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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七 (2)

子三、理破(分二科) 丑一、嗢柁南標

今當問彼,汝何所欲?嗢柁南曰:功能無體性,攝不攝相違,有用及無用,為因成過失。

這本是第七科「自在等作者論」是分三科,第一科是「標記」,第二科是「敘因」,第三科是「理破」。現在就是第三科「理破」里面分兩科,第一科是嗢柁南的標,把標的大要、要義標出來,這是分四句,其實就是四段了。

「嗢柁南曰:功能無體性,攝不攝相違」。

前面「標記」,「敘因」里面說到大自在天等是作者,就是世間上的禍或者是福,是大自在天創造的,不是人自己做的,他的思想是這樣的意思。那麼現在這里說「理破」,用佛法的道理來破斥他,怎麼說的呢?大意也就是難問他,大自在天有創造世間的功能,這個功能是有因、無因,都是不成就的,所以叫做「功能無體性」。這是第一科。第二科「攝不攝相違」。大自在天,他是屬于世間?是不屬于世間呢?從道理上去看,都是相違背的,也是不能成立的。第三科「有用及無用」,這是難問大自在天他創造世間,什麼原因創造的?他有用嗎?是沒有用而創造的呢?都是不對的。第四科「為因」,他是以自在天為因、或者是其余的為因,而創造世間,都是有過失的。這是分這麼四大科來破他,這是頌的「標」,底下是「長行」的解釋。

丑二、長行釋(分三科)  寅一、別徵詰(分四科)

卯一、由功用難(分二科) 辰一、總徵

自在天等變化功能,為用業方便為因?為無因耶?

這個自在天前面還有一個「汝何所欲?自在天等變化功能…」,這個金陵刻經處這個本子,缺少這麼一句,「汝何所欲」。

前面是「頌」,這底下「長行」解釋分三科,第一科是「別徵詰」分四科,第一科是「由功用難」,也就是功能的意思,先是總問。

「自在天」或者是梵天等,「變化功能」,他們有變化世間的功能,所以世間的上的一切事,不是有情自己的業力,是天所賜予的,是天造化的。那麼天有這種能力,這個能力「為用業方便為因?為無因耶?」這個能力的發動,它的這個能力「為用業」,這個「業」就是行動,開始行動叫做「業」;「方便」,就是方法。是「用業」為方便,用業方便這兩種為因由,而這功能發出來才創造世間的嗎?「為無因耶?」為不須要有業、有方便,就能有功能創造世間呢?

這是總問,底下就是第二科「別詰」,「別詰」里面,先是「用業為因難」。

辰二、別詰(分二科) 巳一、用業為因難

若用業方便為因者,唯此功能,用業方便為因,非余世間,不應道理。

若是你的想法認為自在天的功能是用「業」、用「方便」為因由,而創造世間的話,若是你的主張是這樣的話。「唯此功能,用業方便為因」,唯獨是自在天他的功能,自在天創造世間的功能是用業、用方便為因,這個不公平。世間上的人也可以用功能、業為方便,怎麼就單獨自在天他用業方便為因,「非余世間」,其余的世間人就不可以有業功能的方便創造一切,這個不公平,不應、不合道理。是這樣意思,不平等因,那麼破他。

巳二、無因難

若無因者,唯此功能,無因而有,非世間物,不應道理。

這是第二個難問,「無因難」。如果說自在天創造世間的功能,不須要假藉任何的條件,他就創造了。「唯此功能,無因而有」,唯獨是自在天的功能是不須要有因,這個不好,不對。其余世間人也可以「無因而有」,為什麼單獨你是「無因而有」呢?其余的世間非世間物,世間物不能「無因而有」,就是你的功能是「無因而有」,這個不應道理。難他的不平等。

卯二、攝不攝難(分二科) 辰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此大自在,為墮世間攝?為不攝耶?

前面頌上的第一句「功能無體性」說完了,這底下是第二句,就是第二科卯二「攝不攝難」,分兩科,第一科是「總徵」總問。

「又汝何所欲?」你想怎麼地,你歡喜什麼呢?「此大自在,為墮世間攝」,這是不平等因論者就是自在天等作者論,是人間的人。這個人主張是大自在天創造宇宙萬物的,所以現在說話討論的對象還是人間的人。

「又汝何所欲?此大自在,為墮世間?」這個大自在天,他是落于世間法之內,為世間法所攝呢?「為不攝耶?」或者超越世間,不屬于世間呢?

說世間人,我們這世間人是這樣,他不是世間人,他是超越的,他究竟怎麼回事?這是總問。底下「別詰」,第一個是「攝難」。

辰二、別詰(分二科) 巳一、攝難

若言攝者,此大自在,則同世法,而能遍生世間,不應道理。

如果你的思想認為大自在天也是屬于世間法的,也都是因緣生法,也都有生有死的這種事情,這樣子。若這樣的話,這大自在天就同于世間法一樣,都是無常變化的。「而能遍生世間,不應道理」,世間上事情,每一樣事情的出現都有它各別的因緣的,沒有一件事不是一切法生起的因緣,世間上都是這樣子。而你現在大自在天既然是同于世間法,「而能遍生世間」是不合道理,這一段完了。

底下「若不攝者…」,這是第二段是「不攝難」。

巳二、不攝難

若不攝者,則是解脫,而言能生世間,不應道理。

「若不攝者,則是解脫」。如果說大自在天他不是凡人,不是世間人,他超越世間的,他是沒有生死的,他已經大自在了、得解脫了,就是解脫的人,解脫的人就是聖人了。那麼聖人是…,「而言能生世間,不應道理」,而說他能生世間,世間上的有漏的、苦惱的境界,由他創造出來,這是不合道理。他應該創造清淨的清淨法、安樂法,令一切眾生得大解脫才對,怎麼變化出來很多的苦惱、很多的陷阱讓眾生受苦,這是不對的。所以「能生世間不應道理」,這是第二段完了。

卯三、有用無用難(分二科) 辰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為有用故變生世間?為無用耶?

第三段「有用無用難」,這里分兩科,第一科也是「總徵」。

「又汝何所欲?為有用故變生世間?」大自在天他創造…世間上的一切是他創造的,世間上的事情通常是這件事有用、有作用,我須要,有這種須要才做這件事。那麼大自在天他來創造世界,創造世間上的事情,是不是大自在天有這種須要,他須要這件事才創造。「為有用故變生世間?為無用耶?」是沒有用,他就來做這件事,做這個沒有用的事嗎?

這是總問,這底下「若有用者…」,「別詰」,底下是「有用難」。

辰二、別詰(分二科) 巳一、有用難

若有用者,則于彼用無有自在,而于世間有自在者,不應道理。

如果說大自在天創造這個世間,大自在天有這種須要,他有這個須要,那麼他就做這個事。「則于彼用,無有自在」,那他就是對于這個用處的事情;有這個用處、有這個須要這件事,他就沒有自在力。他叫做大自在應該是自在,他若是有須要做這件事,那他就是不自在。

人到無求品自高,你若有所求,你就要低頭了,那就是不自在了。所以你還要有所求,還有所缺,須要做這件事,那你就是不自在了,「則于彼用無有自在」,你就是不自在了。

一切物都是滿足的,更無所求,這人才是自在。你還要有所求、還有缺,還須要造一個東西,做這件事來補足一下,那就是不自在,「則于彼用,無有自在」,那怎麼能叫做大自在呢?「而于世間有自在者,不應道理」,你原來是不自在,你說你于世間有自在,這是不應道理。這一段。

巳二、無用難

若無用者,無有所須,而生世間,不應道理。

說是「若是無用」,大自在天什麼都是滿足的,不須要再做什麼事情。「無有所須」,更無所須了,那你無事生非,而無端的造出很多的事情,那這個人是不是神經病了呢?是不是?不應道理。這是變成了有愚癡狂亂的人了,所以是「而生世間,不應道理」。

卯四、為因性難(分二科) 辰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此所出生,為唯大自在為因?為亦取余為因耶?

這是第四科「為因性難」也是分兩科,第一科是「總徵」。

「又汝何所欲?此所出生,為唯大自在為因?」說你這個大自在他有這種功能,能出生世界上一切的萬物,萬事萬物都是由大自在出生的,那麼他怎麼樣出生法呢?「為唯大自在為因」,只是唯獨是大自在天,他就是出生世間的因呢?「為亦取余為因耶?」為也是大自在天本身還不能,力量還不夠,還要取其他的條件做因由,才能出生世間呢?這樣問。

這是總問,底下「別詰」,別詰分兩科,第一科「唯大自在為因難」。

辰二、別詰(分二科) 巳一、唯大自在為因難

若唯大自在為因者,是則若時有大自在,是時則有出生;若時有出生,是時則有大自在;而言出生用大自在為因者,不應道理。

「若唯大自在為因者」,如果說就唯獨大自在本身就是出生世間的因由就夠了,不須要另外再假藉其他的什麼條件,不須要。若是這樣的話,「是則若時有大自在,是時則有出生」,若是這樣的話,那就要那個時候,若那個時候有大自在的話,「是時則有」世間「出生」了。因為不須要假藉別的因緣,若假藉別的因緣,那個因緣夠,那還好,如果不夠就得等待了。現在不須要別的因緣,你這因緣是現成的,只要有你就可以出生世間了。

「若時有出生」,若是這個時候有世間萬事萬物出現,這個時候就是有大自在,一定是這樣子。這樣子說,大自在和出生的世間,都是本來有的了,大自在天是本來有的,本來就是常有的,那麼世間也應該是常有的。

「而言出生用大自在為因者,不應道理」。而你是說世間的出生要用大自在為因,那可見就和原來這個意思就不符合了。「用大自在為因」,世間上出現的事情,古代的時候沒有飛機,現在有飛機了,那麼就是…可見是古代時候,你這個自在力不夠,是後來出現的,這是不對的。這個萬事都有變化、都有生滅變化,有時有、有時無,那麼這個和原來這個定義就不對了。若是有大自在,「是時則有出生,若時有出生,是時則有大自在」,那麼這個萬物應該一齊都有了,而後有說又壞了,壞了又再有,那就和這個意思不對了,「而言出生用大自在為因者,不應道理」。

巳二、亦取余為因難(分二科) 午一、更征

若言亦取余為因者,此唯取樂欲為因?為除樂欲更取余為因?

這是第二個「亦取余為因難」,前面「唯大自在為因難」,這是亦取余為因難,分二科「更征」。

「若言亦取余為因者」,若是你感覺到單獨是大自在為因,對于世間萬事萬物的生滅變化,有時有、有時無,這個有點困難。那麼這個你若說「亦取余」,你須要憑藉其余的因素才能出生世間,如果你改變主意,是這樣意思的話。「此唯取樂欲為因?為除樂欲更取余為因?」那麼這樣的話,「取余為因」這個「余」究竟是誰呢?或者是這樣子,「此唯取樂欲」,就是大自在天他歡喜,我歡喜,我要這樣子,就這個心理就是因?「為除樂欲」,更取其他法為因呢?

這是「更征」,底下「別詰」,「唯取大自在為因難」。

午二、別詰(分二科)未一、唯取樂欲為因難(分二科) 申一、更征

若唯取樂欲為因者,此樂欲為唯取大自在為因?為亦取余為因耶?

「若唯取樂欲為因者」,若是你的想法是這樣,唯獨樂欲為因。「此樂欲為唯取大自在為因?為亦取余為因耶?」這底下再問,就是再問他。「若唯取樂欲為因」,這是取樂欲為因,「此樂欲為唯取大自在為因?為亦取余為因耶?」又追問,你這「樂欲」,唯獨是以大自在為「樂欲的因」呢?「為亦取余為因?」你還要取余法為樂欲的因呢?這個是追問這個樂欲以何為因?

底下是「別詰」。

申二、別詰(分二科) 酉一、唯取大自在為因難

若唯取大自在為因者,若時有大自在,是時則有樂欲;若時有樂欲是時則有大自在,便應無始常有出生,此亦不應道理。

「若唯取大自在為因者」唯大自在為樂欲之因。「若時有大自在,是時則有樂欲;若時有樂欲,是時則有大自在」,他們二個是分不開的。若是這樣的話呢,「便應無始常有出生,此亦不應道理」。這就應該從無始…因為大自在天不是因緣所生法,那麼大自在天的樂欲也應該從無始以來就有,這樣子就應該從無始以來,世間上一切事情都出現了,不應該現在又出現一件事,這是不對的,所以「此亦不應道理」。這是第一科,底下第二科。

酉二、亦取余為因難

若言亦取余為因者,此因不可得故,不應道理。

「若言亦取余為因者」,不但是大自在天,「亦取余為因」,若是取余為因,不但是大自在天為因,也不但是樂欲為因,還有其他的法為因,才出生一切世間的。若這樣的話,你是這樣子,世間萬物也應該這樣子,世間萬物每一個眾生他也可以取因,他也可以有樂欲,或者他有其他的條件,也可以創造什麼事情,那麼單獨你是這樣子,這是不對,不合道理嘛!

「此因不可得故」,這個因不能成立。這個「此因不可得」,或說是不能成立,或者說你在創造萬事萬物,萬事萬物才出現。你在創造之前,準備因緣的時候沒有萬事萬物,那麼這就是你的一個樂欲,你「取余為因」還有什麼呢?另外沒有嘛!「此因是不可得」的,不可得的,那麼你就不能創造萬物了,你說你能創造出生世間是不應道理,或者這麼講。

未二、彼欲無有自在難

又于彼欲無有自在,而言于世間物有自在者,不應道理。

前面是第一科「唯取樂欲為因難」,這是第一段解釋完了。現在第二段「彼欲無有自在難」,這一段意思和前面是一樣。

「又于彼欲無有自在」,又你說這大自在天有樂欲,他若是有樂欲的話,心里面還有所求。我還歡喜這個、歡喜那個,還有所求,那麼就是他不自在,他有所求就是有所少、有所不足,有所不足就是不自在。他若有欲,他就不自在。「而言于世間物有自在者,不應道理」,這就是自相矛盾了,不應道理。

寅二、結略義

如是由功用故,攝不攝故,有用無用故,為因性故,皆不應理。

這是第二科,寅一是「別徵詰」,現在是寅二「結略義」,就是把這一段的要義啊,把它提出來做一個結束、做一個結論。

「如是由功用故」第一段那個功能,第二個是「攝不攝故」,第三是「有用無用故」,第四是「為因性故」,皆不應理,都是不合道理的。

寅三、總斥非

是故此論非如理說。

第三科是「總斥非」,你這自在是萬物的作者啊,這個說法是不合道理的。

癸八、害為正法論(分四科) 子一、標計

害為正法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于彼祠中,咒術為先,害諸生命,若能祀者,若所害者,若諸助伴,如是一切皆得生天。

這十六大科里面現在是第八科「害為正法論」,「害」、殺害是一種罪惡的事情,是非法,但是這個邪知邪見的人認為「害」是正法,「害為正法論」。這一科是「標計」。這「害為正法論者」,是怎麼回事情呢?

「謂如」,就是說有一類的人,或者是沙門、或者是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于彼祠中,咒術為先」,若在那個地方,就是供奉天、祭祀天的地方,祭祀天的地方,怎麼祭祀法呢?要殺羊或者是殺牛,印度可能不殺牛,那就是殺生物了,或者是殺豬、或者是殺什麼…,做這件惡事的時候,先是念咒,有「咒術為先」,先念這個咒術,用這個咒的方法來做這件事。念了咒以後,然後再害諸生命,各式各樣的生命要殺死它,殺死它用這個眾生的肉來祭祀天。這樣做了以後,「若能祀者」,能祭祀的人,若所殺害的眾生,「若諸助伴」,大家合作的幫忙的人,這一切的人。「如是一切皆得生天」,就都生到天上去享福去了。能祭祀的人,他所殺害的眾生,殺害的眾生也生天了,幫忙的人也生天了,這叫「害為正法論」。

這是「標計」,底下第二科是「敘因」,先是「問」。

子二、敘因(分二科) 丑一、問

問:何因緣故,彼諸外道起如是見,立如是論?

這是「問」,底下回答。

丑二、答(分二科) 寅一、明所由

答:此違理論,諂誑所起,不由觀察道理建立。

「此違理論」,這答里面先「明所由」,這緣由是什麼?「此違背」真理的言論,是諂誑所起啊!「諂」就是不正直,他的心里面有彎曲欺誑,心里面有個想法,可是嘴里面用別的理由來掩飾,就是用來欺騙人,是這樣的因由而生起這件事的。「諂誑所起」,也就是騙人的事情。「不由觀察道理建立」,不是說這人很正直,講究真理,有大智慧,觀察過了,觀察一種道理來安立這件事情的,不是這樣子,不是一種大智慧的境界,是一種煩惱欺騙人的事情。

寅二、出所為

然于諍競惡劫起時,諸婆羅門,違越古昔婆羅門法,為欲食肉,妄起此計。

「然于諍競惡劫起時」,這是第二科「出所為」,他內心是欺騙人,那麼究竟他內心是什麼意思呢?目的是什麼?

「然于諍競惡劫起時」,就是在惡劫起時,就是這個時代的人,惡人太多了,這個斗諍的事情也是特別多,「諍競惡劫起時」。

「諸婆羅門,違越古昔婆羅門法」,這惡劫起的時候,這個新的時代就是現在的人認為是進步的時代,古代是落後的,現代是進步的。那麼這個時代的婆羅門,他們這些人都不忠厚了,沒有道德了,違背了古時代的婆羅門的那種法律,違背了古代的婆羅門的法律,不遵守古代的婆羅門的規定。那麼他們怎麼辦呢?「為欲食肉,妄起此計」,就是想要吃肉,吃這個羊的肉、馬的肉、或者是什麼的肉,那麼虛妄的…就是想出來這麼個辦法來騙人;可以祭天,殺了眾生,可以祭天,就可以生天,這是騙人的話,原來是這麼回事。

子三、理破(分三科)  丑一、別徵詰(分五科)

寅一、由因難(分二科) 卯一、總徵

又應問彼,汝何所欲?此咒術方,為是法自體?為是非法自體?

「又應問彼,汝何所欲」,這第三科是「理破」,「理破」分三科,第一科是「別徵詰」分五段,第一段是「由因難」,先「總徵」。

「又應問彼,汝何所欲,此咒術方,為是法自體?為是非法自體?」咒術為先,害諸生命,就都生天了,所以主要就是這個咒,提出這個問題。你這個咒術的方法、方式,它本身是合法的體性嗎?以合法為這咒術的體性的,也就是說這個咒術是個良善的嗎?「為是非法自體?」它是一個不道德的惡法為咒的體性呢?這是一個善、一個惡來問。

卯二、別詰 (分二科) 辰一、是法自體難

若是法自體者,離彼殺生,不能感得自所愛果,而能轉彼非法以為正法,不應道理。

「若是法自體」,這底下第二個「別詰」。「若是法自體者」,要是這個咒本身是合法的,是道德的,對人有利益的一種力量。若是這樣的話,「離彼殺生,不能感得自所愛果,而能轉彼非法以為正法,不應道理」,如果這個咒是個好的咒,它應該不用殺生,不須要殺害生命,就能夠使令人得到可愛的果報,就可以生到天上享福;念這個咒不用殺生就能生到天上去。

如果說是「離彼殺生」,沒有殺生是「不能感得自所愛果」,這個咒的力量不能夠使令人生天,要殺害了生命才能令這個死的眾生生到天上去,念這個咒,那你這個咒究竟是好咒、是惡咒、是個善咒?若是好的咒,不用殺生,就叫這個羊生天。說是「離彼殺生」就不能夠叫這羊生天的話,「而能轉彼非法,以為正法,不應道理」,那你念這個咒的時候能轉彼殺生的非法,就能夠成為正法,能夠招感生天的果報,這是不合道理的,這是不合道理的。你不殺生,你念這個咒使令他生天,這表示你的咒有好的力量,如果你不能,就是沒有這個力量。沒有這個力量,你能夠轉殺生的罪變成生天之因,這怎麼合道理呢?以惡因去得善果,你這個咒實在是騙人的了,這不合道理。

辰二、是非法自體難

若是非法自體者,自是不愛果法,而能轉舍余不愛果法者,不應道理。

這是第二科「是非法自體難」。若是你這個咒不是道德為體性的,是個惡咒,或者就是個騙人的一種詞句而已,沒有什麼力量。「自是不愛果法」,但是你若是殺了眾生,殺了眾生的話,這是不可愛的,能得不可愛果的一種因。你若殺害眾生,這個殺是得不可愛果法的一種力量。而你現在說能轉舍,「而能轉舍余不愛果法者,不應道理」,因為念了咒就把這個罪過消除了,所以生到天上去,這是騙人的話,那有這麼回事,所以不應道理。

這是第一段,一共是分五科,第一科講完了。

寅二、由譬喻難(分二科) 卯一、舉救

如是記已,復有救言,如世間毒,咒術所攝,不能為害,當知此咒術方,亦復如是。

「如是記已,復有救言」,這底下第二科,「由譬喻難」,用比喻來難問他的非法,先是「舉救」。

「如是記已」,就是前面這一段的話說完了,「復有救言」,說完了的話,「害為正法論者」感覺到不能自圓其說了,于是乎另外說出一個比喻來,來挽救自己。他就說了,如世間上有毒,這個蛇是有毒的,「咒術所攝,不能為害」,念了制伏毒蛇的咒,毒蛇的毒就不能害你。「當知此咒術方,亦復如是」,現在在這個供天的廟上殺豬宰羊,「亦復如是」,也是這樣子,由咒的力量使令轉此惡因為生天之因了。這是「舉救」,底下「申難」,再提出來一個難問。

卯二、申難(分二科) 辰一、總徵

今應問彼,汝何所欲?如咒術方,能息外毒,亦能息內貪瞋癡毒?為不爾耶?

這是增加上這件事,你舉這個能制伏毒的咒為例,所以你現在念這個咒,也有這種力量,若是這樣的話,「如咒術方,能息外毒」,能息滅身外的毒素,他有沒有力量能停止內心里面的貪瞋癡的毒素呢?「為不爾耶?」為是不能息滅呢?只能息外毒而不能息內毒呢?

這是「總徵」,底下「別詰」分二科,第一科「能息內毒難」。

辰二、別詰(分二科) 巳一、能息內毒難

若能息者,無處無時,無有一人貪瞋癡等靜息可得,故不中理。

「若能息者」,念這個咒不但是息外毒,也能息內毒,能把毒消除出去。「無處無時,無有一人貪瞋癡等靜息可得」,你這個話說的是空話,實在遍一切世界、遍一切處,遍去來今的時間,是…一切世間、出世間的眾生都是要修學四念處、修學八正道、修學梵行,才能滅除貪瞋癡毒的。沒有一個…一切處、一切時,沒有一個人念了這個咒,能夠把內心的貪瞋癡等靜息下來可得,沒有這件事。沒有這件事,你現在說這種話實在是騙人的話,「故不中理」,是不對的。

巳二、不能息內毒難

若不能息者,汝先所說,如咒術方能息外毒,亦能息除非法業者,不應道理。

「若不能息者」,前面說能息內毒難,這里說不能息內毒難。「若不能息者,汝先所說,如咒術方能息外毒,亦能息除非法業者,不應道理」。不能息內毒,那麼你先前所說的,如咒術方能息外毒,亦能息除非法惡業的毒,那麼這句話就是不合道理了。這是第二科講完了,底下第三科。

寅三、由不決定難(分二科) 卯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此咒術方,為遍行耶?不遍行耶?

第三科「由不決定難」,說這個道理還是不決定的,第一科「總徵」。

「又汝何所欲?此咒術方」,這個咒術方啊,念了這個咒、殺這個羊的時候能令羊生天,你這個咒術方、這個方法,是不是這個力量能普遍的推行,能普遍的使用呢?為是不普遍的用?比如說是羊,我是不愛的,我不愛那羊的,那麼我念這個咒就能令羊生到天上去,這是不可愛的。若是可愛的親人,你自己可親愛的親人,是不是也可以這樣做?若是可以做,那就是「遍行」。可愛的、不可愛的對象都能夠念咒,然後殺死他,令他生天,那就叫「遍行」。如果「不遍行」,只是不可愛的殺了他就可以生天,若是這樣子,「為不遍行耶?」這是這麼問。

卯二、別詰(分二科) 辰一、遍行難

若遍行者,自所愛親,不先用祠,不應道理。

辰二、不遍行難

若不遍者,此咒功能,便非決定,不應道理。

「若不遍者」,若是不能夠遍行,「此咒功能,便非決定」,那麼你這咒的功能,這個功能就是殺了一個羊,或者殺了一個親人,不能使令他生天的話,那就是這個咒的功能是不決定的,不決定就是不靈了。「不應道理」,那就是不合道理了。這樣子說很明顯的就是欺騙人了,這是第三段完了,第四段「由于果無能難」。

寅四、由于果無能難(分二科) 卯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此咒功能,為唯能轉因?亦轉果耶?

你這個咒有這樣的功能,這功能可以分兩方面說,一方面是「為唯能轉因」,就是假設是殺羊,這是一種罪過,可是念了咒就把這罪過的因,轉變成生天之因了,這就是轉因。你這個咒「唯能轉因?亦轉果耶?」能夠在果上發生力量,就是這個羊不用殺,一念這個咒就使令羊就變成生天了,是不是這樣子呢?有沒有這個力量。

卯二、別詰(分二科) 辰一、若唯轉因難

若唯轉因者,于果無能,不應道理

「若唯轉因者」,只是轉因,「于果無能,不應道理」,那就是不合道理了。

辰二、亦轉果難

若亦轉果者,應如轉變,即令羊等成可愛妙色,然舍羊等身已,方取天身,不應道理。

「若亦轉果者」,若是說這個咒的力量能夠在果上有所轉變,「應如轉變,即令羊等成可愛妙色」,若是能有轉果的力量,那也就像轉變因那樣子。轉果像轉因那樣子,「即令羊等成可愛妙色」,那就不要殺這個羊,就是一念咒,就把羊的這種果報的身體,就變成可愛天的身體了,它就變成天了,是不是?這就是轉果。「然舍羊等身已,方取天身,不應道理」,然而你現在事實上不是,你是要「舍羊」的,殺死了羊以後,才令牠生到天上去,「方取」,才得到天身,這是不合道理的。這是又一個難。

寅五、由咒術者難(分二科) 卯一、總徵

又汝何所欲?造咒術者,為有力能及悲愍不?

「又汝何所欲」,這底下最後一科「由咒術者難」。「又汝何所欲?造咒術者,為有力能及悲愍不?」這第一科是「總徵」。

「又汝何所欲,造咒術者」,就是說咒的這個人,他能夠造出一個咒來,也就是他能說出一個咒出來。我們現在學習這個《瑜伽師地論》後面有提到這件事,就是最低限度你要得到禪,你才能說咒。你說這個咒,你要賦予它的功能,說是天不下雨,你念這個咒賦予它力量叫它下雨,念這個咒就能下雨。或者說是,人丟東西了,來問你東西在什麼地方可以找到,那麼你念一個咒,就是賦予咒的力量,你一念這個咒就知道失掉的東西在那里。你說這個咒就賦予這個咒的能力,這個咒才有靈驗。

但是得禪定的人有這個力量,但是不決定靈驗的。得禪定的人,有時候是有靈驗,但是若是聖人有禪定而又得聖道的人,那就靈驗得更多了。如果到佛的境界,那都是有靈驗。但是我們看經論上的咒,還是有條件的,有條件才能有靈驗,不是無條件。

這上面說,就問「汝何所欲?」這個造咒術的這個人,「為有力能及悲愍?」他有這個能力沒有?他能使令羊生到天上去,他有這個能力沒有?「及悲愍」,有沒有慈悲心?有這個「愍」,有這個哀愍心沒有?這是問這件事。

卯二、別詰(分二科) 辰一、有力能等難

若言有者,離殺彼命,不能將彼往生天上,不應道理。

「若言有者」,這底下是「別詰」,第一科「有力能等難」。

「若言有者」,若是說有能力,有這種超越一般人的這種能力,也有悲愍心。「離殺彼命,不能將彼往生天上,不應道理」,那麼他不要殺死這個羊,他就能使令這個羊升到天上去,這是他有這個能力,還要有悲心,就是他肯做這件事,說是「離殺彼命,而不能將彼往生天上」,那就是不合道理,那就是沒有這個能力。

辰二、無力能等難

若言無者,彼所造咒,能有所辦,不應道理。

「若言無者」,若是說咒的人沒有這個力量。「彼所造咒,能有所辦,不應道理」,他造的那個咒能有這種能力,「能有所辦」,有所成就。念這個咒能使令死了的羊生到天上去,是不應道理。這可見這個問難,也很有意思。你說你造個咒有力量,你要那個咒有力量,就是你這個人也應該有這個力量。人沒有這個力量,你這個咒有力量,沒有這回事,這上面有這樣的道理。

丑二、結略義

如是由因故,譬喻故,不決定故,于果無能故,咒術者故,不應道理。

這底下「結略義」,這是第二科,前面是「別詰」,這是「結略義」,先「總斥非」,先是「結略義」。

「如是由因故」是第一科,「譬喻故」是第二科,「不決定故」是第三科,「于果平等故」是第四科,「咒術者故」是第五科。從這五方面的討論,你這個「害為正法論」是不合道理的,實在是欺騙人的事情。

丑三、總斥非

是故此論,非如理說。

所以這個「害為正法論」是不合道理的。

子四、顯正(分三科) 丑一、標說

我今當說非法之相。

這是第四科「顯正」,顯示正義。

「我今當說非法之相」,我現在應該開示你,你說的「害為正法」實在是非法的,不是善法,是惡法的相貌。

丑二、顯義

若業,損他而不治現過,是名非法。

這底下是…,前面是「標說」,第二科「顯義」,顯示這個道理。

「若業」,若是這個行動,你做這件事。「損他」,能損害其他的有情、其他的眾生。「而不治現過」,這件事、你這個行為,只有害、只有損害他人,而不能夠對治現在發生出來的過失。比如我有貪瞋癡煩惱的過失,我這個行動能把我的貪瞋癡煩惱能夠滅除了,這叫做「治現過」,能消滅現在的過失,現法的過失。現在不是,不能對治人的過失,而只有傷害人,「是名非法」,這就不是善法,這就是惡法。

丑三、明體

又若業,諸修道者,共知此業感不愛果。又若業,一切智者,決定說為不善。又若業,自所不欲。又若業,染心所起。又若業,待邪咒術方備功驗。又若業,自性無記。諸如是等,皆是非法。

「又若業,諸修道者,共知此業感不愛果」。第三科「明體」,明體性。「又若」你這種行動,「諸修道」的人,修學聖道的人,「共知此業感不愛果」,大家都知道這個行動,只能招感不可愛的果報,令人受苦的果報,那當然這件事就是惡法。

「又若業,一切智者,決定說為不善」,又假設這個行動,這個一切智者,有正知正見,有聖道的這個大智慧人,他們很肯定的說這件事不是善法,是惡法。

「又若業,自所不欲」,又若這種業去傷害別人,可以。若是在傷害自己上,若是用這個業、同樣的行為,在自己所親愛的境界上來用一用就不歡喜了,那足見這個業就不是好事,就是惡事了。

「又若業,染心所起」,又若這種行動是煩惱貪心、瞋心、愚癡心、高慢、疑惑…各式各樣的煩惱發動出來的,那也不是個好的,一定是個染污的,不清淨的。

「又若業,待邪咒術方備功驗」,又若這種業它本身的能力不夠,要「待」就是要憑藉邪咒,它的能力才能夠發出來,才有功驗,這個也不是好業,也不是善法。

「又若業,自性無記」,又若發出來行動,它的體性是無記的,也不是善,也不是惡的。那它就不能得可愛的果報。

「諸如是等,皆是非法」,這麼多的東西都不是善法,都是惡法。

這是「顯正」,前面是「破我、理破」,這科是「顯正」,把他們都破掉了。這些「害為正法論」,大自在天是作者論。若是我們去破這種論,我們都不知道怎麼去破,你看這上面說的理由是非常充足,令你不得不信服,真是大智慧的人,所以會能說出來智慧的語言,所以我們應該好好的學習《瑜伽師地論》,我們在別的地方也很難看見這種佛法,這里是詳細的說了。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