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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學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目的論

第三節  目的論

  茲所謂“目的論”,乃指為何作本書探討而言,亦即研究的價值所在。因這,茲所謂目的論,應該說同亞里斯多德的“目的因”意義接近,而非中世紀以後西洋哲學上盛行的“目的論”(Teleology)(34)   一、在振興中華文化上的價值   溯自1840年的鴉片戰爭以還,一百五十年來,中華民族走了許多曲折的道路,歷盡苦難。但從文化的角度看,這是一段中華受到激烈挑戰與回應的歷史。而今天的客觀情勢是,包括海峽兩岸與港澳在內的中華民族的各方面成就,都已受到全世界刮目相看,也說是“雪恥圖強”的過程已完成了。換言之,中華民族今後的努力重心,應是文化問題;文化的挑戰與回應是恆久的問題。   1967年,臺灣地區著手推行“復興中華文化運動”,而大際近年開放改革,在經濟建設上有巨大成效,振興文化也就成了日益迫切的要務。問題在如何把全民族這個“振興文化”的大目標,落實到具體的項目上去?當然這問題茲事體大。在此應提出的只是佛教內外規範問題。如果從中華文化的層面去看,這個問題涉及倫理道德的許多課題,諸如儒佛二氏的倫理道德如何融和互補、大乘戒律如何世俗化以適應佛教徒日常的社狀況、佛教倫理觀對人生價值觀的功效,……等等均是。這些課題即是“精神文明”內涵,自屬當前的“振興中華文化”要務。   再從法制文化來說。按西方(歐陸及英美)法制,淵源有二:一為古羅馬的“市民法”體系(Civil Law System),另一為古盎格魯薩遜的“普通法”體系(Common Law System)。日本明治維新後,採行的正是歐陸的羅馬法體系。英、美及一些原為英屬國家則依普通法體系。中國原有自己的延綿了二千年(自漢律始算)以上的固有法系,到清末決定變法,未及實行而傾覆,民國成立後因襲清末之議,棄固有法制而盡採歐陸(主要以德國法律為藍本)。這是吾人對於當前世界法制應有的大概瞭解。   至在古羅馬的“市民法”中,除了古羅馬本身的法律外,並融合了中世紀天主教的“寺院法”(Canon Law)(35),故欲瞭解西方法制,自亦必須瞭解“寺院法”。換言之,西方的宗教規範原先為“自然法”(Natural Law)或“道德律”形式,融入了俗世的法典,成為國家社會規範的內容。這種內容也就是西方文憑理法主義)的構成因素。反觀中國,佛教已傳入二千年,大乘(尤其禪宗)亦已完全“中國化”,“儒、佛、道”早已鼎足而三成為中華文化的豐富內涵。但奇怪的是,佛教的內部規範非但未像西方“寺院法”般與國家社會規範融為一體;時到今日,甚至連一本以佛教規範為研究對象的法學論著,亦未之見。這種情況,應是西方法制學者難以想像的。   再從佛教規範在中華文化中的實效來說。南懷瑾先生認為,佛教經過同中國文化的交流,有兩件大事,足以影響佛法的命這增強它慧命的光渾者:   第一、是在佛學學理方面的整理與發展,有天台、華嚴兩宗的嚴謹批判的佛學以及它的圓教理論。   第二、是行為儀軌方面,有禪宗叢林制度的建立。   尤其以後者,禪宗從林制度自唐玄宗時的百丈禪師創建之後,到宋代規模大盛。叢林的設立目的固然是供增眾生活修持的地方,實際上它融合了中國傳統文化精神,包括儒家以禮樂為主的制度、道家樂於自然的思想,可謂融合禮樂真義和佛教戒律的典型。真正的叢林生活,絕對是作到處處平等,事事有規矩。由一日到千百年,由管理自己的身心開始,並及於大眾,都是循規蹈矩。所以宋大儒程伊川看了叢林的實際情況,便喟然歡嘆:“三代禮樂,盡在是矣!”不特如此,此制對後世影響廣泛,如明太祖朱元璋制《祖訓》、清康熙皇帝頌《聖諭廣訓》,原始題材均來自禪門的叢林規範所啟發。而明亡後潛伏民間切志光得的幫會組織,亦多參照叢林規範而來。觀乎今天“文明建設,追溯千五百年來叢林規範的實效,自有啟發的效用(36)。   綜上所述,無論從中華文化的細緻研究角度,抑或從落實文化的具體效用角度,本書的探討,應該有其客觀價值。

  二、為寵揚守戒重律之風   佛門輕律,戒條難守,由來已久。早在佛陀逝世不久,諸大羅漢為了戒律的可舍與否問題,曾發生歧見,弄得教團不協調。後來佛教內部四分五裂,分成二十“部派”,主要因素也是戒律問題。再後來印度大乘佛教興起,更與小乘各執其律,分道而行。其結果是:執大乘律者,偏於修已,忽於利人,而與社會信眾逐漸脫節,小乘教門亦自然衰落。而執大乘律者,偏於利人,忽於修已;初則不拘小節,繼而輕破大戒,終至僧格墮落,為社會大眾所不敬信。迨婆羅門教復興,則大乘教競毫無頡頏之力,漸趨於滅亡。這便是戒律問題在印度的嚴重結果(37)。   佛教傳入中國以後,大德們鑑於律藏的嚴重性,以中國人的慧力,竟創出一人“律宗”。尤其唐代道宣創立南山宗,冀將大乘義與小乘律統一起來。此外,因南禪的興起,百丈禪師亦創出富有中國特色的叢林制度。在這雙管齊下的功效中,唐宋佛教得以日益昌盛,洵非無因由者。   然而,所謂“法久弊深”,經過元、明兩代約三百五十年,佛門氾濫著“貶學律為小乘,忽持戒為執相”;到了明朝末年“已無人學毗尼”,甚至“律之一宗掃地矣!”(38)。職是之故,明末諸大德龍象乃有振興律學之想。如古心如馨、蕅益智旭、在摻弘贊等大力提倡,造成了明末清初戒律學一度的復興。但不久又進入寂靜期,佛門輕律之風更甚,到了民國時代才有一位鼓吹守戒重律的弘一大師(演音弘一)產生,然而究有多大效果?現代的釋太虛、釋印順、南懷瑾居士及釋聖嚴等大德雖深為慨嘆,但似乎難陰世風之日下。   尤以近年臺灣地區,佛教大昌,信徒數以百萬計,全島數以千計寺廟重臺樓閣富麗堂皇,且有數所佛教大學正在擴展或籌辦之中。然而卻有學者指出:“目前所顯示的現象是:人人受戒,人人破戒。每一個臺灣的現代佛教徒,不管是出家的或是在家的,都生活在一種雙重人格的、矛盾的……守戒與破戒衝突、聖情與罪惡交戰的複雜心理之下,成了宗教上的分裂性人格。”(39)近年來臺灣地區發生多起“教案”,無非因為主事者戒行之不謹,動輒牽涉社會信眾數以千計,恰是這段坦率之言的印證(40)。   綜上所述,守戒重律之提倡,顯是佛教的迫切需要。本書之探討,望能在這主面有所助益。

  三、為探求戒律適應時代之道   中國集法家思想大成人物韓非子說過:“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這條原則用到任何規範領域去,應是都有效的。   在佛教規範而論,佛陀制戒,原意主要在“攝僧”就是治理僧團之意。但戒律如何“與時轉”,自始發生嚴重的分歧意見。此種分歧源自這樣的傳說:   1.佛陀在世時曾說:“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靜者,綿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41)由此可知,在佛陀的原初意思,佛教規範是應該有“因時制宜、因地制宜”之禪性的。   2.佛陀入滅不久,他的弟子們集會結集律典時,大迦葉為首席。當時阿難曾向主持人說:“我從佛親聞,憶持佛語:自今已去,為諸比丘舍儘可能碎戒。”但由於何謂“雜碎戒”未得共識,於是大迦葉裁定:“自今已去,應立共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卻。”(42)咸信自大迦葉此語,而使後世戒律失去時間與空間的方便性。   因之,佛教演變到今天,戒律成了嚴重問題,既如上項所述,除了“人的因素”之外,“法的因素”亦應檢討。   對於“法的因素”——即對佛教規範如何適應時代需要的問題,現代已有多位學者大德,加以探討,也提出許多真知灼見。   例如太虛大師早在1916年便在《佛教人乘正*輪》文中,試嘗對五戒作新的解釋:1.不殘殺機而仁愛。2.不偷盜而義利。3.不邪淫而禮節。4.不虛妄而誠信。5.不服亂性情品而調善身心。其中對第2戒的義利所指的戒相是:“勿賭博、勿閒蕩、忽消費遺產百不事生產,勿乞求度日而不圖立身”及“當教育兒女、當孝敬父母、當供奉師長、當惠施幼弱。”又對第5戒所指的戒相是:“勿食鴉片、勿食各種菸草、忽飲酒、勿食各項興奮性毒性藥品”凡此等等,實已結合了儒佛思想及什對當前社會情況而作詮譯。這種詮釋也就是釋太虛首倡“人間佛教”的績徹(43)。   又如釋印順主第、張:“佛教是適應一切,遍入一切,而引令向上,並非打倒一切,而標榜死定的法制向全世界去強力推行”(44)。尤其,他以三法印——“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的深義來解釋佛法的思想制度,認為凡是流行在世間的東西(如戒律等)就必要受到“無常”法則的支配,故沒有“放諸四海而皆準,推之百世而可行”的法制(45)。這種講法,與前引韓非子的講法殊途同歸,且在義理依據上更見殊勝。   又如傅偉勳,近年不斷呼籲運用他的方法論“創造的詮釋學”去研究佛教倫理問題。他說:“其中當以戒律門亦即佛教倫理的現代化重建課題為首要而迫切。此一課題如未獲所適當可行的解決,則其他諸門無論如何發展,都無助於提高佛法在世間世俗所能彰顯的真正價值。”(46)   又如釋聖嚴,常宣揚戒律的適地性問題。在一項以佛教戒律問題為主旨的國際會議中,他致詞說:“今天來談以戒律為依所的佛教倫理,並非主張全盤遵守佛世所制的戒律條文。而是希望循著因果和因緣的理念,加上戒律所規定的倫理原則,配合著佛法的推廣,使得我們今日乃至今後的世界人類,都能生於更和諧和、更健康、更安定、更繁榮、更有安全保障的社會環境。”(47)   總之,如何根據時代需要,調整佛教規範的內容,使在家、出家信眾樂意遵行,才能真正做到“毗尼久住、佛法久住”的目標。本書之目的,亦在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