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宗 肆、律宗要義
肆、律宗要義
一、律與戒的含義 所謂“戒”與“律”,在佛陀時代,各有其含義及作用。律,梵語 vinaya ,音譯“毘奈耶”,或作毘尼、比尼,含有調伏、滅、離行、善治等義。這是佛陀在修道生活中,針對實際、具體的需要而訂定的規範,此謂“隨犯隨制”(隨緣制戒),佛陀的出家弟子如犯惡行,佛陀則必教誡:今後同樣的行為不可再違犯,如再犯,則處罰,往後乃成為僧伽的規定。因此,“律”必附有處罰的規定。律是應出家眾而制定的,是被動的,所以有別於戒。 戒,梵語 sila,音譯屍羅,意指行為、習慣、性格、道德、虔敬。 廣義而言,凡善惡習慣沿襲成風,令人遵守者,皆可稱之為“戒”,故有“戒禁取見”的邪見。一般專指淨戒、善戒,特為出家僧眾及在家信徒制定的戒規,有防非止惡的功用。“戒”,原是佛陀住世時,舉外道所作的“非行”來教誡徒眾者,適用於僧、信二眾,並不像“律”的隨犯隨制。所以,犯戒時,不伴以處罰的規定,而是由自發的努力改善為其特徵。因此,戒與律本應有所區分,但後人往往將二者混用。 一般謂“戒”是三藏中的《律藏》所說,以“戒”為“律”的一部分,而“律”則為詮說“戒”的典籍。
二、戒之四科 依《行事鈔》所說,一切“戒”,都有“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科,這是依據戒律的精神而分。律宗主要的義理在“戒體論”,律宗三家的分歧也就在此。 (一)戒法:是佛陀所制戒的法則。是眾生的軌範,得生諸禪定及智能,可免於沒溺生死大海之苦,所以是解脫的途徑,出離生死的要道。 (二)戒體:領受“戒法”後,於行者身心發得戒的體性,以本身覺照,自然守護身心,此乃出生眾善行之本,為戒律的根本精神。 (三)戒行:發得“戒體”之後,守護身、口、意三業不失的“如法”行為。 (四)戒相:隨其持戒,成就威儀之行,可作為軌範的相狀。 以上四科之中,以“戒體”最為重要,是一切止惡修善的內在力量。如果缺乏“戒體”為內涵,則戒律易流於形式化的戒條;如果戒律的精神不實踐於行為,則形同虛設,對生活一點也產生不了作用。因此,戒雖分為四科,其精神是一體的。受持戒律,要將這四者充分的發揮,蘊“戒體”於內心,而將“戒行”實踐於外,則能莊嚴儀表,受人愛敬。 三、判教 道宣律師所弘揚的《四分律》,乃取大乘教圓實了義,成立一乘圓頓的妙戒。《成實論》以“非色非心”為戒體,道宣倡戒體為“心法”。因此,戒體在受戒的當下,熏習阿賴耶識種子,為“心法戒體論”或“種子戒體說”。此論與東塔懷素的“色法戒體論”、相部法礪的“非色非心法戒體論”相對。道宣律師本此“心法戒體”,將佛陀一代的教法判為“化制二教”,也稱“化行二教”。《大乘義章》卷一說:“化教所說,名修多羅;行教所說,名曰毘尼。泛宣理事因果是非,是化教也;辨彰行儀,是行教也。” 化教之下,分性空教、相空教、唯識圓教等三類,而立性空觀、相空觀、唯識觀等三觀。 由制教的戒體論,立實法宗、假名宗與圓教宗等三宗,而有三教三宗、三觀三宗之稱。以下分別敘述: (一)化教 化教,化益之教。乃應眾生根機能力,泛說“因果業報”與“邪正差別”,通化道俗的教法。也就是諸經論所詮,令得禪定、智能的法門。例如《四阿含經》、《華嚴》、《般若》等一切大小權實之教。其下又分: 1.性空教:指建立諸法“性空無我”的教法,裡面含攝一切小乘,指《四阿含》等經,《僧祇》、《四分》等律,《俱舍》、《成實》等論。 2.相空教:指建立諸法“本相是空”,以明“唯情妄見”的教法。其中含攝一切大乘權教,指諸《般若經》和般若系的論部。 3.唯識圓教:指建立諸法“外塵無實”,唯有“識”的教法,其中含攝一切大乘圓教,指《華嚴》、《楞伽》、《法華》、《涅槃》、《攝論》等經論。 (二)制教 制教,又稱“行教”。為佛陀規範眾生的行為,令避邪惡過患,以得利益的教法。即律藏所詮的戒學法門,其下更分: 1.實法宗:略稱“有宗”,主張一切諸法實有,為部派佛教“一切有部”的說法。此宗以“色法”為戒體。 2.假名宗:略稱“空宗”,主張諸法唯“假名”而非“實有”,屬“經量部”的說法。此宗以“非色非心法”為戒體。 3.圓教宗:略稱“圓宗”,屬“唯識圓教”,主張“諸法唯識”。此宗以“心法種子”為戒體。 “性空教”、“實法宗”、“假名宗”,含攝一切小乘;“相空教”含攝一切大乘般若;“唯識圓教”乃觀察諸法“外塵”本無,唯有“識心”,乃“性相圓融”的教法。又戒、定、慧三學之中,“戒”,是指三聚淨戒。受戒時,“思心所”受燻於第八阿賴耶識而為“戒體”;“定”與“慧”,是因了知“萬法唯識”而勤勉修行,止心集註於一境,以智能觀察諸法事理,來護持“三聚淨戒”,即成大乘圓教的三學“行相”。律宗在“三教三宗”中,屬“唯識圓教宗”,守持任何一戒,即同時具足“定”、“慧”二學,此謂圓融三學的行相。因此,南山宗《四分律》雖屬小乘,實通大乘。此與慧光律師所說《四分律》全為大乘,法礪、玄惲等所說《四分律》全為小乘,均不相同。南山宗的主張,可調和二派之說。 四、止持與作持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說,“止持”與“作持”是戒律的兩大類: (一)止持戒:止者,制止,制止身、口,不作諸惡。意指保持所受的戒體,停止惡業的造作。五戒乃至具足戒等屬之。這是消極的防非止惡。 (二)作持戒:作者,造作,策勵身、口、意,造作諸善業,以此來保持戒體。安居、說戒、懺悔、禮拜等屬之。這是積極的行善作福。 要之,止、作二持總攝佛陀所說的一切諸戒。 又律宗的戒學概屬大乘之義,其種類可分通戒、別戒二類。通戒即攝律儀戒(斷諸惡)、攝善法戒(修諸善)、攝眾生戒(慈悲喜捨,利益一切眾生)等三聚淨戒;別戒為三千威儀乃至五百大戒等戒。別戒中的每一戒,乃至一切諸行,均具足三聚淨戒。三聚淨戒攝盡萬行,總括眾德,定慧二學亦攝在其中而互相融即,這就是律宗大乘一實圓頓的妙義。 《律藏》傳來之初,被各家判定為小乘法門。由於道宣律師根據佛陀“以戒為師”的遺教,致力將戒律融小歸大,使具有大小乘互攝互通的特殊意義,由此大弘律法。道宣律師將佛陀一代時教判為“化”、“制”二教,使《律部》一藏,就佔了佛陀教法的一半,提升《律藏》的重要地位。又將戒律依性質分為止、作二持,不僅具有內心自制的作用,同時具備了利他的積極功用。《增一阿含經》雲:“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諸惡莫作即是“止持門”(止惡門),眾善奉行是“作持門”(修善門)。從小乘的自修自度,擴大到修學大乘的慈悲精神,這是道宣律師對律教的卓越貢獻,也是南山律宗在律學理論體系上的一大建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