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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與華嚴圓教意涵之解析

天台與華嚴圓教意涵之解析

  一、前言   二、何謂圓教   (一)何謂教------教之意涵及種類:   甲、意涵:   乙、種類:   (二)何謂圓------圓之意涵及種類   甲、存有義之圓   乙、作用義之圓   丙、其他義之圓   三、結論:   註釋:

  一、前言   生命無常,凡人終必有死;因此,如何在有生之年,追求到宇宙人生中最高之價值,便是每個真正關心自己生命者,所必然要面對的最重要課題;唯有此一問題的徹底解決,人生才可能完全無憾,生命才可能充實無迷惘。故孔子說:朝聞道夕死可也;足見此一問題在人生中之重要性矣。   人一旦意識到此一問題之重要性,便須透過思考,以探究到底何者,才是生命中最值得追求之事?到底怎樣之價值,可以將世間一切價值比下去?若有這樣之價值,那他的內容為何?他具有何等特性?合乎這樣條件之理論系統,是獨一無二?或可有不同類型並存?這些便是“終極價值”、“最高善”、“圓善”等概念,所要探討之內容;也是本論文所要尋求解決之主要問題。   在中國傳統中最深邃地論析此一問題者,首推佛教的天台宗及華嚴宗,因此本論文,亦將藉助此二宗之歷史資料,以探析如上諸問題。   二、何謂圓教   (一)何謂教------教之意涵及種類:   甲、意涵:   許慎《說文》:“教,上所施,下所效也。”《禮記.中庸》:“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說文》解釋“教”,重在上位者的施設,而為下位百姓所仿效者。此或在君權時代,國君為政教領袖,國君之意旨,即是天意,即是道德法律,故任何人皆必須接受國君施設的教化。《禮記.中庸》所謂之“教”,則指能引導生命走向“道”者;亦即特重在價值之指引。綜合二家之說,在中國古代所謂之“教”蓋指:價值層次高者之所施設,以為價值層次低者所學習仿效的一套理論系統。故牟宗三先生曰:   凡聖人之所說為教,一般言之,凡能啟發人之理性,使人運用其理性,從事於道德的實踐,或解脫的實踐,或純淨化,或聖潔化其生命之實踐,以達至最高的理想之境者為教。(注1)   牟先生此文有三重點:一、“教”為聖人所說。二、“教”之目的為:“達至最高的理想之境”。三、其方法為:“運用其理性”。本文之所謂“教”,其內涵相近於牟先生,但較為寬廣:說“教”之人,只要生命之體悟較一般人高,便可說教傳教。最後目的,亦不須嚴格規定須達至最高之境,否則人間便很難有夠格之教,故此文暫訂:凡能使人走向更圓滿者,皆可稱為教。最後,關於引導方法,亦不須限於理性方式,只要能使生命趨向更圓滿之方法皆可,人文方式可,神秘方式亦可;理性可,感性亦可;道德可,宗教亦可。依此定義,則圓教是教,權教亦是教;佛教是教,基督教、回教、民間宗教等,亦是教;宗教是教,人文系統的教化,如儒家等,亦是教。(注2)   乙、種類:   依前文“教”之定義,既如此寬廣,於是須加以簡別分判,以使有心要追求生命理想者,知道何者才是最終極之“教”,乃不致將世俗之教,當為絕對圓滿之教,而終身集力以赴,最後發現所求落空,致生悔恨。唯對世間各種“教”作評騭,一則本人未具此能力,再則易起有諍。故本文不擬嘗試,僅對佛教內各宗作說明,且是以歷來祖師及當今大德、學者之意見為依循,如此,庶幾無病也。要簡別各宗各教之高下,這便涉及判教之問題。   所謂判教,乃將佛說法四十九年,所說之各種法門、經典,加以瞭解消化,依一定的標準(如說法形式、說法次序、理論深淺究竟等),使成次序井然之體系;使各經各宗之地位與價值獲得如實地朗現。(注3)案“判教”始自印度,如楞伽經言頓漸、華嚴言三照、法華言三車、解深密經言三時、涅槃經言五味及半滿教等。佛教傳入中土後,教判尤多:   南北朝時慧觀於涅槃經序,提出二教五時教判,二教指頓漸,頓為華嚴經,漸指從鹿苑至鵠林所說諸經。漸又分為:三乘別教(阿含經)、三乘通教(般若經)、抑揚教(維摩經)、同歸教(法華經)、常住教(涅槃經)。其後智者《法華玄義》,歸納當時流行之教判,統為南三北七,十種教判,並謂:“南北地通用三種教相:一頓、二漸、三不定。”(注4)初,菩提流支等譯出十地經論後,光統律師(惠光)由此設立地論宗,他著有:華嚴經廣疏、華嚴經略疏,以頓漸圓三教,判佛教典籍,而以華嚴經為圓教;此為圓教立名之始。   足見教判起始甚早,唯各宗各派各家所採取之標準不一,角度不同,見解又異,所判結果便難相同。歷來最有名之教判,為天台與華嚴,唯爭論亦多;今暫列二家所判之結果,以便粗略瞭解“教”之種類。   (甲)、天台八教判   八教者:指依佛陀說法之內容與形式分類。就內容分有:藏、通、別、圓之化法四教;就形式分有:頓、漸、秘密、不定之化儀四教。化法四教為:   子、三藏教:依小乘經律論之教法而立者。聲聞觀生滅四諦理,緣覺觀十二因緣法。   醜、通教:共通於聲聞緣覺菩薩之教法,明無生四諦。   寅、別教:說無量四諦,獨為菩薩說法,不通聲聞、緣覺。   卯、圓教:對最上利根菩薩,說無作四諦,明事理圓融之中道實相。   化儀四教:   子、頓教:佛成道後,即時所說之大乘深教(華嚴經)。   醜、漸教:因應眾生根機,說漸次之教法,如阿含、方等、般若等。   寅、不定教:佛以一音演說法,眾生隨類各得解;致同聽而異聞。   卯、秘密教:一會之中,佛以神力,對異機人說不同法,而互不相知。   以上八教皆法華涅槃時以前之教,法華時眾生根機已熟,會三乘歸一佛乘,故無化儀化法之差別;又法華歷小乘而趨大乘至一佛乘,故非頓;非漸;非不定,亦非秘密;且其圓為攝眾教成純圓獨妙之圓者。(注5)   (乙)、華嚴五教判   五教者:   子、愚法小乘教:指阿含、俱舍等小乘教法,唯知人空之理,不知法空之義。   醜、大乘始教:始入大乘所受之教,未通大乘實義。又分為空始教與相始教。   寅、大乘終教:為大乘漸教之終極教義,真如緣起之法門。   卯、頓教:不經階次,速疾頓悟之教,絕思慮,離言詮;說一念不生,本來即佛。   辰、圓教:究諸法體性,說事事無礙,談主伴無盡,闡明果相之圓滿,故名圓教。   案:小乘與始教,未論成佛問題,故未為究竟教;終教論及斷惑次第,未及本來成佛,故非頓教;而頓教則未說及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事事無礙之理,故非圓教。(注6)   天台與華嚴判教所據之源理近似,天台藏通別圓之化法四教,是由小至大,再由不圓至圓的發展過程,頓漸之分判則列入化儀四教。華嚴則加入頓漸,成為由小至大,再由漸至頓,最後由不圓達於圓的轉升歷程。唯他們所用之名稱,除“圓教”外,全不相同;但又將此唯一相同名稱之“圓教”列為最高;於是二家皆以己為“圓”,以對方猶未達致;爭議由此起。要簡別二家之是非,有必要對“圓”之意涵作一釐析,然後乃能說何者為真正之圓。   (二)何謂圓------圓之意涵及種類   “圓”指圓備、圓融言;“圓備”就廣度言,真正的圓,廣度必是無限的、無所不包的、至大無外的、不捨一物的、說多大便有多大的、全部皆是而非僅部份、不能分割的;若就時間言,是永恆的;若就空間言,是普遍的,此為量之極致。而“圓融”則就純度言,是融通的、無時空相、無歷程相、無任何對立的相、化掉一切的相、無礙無執、所有存在間都是相即的、相攝的、相入的,當下當體就是究竟,此為質之絕對。   若要論真“圓”,必是廣度與純度,量與質,二者皆達於最高點,乃可稱之。若以空有論之,則圓備就妙有說,圓融就真空言;既真空,又妙有,便是絕對中道,絕對的圓。故云:“就圓體言之,則為圓融圓滿之二義,時界三千諸法,一如一體,謂為圓融;十界三千諸法,條然具足,謂為圓滿,亦曰圓足。圓融為空諦,圓滿為俗諦;此二相即不二為中諦。觀此三諦於一時,謂為圓。”(注7)若以般若與真常言,則圓備屬真常系,圓融屬般若系,二者之具足便是圓教。若以性空與緣起言,則性空是圓融,緣起是圓備;性空之證悟越深,緣起之觀照力便越廣。此二者,一方面是對等的二元,另一方面又是互為影響之關連。圓教之圓不圓,便視此二類特質,是否全具,且是徹底的具足。若只居其一,或雖具而不徹底,便非真圓教也。   此二類特質,牟宗三先生,稱圓備為:“存有義的圓”。稱圓融為:“作用義的圓”。其言曰:“圓有兩義:一方面是指般若之圓通無礙,另一面則是指華嚴宗所說的圓滿無盡、主伴具足。”(注8)牟宗三又云:“從佛性之圓滿無盡、主伴具足處說圓教,這不是般若經作用的圓,而是存有論的圓。”(注9)因此以下便依牟先生之分類加以說明。   甲、存有義之圓   牟宗三先生,以為判“圓教”之圓不圓,主要在存有義,若廣度不徹底,涵蓋性不足,有所不包,為有限之教法,便是不圓。只有法華,才達到存有義之圓,華嚴“緣理斷九”,不能稱為“存有義”的圓,故非圓教。以下先述明其意涵。   存有義前已言是就“廣度”、“量”說;而量之分法,可有無數種,因此必無法完全將量之圓滿作一分類,此處僅能就天台與華嚴較常討論到之範圍,列舉以為說明,未論及之部分,可觸類而旁通也。就存有義以言“圓”或“不圓”,必須徹底的包括,方是真圓;若有一項不圓,甚至非下文所列五項之內者,而為不圓,仍然非圓教,亦即“存有義”是圓教之必要條件,但非充要條件;而且必須徹底具足,若有一範圍,或程度上不具足,便被排除在圓教之外。   (甲)、教法之含攝   存有義落於教法上言,乃謂必須含攝所有教法,乃可以稱為圓;若單就佛所說過之教法言,則此一教理系統最少要統攝小乘法、漸教法、權教法、不圓教法,若無法將之收攝於己教法中,便是廣度不足,便非圓教也。這在天台稱為“開權顯實”、“會三歸一”、“一佛乘”等,法華教理中,可謂俯拾即是,以下先引法華經方便品與譬喻品之數則,以為說明:   “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除佛方便說,但以假名字,引導於眾生,說佛智慧故;諸佛生於世,唯此一事實,餘二則非真。”   “如來但以一佛乘故,為眾生說法,無有餘乘,若二若三。”   “唯以佛乘而得滅度,更無餘乘。”   此等處都在說明,只有一佛乘,因為小乘之教法,一經開決,則亦會歸於佛乘,他是佛乘之教法,落實於小乘機者說,表面上看似小乘,其實只是外相為小乘,其實質為佛乘之教法,同理通、別之教也同為一佛乘之教法。故智者大師雲:“此經明佛設教,元始巧為眾生,作頓漸不定顯密種子,中間以頓漸五味,調伏長養而成熟之;又以頓漸五味而度脫之,並脫、並熟、並種,番番不息,大勢威猛,三世益物。(注10)此言無論是化法四教,或化儀四教,皆是佛為教化不同根器眾生而設者,皆只有一目的、一教法。而天台亦每以此言華嚴“唯滿不半”,無法含括半字教,故非真圓也。智者:   “若華嚴頓滿,大乘家業,但明一實,不須方便,唯滿不半,於漸成乳……若法華付財,廢半明滿,若無半字方便,調熟鈍根,則亦無滿字,開佛知見,於漸成醍醐;如來殷勤稱歎方便者,半有成滿之功,意在此也。”(注11)   至於華嚴是否真如天台所云,今暫不論也。   (乙)各法之兼容   前一特質但言佛之教法,必須全部包攝;此一特質更推而廣之,涵蓋一切法,所謂“不捨一法”者是,善法不捨,惡法亦不捨;此乃見存有義之更大包容性。此義在《維摩詰經》中屢伸之,如:“若菩薩行於非道,是為通達佛道。”(佛道品)“佛為增上慢人,說離淫怒痴為解脫耳,若無增上慢人,佛說淫怒痴性即是解脫。”(觀眾生品)“不斷淫怒痴,亦不與俱,不懷於身而隨一相,不滅痴愛,起於明脫,以五逆相而得解脫,亦不解不縛。”(弟子品)“但除其病,而不除法。”(文殊問疾品)此等內容,諸經中,所在多有。法華特稱為“不斷斷”,不斷惡法門,但斷惡法心之謂。亦即所謂“除病不除法”。知禮雲:   “煩惱生死乃九界法,既十界互具方名圓,佛豈壞九轉九邪?如是方名達於非道,魔界即佛。”(注12)   “煩惱生死既是修惡,全體即是性惡法門,故不須斷除及翻轉也。諸家不明性惡,遂須翻惡為善,斷惡證善。故極頓者,仍雲本無惡,元是善。既不能全惡是惡,故皆即義不成。”(注13)   將一切負面特質皆收攝其中,則世界不只是正面的,同時也是負面的;如此才回歸到整全的世界,若只允許有光明,不許有黑暗;只接受善人,不接受惡人;只能作善人所為之事,不能作惡人所為之事。那世界必單調而不莊嚴豐富,那樣的生命是清高,而非黑百通吃,更非大菩薩之不捨一眾生。如此,就自己言,必仍有掛礙煩惱;就對象言,必仍有眾生不能蒙其度化,故非真正之菩薩道。當然就非真正之圓教。   (丙)法界之統括   前二項在說明佛之教法,及世間之善惡法,皆必須涵蓋;若再往外推,則是就空間之全面性言,亦即所有法界,必須全部收攝其中,不能有外,方為真圓教。智者:   “夫一心具十法界,一法界又具十法界,百法界。一界具三十種世間,百法界即具三千種世間。此三千在一念心。若無心而已,介爾有心,即具三千。亦不言一心在前,一切法在後;亦不言一切法在前,一心在後……若從一心生一切法者,此則是縱。若心一時含一切法者,此即是橫。縱亦不可,橫亦不可。只心是一切法,一切法是心故。非縱非橫,非一非異,玄妙深絕,非識所識,非言所言,所以稱為不可思議境。”(注14)   首賢:   “若依圓教,即約性海圓明,法界緣起,無礙自在,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主伴圓融,故說十心,以顯無盡”(注15)   此在天台與華嚴,皆論及整全之法界,且此所有法界,皆在自己教法中,獲得安立保住,不使解消;但華嚴此等處所論之法界,雖是“演說十十法門,主伴具足”,但是否含括九法界,或只是第十法界;亦即有無將其他九法界,一起納入其法界緣起之大海中。歷來天台家頗有懷疑。荊溪:   真如在迷,能生九界;即指果佛為佛法界,故總雲十。是故別人,覆理無明,為九界因,故下文中自行化他皆須斷九,九盡方名緣了具足;足故正因方乃究顯。(注16)   知禮:   “今冰水等亦兼圓別。何者?若謂結佛界水為九界冰,融九界冰歸佛界水,此猶屬別。若知十界互具如水,情執十界侷限如冰,融情執冰,成互具水,斯為圓理。”(注17)   “以彼佛果唯一真如,須破九界差別,歸佛界一性故。”(注18)   就天台家言,華嚴別教家之理論系統認為:有“覆理無明”,才生出九法界,今須將九法界之無明斷盡,乃能證佛真如法界,如此,則九法界之法便保不住,就存有義言,便有不足而非真圓。若就天台家言,則九法界與第十法界之隔與不隔,完全在心,若心中情執斷盡,則十界互具如水,反之若情執堅固,則雖佛界亦猶冰也。因此重點不在九界十界之法,而在面對九界十界之心;是真如心,則十法界全可保住;若是情執心,則佛法界亦將不保。唯華嚴是否如天台家之所論,則留後再表。   (丁)時間之永恆   前三項在說明存有義之空間無窮,一切教法、一切事物、一切法界,全羅盡收,無有例外。今進而說明時間之無窮,亦盡收教法中;若一種教法,只能適用於今日之眾生,只能度現時之眾生,而非“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則見其限制性;當然不能稱為圓教。因此,圓教就教法言,他是過去存在,現在存在,未來亦將存在,是永恆不變不滅的;就適用對象言,他適用於過去現在未來之眾生。   法華經:“我實成佛已來,無量無邊百千萬億那由他劫。”(注19)法華經:“然我實成佛已來,久遠若斯,但以方便教化眾生,令入佛道,作如是說。”(注20)此在說明今日之教化,是源於無窮遠之過去,無窮遠之過去已成佛,以度化無窮眾生,未來亦將度化無窮眾生。此在法華稱為發跡顯本,發今日教法之跡,顯無窮遠成佛之本。   智者:“前來諸教已說事理,乃至權實者,皆是跡也;今經所說久遠事理,及至權實者,皆名為本。非今所明久遠之本,無以垂於已說之跡;非已說之跡,豈顯今本,本跡雖殊不思議一也。”(注21)智者:“教相為三:一、根性融不融相,二、化導始終不始終相,三、師弟遠近不遠近相。”(注22)此言過去久遠劫成佛,是本;今日之教化,是跡;亦即具有時間之永恆性,永遠如此。對眾生之化導,亦非始於今日,在無窮遠之過去,便已化導無數眾生,對同一眾生之化導,亦不始於今日;因此師弟關係亦不始於今日,當然亦不終於今日。因此,此一教法,就存在義言,在時間上,具有永恆性。   (戊)潛能之完具   前面四項在說明就存有義言,具有時間與空間之無窮性、絕對性,亦即圓教必須放諸四海而皆準,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具空間之普遍性,與時間之永恆性。此外,外顯實現之部份已如上所說。而隱藏尚未實現之潛能,是否亦涵括其中,實亦圓教之檢定標準,必須隱顯皆涵蓋,乃為真圓教。隱指:未現形、未成佛;是潛能與佛性之問題;那對此一部份,有無全部理解,全部涵蓋,全部收攝在教法中。便是此一項目所要探討者。   華嚴經夜摩天宮品:“心如工畫師,造種種五陰,一切世間中,無法而不造。如心,佛亦爾;如佛,眾生然。”此在說明心是潛能,它可以現眾生相,亦可以現佛相。而心之內涵是:如工畫師,無法不造;則一切潛能領域,便在此教法中被收編,被理解、被潤化;如此,便可說此一教法涵蓋了潛能面。   智儼:“若善若惡隨心所轉,故云迴轉善成;心外無別境,故言唯心。若順轉,即名涅槃;故經雲:心造諸如來。若逆轉,即是生死;故云:三界虛妄,唯一心作。生死涅槃,皆不出心。”(注23)法華對心進一步提出佛性論問題,亦即對心之內涵,做出具體看法:   智者:“今雖說色心兩名,其實只“一念無明法性十法界”,即是不可思議一心,具一切因緣所生法,一句名為“一念無明法性心”;若廣說四句成一偈,即因緣所生心,即空即假即中。”(注24)   法界的圓滿,建基於佛性之圓滿;因此,佛性必須能充分說明現實十法界所以然之理由,法華所提出之:“一念無明法性心”便在解說此種隱顯關係。故知佛性論之提出,將原來的時空,放大為兩倍,當然圓教若不能涵蓋此一領域,便也就不能稱為圓教了。   以上所說乃就存有義中之五項,舉以說明圓教必須無所不包,若有部份不能含攝,便是不圓。唯此處當申明者,上列之五項,並非窮盡之列舉,理論上當有無窮多項可列舉出;再者,對存有義之分類,亦可有不同多的標準。因此,無法用上列項目,來完全論出某一教法是否為圓教。不過,可以確定的是:若有一教法,其義理系統違背上列項目,則必可判定其非真正之圓教也。   乙、作用義之圓   此為決定是否為圓教之第二類條件,前一類是量的衡定,此一項是質的鑑別,它是般若智之妙用,說明絕對空狀態下,事物間無礙的相容性,釋慧嶽以為此一特質,更是圓教所以為圓教之基盤所在。   釋慧嶽:“圓教為一代教法之最高極談,純以圓融原理為基盤,即諸法本來恆有,迷悟無別,因果不二,舉一全收,真俗不二,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當體融攝自在”。(注25)   釋慧嶽以為圓教乃一切教法之最高者,而圓教所以為圓教者,在圓融原理,而所謂的圓融原理乃指:所有法中迷悟、因果、一全、真俗、煩惱菩提、生死涅槃等,這些相互對立之二元,他們的本質都是空的,體性無二,因此可以容攝自在,這就是圓教所力倡的“即之思想”。以下先舉天台家對“即”之闡述,以便對作用義有更進一步之瞭解。知禮雲:   “約即論斷,故無可滅;約即論悟,故無可翻。煩惱生死乃九界法。既十界互具方名圓,佛豈壞九轉九邪?……故但得即名,而無即義也。此乃一家教觀大途。”(注26)   “應知今家明即,永異諸師。以非二物相合,及非背面相翻,直須當體全是,方名為即。”(注27)   荊溪:   “說自住即別教意者,是煩惱與法性體別,則是煩惱法性自住,俱名為自。亦可雲:離煩惱外別有法性,法性為他。亦可:法性為自,離法性外,別有煩惱,煩惱為他。故二自他並非圓義。以其惑性,定能為障。破障方乃定能顯理。依他即圓者,更互相依,以體同故,依而復即。故別圓教俱雲自他,由體同異,而判二教。今從各說,別自圓他。”(注28)   知禮之意在說明因為是空,是圓融無礙,是相即相攝,而且體性是一,本來就不是二;若是二,才有斷煩惱,證菩提的問題;若本來是一,則無可滅、無可翻,也正因無可滅,故九界不須壞,不須滅。而別教對即之瞭解,當成二不同體之存在,圓與別便由此分。荊溪則更進一步說明“別自圓他”的道理,及體同的重要性。別教有自他二體,圓教則唯依他,依他故體同,體同則本來是一個。所有存在之二元,本來只是一個,於是這樣的修行,不是一步千里,亦不是一步到家;而是本來就一直在家。這便是最頓的修行法門;所以是教判中的最高極談。教理髮展至此,已是至矣,盡矣,無以復加矣。   以下稍事討論牟宗三先生所主張,牟先生謂作用義的圓,並非圓教圓不圓的決定因素。牟先生曰:   “圓教所以為圓教,是從主伴具足、圓滿無盡處來說。……圓通無礙的般若精神是通大小乘的,他是個共法。……而佛性之圓滿無盡、主伴具足,才是決定大小乘圓不圓的關鍵。”(注29)   牟先生以為作用義的圓,是佛教之共法,亦即大小乘皆有,因此決定圓不圓,便只能從另一個準據---存有義下手。殊不知般若雖是共法,但有初級般若與高級般若之別;有析法空與體法空之不同;有我空與法空之異;同是體法空,初地與二地之空便有不同,二地與三地,亦全不一樣。到最後“唯有佛與佛乃能究竟諸法實相”。等覺尚不能瞭解佛之境界,而佛心之主要內容便是般若:金剛經亦謂:“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則知雖然般若是共法,但此共法仍有品質之差異,小乘之分析空、我空,它沒辦法到理事無礙法界、事事無礙法界,因此便無法相即相入,以其空非徹底之故。因此,也可嚴格地說,只有成佛所體證之空,才是真正的空,才是作用義的真圓,也才是真正圓教之圓,否則仍都是不徹底的圓,品質之純正度尚未達百分之百也。但“教”是一套理論系統,只要能在理論上,說明它空的本質,相攝相入相即之關係,便可稱為圓教。若完全不管圓教之此一特性,或是以共法一語帶過,而不加分別共法之中,復有淺深初高究竟不究竟之別,實亦未正視此一問題之存在也。   以下在圓融性之範疇下,分數項立檢定之標準,以為判定圓不圓的依據:   (甲)無階位相   藏通別皆有階位,循序漸進,圓頓教則當下即究竟,無階可緣,賢首   首賢:“所謂頓漸,以始終二教所有解行,並在言說,階位次第,因果相承,從微至著,通名為漸。故楞伽雲:漸者,如庵摩勒果,漸熟非頓。此之謂也。頓者,言說頓絕,理性頓顯,解行頓成,一念不生,即是佛等。故楞伽雲:頓者,如鏡中像,頓現非漸。此之謂也。以一切法本來自證,不待言說,不待觀智;如《淨名》以默顯不二等。”(注30)   漸是有言說相、階位歷程相、修六度萬行,最後成佛果、由微而漸至於成佛;若是圓頓教,則完全離言說、當下具足、本體頓現、圓滿天成。智者解頓之名曰:“不由小來,一往入大,故名為頓。”(注31)   智者:“頓名頓足、頓極。”(注32)   此亦在說明:圓頓無歷程,一往而究極,當下圓具。此便是圓教之重要特質。   (乙)無分別相   前一項說明成佛是,無階次相,初發心即是成佛,一地即一切地,因果一如,終始相即相入。今無分別相之特質,則更進一步,說明不僅沒有階位之分別,且一切事物,本質皆同,以空為體,外顯之相,雖有不同,無害其本體之一;因此芸芸事物,皆是相即相入,也都是究竟的示現。智者:   “約理事明本跡者,從無住本立一切法,無住之理,即是本時實相真諦也。一切法即是本時森羅俗諦也。由實相真本垂於俗跡,尋於俗跡即顯真本。本跡雖殊,不思議一也。”(注33)   一切事物之本體,為無住本,亦即空性本體,此為真諦;世間一切法,雖森羅萬象,皆由此本體而生,所謂俗諦也;外相雖殊,本體實同。因此,人世間之各種現象,無須有任何情緒反應,得失譭譽稱譏苦樂等,本身皆空性,也都是究竟,也都是佛跡之示現。此即智者所謂:   “若低頭,若小音,若散亂,若微善,皆成佛道。不令有人獨得滅度,皆以如來滅度而滅度之。”(注34)   :“決了粗因同成妙因,決諸粗果同成妙果,故低頭舉手、著法之眾,皆成佛道,更無非佛道因,佛道既成,那得猶有非佛之果,散善微因,今皆開決,惡是圓因,何況二乘行,何況菩薩行,無不皆是妙因果也。”(注35)   簡言之,一切行皆是佛行,一切事皆是佛事;行住坐臥,二六時中,無非是佛之體段。所有的行為因果,皆被開決成為佛道之因果,此時舉手投足,無非妙道之呈顯;自己便是道地的佛。這便是圓教殊勝之處,只要有這樣的見地,則隨時隨地皆是佛的行徑。等這種見地堅固,便是十足的佛。此時,若就外在現象言,則一切成了淨土世界。智者:   “一切諸法莫不皆妙,一色一香無非中道。”(注36)   主客體內外境,全是佛之心身境,那便是真正之佛;那為何可有如此高之見地,乃因般若作用義的圓,體空無住,故能相入相容,圓通無礙,故一切人事物,皆可與空相即,可與究竟成佛相即;甚至可事事相即,而成事事無礙法界,如華嚴十玄所說,則其變化益多,法相益莊嚴壯闊矣,此處暫時不表。   (丙)無對反相   前一項乃就平常人事物,以言其與空性相即,以說明圓教中作用義的妙用,此一項又更進一步,說明即使是相對反者,亦可相即;此者,在常人之理解上,便有些難於契會。如:道與非道、魔與佛、無明與法性、生死與涅解脫、輪迴與涅槃、煩惱與菩提等。但也因為有此特性,乃見圓教之殊勝。荊溪:   “三千在理,同名無明;三千果成,鹹稱常樂。”(注37)   知禮:   “以在纏心變造諸法,一多相礙,念念住著,名之為染;以離障心應赴眾緣,一多自在,念念舍離,名之為淨。”(注38)   此言煩惱與菩提,不同只在心上,若以在纏心、情識心、染執心去生活,則一切皆是死路,皆是煩惱無明,即使人在淨土,仍是痛苦執著,便是魔也。反之,若以離障心、清淨無染心去行事,則即使苦難多多,心仍自在無比,便是佛也。因此決定煩惱與菩提,不在事相,而在持心如何。若是在纏心,則空性之理未顯用,與空理未相即,便是無明;倘是事相與空理相即,則鹹稱常樂。因此煩惱與菩提是否相即,端視行者有無此圓教見地,若有則煩惱與空性相即,煩惱只是法性之示現,體性是空故也。同理生死,亦是涅槃之一種示現。涅槃可以,生死亦無不可。佛魔也是空性之不同示現,體是空,演佛可,演魔何獨不可,本質相同故也。   由此可知此一特質之重要性,蓋若知煩惱菩提一如、佛魔一如、生死涅槃一如,則人間再無可畏可懼,便真能獲得不動與自在,便是每一角色都是究竟,便是真正的圓。智者:   一色一香,無非中道;己界及佛界、眾生界亦然;陰入皆如,無苦可舍;無明塵勞,即是菩提,無集可斷;邊邪中正,無道可修;生死即涅槃,無滅可證。無苦無集,故無世間;無道無滅,故無出世間;純一實相,實相外更無別法。法性寂然名止,寂而常照名觀;雖言初後,無二無別,是名圓頓止觀。(注39)   這便在說明圓頓教理之殊特處,當下皆如,塵勞即菩提,無道可修。此全緣作用義之妙用,圓教必論及此,乃為真圓教也。   (丁)無空間相   前文所列三項之相即義,尚是就理上心上等之無形物而言,尚易於理解;此處之無空間相,則已進至有形之事上,要使之相即,便不易以常人的思考模式理解,亦即作用義之空性,不僅能於理上發生效用,且能穿透事物,使之真實的相即,華嚴尤其勝發此義,賢首:   初、無定相者,謂以小非定小,故能容大;大非定大,故能入小。  不思議品雲:一切諸佛,於一一微塵中,示現一切世界微塵等佛剎,種種莊嚴,常轉*輪,教化眾生,未曾斷絕,而微塵不大,世界不小,決定了知,安住法界。(注40)   此乃在說佛之境界,但佛亦是體悟空性之人,因此只要對作用義之般若智,有如實之體悟,便可做到空間中,物與物之相即,此便稱為事事無礙法界;在此時,因一切是空,故無定相,小非定小,故小能容大;大非定大,故大能入小;因此,即使是如微塵之小,亦可有無數之佛剎土在其中,而且佛土不覺小,微塵未擴大,這都非人之所能思議;全是因空性而可相即,因作用義之圓通故,澄觀:   “問:有何因緣令此諸法得有如是混融無礙?答:因廣難陳,略提十類:一、唯心所現故,二、法無定性故、三、緣起相由故,四、法性融通故,五、如幻夢故,六、如影相故,七、因無限故,八、佛證窮故,九、深定用故,十、神通解脫故。十中隨一,即能令彼諸法混融無礙故。”(注41)   澄觀所說明諸法混融之源因,便是性空融通,便是作用義之內涵。此義天台論之者較少,智者:   所言四者,不可思議數。一即無量,無量即一。一一皆是法界,三諦具足,攝一切法。(注42)   天台之入路與華嚴不同,華嚴多談第十法界事,所謂十玄便全在說此事事無礙法界之狀態,而天台由下往上開展,論及基礎之教法為多。但此義理實蘊含其教法中也,唐君毅:   此大緣起法之所以為大緣起,在於任一法中展一切法,亦卷一切法於一法;而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一切入一,一入一切;此在前之大乘始終教,及智者之圓教,初非無其義  。”(注43)   因為是空性之展現,故在大乘教法中宜當有之,只是不如華嚴所論之圓熟通透耳。尤其到了圓教,必倡發此義,以說明相即相入之理。   (戊)無時間相   前列數項是就空間言,凡是平行對反者,只要是二存在間,皆可相即相入;若就時間言,亦當如是,只要不同時,便可使二時間,在一時中顯現,且二時丙然可分別,不是一時沒於另一時;更推而言之,它可以三世一時丙現,而又每時歷歷,此在華嚴稱為“十世隔法異成門”:   “此上諸雜義,遍十世中同時別異,具足顯現,以時與法不相離故。言十世者,過去未來現在三世,各有過去未來及現在,即為九世也。然此九世,迭相即入,故成一總句,總別合成十世也。此十世具足別異,同時顯現,成緣起故,得即入也。故此經雲:或以長劫入短劫,短劫入長劫。或百千大劫為一念,一念即百千大劫。或過去劫入未來劫,未來劫入過去劫。如是自在,時劫無礙,相即相入,混融成矣。”(注44)   華嚴此處是就十世之相即相入而言,它是收攝十世於當下而圓融之。長短過去未來大劫小念之間,可以完全混融無礙。這便是空性融通之妙用。就常人言,時間與空間,為絕對概念,大小長短過現未,這些是無法改變者,但以體悟空性之覺者,他能玩弄時間空間於手掌,自在無礙,相即相入;凡人只能勉強理解,因空性作用義,固有此等妙用現前。   以上五項,是就作用義中,列舉其相即之情形,其與存有義相同,它並非窮盡之列舉,因此,不能認為未言及此者,則非圓教,言及此者必為圓教,只能說義理背離此者,未蘊含此者,非真圓教也。   丙、其他義之圓   此處所謂其他義,乃指牟宗三先生以為,圓教除前面二條件外;尚需具備以下之條件。因存有義與作用義之分類,是牟先生所提出者,故有必要再加以討論牟先生提出之其他條件:   (甲)最高善   圓教之圓,有極致、最高、最圓、絕對、終極、最妙、無上等義,此當無疑義;若以法華之判教言,則化法四教有次序性:由藏、通、別,最後再到圓教,圓教則一切教法之最高者。故智者謂“圓以不偏為義,此教明不思議因緣,二諦言事理具足,不偏不別。但化最上根之人,故名圓教也。”(注45)它“教圓、理圓、智圓、斷圓、行圓、位圓、因圓、果圓。”(注46)亦即一切教法之最圓備者。若就華嚴說,小、始、終、頓、圓;圓教亦是最後最高者;雖然圓教有兩型,一為同教一乘圓教,一為別教一乘圓教,但都是圓教,都是一切教法之最高者;而此一圓教內涵,牟宗三先生認為,就是康德哲學中所說的“最高善”。(注47)因此以“最高善”說明圓教,當不致有誤;因為它說明了圓教之屬性。只是說它是“最高善”,是總說圓善之外在屬性,而非分別說其內在特質。因此若要進一步問及何謂“最高善”?其內含為何?所謂極致、最高、最圓、絕對、終極、最妙、無上等義為何?仍須回到存有義與作用義上說。因此,最高、最圓等是形式上的形容圓善之外在屬性,而非內在的說明其特質,故本文未將最高善等義,列為圓教之特質而加以說明。   (乙)第二序之教法   據牟宗三先生之看法,法華之判教,是屬於第二序法;亦唯有第二序法,才是真正的圓教:   “它高一層,但不是同質地高一層,而是異質地高一層。高一層者,它屬消化層,而不是建立層。異質者,它的表達方式不是分解的表詮,而是詭譎的遮詮。”(注48)   此意在說明天台的圓教是:第二序---異質地高一層;高一層言其非同一層次,異質言其非同一性質,是既異質且高一層;而所謂異質地高一層,是就兩方面言,一方面指教法本身;另一方面指說法之方式,此處先言前者。牟先生曰:   “法華經是空無第一序之內容的,它無特殊的教義與法數……他所說的不是第一序上的問題,乃是第二序上的問題。它的問題是佛意,佛之本懷;是權實問題,跡本問題,不是特殊的教義問題。”(注49)法華經絕大部份在談佛之本懷,智者所謂:“此經唯論如來設教大綱,不委微細剛目”。(注50)此經重點在說“開權顯實”、“會三歸一”、“發跡顯本”,亦即重在第二序者不誤也,唯通常言天台圓教者,是就天台宗之教理系統言,亦即由天台祖師所建構之圓教系統,非單指法華經也。其次,法華重點若只在教法之開決,就前文所言存有義與作用義而論,尚未構成真正的圓教系統。再者,今若就天台祖師們所建構之義理言,則天台未必全屬第二序者,天台所依之經論為:“以法華為宗骨,以智論為指南,以大經為扶疏,以大品為觀法”,除法華經外,大智度論、大涅槃經、大品般若經,便非空無內容之第二序經典。再者,智者大師之著作,發揮法華思想者,亦非全在處理教法之安排問題也。   因此,第二序之特質,不能成為圓教必具之條件之一,只因為法華後出,它屬於五時八教中的第五時,此時佛陀已將所有經典說出,法華經剛好有如此之歷史因緣,於是開會諸乘,使之同歸一佛乘;便成歷史使命。因此是否屬於第二序並非最重要者,只要它不排斥其他經典,且又能吸納其義理,於自己之系統下,便為足矣。再說倘若釋尊入滅後數年,又有佛出世,又說一新經典,法華經便無緣收攝其教法,是否便代表法華有不圓處?因之,有無開、發、會,是否為第二序,並非成為圓教之必要條件也。以下再論第二序之說法方式,所謂無諍也。   (丙)無諍的   無諍的,亦屬第二序異質高一層的說法,只是前者重在教法之安排,此重在說法方式之獨特,通常所謂的:“異法門”、“詭譎的”、“非分別說”、“無諍的”等,都是同義詞,都是般若空之重要表顯方式;牟宗三先生曰:   “所謂不同方式(異法門)者,即它非分別說中之分解的方式,而是詭譎地……(般若非般若是之謂般若)……此詭譎方式之異法門,目的即在巧示:實相一相,所謂無相,當體寂滅,歸於畢竟空,無所有也,歸於不二法門也。是之謂般若之妙用。”(注51)   無諍的對反是諍、分解的,用分解的方式詮表教理,若是說法之人,方便不足;或是聞法之人,智慧不高;便易著相取執,而生法執,不能契會實相,為掃除此病,於是釋尊乃用異法門,不是透過說解分析的方式,不是平面思考的歷程,而是採蕩相遣執,直接去除黏執性,它採用的是跳躍的思考,不著痕跡,使聽法者無跡可循,無法可執,而化掉一切相執。簡單的說,它是利用空性原理,沒有一定不變之存在,一切存在既是空性,則可相即成真,以使人進入實相中,牟先生言曰:   “無諍法者,實相般若也。以實相般若觀諸法畢竟空,不可得,一相不立。是故實相一相,所謂無相,即是如相。因此,無有一法可得可行……此即是不分別,不戲論,故不起諍也。”(注52)這便是般若的妙用,一方面使人對已說之法去執;一方面又使人,透過此種詭譎跳躍的說法形式,進入諸法實相中,這便是般若經特有的說法方式。   唯此處須討論者有二:一、般若空之詮表方式,是否只有非分解的方式。二、存有義是否也須用非分解之方式表達。若空性尚有別種詮表方式,則圓教沒必然須具備此非分別說之特質,倘空性之詮表只此一路,又因圓教必涵作用義之圓,於是可推圓教當然要有非分別說之特質。其次,若存有義,亦須具此表達方式,則非分別說將適用於圓教之全部範圍。   先論存有義,存有義在探討廣度,是量的問題,非質的高低問題;而前已言詭譎的說,是異質的跳躍,因此,存有論無須以非分別的方式呈顯。再談作用義,案說解可有二方式:一為詮表,一為遮表;一從正面直接說明,一從反面間接遮撥;分解者詮表之路,非分解者遮表之路;法華由妄心下手,故遮撥為多,透過對反兩性之相即,以呈顯實相,屬非分解說者。華嚴由唯一真心迴轉,故直接說明海印三昧之實相,十玄之種種妙境,此屬分解說者。牟先生因只許天台為圓教,而天台又多喜用此遮撥之方式,以呈顯實相,如煩惱即菩提,無明即法性等,於是牟先生誤以為,此為圓教說解之通式,實坐此誤。因此不該將非分別說、無諍的,列為圓教之必要條件也。   根據以上討論,其“他義的圓”所列之三項中,最高善屬外在形式說明,無實質內容,它具體內容,仍在存有義與作用義兩大項中,因此可不舉。至於第二序之教法,與無諍的,是法華因特有歷史因緣,及其教法特色所獨具,有可以,沒有亦無妨;故非圓教必具之必要條件。因此,本文只以存有義與作用義,為圓教必具之二類條件,凡合乎此兩條件者,便是圓教也。   三、結論:   自從南北朝判教,尤其是法華天台開宗以來,圓教成為教法中之最高層級,於是對於圓教之討論甚多,直至近世仍盛況不減,近世大儒唐牟二先生皆有論及,尤其牟先生之討論特多,因此本文藉助牟先生之研究成果獨多,實不敢獵美也,而大異於牟先生者,亦有數端,謹提出以就教先進大德:一、牟先生以為作用義之圓為大小乘共法,因此,圓不圓不看作用義;本文以為存有義與作用義,皆須檢定,甚至作用義更是根本;它雖是共法,但小中大乘之空,品質全不相同,別圓對空之體悟亦異,圓教的空是究極的、徹底的、絕對的圓融;其他教法,則未達百分之百之純度。因此,作用義當列為圓教之檢定標準之一。二、牟先生以為第二序,為圓教之重要檢定標準。其實,這是偶然,因牟先生以天台為圓教,而天台是第五時教法,故須對所有教法,作一安排,因此天台有第二序之特質。三、其次,天台重視真妄相即,如煩惱與法性、生死與涅槃等,所謂不斷斷者,此等說明皆以非分別說表示,於是牟先生以為非分別說為圓教所必要者,此亦是教法風格使然,並無必然性也。以上是大異牟先生之三點;此外,本文對於存有義及作用義內容之列舉,亦當有助於對圓教內涵之把握,似亦有可取之處也。   註釋:   注1:牟宗三,《圓善論》,臺北:臺灣學生書局,民七十四年,第二六七頁   注2:此段參考李光泰,《圓教中即之思想探究》第二節之說法。《東南學報》   第十九期,一七二頁   注3:賴光朋《華嚴圓教與法華圓教之比較研究》,頁一   注4:大正藏33,p801,上,《法華玄義》卷第十上   注5:以上之說參考方倫居士《佛學教本》(臺北:菩提樹雜誌社,七十九年,)   p10   注6:此段參考李世傑《華嚴哲學要義》,(臺北:佛教出版社,民六十七年,)   P58-60   注7:丁福保《佛學大辭典》,(臺北:佛教書局,八十一年),p2325   注8:牟宗三,《中國哲學十九講》p323   注9:牟宗三,《中國哲學十九講》,p327   注10:大正藏33,p684,上,《法華玄義》   注11:大正藏33,p 809,上,《法華玄義》卷第十下   注12:十不二門指要鈔捲上,大正藏46,p707,中   注13:十不二門指要鈔捲上,大正藏46,p707,上、中   注14:大正藏46,p54,上,《摩訶止觀》卷第五上第七章正修止觀   注15:大正藏45,p485,中,《華嚴一乘教義分齊章》卷二   注16:大正藏34,p171,上,《法華文句記》卷一下   注17:大正藏39,p23,中,《金光明經玄義拾遺記》卷二   注18:大正藏46,p715,中,《十不二門指要鈔》卷下   注19:大正藏9.p42,中   注20:大正藏9,p.42下   注21:大正藏三33,p764,下,《法華玄義》卷第七上   注22:大正藏33,p683,中,《法華玄義》卷第一上   注23:大正藏45,p518,中,《華嚴一乘十玄門》   注24:大正藏46,p578,下,《四念處》卷四   注25:釋慧嶽,《天台教學史》,(臺北,中華佛教文獻編撰社,民六十八年,)p108)   注26:《十不二門指要鈔》捲上,大正藏46,p707,中   注27:《十不二門指要鈔》捲上,大正藏46,p707,上   注28:續藏經28,p829,《維摩經玄疏記》卷下   注29:《中國哲學十九講》,p324   注30:大正藏45,p481,中,《華嚴一乘教義分齊章》,分教開宗第四   注31:智者《法華玄義》卷第十下,大正藏33,p813,下   注32:大正藏46,p33,上,《摩訶止觀》卷第三下   注33:大正藏33,p764,中,《法華玄義》卷七上   注34:大正藏33,p683,下,《法華玄義》卷一上   注35:大正藏33,p795,下,《法華玄義》卷第九上   注36:大正藏33,p690中,《法華玄義》卷第一下   注37:大正藏46,p703,下,《十不二門》   注38:大正藏46,p716,上,《十不二門指要鈔》   注39:大正藏46,p1-2,《摩訶止觀》   注40:大正藏45,p594,下---595上,中,《華嚴經旨歸》   注41:大正藏35,p515,下---p516,下,《大方廣佛華嚴經疏鈔》   注42:大正藏46,p577,下,《四念處》卷四   注43: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原道篇》,p320-323   注44:大正藏,45,p506,下-507,上   注45:智者《四教義》卷第一   注46:同上   注47:牟宗三,《中國哲學十九講》p369   注48:牟宗三,《佛性與般若》,p15   注49:牟宗三,《佛性與般若》,p576   注50:智者《法華玄義》卷十上,大正藏33,p800,中   注51:牟宗三,《佛性與般若》,p1205—1206   注52:牟宗三,《佛性與般若》,p1192   參引書目:   杜順《華嚴法界觀門》(大正藏45)   智者《摩訶止觀》(大正藏46)   智者《四念處》(大正藏46)   智者《法華玄義》(大正藏33)   智者《法華文句》(大正藏34)   智者《四教義》(大正藏46)   智儼《華嚴一乘十玄門》(大正藏4)   智儼《孔目章》卷四(大正藏45)   賢首《華嚴一乘教義分齊章》(大正藏45)   賢首《華嚴經旨歸》(大正藏45)   澄觀《華嚴經疏鈔》(大正藏35)   知禮《十不二門指要鈔》(大正藏46)   諦觀《天台四教儀》(大正藏)   荊溪《法華玄義釋籤》(大正藏)   荊溪《法華文句記》(大正藏34)   荊溪《維摩經玄疏記》(續藏經28)   知禮《金光明經玄義拾遺記》(大正藏39)   釋慧嶽《天台教史》(臺北,中華佛教文獻編撰社,民六十八年)   牟宗三《佛性與般若》(臺北:臺灣學生書局,民六十八年)   牟宗三《圓善論》(臺北:臺灣學生書局,民七十四年)   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原性篇》(臺北:臺灣學生書局,民國五十六年丁未年)   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原道篇》(臺北:臺灣學生書局,民國六十二年)   霍韜晦《絕對與圓融》(臺北: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民七十八年)   賴光朋《華嚴圓教與法華圓教之比較研究》(新亞研究所博士論文,八十五年)   郭朝順《智者的圓頓思想》(中華佛學學報第五期1992.07)   陳沛然《唐君毅先生論華嚴宗與天台宗之圓教義》(鵝湖月刊第二三卷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