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六 (6)
辰二、因常無常難(分二科)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所作事因常無常耶?
「又汝何所欲?所作事因常無常耶?若無常者,此所作因,體是變異,執我有作,不應道理。若是常者,即無變異,無變有作,不應道理」。這「計有我論」,大科一共有十六,十六段,「計有我論」是第四段。「計有我論」里面分三科,第一科是「標計」,第二科是「敘因」,第三科是「理破」。現在就是第三科,是本論的作者破這個「有我論」。破有我論第一科是「別徵詰」,第二科是「詰略義」。「別徵詰」里面先是「詰二因」,第二科是「破所計」。「詰二因」里面第一科是「不覺為先而起我覺難」,這一科講完了。第二科「思覺為先得有所作難」,這一科里面分五段,第一科是「覺我為因難」,這一科也講過了,現在是第二科「因常無常難」。
「又汝何所欲?」這是本論作者問這個計我論作者。「所作事因常無常耶?」這是總問。「所作事因」這句話怎麼講呢?就是做事的時候,做種種事的時候,這個眼耳鼻舌身意面對色聲香味觸法有所行動,做種種事的時候。這做種種事是誰來做這種種事呢?有一個因的,這個因就是能作者,能做種種事的那一個,那個能作者那個因,它是常住的呢?是不常住的呢?這是提出來這個問。也就是說這個我是常住的?是無常住的呢?是無常的呢?這樣問。
這是總問,下面是「別詰」,別詰中先「無常難」,先難問他是無常的。
巳二、別詰(分二科) 午一、無常難
若無常者,此所作因,體是變異,執我有作,不應道理。
如果說你同意做事的因,他不是常住的。你若是同意是無常的話,「此所作因,體是變異」,這個做事之因的這個作者,他的體性是有變化的,不是不變化的,他是有變化的。他若是有變化的,你認為所執著的我會做種種事,那就是不合道理。
「是執我有作,不應道理」,你執著這常住的我,沒有變化的我,他會做種種事,就不合道理。因為你認為這所作之因是無常的,那就是無常的東西會做種種事,你現在執著我有所作就不對了。因為我是常住的,他不是無常,那麼就是有點矛盾。這是自己的想法自相矛盾。這是「無常難」。
午二、常難
若是常者,即無變異,無變有作,不應道理。
「若是常者,即無變異」,如果說你改變了主意,你認為這個做事的那個因者,能做事那個是常恆住不變異的,常恆住的,「即無變異」,那麼那個作者他就沒有變化了,前後是一致的,前後是一致的,那麼他就不應該有所作為。
「無變有作,不應道理」,這個無變異的我,他會有作為,做這個事做那個事,他若做他就是有變化了。你說這我「作者」是沒有變異的,沒有變異就不應該有作,而你認為這個我有作,這「不應道理」,這是也不合道理。這個難問的事情,就是若是有所作為,他一定是無常的,他是有變化的。他在做種種事的時候,就是要種種分別,應該這樣做應該那樣做,那麼這就是有變化,而你執著我是常住不變化的,不變化就不能有所作,而你認為我有所作,這不合道理了。
這是這一科「因常無常難」這一科說完了。
辰三、我動無動難(分二科)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為有動作之我,能有所作?為無動作之我,有所作耶?
這是第三科「我動無動難」,先「總徵」。
「又汝何所欲?為有動作之我」。這個我,他是有動作的,他不是個死的東西,他是一個活動的、活活潑潑的有種種動作的。如果你同意這樣說法的話,那麼這個有動作的我,他能有所作為,這樣沒有自語相違的過失。
「為無動作之我,有所作耶?」你的主張是不是無動作的我,這個我是靜態的,沒有動作。這個我本身是無動作的,但是他能有所作為呢?這是兩種見解,你是主張那一種呢?這樣問。
這是總問。底下是「別詰」,分二科,先是「有動我難」。
巳二、別詰(分二科) 午一、有動我難
若有動作之我,能有所作者,是即常作,不應復作。
假設你同意第一個見解,這個我是有動作的,他有所作為。若是這樣的話,這樣的話你是執著我是常住的了,那麼他本身就是動作的,他若做事的時候他應該長時的做種種事情、做種種工作。不應該有時不做,不工作,然後又工作了,「不應復作」不應該這樣了。若是這樣子,那就和事實不符合了。事實上,我們人做種種事情,都是有的時候做,有的時候不做,不做以後又做,都是「復作」的這種狀態,而不是不間斷的一直的做,所以你若是這樣子主張還是有問題。
午二、無動我難
若無動作之我,有所作者,無動作性,而有所作,不應道理。
「若無動作之我」,若是你執著這個常恆住不變異的我,他本身是靜態的、是沒有動作的。這個靜態的我,他會有所作為的話,「無動作性,而有所作,不應道理」。若這樣說,你說這我是無動作的、是靜態的,然後又說他去做種種工作,這不是自相矛盾嗎?說是「不應道理」不合道理的。有動作我也是不合道理,無動作我也是不合道理。這是這一科也講完了。
辰四、作因有無難(分二科)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為有因故,我有所作?為無因耶?
這是第四科,一共是分五科,現在是第四科「作因有無難」,先是總問「總徵」。
「又汝何所欲?為有因故,我有所作?」這個「我」他是有作用的,能做種種事,但是做事的時候要有種種的因緣,這我才能做事。我有種種因,我才能做事呢?「為無因耶?」不假藉種種因緣,我就能做事呢?
這是有因無因,這是總問。底下「別詰」,先說「有因難」。
巳二、別詰(分二科) 午一、有因難
若有因者,此我應由余因策發,方有所作,不應道理。
「若有因者」,若這個我做事的時候不是單獨我能做事,他要憑藉種種因緣,是要有因。若這樣的話,「此我應由余因策發方有所作」,那這樣說這個我,他做事的時候應該假藉「由余」,假藉其他的,在我以外有其他的種種的因緣,來「策發」這個我,來鞭策他、來發動他,然後我才有所作。若這樣的話,就不是我有所作,而是種種的因有所作了,而你執著我有所作,「不應道理」,那就不對了,那是不合道理。
午二、無因難
若無因者,應一切時作一切事,不應道理。
如果說這我,如果是有所憑藉、有所待、有所依賴,然後又是做,還是有不對。說有我是做,這個理由不充足,那麼還是無因,不須要假藉其他的因緣,我就能夠有所做。這樣說,不待因緣,你這個我就應該一切時做一切事,很容易嗎,不須要假藉因緣。比如說我們這個眼睛看見一切物須要有光明的因緣,若沒有明的時候眼就不能見,那這個眼要見就不是那麼容易,有時能見有時不能見。那麼我不用憑藉種種因緣就能做一切事,那麼所有的事情都很容易做的,那麼他就應該一切時來做一切的事情。
「不應道理」,事實是這樣子的嗎?不是的。不用憑藉因緣是不可以,無因緣是不能有所作。所以「若無因者,應一切時作一切事」,那這是更不對,與事實不相符合。那麼認為我是常住的,不須要假藉因緣就有所作為,我應該一切時一直一直的有所作為,事實上也不是這樣子,這是「有因無因難」。
現在是第五科「作依自他難」。
辰五、作依自他難(分二科) 巳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此我為依自故,能有所作?為依他故,能有所作?
這和前面的因有相同意思,但是字樣不同。而這理由在本論作者這方面是更充足了,更明顯知道「有我論」是錯誤了。
「又汝何所欲?此我為依自故,能有所作?」這個我有所作為,他只靠自己就能有所作為呢?「為依他故,能有所作?」為是要靠其他的因緣,才能所作呢?
這是總問。底下是別問,先說「依自難」。
巳二、別詰(分二科) 午一、依自難
若依自者,此我自作老病死苦雜染等事,不應道理。
「若依自者」,若是唯獨靠自己,就能有所作為。這樣的話,「此我自作老病死苦雜染等事,不應道理」。就靠自己,他自己就能有所作,那我們很明顯的,人這一生會做一些有老、有病、有死的苦惱。有老苦、有病苦、有死苦,還有愛別離苦、怨憎會苦,很多的苦惱的事情,很多污穢的事情。自己給自己做一些受苦的事情,做一些污染、污穢的事情,還有這種事情嗎?這是不合道理的,「不應道理」。因為我們是自己都不願意老,也不願意病,也不願意死,也不願意有些不名譽的事情,那麼自己不願意的事情,自己怎麼還會去做呢?自己為自己制造苦惱,這是不合道理。這是「依自難」。
午二、依他難
若依他者,計我所作,不應道理。
「若依他者,計我所作,不應道理」。若是說做事情不是他自己的力量,還要靠其他的因緣,靠其他因緣自己不能作得主的,所以就有老病死,不受也要受。若是這樣的話,「若依他者,計我所作,不應道理」。那你不能說這是我所做的,這句話就不合道理了。那麼就是他做的,若他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你執著有我所做就不合道理。
這一共是這五科。就是「思覺為先得有所作難」,這一科完了。一共是兩科「不覺為先而起我覺難」、「思覺為先得有所作難」,這兩科解釋完了。這是「詰二因」這一科講完了,底下第二科「破所計」。
寅二、破所計(分八科) 卯一、于諸蘊中假施設故(分二科) 辰一、總徵
又我今問汝,隨汝意答。為即于蘊施設有我?為于諸蘊中?為蘊外余處?為不屬蘊耶?
這是「破所計」分八科,前面是本論論主對「計我論者」提出問題,還沒有正式的來破他。這底下正式來破他的有我論。破有我論分八科,第一科「于諸蘊中假施設故」這是第一科,在諸蘊里面就是色受想行識五蘊里面假施設我,用這個道理來破他。第一科是「總徵」。
「我今問汝,隨汝意答。為即于蘊施設有我?」還是先問他。你說有我,有我這個我是怎麼有法呢?「為即蘊」,就是在色受想行識上施設我的名字,名之為有我,是這樣子嗎?在色受想行識上,這色、受、想、行、識這五法,五法各有各的體相,就在這五蘊的體相上假名為我,這叫做「有我論」,是這樣的嗎?這是問,這是第一個。
「為于諸蘊中?」那是第一個問,現在第二個問。第二個問是說,我不是,我不是這個色受想行識就是我,不是,不是這個意思。是另外有一個我,離開了色受想行識的體性另外有一個我。另外這個我,這個體性他在什麼地方呢?他就在色受想行識里面,他的住處和色受想行識在一起住,這樣子,這個我是這樣子。
「為蘊外余處?」第三個問,說是色受想行識不是我,另外有一個我。而這個我可不在色想行識里面,是在色受想行識以外在其他的地方住。色受想行識在三藩市,這個我在紐約。是「蘊外余處」是這樣子嗎?但是雖然不同住,但是有關系,色受想行識是我的,色是我的,受想行識也是我的,是有關系的,是這樣子嗎?這是第三個問。現在底下是第四個問。
「為不屬蘊耶?」你的主意說是色受想行識不是我,另外有一個我。這個我也不在色受想行識里面,在別的地方住。別的地方住和色受想行識不相屬,沒有關系。他是不屬于我,不是說色是我、受想行識是我,不是,和他沒有這種關系,是這樣子嗎?
這一共有四個問。四個問,第一個問「于蘊施設有我」就是「即蘊是我」,底下三個問是「離蘊是我」,離開了五蘊另外有一個我,但是這個我住處有分別。一個在蘊中,一個在蘊外,但是蘊屬于我。「為不屬蘊」,蘊不屬于我。所以合起來是有四個分別。
這是「總徵」。底下「別詰」,別詰里面就是分四科,第一科「即蘊難」。
辰二、別詰(分四科) 巳一、即蘊難
若即于蘊施設我者,是我與蘊無有差別,而計有我諦實常住,不應道理。
「若即于蘊施設我者」,假設就在無常變化老病死的色受想行識里面施設有個我,這樣的話,「是我與蘊無有差別」。那就說是這個我和五蘊是沒有差別的,沒有別體了。色受想行識就是我,那麼就是沒有差別。
「而計有我諦實常住」,若是這樣五蘊就是我的話,五蘊是不真實的,不是常住的,他是虛妄的、是有變異的、是有老病死的,就不是常住的。那你執著我是有真實的體性,那是常住不壞的,就不對了,就錯誤了。
「諦」就是不顛倒的意思,是正確的。有真實體性叫「實」,就是常住不壞的。「常住」是在時間上說;「實」是在空間上說,他的體性是真實的。在時間上看,又是常住的,這樣子這個我是最好的,是不顛倒的,這樣子執著我的體性與色受想行識的體相是不符合的,那你執著色受想行識是我,是不對的。這是第一個執著是被破掉了,不合道理。這個理由是很充足的,很容易可以認可這個道理。
「若于諸蘊中者」,這底下第二科,于諸蘊中執著有我的難,分兩科,第一科「總徵」。
巳二、于諸蘊中難(分二科) 午一、總徵
若于諸蘊中者,此我為常?為無常耶?
「若于諸蘊中者,此我為常?為無常耶?」這還是前面說的,這個我是常住的呢?是不常住有變化呢?這樣問。
底下「別詰」,第一科是「常難」,分三科,第一「難有損益」。
午二、別詰(分二科) 未一、常難(分三科) 申一、難有損益
若是常者,常住之我,為諸苦樂之所損益,不應道理。
若是在五蘊里面的這個我,說他是常住的,「常住之我,為諸苦樂之所損益,不應道理」。用「損益」來難問他,因為色受想行識他會遭遇到苦惱的境界,很多的苦惱像是老、病這種苦惱,愛別離、怨憎會很多這個的苦惱,很多不如意的事情,苦惱,有苦。另外色受想行識也會有些如意的事情,就是樂,如意的事情。這個苦惱來了的時候,就是有所傷害,就是「損」。快樂的事情來了,就有所增「益」,對他有所利益,是人所歡喜的。
若說這個「我」色受想行識不是我,另外有個我,這個我在色受想行識里面住,色受想行識有苦樂的損益的時候,有苦樂的時候,這個我是受苦樂的損益,是不是?若是受苦樂的損益,「我」就有變化了;我受到傷害,或者我受到利益,就是有變化了,有變化就不是常了!你執著我是常住,不應道理。
這是用「損益」來難問他,這是第一科。第二科「難起法非法」。
申二、難起法非法
若無損益,起法非法,不應道理。
「若無損益」,如果你執著這個我在五蘊里面,這個五蘊有苦有樂的時候,我沒受到影響,我沒受到傷害,我也沒受到什麼好處,無損無益。你有這個想法嗎?你這樣執著嗎?若是這樣的話,這個我是不受到傷害,也沒受到好處。
「起法非法,不應道理」。這個「我」,他會發動有道德的行為、或者是不道德的行為,做些善事或者做惡事,這就不對了,他不應做這種事。事實上,人是這樣子,受到苦惱時候,就要想辦法排斥這個苦、消滅這個苦。消滅這個苦,就采取道德的行為或不道德的行為,非法的手段來把這苦消除,那麼就會采取這種行動。或者說是我感覺到樂非常好,如意的事情對我非常好,但這個如意會有變化,那我不同意,我也采取行動。我采取道德的行為保護我的利益,或者說采取非法的行為保護自己的利益。
是「起法非法」,人是這樣子,若是這「起法非法」,就表示這個我受到傷害或者受到利益了。你若說苦來了的時候對我沒有影響,樂來了對我也沒影響,我是不受的,不受一切法。不受一切法,那為什麼起法非法的行動呢?你起法非法的行動了,就是你有損益了,有損益了這個我就是不常住,不常住而說是常,不應道理,就是不合道理。
這是第二難,「難起法非法」是不合道理。
申三、難蘊應不起等
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又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脫。
「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這是第三個難,「難蘊應不起難」,應該不生起諸蘊。
若是說「若不生起法、非法」,有苦惱來了、有安樂的事來了,對我沒影響,我也「不生起法、非法」的行動。若是這樣子的話,「應諸蘊身畢竟不起」,那麼這就是沒有造業,不受法非法的損益,不受苦樂損益,就是沒有煩惱。「不起法、非法」就是沒有業力,沒有煩惱,也沒有業力。這蘊身、色受想行識這個果報是由惑業招感來的,現在我是不受一切法,沒有業力,沒有煩惱,也沒有業力,那就沒有果報可得了。「應諸蘊身畢竟不起」,那決定不生起色受想行識這個果報了。阿羅漢入無余涅槃的時候,前一念滅後一念不生,就沒有色受想行識了,那就是畢竟不起,那是涅槃的境界了,是這樣子嗎?也不是,無量劫來,死了一個果報,又得一個;死掉了一個果報,又得一個;死掉一個皮袋,又有一個皮袋;死掉一個皮袋,又出來一個皮袋,是無間斷的受果報,「應諸蘊身畢竟不起」是與事實不合。
如果說決定是…若照你說「不起法非法」,蘊身也不起,若這樣的話,「又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脫」,那就不須要修梵行了,不須要費多大的辛苦,父母又不允許,還要出家修梵行了,就不須要這件事,那麼我常…我就是常住在解脫的境界,自然得涅槃了,就離開了生死苦了,那不是應該這樣子嘛!事實上又不是,事實上一直在生死苦里流轉。所以這個事情,你這樣說是不對的。
「常難」分這麼三個難。若是常住的,有損益,不對。起非法,也不對,起法非法,也不對。蘊應不起,應該是這樣,但事實上又不是。所以你執著我是常住的,這不合道理。
這下面第二科是「無常難」。
未二、無常難(分二科) 申一、離蘊不可得
若無常者,離蘊體外,有生有滅,相續流轉,法不可得,故不應理。
這底下說這個「無常難」,分兩科,第一科是「離蘊不可得」。說是你執著我的體性是常住的,感覺到不合道理有困難,那麼我放棄這個常住的執著。我認為「我」還是無常的,是為諸苦樂之所損益的,是為諸苦樂之所損益數起非法的行動的,是無常的,這個「我」是無常。
「若無常者,離蘊體外」,你執著是離開了色受想行識的體性以外有一個我,那麼這個我還是無常的,在五蘊里面有個無常的我,有生有滅,生了又滅,滅了又生,相續的流轉,這樣講這是不對的。因為這個…所有的生滅之法都在五蘊里面包括了,另外再沒有生滅無常的事情,所以離開了五蘊體之外,生滅流轉法是不可得的。這就是你若說是有我,若是生滅,那就在五蘊之中,而不是五蘊之外的啊!「故不應理」,所以,你若執著離開了色受想行識,另外有個生滅無常的我,是不對的。
申二、此後不作得
又于此滅壞,後于余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故不應理。
這第二科「此後不作得」。若是你原來是執著我是常住的,現在認為我是無常的,這無常我會滅壞了,在五蘊里面滅壞了,就是和五蘊一起的壞了、滅壞了。他若一滅,五蘊也滅了,我也滅了的話,那麼我所造的法非法的業力,也隨之都滅壞了、都滅了,都滅了以後呢,「後于余處,不作而得」,以後又在另一個地方,在另一個地方就忽然間又出來一個色受想行識、出來一個我。那麼那個我是「不作而得」,就是沒有因緣,沒有因緣就出來一個色受想行識,沒有因緣就出來我,這是「有大過失」,這個過失太大了。
那個人不作善(應是:惡),忽然間就跑出了三惡道的果報出來;那個人沒有作善,忽然間就有人天的果報出來。也沒有作惡就有三惡道的果報出來,那不是有大過失了嘛,這是不對的。所以這樣說,執著常也不對,離開了五蘊另外有我,執著是無常也是不對的。這一下子是不可能有我了,這是常無常是不對。這是前二科「即蘊難」這一科講完了。「于諸蘊中難」這一科也說完了。
現在下面第三是「蘊外余處難」。
巳三、蘊外余處難
若蘊外余處者,汝所計我,應是無為,不應道理。
「若蘊外余處」,若你執著是…執著我還是常住的,但這個常住他在五蘊之中受到五蘊的苦樂的損益,所以這個我的體性不在五蘊里面,「在余處」,在其他的地方,在另外一個地方、另外地方,這五蘊受苦受樂的時候,那不影響我,他這個意思,他有這個意思。不影響我,那麼這樣說呢,「蘊外余處」的話,「汝所計我,應是無為」了。因為所有五蘊的生滅就包括了一切的有為法都在內了,你說在五蘊之外,那這個我應該是無為,應該是無為。我若是無為的話,就沒有變化,沒有老病死的變化,也沒有六道輪迴的變化,也沒有種種的貪瞋痴、善惡業的這些變化了,沒有這些事情。沒有這個事情,這個無為的境界自然就是涅槃的境界了,那可以那是那樣嗎?這是也是有問題。
巳四、不屬于蘊難
若不屬蘊者,我一切時應無染污,又我與身不應相屬,此不應理。
「若不屬蘊者」,前面是「蘊外余處」,現在第四是「不屬于蘊難」。
「若不屬蘊者」,說是他在五蘊之外,而于色受想行識不相關聯,沒有關系。「我一切時應無染污」,那麼這個你所執著的這個我,他一切時應該沒有染污了。因為這個染污都在色受想行識那里,色受想行識是有煩惱的,所以有污染。那麼那個我在五蘊體之外與五蘊沒有關系,那麼這個我的體性是清淨的,那麼我自然是解脫的,你感覺解脫了嗎?
所以「又我與身,不應相屬」,若是我因為和他沒有關系、是不相屬的,那就不應該說,色是屬于我的、受也屬于我的、想行識也是屬于我的,就不該這樣說了。因為這個外道執著有我的時候,是有這種說法。這個色是屬于我,受想行識也是屬于我的,有這種說法。那麼現在你說是在蘊外余處,而又是不相屬,那你就不應該說色受想行識屬于我了。你說屬于我,不就是不對了嗎?這是不合道理。「此不應理」,所以你執著蘊外余處,執著色受想行識不屬于我,這都是不合道理的。
這是第一科,這個「破所計」的第一科「于諸蘊中假施設故」,這一科解釋完了。這里面有些是《大智度論》有這樣說法,所以無著菩薩稱龍樹菩薩為阿闍黎也有道理,但是這個當然就是彌勒菩薩說的,無著菩薩記錄,應該是這麼說的。
卯二、由于彼相安立為有故(分二科) 辰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所計之我,為即見者等相?為離見者等相?
這一共是八科,現在是第二科「由于彼相安立為有故」,由彼相安立為有我是這樣子,提出這個問題。這里分兩科,第一科是「總徵」。
「又汝何所欲」,你所執著的我的體性,「為即見者等相?為離見者等相?」前面是約諸蘊,約色受想行識諸蘊來破他這個我,這底下「約見聞覺知」,約這個眼耳鼻舌身意,見聞嗅嘗覺知色聲香味觸法,有見者、聞者乃至知者,見者等…這些相貌、這些體相,或者是現在正見、過去已見、將來是當見,「見者等相」。
你執著有個我,你怎麼執著法呢?「為即見者等相?為離見者等相」為是即見聞覺知者的體相為我?「為離」,為是離開了見聞覺知的體相有個我呢?還是「即、離」,就是前面五蘊,是即蘊是我、離蘊是我。這里面是即見聞覺知是我呢?是離開了見聞覺知這個是我呢?這樣子問。
底下「別詰」,別詰第一科是「即見者等相難」。前面第一科「于諸蘊中假施設故」,現在第二科「由彼相安立為有故」,由彼見聞等相安立為有我,是這樣意思。這個是總問。底下「別詰」,分兩科、第一科是「即見者等相難」。
辰二、別詰(分二科) 巳一、即見者等相難(分二科) 午一、更征
若即見者等相者,為即于見等,假立見者等相?為離于見等,別立見者等相?
「若即見者等相者」,若即見聞覺知的體相是我,是這樣的話。這樣的話我們研究、研究這個見聞覺知的相是怎麼回事。「為即于見等,假立見者等相」,這個見者等相,我們研究、研究,究竟誰是「見者」?誰是「聞者」?「為即于見等」,就在見色聞聲的這件事上,假立一個見者、聞者乃至知者,是這樣子?有見者等相。
「為離于見等,別立見者等相?」為是離開了見聞覺知之外,另外立一個見者、聞者乃至知者呢?是這樣子呢?還是即離。研究這個見者等相。
這又是問,再問,「更徵」是再問。底下「別詰」,第一科是「即于見者假立見者等相難」。
午二、別詰(分二科) 未一、即于見等假立見者等相難
若即于見等,假立見者等相者,則應見等是見者等;而汝立我為見者等,不應道理。以見者等,與見者等相,無差別故。
「若即于見等」,若是你的主張是「即于見等,假立見者等相者」,這個見者等相,就在見聞覺知上假立名字,名之為見者、聞者乃至知者,就是我們眼睛見一切色的時候,就假立名為眼是見者、或者眼識是見者,乃至意識是知者,就是這樣子安立的話。「則應見等即是見者等」,那就應該說這個見聞覺知等,就是見者、聞者等,不是,另外沒有個見者。
「而汝立我為見者等,不應道理」,那你現在安立我是見者、聞者乃至知者,這不對了。因為見者就是眼見就是見者,你另外說我是見者,這是不對的,就錯誤了,不應道理。「以見者等,與見等相,無差別故」。他們就是一體,體是一的,而不是別體,你另外執著一個我是見者、聞者等,就有差別了,這是不符合的。
未二、離于見等假立見者等相難(分二科) 申一、更征
若離于見等,別立見者等相者。彼見等法,為是我所成業?為是我所執具?
「若離于見等,別立見者等相者」,這是第二科,前面是「即所見等假立見者等相難」,現在第二科「離于見等假立見者等相難」。
假設你改變了主意,你「離于見等,別立見者等相者」,那我們再研究、研究。「彼見等法,為是我所成業?為是我所執具?」這提出兩個問題。離開了見聞覺知,另外有一個見者等相,就是另外有個我是見者等相。那麼我們再研究研究,再問問你。
「為見等法」,這個見聞覺知這一切法,他不是我,另外有個我是見者等,你的執著是這樣子。「為是我所成業?」這個見聞覺知的這種作用,這眼睛去見、耳去聞,乃至意去知,這樣說這個見聞覺知這些法,是你所執著的我的體性所發出來的作用嗎?是他所造成的事情、事業,是由我的體性所造成的這個見聞覺知的作用,見聞覺知的事業是這樣子,你發出來的作用,有這個意思。
「為是我所執具?」為是這個我的體性所執持的工具,用這個工具去做事情。這是兩個問題,這是先這樣問。
底下再「別詰」,別問,別問先第一科是「我所成業難」,「我所成業難」里面分兩科,第一科是「喻破」,說個比喻來破斥這個執著。
申二、別詰(分二科) 酉一、我所成業難(分二科)
戌一、喻破(分五科) 亥一、喻如種子
若是我所成業者,若如種子,應是無常,不應道理。
「若是我所成業者」,說這個見聞覺知不是我,但是是我所造成的業用,造成的事業的話。若是這樣講的話,發出來的業用的話,「若如種子,應是無常,不應道理」。
我說個譬喻來給你聽聽。比如說這個種子能生芽,種子和芽來說,你是我發出來的作用;這個芽是種子…如果種子會說話的話,就會說這個芽不是我,但是是我發出來的作用,我造出來、我發出來的事情。這樣的話,見聞覺知不是我,另外有個我,我和見聞覺知什麼關系呢?見聞覺知是我發出來的作用,是我的成績,我能夠有這個能力能見聞覺知這樣子。
若是這樣的話,那比如說這個種子和芽就是這樣意思。若是種子和芽的話,種子和芽的關系的話,這個我的體性和見聞覺知的關系,像種子和芽的關系似的,那樣說種子是無常的,那麼你這個我也應該是無常的了,你執著是常,就不合道理了。
這是一個,用這個比喻「喻如種子」,第二科「喻如陶師等」。
亥二、喻如陶師等
若言如陶師等假立丈夫,此我應是無常、應是假立,而汝言是常是實,不應道理。
「若言如陶師等」,那個制造陶器的那個師傅,那位工程師,他能制作出來種種的盆、碗…種種的瓷器,各式各樣的東西。若是這樣的話,我的體性能發出來見聞覺知的作用,像陶師能制造種種的陶器,像這樣的話,那就不對了,為什麼呢?
是「假立丈夫」。這個陶師是一個人,人就是色受想行識,假名為「陶師」,是「假立」的,陶師是假立的名字。那麼他若是生一個兒子,就名為父親了;他若對他的父親來說,他又是兒子了,這是假立名字,這個陶師也是假立的名字。
「此我應是無常」,說這個陶師也是無常,也要老病死的,那麼你說那個我,能發出來見聞覺知的作用,那也就應該是無常的了,不是常住的,也是假立的名字而已,不是真實,因為陶師是假立的名字。
「而汝言是常是實,不應道理」,如種子也是無常不實,如陶師也還是無常不真實,你執著我是常是實不應道理。
亥三、喻如具神通者
若言如具神通假立丈夫,此我亦應無常假立,于諸所作,隨意自在,此亦如前,不應道理。
「若言如具神通假立丈夫,此我亦應無常假立」,這是第三個譬喻,「喻如具神通者」。若是說,比如一個有「神通」的人、具足了神通的人,他能夠種種的變化,有這種作用,這個我的體性也會能見聞覺知種種的事情,就像有神通的人種種變化似的。這樣子也還是虛妄的,因為那個「具神通」那個人也還是「假立丈夫」,也還是有個色受想行識假名為人而已,那麼你說這個我若言「如具神通者」,那個我也就應該是假立的了,也是不長久的,是假的不真實了。
「于諸所作,隨意自在」。這個有神通的人,他若發出來神通的時候,對于他所做的事情很自在的會做出來,那麼你這個我就好像神通那樣子,對于見聞覺知的事情也隨意所作,也能隨意自在嗎?你這個…若眼根壞了,你眼睛,你這個我還能夠見聞覺知嗎?還能見嗎?這就是不能說是那麼自在。所以只是說是在因緣之下有這種作用,假名為…都是假名字,見聞覺知也是假名字,說我是假名字而已。
「此亦如前,不應道理」。這個說是具足如神通這個人,和前面一樣都是假立名字不真實的,執著我是有常住、是真實的,「不應道理」。
亥四、喻如地大(分二科) 天一、無常難
若言如地,應是無常。
這是第四科,一共是分五科,這個譬喻里面一共有五個譬喻,現在是第四個「喻如地」就像這個大地。這個大地能生出來萬物來,這個我能生出來見聞覺知的作用是這樣子,像大地似的。那大地也是無常的,大地很明顯的高山會變成大海,大海又變成高山了,或者地震的時候,高山就沒有了。所以「若言如地應是無常」,也是不對的。
這個「喻如大地」分兩科,第一科是「無常難」,應是無常。第二科「無業用難」。
天二、無業用難(分三科) 地一、標
又所計我,無如地大顯了作業,故不應理。
又你所執著的我,你說用大地來比喻,大地有很明顯的、很明了的作用,你所計我就是沒有如大地顯了的作業,所以不合道理,你所執著的我,像大地那樣子,是不合道理。
這是「標」。底下是「何以故」,這是「徵」。
地二、徵
何以故?
怎麼知道這個我,無如地大顯了作業呢?這是「問」。底下「世間地大…」,這底下第三科解釋。
地三、釋
世間地大所作業用,顯了可得,謂持萬物令不墜下,我無是業顯了可得。
這「世間的地大所作的業用,顯了可得,謂持萬物令不墜下」,謂他能夠生長萬物、能攝持這萬物,使令他不墜下,他有這個作用。
「我無是業顯了可得」。你所執著的我,很明顯的沒有這個作用,所以是不應道理。這是第四。底下是第五「喻如虛空」。
亥五、喻如虛空(分二科) 天一、非實有難
若如虛空,應非實有,唯于色無,假立空故,不應道理。
「若如虛空,應非實有」,若是如虛空的話,那也不對。這分兩科,第一科「非實有難」。
「若如虛空,應非實有」,不是真實有個虛空,怎麼知道呢?「唯于色無,假立空故」,就是在沒有地水火風的地方,假名為空,對色法假名為空而已。那麼這樣子,這空是非實有,你執著的我,也就非實有了,「假立空故」,是「不應道理」。
天二、無業用難(分二科) 地一、標非
虛空雖是假有,而有業用分明可得,非所計我,故不應理。
「虛空雖是假有,而有業用」,第二科「無業用難」分兩科,第一科是「標非」,標出他的不對。虛空雖然是假有的,但是他有業用,「業」就是用,「業用」,「分明可得」,他的業用很明白的可以知道,「非所計我」,不是你所執著的我有分明的作用,「故不應理」。這是「標非」。
這第二科是「隨釋」,解釋這個道理。
地二、隨釋
世間虛空所作業用分明可得者,謂由虛空故,得起往來屈伸等業。
因為有虛空所以能容許你,你可以有往有來、有屈有伸的這種作用。因有虛空所以會有這些作用,你這個我有這個作用嗎?
戌二、結斥
是故見等是我所成業,不應道理。
就是前面是用「喻破」,這是第一科,現在第二科是「結斥」。
「是故見等是我所成業,是不應道理」。這個前面這五個比喻,可以知道「我」這個是不能成立的。這個「我」,我的體性若像虛空那樣子,你有感覺嗎?感覺是世間上的萬物都在這個我的體上嗎?你感覺人物的往來屈伸都在我的體性里面嗎?有這種感覺嗎?實在是沒有這件事的。所以,這個執著有我是不對的。
酉二、我所執具難(分二科) 戌一、喻如鐮破
若是我所執具者,若言如鐮。如離鐮外,余物亦有能斷作用;如是離見等外,于余物上,見等業用不可得故,不應道理。
「若是我所執具者」,前面是第一科,酉一「我所成業難」,用五個譬喻來破他。現在第二科「我所執具難」,分兩科,第一科是「喻如鐮破」。
「若是我所執具者」。說是見聞覺知,這眼根,六根、六識,這些東西是我的體性所拿的、所執持的一種工具,用他來做事的。若這樣的話,說個譬喻「若言如鐮」,就像這個鐮,就是一種彎曲的一種刀用它來割草的,人拿這個刀去割草,那麼就是我所執具,那麼言六根、六識乃至六塵都是我所執具,這樣像刀似的、像那個鐮刀似的。
「如離鐮外,余物亦有能斷作用」,若是這樣子做譬喻來形容這件事的話,那麼在譬喻上來看,離開了鐮刀之外,其他的東西也有能斷的作用。像我們切菜的刀,也有能斷的作用;乃至用這個毒去消滅這個草,也有能斷的作用,能斷的作用。
「如是離見等外,于余物上,見等業用不可得故」。那若是說離開了見聞覺知這事情之外,在其他的事物上,也有見聞覺知的作用嗎?這是不可得的。所以你這個譬喻是不合適。「法喻不契」不相稱。
這一段「破我」的確是把我破了,執著有我的理由都不存在了,所以應該說是「無我」。底下還有很多的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