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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學 第二章 佛教戒律在印度的形成與發展 第四節 從《摩奴法典》看原始佛教戒律的淵源

第四節  從《摩奴法典》看原始佛教戒律的淵源

  欲明瞭中國佛教規範,須究明印度原始佛教戒律。欲明瞭原始佛教戒律,則宜再追溯其淵源,即印度古代的社會狀況及諸“外道”規範。這是從“法制史”角度去研究時必然的取向,才可言“溯原本,知興替,策來茲”。   佛教既是最開放的哲理,也是世界上最富包容性的宗教(28)。契經載,釋尊出家六年,曾親身體驗過當時流行的以功利為目的的“修定”與“苦行”,印證結果皆非正道,最後才在菩提樹下冥想七日,參透一發而大徹大悟,終於成道。由此足見,釋尊自始對任何“外道”,並非抱著一味排斥的態度,而是新身體驗過以後才下結論的;這便是最開放的心胸。不但如此,他初轉*輪第一批傳法的對象,竟是找來原行在他捨棄苦行的離他百去的五比丘;換言之,這五人原來就是在修道上的“歧見者”;釋尊不但不以他們當初的行為為忤,還以無比的信心和愛心去接納和超渡他們,迅速使他們修成正果。這是何等的包容。   職是之故,古印度自吠陀時代(29),即佛誕前約一千年以降,所有哲學和宗教思想、修行方法等,只要是合理的(閤中道),無不可成為佛教物淵源。例如“業”、“輪迴”、“解脫”、“梵行”、“果報”、“四大”《構成人的四元素:地、水、火、風)等思想,都被佛教吸收了。至於在修行的實踐方面,諸如“沙門”(Samana)、“比丘”(bhiksu,原意為行乞者)、“夏安居”等原是各宗教通行的習慣,後來也一一被佛教所容納,變成固定的制度。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摩奴法典》(Manava-Dharma-Sastra)。這本古婆羅門教的法典,是古印度許多“法經”中最完整存留下來的一本,據考證,約成書在公元前二世紀(法國學者認為成書早在公元前十三世紀)。它的價值不限不婆羅門教自身,而是綜合了吠陀經典、累世傳承的古代習慣,而編成的教義與法律合一的作品。法典中,純法律條文佔了四分之一以上,從婚姻、民刑法、國王及各種姓的義務,到苦行、輪迴、解脫的規範,可謂包羅萬象,是研究印度法律的最要資料(30)。   若比較此法內的內賓容,不難窺見佛教原始思想與規範(制度及戒律),實有其共同的淵源。茲略舉該法典的一些內容以為引證如下。

                第二卷  (淨法、梵志期)(31):   八十八、當感官接觸令人迷變之物時,老練的人要像馬伕制服他的馬一樣,盡一切努力來抑制它們。   八十九、這些器官,古賢宣稱為有十一個。我將依適當順序,對你們切實列述,即:   九 十、耳、皮、眼、舌和居第五位的鼻。肛門、生殖器、手、足和被認為居第十位的語言器官。   九十一、前五器官,即衛以下器官,稱為“覺根”。其餘五官,自肛門以下開始,稱為“作根”。   九十二、應承認有第十一官,意(意識),性質上近似覺根和作根。制服了它,上面以五人器官組成的兩根,也就同樣被制服。   九十三、使諸根傾向欲樂,勢必陷於罪惡。但若加以控制,則可以達到最後解脫。   九十四、當然,慾望決不會由於得享所期望的事物而滿足,有如撒了酥沒的火,只有燒得更旺。   九十六、不僅避免沉湎欲樂,而且持之以恆地研究聖知,如此更能抑制傾向欲樂的器官。   九十七、吠遼、佈施、獻犧、戒律、苦行,都不能使本性徹底敗壞的人達到解脫。   九十八、人聽、觸、看、食、,感到可樂或拂意的事,而不覺春苦樂者,應被認為制馭了他的諸根。   一 百、人在控制諸根,並制服內心感覺之後,應該專心致志於業務,而不以奪行毀壞身體。

                第四卷(生計、戒律):   一三七、決不可為以前的失敗而自暴自棄。要終生追求幸運,不要設想它難於取得。   一三八、要說實話。要說引人愉快的事;不要宣佈不愉快的事實。不要說應酬人的謊言,這是永久不渝的法律。   一五八、有好習慣、信仰之心純潔、不詆譭任何人的人,雖無吉祥徵兆,也應壽至百歲。   一五九、要注意避免一切依賴人幫助的行為。要與此相反,熱心從事一切依靠自己的職務。   一六O、一切依靠人家的事情招致痛苦,一發依靠自己的事情帶來快樂。須知大體上這就是苦樂的道理。   一七二、在此世間所行不義,好像大地,不立即結果,但漸漸發展,它就侵蝕和傾覆此行不義的人。   一七三、懲罰不留給他,就留給他兒子;不留給他兒子,就留給他孫子。反正所行不義,對其作孽者,肯定從來不會沒有果報。   一七四、靠行不義,可以成功於一時;此時他可以取得各種繁榮幸福戰勝敵人;但隨後他和他的家庭,以及屬於他的一切,就滅亡。   二三八、要避免傷害任何生物,以免孤身進入來世。要漸次積累功德,有如白蟻增高其蟻冢。   二三九、因為父母妻子親族,都不是註定要伴他進入來世的,只有功德與他同在。   二四O、人獨生、獨死、獨膺善行的果報,獨受惡來的懲罰。   二五八、要獨處僻靜的地方,經常冥想他的靈魂未來的幸福。因為作此冥想,他可以抵達梵我一如的最後解脫。                 第五卷(齋戒和淨法的規定、婦女的義務):   五、蔥、蒜、韭菜、香蕈和一切生在不淨物質中的植物,再生族不應該吃(32)。   四十八、只有傷害動物,才能獲得過且過肉食。而殺害動物閉塞上天的門徑,所以要避免犯戒食肉。   五十一、同意殺死一個動物的人,殺死它的人,切碎它的人,買者,賣者,烹調者,上肉食者,吃肉者,都被認為參加了殺生。   一O六、一切使人清淨的事物中,在取得財富上的清淨是最好的。致富而保持清淨忍氣吞聲人是真心清淨的。只以土和水淨化的人則不然。   一O七、有學識的人,以恕過以淨化。忽視義務的人,以佈施。有過而人不知的人,以低聲誦咒文。洞吠陀的人,以苦行。   一O九、人身體的汙濁,以水去掉。心靈的汙濁,用真理去掉。聖學和苦行清除真我的髒汙,智力以知識而淨化。                   第六卷(林棲和苦行的義務):   一、先已學習期滿的再生族,在按規定如此住滿家住期後,應即下定決心,斷然抑制其感官,生活在山林中。   二、家長看到自己皮皺發蒼、子孫繞膝時,要退隱山林間。   四十五、不要求死,不要貪生。要等待給他規定的時刻,有如僕人等待報酬。   四十九、要樂於思考“最高我”,坐禪。不需要任何物品,摒棄一切肉慾,唯與“靈我”為伍,在期待永遠解脫中活於下界。   六O、要控制自己的慾念,斷絕愛情,避免傷生,為自己準備永生。   六十一、要注意思考:人們由於罪孽而招致的輪迴,墮落地獄,在閻魔殿遭受拷打。   六十二、與所愛離別,與所憎相會,使人感到體衰多病的老年,和惱人的疾病。   七十九、苦行家將善業上給朋友,惡業讓給敵人。自己則從事深入的內觀,超生到永遠存在的梵。   八O、當他由於對罪孽有深刻認識,不為欲樂所動時,就在今生取得幸福,在他生取得永久解脫。   八十一、如次漸次解脫一切俗世欲累;對所有相反事態——如榮與辱,無動於衷,他就常常凝神於梵。   九十二、忍輪、以德報怨、節制、正直、清淨、抑制諸根、認識*輪、認識最高我(真我)、求實、戒怒,這些是義務由之構成的十德。

                 第十一卷(苦行與贖罪):   九十四、應該確認醉人的酒主要有三種:從糖渣榨取出的,從研碎的米榨取的,從摩都伽花得到的。它們各都一樣,婆羅門不應飲用。   九十六、喝醉的婆羅門由於酩酊而失去理智,可以跌在不淨的物品上面,或說出幾句吠陀的語句,甚或做了犯罪的行為。   二二七、罪犯可以通過當眾認罪、懺悔、苦行、唸經來除罪。不能行其報苦行時,也呆以通過佈施來贖罪。   二二八、有如蛇蛻皮一樣,犯下罪行的人根據其認罪惡的真誠無欺來除罪。   二二九、他的肉體按照他心靈對罪行感到懊悔的程度而除罪。   二三O、犯罪後,如非常悔恨,即解除該罪。當他說:“我不再犯了”時,這種不再犯罪的心願可使他清淨。   二三二、犯有令人譴責的行為時,不論故意與否,如欲獲得赦,應慎勿重犯。重犯時,苦行應當加倍。

                  第十二卷(輪迴、最後解脫):   二十四、要知道“真我”(Atma)即智慧,具有喜、憂、暗三德。智慧即由於具有此三德之一,而不息地和被創造的物質結合在一起。   二十五、當此三德之一在人體內完全佔支配地位時,會使具有此體的生物在這一德一些特徵上,卓然突出。   二十六、喜德的特徵是有識,暗德是無知,憂德是情慾和不快。這是依附一切物類的諸德賴以永恆地表現出來的方式。   四 十、具有喜德的諸魂,取得神性。受憂德支配的,取得人性。沉溺於暗德的,淪為畜生。這是主要的三種輪迴。   八十三、學習和理解吠陀,修嚴峻苦行,認識梵天,制馭情慾,不傷生、尊敬師長,是引人走向最後解脫的主業。   一O五、聖言量、現量、比量的三量,和各種自聖典演繹來的書籍的典據,都應為設法真正認識自己義務的人所很好了解。   一二五、所以,在自我認識到表現在一發物類中的“最高我”的人,對萬物一視同仁,而取得最大的幸運,即最後冥合於“梵”。   從以上所引五十餘則紀載,可見與原始佛教的一些理念及行為守則是多麼的雷同,足以印證佛教戒律的淵源確是深植在印度古老文化之中的。   《摩奴法典》原分十二卷,除上引了第二、四、五、六、十一及十二卷中少內容外,其他未引徵的內容,而值得進一步去研究的,所在多有。例如第一卷(創造)講的是宇宙起源與構造,第三卷對婚姻家庭的觀點與規定,第七卷主要是政治規範,即對王室官吏的規定,第八卷多為純粹的法官審判規範,第九卷為純碎的民事法及一些刑事法,第十卷規定各種姓間的關係,其中很多條文都值得深入探討。   此外,在諸佛典中常提到的“過去七佛”各以一偈來規範比丘的行為。若從人文主義觀點,未嘗不亦可作原始佛教的規範淵源來考量。又如在諸經中常提到的種種“外道”,多達九十六種,其中最有名的為“六師外道”(33)。這些外道的思想理論如何不對(邪見),常被契經典所談論或辯正,但他們的實踐規範如何,似未見有談及的,這也是有待再深入研究的環節。

  附註   (1)釋迦牟尼,俗姓喬答摩(Gotama),名悉達多(Siddhattha)。得道成了“覺者”,故被尊稱為喬答摩·佛陀(Butama Buddha)。又因屬釋迦族出身而成為聖人,故又被尊稱為釋迦牟尼(Sakyamuni)或釋尊。又以其代表真理直接而來之意,故亦被尊稱為如來(Tathagata)。轉“*輪”(Dharm-Cakra)這是把佛法的傳播工作比喻為轉輪聖王的寶輪。按印度古玳政治理想,轉輪王出世,寶輪(仁政)自轉,施於天下,各國無不心悅誠服。又輪也是古兵器,故亦有破敵之意。釋迦傳教,破邪說,利濟群生,故如此取喻。又因印人素不重視歷史,故對釋尊的生卒(一說463~383B.C.另說564~484B.C.)、出家、成道、化行均少詳盡的記載時間文獻。中國過去有十九歲出家,二十四歲成道,傳教五十五年之說。亦有二十五出家,三十成道,傳教四十九年之說。近代西方學者據南傳資料,謂二十九出家,三十五歲成道,傳教四十九年之說。近代西方學者據南傳資料,謂二十九出家,三十五歲成道,傳教四十五年這說。參宋·釋志磐撰《佛佛統計》卷二,14頁,江蘇廣陵1992年影印本第一冊68頁小注。又參吳汝鈞:《印度佛學的現代詮釋》,9頁,臺北文津1995年二刷。又據聖嚴《世界佛教通史》上冊18頁指出,關於佛陀的年代,竟有七十多家異說之多。   (2)參聖嚴《世界佛教通史》上冊,35頁。臺北東初出版社1990年五版。又據《佛說十二遊經》,在最初傳道十二年已為十四國的各色人等說法,僅在十二年為故鄉說法就度了釋迦姓族人八萬四千人。見大正藏,四冊,147頁中。   (3)大正藏,二十二冊,2頁。   (4)本二,又稱“故二”,指比丘在家時之妻。相對於出家時,謂之本;為配偶,故曰二。見丁福保編《佛學大辭典》是條釋。   (5)波旬,又作波旬逾、波椽等,梵語為Papiyas,魔王名,意為“殺者”,常欲斷人慧命也。同前揭辭典,是條釋。   (6)上引《五分律》卷一文,所簡略者為重複及神話部分。   (7)大正藏十七冊,722頁。原文注並我列十四難,忍色離欲難、見好不求難、有勢不臨難、被辱不瞋難、觸中無心難、廣學博究難、不輕未學難、除滅我慢難、會善知識難、見性學道難、對境不動難、隨化度人難、心行平等難、不說是非難。   (8)如《解脫戒經》、《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等均有這類文句。參大正藏二十四冊,500~504頁,661~665頁。   (9)見《增一阿含經》卷一,大正藏二冊,551頁。雙見《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藏二十二冊,1030。   (10)參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105~113頁。臺北正聞出版社,1994年修訂三版。   (11)大正藏四十四冊,787頁。   (12)印順前揭,195頁以下。   (13)印順前揭,1頁以下。   (14)佛教史的分期法,有種種不同的說法,於此不具載。其實任何分法,只為研究的方便而已。可參聖嚴前揭,40頁。   (15)見《長阿含經·遊行經》,大正藏一冊,28頁以下。如《遺教經》雲:“汝等比丘,於我滅後,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如暗遇明,貪人得寶。當知此則是汝等大師”見大正藏 ,十二冊,120頁下。此外,如《大般涅槃經》亦有同內容的佛陀對阿難遺言。   (16)見大正藏二十二冊,491頁中。   (17)見大正藏二十三冊,449頁上。   (18)見大正藏二十二冊,191頁中。漢譯南傳大藏四冊,381頁以下。   (19)參印順前揭,28頁。聖嚴前揭,51頁以下。楊惠南《從十事非法諍論戒律方便性》文,載於《從傳統到現代》書,傅偉勳編,臺北東大1990年初版。   (20)阿育王時代是印度佛教最興盛時代,其詳可參聖嚴前揭63頁以下。   (21)對於“大天五事”的人、事。因為經論記載紛亂不明,難以斷立。此說法主要參考:《大毗婆沙論》卷九十九。聖嚴前揭69頁以下。梁啟超《讀異部宗輪論述記》,載於《梁啟超集》,118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一版。   (22)附表採自聖嚴前揭,75、76頁,並經略加修整。又梁啟超前揭122頁附表,慧嶽《律宗教義及其紀傳》一文之附表均同表二。   (23)釋聖嚴《戒律學鋼要》,13頁。臺北東初出版社,1996年二十版八刷。   (24)漢譯《五分律》全名為“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和醯”二字不可解。印順認為可能是“彌沙塞和醯部”的誤寫,而化地部的梵音古人可能翻為“彌沙塞和醯”,若在其中插個“部”字便不可解了。見印順前揭,71頁。   (25)參《中世紀哲學》,A.Weber著,臺北金楓出版社中譯本,1987年初版。   (26)參印順前揭,877頁。   (27)論者常常把戒律分為大、小乘者。可參李世傑《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文,載於《律宗思想論集》90頁以下。但亦有反對者,如弘一大師雲:“我近來研究南山律,內中有云‘無論受任何戒法,皆要先發大乘心’,由此看來,那有一種戒法,專名為小乘的呢?”見《律學要略》文,載《弘一大師全集》第一冊,197頁。   (28)歐陽竟無有“佛法非學教非哲學”的著名議論,與此說角度不同。此說不過依一般觀念的方便說法而已。參《歐陽竟無集》1頁以下。北京中國社會學院出版社1995年一版。   (29)吠陀(Veda)印度最古文字作品,約形成於西元前一千至一千五百年之間。後來又有“梵書”(Brahmana),約產生在西元前八百至一千年;“奧義書”(Upanisad),約西元前八百年始產生,經教百年的積集。古印度的婆羅門教、耆那教及哲學思想,莫不可溯源於“吠陀”到“奧義書”這些古籍中。   (30)此書有中譯本,系根據法文本轉釋者。《摩奴法典》,北京商務印書館1966年四刷。   (31)下列卷數及文號古碼,均系依譯本的原文。   (32)“再生族”(Dwidjas)指當時印度四階級中的前三個(婆羅門、剎帝利及吠舍),他們經一定的儀式,來世可再轉生。而末等人種(首陀羅)只能有這一生,故非再生族。見該法典第二卷二六條注。   (33)見《佛學大辭典》“外道”各條,佛典上談到的“外道”很多,如且外道、外道四宗、十三外道、十六外道、二十種外道、三十種外道、九十五宗外道、九十六宗外道等等。又參聖嚴《世界佛教通史》,15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