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方法論
第四節 方法論
本書既以佛教內外規範的“原理”為主要探討對象,而之所以探討之目的又已如上節所述;方法問題就顯得很重要,因為“方法的應用即決定的路向,而直接影響研究的重心與成果”(48)。但此問題很複雜,茲分三人層次來談:
一、方法與西洋哲學 “方法論”(Methodogy)在西洋近代哲學上,是十分重要的問題。把研究知識(包括認識世界和改造、促進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切知識)的方法,專門地自覺地作為一門學科的分枝——,稱之為“方法論”,開創者應為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他在《新工具論》書中提出著名的“四假相”說(Founridols),強調我們在認識真理之先,須排除迷惑心靈的四種虛假的形象,再以觀察和實驗的方法去歸納出正確的知識(49)。而與培根同時代的笛卡兒(Rene Descartes,1596-1650)則倡理性的演繹,也提出四條方法為邏輯思辯的規則(50)。到了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他的龐大哲學體系,以批判的態度來考察人類理性的思維方法及認識世界能力的限度,實際上等於把整個哲學都變成了方法論。接著黑格爾(G.W.Friedrich Hegel,1770-1831)否定了康德的批判理性方法論,強調理念辯證法的方漢論,而把德國古典哲學(方法論)推上頂峰(51)。 現代自然科學的發展,使得“方法論”問題顯得更為突出與重要。例如:“觀察”與“實驗”的關係,“歸納”與“演繹”的關係、“類推”與“概括”的關係、“假說”與“理論”的關係、“確定性”與“不確定性”的關係、“系統”與“結構”的關係等等,都是重要的方法論問題。尤其本世紀卅年代興直的邏輯實證主義,重視語言與數學的運用,是一種跨科際的方法論。此種不派的核心即所謂“維也納學派”,亦影響及於佛學的研究領域(52)。 總而言之,“方法論”的問題,在西洋哲學上,自古到今,都是個重要的課題。早在希臘的大哲阿里斯多德已涉及,其《工具論》和《形面上學》成為古代到中世紀西洋人研究知識的思想規範。到近代,經過康德等大哲,方法論更有取代整個哲學領域之勢。而今天西方的流行學派,綜括起來無非就是以方法論的重心。如數學方法,已日益成為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乃至思維學科(如數理邏輯)等不可缺少的方法。如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等對許多學科都有“方法論”的意義。
二、佛學研究的方法論 現代佛學研究,自楊文會創“金陵刻經處”,歐陽竟無繼之成立“內學院”,大倡唯識學以來,中國研究佛學有新的風氣。大概受了現代日本人研究佛學的方法影響之故,如楊文會、歐陽竟無、梁啟超、胡適、陳寅恪等學者,在重視“原典”(包括梵文、巴利文佛典)的前提下,依個的興趣不同又可分為三個類型(53): 1.經學型:重視佛教原典,基於“經以載道”的中國傳統經學學者的大庭態度,站在“信而後考”的立場,對經典加以訓市面上考證,希望“重視聖人之道”。這條研究方法路曏者,可以歐陽竟無為代表。 2.史學型:以“六經皆史也”的傳統史學觀念,來研究佛學。即把佛經看成了“史書”(史料),而考證春真偽,至於經內所載的義理為何,則非關心的對象。這種路向的研究,雖有破除迷信伸張研究自由的作用,但等於把佛教的精髓(義理、佛法)廢棄,而將之與人類社會一般的經驗紀錄等同了。這類型的代表性學者如故適、陳寅恪、湯用彤是。 3.哲學型:無論以西洋哲學或中國傳統的哲學(如道家思想、宋明理學等)的“重義理”態度,支研究佛學者,均屬這一類型。例如:梁啟超就以康德哲學去參照佛學。章太炎且主張“佛法只與哲學家的同聚,不與宗教家為同聚”。再如熊十力主張研究佛學必須“精求義解”,所循路向則屬宋明理學式的。而從哲學路向研究佛學者,最有成就應推牟宗三,他意力綜合西洋哲學與中國儒佛道的義理去作研究。這從他的世著《佛性與般若》序文中一段話可以印證: “西方哲學主要地是在訓練我們如何把握實有(存有、存在之存在性);而佛教則在訓練我們如何觀空,去掉這個實有。儒家訓練我們如何省察道德意識,通過道德意識來把握實有,把握心體、性體、道體之創造性。道家則處於實有與非實有之間,道德與非道德之間,亦如莊子處於材不材之間;它只有‘如何’之問題,而無‘是什麼’(存在)之間題。……它的‘如何’之作用亦可通佛學之般若。此所以以魏晉玄學為橋樑而可接近佛學之般若學也。此在初步吸收佛教上是一極大之方便,皆有其故也。”(54) 以上所述,不過是以“方法論”的眼光去評判中國現代研究佛學的學者們大概的取向,並不是說這些學者就必有“自覺”地採用某種方法。到底,自覺地研究“佛學研究方法論”者,迄今為止仍甚稀少(55),吳汝鈞及傅偉勳二位教授當為近年之佼佼者。 吳汝鈞著有《佛學研究方法論》專書。此書很完整地介紹了國內外佛學研究各個方向的理論與資料,而且還有系統地以實例來介紹了各種研究方法(包括“文獻不方法”、“考據不方法”、“思想史方法”、“哲學方法”、“維也納學派方法”、“京都學派方法”、“實踐修行法”及“白描法”堪稱是到目前為止佛學研究為法論的了完整著作(56) 傅偉勳(1933-1996)近十多年來,發表了多篇有關佛學研究方法論的文章。他以深研西洋哲學、通曉日本佛不的根底,企圖以東西方融會性的方法來研究佛學,其成績斐然可觀。例如:他一再提倡的以“報告的詮釋學”來研究大乘佛學。又以現代倫理學的模型研究法,來重建現代化的戒律之嘗試。又以結構主義及系經論等現代西方科學方法,嘗試分析大乘佛法為二十門。凡此研究路向,都是前賢未觸及過的(57)。
三、本書的研究方法 本書的範疇既不同於以經、論為對象的一般佛學研究,與一般西洋哲學亦多所相異,故上述西洋哲學的研究方法、佛學的研究方法,如為本書研究所需者,當然適用之。但為符順本書之範疇與目的,研究方法自不能不有所偏重。所重者有三個方向: (一)法制史的研究 本書研究的對象既為佛教傳入中國後,其內部戒律等規範如何流變,以及歷代中國朝廷法令對佛教如何管理的演變,這就是“法制史”的研究路向。更具體地說,本書第一篇定名為“史的探討”,實系從中國佛教法制史的角度去作研究的。 從史學來看,“法制史”是專史。而從法制史的角度看,“中國佛教法制史”自又是專史中的專史了。故本書此部分的研究法,除循一般史不方法外,應依專史特有的方法。例如,除非有特別的必要,對於歷史人物(如玄奘、惠能、智顗等)不予著墨,對於歷史事件(如三開之禍、禪宗傳衣缽過程、玄奘大規模譯經等)不予敘述。反之,對於法規制度的探源索流,則力求詳盡。 還須強調者,就是本書對考據的態度。中國自清朝以後,學術界無論治經、治史,都重視考據。現代西洋及日本研佛學者,則重在原典(漢文、梵文、巴利文、藏文)的考證。無論考據考證,都是科學的研究態度與方法,有其大貢獻在。但本書則不採這種方法。因為本書既非以史的探討為主,而且佛教的《律藏》本來是真偽問題最少的(58)。至於涉及菩薩戒等大乘倫理的經、藏,如有真偽之辯(如《梵網經》的真偽問題),本書亦置面不論,至多以註腳釋明其大概。 (二)法律學的研究 比較哲學或宗教各門的研究,法不的主要內容並不龐雜,如“正義”、“權利”、“義務”、“責任”、 “故意”、“過失”、“契約”、“行為”、“強制力”、“程度”、“公序良俗”、“拘束力”等概念均是。但對於這些概念的研究角度或界定方法,與研究者所信奉的“學派”的關係很大,這就牽涉到法理學(Jurisprudence)上去了,也就變得複雜了。 自十九世紀以來,西洋法理學可分許多派,但主要的有五派; 1.自然法學派 這派認為宇宙中有種至高無上的規律,是人類一切倫理、道德、法律的終極標準,名之為“自然法”(Natural Law)。此派淵源極早,在古希臘的斯多葛(Stoic)哲學派已有相當成熟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紀與天主教神學相結合,自然法就相當於神的法律。歐洲文藝復興後,此派學說獨立於神學之外。儘管此派以模糊的所謂“自然”一詞來解釋法律師的本質及許多法律現象(例如戒律中的“性罪”觀念,也可以用自然法觀念來考量),而遭受到如大哲黑格爾等人的攻擊,但法國及美國的大革合基於“天賦人權”理念為號召,甚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紐倫堡審判德國戰犯、東京審判日本戰犯,所依據的居然也是“自然法”,所以對此派的學說及方法不能輕估(59)。 2.歷史法學派 代表人物為德國的沙維尼(F.Karl Savigny,1779-1861)及英國的法學家梅因(H.J.SMaine,1822-1888)。此派主要以歷史觀點及方法來研究法律。他們認為,法律的本質和現象要從歷史過程來了才確當,法律在歷史中有“進化規律”存在的。如沙氏認為,法律有三階段的發展規律:初階段為民族歷史自然產生的“自然法”,二階段為有法學者意識加入其中的“學術法”,三階段為把習慣或自然法及學術法編在一起的“統纂法典”(60)。 3.分析法學派 此派是西洋法學中最重要的學派,其主要概念與方法,至今仍為東西方多數國家的法學界及法律實務界所奉行。 此派的代表性人物為英國的奧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 )。他主張“法理不的研究的研究對象是實定法(Positive Law)”,真正的法律就是實定法,就是“主權者的命令”,除此之外不是實定法。他把“法律”分為四種:A神的法,B實定法,C實定的道德規範,D比喻性的法則(如自然律)。這樣等於釐清了各種規範的界限了。這四種規範關係為: 分析學派到了本世紀以後,又演變為下面二派。 凱爾森(H.Kelsen,1881-1973),所創,又稱“概念法學”。他主張法律科學只能以“純粹的實定法”為研究對象,其他問題(如歷史、道德、習慣等)均一概不問。在方法論上,他主張:“純粹法學旨在從結構上分析實定法,而不是從心理上或經濟上解釋它的條件,或從道德上、政治上對它的目的進行評價”,這是“在法言法”的論調,當然也會導出“惡法亦法”的結論來了。 5.新分析學派 英國的哈特(H.L.A.Hart,1907-)運用新的語言分析法來研究法律。他反對奧斯丁的“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說,認為這樣等於把“義務”和“強制”混為一談。他認為“某人被迫做一事,或有義務做一事是不同的”,法律雖有強制性,但其本質卻是義務。他因百提出“二種規則”的觀念:“第一種規則”就是設定義務的規則“指Positive Law”,這種義務雖有強制力為後盾,但是它的內容必須洽乎普遍人心的,人們遵守它不一定有壓迫感。“第二種規則”是使“第一種規則”有“確定性”、“變化性”及“調整性”的規則,實際即指“經國家一定程序制定與頌布”、“立法機關得修正、廢止”、“法官在具體案適用法律時有一定範圍的自由裁量權”。如此兩種“規則”的結合,就構成了國家法制的核心。由是,哈特就圓融地解決了實定法的固定性與彈性的問題(61)。這種法學理論,對現在佛教戒律以遭受到的兩難(戒律應遵守,但戒律許多內容又與現實脫節)之局的解決,應是很有幫助的。 此外,尚有目的法學派、社會法學派、批判法學派、經濟分析法學派等等,或則實際影響較小,或則與本書的研究無甚關係,故從略。 以上五派對本書的研究,在方法論上應是關係密切的。如自然學派研究的方法與對象,其實就是哲學或神學的性質居多;佛教戒律有許多成分可看作自然法,而中國古代的“禮”更與自然法關係密切。又如歷史法學派的路向,就與前文所言及的“法制史研究”密不可分了。又如對大小乘戒律內容(戒相)的分析,就是純粹法學派所擅長的方法。至於戒律到底屬何種性質的規範?神法乎?實定道德乎?比喻的法律乎?奧斯丁的分析方法,應該大有助於吾人釐清觀念。而戒律如何現代化問題,佛門各派當今可說是見解南轅北轍,有主張佛制律藏絕不可變者,有的甚至主張(如日本的一些宗派)“無戒之戒”——切戒律統統可以不守的。這此些亂觀念如何解決?哈特的新分析方法也許大有幫助於此問題的探索。 (三)倫理學的研究 佛教內部規範,與其稱為“法規”或“戒律”,莫如視為道德規範為當。依上述西方分析學派的分類,戒律的性質尤屬道德規範。而佛教的我規範,即中國曆代政府對佛教的管理法令,固屬真正的法律,但中國傳統固有法律實在就是倫理道德的貫徹,所謂“出禮入刑”是。 在西方哲學中,研究道德原理原則的學問為“道德哲學”(Moral philosophy),亦稱“倫理學”(Ethics),自希臘大哲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3B.C)始,即成一個哲學的重要分支。 惟倫理意識非西方獨創,而是人類的共識。早於亞里斯多德創立“倫理學”此一學科以前,溯自周公制禮始,中國的倫理思想制度已燦然大備,到了孔孟以後更發揚光大,故中華文化傳統實系一個以倫理道德為重心的傳統(62)。事實上,中國倫理思想比西方發達得多,不過,兩者發展的路向有別。西方倫理偏重個人道德行為的探究,而中國的倫理思想則偏重到政治上去,即從個人“修身”到齊家、治國、平天下,形成了整套有體系的從“內聖”到“外王”之道。另方面,古埃及和印度的倫理思想,也不遑多讓;惟所偏重者在探討人生意義的精神生活,常宗教混同而成為強大的道德力量。故從廣義的倫理學觀點,整個佛教無非是一個倫理道德系統,這從“七佛通偈”也可證明:“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 歷來西方倫理學的流派很多,例如有“實踐倫理學”、“理論倫理學”、“分析倫理學”等,綜其要旨莫非在強調個人的幸福,追求人的至善。近年更偏重在三種倫理學的研究,在方法論上對本書應有啟發性的。 1.科學倫理學Scientific ethics 亦稱為純記述性倫理學。重要對社會(族群、社群)的規範意識、人倫觀念的調查統計研究,以作為解釋性學說的資料。 2.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 研究自古以來各種倫理學說,解釋比較其基本構造與內容,從中設法求得哲學的理論。 3.解析倫理學Analytic ethics 又稱“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此種倫理學重在解答善、惡、正當、義務、正義、良心、動機、責任……等名詞的意義及邏輯性問題,又重在價值判斷能否論證、如何論證(Justify)問題(63)。 綜上所述,本書的控討,在哲學方法上,當以道德哲學(倫理學)方法為主要的路向。
附註 (1)董仲舒《春秋繁露》卷十“深察名號”。又依《玉篇》:“讕,誣言相加也”。 (2)參孫懿華、周廣然編著《法律語言學》,90頁以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8月初版。 (3)“名身”為名詞,“句身”為完整的句子,“文身”指單字或梵文中構成名身的字母。參韓廷傑《唯識學概論》202頁。臺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初版。 (4)《中論》觀四諦品第十八偈:“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 (5)見《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8冊),216頁續明“戒律學概要”文。臺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初版。 (6)見黃建中《比較倫理學》,108頁。臺北正中書局1971年臺六版。 (7)在法律科學中,此法與彼法的效力高低,有確定的“效力層級”理論與實務的適用。其大意為:在一國家之內,效力最高者為憲法,其他一切法規與之牴觸均無效。其次為“法律”,其他法規與之牴觸均無效。再其次為各機關頒佈的:“命令”(法規)。又中央法高於地方法,因公權力所訂定的法規高於社會團體(如公會、商會、學會等)法。 (8)“七佛通偈”散見於許多經典中,如《增一阿含》、《四分律》卷三十五,《有部毗奈耶》卷五十等。 (9)王文賢多認為:“ 諸惡莫作”是止持門,亦即止惡門。“眾善奉行”是作持門,亦即修善門。止持門是制止身口意之惡而行不殺不盜等。作持門是指受戒、說戒、安居、自恣……等二十犍度(Khanda)。見《戒律師之由來及其根本精神之研究》文,載於《律宗概述及其成立發展》書,3頁。 對王氏此見解,傅偉勳卻大相同,傅氏認為此偈前二句“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是世俗倫理性 Secular Morality,而第三句“自淨其意”則兼攝戒、定、慧三學,貫通三正道,可稱為勝義諦倫理 Supreme morality。見《從傳統到現代》,233頁以下,臺北東方圖書公司印行。1990年初版。 (10)見《五燈會元》卷三。按興善惟寬是慧能三傳弟子(755~817A.D.) (11)續明前揭,212頁。 (12)見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109-113頁。臺北正聞出版社1994年修訂三版。 (13)據日本學者平川彰認為,在原始佛教,“戒”Sila與“律” Vinaya或“律儀” Samvara是明顯有分別的,“戒”重在個人決意,有自律意味;而“律”則專指僧團成員必須遵守的規範,有他律性質。故在中、日、韓的佛教只能你“戒律”,是沒有語源根據的。轉參傅偉勳《從傳統到現代——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236頁。臺北東大公司印行,1990年初版。 (14)見《弘一大師全集》七冊,89頁。福建人發出版社1991年一版。 (15)“比”是在既有法令沒有規定情況下,把一些實例來推判決。漢朝這種“比”且編成專集,變成了實際的“法典”,如漢武帝時“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其龐雜可見一斑。參《法書》刑法志。“故事”,是以過去案例、地方習俗之類來補充法律規定的不足。如《漢書》馬援傳即記載有“馬援故事”,乃以越地習俗或法規與漢律(中央法)矛盾問題的解決。 (16)《大唐六典》刑部載:“魏武為相,造甲子科”。又載:“惡賈充等撰律令,並刪定當時制詔之條為《故事》三十卷,與律令並行。梁易《故事》為梁《科》三十卷,蔡法度所刪定。陳依梁。” (17)參焦祖涵編著《中國曆代法典參輯》,1頁以下。著者自發行,1969年初版。 (18)唐律完整本見臺北商務印書館出版之《唐律疏文》,唐.稀薄孫無忌編。 (19)所謂“夏尚尚,殷尚鬼,周尚文”,周朝一改前代的簡魯詭異風尚,而大力提倡人文文化,這主要是周公制禮之功。所以孔子說:“周監於一代,鬱郁乎文哉!吾從周。”(論語.八佾) (20)禮有外表(儀式、形式)與內容(實質意義)之別,前者為“禮之儀”,後者為“禮之義”,宜分清。此問題可參馬小紅著《禮與法》,88頁。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4月一版。 (21)見《荀子》“五霸”篇。 (22)見《宋大詔令集》“開寶五年正月乙卯”條。臺北廣文書局印行,1927年初版。 (23)參《西洋哲學三百題》“什麼是範疇”條。臺北建宏出版社,1997年4月初版。 (24)如臺灣自日據時代逐漸興起的“白衣佛教”(齋教),道佛合一的教派,儒佛道合一的教派等民音間信仰,實有很大勢力。這些教派亦用佛教的一些戒律及一些較淺的理論(如輪迴等),但其內部規範亦有自創的部分。參顧添春《臺灣佛教史要》一文,載於《中國佛教史論集》915頁以下。中華文化出版事來委員會1956年6月再版,中央文物供應社經銷。又Quasi Buddhism“類似佛教”或“類佛教”一同系作者自創。 (25)見牟宗三《佛性與般若》上冊,4頁以下。臺灣學生書局,1993年修訂五版。 (26)以上所引對戒、定、慧之解釋,見《佛學大辭典》“三學”條。 (27)見《唐會要》卷十九。 (28)北朝時魏太武帝、周武帝及唐朝武宗皇帝來厲排佛,在佛教史上稱為“三武之難”。 (29)見《大正藏》一O五三,274頁中。研究佛教如何去研究文章、兵法、音樂、藝術、占候、醫藥、書法等“外學”情形,可參曹仕邦《中國沙門外學的研究——漢末至五代》一書,臺北東初出版社,1994年初版。 (30)此問題可參李世傑《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文,載於《律宗思想集》,65頁以下。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八九冊,大乘文化出版社1979年初版。 (31)阿羅訶Arhat,佛的十號之一,義為“應供”,應受眾生供養之意。見《佛學大辭典》該條。 (32)《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一此段原文頗長,筆者已澤為語體,見《能仁學報》第四期,263頁~285頁。香港能仁研究所1995年12月出版。 (33)轉輪王的事理,古正美《大乘佛教孝觀的發展背景》一文,可資參考。載於《從傳統到現代——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書,傅參考。載於《從傳統到現代——佛教倫理與理代社會》書,傅偉勳主編,臺北東大公司出版,1980年初版。 (34)亞里期限多德(Aristotle,384-323B.C.)的形而上學有著名的“四因說”,即把構成真實存在的事物的原因分為“質料因”、“形式因”、“動力因”及“目的因”。例如一位雕刻師要雕一件藝術石像,首先要有適合的石塊(質料因),他腦中有雕出什麼樣子石像的構想(形成因),他用各種工具動手去進行雕塑(動力因),他雕出來就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石像)(目的因)。至於西洋哲學的目的論( Teleolgy),是用某種目的或結果解釋自然事物的學說,等於把“最後結果”當作“根本原因”,頗有宿命或神秘主義的色彩。例如中世紀神學(士林哲學)認為上帝是創造萬物的第一因,即把整個有秩序的世界看成是上帝“有目的”地把雜亂無章的東西創造出來的。 (35)此問題可參《法律的理論》,210頁以下,英· Denis Lloyd著,張茂柏譯。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93年初版八刷。 (36)關於禪宗叢林制度,可南懷瑾著《禪宗叢林制度與中國社會》一書。以上引文見該書47、78、79、85、86等頁。老古公司1992年臺九版。 (37)道源:《律宗之殊勝意義及其重要性》文,載於《中國佛教史論集(二)》,臺灣中華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出版,1956年5月初版。 (38)參釋聖嚴《明末中國的戒律復興》文,載於《從傳統到現代——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145,頁以下。臺北東大公司,1990年初版。 (39)楊惠南《從“十事非法諍”論戒律的方便性》文,載於上注書,見27頁。 (40)如臺北“宋七力案”以佛法神通為號召,發生轟動一時的涉嫌詐財案。參聯合報,1996年10月11日。同年又有數起轟動社會的“教案”。雖然此等案主事者未必屬正信佛教,但彼等皆以佛法為號召之故,屬於“類佛教”Quasi-Bmdhism (見(24)),社會大眾無分別,仍認為屬於佛教不守戒律問題。 (41)見《五分律》卷二十二。大正藏二二,153頁上。 (42)見《四分律》卷五十四,大正藏二二,967頁。 (43)見《太虛集》276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一版。 (44)見《印順集》,200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一版。 (45)印順《以佛法來研佛法》文,載於《佛學研究方法》書,357頁以下。臺北大乘文化出版,現代佛教學術叢刊41冊,1978年一版。 (46)傅偉勳《大乘佛教倫理現代化重建課題試論》文,同注(38)書245頁。 (47)同前收,263頁。 (48)吳汝鈞《佛學研究方法論》,95頁。臺灣學生書局1989年二刷。 (49)培根所說的四種假相是:1.種族假相(人種假相):人認識事物總以自己主觀(人性)為尺度,而不以宇宙事物本身為尺度。2.洞穴假相:人受個性影響(系教育、環境所形成),像柏拉圖所說的“洞穴”,使自己認識發生歪曲,不能洞見事物真相。3.市場假相:人與人交往過程中,由於使用詞語錯誤混亂而造成的空洞辯與無聊幻想。4.居場院假相:人們由於盲目崇拜權威,或受流行觀念影響而在心中造成的偏見。參《西洋哲學三百題》“什麼是方法論”及“培根提出的四假相是什麼”二條。臺北建宏出版,1997初版。 (50)笛卡兒在其《論方法》一書提出四條方法是: 1.普通懷疑:決不把任何未經我們明確認其為真實的東西當真地加以接受。即力求避免誤斷與偏見。 2.化繁為簡:把考察的困難問題,化成各小部分,來逐一解決。即不要把許多困難纏在一堆來思考。 3.從易到難:使思想有秩序地,從容易的問題開始,逐步開展對複雜對象的認識。即有序地解決問題。 4.綜合全局:把問題所包涵的一切情況列出,普遍無遺漏地加以審觀研究。即思想要照應全程全面。 參前揭書,“笛卡兒提出了哪些重要觀點”條。 (51)參前揭書,“為什麼說黑格爾是德國古典哲學的集大成者”條。 (52)邏輯實證主義(Logical positivism),是本世紀三十年代流行於國際的分析哲學派別,即“科學哲學”,其核心是維也納學派。至於研究佛學的維也納學派雖與一般哲學的維也納學派不一致,但應只是研究的範疇或對象不同,而非方法論的不同。參前揭書“什麼是邏輯實證主義”條。又參吳汝鈞前揭133頁。 (53)此種分類採自龔雋《近代中國佛學研究方法及其批判》文,載於《二十一世紀》雜誌四十三期,香港中文大不中國文化研究所1997年10月出版。 (54)牟宗三《佛性與般若》序文,臺灣學生書局印行,1993年修訂五版。 (55)如呂徵、歐陽竟無、楊白衣、印順等有這方面的文章,載於《佛學研究方法》書,現代佛教學術從刊四十一冊。臺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初版。 (56)即注(48)書。 (57)參傅著《創造的詮釋學及其應用》、《突破傳統佛教,開展現代佛法》、《關於佛教研究的方法與迫切課題》等文。載於傅氏所著四本專著及所編的《從傳統到現代》中,均為臺北東大圖書公司印行,1986年至1995年間出版。 (58)律藏所載各種廣律,學者公認是原始佛教中最可靠的。 (59)可參《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一書,李日章譯,臺北聯經出版,1992年四刷。 (60)指“羅馬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見前揭11頁。 (61)關於西洋法不派系問題,可參王果純《現代法理學——歷史與理論》,湖南出版社,1995年一版。張乃根《當代西方法哲學主要流派》,上海復旦大學出版1993年一版。張茂柏譯《法律的理念》,臺北聯經公司出版,1993年八刷。 (62)亞里斯多德創倫理學大約是西元前四世紀的事。周公制禮較早約六百餘年(約西元前十一世紀)。 (63)參偉勳《從西方哲學到禪佛教》,217~233頁。北京三聯書店1996年一版三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