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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聚淨戒論菩薩戒的時空適應 三、由約而繁的菩薩戒

三、由約而繁的菩薩戒

根據日本學者大野法道所著《大乘戒經の研究》(注一),條列出經錄所選與大乘戒經相關的聖典,範圍相當廣泛,共有八十六部(注二),以系統來分類,則有《大般若經》、《遺日摩尼寶經》、《維摩經》、《法華經》、《華嚴經》、《無量壽經》、《菩薩地持經》(略稱《地持經》)、《阿含經》、《大般涅槃經》、《梵網經》、《大集經》、《大寶積經》、密教經典,以及單獨的經典等共有十四個系統以上。

另一位日本學者土橋秀高所著《戒律の研究》(注三)第五章第四節中,討論到菩薩戒的略系說,強調提獎菩薩戒的經典是《大般涅槃經》卷八〈如來性品〉;菩薩戒之有獨自的戒相條目者,仍為《菩薩地持經》卷五,提出三聚淨戒以及在家出家應受四重四十三輕的戒相條文;又有《優婆塞戒經》提出六重二十八失意罪的在家菩薩戒相;《梵網經》則提出十波羅夷四十八輕,強調在家菩薩道,也主張實踐出世間法的菩薩道(注四)。

駒澤大學佐藤達玄教授所著《中國佛教にあける戒律の研究》(注五)第十一章第三節,介紹菩薩戒的流佈說,首由曇無讖(公元三八五-四三三年)譯出《大般涅槃經》、《地持經》、《菩薩戒本》、《優婆塞戒經》,大力弘通菩薩戒,同時指出境野黃洋著《支那佛教史講話》告訴我們:《菩薩瓔珞本業經》(略稱《瓔珞經》)、《梵網經》、《地持經》,是大乘戒經中的三大聖典(注六)。 事實上,大乘戒經的確很多,經過整合演變,便彙集成為主要的幾部經了。菩薩戒的訴求,原先是為擺脫律儀戒的呆板束縛,所以重視實質的化世力量、重視無上菩提心的開發,以及滌除心垢即是解脫,即是空慧的體驗,即是佛法化世的目的。例如《維摩經.弟子品》雲:「心垢故,眾生垢,心淨故,眾生淨。」 若知心不在內、外、中間,罪垢即除(注七),所以也無須斤斤計較於戒律條文問題。從大乘菩薩的立場看,戒律的目的是為了解脫,而將條文的戒相稱為別解脫戒,所以《清淨毘尼方廣經》要說:「毘尼毘尼者,調伏煩惱,為知煩惱,故名毘尼。」又說:「煩惱不起,是畢竟毘尼。」毘尼的漢譯是律,律的作用是知煩惱、伏煩惱,若能直下不起煩惱,當然是最好的律了。若將聲聞律與菩薩律相比,則「菩薩毘尼猶如大海,所有毘尼無不納受」(注八)。也就是說,只要能伏煩惱,能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便是攝盡一切毘尼的最上毘尼了。

可是,對於凡夫而言,心垢不易清除,心戒不易恆持,煩惱時時生起,放逸的行為也常常發生,僅靠發菩提心是無法獲大利益的。所以佛在《長阿含經》卷四《遊行經》第二中做最後的教誡之時,要說:「是故比丘,無為放逸,我以不放逸故,自致正覺。無量眾善,亦由不放逸得。」(注九)如何能不放逸?必須「依經、依律、依法」(注一○)。對於不放逸的方法,最好還是持戒,故有偈雲:「念無放逸,比丘戒具。」

(注一一)到了《大般泥洹經》的〈分別邪正品〉,便要求佛子「戒無麁細,當堅固持」。初期大乘戒是由繁而約,結果發現了徒託空言,不切實際,故又主張凡是戒律,從根本戒至微細戒,均宜堅固持守(注一二)。如此嚴格的要求,正好又回覆到佛陀入滅不久結集律藏之時,摩訶迦葉所持的觀點。從此而再引申出幾種菩薩戒經,經過長時間的取捨斟酌,分別條列出了孰重孰輕的菩薩戒相。類此的軌跡,在中國的禪宗,也相當接近。初期的禪宗祖師們,依據《般若經》的空義及《維摩經》的「一切眾生心相無垢」(注一三)義,但求此心無相、無著,便與至道相應相合,不須另設戒相律儀。例如菩提達摩說:「達解三空,不倚不著,但為去垢,稱化眾生,而不取相。此為自行,復能利他,亦能莊嚴菩提之道。」(注一四)在 《六祖壇經》的〈懺悔品〉中,說到關於戒的有三點:

「來諸善知識,此事須從自事(宜為「性」)中起,於一切時,念念自淨其心,自修、自行、見自己法身,見自心佛,自度、自戒始得。」(注一五) 「戒香,即自心中無非、無惡、無嫉妬、無貪瞋、無劫害,名戒香。」(注一六)

「善知識,既懺悔已,與善知識,發四弘誓願。……今發四弘願了,更與善知識授無相三皈依戒。善知識,皈依覺,兩足尊;皈依正,離欲尊;皈依淨,眾中尊。」(注一七)

此上三點之中的前二點,很明顯地指出,自心清淨即是持戒。第三點是無相戒授戒法,於懺悔發願後,接著受三皈依,稱為覺、正、淨,跟一般以佛、法、僧為三寶的用字也不相同,而且明言是「自皈依」,「皈依自性三寶」(注一八)。可見此與律法中的戒相,涵義迥異。

到了六祖惠能(公元六三八-七一三年)下的第四代百丈懷海(公元七二○-八一四年),創叢林制度,以清規取代大小乘戒律,而稱:「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異大小乘,當博約折中,設於制範,務其宜也。」(注一九)中國禪宗一開始便不是依律而住,依律而行,倒是掌握了佛法的命脈,心淨即是持戒。至於日常生活的應對作息,雖不刻板地如律持戒,卻也不會放逸亂行,相反地是在活學活用之間,表現出簡樸精勤、威儀齊整,所以是恰到好處地適應了時空的情況。

可是在此下的兩百年之後,北宋末葉的長蘆寺宗賾,於徽宗崇寧二年(公元一一○三年)編成《禪苑清規》,自序中慨嘆地說:「噫!少林消息,已是剜肉成瘡;百丈規繩,可謂新條特地。而況叢林蔓衍,轉見不堪。」可知當時的禪林情況,已相當堪虞,菩提達摩的教示及百丈的清規,已無濟於事。所以宗賾才編成此書,期其功能「猶菩薩三聚,聲聞七篇」,他的目的不在「立法貴繁」,乃為「隨機設教」(注二○)。由此而使禪林芳規,從無而有,自約而繁,都是為了因時因地的隨機教化。且於《禪苑清規》的開卷第一、第二項目,便是「受戒」與「護戒」。在「受戒」項下有云:「像佛形儀,具佛戒律,得佛受用。」這是說比丘當學佛的威儀為榜樣,當以具足佛制的戒律為任務,獲得佛的心法為受用。因此要主張:「既受聲聞戒,應受菩薩戒,此入法之漸也。」這已不是《六祖壇經》所示的僅受無相三皈依戒,而是規定要受聲聞七篇及菩薩三聚了,並且於受戒之後,「寧有法死,不無法生」。主張持戒清淨,始得佛法現前(注二一)。 再看東鄰的日本禪宗,當榮西禪師(公元一一四一-一二一五年)曾於公元一一六八年及一一九一年間來華遊學,將中國禪宗的臨濟派傳回日本後,曾撰《興禪護國論》三卷,極力提倡戒律,他主張:「其佛法以持戒為先。」(注二二)並說:「戒律是令法久住之法也。今此禪宗,以戒律為宗。」(注二三)他表明是受了《禪苑清規》的影響(注二四),所以禪戒並重。

稍後,當日本的道元禪師(公元一二○○-一二五三年)於公元一二二三年來華,在天童如淨座下,傳承了曹洞宗的禪法東歸之後,雖然中國禪林對於戒律觀念並未改變,道元則自創其新的《正法眼藏》受戒儀,簡化其內容,僅為:三皈、三聚淨戒、十重禁戒等十六條。從其〈教授戒文〉的說明來看,道元的三皈是取自《六祖壇經》的精神,他用了三聚淨戒及《梵網經》的十重戒,但也另有他自己的解釋(注二五),擺脫了原有的沉重感,可能因為道元入宋,距離《禪苑清規》的撰成,已有一百二十年,使道元發現當時的中國禪林,根本未能照著比丘戒的七篇及《梵網經》的十重四十八輕那樣的要求做到,與其做不到,不如不要受。但是,學佛修禪而不依佛戒,也會有大問題,因此而自行建立了共計僅有十六條的菩薩戒。

這種由約而繁,由繁而約的菩薩戒演變情況,也曾發生於西藏系的佛教史上。公元六三○年代玄奘三藏留學印度時,有一位中觀學派的大師月稱(Candrakīrit),正好在那爛陀寺擔任教席,他有一部《入中論》(Madhyamakāvatāra)(注二六),論說菩薩的十地行果,於「第二離垢地」項下,介紹持戒、護戒、犯戒,僅說十善業道而未及其它戒相條文,尤其著重於破除我執及二邊見。茲錄其頌文兩則如左:

「身語意行鹹清淨,十善業道皆能集,如是十種善業道,此地增勝最清淨。」「若彼淨戒執有我,則彼屍羅不清淨,故彼恆於三輪中,二邊心行皆遠離。」 (注二七)

另有一位大約活動於公元第七世紀末葉,對印度佛教中觀及瑜伽均有深入研究的學者寂天(Śāntideva)著有一部《入菩薩行》(Bodhisattva-cary-avatara),在其第五品〈護正知〉的第三項,名為「以正知正念護心」,它的內容是三聚淨戒:1.學律儀戒、2.學攝善法戒、3.學饒益有情戒。律儀戒的內容是觀察身口及心的三門清淨。如何持戒清淨?並未列具戒相條目,但云:「若身欲移動,或口欲出言,應先觀己心,安穩如理行。」又說:「吾意正生貪,或欲瞋恨時,言行應暫止,如樹安穩住。」(注二八)其中倒是也有護戒及開遮的訓示,對於開例,則說:「危難喜慶時,心散亦應安,經說行施時,可舍微細戒。」(注二九)開遮的例子在比丘律中已有,到了《瑜伽師地論》(略稱《瑜伽論》)本地分的〈菩薩地〉,也有說到若因懈怠、懶惰、無記心、忘誤,乃至發狂、重病、亂心,雖與律儀相違,也不算染汙犯戒,尤其是屬於威儀習氣的微細戒,縱然犯了,只要知道是錯誤,心裡也當安然。這樣遵守戒條原則而不強調枝末細節的精神,實即是中觀學派的風範。 然於公元一○四二年從印度到西藏弘法的阿底峽(Atiśa)撰有一部《菩提道燈難處釋》(Byanq Chub lam Ǵyi Sgror Máidka Ǵrel)

(注三○)全書一共十章,竟以兩章來討論戒律,其第五章為〈別解脫律儀〉,第六章為〈菩薩律儀〉。他主張:「恆具餘七種,別解脫戒者,乃有菩薩戒,善根非有餘。」這是說,先受七種聲聞律儀的別解脫戒,才能增受菩薩戒律儀。而在七眾之中,又以比丘律儀最為殊勝(注三一)。至於菩薩戒律儀,並非如寂天那樣地僅舉三聚淨戒,乃是明白地指出:「當以菩薩地,戒品所說軌,從具德相師,受菩薩律儀。」(注三二)是依《地持經》的四重四十三輕的條文戒相,且須依從具有道德好相的戒師授,不得以自誓受的方式得菩薩戒。此已說明菩薩戒又由約而繁了。

到了公元十五世紀初葉,西藏佛教史上出了一位大改革家宗喀巴(Tson-Kha-Pa),他是在西藏僧侶的道德生活墮落到了谷底時代,一位復興佛教的大師。由於藏傳密教是晚期的印度大乘佛教,吸引了大量印度教性力派的觀念和修法,將破戒的行為稱為無上瑜珈,將舍除一切淨戒律儀稱為大圓滿,清淨三業的律儀生活蕩然無存,因此而有宗喀巴起來全力推動重振比丘律儀。當他疏釋月稱的《入中論》時,於其「第二離垢地」項下,主張:「非但不犯根本罪及性罪,即一切違越佛制之輕罪,亦皆遠離也。」(注三三)又因為《入中論》原典所舉的菩薩律儀是十善道,故宗喀巴雲:「且以依十善所制之戒為例,當知即是總說一切戒律。」(注三四)可知宗喀巴為了強調七眾律儀戒的重要,而以《大智度論》的角度,將十善說為一切戒律的總綱,尤其連一切佛制的微細律儀,均應遵守。他是繼承阿底峽的戒律思想,做更進一步地嚴格要求。在他所著《菩提道次第廣論》(Lam Rim Chen Po)之中(注三五),幾乎處處提獎七眾律儀,而且要求得極其懇切。該書將律儀分作三等的三類:1.最勝別解脫律儀,2.菩薩律儀,3.金剛乘律儀(注三六),他說:「自須先生清淨戒力」(注三七),並謂:「護屍羅(戒)非唯為自布畏惡趣,及唯希望人天盛事,當為安立一切有情於妙屍羅。」(注三八)他依〈菩薩地〉主張以七眾別解脫律儀而住菩薩律儀,所以特別強調:「若執別解脫律是聲聞律,棄捨此律開遮等制,說另學餘菩薩學處,是未了知菩薩戒學所有扼要。以曾多次說,律儀戒是後二戒(菩薩戒及金剛乘戒)所依根本及依處故。」(注三九) 以上所舉是藏傳佛教在戒律方面由約而繁的數據。然到晚近以來,不論南傳、北傳、漢傳、藏傳,各系佛教由於時代環境的變遷,在戒律的持守方面,再度產生了問題。僅有日本佛教,從繁而約之後,未再由約而繁,他們所稱的「圓頓戒」(注四○)或「禪戒一如」(注四一)均與七眾律儀不相關涉。

批註

東京山喜房佛書林,昭和二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初版,昭和三十八年七月八日第五版發行。大野法道著《大乘戒經の研究》,一一-三五頁。京都永田文昌堂,一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發行。土橋秀高著《戒律の研究》,九六九-九七○頁。東京都木耳社,昭和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刷發行。佐藤達玄著《中國佛教にあける戒律の研究》三一八-三二○頁。《大正藏》一四.五四一頁中。《清淨毘尼方廣經》的三項引文出自《大正藏》二四.一○七八頁上-中。《大正藏》一.二六頁中。《長阿含經》卷三《遊行經》第二中,佛陀再三再四地告示弟子:「我依諸經、依律、依法。」(《大正藏》一.一七頁下-一八頁上)同上注一七頁上。六卷本的《大般泥洹經》卷四(《大正藏》一二.八八一頁下-八八二頁上)。策勉出家菩薩,當持比丘律儀,從四墮、十三僧殘、三十舍法、九十一墮法、眾多學法、四悔過去、二不定法、七滅諍法,均當嚴密受持。若有比丘作如是說:「 如來在世,亦有比丘,受習五欲,得生天上,亦得解脫,古今有是,非我獨造。犯四墮法,乃至五戒,及諸一切不淨律儀,受非法物,皆得解脫。若作是說,越比尼罪。如忉利天日月歲數,八萬四千歲墮泥犁中。」又說:「越比尼罪,最為微細。若有比丘,犯此一一微細律儀,知而藏覆,如龜藏六,當知是輩,不可習近。」《大正藏》一四.五四一頁中。菩提達摩〈二入四行〉。(《大正藏》四八.三七○頁上)《大正藏》四八.三五三頁下。《大正藏》四八.三五三頁下。《大正藏》四八.三五四頁上。《大正藏》四八.三五四頁中。《景德傳燈錄》卷六「懷海條」。(《大正藏》五一.二五一頁上)臺灣新文豐影印本《卍續藏經》一一一冊.八七五頁上。 《禪苑清規》卷一「護戒」項下有云:「受戒之後,常應守護,寧有法死,不無法生。如小乘四分律、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屍沙、二不定、三十尼薩耆、九十波逸提、四波羅提舍尼、一百眾學、七滅諍。大乘《梵網經》十重四十八輕,並須讀誦通利,善知持犯開遮。」(《卍續藏》一一一冊.八七七頁上、下)《興禪護國論》卷中。(《大正藏》八○.八頁下)《興禪護國論》捲上。(《大正藏》八○.七頁上)《興禪護國論》卷中雲:「若無事戒,世禪尚無,況三諦乎?是故禪宗以戒為師。《禪苑清規》雲:參禪問道,戒律為先。」(《大正藏》八○.八頁中)參考佐藤達玄著《中國佛教にあける戒律の研究》五五八-五六八頁。)《入中論》(Madhyamakāvatāra),月稱造,法尊由藏譯漢,有宗喀巴的《疏釋》(亦由法尊漢譯)及近人演培法師的《入中論頌講記》(一九六二年福嚴學舍出版)。參考演培法師《入中論頌講記》七六頁。陳玉蛟漢譯《入菩薩行譯註》五八-六二頁。(臺灣藏海出版社一九九二年一月出版)同上書六○頁。陳玉蛟漢譯《阿底峽與菩提道燈釋》。(臺灣東初出版社一九八○年出版)《阿底峽與菩提道燈釋》一四四頁有頌雲:「及如來所說,七別解脫中,梵行第一者,即比丘律儀。」同上書一六八、一六九頁。

《入中論頌釋》宗喀巴釋,法尊譯,妙因手抄,臺北佛陀教育基金會一九八九年三月印贈本一六頁。同上書一七頁。《菩提道次第廣論》共二十四卷,西藏宗喀巴造,法尊漢譯,一九三五年初版,一九八一年七月臺灣佛教書局再版。《菩提道次第廣論》卷一.八—九頁。同上書卷一一.三一○頁。同上書卷一一.三一一頁。同上書卷一一.三一三頁。

日本的圓頓戒,乃指捨棄比丘律儀而受菩薩律儀,是由比叡山延歷寺的最澄於日本弘仁九年(公元八一○年)向其弟子們宣告:「我宗學生,當為國家,山修山學,利益有情,興隆佛法,自今以後,永乖小乘威儀,自作誓願,棄二百五十戒,依菩薩威儀,開大乘戒。」他又說:「釋教之中,出家二類:一小乘類,二大乘類。」他的延歷寺派,則「永為大類,為菩薩僧。」何謂小乘類及大乘類?他說:「一者大乘大僧戒,制十重四十八輕戒,以為大僧戒;二者小乘大僧戒,制二百五十等戒,以為大僧戒。」大乘大僧於得度之時「授圓十善戒,為菩薩沙彌」,得度當年,再「授佛子(梵網)戒,為菩薩僧」。(以上均見於過善之助著《日本佛教史》第一卷二七四-二八○頁) 參考韓國蔡印幻著《新羅佛教戒律思想研究》(一九七七年七月東京國書刊印會發行)五九五頁。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あける戒律の研究》第十七章所介紹的道元禪師戒律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