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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學中的知識論(德澄法師)

唯識學中的知識論   德澄   內容提要:本文以法舫法師有關唯識學中「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的論述內容為主要參照對象,結合西方哲學中康德哲學有關知識論的思想,對知識的分類、知識的形成、認知的過程、知識的性質以及知識與八識心品等幾個方面的問題,從唯識的角度展開探討,並提出了自己一點粗淺的看法。   關鍵詞:知識、量果、概念、范疇   一、引言   什麼是文化?文化是一個十分寬泛的概念。無論是從文學、歷史,還是政治、經濟等等各個方面都可以談文化。雖然文化所覆蓋的范圍如此之廣,但如果歸納起來看,文化的核心應該是哲學,哲學指導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化的發展方向。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民族,之所以能形成自己不同的文化,其中起決定作用的就是哲學。就中、西文化而言,這是兩個具有不同傳統的文化,它們的不同在于:「兩個哲學傳統的領導觀念,一個是生命,另一個是自然。中國文化之開端,哲學觀念之呈現,著眼點在生命,故中國文化所關心的是『生命』,而西方文化的重點,其所關心的是『自然』或『外在的對象』(nature or external object)」[1]。與「生命」相關聯,是重人的「主體性」,重潤澤生命的「道德」(就儒家言)或「解脫」(就佛家言);而與「自然」相關聯,是重「客體性」,重認識自然的「知識」。以「知識」為中心,西方文化中形成了自己的邏輯學、知識論、客觀分解的形上學,這些都為西方世界科學技術的發達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中國文化不重視客觀的「知識」,沒有發展出發達的科學知識,這是一個不諍的事實。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文化與科學知識水火不相容。在中國文化中,科學知識也有其自身的定位,就佛教文化而言,這種對科學知識的定位,主要來自于唯識學。   二、知識的分類   法舫法師認為:   知識的范圍很廣,故佛曰一切智,或曰一切種智。依了現在知識論,則分別有常識的知識、科學的知識、哲學的知識、歷史的知識。總而言之,都不外乎是知識,只是種類不同而已。佛學上講知識論,廣一點說,全部佛學都可以叫做知識。略而言之有二:一、依知識方法論的因明學來說有三量,量的意思就是知識。三量者,亦曰三量智:㈠現量:就是現前的實證的知識,可以說是直覺的知識,這種知識,依前五識是現前的現行境界知識;依內心(第六意識)修證所證的境界,曰實證的境界知識,總曰現量智;㈡比量:因人類社會的複雜,自然界的無窮差別,吾人所知者有限,今若以已知者比推未知者而致知,曰比量智;㈢非量:即不正確的錯誤知識,換言之,就是對于客觀的對象,沒有切實的正確的認識清楚,似是而非的知識。這三量第一是哲學的,第二是科學的,第三是常識的。[2]   有關「一切智」或「一切種智」,《佛光大辭典》的解釋是:   梵語 sarvajn~a。指了知內外一切法相之智。音譯為薩婆若、薩云然。系三智之一。關于其義,《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大八·八四三上):「滿足無漏界,常淨解脫身,寂滅不思議,名為一切智。」《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大三○·四九八下):「于一切界、一切事、一切品、一切時,智無礙轉,名一切智。」即如實了知一切世界、眾生界、有為、無為事、因果界趣之差別,及過去、現在、未來三世者,稱為一切智。又一切智對于一切種智有總、別二相之義,若依總義,則總稱佛智,義同一切種智,如《華嚴經大疏》卷十六所載,如來以無盡之智,知無盡法,故稱一切智。若依別義,則一切智為視平等界、空性之智,此即聲聞、緣覺所得之智;一切種智為視差別界、事相之智,乃了知「平等相即差別相」之佛智,如《大智度論》卷二十七(大二五·二五八下):「總相是一切智,別相是一切種智;因是一切智,果是一切種智;略說一切智,廣說一切種智。一切智者,總破一切法中無明闇;一切種智者,觀種種法門,破諸無明。(中略)佛自說一切智是聲聞、辟支佛事,道智是諸菩薩事,一切種智是佛事;聲聞、辟支佛但有總一切智,無有一切種智。[3]   知識不出「一切法相」的范圍,以了知一切法相的智慧來代表知識,其實是對知識的一種總括性的說明。接下來,法舫法師首先以因明三量來區分知識的種類。而對因明三量,《佛光大辭典》的解釋是:   量,即尺度、標準之意,指知識之來源、認識形式,及判定知識真偽之標準。印度自古各哲學宗派間即盛行探討知識來源、形式、真偽之學問,遂產生各種「量論」之說,其中最普遍者為三量。然三量之內容與名稱;各宗所說互異。   就心、心所量知所緣對境而立之三種量。唯識宗于此,多所分別,並詳加闡論;而于因明之中,亦為重要之「自悟」方法。此三量即:(1)現量(梵 Pratyaks!a-prama^N!a),又稱真現量。乃對境時無任何分別籌度之心,各各逼附自體,顯現分明,照了量知。亦即由五官能力直接覺知外界之現象者;此一覺知乃構成知識之最基礎來源。(2)比量(梵 anuma^na-prama^N!a),乃由既知之境比附量度,而能正確推知未現前及未知之境。(3)非量,即似現量、似比量之總稱。乃非正確無訛之現、比量,或非可量知之量。[4]   重要之「自悟」方法,包括現量和比量。其中的比量,同時也可以用來「悟他」,現量則只能「自悟」。這里的「現量」,只提到前五識(五官能力),而沒有提到第六意識。依唯識,第六意識中的「五俱意識」也屬于現量,其一分通于非量。依《因明入正理論》:   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于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5]   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于義。(中略)由彼為因,于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6]   關于現量、比量,呂澂在《因明入正理論講解》中的解釋是:   現量是明顯的、現前的,如眼看、耳聽。現量一般指人的感覺。有感覺而得到的知識是從現量得來的;由感覺而得到的知識本身也叫現量。以現量為起點,思維進一步展開活動就到了比量,即以看到、聽到的為基礎,而推及未看到未聽到的,叫比量。[7]   由此可見,「現量」、「比量」既可以是認知的形式,又可以代表認知的結果。那麼什麼是「非量」呢?下面看對「非量」的解釋:   似現似比,總入非量。[8]   有分別智,于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于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9]   直接提到「非量」的,是《因明入正理論疏》。在《因明入正理論》中,並沒有直接提到「非量」,而是提出了「似現量」與「似比量」。這個「似現量」與「似比量」就是「非量」。那麼怎麼理解「似現量」與「似比量」呢?呂澄的解釋是:   真現量是離名(概念)種(范疇)分別的。但是,在了境時,如果帶有名種等,那就不是如事物本身那樣去認識了,而是執此為此,或執彼為彼,這就叫「別妄生解」,即似現量。比如,在認識外境時,有了「紅」的認識,這就是有分別的認識,是沒有離開概念的認識。因為「紅」是概念,是由比較、抽象而得到的認識。這樣的認識不是在自相的、無分別的范圍內轉,而是在分別的范圍內轉了。這就是「不稱實境,別妄生解」。   似現量並不是比量。比量緣共相,似現量卻緣自相而生分別。如對瓶、衣等的認識。瓶、衣等皆由四塵(色、香、味、觸)而成。現量認識事物的特點是「根根別轉」,就是說,眼識緣色,耳識緣聲,乃至身識緣觸,各識皆不緣余分。瓶、衣等皆由四塵而成,真現量智就不可產生瓶、衣等認識。如果有了瓶、衣等認識(「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就是「不以自相(四塵)為境界」,而是于此共相瓶、衣假法上轉。這就違反了現量無分別的定義,不是根根別轉,而是與概念相聯系的了。(中略)   以錯誤的理由為根據進行推斷,其結果是對境界產生錯誤的認識,這就叫似比量。如見霧而說為菸,並據此而推斷有火,就是似比量。[10]   以因明三量來區分知識的種類,現量與比量是以知識之來源或認識形式來區分,而非量(似現量與似比量)則是以知識的正確與否來區分。在西方哲學中,康德也提出了以知識之來源或認識形式來區分知識,康德說:   吾人一切知識始自感官進達悟性而終于理性。[11]   這是康德對知識來源或認識形式綜合性的概括。在這里,康德把知識區分為三個層次:   (一)感性;   是指主體自我借助于感覺經驗而形成感性直觀知識的先天認識能力,也即感性直觀形式。[12]   由感性而形成的知識就是感性直觀知識。   (二)知性(理智或悟性);   是指主體自我對感性對象進行思維,把特殊的、沒有聯系的感性對象加以綜合,並且聯結成為有規律的自然科學知識的一種先天的認知能力。[13]   由知性而來的知識就是自然科學知識。   (三)理性:   是專指人心中具有的一種要求把握絕對的、無條件的知識,即超越『現象世界』去把握『自在之物』的先天的認知能力。[14]   由理性而來的知識就是哲學的、形上學的知識。   有關三量的解釋,《佛光大辭典》還給出了另外的兩種:   瑜伽師地論卷十五與顯揚聖教論卷十一所立之三量:(1)現量(同上),(2)比量(同上),(3)聖教量,又作至教量、正教量,為一切智所說之言教,或從其聞,或隨其法,其中又分:1.不違聖言,佛自說經教,輾轉流布,不違正法、正義。2.能治雜染,善修此法,能永調伏貪痴等煩惱。3.不違法相,不于一切離言法中建立言說。   數論外道所立之三量:(1)證量,指從根塵所生之五知根,緣五塵所顯現之覺知作用。相當于上記之現量。(2)比量,分為有前、有余、平等三種;「有前」乃推知未來之作用,「有余」為推知過去之作用,「平等」為推知現在之作用。(3)聖言量,相當于上記之聖教量,雖非由五官感知,亦非經推比而來,然以篤信聖者之故,亦得信知聖教聖言。如北郁單越之存在,既非吾人所能感知,亦非推比可得,然以聖言之故,遂得信知其存在。[15]   以現量(或證量)為感性直觀知識,以比量包括知性與理性知識,當無疑問。至于非量,因為它屬于不正確的、錯誤的知識,當然就不能歸入知識的范圍了。在這里,需要特別加以說明的是「聖教量」(或聖言量),聖教量為「一切智所說之言教」,「 既非吾人所能感知,亦非推比可得」,對于佛教而言,可能這才可以算得上真正的知識,但卻如果從不是感性、知性或理性所認知的范圍來看,自然就不能算作知識了。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其實聖教量「 既非吾人所能感知,亦非推比可得」,不是感性、知性或理性所認知的范圍,這是對我們這些尚未解脫的凡夫而言,而不是對已經獲得解脫的聖人而言。對于已獲解脫的聖人而言,聖教量完全是可以認知的,而認知的形式,也無非是感性、知性或理性。那麼這樣一來,聖教量作為解脫的聖人所認知的對象,依然可以歸入知識的范圍。   另外,法舫法師以為現量、比量、非量,「這三量第一是哲學的,第二是科學的,第三是常識的」。以比量為科學的,這是對的。但以現量為哲學的,以非量為常識的,就令人費解了。非量是錯誤的知識,而常識就是一些常見的知識,卻不見得總是錯誤的。至于哲學當是理性的產物,自然與現量沒有多大關系,因此哲學的應該與科學的一樣,都是比量,而非現量。   對知識的分類,法舫法師還提出了另一種分法:   二、依世出世間說則有八種見:「見」或曰「知見」,也就是八種知識。八種見者,《俱舍論》云:「謂身見等五染污見,世間正見,有學正見,無學正見。」[16]這里五染污見,染污是不清淨之意,即是不正確的錯誤知識。此有五種:㈠身見:梵語曰薩迦耶見,「執我及我所是薩迦耶見。壞故名薩,聚謂迦耶,即是無常和合義;迦耶即薩,名薩迦耶,此薩迦耶即五取蘊,為遮常一想,故立此名。……但于我、我所執標此名者,今知此見,緣薩迦耶,非我、我所,以為我、我所,畢竟無故。如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諸有執我,等隨觀見,一切唯于五取蘊起」。㈡斷見:就是固執一面的知識,「即于所執我、我所事,執斷執常,名邊執見,以妄執取斷常邊故」。㈢邪見,就是否認事實真理的知識,「于實有體苦等諦中起見撥無,名為邪見。又一切妄見皆顛倒轉,並應名邪,而但撥無名邪見者,以過甚故」。㈣見取見:「于劣謂勝,名為見取。有漏名劣,聖所斷故,執劣為勝,總名見取。」㈤戒禁取見:「于非因道,謂因道見,一切總名戒禁取。如大自在,生主或余,非世間因,妄起因執。投水、火等,種種邪行,非生天因,妄起因執。唯受持戒禁,數相應智等,非解脫道,妄起道執。」㈥世間正見:就是人類的各種正確的不錯誤的知識。「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何故世間正見唯意識相應?以五識俱生慧,不能決度故。審慮為先,決度名見,五識俱慧,無如是能」。㈦有學正見:有學即初、二、三果聖者,這些聖者「身中諸無漏見」即是無分別智與後得智,名為有學正見,因為這是他們的親證的境界知識。㈧無學正見:無學就是第四阿羅漢果人,他身中的無漏見,名曰無學正見。此中八種見,前五種是非量的知識,即是常識上的錯誤知識;世間正見,是通現、比二量的知識,就是科學的、哲學的知識;後二種是實證的知識,是真現量智。[17]   在這里提出的八種知見,「前五種是非量的知識,即是常識上的錯誤知識」,既然是錯誤的知識,當然就不能歸入知識的范圍,因此不能算作知識。世間正見,「是通現、比二量的知識,就是科學的、哲學的知識」,也就是能為感性、知性、理性所認知的知識。後二種是「實證的知識,是真現量智」,那就相當于「聖教量」,是解脫的聖人所認知的對象。這里需要加以說明的是「世間正見」,「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何故世間正見唯意識相應?以五識俱生慧,不能決度故。審慮為先,決度名見,五識俱慧,無如是能」,知識「唯意識相應」,是說只有經過知性的綜合攝取(審慮為先,決度名見),才能算真正意義上的知識,因為知識必須是「決定的對象」。而由感性而來的知識,其實並不能算真正意義上的知識,因為感性所認知的對象,是「未決定的對象」(五識俱生慧,不能決度),這與康德知識論的有關思想是一致的。這個問題在下面「認知的過程」一部分中還會講到。   一、 知識的形成   法舫法師認為:   要說明這個問題,我們應先知道:「知識有四種:一能知,二所知,三知的作用,四知識。」[18]這四種假若依唯識說:能知就是心體見分,是能量;所知就是見分把觀察的相分境,是所量。知的作用就是行相,就是量時的心的活動。知識就是量果。依據西洋傳統的知識論說:偏重于心理學方面,只注重在「知的作用」;如果偏重于哲學方面,則注重在「能知」;如果偏重在科學方面,則又專注重在「所知」。   似乎這三方面都不以知識作起點。最近西洋學術界中發生了一個新的學問曰:知識社會學,就是要從社會學中去研究人類的知識,想把知識獨立即是與「能知」、「所知」並立而存在。如懷特海德(A.N.Whitehead)之命題獨存說即是。但是在傳統的知識論,是處理「知」與「所知」之關系,也就是去探討知識與對象相關與否的問題,從這問題說明知識的效性。唯識學說一切所知境界皆唯識有,皆不離識。識是能知,一切境界是「所知」,一切境界,皆不離識,就是說明了「知」與「所知」的關系了。現在講知識社會學的人,是設法將「知識」從「能知」與「所知」兩端中抽離出來,認為是第三種的存在者。他們以為非如此不能達到建立真正的知識論的目的。他們認為「知識是一個結果」。唯識似乎只是說明能知與所知之間的關系,顯其能知的識體之作用而已。關于知識是一種結果,在佛學上說:「根」是能知,「境」是所知,根境為緣能生于識,故「識」是根與境所產生的結果。[19]   對于知識及其形成條件,可以分為「一能知,二所知,三知的作用,四知識」, 法舫法師認為「能知就是心體見分,是能量;所知就是見分把觀察的相分境,是所量。知的作用就是行相,就是量時的心的活動。知識就是量果。」以「所知」為「相分」,這是對的。但以「能知」為「心體見分」、「知的作用」為「行相」就似有不妥了。《成唯識論》明確說:「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20],而法舫法師把「知的作用」解釋為「就是行相,就是量時的心的活動」,這不正是對「見分」的說明嗎?所以可以說「知的作用」才是「見分」。那麼如何解決「知的作用」是「見分」與「能知」是「心體見分」之間,存在兩個「見分」的問題呢?其實很簡單,如果在沒有確立「知的作用」的情況下,以「能知」為「心體見分」是可以理解的,這是「體用合一」的表達。但是在已經確立了「知的作用」的情況下,就應該對「能知」作為「心體見分」加以區別,即以「知的作用」作為「見分」而從「能知」中分離出來。那麼與「知的作用」並立的「能知」,在去除屬于「用」的「見分」的部分後,就只能作為「心體」來對待了。依《成唯識論》「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21],在唯識的「四分說」 中,能作為「心體」的,大概只有「自證分」了。以「知識」獨立于「能知」、「所知」之外,是為了體現對知識的重視,從而建立真正的知識論,這也可以理解。但法舫法師認為「『根』是能知,『境』是所知,根境為緣能生于識,故『識』是根與境所產生的結果」。而在前面又明確說「識是能知,一切境界是『所知』」,那麼這里就存在著「根」和「識」兩個都是「能知」的問題,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其實「『根』是能知,『境』是所知,根境為緣能生于識,故『識』是根與境所產生的結果」,這是小乘說一切有部(薩婆多)的說法。即使是依小乘,這里的「根」,也可以解釋為不是屬于色法的前「五根」,而是屬于意識的「意根」。因為在小乘法中,「意根」可以作為一切心識的代表,而將一切心識收攝在內,如在「十二處」中,「意根」就代表了一切心識。這樣的話,這里的「根」就依然是指「識」。依大乘唯識,「境」是「所緣」,「識」是「能緣」,「境」是「所知」,「識」才是「能知」。而在「根、境、識」三者中,只有「識」才是「能知」、「能緣」的心,而不是「根」。「根、境、識」三者和合是「觸」心所的作用,只有在三者和合的情況下,「知的作用」才能升起。「根」只是「識」的所依,這里的「識」,其實只是在指「識」的作用,這是以體代用的說法,而不是在指「識」的自體。因為「識」的自體是不依于「根、境」的,而「識」的作用則需要以「根、境、識」為緣。「知的作用」的結果,才是「知識」。在這里,法舫法師認為「根境為緣能生于識,故『識』是根與境所產生的結果」,這里的「識」,可以解釋為是指識的作用而言,而不是指識之自體。這個解釋,同樣可以適用于剛才的小乘法中所涉及的相關問題。這樣一來,前面提出的兩個「能知」的問題就可以解決了。其實「根」是「能知」還是「識」是「能知」的問題,就是歷來就存在的「根見家」與「識見家」的分歧問題。演培法師在《八識規矩頌講記》中講到「愚者難分識與根」時說:   (略)根見家認為能見事物的是眼根,就是眼根發生觀照的功能,于是就能見到客觀的事物;識見家認為能見事物的,是識的功用並不是根,不過識見物時要依根生起就是。在這項論諍中,無疑的,主張識見的占絕對的優勢,不特俱舍論主同情識見家,大乘唯識學者更是站在識見這一立場。   當知根是物質所構成功的,雖是最極微細的淨色,但亦只具照鏡的功能,就是映納客觀的影像,不但沒有知覺的作用,亦不會了別客觀的塵境。可是識就不然,它是生命體上的精神活動,不但具有知覺的功能,亦能了別客觀的塵境。二者有著這樣明顯的差別,怎麼可說根即是識?又怎麼難以分別根識?(略)   嚴格說來,唯識學上,確認能見事物的,是眼識不是眼根,眼根只為生起眼識的增上緣,其自身是機械的物質,雖有引導識種生起現行識的活動,但識畢竟還是由識種為自身的親因緣而生起的。如果沒有親因緣的自身識種,仍然無法有其精神作用的現行,是以根是不同于識的。同時眼識還在眼根所映的色像上,變起眼識自己親所緣的色境,這個色境是眼識自己所變現的,唯識學上說為眼識變現的相分,與眼識見分相對的,合此見相二分,皆是眼識自證分所變現的。自證分是見相的本體,見相是自證分的力用。如此說來,見相二分,原是渾然一體的,既不可執定對象是在身外,亦不可執定眼識是在身內,更不可執定眼識侷限在視神經網。因為精神活動的心識,是卷舒自在無礙的,怎可像物質的眼根,有著侷限與拘礙?是以識雖依根,但決不可說根即是識。如說電線能傳電,但不能說電線就是電力,當知此中的電力比喻識,電線比喻根。如是根識的劃分,不但凡夫外道不易辨別,就是愚法的聲聞行人,亦錯認第六識為根,不知根識各有種子現行的薰習,所以為說愚者難分識與根。[22]   如此看來,大乘唯識的立場是「識見」的立場,是以「識」為能知,而不是「根」。上面講到以「根」為代表心識的「意根」,而非物質的「五根」,其實也是一種以「識見」來會通「根見」的態度。如果從根見家的立場出發,以物質的「五根」為能見、能知,自然不會同意這樣的看法。對于「根見」與「識見」的區別,法舫法師不可能不明白,但依然表明兩種見解後卻不加抉擇、分辨,就有些令人費解了。而演培法師在《八識規矩頌講記》中說過的另外一段話,似乎可以對這種態度給出一個答案:   佛教學者所展開的根見識見的論諍,看來似乎是很簡單的,但如以哲學的眼光來看這論題,無異就是唯物與唯心的論諍。如主精神是由物質所派生的,認為人們的心靈活動,不過是大腦小腦的靈活運動,亦即是由物質所產生的作用,離開了物質的肉體,別無所謂心識存在。出發于這一思想的,當然立在唯物論的陣線。依照他們的說法,吾人所有的視覺,不外是視神經的作用,亦即不外眼根的作用。這麼一來,自與佛教根見家,走上同一路線。如主物質是由精神所派生的,認為冥頑無知的萬物,都是心識之說變現的,亦即是由精神之所造成的,離開主觀的精神,沒有客觀的物質。出發于這一思想的,當然立在唯心論的陣營。依照他們的說法,吾人所有的視覺,不是什麼視神經的作用,而是具有覺知的眼識了別作用。這麼一來,自與佛教識見家,走上同一路線。[23]   至于「唯識學說一切所知境界皆唯識有,皆不離識。識是能知,一切境界是『所知』,一切境界,皆不離識,就是說明了『知』與『所知』的關系了」,以這段話來說明唯識中「能知」(識)與「所知」( 一切境界)的關系,明「萬法唯識」之理,當然不算錯。但「一切境界,皆不離識」是本體論的解釋,而不是知識論的解釋。知識論的解釋,說的是「能知」與「所知」之間認知的關系;本體論的解釋,則說的是「能知」與「所知」之間生成的關系。「一切境界,皆不離識」之所以是本體論的解釋而不是知識論的解釋,是因為這里並不是在說明「識」如何去認知「一切境界」的問題,而是在說明「一切境界」都是「識所變現」,「由識所生」的問題。有關「能知」(識)與「所知」(一切境界)關系的知識論的解釋,將留在下面「認知的過程」一部分中再詳細加以說明。   此外法舫法師還認為:   在唯識學上還有「量果」之說,謂量果(知識)是從能量(能知)所量(所知)中產生的結果。這量果是有體法,是存在的。不過,唯識學上特別注重說明關系一點罷了。[24]   法舫法師把「量果」定義為「從能量(能知)所量(所知)中產生的結果」,從而以「量果」為「知識」。那麼這種把「量果」等同于「知識」的看法,是因明的觀點,似乎還需要加以進一步的說明。   關于「能量」、「所量」與「量果」的說法,《成唯識論》中的說法是:   一切唯有覺,  所覺義皆無;  能覺所覺分,  各自然而轉。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   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  此三體無別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是故契經伽他中說。[25]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由此觀之,「所量」為「相分」,「能量」為「見分」,「量果」為「自證分」是可以肯定的。這里是以「能量」為「見分」,而前面則提到是以「能知(能量)」為「心體」,為「自證分」,如何解釋這一問題?其實前面提到的「所知、能知、知的作用、知識」的分法,與現在「所量、能量、量果」的分法是一致的,只不過強調的重點不同罷了。對「能知(能量)」是「見分」還是「自證分」的問題,要分開看。但就「能知(能量)」本身而言,從「合」的方面說,可以包括「自證分(體)」和「見分(用)」兩部分。從「開」的方面說,則只是指「自證分(體)」或「見分(用)」的其中之一。就前一種「所知、能知、知的作用、知識」的分法中,強調「知的作用(見分)」,那麼「能知(能量)」就只能是「自證分」;而後一種「所量、能量、量果」的分法中,強調「量果(自證分)」,那麼「能量(能知)」就只能是「見分」。因此前後兩種分法只是在對「能量(能知)」的開合中,強調的重點不同,所以並不矛盾。但「所量、能量、量果」中的問題在于,法舫法師以「量果」為「知識」,那就是以「知識」為「自證分」了。而依《成唯識論》「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那「知識」就是「相見所依自體」的「自證分」了。這樣的結論,似乎很難令人接受。而法舫法師又說「這量果是有體法,是存在的」,這又似乎也是在強調「知識」作為「量果」就是「自證分」的結論。因此這里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量果」中「果」字的意思。依《成唯識論》「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這里的「果」應該理解為「體」。法舫法師以「從能量(能知)所量(所知)中產生的結果」來定義「量果」,很顯然,這里的「果」字肯定不是「體」,而是「結果」的意思。法舫法師自己也明確表示「『知識』既是一種結果(量果)」,由此可見法舫法師所定義的「量果」與《成唯識論》中的「量果」完全是兩個概念。以「量果」為認知的結果,為「知識」,是可以的,這是因明的觀點;以「量果」為「自證分」,為「體」,也是可以的,這是《成唯識論》的觀點。但是以「量果」為「知識」,同時又說「量果是有體法,是存在的」就有疑問了,這是把「量果」在因明與《成唯識論》中的兩個概念混淆了。這個問題在「所知、能知、知的作用、知識」的分法中就不存在了,因為「知識」已經被單獨列出來加以強調,所以就不會發生把兩個概念混淆了的問題。所以相比較而言,「所知(相分)、能知(自證分)、知的作用(見分)、知識」的分法則更全面一些。那麼作為「一種結果」(知識)的「量果」與作為「相、見所依」(自證分)的「量果」是什麼關系呢?窺基法師在《因明入正理論疏》中有一段話是專門說明這個問題:   論: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   述曰:第四明量果也,或除伏難。謂有難云:如尺秤等為能量,絹布等為所量,記數之智為量果。汝此二量,火無常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能量,何者為量果?或薩婆多等難:我以境為所量,根為能量。彼以根見等,不許識見。故根為能量,依根所起心及心所而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復何為量果?或諸外道等執,境為所量,諸識為能量,神我為量果。彼計神我為能受者知者等故。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論主答云:于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為能量果。彼復問云:何故即智復名果耶?答云:夫言量果者,能智知于彼。即此量智,能觀能證彼二境相故,所以名果。彼之境相于心上現,名而有顯現。假說心之一分名為能量,云如有作用。既于一心以義分能所故。量果又名為量,或彼所量,即于心現,不離心故,亦名為量。以境亦心,依二分解。或此中意約三分明,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名果。是能證彼見分相故。相謂行相體相,非相分名相。如有作用而顯現者,簡異正量。彼心取境,如日舒光,如鉗鉗物,親照境故。今者大乘依自證分,起此見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為境生識,是和緣假如有作用。自證能起故言而顯現,故不同彼執直實取。此自證分,亦名為量。亦彼見分。或此相分,亦名為量,不離能量故。如色言唯識。[26]   呂澂在《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對這一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解釋:   關于什麼是量果的問題,當時印度各派有很多人不同意陳那等人的說法。有人難曰:「汝此二量(現、比二量),火、無常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能量,何者為量果?」這是一難。薩婆多等難曰:「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復何為量果?」諸外道難曰:「境為所量,諸識為能量,神我為量果。(中略)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這一派主張在知之外,有神我對所量產生了解,所以,得量果的是神我。如看見,是神我看見。以上三種質難的共同點是:智只能是能量,而不能是量果。本論這兩句話就是對這些質難的反駁,在反駁中也同時闡明了自己的觀點。陳那、商羯羅主所說的量果,指的就是「智」本身。換言之,「智」里包含著能量和量果,所以《論》文說:「于二量中,即智名果。」《大疏》卷八解釋得很清楚:「于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為能量果。」此即一身二任之義。為什麼「智」又叫作量果呢?智是能量,但在丈量後必有結果。智能了解此結果,所以智也是量果。《論》文說「是證相故」指的就是這個意思。「是證相故」是說二種量(現、比)都以證為相。「以證為相」就是在心上呈現行相。既然是在心上呈現行相,當然是量果。以現量智證相叫現觀;以比量智證相是理證,這叫應理。(略)[27]   由此看來,說明這一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因明入正理論》中的一句話:「體不離用,即智名果」。這里的「智」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是一種「體用合一」的表達方式。所以「智」不僅包括有「認知的對象」、「認知的主體」和「認知的作用」,而且還包括了「認知的結果」。在「所量、能量、量果」的分法中,「所量、能量、量果」都是「智」的內容。當「所量」、「能量」作為「認知的對象」、「認知的作用」從「智」中分離出來後,「量果」就成了「智」的代表,包含了「認知的主體」和「認知的結果」兩個方面。這就是為什麼「量果」會作為「相、見所依」而成為「自證分」的原因。但這並不意味著「量果」中作為「認知的結果」的「知識」和作為「認知的主體」的「自證分」可以混為一談。如果明確把「量果」作為「知識」來定義,那麼就應該與作為「認知的主體」的「自證分」有所區別,否則就難免會犯以「知識」為「有體法」的錯誤。解決這一問題最好的辦法,是對「智」的內容重新加以分析,以「能量」為「認知的主體」和「認知的作用」,而「量果」只單單是「認知的結果」。從大部分對「量果」概念的運用來看,都是把「量果」作為「認知的結果」即「知識」來對待的。而只有在以「量果」為「自證分」的時候,才會出現上述的「認知的主體」與「認知的結果」糾纏不清的問題。在這里,以「量果」為「知識」是對的;以「量果」為「自證分」也可以。但作為「自證分」的「量果」是「有體法」,是「實法」;而作為「知識」的「量果」則是「無體法」,是「假法」。所以,以「知識」為「量果」而為「有體法」就不對了,原因就是對作為「認知的主體」與「認知的結果」的兩個「量果」的概念沒有分清楚。如《佛光大辭典》中說:   《成唯識論》卷二所立之三量。即:(一)所量,指被測度量知之對象。(二)能量,指能夠用以量知者。(三)量果,指所量知之結果。例如欲量知一織物,則織物為所量,尺度為能量,所量得之尺寸為量果。《成唯識論》復基于此說,將心識之作用分為四分,而以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分為量果。[28]   在這一段對《成唯識論》「三量」的解釋中,作為「認知的主體」與「認知的結果」的兩個「量果」的概念就沒有說清楚。這里的「自證分為量果」,那麼這個「量果」是「相、見所依」的「體」,還是「所量知之結果」?如果是後者就不對了,所以容易讓人產生誤解。如果參照「能知、所知、知的作用、知識」,來對因明中的「能量、所量、量果」重新劃分,那麼首先就要對其加以明確定義,即以「能量」為「認知的主體」和「認知的作用」,而「量果」則只是「認知的結果」(知識)。對于「能量」,則進一步以「量」作為「認知的作用」從「能量」中分離出來,而單以「能量」作為「認知的主體」來對待。這樣就可以把「能量、所量、量果」重新劃分為「能量、所量、量、量果」,從而與「能知、所知、知的作用、知識」對應起來。這樣一來,前面提到的問題就不復存在了。   四、認知的過程   法舫法師認為:   「知識」既是一種結果(量果),這結果必有產生的因素,就是說知識是怎樣來的?說明這一問題,是很費辭章的。大略言之:「知者(能知)按知的作用,發生于所知,以產生知識。」由此,可知知識是一個綜合的產物。譬如唯識上說眼識等,由九緣所生。「知」的綜合,「謂某一個對象上各種呈現的因素之綜合,即某一思想中之諸特殊分子之綜合,藉『知』之綜合各種複雜之心理學單位,如知覺、觀念,及概念(受想等)于是產生矣」。由此說,「知識的根本作用,就是綜合,概念就是綜合的結果。所以分析不是知識的根本目的,乃是達到綜合的手段」。這好像是法相與唯識對立一樣,綜合是緣起性、是唯識義;分析是緣生性、是法相義。分析法相是為證知緣起唯識的真實性而已。「且『知』既是綜合先于分析,所以在知識上,則是幻多于真,所求的真理並不是積極地發見真實,乃是消極的破除幻誤,人類的知識乃是不斷的制造幻誤,又從而解破之」。佛學中「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是先有「此」,而後有「彼」的。在「此」上是綜合的,在「彼」上是可分析的。因為人類不能了達這緣起性故,一切知識皆落于「虛妄分別」而不能證入真理。真理或真如性,是永遠如此的,只要破除妄執就能顯現了。[29]   「『知者(能知)按知的作用,發生于所知,以產生知識。』由此,可知知識是一個綜合的產物」,以「 知識是一個綜合的產物」這是對的,但卻說得過于簡單。依康德,「知的作用」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一個是感性層;第二是想象層;另一個是知性層。「所知」經感性層的直覺的綜合攝取(holding together)而呈現為「雜多」(manifold),由想象層的綜合作用將感性層所綜合攝取的「雜多」重現出來,進而由知性層的綜合作用將想象層所重現的「雜多」統一起來,這就形成了客觀的知識。「所知」作為被認知的對象,在感性層上,以由感性而發的時間與空間的形式而呈現。感性層上的「所知」,雖然可以被感知,但不能被決定,所以只是一個客觀的「未決定的對象」(undetermined object)。在想象層上,「所知」為想象所重現,但因為此時已經脫離了時間與空間的形式,因此不再是客觀未決定的對象,而是一個「主觀的表像」。在知性層上,想象層所重現的「主觀的表像」(subjective representtions),在由知性而發的法則性概念(范疇)的概括綜合下而成為「決定的對象」(determined object),由此而來的知識就成為了客觀的知識。依唯識,在認知過程的三個層次上,感性層屬于前五識(眼、耳、鼻、舌、身)的作用,想象層與知性層的作用是屬于第六意識的作用。與唯識不同的是,康德將感性、想象、知性做了明確的劃分,層次分明,先後有序。而依唯識,想象與知性都是第六意識的作用,想象的重現屬于「隨念分別」,這是以與意識相應的「念」心所為體,所起明記過去經歷之事的追憶;知性的綜合屬于「計度分別」,這是以與意識相應的「慧」心所為體,所起的判斷推理作用;另外還有「自性分別」,這是以「尋」或「伺」心所為體,直接認識所對之境的直覺的作用。第六意識不僅可以單獨起作用(獨頭意識),而且也可以和前五識同時起作用(五俱意識),這是康德所沒有講到的。其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自性分別」,「自性分別」的作用是直覺的,第六意識的直覺作用很顯然不是感性的直覺,而是屬于知性的直覺(或理性的直覺)。依康德,感性的直覺是呈現原則,而知性的直覺(或理性的直覺)是創造原則。人雖然具備感性的直覺,但並不具備知性的直覺(或理性的直覺),知性的直覺(或理性的直覺)則只能歸屬于「上帝」,這個問題在下面「知識與八識心品」一部分中還會涉及到,這里只是提一下。而唯識又以「五俱意識」一分通于非量(似現量),不用說,一分通于非量的「五俱意識」肯定是屬于凡夫了,這就間接的否認了凡夫具有知性的直覺(或理性的直覺),這一點就康德而言也是可以接受的。接下來在法舫法師所引用的「謂某一個對象上各種呈現的因素之綜合,即某一思想中之諸特殊分子之綜合,藉『知』之綜合各種複雜之心理學單位,如知覺、觀念,及概念(受想等)于是產生矣」中,「某一個對象上各種呈現的因素之綜合」就是感性層的綜合;「某一思想中之諸特殊分子之綜合」就是想象層重現的綜合;「『知』之綜合」就是知性層統覺(apperception)的綜合;「各種複雜之心理學單位,如知覺、觀念,及概念(受想等)」等就是綜合後形成的客觀的知識。「知識的根本作用,就是綜合,概念就是綜合的結果。所以分析不是知識的根本目的,乃是達到綜合的手段」,這里的「知識的根本作用」,其實是指「知的作用」,知識只是「知的作用」的綜合的結果。而分析的目的,也無非是形成知識而已。「且『知』既是綜合先于分析,所以在知識上,則是幻多于真,所求的真理並不是積極地發見真實,乃是消極的破除幻誤,人類的知識乃是不斷的制造幻誤,又從而解破之」,依康德,這樣的觀點是不能接受的。知識是客觀的實在,柏拉圖在《泰阿泰德篇》中,提出了知識的定義,也說知識是一種有根據的真實的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s),因此當然不是什麼「幻」。而經驗的分析,也只是為知識提供證明罷了。   在這里,法舫法師提到了「綜合是緣起性、是唯識義;分析是緣生性、是法相義。分析法相是為證知緣起唯識的真實性而已」,又說「佛學中『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是先有『此』,而後有『彼』的。在『此』上是綜合的,在『彼』上是可分析的。因為人類不能了達這緣起性故,一切知識皆落于『虛妄分別』而不能證入真理。真理或真如性,是永遠如此的,只要破除妄執就能顯現了」,這些都是對的,但與知識論無關,而是屬于本體論的范圍。「緣起唯識」也好,「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也好,都是在說明知識是因緣法,並沒有一個不變的自性,從而否認知識的客觀真實性。但這個自性是本體論意義上的自性,而不是知識論意義上的自性。這里所涉及的是兩個自性,一個屬于本體界(智思界 noumena或inteligible world),一個屬于現象界(感觸界 phenoumena或sensible world)。一個是理性所認知的對象,一個是知性所認知的對象。用佛教的話說就是一個是真諦(勝義諦或第一義諦),一個是俗諦(世俗諦)。佛教不承認一個不變的自性,甚至不承認本體論,這都是就真諦而言的。至于俗諦,雖然是虛妄的,但也有其自身的「諦性」,虛妄的現象也有其自身的規律性。窺基法師在解釋「法者『軌持』義」時說:「軌者軌解,可生物議;持者任持,不舍自性」[30]。所謂的「軌解」,就是下定義,有了明確的定義就可以得出概念,有了概念就可以形成知識。對「法」的認識一但形成概念,形成知識,「法」的「自性」就會呈現出來。這個法的「自性」就是現象的規律性,就是知識的真實性、實在性。從唯識的角度來看,這正是對法的一種「執著」。因為只有對法產生執著,才會形成定義、概念、知識甚至是自性這樣不變的實在性的認識。唯識承認現象意義上的「自性」,只不過同時認為這個「自性」是相對的,是就俗諦的范圍而言的。就真諦的范圍而言,當然沒有什麼不變的自性。而康德所認為的知識的真實性、實在性,是為人的感性的直覺所能夠證知的,是絕對的真實性、實在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現象意義上知識的實在性,是可以為人的經驗中感性的直覺所證明,所以康德的知識論,是「經驗的實在論」。而知識的實在性又需要以本體的實在性作為基礎或保障,但本體的實在性卻不能為人的直覺所證明,所以康德的本體論,是「超越的觀念論」。佛教中「法」在俗諦范圍內有相對意義的「自性」,而在真諦范圍內則是絕對意義的「無自性」。正是因為缺乏了真諦范圍內絕對意義上形上學的「自性」作為基礎或保障,所以俗諦范圍內有相對意義的「自性」最終仍然需要被取消或破除,這是由佛教的根本主張或性質決定的。兩層意義上的「自性」問題,除了唯識之外,在其它的經論里,也有相關的思想。《大智度論》卷三十二說:   一一法有九種:一者有體,二者各各有法,(中略)三者諸法各有力,(中略)四者諸法各自有因,五者諸法各自有緣,六者諸法各自有果,七者諸法各自有性,八者諸法各有限礙,九者諸法各各有開通方便。[31]   在《法華經(方便品第二)》里,也有同樣的相關思想,與《大智度論》相比較,講得就更全面,也更清晰明白:   佛所成就第一希有難解之法,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所謂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本末究竟等。[32]   對「十如是」,《中華佛教百科全書》中的解釋是:   (1)相:是「相以據外,覽而可別」的,即現于外面,可以看得見的相貌,這指的十界苦樂的表相。(2)性:是「性以據內,自分不現」的,即存于內面的自性不改的本性,這指的十界的自性,法爾各別,如木有火,遇緣即發。(3)體:「主質名為體」,即物的本質,這指的具有十界之用的本質。(4)力:「功能為力」,即主體所具的力用功能,也就是潛在勢力。(5)作:「構造為作」,即力量顯現能起作業,也就是顯在勢力。(6)因:「習因為因」,即習熟之意,能生十界果的直接原因,所謂同類因是。(7)緣:「助因為緣」,即助因感果的間接原因,所謂增上緣是。(8)果:「習因為果」,即由習因所引生的結果,所謂等流果是。(9)報:「報果為報」,即由善惡業所感得的報果,所謂異熟果是。(10)本末究竟:「初相為本,後報為末,所歸趣處,為究竟等」,即是貫通前九法的原理。[33]   這里的「實相」就是「自性」,前「九如是」就是從現象意義來講的。窺基法師「軌持」意義的「自性」,是總說;《法華經》中的「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本末究竟等。」任何一法,都可以通過這九個方面來加以規定,從而形成定相。這樣法就可以被決定,最後歸入知識的范圍。「九如是」也可以說就是「范疇」,其實范疇的內容很多,就康德十二范疇而言,只是提出所有范疇應該遵循的規范而已,所以是「法則性」的概念。只要對法的成立提出限定的,都可以稱為「范疇」。康德的十二范疇只是范疇的原則,也可以說是范疇的「范疇」,而並不是范疇的全部。所以前「九如是」也可以說是法在現象意義上的規定性。就佛教而言,「九如是」對法的規定性,也是還要限制在「世俗諦」的范圍內才能成立。如果超出了這個范圍而進入「真諦」的話,那就不是「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而是「如是本末究竟等」了。對于「十如是」,天台智者大師之師慧思禪師另有自己的看法。據其所述,此上所引《法華》經文應斷句為「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而稱為「十如」(或稱十如實相、十如境)。然而智者大師則認為除此讀法之外,尚可讀為「諸法如是、相如是、性如是、體如是、力如是、作如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如是」。亦即認為此「十如是」實有三種讀法,即(1)歸結為「如」,此即慧思禪師所見,意在于「空」;(2)歸結為「法」,此即經文原來所示,意在于「假」;(3)歸結為「是」,意在于「中」。在此觀念下,「十如是」所展示的十法為一一「即空即假即中」。那麼什麼是「如是本末究竟等」? 「如是本末究竟等」就是在否定法的一切差別相(前「九如是」)之後,所達到的「諸法平等」的實相。智者大師《法華玄義》卷二說:   若作如義,初後皆空為等;若作性相義,初後相在為等;若作中義,初後皆實相為等。[34]   三法具足為究竟等。夫究竟者,中乃究竟,即是實相為等也。[35]   這是天台宗「三諦圓融」的思想,就是說,「空、假、中」三法,是「即空即假即中」的圓融具足;提到空時,就是一空一切空;假時,一假一切假;中時,一中一切中。而「如是本末究竟等」就是中道實相上的「諸法平等」,這當然是「真諦」而非「俗諦」了。所以「十如是」的道理,與前面講到過的兩層意義上的「自性」道理一樣,「俗諦」現象意義上相對的「自性」可以講,但在「真諦」的范圍,那就是絕對的「無自性」了。   「真、俗二諦」是中觀的說法,依唯識就是三性,「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知識在三性中屬于俗諦的「遍計所執性」。「三性」是正面的說法,從反面說就是「三無性」,「相無性」、「生無性」、「勝義無性」。關于「三性、三無性」,《佛光大辭典》的解釋是:   乃印度唯識學派之重要主張,我國法相宗之根本教義。謂一切存在之本性與狀態(性相),從其有無或假實之立場分成三種,稱為三性。說明三性之各別為「無自性空」之道理,則稱為三無性。系以解深密經卷二之一切法相品為根據而說者,為印度唯識學派所主張,後來成為我國法相宗根本教義之一,亦為華嚴宗等所采用。三性又作三自性、三性相、三種自相、三相等。此三者即: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三者略稱遍依圓。三無性又作三種無自性性、三無自性或三種無性等。三者即:相無性、生無性、勝義無性。   法相宗之說:(1)遍計所執性(梵 parikalpita-svabha^va),又作虛妄分別相、分別性。對于無實體之存在,計執為「實我」、「實法」而起妄執之心,此為「能遍計」。其被識所計度之對境,稱為「所遍計」。換言之,由此識與境,而誤認心外有實體存在,稱為遍計所執性。以其存在之相狀為迷心所現,故為「當情現相」之法。從真理之觀點而言,此性為無實在的「情有理無」之法,與全無實體的「體性都無」之法。有關遍計所執性,印度論師多有異說,法相宗系采用護法之觀點。就「能遍計」而言,安慧以有漏之全八識為能遍計,護法則主張以第六、第七識為能遍計。就「所遍計」而言,難陀視之為「實我實法」的「當情現相」,護法則以為是「依他起性」之「似我似法」,且以為從真如不可能成為迷情之對象而言,則不能視之為所遍計;但如從「依他起」存在之本體來說,亦可稱為所遍計。此外,就「遍計所執」而言,安慧主張是見相二分,而護法則認為于見相二分上,依迷情所起之「當情現相」方為遍計所執。   (2)依他起性(梵 para-tantra-svabha^va),又作因緣相、依他性。「他」,即指由各種緣所生起之法。因是「緣合則生,緣盡則滅」之法,故如虛如幻,而非固定永遠不變之實在,故說「如幻假有」、「假有實無」,然此並非遍計所執而有之迷情,而系藉種種助緣而生者,亦即離妄情而自存之「理有情無」。此性有染分依他起性與淨分依他起性之別,染分指有漏的一切法;淨分指無漏有為的一切法。然「淨分依他」是從遠離煩惱之意義而言,淨分依他起性則包含在圓成實性中,故染分依他即是依他起性。   (3)圓成實性(梵 parinis!panna-svabha^va),又作第一義相、真實相。依他起性的真實之體(真如)乃遍滿一切法(圓滿)、不生不滅(成就)、體性真實(真實)者,故稱圓成實。真如離一切相(無相),一切法之本體悉皆真實,故為「真空妙有」;又此性僅能由覺悟真理之智慧而得知,故為「理有情無」。   以上三性具有不即不離之關系。若以蛇、繩、麻三物為喻,則愚人(能遍計)于黑夜中見繩,信以為真蛇(實我相之遍計所執性),遂心生恐怖;後經覺者(佛、菩薩)教示,而知非蛇(生空),僅為似蛇之繩(指依他起性之假有)。且更進一步了解實際所執著之繩(實法相之遍計所執性)亦不具實體之意義(法空),其本質為麻(圓成實性);繩(依他起性)僅為因緣假合,由麻而成之形態。   三無性乃根據佛之密意所立,即基于三性之說,又恐眾生執有,故顯示三性各具空義。據《成唯識論》卷九,三無性即:   (1)相無性,針對遍計所執性而立。眾生既于世間之相處處計著,執為實有;為除此妄執,遂立「相無性」,謂一切法皆無自性。   (2)生無性,針對依他起性而立。萬法乃從眾緣而生,為虛假之存在(緣生),故其性質不定。而不像佛教以外之學派或凡夫認為是自然生,故亦無如彼等所執之體性,例如幻化之事物。   (3)勝義無性,針對圓成實性而立。真如乃根本無分別智之對象(殊勝之真理),故雖為一切存在之真本質,卻不受任何特定之性質所規定,已離我執、法執,猶如虛空一般。[36]   在「三性三無性」中,知識是屬于「遍計所執性」和「相無性」。知識的客觀實在性就是「遍計所執」的「執性」。依護法,從將「遍計所執性」分為 「能遍計、所遍計、遍計所執」三門來看,與前面 「能知、所知、知的作用」的分法是一致的。「就『能遍計』而言,安慧以有漏之全八識為能遍計」,如果以「遍計」為分別而言,八識都有自己的分別作用,雖然不能算錯,但顯得太籠統,說明不了問題。護法則「主張以第六、第七識為能遍計」,說的就好一點。如果從對「遍計」的解釋看,「遍」是「普遍」,「計」是「計度」,那麼「遍計」就屬于三種分別形式(自性分別、計度分別、隨念分別)中的「計度分別」了。依唯識,能起計度分別的就不是八識,而是只有八個識中的第六意識和第七末那識。如果再進一步講,末那識妄執第八識見分為「我」,是錯誤的分別,所以是非量;而第六意識的計度分別有正確的,也有錯誤的,故通于比量、非量。單就知識論的角度來看,錯誤的認識是不能歸到知識的范圍之中的,那麼這樣一來,就需要把屬于非量的末那識與部分意識排除在外了。所以從知識論的角度出發,在八識中,真正稱得上「能遍計」的則只有屬于比量部分的「意識」了。「就『所遍計』而言,難陀視之為『實我實法』的『當情現相』,護法則以為是『依他起性』之『似我似法』」,「能遍計」是「認知的主體」,「所遍計」則是「認知的對象」。就難陀和護法對「所遍計」的兩種看法而言,其實只是一事的兩面。「當情現相」是迷心所現,對此妄起執著時就成了「實我實法」;反過來說,如果對此不起執著而如實作觀的話,不就是「依他起性」之「似我似法」嗎?護法還以為「從真如不可能成為迷情之對象而言,則不能視之為所遍計;但如從『依他起』存在之本體來說,亦可稱為所遍計」,「真如」是「正智」所緣的對象,自然不是凡夫迷情所緣的對象。「但如從『依他起』存在之本體來說,亦可稱為所遍計」,這是附帶關聯的間接的說法,而不是直接的說法。直接的說,「真如」是不能作為凡夫迷情所緣的對象的,理由如前所述。如果是間接的說,凡夫迷情所緣的對象也是「依他起」,而「依他起」的存在依于「真如」,所以「真如」也可以算作「所遍計」,這種說法雖然不能算錯,但畢竟讓人覺得離得遠了。「就『遍計所執』而言,安慧主張是見、相二分,而護法則認為于見、相二分上,依迷情所起之『當情現相』方為遍計所執」,在這里,「遍計所執」其實指的是「認知的作用」,當然不是「見、相二分」,只有在「見分」緣「相分」時所起的作用才是「遍計所執」,所以護法的看法是對的。知識形成的關鍵在于「遍計」,對「遍計」而來的結果加以執著形成定相,承認其實在性,就是西方哲學中理性主義的知識論。依佛教唯識而言,「遍計」是可以的,但形成執著就不對了,所以「遍計所執」是需要破除的。唯識在立「三性」的同時,也提出了「三無性」就是為了破除對「三性」的執著。那麼知識既然屬于「遍計所執」的結果,從本質上說就是「相無性」,當然是要加以破除的對象,如此一來知識在佛教中如何成立呢?其實佛法從內容上講是無所不包的,知識作為「法」的內容,所需要破除的只是對法的執著,而不是法本身,這就是《維摩詰經》中所講的「去病不去法」的道理。就成佛來講,是「不舍一法而成佛」,哪怕只是舍掉一法,只有一法不成立,這個佛也是不圓滿、不究竟的。所以在佛教的最高境界,對知識的態度是只去「執」,不舍「法」。   五、知識的性質   法舫法師認為:   討論知識的性質,必須說明概念,因為「知識是以概念為始」的,因為必有概念方有知識。依心理學的作用說,概念以上的心理作用,是知覺。因為概念的構型,是以知覺的構型以及記憶的構型為根底。心理學家斯泰司說:「吾人不能說出心如何與為何而構成概念。然其構成概念,則為一最終之事實。概念構成系思想之基本性質,此為吾人所發見,且應虔誠承認者也。[37]   「知識是以概念為始」,這里的「概念」,依康德就是由知性而發的法則性概念即「范疇」(category),這是形成知識的先驗的條件,所以「必有概念方有知識」。而接下來「依心理學的作用說,概念以上的心理作用,是知覺。因為概念的構型,是以知覺的構型以及記憶的構型為根底」,這里的概念,則為一般知識意義上的概念。這句話的意思是知識的形成要通過想象層的重現(記憶的構型)與知性層的概括綜合(知覺的構型)。至于「心如何與為何而構成概念」,依康德,范疇作為先驗的法則性概念,是由構成普通邏輯中的每一個判斷的邏輯字作線索引申而出的。傳統的說法,判斷可以分四類:量(quantity)、質(quality)、關系(relation)、程態(modality)。每一類下分三種,量的三種是:全稱、特稱(偏稱)和單稱。由全稱判斷的邏輯字「一切」(all)引申出「總體性」(totality);由特稱(偏稱)判斷的邏輯字(some)引申出「眾多性」(plurarity); 由單稱判斷的邏輯字(a,an)引申出「單一性」(singularity)。質的三種是:肯定、否定和無定,分別由其判斷的邏輯字(is A)、(is not A)、(is 「not-A」)引申出「實在性」(reality)、「虛無性」(negation,nothing)、「限制性」(limitation)。關系方面的三種:主謂(subject,predicate)、條件(如果…則,if…then)、析取(…或…,either…or),則分別引申出本體(substance)屬性(attribute)、因果性(causality)、交互性。程態方面的三種:或然(problematic)、實然(assertoric)、確然(apodeictic),引申出可能、不可能;存在、不存在;必然、偶然。「然其構成概念,則為一最終之事實。概念構成系思想之基本性質,此為吾人所發見,且應虔誠承認者也。」依康德,這一段話可以解釋為:范疇作為法則性概念由知性而發,這是主觀的,但同時具有客觀性和必然性。而這種客觀必然性又不能為經驗所證明,所以是先驗的。依唯識,范疇由知性而發雖不離于心,但並不是心,故不是心法;同時具有客觀必然性,則是不系屬于心,故不是心所法;范疇是主觀概念,無質礙義,故不是色法;范疇由分別而來,故不是無為法。因此在唯識百法中,范疇應屬于非色非心的與心不相應行法。   法舫法師認為:   由此觀之,概念是知識的所依,這概念英文為Conception,就是唯識上所說的「想」,英譯曰Perception「想」在唯識上說是「取像為體」,前面說概念是依知覺而有,是有基型的,所謂基型就是取像。概念怎樣依知覺而有呢?心理學家說:「知覺」都有「整形的組織」,這整形的經驗,所以在心上留下界域的影相。這影相是極模糊的,只是個輪廓。由知覺使這整形的輪廓基形化之後,就成為概念了。「所以概念的發生是人心自然傾向。由知覺而發展到概念,是一線相延而順進的歷程,概念與知覺並非兩物。故每一概念必須潛伏一形相」。這是從知覺到概念的歷程。[38]   知識要以概念的形式來表達,概念化的知識才是客觀的知識。這里法舫法師以唯識中的「想」心所為概念,其實「想」心所只是將認知對象概念化的一個過程,而不是概念本身。呂澄也以「名」為概念,而不是「想」。如呂澂說「 在認識外境時,有了『紅』的認識,這就是有分別的認識,是沒有離開概念的認識。因為『紅』是概念,是由比較、抽象而得到的認識」。以「紅」為概念,「紅」很明顯是「名」,是「想」心所「施設名言」的結果,而不是「想」心所本身。法舫法師的這個錯誤認識,與前面以「知識」為「有體法」的錯誤是一貫的。因為以「想」心所為「概念」,「概念」就是「知識」,那麼知識就歸屬于「心所法」,而「心所法」當然是「有體法」。但如果以「名」為「概念」,為「知識」,那麼知識就歸屬于「不相應行法」,當然就不是「有體法」,而是屬于無體的「假法」了。至于概念的形成,要經過感性、想象、知性三個層次。認知對象在感性中呈現,就要具備時間和空間的形式,在知性中被「決定」,就要合乎范疇。這里所謂的「基型」就是時間、空間和范疇,認知對象在時間、空間和范疇中呈現,就成為「決定的對象」,就成為概念,就成為客觀的知識,這就是「取像」。「知覺」就是認知的作用,「整形的組織」就是感性層的呈現;「這整形的經驗,所以在心上留下界域的影相。這影相是極模糊的,只是個輪廓」就是想象層的重現;「由知覺使這整形的輪廓基形化之後,就成為概念」就是經過知性層的綜合概括而成為客觀的知識。客觀的知識(概念)的形成,離不開主觀的認知的作用(感性、知性),這就意味著客觀的知識的形成,必須符合主觀的形式(時間、空間)與法則(范疇)。   法舫法師認為:   概念的構造除知覺的基形外,還有語言,即是名言,唯識論上說想是安立名言的,論云:「想謂于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39]這是說想有兩種特性:一是對境取像,二是起言說。言語本來只限于表示願望與感情的,經過發展,言語成了代表概念、知識的、思想的符號。因此,佛學上之言語與名稱符號,總曰名言,多以表示知識思想,而「知識思想無不寄托在概念上」。可見概念之形成是由于兩方面:「一是由于知覺之基形化;二是由于表示之符號化,兩方一擠則概念乃生出來。在知覺一方面是有影相之泛形,在概念方面是有附屬在言語上」{40]。此種說法似乎和唯識是相反的。以唯識說由「想」(概念)而施設名言;而此則說概念(想)是由言語所生。其實,在知吾人之所以能施設名言者,是因為有名言習氣,這名言習氣,就是想象所產生(概念)的基本因緣。所以說「概念之構形,確都隱然為知覺的構形所左右」。這里知覺即是唯識上所說之「觸」。嚴格地說,只限于根與境二者之接觸。一一名事的概念(想),都是從「觸」產生。由此,應知概念都由知覺而產生;吾人建立一切名字言說,而溝通彼此之思想知識。概念在唯識上亦說為「意言」;休謨說為「意念」,他說:「意念是知覺淡了而後變成的。」其實,不是知覺淡了始變為概念,乃是知覺一旦離了原來所依托的對象,便不得不附在另一個東西上,不然概念就騰飛了,無影無蹤消滅了。他所附隸的那個東西,必須具有形與音聲等,換言之,知覺一超越了對象,則必變為概念。同時概念只是一個心影(意言),是不能久住的,必須有他種依托,其所依托的就是符號的名言。[41]   這里提到了「想」心所的兩個特性:「一是對境取像;二是起言說。」也就是概念形成的兩個方面:「一是由于知覺之基形化;二是由于表示之符號化」,第一個方面是決定知識的內容,第二個方面是決定知識的表達形式。「概念之構形,確都隱然為知覺的構形所左右」,這是說知識的客觀化,離不開由知性而發的法則性概念(范疇)。法舫法師認為「這里知覺即是唯識上所說之『觸』。嚴格地說,只限于根與境二者之接觸。一一名事的概念(想),都是從『觸』產生。」其實這里的「知覺」,是說認知的作用(感性、知性),從心所法來講,應該是「想」心所,而不是「觸」心所。「觸」是「想」的所依。所以「名事的概念(想),都是從『觸』產生」,「想」從「觸」產生,這是對的,但「想」並不是概念,這一點在前面已經講過了。「嚴格地說,只限于根與境二者之接觸」,如果單有「根」與「境」的接觸,而不能引發識的生起,那就沒有「觸」心所的作用,更談不上生起「想」了。如果這里的「接觸」是指「根」、「境」的「合離」,而並不是指引發「觸」心所的作用,從而來強調「根」與「境」的關系的話,這是對的。演培法師也說:   在此需要特別說明的,就是頌中所說的合離(合三離二觀塵世),專就根境的關系而言,不是約心識的作用分別,因為識是精神的活動,根本是不據有空間的,有什麼大小遠近離合的差別?雖說識是依根而發的,但決不如根那樣的局處一隅,與根量同樣的大小。同時還要知道的,就是識所親緣的,唯是自識所變的相分,見、相二分從來不相離的。一般不知離合之義,專就根境說的,以為指的是識,真可說是大錯特錯!研究唯識的吾人,對這不能不有個正確的認識。[42]   接下來的「意念是知覺淡了而後變成的」,這是經驗主義的說法,是在強調知識來自于經驗與知識對經驗的依賴性。 「知覺一旦離了原來所依托的對象,便不得不附在另一個東西上,不然概念就騰飛了,無影無蹤消滅了。他所附隸的那個東西,必須具有形與音聲等,換言之,知覺一超越了對象,則必變為概念。同時概念只是一個心影(意言),是不能久住的,必須有他種依托,其所依托的就是符號的名言」。這段話較難理解,但就其所要表達的意思,簡單的說,就是認知的作用不能脫離其認知的對象。認知的結果,也就是知性所形成的客觀知識(概念),則需要通過一定的形式來表達,而這種表達的形式就是「名言」(語言、文字、符號)。   六、知識與八識心品   法舫法師認為:   論知識之產生,有能知、所知及知的作用。這是知識論的整體、基礎。唯識學上三類八識,心王、心所,仔細說來,都有這三方面。但是,在八識心王中阿賴耶識的能知、所知及其知的作用(行相),都是不可知的,它雖是存在,起作用,只能從推比量上或聖言量上來證。雖然它是生命的所依、所托,而好像和我們的日常生活是漠不相關的。至于第七末那識,實在就是第六意識。依唯識說第七識只是向內思量執我,是我相的主體。此識雖有能知的恆審作用,也是無法可以知道的,所知即是第八見分,非是意識境界。它的作用是「思量有我」。這所執我,不是第六意識上的我。因此我執相在唯識上有兩種,即第七所執我與第六所執我。如果定是如此,「我」是有雙重的我性了。這問題這里不討論,這里需說的,是第七識的能知、所知及知的作用,也是極難了知的。而真正能了知一切現象界,真能建立知識基礎的,如知覺(觸)、概念(想)、思想(分別)、言語(名言)等等,都是前六識(特別是第六意識)上的事,而不是七、八二識上的事。若依據阿含經教,根本否認七、八二識的存在;依大乘經雖是實有其物,而卻是不可知。故七、八二識,只能是知識的依止,而不能直接產生吾人之對現象界之觀察認識、思想、分別。前六識,依止根(腦神經機能)與境(現實對象),卻能產生知識。[43]   「在八識心王中阿賴耶識的能知、所知及其知的作用(行相),都是不可知的,它雖是存在,起作用,只能從推比量上或聖言量上來證」,依康德,雖然存在,起作用,但卻不能為直覺所感知,這樣的知識,是由分解的理性而來的,是屬于「理論的(知解的)形上學」(theoretical metaphysics)的范圍,而不是由知性而來的客觀的科學知識。客觀的科學屬于現象界,形上學的知識則屬于本體界,這是兩個不同的范圍。「至于第七末那識,實在就是第六意識。依唯識說第七識只是向內思量執我,是我相的主體。此識雖有能知的恆審作用,也是無法可以知道的,所知即是第八見分,非是意識境界。它的作用是『思量有我』。這所執我,不是第六意識上的我。因此我執相在唯識上有兩種,即第七所執我與第六所執我。如果定是如此,『我』是有雙重的我性了。」 這是對的,有關「我」的雙重性(double character)的問題,其實就是分屬于兩個不同范圍的問題。第六意識所執的「我」,是現象意義上的我,是生物學、生理學的研究對象。由此而來的知識,是客觀的科學知識,是知性所認知的對象。第七末那識所執的「我」,是本體意義上的我,是形上學的研究對象,由此而來的知識,是主觀的哲學知識,是理性所認知的對象。第七識、第八識的不可知,依康德,是指不能為人的直覺所感知,而直覺所能感知的對象才是實在的。科學知識的形成是以感性的直覺為基礎,所以是實在的。而形上學的內容不能為「感性的直覺」(sensible intuition)所感知,卻可以為「理性的直覺」(intellectural intuition)所感知,因此也是實在的。只是這種理性的直覺卻只屬于「上帝」,而不是人所具備的。人雖然不具備直覺的理性,但卻具備分解的理性。人對本體界的認識,就是來自人的分解的理性。因為分解的理性不能實證本體界,所以有關本體界的來自分解理性的知識,其基礎或前提,依康德,則只能是「設準」(postulate)或「假設」。為了確立人的同一性和主體性,康德提出了「靈魂不滅」(immortality of soul);為了確立創造萬物的根源,康德提出了「上帝存在」(God)。而依唯識,人的同一性和主體性,正是第七識恆執第八識見分為「我」的執性;萬法的生成,則是因為第八阿賴耶識包含有萬法的「種子」。兩者不同的是,在康德那里只屬于「上帝」的「理性的直覺」,依唯識,人則可以通過自己的修證最終「轉識成智」,從而具備「理性的直覺」。因此康德的假設,依唯識,在凡夫位都是成立的。而在轉識成智的聖人位,作為「我執」和「法執」的內容是需要破除的。這種破「執」的作用,則正是來自「直覺的理性」——般若智。「真正能了知一切現象界,真能建立知識基礎的,如知覺(觸)、概念(想)、思想(分別)、言語(名言)等等,都是前六識(特別是第六意識)上的事」,這是對的,意識是認知的主體。「故七、八二識,只能是知識的依止,而不能直接產生吾人之對現象界之觀察認識、思想、分別」,依唯識,第七末那識是前六識的「染淨依」,第八阿賴耶識則是「根本依」。前六識所認識的對象屬于現象界,而七、八識所緣的對象屬于本體界。有關現象界的知識,是可以由經驗實證的科學知識。有關本體界的知識,依康德是來自于分解理性的推理、判斷,並不能為人所證知。依唯識,俗諦的知識來自人的執著。而真諦的知識則來自「聖言量」,在「轉識成智」之後,對俗諦的知識的執著需要破除,而對來自「聖言量」的真諦的知識則是可以實證的。   復次,前說「知識」也即「量」或「見」或「知見」。依知識的種類中的三量來說:第八識雖是現量(知識)而不可了知;第七識在未入見道前永是非量。換言之,是在現世間中永遠是錯誤的知識,而這種錯誤,依不染污無知,或恆行不共無明或所知障說,是不能解脫生死障的。眼等前五識,是現量境界知識,是直覺的、經驗的知識,是產生思想知識的勝增上緣;第六意識是通三量的,它(意識)所有的哲學經驗或實證境界,或隨五識觀察對象是現量境界知識,可說是宗教的和哲學的知識。意識若執著有無,顛倒事實,迷惑真理,就是非量境界知識,是普通常識的錯誤知識。意識若依現前事實正理、推度、分別、思惟、抉擇,就是比量境界知識,就是世間正見,亦即是科學的知識,及非錯覺的常識知識。次依八種見說,初五染污見中,第一身見是通六、七二識的,余四染見唯是第六意識上的,世間正見,論說意識相應慧,當然唯屬意識。次二種無漏見,依阿含教說,當然即是意識相應的無漏慧。大乘之說可以通無漏八識王所。[44]   「第八識雖是現量(知識)而不可了知;第七識在未入見道前永是非量。換言之,是在現世間中永遠是錯誤的知識,而這種錯誤,依不染污無知,或恆行不共無明或所知障說,是不能解脫生死障的。」這是對凡夫位的凡夫說的,也是世間法的知識形成所不可少的條件。「眼等前五識,是現量境界知識,是直覺的、經驗的知識,是產生思想知識的勝增上緣;」這是說由知性而來的客觀知識是以感性的直覺為條件的。「第六意識是通三量的」,這是唯識的觀點。依康德,意識包括知性和理性,都是分解、推理的比量;由非量而來的不算知識的范圍,而由知性、理性而來的都是知識,故不是非量;意識的直覺非人所具備,故不是現量。依唯識,意識「依現前事實正理、推度、分別、思惟、抉擇,」可以獲得世間正見的科學知識,故是比量;意識「若執著有無,顛倒事實,迷惑真理」,那麼獲得的知識就是錯誤的,故是非量;在聖人位,轉識成智後,意識可具備理性的直覺,故是現量。「意識相應的無漏慧」,就是聖人位屬于現量的直覺的理性。   復次,依善、惡、無記三性說:七、八二識唯是無記,不起強性作用。故吾人之作惡行善,起心動念,不是七、八二識,而是第六意識,故云:「動身發語獨為最。」所以一切知識思想,都依第六意識而為主體。   復次,依心所法即心理作用與情感來說:唯識學說心理的各個單位(心所)共五十一種,這五十一種除了前二類(徧、別)是就心理作用,或所觀察特別對象而建立外,其余的是就倫理觀點上建立的。五十一心所法,八識之中,第八識在因位只有五種;第七識只有十八種;前五識只有二十四種;唯有第六意識完全相應。故云:「相應心所五十一,善惡臨時別配之。」應知心所相應廣,知識才會廣博而複雜。   以上是說明「知識」與八識心王心所的關系,明吾人之知識是屬于意識的。在唯識學上似不注重討論知識問題,而主要的是探討和說明能知和所知的關系一點上。在此中又特別說明「能知」即三能變識,因為唯識主旨在遮心外有獨立存在的境界。其次唯識思想是建立第七、八二識,以示別于原始佛教,並依此而建立因果律,從倫理學上著重而求得解脫。[45]   這幾段話是在介紹唯識中有關心、心所法的一些基本義理,與知識論似乎沒有什麼太大的關系。七、八二識雖然「唯是無記,不起強性作用」,但一個是「有覆無記」,與煩惱相應;一個是「無覆無記」,與煩惱不相應。有關「無記」,《佛光大辭典》的解釋是:   梵語 avya^kr!ta。三性之一。一切法可分為善、不善、無記等三性,無記即非善非不善者,因其不能記為善或惡,故稱無記。或謂無記者因不能招感異熟果(善惡之果報),不能記異熟果,是故稱為無記;但此種解釋僅適用于有漏法,並非一般通說。成為無記之法,稱「無記法」;對此,成為善或不善之法,稱「有記法」。無記分為有覆無記與無覆無記二種。(一)有覆無記,以其無記,故不引生異熟果,但能覆聖道、蔽心性,故為不淨者,例如上二界之煩惱,及欲界之煩惱如身見、邊見俱屬此。(二)無覆無記,又作淨無記,即純粹之無記,絕不覆聖道,蔽心性,故不屬不淨。[46]   「心所相應廣,知識才會廣博而複雜」,這是就「所知」的范圍而言的。就「能知」而言,依根見家就是「根」,依識見家就是「識」。就「知的作用」而言,與意識相應,則是想象層的重現(隨念分別)以「念」心所為體,知性層的綜合(計度分別)以「慧」心所為體。就「知識」而言,是「想」心所「于境取像,施設名言」的結果,所以「境」的范圍越廣,知識的范圍也就越廣。最後,「一切知識思想,都依第六意識而為主體」,這是對的。知識雖然由意識而發,但並不是意識本身,其與意識相對而言是獨立的,所以不是「有體法」,而是屬于無體的「不相應行法」,理由在前面已經講過了。「唯識學上似不注重討論知識問題,而主要的是探討和說明能知和所知的關系一點上。在此中又特別說明『能知』即三能變識,因為唯識主旨在遮心外有獨立存在的境界」, 法舫法師在這里認為「『能知』即三能變識」,與「就『能遍計』而言,安慧以有漏之全八識為能遍計」看法是一致的,雖然不算錯,但略嫌籠統,理由如前所述。重本體論而不重知識論,這是由佛教自身的性質決定的。   七、結束語   本文以法舫法師有關唯識學中「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的論述內容為主要參照對象,結合了西方哲學中康德哲學有關知識論的思想來展開論述。就知識論中有關「所知、能知、知的作用、知識」的問題而言,「所知」是認知的對象,其范圍依康德是現象界,依唯識則只能是世俗諦。如果超出了這個范圍,知識就不能成立。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知識是指科學知識,是為人的經驗所能證明的;「能知」是認知的主體,依康德是指「人」,依唯識則是八識中的「前六識」,七、八識則不是;「知的作用」是認知的形式,依康德是感性、知性、理性,依唯識則是現量(前五識)、比量(第六意識);「知識」是認知的結果,依康德,知識是實在的,依唯識則以知識為無體的「假法」(不相應行法)。至于本體界,依康德,則不能為人的感性的直覺所證知。對于本體界的知識,則是來源于人的分解的理性,其成立的前提是「設準」。因為這種認識不能為人的感性的直覺所證知,所以是「超越」的,而不是「實在」的。對于本體界的知識,是哲學的知識,因為不能為人的經驗所證明,所以有別于現象界的科學知識。依唯識,真諦是實證的境界,是在「般若智」的觀照下呈現出的如如實相,但這不是凡夫的境界。凡夫對真諦的知識,則是來自佛菩薩的「聖言量」。至于屬于世俗諦的知識,那是對法種種差別相分別、執著的結果,這種對法的執著的結果,就是法的實在性。兩者不同的是,康德要使科學知識得以成立,所以就肯定了知識的實在性;而唯識是教人解脫的,對法的執著則正是獲得解脫的最大障礙,所以必須破除。但在佛菩薩的境界,這種對法的執著所形成的知識,在破除對法的執著後,依然可以保留下來。所以在唯識中,科學知識依然能夠得以成立。   參考書目:   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電子版);(搜索引擎:百度)   護法等菩薩造,玄奘法師譯:《成唯識論》;   窺基法師:《成唯識論述記》;   《佛學電子辭典》,版本V3.7.34(build:198)   《佛光大辭典》(電子版);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電子版);   商羯羅主菩薩造,玄奘法師譯:《因明入正理論》;   窺基法師:《因明入正理論疏》;   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呂澄佛學論著選集》第三冊,齊魯書社,1996年12月第2次印刷;   演培法師:《八識規矩頌講記》,福建莆田廣化寺佛經流通處印,書號0997 eq \o\ac(○,4)4;   世親尊者造,玄奘法師譯:《阿毗達磨俱舍論》;   龍樹菩薩造,鳩摩羅什譯:《大智度論》;   鳩摩羅什譯:《法華經》;   智者大師:《法華玄義》;   冒從虎等編:《歐洲哲學通史》,南開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6版;   牟宗三:《中國哲學十九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牟宗三:《中西哲學之會通十四講》,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   牟宗三:《四因說演講錄》,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1] 牟宗三:《中西哲學之會通十四講》,第11頁。   [2] 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1頁。   [3] 《佛光大辭典》詞條:「一切智」。   [4] 《佛光大辭典》詞條:「三量」。   [5] 商羯羅主菩薩造,玄奘法師譯:《因明入正理論》,《大正藏》第三十二卷,第12頁,中。   [6] 商羯羅主菩薩造,玄奘法師譯:《因明入正理論》,《大正藏》第三十二卷,第12頁,中。   [7] 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呂澄佛學論著選集》第三冊,第1509頁。   [8] 窺基法師:《因明入正理論疏》,《大正藏》第四十四卷,第95頁,下。   [9] 商羯羅主菩薩造,玄奘法師譯:《因明入正理論》,《大正藏》第三十二卷,第12頁,下。   [10] 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呂澄佛學論著選集》第三冊,第1581—1582頁。   [11] 康德:《純粹理性批判》,冒從虎等編:《歐洲哲學通史》下冊,第147頁。   [12] 冒從虎等編:《歐洲哲學通史》下冊,第138頁。   [13] 冒從虎等編:《歐洲哲學通史》下冊,第141頁。   [14] 冒從虎等編:《歐洲哲學通史》下冊,第147頁。   [15] 《佛光大辭典》詞條:「三量」。   [16] 世親尊者造,玄奘法師譯:《阿毗達磨俱舍論》,《大正藏》第二十九卷,第10頁,下。   [17] 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1—2頁。   [18] 張東蓀:《知識與文化》,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2頁。   [19] 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2—3頁。   [20] 護法等菩薩造,玄奘法師譯:《成唯識論》,《大正藏》第三十一卷,第10頁,中。   [21] 護法等菩薩造,玄奘法師譯:《成唯識論》,《大正藏》第三十一卷,第10頁,中。   [22] 演培法師:《八識規矩頌講記》,第81—83頁。   [23] 演培法師:《八識規矩頌講記》,第82頁。   [24] 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3頁。   [25] 護法等菩薩造,玄奘法師譯:《成唯識論》,《大正藏》第三十一卷,第10頁,上—下。   [26] 窺基法師:《因明入正理論疏》,《大正藏》第四十四卷,第140頁,中—下。   [27] 呂澂:《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呂澄佛學論著選集》第三冊,第1579—1580頁。   [28] 《佛光大辭典》詞條:「三量」。   [29] 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3—4頁。   [30] 牟宗三:《四因說演講錄》,第142頁。 「法謂軌持:軌謂軌范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舍自相。」窺基法師:《成唯識論述記》,《大正藏》第四十三卷,第239頁,下。   [31] 龍樹菩薩造,鳩摩羅什譯:《大智度論》,《大正藏》第二十五卷,第298頁,下。   [32] 鳩摩羅什譯:《法華經》,《大正藏》第九卷,第5頁,下。   [33]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詞條:「十如是」。   [34] 智者大師:《法華玄義》,《大正藏》第三十三卷,第694頁,下。   [35] 智者大師:《法華玄義》,《大正藏》第三十三卷,第694頁,上。   [36] 《佛光大辭典》:「三性」詞條。   [37] 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4頁。   [38] 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4頁。   [39] 護法等菩薩造,玄奘法師譯:《成唯識論》,《大正藏》第三十一卷,第11頁,下。   {40] 張東蓀:《知識與文化》,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4頁。   [41] 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4—5頁。   [42] 演培法師:《八識規矩頌講記》,第80—81頁。   [43] 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5—6頁。   [44] 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6頁。   [45] 法舫法師;《了境能變識(知識論)》,第6—7頁。   [46] 《佛光大辭典》詞條:「無記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