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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學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範疇論

第二節、範疇論

  此所謂“範疇”,並不是採西洋哲學上、尤其康德哲學上嚴格意義的“範疇”(Category)之意;而是指一般意義上、學科上的用法。即指本書所應研究探討各類問題之類別、性質、關係及系統。(23)。   上節論及的佛教內外規範的“名號”問題,理應亦屬範疇涵攝的概念,既以其特殊性而另立一節,故本節僅就其它餘問題有所闡明。

  一、中國佛教   本書以“中國佛教”的內外規範為探討範疇,故對其他地區的佛教規範,如:印度佛教原始戒律情況與印度當時的世俗法有關規定、南傳(錫蘭、緬甸、泰國、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地區)佛教之戒律問題,東傳(日本、韓國)佛教戒律問題等,除非必須涉及者外,其餘暫不在探討之列,留待日後再作專題研究。   藏傳佛教(密宗)雖亦屬中國佛教的範疇,但具有特殊性,尤其戒律、儀軌、制度等規範多有與中土各宗大不相同者,於此亦暫不擬論列。   至於一些“類似佛教”(Quasi-Buddhism),例如近年臺灣地區許多民間信仰(24),其內部規範亦多采佛教戒律師的局部規條,並配以自創的或非佛教(外道)的規範,如是融合為其教派之特色。此類教派在民間往往甚有影響力,各具特色的規範亦非無研究價值。但終非純正的佛教規範之故,本書原則上亦不擬涉及。

  二、歷代法令   “外規範”乃指歷代政府對佛教之管理法令,既如上節所述。茲應界定者乃時間問題。所謂歷代法令,大抵起自兩南北朝,歷經墮、唐、五代、兩寧(遼、金)、元、明,以迄清末為止的各代政府有關法令規範。至於民國以至今天海峽兩岸之規範宗教法令,因牽涉較複雜,本書儘可以不予涉及。

  三、內外規範的關係   中國佛教的內規範(以戒律為主)及其外規範(歷代政府有關法令)這兩者的關係為何?欲回答此問題,宜分三個層次:   1.佛教的中國化問題   佛教自東漢末年傳入中國,經過二、三百年的演進,漸漸中國化,這是普遍的看法。但亦有否定這種觀點的,牟宗三先生便是著者。牟氏說:“近人常說中國佛教如何如何,印度佛教如何如何,好像有兩個佛教似的。其實只是一個佛教之繼續發展。這一發展是中國和尚解除了印度社會歷史習氣之制約,全憑義理而立言。”又說:“嚴格講,佛教並未中國化而有所變質,只是中國人講純粹的佛教,直稱經論義理而發展,發展至圓滿境界。……即使如禪宗之教外別傳,不立文字,好像是中國人所獨創,然這亦是經論所已含之境界,不過中國人心思靈活,獨能盛發之而已。其盛發之也,是依發展之軌道,步步逼至者,亦非偶然而來也。何嘗中國化?”(25)   此兩種相反看法,究以何者為當?佛教之全部可概括為“三學”:戒、定、慧。茲分別來談:   “戒學者,律藏之所詮”。傳來中國後改變得最多,即“中國化”得很多的,應該就是此“戒學”。   “定學者,經藏之所論”。這部門就是禪定的功夫,到今天中國各派佛教修行,依然是《安般守意經》等為歸依,可以說改變得最少,沒有什麼“中國華”可言的。   “慧學者,論藏之所詮”。則正是牟氏所說的沒有什麼“中國化”,只是“繼續發展”而已(26)。   拙見以為,唯有如此分疏,方能解決上述無謂的爭論。   職是之故,闡明佛教“中國化”的問題,其關鍵點正是戒律。佛教戒律傳入中國後的變化與實踐,實系受著中國曆代法令,尤其受著法令背後的“禮”(實質法、道德律)之制約。這層次,乃本書探討的重要範疇。   2.法令的“常”與“變”問題   歷代政府管理佛教的法令,在一千多年的漫長時間裡,自然有甚蜿蜒曲折、或嚴或寬的變易;但在變中亦有其不變者在。萬變不離其宗旨,乃中華文化(以儒家為主的倫理道德思想)對宗教的寬容態度。而其變易則多則多因宗派觀念導致入主出奴的爭鬥之故。   天主教的一派(景教)請建“大秦寺”(教堂)於長安。唐太宗皇帝貞觀十二年七月詔準曰:“道無常名,聖無常體,隨方設教,密濟群生。”(27)這短短的幾句,充分代表了中華文化思想對所有宗教的態度:只要這種宗教是有利群生的,不管它稱為什麼“教”,都承認它是“道”,是“聖”。這種寬容思想,可以說就是歷代法令對佛教的“常經”。   在唐律,僧、尼、道士、女冠(女道士)的地位是一樣的,見“名例律”五十七條一項:“諸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但唐朝皇帝卻因個人信佛或崇道之不同的緣故,以敕令來反覆改變僧尼與道士、女冠之地位。例如:   (1)太宗貞觀十一年二月敕:“至於稱道士、女冠,可在僧尼之前,庶敦本之俗,暢於九有尊祖之風,貽諸萬葉。”   (2)武則天天授二年三月敕:“自今已後,釋教宜在道教之上,緇服處黃冠之前。庶得道有識以歸依,拯群生於迴向。”   (3)睿宗景雲二年敕:“自今每緣法事集會,僧尼道士女冠等,宜齊行並進。”   從以上三道有趣的敕令,可窺見歷代法令對佛教管理的變化。大抵來說,歷代朝廷對佛教是尊重與寬容的,卻因現實一些複雜的因素,致有發生“三武之難”這麼嚴重的事(28),則只能說是特殊的事件。但無論表現在“外規範”上的“常”或“變”,自亦為本書探討的範疇。   3.佛教對國家規範的態度問題  如果站在世俗的知識研究角度來看,佛教對國家法令的態度如何?這問題有二層次:一為屬於法學的特殊課題,二屬佛學的“外學思想”。具體言之,前者可稱為“佛教的法律思想”,正如“儒家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法律思想”等課題一樣,乃屬法不的特殊研究。後者乃從佛教立場院以論法律這種“外學”,原是戒律所許可的。按佛在世時一些子弟研習文章兵法等“外書”,“為破外道故”,原來並不許可;後來為了避免“外道”挑拔佛門子弟子起無謂煩惱,佛陀特撤銷原戒,明言:“從今聽為破外道故,誦讀外道書”,事見《十誦律》明雜法之三(29)。   正如《中論》所說的:“諸佛依二諦,為眾生說法。一以世俗諦,二第一義諦。若人不能知,分別於二諦;則於深佛法,不知真實義。”(觀四諦品第二十四·八一九偈),國家的政治法律雖屬“世俗諦”,但佛教是關懷深切的。佛教對國家政治法律的態度,總括起來是“正法治國”四個字(30)。   例如,佛陀大力提倡和平、平等觀念,打破印度自古以來不合理的四階級制度。這是最重要的法律正義公平理念。   又如在《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二中,提出國王應守十條規範:    第一、不著財物。不起瞋恚,亦復不以小事而起怒害心。   第二、受群臣之諫,不逆其辭。   第三、常好惠施,與民同歡。   第四、以法取物,不以非法。   第五、不著他色,恆自守護其妻。   第六、不飲酒,心不慌亂。   第七、不戲笑,降伏外敵。   第八、按法治化,終無阿同。   第九、與群臣和睦,無有競爭。   第十、圾有病患,氣力強盛。   又如在《阿含經》卷三十五,以“七不衰法”為跋耆國人民的規範:   第一、常常集會,期多降集。   第二、菜俱集會,俱作跋耆之事,共同俱起。   第三、未施設者,更不施設;本所施設而不改易,善奉行舊跋耆之法。   第四、不以力勢而犯他婦,或他童女。   第五、有名德尊貴者,跋耆悉共宗敬恭奉供養,聞彼教則受。   第六、跋耆所有舊寺,跋耆悉共修飾供養禮事,本所施常作不廢。   第七、跋耆悉共擁護諸阿羅訂(31),極大愛敬;常願未來阿羅訶者欲其來;既已來者恆樂久住,常使不乏其衣被、飲食、床榻、湯藥待才生活之具。   雙如在《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一,載有佛陀對出愛王所謂的君王十種“過失”、十種“功德”、五種“衰損”、五種“可愛法”及五種“能引發王可愛法”,可以同儒家的《大學》共比參,實為佛家的“君王不”(32)。   尤其,佛教中有關“轉輪王”(Cakrovartin)的言教,相本即是一種政教合一的思想,即以佛教的義理透過國家的政法權力來行世的“世俗諦”。如言說“轉輪王”的重要經典《修行本起經》捲上載:“聖王治世正戒德十善,教授人民天下太平、風雨順時……聖王壽盡又升梵天為梵天王,上為天帝,下為聖王,各卅六反,終而復始,欲度人故,隨時而出。”可以窺知,有關轉輪王的教義藏著豐富的世俗政治法律規範思想,宜另作專題研究(33)。   綜上所棕,可知佛教對國家規範的關切是很多很深的,但總是同是國固有政治法律思想理念的關係較淺之故,本書對此範疇亦暫置而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