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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學 第二章 佛教戒律在印度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節 律藏的結集

第二節  律藏的結集

  現收存在各種《大正藏》內的「律藏」有有關論著,可謂卷帙繁,內容蕪雜,體系難明,令人望而生懼。故佛門多畏律、輕律,其來有自。此問題如何解決?從歷史觀察,了解律藏的繩索集與分化過程的大概,應大有裨益于吾人對律藏的認識。   從歷史的角度,自釋迦牟尼初轉法輪傳道以來,流傳在世間的一切佛法,學者認為可分為「佛法」、「大乘佛法」、「秘密大乘佛法」三類,後二類范圍易明,姑且不必理會。第一類所謂「佛法」乃指在佛教史上,尚未有大小乘對立的階段,即佛在世傳教及逝世後五百年內的佛教。這個階段的佛教,又可分為三類:   1.根本佛教——指佛在世時親自傳授的教化。   2.原始佛教——指佛滅後約一百年內(未有部派對立時)所結集的經律。   3.部派佛教——部派對立後,大小乘對立前(約佛滅後的五百年內),各部派自行發展出來的佛教。   印順法師認為(13),對于「佛法」的研究,第2類「原始佛教」才是最主要的環節。在這環節的百年內所集成的聖典,有兩部分:「經」(四部阿含為主)及「律」(毗奈耶的重要的部分,以八十誦律為主),這是佛教歷來各派所公認的。在這時期所集成的「經」與「律」,就代表了「原始佛教」。在「根本佛教」(佛陀住世)時代,律部只有局部的「波羅提木叉」,而經部的「四阿含」多未有定型的文字;故若不從「原始佛教」去研究,「根本佛教」是不能了知的。同樣的,欲理解後來的「部派佛教」,亦必須研究「原始佛教」的線索。這是因為在「原始佛教」時期,由于區域及其他因素,已存在了異說分歧的線索之故;後來形成「部派」,只是原有傾向的繼續發展而已(14)。   尤有進者。佛滅後約百年內,佛教界公認的有兩次「大結集」,其緣由實為戒律問題,經過的線索多在現存的各部律中,換言之,如果說「原始佛教」的研究是個關鍵,那麼戒律就成了關鍵中的關鍵。研究這個階段的戒律問題之重要性,亦可想而知了。   以下分述兩次結集的大概情形及其影響。

  一、第一次結集——「王舍城結集」或「五百結集」   據傳,在佛陀逝世數個月後的第一個夏天,由大迦葉發起舉行王舍城(Raja-grha)結集大會。先是,大迦葉從王舍城到拘尸那參加佛陀的葬禮(佛制:涅槃後的荼毗大典),就發覺僧團內部有不穩的跡象,居然有愚癡的比丘慶幸地說:「彼長老(佛)常言:『應行是,應不行是;應學是,應不學是』我等于今,始脫此苦。任意所為,無復拘得!」這些觀念,與佛陀遺教當然大相剌謬(15)。迦葉尊者乃決定趁佛滅後第一個「夏安居」之便,召開大會,結集經律遺教。   結集大會在王舍城外的七葉窟(Sattapanni-guha)召開,有五百位大比丘參加。由「多聞第一」——擅長記憶的阿難(Ananda)誦出經(法)藏,由「持律第一」——擅長戒律的優波離(Upali)誦出律藏。   結集大會的程序非常嚴謹,必須「如法會議」(羯磨)首先由上座比丘在大眾中上坐(大會正席)然後以問答式,由主席請優波離當眾誦出律文。再經會眾認可(共內審定)這條律文確屬佛陀所說的,才算定案,是為「結集」。現存的《摩訶僧祇律》對結集的過程,有如此生動的紀載:   「阿難言:諸長老!若使我集者:如法者,隨喜;不如法者,應遮。若不相應,應遮。勿見尊重所不遮。是義、非義、願見告示。   「眾皆言:長老阿難!汝但集法藏。如法者,隨喜。非法者,臨時當知。(16)   所謂「隨喜」,就是無異議默認表示。所謂「遮」就是反對、否決。不但如此,有時可能還采取更嚴格的認可方式。如《十誦律》卷六十載,阿難誦出後,尚有分別問五百比丘,五百比丘須逐一表態:「我亦如是知,如阿難所說」的(17)。這就類似現代會議上對最重要的事項采用「點名表決」的方式了。   這次結集長達七個月(一說為三個月),結出了律藏有八十誦之多。但這《八十誦律》原本早已失傳,其可信性卻是眾部一致肯定的。我們從今天存在的漢譯者律藏、南傳藏及藏傳律藏的內容比較來看,所有的規范之宗旨與大要都是一樣的。故論者都認為,律藏是保持原貌最完整的佛法,誠屬有理。   于此應特別一提者,在這次結集的過程中,有一事對後世影響很大;即使到現在仍是深具意義的。那就是在會上阿難曾傳達佛陀的遺言:「小小戒可舍」。所謂「小小戒」,就是枝節性無關宏旨的戒條內容;「可舍」,當指「不必列為後世硬性遵守的條文」之意。   問題是,何者是為「小小戒」?阿難當時並沒有向佛陀問清楚,由是結集會義上發生了諍論。最後阿難為了團體的和諧,承認了自己當時不問明白之過失,終止此諍論,乃由迦葉裁定:「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18)。   正如《韓非子》所說:「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任何漢規必須因時制宜因地制宜,方能保持其可大可久的有效性。這才是「毗尼久住、佛法久住」的真諦。事實上,佛陀也曾明言:「佛言……雖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五分律》卷二十二),佛法講究的本來是「權教」與「方便法門」,又豈會自行被一些瑣碎無關宏旨的「小小戒」所束縛?大迦葉這種保守態度,深刻影響了佛教後來的發展,為日後部派分裂種下了根源。

  二、第二次結集——「毗舍離結集」或「七百人結集」   佛滅一百年後,因為戒律問題,佛教內部發生了嚴重的諍論,這就是有名的「十事非法諍」。在現存律藏的各部廣律中,大都記載了這段歷史(如《五分律》卷三二、《四分律》卷五十四、《十誦律》卷六十)。此事的大要始末是這樣的(19):   有位在印度西方波旬國(Pacina)居住的佛教上座部長老耶舍(Yasa),一次巡游到東方毗舍離城(Vesalika,看到當地的跋耆族(Vrji)比丘,在布薩日(每月八、十四、十五日)向民眾求施舍金錢。有些民眾給了,有些發眾非但不給且指責這些比丘不該這樣求施舍。素來重法的上座部上老耶舍認為,這樣是不合佛法戒律的;他一邊指斥求施的比丘非法,又向民眾宣說如此施舍也屬非法。他受到民眾的仰讚,卻惹起當地的比丘大怒,將他趕也城去。被擯逐的耶舍心不甘,回到西方波旬國回出游說,便動員了多位碩望大德比丘,又帶領大群徒眾,再到毗舍離召集大會辯論。當地的跨耆族比丘們自然不甘示弱,以佛陀原出生在這地區這號召,也動員了大批人員應戰。結果,竟有七百人集會辯論戒律。由于人數眾多,辯論不便,乃由雙方各推出四人做代表,進行辯論。故名為「七百結集」。   此大會,雖以乞錢為起因,雙主爭辯的內容卻有十項,故稱為「十事非法諍」。所謂「十事」,在內容在各律中並非完全一致,但無非均屬小事。茲參考釋聖嚴《世界佛教通史》的釋義,分述如下:   1.角鹽淨:可把食鹽貯存在角器中。   2.二指淨:依佛制,日中過午不食。但主張日影未過午後二指寬之影子時,比丘仍可進食。   3.他聚落淨:在一食後,仍可到另一聚落復食。   4.住處淨:比丘可到別的教區集會(布薩)。   5.隨意淨:對于會議的決議,雖未出席,只要事後承諾,仍有效。   6.習先所習淨:做有先例的事為合法。   7.生和合淨:可飲未經攪拌去脂的牛乳。   8.飲闍樓凝淨:可飲未發酵或半發酵的椰子汁。   9.無緣坐具淨:即縫制具,可不必貼邊,並可隨意大小。   10.金銀錢淨:可接受貯畜金錢。   由此足見,這「十事」盡屬阿難在首次結集時所說的「小小戒」,不妨有其彈性。但耶舍一方,不但堅持這十項均為「非法」,而且在戒律中明列禁止這十項為成文法。當地的跋耆比丘們受此慘敗,內心憤憤不平,逐漸變成了部派的分裂。而當時毗舍離國王,也不滿意西方來的上座比丘,乃下令驅逐。這是因「小戒」而引致政治干涉了。   因一些瑣碎的戒條缺乏彈性,而引發這次「七百結集」。而這次結集非但未解決分歧,反而導致更大的分裂。從此在佛教內部——東方系統的「大眾部」,與西方傳統的上座部;兩部的分位,已灼然顯現了。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