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名號論
漢儒董仲舒以為:“名生於真,非其真弗以名。名者,聖人之所以真物也。名之為言,真也。”又云:“欲審典曲,莫如引繩。欲審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審於是非也,猶繩之審於曲直也。詰其名實,觀其離合,則是非之情不可相讕已!”(1)此種“名實等同”論,若依西方現代語言哲學的觀點,誠大可商榷者。然而,若為研究一門知識,其基本之詞語則宜先行界定意義或指涉,方不致理念遊移,思想混亂。尤其研究範疇若涉及法律規範,用語務求其“準確性”與“嚴謹性”,殆為基本要求;因為準確與嚴謹本屬法律語言的首要性質(2)。 抑有進者。本書既以佛教之戒律為主要探討對象,名號問題更有特加註意之必要。何以言之? 在佛教的理論中,任何語言文字(名身、句身或文身)均無非是假立的“施設”,絕非等同於勝義諦中的“實相”,本與前引董仲舒的觀念大相剌謬。如在唯識論,名身、句身及身屬於“心不相應行法”,即為“假立”的東西(3)。又如在中觀論,一切世俗諦均為假立施設,甚至作為勝義諦的“緣起”(空觀)也不過是“假名”而已(4)。尤其在禪宗,以“不立文字,教外別傳,直指人心,見性成佛”標榜,一切語言文字徒然成為“了悟體心”(真如)的障礙。因而,佛門中的一些人自然而然地以“實相”法(勝義諦)觀點來看待戒律問題,其結果則往往導致守戒之不謹、律學之廢馳。 關於此問題,時賢有謂:“如來制戒,本在攝僧。故在戒律中事,皆就世間法而立言:謂此是犯,此是不犯;此應作,紫不應作。不應以實相法用為批評、衡量戒學的標準。因為諸法實相中,是沒有我、人、眾生、壽者、命者、時空等可言的。……所以在毗尼中,佛不論說實相。然後世佛徒,多依實相深法而薄戒行,因而招世譏呵,自取隨落,殊與如來制或的本意不合。”(5)本節旨趣,此言庶幾近之。
一、規範 本書之“規範”(NORM)一詞,涵賅佛教內部之行為規範及與佛教有關的社會及國家的法規。這是把“規範”一詞作廣義的用法,在法學界本為慣常之事。在傳統佛學中,也不是沒有如此用法的,例如《高僧傳》卷五道安傳即有:“安……所制僧尼規範,佛法憲章,條為三例”之語。本書之用此詞,涵攝了佛教內部與社會國家的規範,是取其廣義。 惟此詞尚有最廣義指涉者。依西方倫理學者麥肯茲(Mackenzie)的觀點,宇宙人世規範可分為四類(6),是為最廣義者。 1.可變亦可違者:如國家制頒的法規。 2.可變不可違者:如經濟律、天文律(歷律)。 3.可違不可變者:如思想律(羅輯律)、道德律。 4.不可違亦不可變者:如物理、數學之定律。 在此最廣義的規範分類中,本書指涉的應僅及於1、3兩類。何以故?佛教內部戒律本有二種性質,一為“性戒”,另為“遮戒”。前者(如殺、盜、邪淫)本為違犯道德律及法之罪。後者的性質相當於社會團體內部之法規,其法的效力且在國法之下(7)。所以,如此限定本書所使用“規範”一詞範國,應無不妥。
二、佛教內規範 若從廣義來說,所謂“佛教內規範”可泛指經、律、論的全部內容。這正如大乘的三聚淨戒(攝律儀戒、攝善法戒、攝有情戒),雖名為“戒”,實系涵攝了全部經、律、論的佛法與實踐而言。再如有名的“七佛通偈”:“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8),其中第一句“諸惡莫作”指的是消極性(禁止性)的戒律,即狹義規範(止持)。第二句“眾善奉行”指的是積極性的作為,如戒律中的儀軌、犍度之類,亦兼攝一切利他的道德行為(作持)(9)。又如禪宗的興善惟寬在回答白居易的“既曰禪師,何以說法?”問題時,說道:“無上菩提者,被於身為律,說於口為法,行於心為禪。應用三者,其致一也。譬如江湖淮漢,在處立名,名雖不一,水性無二。律即是法,法不離禪;云何於中妄起分別?”(10)可見在禪宗觀念,不管經律論,莫分戒定慧,皆可渾為一體,而成為禪門的規範了。 本書所謂的內規範,自不能採此涵攝全部佛法的廣義,而僅以戒律及其為原理為旨趣。茲所謂戒律,依律藏梵音譯者有四種: 1.屍羅(SILA):戒。本義為“清涼”,漢譯為戒。《大乘義章》雲:“言屍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為戒。三業之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或能防息,故名清涼。清涼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為戒。” 2.毗奈耶(VINAYA),又稱“毗尼”:律。本義為“滅”、“調伏”、“善治”等,律為正翻。《四分戒疏》雲:“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庶、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但亦有人認為,滅、調伏才是正翻,而“律”則屬義譯者(11)。 3.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戒。本義為“別解脫”,專指對身戒(主要三種:殺、盜、淫)及口戒(主要四種:妄語、兩舌、綺語、惡口)而定的外在行為上解脫,有別於針對心意或精神的戒法(指定共戒、道共戒),故名為“別解脫”。又此辭亦指列紀戒律項目之書(戒本),在布薩(每隔半個月舉行的僧團集會)之日,於僧眾前宣讀各條文的規定,以令比丘懺悔過非者(12)。 4.優婆羅叉(UPARAKSA),又譯為“優波羅懺”者。其義亦為律。雖依《大乘義章》釋名,此之律與毗奈耶有些微分別,但此名在經律論中極少用,如律藏亦稱“毗奈耶藏”,而不稱為“優婆羅叉藏”是。 以上四類(通用者僅三類)名稱,實則意義互通,總稱為“戒律”(13)。但細加分別,義有廣狹;故有時援用而有所揀別。例如在大乘,多以屍羅(戒)為名,如稱“菩薩戒”是。在小乘,則多以毗奈耶或波羅提木叉(律)為名,如稱“四分律”、“十誦律”等是。對於此問題,唐代南山律宗創始人道宣所著《比丘尼鈔》卷一有段精闢的問答: “問曰:諸經、律中,或名屍羅,或名戒,或名毗尼,或名律,或名波羅提木叉,或名解脫;既有多種,云何取別耶?” “答曰:若廢名談體,體即是一;總不出戒。戒是防非惡為義,所以諸名並欲防非,齊兼止惡;故攝別歸總,莫過於戒;故經雲戒、定、慧也,此據三學行法以立總也。若廢體談名,名則有別。……”(14) 除上四名稱外,漢譯名中尚有“制教”、“學處”、“學”等無非就其性質或功能而定名,所指的仍不出戒律範圍。而最具中國特色的禪宗尚有各類“清規”(如百丈清規、禪苑清規)。總括以觀,這些名稱,無非名約一義而產生,所指的對象並無大差別,即世俗習稱的“戒律”,本書基於行文方便,有時乃以“內規範”一詞統攝之。
三、佛教外規範 佛教外的規範,乃指歷代政府對佛教的管理法令而言。 按中國自漢朝以降,朝廷法令的名稱至為龐雜。除“律”外,尚有“令”、“典”、“敕”、“格”、“式”、“科”、“比”、“例”諸名色,而所變通者代有不同。 例如漢代,除“正律”外,尚有“副律”、“旁章律”;為適應千變萬化的具體斷罪需要,則重在以“比”(類推)及“故事”來作變通的適用(15)。又如曹魏以“科”取代漢律,至南朝均重“科”(16)。唐代法制粲然大備,“一準於禮”的唐律,乃集西漢以來的大成,開後世(至清末)的矩矱者;但仍重“令”、“格”以補律的不足。至於宋代重“編敕”,元代以“新格”、“通制”及“典章”三種法典並行;明朝重“條例”,並有“大誥”等特別法;清承明制主要法典的“律例”。 雖然歷代規範名號如此龐雜,但仍有其二千餘年一貫不變的統緒在。此統緒為何?一為“禮統”,二為“律統”,是也。 先說“律統”。中國固有法制,起源極早,如此傳說中的黃帝“李法”算起,有五千年之久(17)。集上古法制大成的是戰國時代魏文侯命李悝編《法經》,是為法制史家公認為中國有系統的成文法典之始,亦有約二千四百年之久。而集前代大成開後世楷模的唐律,完整的條文保存至今,亦系五代、兩宋、遼、金、元、明、清備朝“正律”的範本。要言之,這條最少二千年以上的“律統”,是不變的(18)。是故,吾人從“律統”中,尤其自唐律以後的各朝律中,就可以窺知歷代政府管理佛教的基本態度。 現說“禮統”。中國自周公制禮,以道德人文主義治天下以後,經孔子的發揚光大(19),二千五百年的“禮治”傳統於是牢不可破。故若論中國傳統的規範,“禮”才是涵攝一切的根本。觀乎:“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是故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大學·十章)等言論,即足以說明《唐律疏義》所謂:“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名例篇首疏),實系至為確當的論斷。 惟中中傳統的“禮”,實有二重性質。在孔、孟子統儒家的觀點,“禮”與“德”是等價的,且兩者(德禮)常並稱;換言之,禮就是道德的內涵與外的表現(20)。在荀子的觀點,是與孔孟有別;荀子重禮,卻將禮比作:“繩墨、規矩”等,即強調其規範作用(21)。在這種觀點下,“禮”實是中國傳統的“法”,或稱為“廣義的法”。而各朝的律令規章,不過是“刑法”而已。 從而,自佛教傳入中土以後,佛教教義教規與中國傳統的禮如何相激盪就成為有趣的問題,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茲以宋開寶五年正月乙卯的“禁尼與僧司統攝詔”為例: “男女有別,制在禮經。僧、尼無間,實紊教法。自今應兩京及諸道州府,尼有合度者,只許於本寺趣壇受戒,令尼大德主之。其尼院公事,大者申送所在長吏鞫斷;小者委逐寺三綱區分。無得與僧司更相統攝。如違,重置其罪。”(22) 此詔旨在禁止僧尼混雜,但所依據的不是朝廷現有法令,而是“禮經”。從而可見,“禮”在清代以前實具有道德與“不成文法”的雙重作用。故欲探明自漢末到清代積壓代政府之規範如何影響佛教、兩者如何互問題,“禮”這層次是絕不可忽略的。又因為禮的運用常系實際案件,故僅從各朝的“成文法”去深討,顯然是不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