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二章 佛教戒律在印度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節 律藏的結集
第二節 律藏的結集
現收存在各種《大正藏》內的“律藏”有有關論著,可謂卷帙繁,內容蕪雜,體系難明,令人望而生懼。故佛門多畏律、輕律,其來有自。此問題如何解決?從歷史觀察,瞭解律藏的繩索集與分化過程的大概,應大有裨益於吾人對律藏的認識。 從歷史的角度,自釋迦牟尼初轉*輪傳道以來,流傳在世間的一切佛法,學者認為可分為“佛法”、“大乘佛法”、“秘密大乘佛法”三類,後二類範圍易明,姑且不必理會。第一類所謂“佛法”乃指在佛教史上,尚未有大小乘對立的階段,即佛在世傳教及逝世後五百年內的佛教。這個階段的佛教,又可分為三類: 1.根本佛教——指佛在世時親自傳授的教化。 2.原始佛教——指佛滅後約一百年內(未有部派對立時)所結集的經律。 3.部派佛教——部派對立後,大小乘對立前(約佛滅後的五百年內),各部派自行發展出來的佛教。 印順法師認為(13),對於“佛法”的研究,第2類“原始佛教”才是最主要的環節。在這環節的百年內所集成的聖典,有兩部分:“經”(四部阿含為主)及“律”(毗奈耶的重要的部分,以八十誦律為主),這是佛教歷來各派所公認的。在這時期所集成的“經”與“律”,就代表了“原始佛教”。在“根本佛教”(佛陀住世)時代,律部只有局部的“波羅提木叉”,而經部的“四阿含”多未有定型的文字;故若不從“原始佛教”去研究,“根本佛教”是不能了知的。同樣的,欲理解後來的“部派佛教”,亦必須研究“原始佛教”的線索。這是因為在“原始佛教”時期,由於區域及其他因素,已存在了異說分歧的線索之故;後來形成“部派”,只是原有傾向的繼續發展而已(14)。 尤有進者。佛滅後約百年內,佛教界公認的有兩次“大結集”,其緣由實為戒律問題,經過的線索多在現存的各部律中,換言之,如果說“原始佛教”的研究是個關鍵,那麼戒律就成了關鍵中的關鍵。研究這個階段的戒律問題之重要性,亦可想而知了。 以下分述兩次結集的大概情形及其影響。
一、第一次結集——“王舍城結集”或“五百結集” 據傳,在佛陀逝世數個月後的第一個夏天,由大迦葉發起舉行王舍城(Raja-grha)結集大會。先是,大迦葉從王舍城到拘屍那參加佛陀的葬禮(佛制:涅槃後的荼毗大典),就發覺僧團內部有不穩的跡象,居然有愚痴的比丘慶幸地說:“彼長老(佛)常言:‘應行是,應不行是;應學是,應不學是’我等於今,始脫此苦。任意所為,無復拘得!”這些觀念,與佛陀遺教當然大相剌謬(15)。迦葉尊者乃決定趁佛滅後第一個“夏安居”之便,召開大會,結集經律遺教。 結集大會在王舍城外的七葉窟(Sattapanni-guha)召開,有五百位大比丘參加。由“多聞第一”——擅長記憶的阿難(Ananda)誦出經(法)藏,由“持律第一”——擅長戒律的優波離(Upali)誦出律藏。 結集大會的程序非常嚴謹,必須“如法會議”(羯磨)首先由上座比丘在大眾中上坐(大會正席)然後以問答式,由主席請優波離當眾誦出律文。再經會眾認可(共內審定)這條律文確屬佛陀所說的,才算定案,是為“結集”。現存的《摩訶僧祇律》對結集的過程,有如此生動的紀載: “阿難言:諸長老!若使我集者:如法者,隨喜;不如法者,應遮。若不相應,應遮。勿見尊重所不遮。是義、非義、願見告示。 “眾皆言:長老阿難!汝但集法藏。如法者,隨喜。非法者,臨時當知。(16) 所謂“隨喜”,就是無異議默認表示。所謂“遮”就是反對、否決。不但如此,有時可能還採取更嚴格的認可方式。如《十誦律》卷六十載,阿難誦出後,尚有分別問五百比丘,五百比丘須逐一表態:“我亦如是知,如阿難所說”的(17)。這就類似現代會議上對最重要的事項採用“點名表決”的方式了。 這次結集長達七個月(一說為三個月),結出了律藏有八十誦之多。但這《八十誦律》原本早已失傳,其可信性卻是眾部一致肯定的。我們從今天存在的漢譯者律藏、南傳藏及藏傳律藏的內容比較來看,所有的規範之宗旨與大要都是一樣的。故論者都認為,律藏是保持原貌最完整的佛法,誠屬有理。 於此應特別一提者,在這次結集的過程中,有一事對後世影響很大;即使到現在仍是深具意義的。那就是在會上阿難曾傳達佛陀的遺言:“小小戒可舍”。所謂“小小戒”,就是枝節性無關宏旨的戒條內容;“可舍”,當指“不必列為後世硬性遵守的條文”之意。 問題是,何者是為“小小戒”?阿難當時並沒有向佛陀問清楚,由是結集會義上發生了諍論。最後阿難為了團體的和諧,承認了自己當時不問明白之過失,終止此諍論,乃由迦葉裁定:“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18)。 正如《韓非子》所說:“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任何漢規必須因時制宜因地制宜,方能保持其可大可久的有效性。這才是“毗尼久住、佛法久住”的真諦。事實上,佛陀也曾明言:“佛言……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五分律》卷二十二),佛法講究的本來是“權教”與“方便法門”,又豈會自行被一些瑣碎無關宏旨的“小小戒”所束縛?大迦葉這種保守態度,深刻影響了佛教後來的發展,為日後部派分裂種下了根源。
二、第二次結集——“毗舍離結集”或“七百人結集” 佛滅一百年後,因為戒律問題,佛教內部發生了嚴重的諍論,這就是有名的“十事非法諍”。在現存律藏的各部廣律中,大都記載了這段歷史(如《五分律》卷三二、《四分律》卷五十四、《十誦律》卷六十)。此事的大要始末是這樣的(19): 有位在印度西方波旬國(Pacina)居住的佛教上座部長老耶舍(Yasa),一次巡遊到東方毗舍離城(Vesalika,看到當地的跋耆族(Vrji)比丘,在布薩日(每月八、十四、十五日)向民眾求施捨金錢。有些民眾給了,有些發眾非但不給且指責這些比丘不該這樣求施捨。素來重法的上座部上老耶舍認為,這樣是不合佛法戒律的;他一邊指斥求施的比丘非法,又向民眾宣說如此施捨也屬非法。他受到民眾的仰贊,卻惹起當地的比丘大怒,將他趕也城去。被擯逐的耶舍心不甘,回到西方波旬國回出遊說,便動員了多位碩望大德比丘,又帶領大群徒眾,再到毗舍離召集大會辯論。當地的跨耆族比丘們自然不甘示弱,以佛陀原出生在這地區這號召,也動員了大批人員應戰。結果,竟有七百人集會辯論戒律。由於人數眾多,辯論不便,乃由雙方各推出四人做代表,進行辯論。故名為“七百結集”。 此大會,雖以乞錢為起因,雙主爭辯的內容卻有十項,故稱為“十事非法諍”。所謂“十事”,在內容在各律中並非完全一致,但無非均屬小事。茲參考釋聖嚴《世界佛教通史》的釋義,分述如下: 1.角鹽淨:可把食鹽貯存在角器中。 2.二指淨:依佛制,日中過午不食。但主張日影未過午後二指寬之影子時,比丘仍可進食。 3.他聚落淨:在一食後,仍可到另一聚落復食。 4.住處淨:比丘可到別的教區集會(布薩)。 5.隨意淨:對於會議的決議,雖未出席,只要事後承諾,仍有效。 6.習先所習淨:做有先例的事為合法。 7.生和合淨:可飲未經攪拌去脂的牛乳。 8.飲闍樓凝淨:可飲未發酵或半發酵的椰子汁。 9.無緣坐具淨:即縫製具,可不必貼邊,並可隨意大小。 10.金銀錢淨:可接受貯畜金錢。 由此足見,這“十事”盡屬阿難在首次結集時所說的“小小戒”,不妨有其彈性。但耶舍一方,不但堅持這十項均為“非法”,而且在戒律中明列禁止這十項為成文法。當地的跋耆比丘們受此慘敗,內心憤憤不平,逐漸變成了部派的分裂。而當時毗舍離國王,也不滿意西方來的上座比丘,乃下令驅逐。這是因“小戒”而引致政治干涉了。 因一些瑣碎的戒條缺乏彈性,而引發這次“七百結集”。而這次結集非但未解決分歧,反而導致更大的分裂。從此在佛教內部——東方系統的“大眾部”,與西方傳統的上座部;兩部的分位,已灼然顯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