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二章 佛教戒律在印度的形成與發展 第一節 制戒的根由
第二章 佛教戒律在印度的形成與發展
第一節 制戒的根由 釋迦牟尼自三十成道,即展開了長達半個世紀的轉漢輪(宏法傳教)活動(1)。始初。據說他只有五位門徒,都是潔行之士,自然沒有設定形式規範(制戒)的必要。隨著傳教活動的持久與擴大,門人逐漸增多,組成了僧團(即僧伽,Sangha)。據傳,佛經中常說的“千二百五十俱,皆是大羅漢”如此之大教團,在傳道四年間便形成了(2)。由是,分子不免頭緒雜起來,固定的團體內部規範就有日益迫切的需要了。所以,戒律不是預先訂定的,而是“隨犯隨制”——有人犯了一件什麼事,才制定一條戒條(學處)。 據傳,第一次制戒,是佛傳道十二年後,因一位門徒須提那與其在家妻(故二)行淫事而起。此事載於各部《廣律》及多種經中。茲節錄《五分律》所載(3): “時彼眾中,有長者迦蘭陀子,名須提那;聞法歡喜,即作是念:如我解佛所說,夫在家者恩愛所縛,不得盡壽廣修梵行,出家無著,譬如虛空;我今寧可以家之信出家修道。……佛言:甚善!汝父母聽未?答言:未聽。佛言:一切佛法,父母不聽不得為道。即白佛言:我今當還啟白父母。……父母答言:止!須提那莫作是語。吾先無子,褥祠神祇僅百有汝。一了之愛,情念實重;死不相遠,如何生離?汝家饒富,金銀寶物,姿汝修德;現世受樂,何用出家奪吾情志!苦請至三,父母不許。便從坐起,住於別外,作是誓言:若不出家,終不復食,於此而列,何用別和,作是誓言:若不出家,終不復食,於此而死,何用徒生。即便函不食,至於六日,親戚聞之,鹹來慰喻言……諸友亦來諫止,苦言如上……父母聞已銜淚答言:聽子出家修梵行,但為我共要時還相見。……於是須提那拜辭父母繞三匝而去。還至佛所,頂禮佛足,白佛言:世尊,父母已聽,唯願與我出家受戒。佛言:善來比丘,修諸梵行,我善說法,斷一切苦。佛學是已,須提那鬚髮自落、袈裟著身、缽孟在手,即成沙門得具足戒。 出家未久,時世饑饉,諸比丘入城分衛,都無所獲。須提那在閒處作是念:今此饑饉,乞求難得。我所生秘,飲食豐樂,當將諸比丘還我本邑,令得供養,並福度彼。便從坐起,與諸比丘不到本邑住林樹下。父母聞之,敕其婦言:汝可莊嚴,如吾子在家所好服飾。父母將之,同詣彼林。時須提那見父母來,起迎問訊。父母語言:汝何用毀形在林樹間?可還!舍道在家修善。白父母言:不能捨道,還就下賤。如是至三,執心彌固。父母嗚咽,舍之還家。須那提婦,數日之中便有月水,即以白姑。姑歡喜言:是有子相。即敕莊嚴如前服飾,父母復將,共詣彼林。時須提那問訊如土。父母復言:汝何用毀形在林樹間,受此風露飢寒困苦?汝家財富,天下所知,但我私寶積沒人首。況父母物孰能量計?汝可還家恣意修善,現世受樂後享福慶。白父母言:如子所見,五欲傷德、歡樂如電、憂苦延長,終不以此捐梵行。如是至三,答啟彌厲。父母復言:爾雖吾子,今為釋種;違我以道,夫復何言!但祖宗輟祠,人倫情重;王憲嗣絕,財物沒官;吾備之矣。汝豈不知餘願所期,在汝續種?汝其思之,吾言盡矣。 時須提那聞誨悲泣,默默奉命,便與婦同歸。在於本室三反行欲。時須提那犯此惡已,即自悔責:我今失利,云何於佛正法出家,而不究竟修於梵行。羸瘦憔悴,才有氣息。諸比丘見問言:汝先好顏色,今何憔悴!將無不樂梵行犯惡罪耶?答言:我犯惡罪,是故爾耳。即問:汝犯何罪?答言:我共本二(4)作不淨作。諸比丘言:汝所作不善,非清淨行、非沙門法,不隨順道。種種呵責,如佛所說呵責已,將至佛所,以事白佛。 佛以是事集比丘僧。諸佛常法:知而故問,知而不問,知時問、非時不同,有益問、無益不問。諸佛常法:有五百金剛神侍衛左右,若佛問三反,不以實答,頭破七分。佛問比丘,欲何所說。諸比丘重以白佛。佛問須提那:汝實爾不?答言:實爾,世尊。佛言:汝願痴人!所作不善,非清淨行、非沙門法,不隨順道。此不能令未信者信;令信者退!……汝初開漏門,為此大惡。波旬(5)常伺諸比丘短。汝今便為開魔徑路,摧折法幢、建立魔麾。須提那!寧以身分內大火坑、若毒蛇口,不應以此觸女人身。汝所犯惡,永淪生死,終不後能長養善法。種種呵責已,告諸比丘以十利,故為諸比丘結戒。 何等為十?所謂:僧和合故、攝僧故、調伏惡人故、慚愧者得安樂故、斷現世漏故、滅後世漏故、令未信者信故、已信者令增廣故、法久住故、分別毗尼梵行久住故。 從今是戒應如是說: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羅夷,不共住。”(6) 由上引須提那淫行引發釋尊首次制戒的經過,吾人宜注意者,有下列三事:
一、佛教防制淫慾極嚴 《四十二章經》有云:“佛言,天下有五難;貧窮佈施難,豪貴學道佛,制命不死難,得睹佛經難,生值佛世難”(7),須提那是獨子,而出身正是豪貴之家,不異指逆父母之意,堅決出家求道,此事已甚難能可貴。百與妻子行欲之事,純因父母以“祖宗輟祠,人倫情重;王憲嗣絕,財物沒官”兩大理由相逼,不得已而為之,洵非貪慾之故。衡諸常情,誠可矜憫者。但釋尊卻尊卻完全不管這些情節,認為初開漏門為此大惡,終不復能長養善法,從而制定第一條淫戒,宣佈“波羅夷不共住”(擯棄出佛門之外的處罰)之重罪。這無異表示,一旦成為佛門的比丘,無論什麼理由都不可犯淫戒的。誠如《四十二章經》說:“愛慾莫甚與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男女大欲牽動全部根塵,其引誘力因而最為殊勝。以去執解縛為本務的佛教,以色慾尤甚與洪水猛獸,立為出家沙門第一戒,自有其深刻的道理。
二、是教內規範變化的分界線 原來,印度古時一般宗教,均有“布薩”(Posadha)制度(習慣),就是出家人(沙門)在每個月的一定日子(通常每月四次或六次,如初八、十五、二十三、二十九等)集會,過洗心齋戒,潛心進修的生活。這種制度源自吠陀(Veda)以來的祭法。佛陀傳道,承襲和發展了此制,成為有深刻意義的僧伽布薩。 佛陀當時的僧伽布節薩,大概是這樣的: 1.每月二次(陰曆十五或十四,三十或二十九日)奉行布薩,即每半個月一次。故如各種戒經中常有“半月半月中說戒經中來”之類的句子(8),當為明證。 2.在一定區域內的比丘,須全體出席,否則為不合法。如因病可託其他比丘出席,但應先向會眾表示:會議所決定之事均為無條件同意(名為與欲,Chanda-mdatum)。 3.如此比丘有事(違犯規定之不清淨行為),先在會上作“悔除清淨”的處理(如發露、懺悔) 4.由佛陀親自說波羅提木叉(戒本、戒經)。 應物別注意的是第4點,佛說波羅提木叉,據印順法師及引日人平川彰氏的研究,有二個階段之異。佛陀自成道十二年來,在布薩時說波羅提木叉,只是宣說一些道德性勸誡性的頌偈,如最常說的是七佛通偈:“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9)等。這個階段可稱為“教授波羅提木叉”(Ovadapatimokkha)。自從須提那犯淫事件以後,佛陀宣佈第一條戒律(學處),在布薩時宣說的波羅提木叉就不再是道德的勸試而已,而是“隨犯隨制”的規定,即具有強制力的戒律了。學者對此階段稱為“威德波羅提木叉”(Anapatimokkha)(10)。 此事從《增一阿含經》卷四十四的記載,亦可證明: “我今如來出現於世,一會聖眾千二百五十人。十二年中無有瑕穢;亦以一偈為禁戒: 護口意清淨,身行亦清淨。 淨此三行跡,修行仙人道。 十二年中說此一偈以為禁戒。以生犯律之人,轉有二百五十戒。自今已後,眾僧集會,啟白如律,諸賢鹹聽。”(11) 總之,須提那事件在佛教中是極重要的,它是佛教內部從“德化管理”走向“法治管理”的分界點。在此之前,教內的規範僅有訓示性,近於儒家的“德禮”性質。 在此之後,教內的戒律才真正有了相當程度的強制性,近於“刑罰”性質。
三、制戒的必要性——“十利” 在現代法律學中,“立法原意”是重要的問題,不但是法文解釋的重要依據,也常是推陳出新以適應時代需要的演繹前提。前經《五分律》之中,有“法戒十利”之文,既屬制戒的目的或必要性,即與“立法原意”相當,是重要的問題。在適用戒文到具體案件時,如戒文有所不明者,它就是最重要的解釋依據。如認為某一戒條已不合時宜者,它也是如何推陳出新的必須考慮的前提。因此,對此“十利”,吾人不宜輕忽。 明列結戒“十利”的,除《五分律》外,尚有《僧祇律》、《十誦律》《根有律》(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南傳《銅鍱律》及《四分律》。這六種律所說的“十利”內容大同小異。釋印順將它們歸納為:“一大理想”、“六種目標”(六事)(12) 所謂“一大理想”,指的是“梵行久住”(正法久住)。佛陀曾告訴舍利弗,過去有三位佛尊——毗婆尸佛、屍棄佛、毗舍浮佛的“梵行”不久住。而拘樓孫佛、拘那含牟尼佛、迦葉佛的”梵行“久住。前三者原因是,自己專心於厭離現證,未廣為弟子說法,不為弟子制定學處(戒條),不立說波羅提木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逝世)了,弟子們的梵行就會速減,不能久住。反之,後三者廣為說法,制訂學處,立說法羅提木叉,他們雖逝世了,各種弟子的梵行不會消滅。因此,梵行久住(正法久住)是佛陀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也是制訂戒律的最深意義。 所謂“六種目標”(六事)以下表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