與分類要有所瞭解。進一步,如針對《俱舍論》、《大毗婆沙論》、《中論》等要典,都可將論文以因明論式列出並進行深入的推演,得出正確的見解而不會一直停留在猶疑的狀態中。所以,為了深入佛法義海,當善用因明這一工具。
◆ 辯經攻守原理
1 首先,攻方和守方都需遵循「框內」的公設與共識(遵守遊戲規則)。基本上可分成「證明題」與「測驗題」二類:
「證明題」採完整的二輪推論法。
「測驗題」則是依攻方所提每一測驗性質的論式,守方採取機動的回答,先檢驗小前提而後大前提,即刻響應;回答「因不成」時,表示小前提有誤;回答「不遍」時,表示大前提有誤。
2 若攻方立出「A 應是 B」,守方「同意」後,攻方再立出「A 應不是 B,C 故;D 故」等等。守方的回答,若能貫徹「因不成」或「不遍」,則成功。若被迫「同意」,表示自相矛盾。
3 原則上,攻方所立「框內」的宗:「A 應是 B」,若是正確,則「A 應不是 B」必不能成立,此時攻方所說的任何「因」,必是「似因」:其大、小前提必有一錯,守方必須捉到錯者,否則必落敗。換言之,對義理的推導與觀念,必須掌握得非常清晰。
〔例〕
攻方:舍利,應不是常嗎?
守方:同意。 (此為正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舍利,應是常嗎?(以下為測驗)
守方:為什麼?
攻方:舍利,應是常,因為是存在故。
守方:不遍。
攻方:請舉例。
說明:守方回答不遍時,攻方一般再給出「因」以成立之。但攻方有時可以要求守方:「請舉例」,而後攻方以此例作前陳,立出論式繼續質詢。
守方:聲音(前陳)。
攻方:聲音,應是存在嗎?
守方:同意。 (此為正答)
攻方:聲音,應不是常嗎?
守方:同意。 (此為正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聲音,應是常,因為不滅故。(以下為測驗)
守方:因不成。(此為正答)
……
◆ 攻方提問方式比對
【立式方式一】宗或小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A,應是 B 嗎?
守方:同意。
攻方:A,應不是 B 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A,應不是 B,因為是 C 故。(立式)
守方:因不成或不遍。
……
〔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 (此為錯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以下對攻方為證明題)
守方:因不成。
……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此為正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聲音,應是常,因為是永存故。(以下對守方是測驗題)
守方:因不成。
……
【立式方式二】大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 B,應遍是 B1 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 B,應不遍是 B1,因為 B3 是 B 而不是 B1 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B3 應是 B,因為是 B2 故。
守方:因不成或不遍。
……
〔例〕
攻方:凡是道,都是道諦嗎?
守方:同意。 (此為錯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凡是道,不都是道諦,因為資糧道是道而不是道諦故。(立式)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資糧道,應是道,因為是智能故。
……
【破式方式一】宗或小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A,應是 B 嗎?
守方:同意。
攻方:A,應是 C,因為是 B 故。因已許!(破式)
守方:同意或不遍。
……
〔例〕
攻方:舍利,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此為錯答)
攻方:舍利,應非剎那生滅的法,因為是常故。(破式)
守方:同意。
攻方:舍利,應是剎那生滅的法,因為是色蘊故。(立式)
……
【破式方式二】大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 B,應遍是 B1 嗎?
守方:同意。
攻方:B2,應是 B1,因為是 B 故。周遍已許!(破式)
守方:同意或因不成。
……
〔例〕
攻方:凡是道,都是道諦嗎?
守方:同意。(此為錯答)
攻方:資糧道,應是道諦,因為是道故。周遍已許!(破式)
守方:同意。
攻方:資糧道,應不是道諦,因為不是聖者之道故。(立式)
……
(F)、測驗題舉例:機動回答
◆ 測驗題實習
問方就是攻方,答方就是守方。此處問方所給出的論式,有正因、也有似因,守方先分解出小前提和大前提,而後給出正確的回答。
【實習】
1 聲音,應是所作性,因為是無常故。(同意)
2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法故。(不遍)
3 聲音,應是有,因為是無常故。(同意)
4 白馬的顏色,應是白色,因為不是紅色故。(不遍)
5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不成)
6 孔子,應是亞洲人,因為是人故。(不遍)
7 桌子,應不是人,因為不是亞洲人故。(不遍)
8 瓶與柱二者,應是實事,因為能有作用故。(同意)
【實習】
1 攻方:聲音,應是所作性,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同意。
2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請舉例。
守方:虛空。
攻方:凡是法,不都是無常,因為虛空是法而不是無常故。
守方:同意。
3 攻方:聲音,應是有,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同意。
4 攻方:白馬的顏色,應是白色,因為不是紅色故。
守方:不遍。
攻方:請舉例。
守方:綠色。
攻方:凡不是紅色,不都是白色,因為綠色不是紅色而不是白色故。
守方:同意。
5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不是不相應行,因為對「聲音是不相應行」給出因不成的回答故。
守方:同意。
6 攻方:孔子,應是亞洲人,因為是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請舉例。
守方:歐洲人。
攻方:凡是人,不都是亞洲人,因為歐洲人是人而不是亞洲人故。
守方:同意。
7 攻方:桌子,應不是人,因為不是亞洲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請舉例。
守方:歐洲人。
攻方:凡不是亞洲人,不是都不是人,因為歐洲人不是亞洲人而是人故。
守方:同意。
8 攻方:瓶與柱二者,應是實事,因為能有作用故。
守方:同意。
(以上守方回答正確,沒有失分)
◆ 攻方以正反兩面來問
【實例一】
0 攻方:道應是常嗎?
0 守方:※同意。(此為錯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1 攻方:道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以下對攻方為證明題)
守方:因不成。
a 攻方:道應是無常,因為是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b 攻方:道應是心所,因為是慧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c 攻方:道應是慧心所,因為是慧心所中的道故。
守方:因不成。
d 攻方:道應是慧心所中的道,因為與道為一故。
守方:同意。
c 攻方:道應是慧心所嗎?
守方:同意。
b 攻方:道應是心所嗎?
守方:同意。
a 攻方:道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 攻方:道應不是常嗎?
1 守方:同意。(到此守方前後相違而失分)
攻方:完結!
【實例二】
0 攻方:道應不是常嗎?
0 守方:同意。(此為正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1 攻方:道應是常,因為是非所作性故。(以下對守方為測驗題)
守方:因不成。
a 攻方:道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無實的法故。
守方:※不遍。(此為錯答)
b 攻方:應有遍,因為無實的法是非所作性的同義詞故。
守方:不遍。
c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詞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 攻方:若無實的法是非所作性的同義詞,則凡是無實的法,都是非所作性嗎?
守方:同意。
a 攻方:凡是無實的法,都是非所作性嗎?
守方:同意。
1 攻方:道應是常,因為是非所作性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到此守方前後相違而失分)
攻方:完結!
評析:無實=不是所作性=無+常。無實的法=不是所作性的法=常。
守方在「※不遍」處應答:「因不成」,由於選錯而「失分」(前後相違)。
◆ 釐清範圍之類
【例】
攻方:虛空應是有嗎?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嗎?
守方:同意。
0 攻方:虛空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此為正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1 攻方:虛空應不是常嗎?(以下對守方為測驗題)
守方:為什麼?
攻方:虛空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非色非知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此為錯答)
攻方:虛空應是非色非知的法,因為是非色非知的無為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非色非知的無為法,因為是無為法中的虛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無為法中的虛空,因為與虛空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與虛空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無為法中的虛空嗎?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非色非知的無為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非色非知的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不是常嗎?
守方:同意。(到此守方前後相違而失分)
攻方:完結!
評解:「※因不成」之處,應答「不遍」。因為「非色非知的法」不是「不相應行」的定義。
◆ 釐清公設之類
〔例一〕
攻方:智能應是心所,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心所)應有遍,因為心所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心所是無常的部分,則凡是無常都是心所)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不遍。(此為正答)
攻方:應有遍!
(此時,雙方唯有攤開部分的公設來檢驗:若 A 是 B 的部分,則凡 A 都是 B。今經由檢驗,攻方不合公設。攻方只好另立論式再質詢)
〔例二〕
攻方:稻草人應是人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稻草人應是人,因為是稻草所製成的人故。
守方:不遍。(此為正答)
攻方:(凡是稻草所製成的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稻草所製成的人」是「人」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此為錯答)
攻方:(若稻草所製成的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稻草所製成的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
(此時,雙方唯有攤開部分的公設來檢驗:若 A 是 B 的部分,則凡 A 都是 B。今經由檢驗,攻方合乎公設,守方不合公設)
守方:同意。
評解:「※不遍」之處,守方應答「因不成」才對。
◆ 熟習後的略答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公設故。(公設=猶如「無我」,為共許)
守方:同意。
◆ 意義相同的句子
(一)隨遍與倒遍
○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分解出大前提:
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此處所作性稱作隨遍)
≡ 凡不是無常,都不是所作性。(此處所作性稱作倒遍)
○ 白馬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
分解出大前提:
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此處白色稱作隨遍)
≡ 凡是紅色,都不是白色。(此處白色稱作倒遍)
(二)不遍與不都是
○ 有人說:凡是無常,都是不相應行。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不相應行]應不遍,因為感受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
≡ 凡是無常不遍是不相應行,因為感受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
≡ 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感受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
≡ 凡是無常不一定是不相應行,因為感受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
參考資料:
〈佛教邏輯與因明論式的運用〉,林崇安,法光雜誌,192 期,2005。
〈因明論式的推演及其公設略探 ── 兼述辯經上的運用〉,林崇安,法光雜誌,193 期,2005。
編著者簡介
林崇安教授,1947 年出生,臺灣台中縣人。
學歷:美國萊斯大學理學博士(1974)。
經歷:國立中央大學太空科學研究所教授,法光、中華、圓光佛研所教授,法光、圓光佛研所和內觀教育基金會董事。
佛學書籍出版:《佛教教理的探討》、《佛教因明的探討》、《西藏佛教的探討》、《佛教的生命觀與宇宙論》、《印度佛教的深討》、《生活即禪修》、《阿含經的中道與菩提道》、《釋迦牟尼傳原典選集》、《法句經選集》、《本事經與經集選》、《原始佛典中的菩薩道》、《六祖壇經選集》、《佛教宗派源流與思想》、《因明與辯經》、《基本漢藏梵英佛學術語》、《藏文拼音教材》、《藏文文法教材》、《聖妙吉祥真實名經廣釋》、《內觀動中禪》、《止觀法門的實踐》、《佛法之源:阿含經的源流與核心思想》、《西藏中觀學:甚深見》、《西藏中觀學:廣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