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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學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范疇論

第二節、范疇論

  此所謂「范疇」,並不是采西洋哲學上、尤其康德哲學上嚴格意義的「范疇」(Category)之意;而是指一般意義上、學科上的用法。即指本書所應研究探討各類問題之類別、性質、關系及系統。(23)。   上節論及的佛教內外規范的「名號」問題,理應亦屬范疇涵攝的概念,既以其特殊性而另立一節,故本節僅就其它余問題有所闡明。

  一、中國佛教   本書以「中國佛教」的內外規范為探討范疇,故對其他地區的佛教規范,如:印度佛教原始戒律情況與印度當時的世俗法有關規定、南傳(錫蘭、緬甸、泰國、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地區)佛教之戒律問題,東傳(日本、韓國)佛教戒律問題等,除非必須涉及者外,其余暫不在探討之列,留待日後再作專題研究。   藏傳佛教(密宗)雖亦屬中國佛教的范疇,但具有特殊性,尤其戒律、儀軌、制度等規范多有與中土各宗大不相同者,于此亦暫不擬論列。   至于一些「類似佛教」(Quasi-Buddhism),例如近年台灣地區許多民間信仰(24),其內部規范亦多采佛教戒律師的局部規條,並配以自創的或非佛教(外道)的規范,如是融合為其教派之特色。此類教派在民間往往甚有影響力,各具特色的規范亦非無研究價值。但終非純正的佛教規范之故,本書原則上亦不擬涉及。

  二、歷代法令   「外規范」乃指歷代政府對佛教之管理法令,既如上節所述。茲應界定者乃時間問題。所謂歷代法令,大抵起自兩南北朝,歷經墮、唐、五代、兩寧(遼、金)、元、明,以迄清末為止的各代政府有關法令規范。至于民國以至今天海峽兩岸之規范宗教法令,因牽涉較複雜,本書盡可以不予涉及。

  三、內外規范的關系   中國佛教的內規范(以戒律為主)及其外規范(歷代政府有關法令)這兩者的關系為何?欲回答此問題,宜分三個層次:   1.佛教的中國化問題   佛教自東漢末年傳入中國,經過二、三百年的演進,漸漸中國化,這是普遍的看法。但亦有否定這種觀點的,牟宗三先生便是著者。牟氏說:「近人常說中國佛教如何如何,印度佛教如何如何,好像有兩個佛教似的。其實只是一個佛教之繼續發展。這一發展是中國和尚解除了印度社會歷史習氣之制約,全憑義理而立言。」又說:「嚴格講,佛教並未中國化而有所變質,只是中國人講純粹的佛教,直稱經論義理而發展,發展至圓滿境界。……即使如禪宗之教外別傳,不立文字,好像是中國人所獨創,然這亦是經論所已含之境界,不過中國人心思靈活,獨能盛發之而已。其盛發之也,是依發展之軌道,步步逼至者,亦非偶然而來也。何嘗中國化?」(25)   此兩種相反看法,究以何者為當?佛教之全部可概括為「三學」:戒、定、慧。茲分別來談:   「戒學者,律藏之所詮」。傳來中國後改變得最多,即「中國化」得很多的,應該就是此「戒學」。   「定學者,經藏之所論」。這部門就是禪定的功夫,到今天中國各派佛教修行,依然是《安般守意經》等為歸依,可以說改變得最少,沒有什麼「中國華」可言的。   「慧學者,論藏之所詮」。則正是牟氏所說的沒有什麼「中國化」,只是「繼續發展」而已(26)。   拙見以為,唯有如此分疏,方能解決上述無謂的爭論。   職是之故,闡明佛教「中國化」的問題,其關鍵點正是戒律。佛教戒律傳入中國後的變化與實踐,實系受著中國歷代法令,尤其受著法令背後的「禮」(實質法、道德律)之制約。這層次,乃本書探討的重要范疇。   2.法令的「常」與「變」問題   歷代政府管理佛教的法令,在一千多年的漫長時間里,自然有甚蜿蜒曲折、或嚴或寬的變易;但在變中亦有其不變者在。萬變不離其宗旨,乃中華文化(以儒家為主的倫理道德思想)對宗教的寬容態度。而其變易則多則多因宗派觀念導致入主出奴的爭斗之故。   天主教的一派(景教)請建「大秦寺」(教堂)于長安。唐太宗皇帝貞觀十二年七月詔准曰:「道無常名,聖無常體,隨方設教,密濟群生。」(27)這短短的幾句,充分代表了中華文化思想對所有宗教的態度:只要這種宗教是有利群生的,不管它稱為什麼「教」,都承認它是「道」,是「聖」。這種寬容思想,可以說就是歷代法令對佛教的「常經」。   在唐律,僧、尼、道士、女冠(女道士)的地位是一樣的,見「名例律」五十七條一項:「諸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但唐朝皇帝卻因個人信佛或崇道之不同的緣故,以敕令來反復改變僧尼與道士、女冠之地位。例如:   (1)太宗貞觀十一年二月敕:「至于稱道士、女冠,可在僧尼之前,庶敦本之俗,暢于九有尊祖之風,貽諸萬葉。」   (2)武則天天授二年三月敕:「自今已後,釋教宜在道教之上,緇服處黃冠之前。庶得道有識以歸依,拯群生于回向。」   (3)睿宗景云二年敕:「自今每緣法事集會,僧尼道士女冠等,宜齊行並進。」   從以上三道有趣的敕令,可窺見歷代法令對佛教管理的變化。大抵來說,歷代朝廷對佛教是尊重與寬容的,卻因現實一些複雜的因素,致有發生「三武之難」這麼嚴重的事(28),則只能說是特殊的事件。但無論表現在「外規范」上的「常」或「變」,自亦為本書探討的范疇。   3.佛教對國家規范的態度問題  如果站在世俗的知識研究角度來看,佛教對國家法令的態度如何?這問題有二層次:一為屬于法學的特殊課題,二屬佛學的「外學思想」。具體言之,前者可稱為「佛教的法律思想」,正如「儒家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法律思想」等課題一樣,乃屬法不的特殊研究。後者乃從佛教立場院以論法律這種「外學」,原是戒律所許可的。按佛在世時一些子弟研習文章兵法等「外書」,「為破外道故」,原來並不許可;後來為了避免「外道」挑拔佛門子弟子起無謂煩惱,佛陀特撤銷原戒,明言:「從今聽為破外道故,誦讀外道書」,事見《十誦律》明雜法之三(29)。   正如《中論》所說的:「諸佛依二諦,為眾生說法。一以世俗諦,二第一義諦。若人不能知,分別于二諦;則于深佛法,不知真實義。」(觀四諦品第二十四·八一九偈),國家的政治法律雖屬「世俗諦」,但佛教是關懷深切的。佛教對國家政治法律的態度,總括起來是「正法治國」四個字(30)。   例如,佛陀大力提倡和平、平等觀念,打破印度自古以來不合理的四階級制度。這是最重要的法律正義公平理念。   又如在《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二中,提出國王應守十條規范:    第一、不著財物。不起瞋恚,亦復不以小事而起怒害心。   第二、受群臣之諫,不逆其辭。   第三、常好惠施,與民同歡。   第四、以法取物,不以非法。   第五、不著他色,恆自守護其妻。   第六、不飲酒,心不慌亂。   第七、不戲笑,降伏外敵。   第八、按法治化,終無阿同。   第九、與群臣和睦,無有競爭。   第十、圾有病患,氣力強盛。   又如在《阿含經》卷三十五,以「七不衰法」為跋耆國人民的規范:   第一、常常集會,期多降集。   第二、菜俱集會,俱作跋耆之事,共同俱起。   第三、未施設者,更不施設;本所施設而不改易,善奉行舊跋耆之法。   第四、不以力勢而犯他婦,或他童女。   第五、有名德尊貴者,跋耆悉共宗敬恭奉供養,聞彼教則受。   第六、跋耆所有舊寺,跋耆悉共修飾供養禮事,本所施常作不廢。   第七、跋耆悉共擁護諸阿羅訂(31),極大愛敬;常願未來阿羅訶者欲其來;既已來者恆樂久住,常使不乏其衣被、飲食、床榻、湯藥待才生活之具。   雙如在《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一,載有佛陀對出愛王所謂的君王十種「過失」、十種「功德」、五種「衰損」、五種「可愛法」及五種「能引發王可愛法」,可以同儒家的《大學》共比參,實為佛家的「君王不」(32)。   尤其,佛教中有關「轉輪王」(Cakrovartin)的言教,相本即是一種政教合一的思想,即以佛教的義理透過國家的政法權力來行世的「世俗諦」。如言說「轉輪王」的重要經典《修行本起經》卷上載:「聖王治世正戒德十善,教授人民天下太平、風雨順時……聖王壽盡又升梵天為梵天王,上為天帝,下為聖王,各卅六反,終而復始,欲度人故,隨時而出。」可以窺知,有關轉輪王的教義藏著豐富的世俗政治法律規范思想,宜另作專題研究(33)。   綜上所棕,可知佛教對國家規范的關切是很多很深的,但總是同是國固有政治法律思想理念的關系較淺之故,本書對此范疇亦暫置而不論。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