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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八 (7)

寅二、業分別(分二科) 卯一、徵

業分別云何?

卯二、釋(分二科) 辰一、略標列(分二科) 巳一、由差別

謂由二種相應知,一、由補特伽羅相差別故,二、由法相差別故。

這「煩惱雜染」過去了,現在是「業雜染」。業雜染里面分九科,第一科是「業自性」,昨天也講過了。現在是第二科「業分別」,就是業的差別。業有各式各樣的業,是怎麼樣的情形呢?「謂由二種相應知」,這底下就是加以解釋。分兩科,第一科是「略標列」,把它的大概的差別標出來。這一科分兩科,第一科是「由差別」。

「謂由二種相應知」,業的差別從兩種差別相可以明了,那兩種呢?「一、由補特伽羅相差別故」,就是由造業的人,來看業的差別。「補特伽羅」,翻個數取趣,就是造業的人。造業的人不同,造的業也就不同。但這一科先說造的人,造業人不同。

「二、由法相差別故」,第二個不同的地方呢?就從這業的法的相貌上有差別。

從這兩方面,一個人,一個法,從這兩方面來看業的差別,這是「由差別」。底下第二科「由性攝」。

巳二、由性攝

此復二種,即善、不善十種業道,所謂殺生,離殺生;不與取,離不與取;欲邪行,離欲邪行;妄語,離妄語;離間語,離離間語;粗惡語,離粗惡語;綺語,離綺語;貪欲,離貪欲;瞋恚,離瞋恚;邪見,離邪見。

「此復二種,即善、不善十種業道」,這里面還是有兩種不同。這個「此復二種」這句話,這個「此」可以包括前面人和法兩種在內。不管是從人,從法上都有兩種差別,是什麼呢?「即善、不善十種業道」,就是一個善的十種業道,和不善的十種業道。人也是有善不善的不同,這個業法上也是有善不善的不同,所以是「此復二種,即善、不善十種業道」。這里就是大概分類,下面詳細解釋的。那麼底下就把這善、不善的十種業道標出來。

「所謂殺生,離殺生」,殺生就是不善;離殺生就是善了。這「不與取,離不與取;欲邪行,離欲邪行;妄語,離妄語;離間語,離離間語;粗惡語,離粗惡語;綺語,離綺語;貪欲,離貪欲;瞋恚,離瞋恚;邪見,離邪見」。這是標出來十種善業、十種不善業,標出來。這前面合起來,就叫做「略標列」。

下面第二科就是「隨別釋」,把前面標出來的,這里面一樣一樣的加以解釋。也是分兩科,第一科是「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那麼下面就是「法相差別」了。這一科分兩科,第一科是「黑品」,就是不善業。分十科,第一科是「殺生」,屬于殺生的,殺生這一科里面分四科,第一科是「總舉經言」。

辰二、隨別釋(分二科) 巳一、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分二科)

午一、黑品(分十科)  未一、殺生攝(分四科) 申一、總舉經言

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者,謂如經言:諸殺生者,乃至廣說。

「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就是不同的人,就會有不同的相貌。在這上面先引經上說的話,「謂如經言」,就是佛說的話。「諸殺生者,乃至廣說」,這一切的十不善業道,這是經上說的話。

這是先總舉經上的法語,這以下就是「別釋經句」,一句一句的解釋,解釋經里面的句子。先解釋這個總句,「總句」是什麼呢?

申二、別釋經句(分二科) 酉一、總句

殺生者,此是總句。

「殺生者,此是總句」,這一句話是總說的。總里面有各別的意義的,那麼再加以解釋。

所以第二科就是「別句」,別句里面分三科,第一科「顯示加行殺害」。「加行」就是有了行動,由內心的下了命令,由內心的命令,采取了行動,就叫做加行,就是在殺害這一方面的罪業有了行動了。先是「別釋」,「別釋」里面又分兩科,第一科是「辨相」,辨殺害的相貌,分五科,第一科是「最極暴惡」這個相貌。

「殺生者,此是總句」,總句里面包括了好多的別句,那個別句呢?

酉二、別句(分三科) 戌一、顯示加行殺害(分二科)

亥一、別釋(分二科) 天一、辨相(分五科) 地一、最極暴惡

最極暴惡者,謂殺害心正現前故。

「最極暴惡者」,這也是經上的話,這就是殺生的一個相貌,是「最極暴惡」,這個暴惡達到極點了。這句話是什麼意思?「謂殺害心正現前」,這就是說那個眾生,那個補特伽羅他殺害眾生的這個惡心,正在顯現出來。那麼這個殺害心就是最極暴惡,是這個意思。但是不止于此,還有第二句,這第一句是「最極暴惡」,第二句「血涂其手」。

地二、血涂其手

血涂其手者,謂為成殺身相變故。

「血涂其手者」,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謂為成殺身相變故」,這是說就是那個補特伽羅,他的心里面是為了來成就這個殺害生命的這件事,當時他的相貌就轉變成這樣子。要「血涂其手」,用血涂手。當然是正在殺害的時候有血流在手上,這可能是這樣子叫「血涂其手」,也可能有其他的意思,用血來涂手也可能。應該是包括種種的意思在內的,這是第二個相貌。

地三、害極害執

害極害執者,謂斷彼命故,解支節故,計活命故。

這是第三句,「殺生者」是總句,這底下是「別句」。別句現在是第三句,第三句「害極害執者」這句話,這句話什麼意思呢?「謂斷彼命故」,這叫做「害」,把那個眾生的命終斷了,不相續去,不能夠相續的活下去了,終斷了,這叫做「害」。

「解支節故」,這就叫做「極害」,斷了命還不算,還要一支一支的,一節一節的把它斷開。把那個眾生的…按一般情形,一共有六個部份,頭是一部份,身是一部份,那麼或者兩手兩足或者是四個足,那麼就是六個部份。然後每一部份,再把它一節一節地斷開,這就叫做「極害」。

「計活命故」,這個是「執」,執是什麼意思呢?就是他的心里面歡喜、願意用這樣的事業來活命,來活他的生命。以殺生為職業,來養他的生命的,那麼這叫做「執」。這個「執」,就是他內心歡喜做這件事,別人不可以轉變他的,他願意做這種事業。

地四、無有羞恥

無有羞恥者,謂自罪生故。

「無有羞恥者」,這是第四句,無有羞恥。沒有羞恥是什麼意思呢?「謂自罪生故」,就是他自己願意造這種罪,這種罪已經造出來了。有了罪的時候是個丑陋的事情,但是他不以為恥,所以叫做沒有羞恥。

地五、無有哀愍

無有哀愍者,謂引彼非愛故。

「無有哀愍者」這是第五句。沒有哀愍什麼意思呢?「謂引彼非愛故」,這個哀愍是對所傷害的眾生說的。在他本人這一方面來說呢?是沒有羞恥;若對所傷害的眾生說,這個人沒有哀愍心,沒有慈悲心。這樣的沒有哀愍心的結果是什麼呢?「謂引彼非愛故」,就是說從那個無哀愍心里面,引發出來一個怨家,創造出來一個不可愛的一種事情,就是造成一個怨家了。把那個眾生或者是一個人,或者個什麼動物殺害了,就是制造出一個不可愛的果報,將來就有問題了!

天二、破執(分二科)  地一、別辨(分二科)

玄一、一切有情所(分二科) 黃一、敘外說

有出家外道,名曰無系,彼作是說:百逾繕那內所有眾生,于彼律儀,若不律儀。

「有出家外道,名曰無系,彼作是說:百逾繕那內所有眾生」,這是第二科「破執」,前一科是「辨相」,辨別這個殺害生命的相貌,有這五個相貌。

現在是第二科「破執」,破執著。分兩科,第一科是「別辨」。「別辨」分兩科,第一科是「一切有情所」。

這就說有出了家的一個外道,「名曰」叫做「無系」,就是尼犍子外道。「彼作是說」,這個外道他有這樣的學說,這樣的邪見。他說:「百逾繕那內所有眾生,于彼律儀,若不律儀」,他這樣說。在一百由旬內,這麼廣大的地區之內,所有的有情眾生「于彼律儀」,你能對他守清淨的律儀,不殺害。在一百由旬內的眾生,你在居住的一百由旬內的眾生,你能夠受持清淨的不殺生戒,你就是成就了律儀。若是你不這樣做,你殺害這麼大的范圍內殺害了眾生,就沒有律儀了,若那樣的話,你就沒有這個律儀的功德了。那麼這是尼犍子的出家外道有這樣的說法。

黃二、引經破

為治彼故,說如是言:一切有情所。

「為治彼故,說如是言」,這是第二科「引經破」,就是引佛說的話,來破尼犍子外道這個不合道理的說法,就破他說。「為治彼故,說如是言」,就是佛開導說,「一切有情所」,你是一百由旬內的眾生你不要殺,這個話說的不圓滿,應該說無限量的一切眾生所,都不要殺,這樣才圓滿,不要說只是一百由旬內,就是佛的大悲心是廣大的。這是破他。

玄二、真實眾生所(分二科) 黃一、敘外說

即彼外道復作是說:樹等外物亦有生命。

前面是第一科,第一科是「一切有情所」。現在第二科呢?叫做「真實眾生所」,你看什麼叫做真實眾生所呢?看他底下講,分兩科,第一科是「敘外說」。

  「即彼外道」,即彼尼犍子外道,他又有一個一種邪說,什麼呢?「樹等外物亦有生命」,說我們這個人會行住坐臥有種種活動的人之外,就是山河大地上面一切的草木,花草樹木,這些外物,身外之物,「亦有生命」,它不但也有生命。動物有生命,它們也是有生命的,也要受持律儀,要這樣子。這是尼犍子這麼講,這是他的邪說。這底下第二科是「引經破」。

黃二、引經破

為治彼故,說如是言:真實眾生所。

這是本論主引佛說的話,也是解釋佛說的話,來開導這個尼犍子外道說,「為對治彼故」,也就是開導他說,「說如是言:真實眾生所」,這個守護律儀是在真實的有情的眾生,你這樣守護律儀。這草木這個眾生,你對它去說是不殺害草木,這不是真實的眾生。草木它沒有知覺,它不是真實的眾生。真實的眾生是有情。對有情來說律儀、不律儀的,應該是這麼說。在佛法上說呢?殺害有情的眾生,就是性罪;你去破壞草木,這是遮罪,這不同性質,不同的。

地二、總顯

此即顯示真實福德遠離對治;及顯示不實福德遠離對治。

這是第二科,第二「總顯」。前面是「別辨」,第一是「別辨」。這個「破執」里分兩科,第一科是「別辨」,現在第二科是「總顯」,總顯前面這兩科的大意,怎麼說的呢?

「此即顯示真實福德,遠離對治」,前面這一切眾生說,佛的大悲心說在一切眾生所發慈悲心不要殺害,這就表示出來,你這樣做的話,你會有真實的福德。你對一切有情眾生發慈悲心,你就有了真實的福德了,你就遠離了殺害眾生的罪過,這就是「對治」,「遠離」就是「對治」,就是用慈悲心,對治除去這個殺害的罪過,這是真實福德的成就,遠離了殺生的過失,你有了這樣對治的功德了。

「及顯示不實福德,遠離對治」,第二節「真實眾生所」就是顯示你對于草木、花草這些眾生,你對它們,這不是真實的眾生,你對它們愛護,雖然也是好,但是那不是真實福德的遠離對治,那不是,那是不同的。因為它們沒有心識,沒有知覺,沒有苦樂的這種事情。這是這樣子顯示前面這一段文的大意。

亥二、結意

如是所說諸句,顯示加行殺害。

第二科「結意」,亥二。前面亥一是「別釋」,別釋這加行殺害。第一科「別釋」,現在第二科「結意」。

「如是所說諸句」,前面這一共是七句,第一段有五句,第二段有二句,「一切眾生所」、「真實眾生所」,是二句,加上前面這五句,就是七句。說「如是所說諸句,顯示加行殺害」,這表示這個沒有慈悲心的眾生,他由他內心的惡心發動出來了這種殺害眾生的行動,那是努力,很力勵的去做種種殺害眾生的事情,這是表示這件事。這是「結意」這一科完了。

戌二、顯示無擇殺害

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眾生所者,此句顯示無擇殺害。

這是第二科「顯示無擇殺害」,第一科是「顯示加行殺害」。現在這第二科是「顯示無擇殺害」,無擇的殺害,「無擇殺害」這里怎麼說的呢?「乃至極下捃多蟻等」,這個動物,或者說人、天、鬼、神乃至或者一個大牛,或者一條蛇,乃至到捃多蟻等。這個「捃多蟻」,「捃多」是梵語,「蟻」是中國話。「捃多蟻」這個「捃多」是什麼意思,有二個意思,一個是這個螞蟻,這個螞蟻腳壞了,折腳蟻。螞蟻的腳壞了叫「捃多蟻」。一個是螞蟻產的卵,蟻的卵,也叫「捃多蟻」。那麼這是極微小的一個動物。「等」,或者乃至到其他的蚊蟲,或者一些很小、蠕動的東西眾生說,在這里。

這句話,在經上有這樣的話,「極下」的,就是極微小的動物諸眾生的地方。

「此句顯示無擇殺害」,這個暴惡的有情,那個殺心一點慈悲心沒有,這個特別看見了蛇,看見了猛虎,看見了人都不當一回事,就殺掉他。「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眾生所者」也是,也是殺害。這表示那個眾生「無擇殺害」,沒有簡別的,他要殺…就是遇見他就殺,他都不擇這個眾生不要殺,他沒有這種心情。這「無擇殺害」,不簡別,不加以簡別。他不說這個眾生好的不要殺;壞的殺掉。是這個眾生有毒,于人有害殺了;于人無毒的不要殺,他沒有這些分別。就是無所不殺,這叫「無擇殺害」,這樣意思。

戌三、顯示遇緣容可出離

于殺生事若未遠離者,此顯遇緣容可出離,謂乃至未遠離來名殺生者。

「于殺生事若未遠離者,此顯遇緣容可出離」,這是第三科「顯示遇緣容可出離」。「于殺生事」,是說這個眾生他對于殺害眾生生命的事情,「若未遠離者」,他沒有遠離殺害眾生的事。遠離了的事情,什麼叫做「遠離」呢?就是不做這殺生的事。感覺殺害生命是一個罪過的事情,不願意做罪過的事情。一切眾生都願意生存,自由的生存在這里,殺害他呢,是違背他的意願。我「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勿施于一切動物,這樣子,有這樣子的慈悲心的話,那就是遠離了殺生。說「若未遠離」,這個意思佛在經上說「于殺生事若未遠離者,此顯遇緣容可出離」,這表示說那個人多少還有良心,他若遇見了三寶的因緣,遇見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講解正法,佛說讚歎慈悲不要殺生,他就能領悟,他就不會殺生了。他能領解這個道理,他就能接受這個教訓,他就可以不做這種事了。就是「遇緣容可出離」,有可能,有這種可能,有這麼一個活動的空間,他可能從這殺生的罪業里面跳出來,能遇見因緣可以跳出來,這個人還是不錯的!

但是沒有遇見因緣呢?那就不行。「謂乃至未遠離」,很多的人都是不懂,他不知道殺生有罪,所以習慣了。我的朋友也是殺生,我的父親、母親也都是殺生,我感覺這個人很自然的,不知道殺生是罪過,所以他也是照辦,那就「未遠離來名殺生者」,他也照辦,也就是遇見因緣他就殺。

這是「遇緣容可出離」這又是二句,加前面的七句,一共是九句。這是別句,總句就是殺生,這一個是總句。別句就是這麼加上就是九句。

申三、結明略義(分二科) 酉一、第一略義

又此諸句略義者,謂為顯示殺生相貌、殺生作用、殺生因緣、及與殺生事用差別。

這是第三科「結明略義」,這「殺生」這一科里面分四科,第一科是「總舉經言」,第二科是「別釋經句」,現在第三科「結明略義」,就把那個要義把它再重新說一遍,說出來。這分二科「第一略義」,第一段。

「謂為顯示殺生相貌」,前面這一共是九句,里面究竟都說的是些什麼話呢?就是說的顯示眾生殺害眾生的相貌。殺害眾生的相貌是什麼呢?就是「最極暴惡血涂其手」這是殺生的相貌,這是前二句,也有說血涂其手是一個相貌。

殺生的作用,就是第三句,就是「害」,把那個眾生命殺掉了,然後結解支節。這是這個相貌,那個作用是這樣子。

「殺生因緣」,殺生因緣就是第四句和第五句。殺生因緣就是無有羞恥,無有哀愍心。或者把前面那個「最極暴惡」是殺生的因緣,就是由此而殺生,這是殺生的因緣。

「及與殺生事用差別」,那麼這是後面的四句,就是「一切有情所」,「真實眾生所」,「無擇殺害」,「遇緣容可出離」,就是這四句。「及與殺生事用差別」。

「事差別」,「用差別」,「事差別」呢?就是前二句,「一切有情所」「真實眾生所」,這是殺生的差別,還有這個不同。這個用呢?「無擇殺害」,「遇緣容可出離」,「無擇殺害」,這個殺害,這個人的惡心太重;「遇緣容可出離」,是輕微一點,這就是這樣子配合。

酉二、第二略義

又略義者,謂為顯示殺生,如實殺生差別,殺所殺生、名殺生者。

「又略義者」,又有第二個定義的分別「謂為顯示殺生如實,殺生差別,殺所殺生,名殺生者」,這是第二個略義。這上面是什麼呢?第一「謂為顯示殺生如實」,那麼就是指最後這四句來說,單指後面的四句,為顯示殺生的真實的情形,那麼就是第一句「一切有情所」,一切有情都是所殺害的對象,都是有罪過的,那麼這是「殺生如實」。

這個第二句是「殺生的差別」,就是「真實眾生所」,草木是無情物,那是有差別不同的。「殺所殺生」,那麼這指第三句「無擇殺害」。「名殺生者」,就是第四句「遇緣容可出離」可以這樣解釋。

申四、簡非法相

又此諸句,顯能殺生補特伽羅相,非顯殺生法相。

這是第四科,這一共是有四科,「殺生」這一段里面一共有四科,現在是第四科「簡非法相」。「又此諸句」,又前面一共是九句,這九句是顯示能殺害眾生生命的人的相貌,這人怎麼殺生。「非顯殺生法相」,不是說殺生那個相貌,那是另一段再講,這里是講殺生的人,能殺者的相貌,這個還是不一樣的,是這樣子「簡非法相」。這一科,這「殺生」這一科講完了。

未二、不與取攝(分三科) 申一、釋經句(分二科) 酉一、總句

復次不與取者,此是總句。

「復次不與取者」,這里是「不與取」。這「黑品」分四科,第一科「殺生」講完了,現在說「不與取」這一科。不與而取,這里屬于這一個范圍內,分三科,第一科解「釋經句」,分二科,第一科是「總句」。「復次不與取者」,偷盜,「不與而取」是偷盜。這里面也有總、別句的不同,說不與取這句話是總句,這一句是總句,就是所有的大意,都屬于這一句的。

酉二、別句(分十四科) 戌一、于他所有

于他所有者,謂他所攝財谷等事。

這第二科是「別句」,「別句」一共里面有十四科,就是十四句。第一句是「于他所有者」這句。「于他所有」,這不與而取指什麼事情?就是他人所有權的東西,屬于他人的所有權的東西,所有權的東西是什麼?「謂他所攝財谷等事」,就是別的人「他所攝」,就是他有所有權的,這所有權在他手里,屬于他所有的。

「財谷等事」,一個是財,一個是谷。這個「財」就是金銀寶物,各式各樣珍寶,或者衣服,或者房地產,各式各樣的東西,或者是香,或者是花鬘這些東西,就叫做「財」。這只是列出來實際的資產,沒有說鈔票,鈔票也應該包括在內,鈔票也應該是包括在內的。

這個「谷」物,就是五谷,這個《披尋記》上說的很詳細,這些可以飲,可以食的這些東西,大麥、小麥、稻谷、粟谷、糜黍、胡麻、大豆、小豆等,甘蔗、蒲桃、乳酪等果汁,種種的漿飲。這個話列出來有道理,這些東西都不可以不與而取的,這個意思,不可以不與而取。這個養成一個守法的習慣也是很好。這些東西…這個不與而取第一個條件就是這個物,這個財或者谷,屬于他人所有,不是我的,這是一個條件。你若是不與而取,這就是盜。他人,這個地方是人所有,也是他人,團體所有也是他,反正總而不是我所有的,是這樣意思。

戌二、若在聚落

若在聚落者:謂即彼事,于聚落中,若積集,若移轉。

「若在聚落者」這是第二句,「若在聚落」這是指財谷的處所。「謂即彼事,于聚落中,若積集,若移轉」,就是那個「彼事」,彼財,或者谷這些東西。「于聚落中」,就是很多人居住的地方,或者是村落,或者是城邑、城市。

「若積集,若移轉」,「積集」就是這個財物財谷等這些事。這個「等」這個字也有意思,財是財產,谷是食品,也包括牛、馬、豬、羊,這個「等」也是有牛馬豬羊,乃至國城,妻子,奴婢這一些的事情都包括在內。這上面說「若積集」,「若積集」是什麼事情呢?就是這些財,或者谷這些東西,你把它集到一起、積集在一起,那麼就是積集。「若移轉」,這移轉或者是指有情物。那邊有匹馬,他有馬,把那馬偷來了,離開了原來的地方了,叫做「移轉」。其實這在戒律上看,就是「舉離本處」,那就是這個罪過就成立了。若是有盜心,但是沒有動,沒有動的時候還不成立,這個盜罪還不成立的,這是「若移轉」。

戌三、若閒靜處

若閒靜處者,謂即彼事,于閑靜處,若生,若集,或復移轉。

「若閒靜慮者」這是第三句。「若閒靜處」,閒靜處就不是很多的人居住的地方,那個地方很閒靜,很少人來往。這話什麼意思呢?「謂即彼事,于閑靜處」,就是你所想要盜取的那個東西,就在閑靜處那里。在那里嘛,是「若生、若集、或復移轉」,這個「生」或者說是你所栽培,那個人所種的五谷還在那里生,你能偷它。你偷他的大白菜,偷他的蘋果,那個還在那里生,那也叫做「生」,這個意思,那麼講也是可以。這是《遁倫記》上的解釋,也有道理。「若集」,集就是前面「若積集」,「或復移轉」這和前面的意思一樣。總而言之,他原來在那個地方,你想辦法把它舉離本處了,那就是盜罪就成就了。這是第三科。

戌四、即此名為可盜物數

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謂所不與,不舍,不棄物。

第四「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這是經上有這句話,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前面這麼多的東西,或者聚落中,或者閒靜處,或者是財、或者是谷,或者是牛馬這些東西。這些東西,「謂所不與,不舍不棄物」,這些東西,那個物的主人他沒有「與」,沒有說是給你,也沒有生起這個舍,沒有發動這個布施的心情。也不是沒有棄舍,若棄舍你就沒有所有權了,沒有所有權。

這個律上,我想起就是說了。律上說這個土匪、賊人搶你的東西搶走了,你心里面:好了,我就送給你了,你就是放棄所有權了,放棄所有權,你不可以再追回來,不可以,你若追回來,就是賊劫賊,你也是賊了。但是那怎麼辦,你若要,怎麼辦?你要用錢買了,用錢買回來不算賊。這樣說是「不舍」,就是沒有放棄所有權,你沒有放棄所有權。就是雖然土匪拿走了,你心里面想這還是我的,我有機會還是可以要回來,這樣子,有這樣的意思。前面是「不與」,我沒有給你,有這樣心情。「不舍」,是沒有放棄所有權,這意思還是有點差別的。「不棄」,我沒有丟掉,我不一定是給你,但是我不要了。那你若拿去也可以,也不算犯這盜罪。這個字用的是這樣,它有點分寸。

就是這個「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可偷盜的這些物質的范圍及物,這個范圍,這些東西,那個物主沒有「不與、不舍、不棄」,你若盜,你就犯罪,這樣意思。這是第四句,這底下是第五句。

戌五、若自執受

若自執受者,謂執為己有。

經上說「自執受」,你自己把它拿過來,你或者是用心下命令,叫別人拿,或者是自己拿。拿了以後,你心里面認為這是我的了,于是這個罪過成立了。「謂執為己有」,就是自己固定執著這是我的,這是我的了,「謂執為己有」。這個事情。

這個事情,我這回去台灣聽說一件事,也可以講一講。大家是好朋友,發生問題的彼此間都是朋友,也是很熟的朋友的。現在是中間是買賣房地產,先給他四十萬現金,就是當面,兩個人當面就把四十萬現金給了對方。給了對方要對方要寫一個文件,就是寫個收據。要收據就回去拿這個文件來,回來叫他簽字,回來就是大概沒有一分鍾之間,那個人不承認:你沒有給我四十萬,沒有,我沒有,就是有這種事情。那麼那個人就是「執為己有」,這四十萬是我的,你沒有給我,你沒有給我四十萬。你叫我寫收據、簽字,我不寫,有這種事情。所以這是「執為己有」,是我有的,不是你給我的,有這種事情。這是我第一次聽見這個話。

戌六、不與而取

不與而取者,謂彼或時資具闕少,執為己有。

「不與而取」,這是第六句。這個「不與而取」什麼意思呢?「謂彼或時資具闕少,執為己有」,或者偷盜那個人,他的生活所須上缺少這個東西,他現在為了滿足自己所須要,就把別人東西偷過來,這是我的,就是這樣意思。這不與而取,這個比較簡單。下面第七句。

戌七、不與而樂

不與而樂者,謂樂受行偷盜事業。

「不與」,而歡喜去,人家不給我也拿過來,歡喜做這件事。這個情形?「謂樂受行偷盜事業」,就是他歡喜接受這種職業,以偷盜為職業,為事業的這種人。偶然地生起貪心,偷人家東西,這是一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做這種職業的人,這彼此還是不同。「謂樂受行偷盜事業」。

戌八、于所不與不舍不棄而生希望(分二科) 亥一、牒經句

于所不與、不舍、不棄,而生希望者,

這是第八科。「于所」,那個物主「不與、不舍、不棄」,而我要,我就生出來希望心,他不與不舍不棄是他的事,我是我的事,我還是可以把它拿過來,有這種要求,這地方就是這樣意思。

這一段是分二科,第一科「牒經句」,再一次把經上的句子標出來,所以叫做「于所不與、不舍、不棄而生希望者」。第二「釋其義」,下面解釋這個經上的句子的意義,分二科,第一科「釋希望」。

亥二、釋其義(分二科) 天一、釋希望

謂劫盜他,欲為己有。

「謂劫盜他,欲為己有」,這個希望就是這個意思,「謂劫盜他」。「劫盜他」這個分二個意思,就是在你不知道的時候偷過來,這一個意思。一個是明,就是明明地搶過來。

好像是我在一本書上看見說:有一個人街上賣著黃金。賣黃金,那個人到那里去就把黃金搶了就走了,主人說是有這麼多的人在旁邊看著,你怎麼敢搶我的黃金?那個人說我沒有看見別的人,我只看見黃金了,呀,這又是一種相貌了。我只是看見黃金了,旁邊很多人在那兒站著,我沒看見,這也是一回事。

你比如說是像我們練習這個講演,在大眾里要把自己的思想把它宣揚出來。我看這里面有相同的意思,我一心一意的就想我要講什麼,怎麼講,其他有多少人,誰是誰,我沒有看見,我不注意這件事,我認為有道理。不要注意這個事情,這也有點關系,但是若是習慣了,注意不注意也是一樣的,沒有什麼不同。

這里這個劫盜就是各式各樣的,其實不只是這二種。這偷盜的方式不只這二種,還有很多很多的方式。「謂劫盜他,欲為己有」,這就叫做希望,別的東西就是想搶過來屬于我的,這個意思。

天二、釋不與等(分三科) 地一、不與

若彼物主,非先所與,如酬債法,是名不與。

那麼前面第一科解釋這個「希望」,就是解釋這個偷盜的心情。這第二科解釋這個「不與等」這三句話,什麼叫做「不與,不舍,不棄」,解釋這個話。現在先解釋這個「不與」。

「若彼物主非先所與」,若是那個物的主人,他不是以前答應給你,沒有。這話意思好像你以前同他要過,那個盜賊以前同他要求:你這個東西要送給我,那個人沒有答應,沒答應,「非先所與」,他以前沒有答應這個東西給你,那個物主。

「如酬債法」,如酬債法就是解釋這個「非先所與」的意思,說是我欠你的錢,我現在答應還給你,那麼你來拿,我就給你了,這叫做「酬債法」。現在說「非先所與,如酬債法」,那樣子,我以前沒答應給你,你就是把它搶過來了,是名「不與」。這個意思是這樣意思的。

地二、不舍

若彼物主,于彼取者,而不舍與,是名不舍。

「若彼物主,于彼取者,而不舍」,說是「非先所與」,你同他要,他沒有答應你,但是你後來就強力的搶過來了,這是一種盜,現在這叫做「不與」。這「不舍」什麼意思呢?「若彼物主」,若彼那個物的主人,「于彼取者」,那個取者把東西搶走了,那個物主他還沒有布施的心情,那你還是犯罪的,你也是犯罪。那意思,若是他也同意了,好,你搶走了,好了,我送給你了,那他也不犯罪。同意了嘛,現在說你搶走了,他還是不同意。不同意那你就犯盜,「是名不舍」。

地三、不棄

若彼物主,于諸眾生,不隨所欲受用而棄,是名不棄。

「若彼物主」,若是那個物的主人,「于諸眾生,不隨所欲受用」,他有很多的財富,他說他同意,你們隨便拿,隨便受用,那麼你拿去了呢?也不犯盜。現在那個物主呢?沒有這個意思,「不隨所欲受用而棄」,不是,不是那樣,你若拿去了;拿去了,你就犯罪,「是名不棄」。

這個意思似乎是…前面這個「不與,不舍」是個人,盜者和物主相對說的。「棄」這個字,是大眾,面向大眾,不是對個人,就是對大眾說,我這些東西你們誰願意,隨意地拿去受用,他是這樣。但是現在這個物主沒有說這個話,沒有說這個話,不是隨所受用而棄的,你拿走了,拿走了那就是不行,那就是犯盜,這好像有這樣的差別。這是第八句,這底下是第九句。

戌九、自為而取

自為而取者,謂不與而取故,及不與而樂故。

這是第九句,是「自為而取」。「自為而取,謂不與而取故」,就是人家沒有給,你就拿去了,這個也簡單。我為了我自己的生活,或者什麼原因,你就拿走了。「及不與而樂」,不給,而你歡喜。前面解釋這個好像是做賊的一種職業性的土匪,那麼這叫做「自為而取」,為自己而取,那麼如果是為大眾而取呢?這就沒提,當然不與而取還是有過失。

戌十、饕餮而取

饕餮而取者,謂所不與、不舍、不棄、而希望故。

這是第十句,「饕餮而取」,「饕」這個字呢,是貪財叫做「饕」,就像財物,不是谷,就是一些財產這些東西。這個「餮」這個字表示什麼?是貪食,食品或是樂飲、樂食這一類的東西。可是這個上面,這句話的意思,表示那個貪求心特別強的人,特別強的人,這個時候,這是什麼情形呢?「謂所不與、不舍、不棄」,而起了偷盜的心,這個時候拿到人家的東西,叫做「饕餮而取」。

戌十一、不清而取

不清而取者,謂于所兢物,為他所勝,不清雪故

「不清而取者」,這是第十一,「不清而取」,這底下比較複雜一點。「謂于所兢物,為他所勝,不清雪故」,這個「不清而取」是怎麼情形呢?就是你拿到的這個東西不是那麼順利,是大家有諍論,彼此間大家有諍論。「兢」,就是諍,大家諍這個東西。諍的時候呢?大家在辯論的時候,我說是我的,你說是你的,他說是他的,大家在辯論。「為他所勝」,你沒有辯論過,你的語言的智慧,你輸了,但是你的力量大,東西你還是拿走了。還是被你拿走了。拿走了呢?這上面這個意思,「不清雪故」,這個意思…這個不清雪在菩薩戒上也有這句話。「不清雪」意思似乎,還是你有道理,這個物是應該屬于你的,只是你的辯才不夠,輸給人家了。輸給人家了,表面上你就是沒有道理了!沒有道理了,你現在要拿的時候,你還是有過失。你沒有智慧,把這個過失取消。你把這個東西拿走了,你還是有過失,叫做「不清而取」。

這個意思似乎是,這個東西是你你應該拿去是對的,但是大家有諍的時候,你說不過人家。說不過人家,你也是拿走了,拿走了這叫做「不清而取」。「不清」,這還是有點過失,可能意思是這樣。

戌十二、不淨而取

不淨而取者,謂雖勝他,而為過失垢所染故。

這個「不淨而取」和前面有點相反。「謂雖勝他」,這個東西大家爭論,大家爭論呢?你勝利了,他們那些人都輸給你了。這口頭上的辯論都輸了,你勝利了,你把東西拿走了。雖然拿走了,「而為過失垢所染故」,你用辯才把別人講倒了,辯倒了,你還是有過失,這個東西還是有點不清淨。你拿去了,還是有點盜的意思,這里有這個意思的。

戌十三、有罪而取

有罪而取者,謂能攝受現法、後法非愛果故。

這是第十三「有罪而取」,有罪而取什麼意思呢?「謂能攝受現法、後法非愛果故」。這個地方有個問題。「謂能攝受」,就是你拿了這個東西,會令你成就現法罪,後法罪,會得到苦惱的果報。似乎是是表面上不能說是盜,但是你拿到了這個物以後,你會造罪。你現在會造成罪,或者是造「後法」罪,將來會得惡報,得一種不好的果報,那麼這也有問題,這叫做「有罪而取」。

戌十四、于不與取若未遠離(分二科) 亥一、準前說

于不與取若未遠離者,如前殺生相說應知。

這是第十四科,這一科里「不與取若不遠離」分兩科。第一科是「準前說」,準前面說的。「于不與取若未遠離者,如前殺生相說」,像前面那個殺生相的最後,最後那一段「容可出離」那一段說,「應知」。

就是這個人他似乎就隨順他的這個潮流,或者隨順他自己的那個環境、背景,他的家庭的環境,他也就隨順著這樣子,就是順手牽羊,做這種事。但是這個人的本心呢?不是,這個人本心他如果遇見好因緣,他就會不做這個事,就不偷盜,是這個意思。那麼但是他還沒有遇見這種好因緣,沒有遇見善知識告訴他:偷盜是不好的。沒有遇見這善知識,所以他沒能遠離這種罪過,這種人就是「于不與取若未遠離者,如前殺生相說應知」,是這個意思。這個人啦就算是偷了呢,罪輕,因為他的心性不是太歡喜,不是太歡喜,這是第一。

亥二、例所余

所余業道亦爾。

其他的,現在這是說偷盜,那麼其他的淫欲的事情,乃至說謊話的事情,就是一些罪惡的事情,也是一樣,也有這種情形的。

申二、明略義

此中略義者,謂由盜此故,成不與取。若于是處,如其差別,如實劫盜,由劫盜故,得此過失,是名總義。

「此中略義者,謂由盜此故,成不與取」,這是第二科,前面是第一句是「釋經句」,「申一」是「釋經句」,現在第二科是「明略義」。

「此中略義者,謂由盜此故」,這一共是十四句,第一句就是「于所有」這一句。「由盜此故,成不與取」,這不與取的罪成立了。

「若于是處,如其差別」,那就是其次的二句。若在聚落,若閒靜處,這是兩個地方。「如其差別」一個聚落和閒靜處有差別,這是第二、第三句。

「如實劫盜」,如實劫盜呢,就是由第四句開始,一共第七句,一共有七句,就是「即此名為可盜物處」以下一共七句,一、二、三、四、五、六、七就是到第十,就是「饕餮而取」就是到這里。那麼這是「如實劫盜」。

「由劫盜故,得此過失」,這後面那四句,就是「不清而取」、「不淨而取」、「有罪而取」、「于不與取若未遠離」這四句。「由劫盜故得此過失,是名總義」,這幾句話就是前面一大段文的要義。

申三、簡法相(分二科) 酉一、正明建立

又此中亦顯不與取者相,非不與取法相。

這是第三科「簡法相」,分二科,第一科「正明建立」,這里面也是顯示「不與取」的人的「相」貌,「非不與取」的盜的相貌。那個盜法,偷盜的那個「法」的「相」貌,那要在後面再說的。

酉二、兼例所余

當知余亦爾。

當知其他的業道也是這樣子。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