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律東來前早期中國佛教的律典傳譯(屈大成)
廣律東來前早期中國佛教的律典傳譯
屈大成
摘要 有關中國戒律史的研究,一向集中在《十誦律》、《四分律》等廣律于5世紀初譯出以後的情況。其實在此之前,已有逾五十部律典東傳,包括戒本、犍度、律論,以及有關懺罪和在家戒律的經典,種類繁多。本文逐一考證這些早期律典,並從中觀察到早期中國佛教徒對僧尼二部戒同樣渴求、僧團運作最初仍需依附胡僧、經律非截然二分等戒律初傳中土的消息。
關鍵詞 戒律 律藏 經錄 竺法護 道安
戒律,是佛陀制定的生活規范和道德指引,為所有佛教徒所當遵從和修習,見載于律藏。律藏,一般指廣律而言,包括經(以經文體裁記錄戒條)、經分別(對前者的分別和抉擇)、犍度(僧團的規章制度)等部分。經部分也有獨立成編,稱戒經或戒本。佛教約于公元前後傳人中國,而《十誦律》、《摩訶僧只律》、《四分律》、《五分律》等廣律要遲于5世紀初才陸續譯出,其前中國佛教徒已對戒律十分渴求。例如道安(312—385)以為「此乃最急,四部不具,于大化有所闕」、「此乃茲邦之急者」,法顯(423前卒)「常慨經律舛闕,誓志尋求」。在律藏不全的情況下,中國佛教徒如何認識和學習戒律以及他們的行事規范,很有探究的價值,本文嘗試從早期律典傳譯的角度加以考察。
在廣律傳譯前東來的佛典有四、五百種,大部分已散佚,有關它們的記載,主要見于經錄。據傳截至唐代的經錄有六十六部,現存十三部,要者有僧祐(445—518)《出三藏記集》(下稱《祐錄》)、法經《眾經目錄》(594,下稱《法經錄》)、費長房《歷代三寶紀》(597,下稱《房錄》)、彥琮《眾經目錄》(602,下稱《彥琮錄》)、道宣(596—667)《大唐內典錄》(664,下稱《內典錄》)、靜泰《一切經論目》(665,下稱《靜泰錄》)、明佺《大周刊定眾經目錄》(695,下稱《大周錄》)、智升《開元釋教錄》(730,下稱《開元錄》),它們也引述到引日錄》(4世紀中)、道安《綜理眾經目錄》(374)、竺道祖(347—419)《魏世錄》、《別錄》、王宗《眾經目錄》、《始興錄》(皆為5世紀末)、寶唱《眾經目錄》(518)、法上《達摩郁多羅錄》(570—576年間)等失佚經錄的內容。另《祐錄》所收入早期譯典的序文、慧皎(497—554)《高僧傳》、寶唱《比丘尼傳》等,也提供了數據。從經錄的編排和經名的意思考察,可知當中有各類型律典。以下按它們首譯的年代,順序列出,並加考證,最後再作總結。
一、眾經錄載早期律書
1.《二百六十戒合異》竺法蘭(漢永平十年[67]來華)譯
這記載首見于《房錄》,注說出自《別錄》,已佚。《高僧傳》記竺法蘭跟攝摩騰于漢明帝永平年間(58—75)一起來到洛陽,為佛教傳人之始,並譯經五部。三百多年後的竺曇無蘭曾編著《大比丘二百六十戒三部合異》(第35種),《開元錄》認為在漢明帝時,戒律未備,只因竺法蘭和竺曇無蘭名字相近,令《房錄》張冠李戴。按二百六十是《十誦律》比丘戒數目的概稱。
2.《大比丘三千威儀》安世高(漢建和二年[148]始譯經)譯
《祐錄》記有兩種失譯二卷本《大比丘威儀經》,為同本異譯。《法經錄》小乘律失譯項列《大比丘威儀經》二卷和異出《比丘威儀經》一卷;《彥琮錄》編前者人闕本,《靜泰錄》稱後者為《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同今存本。自《房錄》始,才判屬安世高譯,注文說《祐錄》分兩部各二卷列出,內容大同,《別錄》合二為一。本經內容為比丘持守日常威儀之作法。
3.《犯戒罪報輕重經》安世高譯
《祐錄》記這經為失譯,《法經錄》等編為小乘律。自《房錄》始,才判屬安世高譯。《開元錄》注說這經出自《目連問毗尼經》。《祐錄》記有《目連所問經》,時失譯兼已佚,現存宋法天(?—1001)譯本。《犯戒罪報輕重經》和《目連所問經》內容大同,惟前者無六項罪報之問辭,後者則缺偈文。平川彰指本經出現「波羅提提舍尼、波夜提、偷蘭遮、僧伽婆尸沙、波羅夷」等《十誦律》譯出後才確定下來的戒律用語,因此推測這經約于《十誦律》譯出(404—409)至《祐錄》(515)之間成立。
4.《義決律》安世高譯
這記載見于《祐錄》,又稱《義決律法行經》,道安注說出自《長阿含經》,《祐錄》時已佚。今本《長阿含》三十篇經沒有篇名跟《義決律》相似。贊寧(919—1001)《大宋僧史略》記安世高在東漢靈帝建寧三年(170),先譯出這書,為律典之始傳。可是,《法經錄》等沒編人律類。又安世高譯《四諦經》末「持宿命觀」一語下有注文引《義決》說「知前事,如後事是也」,竺曇無蘭(三十七晶經序)說「《律法義決》三十七品後,次四諦」,《義決》或《律法義決》或即是《義決律》。這兩節話,前者解釋宿命通的作用,後者表示《律法義決》論及三十七晶和四諦,皆非關戒律。
5.《比丘諸禁律》安世高譯
《祐錄》記這經為失譯,時仍存,《法經錄》編為律抄,《房錄》時已佚。《大周錄》編為小乘律。從經名看,這部內容包括比丘諸種禁律。贊寧《大宋僧史略》記安世高繼《義決律》後譯出這部,傳人戒律,可是這部一向編作失譯,贊寧之說不可信。
6.《法律三昧經》安世高譯
《祐錄》收入「新集安公失譯經錄」,《法經錄》等編人大乘律失譯,《房錄》判屬支謙譯。《大周錄》和《開元錄》根據《達摩郁多羅錄》記這經首譯者是安世高。今存本題為支謙譯。這經啟始說菩薩習「法律三昧」和不可犯十二事等。
7.《恆水戒經》安世高譯
《祐錄》記這經為失譯,時仍存,注說「《舊錄》云《恆水經》」。《房錄》判屬支謙譯。《大周錄》根據《達摩錄》和《王宗錄》,記安世高譯《恆水經》。《開元錄》指安世高譯本又名《恆水不說戒經》,跟支謙本乃同本異譯。《大周錄》又指安世高譯有小乘律《恆水不說戒經》。可見這經流傳多個版本,稱呼繁多。現存法炬法立譯《恆水經》和《法海經》,異譯本有羅什譯《海八德經》和《中阿含·瞻波經》。本經記述佛陀在恆水邊,以海水為譬喻,對目連等弟子說持戒不犯、棄三毒等「經戒」六事。在這經開首阿難兩次請求佛陀說「戒經」,佛陀因座中有一弟子「不能持佛戒經」,起初默然不應。經名「恆水不說戒」本此。查律藏說戒犍度部分有相近的段落,這經也可歸屬律典。
8.《舍利弗悔過經》安世高譯
《祐錄》記為竺法護譯,《法經錄》判屬大乘律,《房錄》記竺法護本為第二譯,首譯者為安世高。今存本也題為安世高譯,當是承襲《房錄》的誤說。這經以懺罪為主題。
9.《五部僧》帛遠(2世紀末)譯
據《高僧傳·帛遠傳》的記載,帛遠曾于長安建精舍弘法,通梵漢語,譯有《五部僧》。《祐錄》記有《五部威儀所服經》,又名《五部僧服經》,失譯兼失佚,或即是《五部僧》。五部即曇無德、薩婆多、彌沙塞、迦葉遺、摩訶僧只五個傳持律藏的派別,《五部僧》的內容當是五部律藏所載僧侶衣服的規定。
10.《戒消災經》支謙(吳黃武至建興年間[222—253]譯經)譯
《祐錄》記這經為失譯,注說「《舊錄》云《戒消災》」,時經本仍存。《法經錄》等編入小乘律失譯。《房錄》判屬支謙譯經。今存本述說受持三歸五戒,有天神護身,鬼怪不能侵擾,故名「消災」,但用語跟支謙譯經不相類,非其所譯。
11.《八關齋經》支謙譯
《祐錄》收入「新集安公失譯經錄」,時經本仍存。《法經錄》記支謙譯有《齋經》,注說又名《八關齋經》和《優婆夷墮舍迦經》,為《中阿含·晡利多品持齋經》的異譯本,沒提及另有一失譯本《八關齋經》。按《祐錄》記支謙譯《齋經》,注明已佚,明顯以失譯《八關齋經》和支謙譯本為兩部經,《法經錄》則以兩經為同一部。《房錄》據《別錄》,記支謙本是初出,又稱《持齋經》,沮渠京聲(?—464)譯《八關齋經》為異出本。支謙等譯本今皆存,內容為在家人守持的八戒。
12.《僧只戒心》曇柯迦羅(3世紀中)譯
據《高僧傳·曇柯迦羅傳》的記載,曹魏雖流傳佛法,但教風衰弊,僧眾不守戒律,僅剃髮以異于俗人。嘉平年間(249—254)中葉,曇柯迦羅到洛陽傳教,設立齋戒懺悔的禮儀,開展各種法事。時有幾位僧人請曇柯迦羅翻譯律典,曇柯迦羅鑒于佛教未盛,僅譯《僧只戒心》,權供日常之用,並請印僧建立僧受戒規則和儀式,「中夏戒律,始自于此」。其後佛陀跋陀羅(359—429)共法顯譯《僧只戒本》,《法經錄》指其跟曇柯迦羅本乃同本異譯。《房錄》據竺道祖《魏世錄》,記曇柯迦羅本乃初出。《靜泰錄》記這本長二十紙,可知是時仍存,至《開元錄》編人闕本。《僧只戒心》之「心」字,意為精要。值得注意的,是《祐錄》沒有這律典的記載。
13.《曇無德羯磨》曇諦(3世紀中)譯
《高僧傳·曇柯迦羅傳》接續上節的記載,說在魏正元年間(254—256),安息沙門曇諦到洛陽譯《曇無德羯磨》。《法經錄》記其跟求那跋摩(367—431)譯《四分羯磨》乃同本異譯。曇諦本今存,但道安現存的著作和《祐錄》都無提及,而其行文也沒有早期譯典的晦澀生硬,內容又不出《四分律》的范圍。按懷素(634—707)《僧羯磨》的序文提及慧光(468—537)曾從《四分律》撮抄編成的《羯磨》,跟曇諦本類似。平川彰認為曇諦本即慧光本。
14.《四分雜羯磨》康僧鎧(3世紀中)譯
這記載首見于《開元錄》,注文指《高僧傳》記康僧鎧在嘉平年間末到洛陽譯《郁伽長者經》等四部,但沒全列出經名,《房錄》等再舉出《無量壽經》一部,至《開元錄》又尋得這部。康僧鎧本跟曇諦本的內容和文句基本相同,唯少了「內護匡救僧眾擯罰羯磨法」一段。由于這本的記載甚遲出,平川彰懷疑是有人參照曇諦本編成,再假托為康譯。
15.康僧會(?—280)傳比丘戒本
據《祐錄》的記載,吳孫皓(264—280在位)求看「沙門戒」,康僧會鑑于「戒文秘禁」,不輕易宣講,遂取《菩薩本業經》所說的一百三十五願,辨析出二百五十項具體行事,顯示行住坐臥之一舉一動,皆為眾生發願,呈交孫皓。按二百五十是《四分律》比丘戒條的數目,故康僧會擁有的沙門戒本當屬四分系統的一種。
16.《比丘尼戒經》竺法護(晉建興[313—317]末卒,年78)譯
由本項至23項的記載皆見于《祐錄》。本經于晉太始三年(267)譯,《祐錄》時已佚。《房錄》稱這是「十誦本」,跟第32種曇摩持本有多少出入。按道安僅晚竺法護幾十年,也十分重視戒律的傳譯,但他現存幾篇有關律典的序文,卻沒提及竺法護這一部,可能晉末長安戰亂,經本散佚,未及流傳。
17,18.《三品悔過法》、《誡具經》 竺法護譯
兩經分別于晉太始三年(267)和永興二年(305)譯出,《祐錄》時已佚。《法經錄》皆編為小乘律。關于前一經,《祐錄》記竺法護還譯有一經名相近的《三品修行經》,注說是近人綜合《大修行經》編成。《房錄》在《三品修行經》下注說亦名《三晶悔過經》。《開元錄》指《三品修行經》即是《三品悔過經》,故從竺法護譯典中刪去後者。《法鏡經》、《大寶積經·郁伽長者會》等曾引述這經,其內容主要是懺悔過去惡業。《誡具經》中的誡字通戒,戒具或即是具足戒,這經或是戒本。
19—23.《文殊師利淨律經》、《文殊師利五體悔過經》、《菩薩悔過經》、《菩薩齋法》、《佛悔過經》 竺法護譯
這五部《法經錄》皆判為大乘律。《文殊師利淨律經》今存,本經立「解律品」,分別「聲聞律、菩薩律」之不同。《文殊師利五體悔過經》,又稱《文殊師利悔過經》,今存;《佛悔過經》在《祐錄》時已失佚;《菩薩悔過經》和《菩薩齋法》于《彥琮錄》已歸人闕本。《文殊師利悔過經》等前三經當以懺罪為主題。至于《菩薩齋法》,《開元錄》指其跟題為聶道真譯的《菩薩受齋經》乃同本異譯。聶本今存,內容為菩薩護持十念和于菩薩齋日守持十戒。
24.法潛傳比丘戒本
據道安《比丘大戒序》的記載,他曾從武遂(今河北武強縣西北)法潛得戒律一部,認為言辭煩瑣直樸,不大滿意,後來發現其跟第33種曇摩侍本內容相同,才知道佛經本應如此。如是法潛傳本屬十誦系統。常盤大定以為法潛是竺道潛(286—374),但橫超慧日對照道安和竺道潛的生平,認為兩者碰面的機會不大,竺道潛亦未似到過武遂,故不贊同常盤的說法。法潛另有其人,生平不詳。
25.《大露精比丘尼戒》
道安《比丘尼戒本所出本末序》記他曾接觸過《大露精比丘尼戒》,卻誤取了藥方,二十多年沒人傳譯,後才發現不是戒本。由此可推想有比丘尼戒胡本曾流入漢地,但未譯出。大露精意思不明,或是人名。
26.覓歷傳《大比丘尼戒》
道安《關中近出尼二種壇文夏坐雜十二事並雜事共卷前中後三記》記東吳(222—280)流行比丘尼戒五百條,為覓歷傳出,但道安認為不似佛制,竺法汰(320—387)和支道林(314—366)曾加批評。《祐錄》也注明覓歷傳本是疑經,已佚。覓歷是尸梨蜜(晉咸康[335—342]中卒)的弟子,尸梨蜜來自龜茲,住建康建初寺,善密法,覓歷曾從他學習高聲梵唄之法。
27.竺法汰傳比丘尼戒本
道安同上序文記竺法汰于前秦建元十四年(378)年曾請外國僧人譯比丘尼戒,但篇幅短,不完備。
28.慧常傳《五百戒》
道安同上序文又記慧常于涼州(治所在今甘肅武威縣)得《五百戒》一卷。五百乃佛經概稱比丘尼戒的數目,故這部當是比丘尼戒本。道安批評這本僅是一戒一戒抄錄過來,似是世人之作,意義膚淺。他似乎不大明了戒本編排的特點便是如此。僧傳雖沒有為慧常立傳,但從《祐錄》的記載看,他曾西行求法,又參與多部經典的翻譯,是當時十分活躍的學僧。
29.竺僧舒傳比丘戒本
據竺曇無蘭《大比丘二百六十戒三部合異序》的記載,他曾從廬山(江西九江市南郊)竺僧舒獲戒一部,有二百五十戒,守持近二十年,但覺得文句過于質樸。這本屬四分系統。竺僧舒生平不詳。
30.敦煌本比丘戒本
敦煌遺書斯797號背面載,卷末題有建初元年(405)比丘德佑于敦煌城南受具足戒後寫等字。這寫本的眾學法有百七條,正是《十誦律》舉出的數目,因此屬十誦系統。按道安《比丘大戒序》曾說其前流傳的戒書的眾學法部分也是有一百零七條,加上這寫本譯文晦澀,中有「晉言」一語,平川彰推測它是道安前晉代流布的戒本之一,約在256至360年之間譯出。
31,32.《僧只尼羯磨》和《僧只尼戒本》 曇摩羯多譯
據《比丘尼傳·淨撿尼傳》的記載,晉咸康年間(335—342),沙門僧建于月支國得《僧只尼羯磨》和《戒本》,于升平元年(357)在洛陽請曇摩羯多譯出,已佚。
33.《十誦比丘戒本》曇摩持等譯
據道安專為其寫的《比丘大戒序》和《祐錄》的記載,建元十四年(378),曇摩持誦胡本,竺佛念(後秦弘始年間[399—416]譯經)寫成梵本,道賢漢譯,慧常筆受。《開元錄》列為闕本。
34.《比丘尼大戒》曇摩持等譯
據道安《比丘尼戒本所出本末序》和《比丘大戒序》和《祐錄》的記載,在建元十五年(379),僧純于拘夷國從龜茲國沙門佛圖舌彌處得到胡本攜來,竺佛念、曇摩持、慧常合譯。《法經錄》記其跟竺法護譯《比丘尼戒經》是同本異譯。《彥琮錄》和《靜泰錄》無載,《房錄》指這部經錄不載,估計是「十誦戒本」,《開元錄》列作闕本。橫超慧日推測這有可能即是慧常傳本(第28種)。佛圖舌彌是西域極負盛名的律師和阿含學者,鳩摩羅什(344—413)也曾向他就學。
35.《大比丘二百六十戒三部合異》竺曇無蘭撰
經本已佚,其自序現存,從中可知竺曇無蘭發現竺僧舒、曇摩侍、僧純所出的三種戒本的內容有異,故嘗試綜合,晉泰元六年(381)成書。《彥琮錄》時已佚。
36.《戒德香經》竺曇無蘭譯
《祐錄》收入「新集安公失譯經錄」,《祐錄》時仍存。《法經錄》等指是《雜阿含》別品異譯,《房錄》、《開元錄》判屬竺曇無蘭譯,後者注說是《增一阿含·地主晶》異譯。本經今存,述說十善的功效,喻如戒香。異譯本有北宋法賢(?~1001)譯《戒香經》。
37.《三十七品經》竺曇無蘭撰
《祐錄》收入「新集安公失譯經錄」,道安注說自《律經》抄出,時仍存。《法經錄》編人「眾經別生」部,表示它抄自其它經,卻「未見經本」。《彥琮錄》和《大周錄》判為疑偽。《祐錄》記竺曇無蘭撰同名經典,其自序說他鑑于不同經典談到三十七品時,文辭有別,故于閒暇綜合眾經,按次第編排,以便瀏覽,故這是竺曇無蘭撮取群經而成。《法經錄》、《彥琮錄》和《靜泰錄》都沒提及竺曇無蘭本。《房錄》有記,注說「道安云出律經」。如是,《房錄》以失譯的《三十七晶經》為出自竺曇無蘭,《開元錄》的記載相同,唯懷疑竺曇無蘭本是偽經。本經已佚,2006年,南京博物館藏的一份敦煌卷子被識認出是《三十七品經》,相信是東晉時代抄寫,據報導其內容是「小乘佛教時期的修行綱要,記載了三十七種修持的方法」。又如道安所說的《律經》是律典,從中抄出的《三十七晶經》也不例外。從名稱上看,《律經》跟戒經很相近。按吳竺律炎共支越譯《佛醫經》引《律經》說:「人貪味,味復味得,生不得美味」;題為安世高譯《罵意經》引《律經》說:「諸畜生有角者,為前世喜著角,橫叉為好,得角罪,畜生身」。兩段經文都是例舉因果報應的道理,非談及戒律。又《律經》或是《文殊師利淨律經》、《義決律經》、《應行律經》、《戒法律經》等之簡稱。《文殊師利淨律經》,現存,沒論及三十七品。《義決律經》等亦早佚,內容不詳。但可注意的,是第43種《六淨經》同抄自《律經》,而《六淨經》確論及戒律,因此不能排除《三十七品經》和《律經》皆是律典。
38.《鼻奈耶》竺佛念等譯
據道安《鼻奈耶序》的記載,晉建元十八年(382),廚賓律師耶舍誦出,鳩摩羅佛提寫成梵本,竺佛念漢譯,曇景筆受。這律今存,為有部戒經的略釋。
39.《毗尼母經》僧伽提婆(前秦建元年[365—384]中到長安)譯
《祐錄》沒有記載,《法經錄》等編為失譯。高麗本《大周錄》據《達摩錄》,記是東晉太安年符蘭譯。按符蘭不可考,東晉無太安年號,前秦苻丕則有(385—386)。宋元明本記是僧伽提婆譯,為橫超慧日所贊同。
40.《教授比丘尼法》僧伽提婆譯
這記載首見于《房錄》,注說出白《別錄》,譯地在廬山。僧傳記僧伽提婆于晉太元十六年(391)至廬山譯經,這部或為是時所譯。經本已佚,推想是有關比丘尼威儀法、眾學法一類的抄本。
41.《迦葉戒經》釋退公東晉(316—420)末譯
《祐錄》收入「新集安公失譯經錄」,又稱《迦葉禁戒經》,《枯錄》時經本仍存。《法經錄》等編人小乘律失譯。《房錄》據《始興錄》,記是東晉末沙門釋退公(生平不詳)譯,又名《摩訶比丘經》和《真偽沙門經》;另記《真偽沙門經》為孝武帝時代(454—464在位)慧簡所譯。《開元錄》記釋退公譯本已佚,京聲譯的同名經典是第二出,又于《真偽沙門經》下的注文指這經跟《迦葉禁戒經》「文句全同」,乃同經異名,非慧簡所譯,只不過之前的經錄者錯編而已。如是,《開元錄》視《迦葉禁戒經》和《真偽沙門經》是同一經。又《祐錄》有記及《摩訶比丘經》和《真偽沙門經》,俱為失譯,時經本仍存。《法經錄》編《摩訶比丘經》為小乘律,又名《真偽沙門經》。《房錄》記《摩訶比丘經》的譯者為法炬和法立。以上提及的譯本僅京聲本存,在這經里,佛陀的主要對話者是摩訶迦葉比丘,旁聽者有摩訶比丘千二百五十人等,內容包括「真沙門、像類沙門」之別,「摩訶比丘」或「真偽沙門」之名本此。總之,這經流傳多個版本,稱呼不一,令經錄的記載有點紛亂。
二、《道安錄》載失譯律書
《道安錄》雖已佚,但《祐錄》「新集安公古異經錄」,「新集安公失譯經錄…『新集安公涼土異經錄」等篇記載了道安時代及其前流傳的失譯經典,可識認出當中有六部律典:
42.《五十五法誡經》
《法經錄》編為小乘經。誡通戒,法誡,或為依佛法的戒律的意思。按安世高譯《地道經》立「五十五觀章」,教示修行者從五十五個方面觀察自身,或是這經所說的「五十五法」。又巴利文《銅鑠律》「儀法犍度」列出比丘日常生活儀法有「五十五事」,不能排除這經是律藏犍度部份的擇譯。
43.《六淨經》
道安注說抄自《律經》,《祐錄》時仍存。《法經錄》編為「眾經別生」,亦「未見經本」。《大周錄》編人闕本。《開元錄》注說長八紙半,並說「其《六淨》等四經,今並見其本,還是抄經」,如是《六淨經》失而復得,今已佚。巴利文《中部》有《六淨經》,相對應的是《中阿含·說智經》。這經後半部分論及離身三不善業、語四不善業,離買賣,離偽秤、偽斗,離受婦女、童女,離受奴婢,離受羊、雞、豚、象、牛、馬,離受田業店肆等「禁戒」和「威儀禮節」。
44.《應行律》
《祐錄》時仍存,今佚。《法經錄》和《房錄》編為小乘律失譯,《彥琮錄》始判屬疑偽。本經當述依戒律應行之事。
45.《律解》
《祐錄》時已佚,《法經錄》列《諸律解》一卷,判為律藏抄集。《房錄》、《大周錄》編為小乘律。本經當是對戒律的解釋。
46.《打撻椎法》
《祐錄》時已佚。《法經錄》注說出自《十誦律》,《彥琮錄》和《靜泰錄》編人闕本,《房錄》編為小乘律。本經當述敲打撻椎的規則。
47.《大愛道受戒經》
《祐錄》注說「《舊錄》云《大愛道》,或云《大愛道比丘尼》,今有此經」。自《法經錄》始,編為小乘律失譯。今存。本經內容是比丘尼所應受持的戒律。
三、《舊錄》載失譯律書
《祐錄》「新集續撰失譯雜經錄」在一些經名下注說見于《舊錄》,可知這些經典在4世紀中之前流行,當中也有七部律典:
48.《沙彌十戒經》
《祐錄》注說「《舊錄》云《沙彌戒》」,《法經錄》和《彥琮錄》無載,《靜泰錄》列《沙彌十戒並威儀》,注說「二十一紙,闕本訪得」。今存,內容為十戒和各種威儀,《沙彌十戒經》或是這本的前半部分。
49—53.《大戒經》、《沙彌離威儀》、《道本五戒經》、《威儀經》、《衣服制》
《祐錄》對這五部皆注說「《舊錄》所載」,是時已佚。《法經錄》皆編它們為小乘律,並指《衣服制》出自《十誦律》。這五部的內容可從其名稱作推測:《大戒經》即戒本,《沙彌離威儀》和《威儀經》以威儀為主體內容、《道本五戒經》闡述在家五戒、《衣服制》即出家眾衣服的規定。
54.《五百梵律經抄》
《祐錄》注說「《舊錄》所載」,是時已佚。這部當是比丘尼戒的撮抄。
四、總結
從以上的討論,可見《房錄》常聲稱依據《別錄》等較古舊的經錄,把原為失譯的經典,判屬安世高或支謙等譯,其實這些古舊經錄久佚,費長房也自言無緣得見,因此《房錄》的記載多不可信。①五十四部中的《大比丘三千威儀》、《犯戒罪報輕重經》、《比丘諸禁律》、《曇無德羯磨》、《四分雜羯磨》,在廣律東傳後才出現,尤其是後兩種四分系羯磨假托在曹魏時代譯出,顯示四分傳承系的冒起,爭取正統,以跟十誦傳承系抗衡,透露了派系斗爭的消息,頗值得留意,但非本文范圍,不詳論。余下四十九部,包括相當于律藏中的戒本和犍度、律論、有關懺罪和在家戒律的經典,以及為經錄編作小乘律或大乘律者等八類,列舉如下:
1.戒本十六部,再分三種:
(1)比丘戒本:《僧只戒心》、康僧會傳本、法潛傳本、竺僧舒傳本、敦煌本、《十誦比丘戒本》、《大比丘二百六十戒三部合異》
(2)比丘尼戒本:《比丘尼戒經》、《比丘尼大戒》、《大露精比丘尼戒》、覓歷傳本、竺法汰傳本、慧常傳本、《五百梵律經抄》、《僧只尼戒本》
(3)歸屬不明者:《誡具經》、《大戒經》
2.內容相當于犍度者十部:《僧只尼羯磨》、《五部僧》、《教授比丘尼法》、《打撻椎法》、《沙彌離威儀》、《威儀經》、《沙彌十戒經》、《衣服制》、《恆水戒經》、《五十五法誡經》
3.律論兩部:《鼻奈耶》、《毗尼母經》
4.有關懺悔者五部:《三品悔過法》、《文殊師利五體悔過經》、《舍利弗悔過經》、《菩薩悔過經》、《佛悔過經》
5.有關在家律者四部:《八關齋經》、《戒德香經》、《戒消災經》、《道本五戒經》
6.其它大乘律書三部:《文殊師利淨律經》、《菩薩齋法》、《法律三昧經》
7.其它小乘律書五部:《應行律》、《迦葉戒經》、《律解》、《大愛道受戒經》、《六淨經》
8.內容不明者兩部:《三十七品經》、《義決律》
綜合這些律典的傳譯情況和內容,可得出如下關于戒律始傳中土的觀察:
1.《比丘諸禁律》雖題為安世高譯,實屬失譯,非贊寧所言為中土首部律書;可確認為安世高譯的《義決律》以「律」為名,但內容不明,由是在漢代未確定有律典譯出,成文流傳,依律正式出家的中國佛教徒也不會多。踏人魏晉時代,先有曇柯迦羅譯和康僧會傳的比丘戒本面世,後比丘尼戒本也陸續傳出,而且有覓歷的疑似本和抄本的出現,顯示中國佛教徒對比丘尼戒的需求甚殷,也反映出中國出家的男女教徒日增。又廣律犍度部分本論及受具足、布薩、安居、自恣、皮革、食物藥物、迦絺那衣、衣等的規定,內容繁多,早期律典只包括關于說戒、衣服、打揵椎、威儀幾項。相對戒本來說,犍度部分不齊全,反映出中國佛教徒是時未曾全面掌握僧團的組成和運作的資料,當時的僧團相信仍由外來僧人主導。
2.早期律典在各種廣律譯出後,內容顯得不完整,譯文也不流暢,保留價值低,因此戒本類已全部失佚,犍度類僅《恆水戒經》存,而它卻一向不被視作為律典。其它有關懺悔、在家戒、大小乘律的經典,有些內容比較獨特(如《法律三昧經》),而且中國佛教徒偏好大乘,故有一直流傳至今者。
3.《六淨經》、《恆水戒經》、《戒德香經》、《八關齋經》乃《阿含經》部分篇章的異譯本,道安也曾指《增一阿含經》「往往有律語」。西來傳教者和中國佛教徒當時可能見律藏未備,故先選譯這些含戒律成分的經典,在經名用上「戒、齋」等字,標示性質,以便傳習。而且反映出在中國早期佛教徒的心目中,經、律非截然二分。
4.《高僧傳》記曇柯迦羅譯《僧只戒心》為戒律人華之始,《祐錄》沒有記載,律本亦早佚,因此一向為學者所懷疑。但可留意的,是《祐錄》記嚴佛調為中國首位「出家修道」者,《高僧傳》的記載獨刪去這一句,正要否定嚴佛調有出家,可見《高僧傳》或另有所本,其有關戒律流傳的記載不可貿然抹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