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門論釋義 甲二、正明論體 乙四 觀相門
乙四 觀相門
本門大意略有二種:一是通義;此又有三:一者,眾生的根性不同,悟入的方法各異,自有聞聽四緣不實而不悟,聽說三相虛幻而領受,所以緊接著《觀緣門》說《觀相門》。二者,為遍釋諸大乘經,諸大乘經中有說因緣虛幻的,也有說諸相是空的,如《維摩經》說:「法不屬因,不在緣故。」《金剛般若經》說:「凡所有相,皆是虛妄。」佛在世時,眾生利根,聽到即刻悟道了,不須要解釋。後世人根遲鈍,雖然讀經文,不能了解佛說的空無相義,所以菩薩造論,曲盡詳釋。三者,大乘經中有歷法明空,歷法觀行的教導。所謂歷法明空,是經歷一切法、一切事物說明空義,從一一法中明空,是為歷法明空,《般若經》中廣說此義。歷法觀行也是這樣,就是經歷一切法修習禪觀,如修空觀,就是依照經論所說明的空義,隨文知解,即隨文作觀。初學的人不知如何修習禪觀,其實,讀誦經典,知解義趣,心不散亂,隨文觀義,一心明念,就是禪觀;經典里所解釋的定學,即是這個意思。研習教理的學者,具足正信正念,閱讀經論章疏,隨文作意,就是修觀。修行原來是一種長期薰習的過程,如果能經常閱讀佛典,作為一種生活規律,堅持久了,學懂了佛學知識,加深了對佛教的理解,就能形成佛法的正確觀念,成為一位佛法的修行者。以上三義通于全論,所以是通義。 其次,就別義也有三種:一者,前破四緣生是破別生法,今破生住滅三相,是破通生法。四緣是別生法,即如心法生起,要從四緣生,色法生起,須因緣和增上緣二緣生,各別須緣不同,所以名別生法。說三相是通生法,即一切有為法的生起,沒有不具有生、住、滅三相在遷流變化,所以說三相是一切有為法的通相。二者,全論就三空門分段,以上三門就因緣中求果法生不可得名為空門,從此《觀相門》以下有四門破相,名無相門,《觀作者門》以下,探求作者不可得是「無作門」。學習這三空門,能得出世解脫,因此這三空又名三解脫門。空與無相意義的不同,因緣門明法無自性,無有實體,說為空門;無相門是研究事物沒有固定的外相,是為無相門。又從因緣義破有明空,有人反復執著空相,這里顯明空相也不可得;所以名無相門。無相門雙破空有,明非空非有,即是中道理境。所謂「無作」,既然知道一切有為法虛幻不實,空無所有,即于三界無諸願求應無所作,所以名無作,這是約心智說的。《大智度論》卷二十說:「是三解脫門,摩訶衍中是一法,以(觀)行因緣所以說有三種,觀諸法空,是名空;于空中不可取相,是時空轉名無相;無相中不應有作為三界生,是時無相轉名無作。」又說:「是三解脫門緣諸法實相,以是三解脫門觀世間即是涅槃。」又因眾生根性不同說此三門,為知見多的眾生說空門,為愛著多的凡夫說無願門,為愛見相等的人說無相門,所以無相門即是中道門。中國大的寺院前面都有三個大門,就是這空、無相、無願三門。俗人把它叫「山門」,都市中的寺院沒有山,怎能叫作「山門」?早課中有云:「三門清淨絕非虞」,就是證明。三者,如果說一切法都無相的話,前因緣三門明所相法空,今此一門明能相法空,接著有三門明能相所相皆空。因能相所相都空的緣故,諸有為法都空,因有為法空,無為法也空,如果有為無為法都空,一切法畢竟空,這就是諸法實相。悟了這個實相就會發生正觀,以此正觀智慧滅諸煩惱,得大解脫,是本論的目的所在。 所說「觀相門」,即是觀生住滅三相,總的說有四相、三相、二相。簡單說二相,即生滅二相,廣說四相,即生住異滅,今論處中,所以說生住滅三相。此生住滅三相能為一切有為法作相,所以是通相,既然能為一切法作相,所以又名能相;另有法體名為所相。能相是法體的表相,所以這三相又名標相。 解釋三相,諸部當中有所不同,薩婆多部認為:離法體外別有三相,能生、能住、能滅法體,所以說:諸法有色法、有心法、有非色非心法、生住異滅等相,既不是色法,也不是心法,而是非色非心法,那就屬行陰攝。《大乘百法明門論》中屬不相應行法,這和有部是一致的。大眾部和成實師主張:離法體外無別三相,即法起名生,法停名住,法變名異,法謝名滅。諸家解說有所不同。論主認為都是緣起性空,虛幻不可得的。 龍樹三論為什麼要破生住滅三相呢?這有多種意思:一者,執著三相實有,大多是有部,小乘人只知道我空,不信法空,今要使他們信解法空,所以破三相。二者,另有小乘如成實師等,也知法空,但是他們拆法明空,而不知諸法本性是空,今天要使他們相信,知道三相本性自空,因此破三相。三者,內外大小各種學派對三相解釋各不相同,互相破斥,道理都不能成立;今天想要顯明這不能成立之所以然,其實,還是他們互破的理由,今論主只述說其概況,不是龍樹一定要破他們。 丙一 長行發起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發起文易知。
丙二 正明門體 丁一 總明諸法無相 戊一 總明有為無為法無相 有為及無為 二法俱無相 以無有相故 二法則皆空 此偈總標有為法和無為法都無有相,因為諸法無有相,所以一切法皆空。上半偈說明法體無有相,下半偈,因為法體無相,所以法體是空。此偈雖說法體法相皆破,而意重在破相,如果法無相,即法體自空。 有為法不以相成。問曰:何等是有為相?答曰:萬物各有有為相,如牛以角峰垂顱,尾端有毛是為牛相。如瓶以底平腹大,頸細唇粗,是為瓶相。如車以輪軸轅軛,是為車相。如人以頭目腹脊,肩背手足,是為人相。如是生住滅,若是有為法相者,為是有為?為是無為? 長行釋偈,但釋有為法無相。此門共有十一偈,都是破有為法生住滅三相的,沒有破無為法,最後長行詳細破無為法,所以這里從略。所說「有為法不以相成」,這是說有為法不應以生住滅三相來成立,因為佛經說「一切法空」,有為法法體尚且是空,有為法上的生住滅相豈能是有?如果你一定說有為法具生住滅三相的話,不妨我們來研究研究。為了說明生住滅三相的不實在,借問答的形式來表述。這里的「問曰」,實際就是提出問題,「答曰」就是解答問題。「萬物各有有為相」是說萬事萬物一切有為法各有各的形相,文中舉出四種事物,就是人、牛、車、瓶,人有人相,牛有牛相,車有車相,瓶有瓶相,宇宙萬物莫不如此。舉出這四種事相,試圖說明兩個問題:一是想要說明體相與標相的不同;二是想要說明通相與別相的不同。通相與別相的不同,如所舉的人牛車瓶,是事物各別不同的形相,這是別相,而生住滅是一切有為法共有的相,通一切法,所以是通相。體相與標相的不同,人牛車瓶的形相就是人牛車瓶的本身自體,所以是體相,生住滅不是事物體相,而是標相,標就是標幟,生住滅是一切有為法的標幟,凡是有為法一定具有生住滅相,所以是標相。薩婆多部說:法體之外別有生相能生于法,如後文說:「法生時通自體七法共生。」七法者,法體是一,另有大小兩種三相共為七法,由此可知法體之外另外有生住滅標相,所以論文說「有為法不以相成」,因為生住滅三相不是有為法的體相,所以說「不以相成」。「如是生住滅若是有為法相者」以下,正式提出研究討論,如果生住滅三相能為有為法作相的話,今問:生住滅本身是有為法,還是無為法?以這二義來審定外人,外人必執其一,即可就其所執而破之。又恐外人所執被破,中途改計,以防其中途改宗,所以審定外人的主張。使他們住宗受破。
戊二 別明有為法無相 己一 外人立三相是有為 問曰:若是有為有何過? 這是諸部偏立生住滅三相本身是有為,毗曇、成實等諸部多明三相是有為,是從多為言耳。破三相是有為,即遍破各家三相實有論的人。
己二 正破 庚一 偈頌破 若生是有為 復應有三相 若生是無為 何名有為相 此偈上半就有為法中明生住滅三相不能成立,下半就無為法中明生住滅三相不能成立。又上半說三相是有為法不能成立,下半說三相是無為法也不得成立。此偈舉兩家義而破兩家,薩婆多部立三相是有為,便墮無窮的過錯,毗婆闍婆提立三相是無為而陷入無相的過錯。 主張三相是有為法的有兩種過失,一者,有為法的法體既然具有生住滅三相,而此三相本身也是有為法,既然是有為,也應該具足有三相吧!例如生住滅的生,是有為法,應具有生住滅三相,住滅二者也應這樣,各具有三相,便成九相,九相各有三相,便有二十七相,如果再乘以三,就是八十一相,照這樣推下去則無窮無盡。說一件事物具有生住滅三相,這勉強說得過去,如果說同時有無窮無盡的生住滅相,約理推演就要滑到這種無窮無盡錯誤的境地,所以有為法不應實有生住滅三相。二者,如果說一件事物,一種有為法,同時具有生住滅三相,這是矛盾的。如果生中復有三相,則是生中有滅,滅中有生。生能生法,滅能滅法。如果法正生,怎能有滅?如果法在滅,怎能有生?又生滅相反,生應無滅,滅時無生,亦無有住。如明暗不同處,生死不同時。又三相同時便互相抵消,都不能成立。如生時有滅,滅能滅生,使生不得成;如果滅時有生,生能生物,使滅不得成,住和滅也是這樣,住能住物,使滅不能滅,住則無滅。如果滅時有住,滅能滅物,使住不得成。生和住同樣如此,生謂生長,住是止住,也是矛盾,難以共存,都不能成立。所以有為法不能同時具有三相。 二者,破三相是無為法。如果說三相是無為法的話,有三種過失,道理不能成立。一者,通常說:有生住滅三相的是有為法,無生住滅三相的是無為法,即無為法沒有有相,今天如果說生住滅三相是無為法,無為法沒有差別形相,既然沒有差別形相,用什麼與有為法作相?又怎能知道有有為法的存在?二者,分別說部認為:無為法別有實體所以能與有為法作相。這里說明滅掉有為法名無為法,所以無為法無相、無別有體,如果沒有實體怎能與有為法作相?三者,無為法自可與無為法作相,不應與有為法作相,如牛只可為牛作相,不應與馬作相,如果無為法能與有為法作相的話,那麼牛應能與馬作相,馬怎能是牛相呢?此偈上半明三相是有為法,就墮入無窮過和相違過,下半偈說三相是無為,又招此三種過錯。如果三相是實有者應是有為,或是無為,經過今論的研討,有為無為都不能成立,可見只是一種假相,依經意應說:所謂諸相,即是非相,是名為相,故《金剛經》言:「凡所有相,皆是虛妄」。
庚二 長行釋破 辛一 釋上半偈 若生是有為者,即應有三相,是三相復應有三相,如是展轉則為無窮,住滅亦爾。 釋偈上半,明有為法三相有無窮過,略不言三相相違過,《中論》廣釋相違過。
辛二 釋下半偈 若生是無者,云何無為與有為作相?離生住滅,誰能知是生?復次,分別生住滅故有生,無為不可分別,是故無生。住滅亦爾。 釋三相是無為,無為法是沒有生住滅差別相的,無相的無為法怎能與有為法作相?又如果離開有差別相的生住滅,誰能知道還有種無相無為的生住滅能與有為法作相呢?「復次」以下又釋:有為法是有差別相的,可以說有生住滅三相,無為法無差別相所以沒有生住滅相,無為法無差別相,生住滅是差別相,所以三相不得是無為法,也不能與有為法作相。 辛三 結有為無為皆空 生住滅空故有為法空,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因有為故有無為,有為無為法空故,一切法皆空。 上來破有為法相,明無生住滅三相,有為法無相,所以無為法亦無相,如果法無有相,就不能說真實有這個法,所以一切法皆空。
丁二 別破生住滅三相 戊一 破展轉家 己一 立展轉生義 汝說三相復有三相,是故無窮,生不應是有為者,今當說: 生生之所生 生于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 還生于生生 這是上座部和毗曇宗所立,因為他們主張有大生和小生,大小兩種生互相展轉生,住滅也是這樣。上文論主審定外人,如果說實有三相,這三相本身是有為呢?還是無為?這里毗曇宗不說三相是無為,只主張三相是有為。上文論主言道:如果三相是有為,而有為法必定具備生住滅三相,這樣,三相復各有三相。就要犯無窮過,毗曇師為了避免犯無窮過,而說有大小兩種三相,建立展轉生義。所以說「今當說」。 此偈就是建立展轉生義。偈中有兩個名詞,明確這兩個詞,偈意便易懂,就是「生生」和「本生」。這兩種生都是生住滅中的生,都是與有為法作相的生相。大意相同。為了明確區別這兩種「生」的含意,古德便給它換了個名稱,「本生」叫大生,「生生」叫小生。根據薩婆多部的主張,生住滅三有為相有兩種,即本生、本住、本滅和生生、住住、滅滅,就是大三相與小三相,以此兩種三相來說明,生住滅是有為法而不墮無窮過。偈文上半,立小生生大生,避免大生是無為難,下半偈立大生生小生,免除無窮過以解答無窮過的責難。小生生大生免無為難者,大生如果不為小生所生,不具有生相,可能墮入無為,今為小生所生具有生相,所以是有為,不墮無為;既為小生所生,即為大住所住,大滅所滅,所以大生為三相所遷,是有為法。下半偈是大生生小生免無窮過者,小生能生大生,假若小生還從小生生,小復從小生,如此推下去可能犯無窮過,今小生不從小生生,大生就能生小生,所以免無窮過,小生既為大生所生,也為大住所住,大滅所滅,所以具有三相,是有為法。毗曇人即以此大小兩種三相展轉互生、互住、互滅,免無窮過。 法生時通自體七法共生,一法、二生、三住、四滅、五生生、六住住、七滅滅。是七法中,本生除自體能生六法,生生能生本生,本生還生生生,是故三相雖是有為,而非無窮,住滅亦如是。 長行解釋說:「法生時通自體七法共生。」這是就三相說的,如果就生住異滅四相說,應是九法共生。薩婆多部等也主張諸法從因緣和合生,但不知因緣所生法即是空義,此文即是小乘說明因緣生義,法不自生。大小兩種三相,不違緣起,所以法不自生。大生不自生,由小生而生;小生也不自生,從大生而生,這是四緣中因緣門和六因中的共有因,這是毗曇宗的主張。「七法共生」者,就是七法同時生起,如法體不能自己生起,須要大生生它,所以法體得起;大生不能自己生起,須要小生生它,所以大生得起;小生不能自己生起,須要大生生它,所以小生得起。大生能生法體,此法是有為,所以法體中具有生住滅三相,此三相既是有為法,亦應各有生住滅相,所以有小三相為其作相,小三相也是有為法也應各有三相,故有大三相為其作相,大三相生起時,小三相也就同時生起,所以法體生起時,同時「七法共生」。何故名為「本生」?何義名為「生生」?大生小生也作此問,解云:有為法本有生理,此生能生,所以名「本生」。又三相以法體為本,此生能生法體所以名「本生」。「生生」者,此生是「本生」所生,由生而生,所以「生生」。又釋:「生生」二字,一生是所生,一生是能生,為本生所生,所以是所生,又能生本生,所以是能生,以具能所二義,所以名「生生」。本生名大生者,能生法體,所以名為大,小生不能生法體,故名為小生。又大生能生六法,力量大、作用大,所以名為大,小生只能生大生一法,力量小、作用小,所以名為小。「是故三相」下,結成不犯無窮過。我大小兩種生相,展轉互相生,「雖是有為而非無窮過」。
己二 破展轉生 庚一 前後門破 辛一 破小生生大生 答曰 若謂是生生 還能生本生 生生從本生 何能生本生 若謂生生能生本生,本生不生生生,生生何能生本生。 論主破外人所立為二:初有兩偈就前後門破,次有一偈就一時門破,此偈是就前時破其小生能生大生。上半偈舉出外人所立小生能生大生,即以下半偈破之。小生是大生所生。怎麼能反過來又生大生?彼意大生是先有,不須要小生再生。假若大生不生小生,哪有小生,小生尚無自體,又何能生大生?你說小生能生大生,這種道理不能成立。
辛二 破大生生小生 若謂是本生 能生彼生生 本生從彼生 何能生生生 若謂本生能生生生,生生生已,還生本生,是事不然。何以故?生生法應生本生,是故名生生,而本生實自未生,云何能生生生? 破大生能生小生,上半舉外人立義,下半偈破之。同樣,假若大生是從小生而生,就不能說大生能生小生。無論大生還是小生,都有這樣一種道理,大生既然是從小生而生,就不能說大生能生小生,大生如果能生小生,也就不能說大生是從小生而生。例如小牛從大牛生,就不能說小牛能生大牛,如果大牛能生小牛,就不能說大牛是小牛所生。再說,能生一定是先有,所生一定是本無,有法能生沒有的法,沒有的法不能生已有的法,這是一般的道理。如果說此法從彼法生,又能生彼法者,沒有這種道理。 庚二 一時門破 若謂生生生時,能生本生者,是事亦不然,何以故? 是生生生時 或能生本生 生生尚未生 何能生本生 是生生生時,或能生本生,而是生生自體未生,不能生本生。 偈義分二,上半述外人立意,依外人的意思,小生從大生生時,同時小生就能生大生。第一句敘述小生正從大生生時;第二句意,這時小生或可能生大生,而言「或」者,小生名「生生」,是能生生的生,或許能生大生,這「或」是不定之詞,或許能生,或許不能生。下半偈破也有二意,一者,「生生尚未生」,指第一句,小生正從大生生時,正在生時,說明小生自體尚未圓滿生成,自體尚未成就,「何能生本生」?二者,生起之義,必是無體者須生,有體者能生。如果是一時大小二生,要說有,都是有,要說無,都是無;如果都是無,那只有須生,沒有能生,如果都是有,那只有能生沒有從生,唯此二義,沒有一時之中,一件事物既是能生,又是從生的。如果說小生能生大生,這說明大生尚未有,須要小生來生,此言不能成立,如果大生尚未有,哪里會有小生,而言小生能生大生!如果說大小二生是同時生,如果是同時俱有,又怎能確定誰是誰生?又同時生便沒有能所因果關系,如牛頭二角,互不相關,不能說是誰生誰,也不能說是展轉生,因此展轉互生,不能成立。
戊二 破不展轉生 己一 長行生起 若謂是生生生時,能自生亦能生彼;如燈燃時,能自照亦能照彼,是事不然。 前文外人立大小二生展轉互生,道理不能立,遂改變宗旨立不展轉生義。或許是另一家的立義。展轉生和不展轉生其義有同有異,同者兩家都說。生能自生又能生他。不同者,展轉家義是就大小二生論自他,如說大生生時即能生小生,小生生時就能生大生,名為自生亦能生他。不展轉家義是就生相和法體論自他,認為生相自生又能生法體,直說生相能自生即能生物體。舉個比喻:如燈燃時,能自照亦能照他。這就是外人立義,論主不承認這種說法,給予否定,所以說「是事不然」。
己二 正破 庚一 破燈比喻 辛一 總破燈能照暗 何以故? 燈中自無暗 住處亦無暗 破暗乃名照 燈為何所照 燈體自無暗,明所住處亦無暗,若燈中無暗,住處亦無暗,云何言自照亦能照彼?破暗故名為照,燈不自破暗,亦不破彼暗,是故燈不自照,亦不照彼;是故汝先說,燈自照亦照彼,生亦如是,自生亦生彼者,是事不然。 破有五偈,四偈破燈明比喻,最後一偈正破生相。外人以燈比喻生相,所以破燈喻就是破生相,燈喻如果被破,生相就不能成立,所以廣破燈喻。四偈分為二;初二偈破明到暗而能破暗,次二偈破明不到暗而能破暗。 初門二偈,前一偈破已成的燈明不到暗所以不能破暗,次一偈破初生的燈明不見暗所以不能照暗。初偈總說燈明不能見暗所以不能照暗。上半偈說明自他兩處無所破之暗,下半偈顯示無所照之暗,所以燈不能自照也不能照彼。這里以燈焰為燈的自體,電燈以鎢絲或燈泡為自體,燈焰以外和燈泡以外為明所住處,這自他兩處都沒有暗,「破暗故名照」,無暗便無所照,所以燈不能自照,也不能照別處的暗。前展轉家義,得到能生便失去所生,得行所生又無能生;今天這個過錯甚于前,能所自他二義都失去。 辛二 別破初生燈明照暗 問曰:若燈燃時能破暗,是故燈中無暗,住處亦無暗。云何燈燃時 而能破于暗 此燈初燃時 不能及于暗 若燈燃時不能到暗,若不到暗不應言破暗。 外人立初生燈明能破暗,以挽救前偈燈明不能破暗的責難。他的救意認為:燈照處所以皆無暗者,正由初生的燈明破除故爾,怎能說燈明不能破暗呢?又由于暗滅所以明成,怎能說「燈為何所照」而說也沒有能照的燈明!論主用偈回答,上半偈否定外人的救意,下半偈正破。破意說:初生的燈明,明體尚且還沒有確立,如果燈的明體沒有成就,就不能到暗,明不到暗,怎能破暗?比如警察捉小偷,要能見到小偷,才可以捉賊破案,如果見不到小偷,又怎能捉賊破案?如果明體成就,這時暗已消失,明暗不同時,明暗不相見,燈明如何能破暗? 辛三 破明不到暗能破暗 復次 燈若不及暗 而能破暗者 燈在于此間 應破一切暗 若謂燈雖不到暗,而力能破暗者,此處燃燈應破一切世間暗,俱不及故。而實此間燃燈,不能破一切世間暗,是故汝說燈雖不及暗,而力能破暗者,是事不然! 此破燈明不到暗而能破暗。論主前破總有二義:一是說,明暗不相見,二是說,明不見暗就不能破暗。外人接受明暗不相見的事實,而不接受明不能破暗的道理。外人以為明暗的性質不同,可以不相見,但雖不相見,而明能破暗,就是明不到暗而能破暗的意思,這與常人的見解相同。偈破有二,上半敘述明不到暗的來意,即是承上偈「不能及于暗」而來。下半正破,破意說:如果燈明不到暗而能破暗的話,那麼,這里開燈應能照破一切處所的黑暗,因為你說燈明不到暗能破暗,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所以說:「燈雖不及暗而力能破暗者,是事不然。」 辛四 並奪彼 復次 若燈能自照 亦能照于破 暗亦應如是 自蔽亦蔽彼 若謂燈能自照亦照彼,暗與燈相違,亦應自蔽亦蔽彼。若暗與燈相違,不能自蔽,亦不蔽彼,而言燈能自照亦照彼者,是事不然!是故汝喻非也。 長行文「暗與燈相違」,「相違」就是相反,明與暗的性質不同,所以是相反,不同時同地,也是相違。此偈叫「並奪」破,「奪」就是根據對方的理論,用同樣的理由,剝奪對方的主張。用同樣的理由叫「並」,能剝奪破壞對方的主張叫「奪」,這是嘉祥《三論疏》中通常用的方法。前偈縱然許可燈明不到暗能破暗,即責備對方,應一處燃燈照破天下一切處的黑暗。今偈說:天下的黑暗如果不能蔽明,同樣理由,天下的燈明也不能破暗;如果暗果真能蔽明,那明也就不能破暗。假如說:燈明一定能照破黑暗,同樣道理,黑暗應一定能遮蔽明燈。這是采用對方同等的理由,叫並;因此以這個同等的理由否定對方的主張——燈自照亦照彼,使它不能成立,這叫奪,所以名並奪破。也叫做「並決」破。「決」謂決定,這「並」的方法,能決定使對方理由無立足之地。
庚二 正破生相 如生能自生,亦能生彼者,今當更說 此生若未生 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 已生何用生 此生未生時,應若生已生,若未生生。若未生而生,未生名未有,云何能自生?若謂生已而生,生已即是生,何須更生?生已更無生,作已更無作,是故生不自生。若生不自生,云何生彼。汝說自生亦生彼,是事不然!住滅亦如是。 偈前有兩句長行發起。「今當更說」是說,前文破燈喻完了。即是破生相完畢,但恐鈍根還沒有明了,所以再就生相破生,所以說「今當更說」。 偈本開出已生和未生兩門破它的自生,自生是生體,生他是生用,如果自生不成,即無有生體,如果無生體,怎能生他,怎能有用!所以但破自生,于義便足。今提出問難:你所說的生,是已有自體的生?還是未有自體的生?如果生體還未有,未有是無,無法何能自生?又如果有個自,可說言自生,本來就無自,怎能說是自生!如果說此生本來就有自體,本有即已經是有,已有何須更生?也沒有生。這已未二門,已有不須生,未有無由生,自尚且不能生,怎麼能生他物。 戊三 總結有為法無相 是故生住滅是有為相,是事不然! 總結有為法無相。前文說「有為法不以相成」。為何說有為法不以相成?經過種種批破,說生住滅是有為法的通相不能成立,生住滅自身尚且不能成立,怎麼能與有為法作相呢?所以《中論》說:「如幻亦如夢。如乾闥婆城,所說生住滅,其相亦如是。」《金剛經》說:「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都是說諸法虛幻不實,沒有定相,所以是無相。 丁三 別顯無為法無相 戊一 相待破 生住滅有為相不成故,有為法空,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何以故?滅有為名無為涅槃,是故涅槃亦空。 對高言下,待大說小,相對有為而說無為,有為法已經被破,沒有實在可得,憑什麼還說有無為法?所以說「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相對論就是緣起論。相對論是緣起論的一種形式,佛家稱為相待假,相待假名有,緣生法自性本空,這是大乘佛法的根本傳統教義。
戊二 無相破 復次,無生、無住、無滅,名無為相,無生住滅則無法,無法不應作相。 前面因對待有為法無實體,說明無為法也無實體,此文說:如果說無生住滅是無為法的話,那麼,沒有生住滅任何相狀,就是什麼東西都沒有,所以說「無生住滅則無法」,假如什麼東西都沒有,怎麼能說還有種無為法!沒有任何相狀就沒有任何法,怎麼能說還有種無為法?沒有相狀就不能與任何有為法作相狀。
戊三 破無相是涅槃相 若謂無相是涅槃相,是事不然。若無相是涅槃相,以何相故,知是無相?若以有相知是無相,云何名無相?若以無相知是無相,無相是無,無則不可知。 破無相是涅槃相,是從無相不可知而破的。你怎麼知道無相是涅槃相的?是以有相知道的呢?還是由無相知道的?如果因有相知道無相是涅槃相,這涅槃怎麼能說是無相呢?這有相豈不成了無相的相了嗎?哪有這種道理。如果因無相而知無相是涅槃相,無相是無所有,無所有就不可知,你是怎樣知道無相是涅槃相的?如果沒有什麼根據只是這樣說的話,也是沒有道理的。比如說,李四本來沒有兒子,有人說他有兒子,另有人便問:李四的兒子是什麼樣子?是高、是矮、是胖、是瘦?誰也不知道,所以無所有就不可知。 戊四 破無相為相 己一 取意總非 若謂如眾衣皆有相,唯一衣無相,正以無相為相故,人言取無相衣,如是可知,無相衣可取。如是生住滅是有為相,無生住滅處,當知是無為相,是故無相是涅槃者,是事不然! 根據外人的意思,無相就是相,無相不是空無所有,今取意破此無相即相。佛教大乘小乘以及佛教以外的各種教派,都認為有種真實存在的無相真神或涅槃,但總是無法舉出或証明它真實的存在。雖然經過龍樹、提婆種種破斥,他們還是執心不改。問他,你怎麼知道無為就是涅槃,無相中有梵天上帝,外人說不出理由來,連什麼是無為法也拿不出來,總是以有為法來說明無為法,不能就無為法而說明無為法,只是說無生住滅處是無為相,這還是沒離開生住滅有為相來說無為相,對有相說無相,無相便成為相,即以無相為相,今破此義,所以說「是事不然」。文中「眾衣皆有相」譬喻有為法,「唯一衣無相」,唯無為法。對有相說無相,無相有對待,無相即成相,所以說「取無相衣」,既然有無相衣可取,豈是真的無相!
己二 正 破 何以故?生住滅種種因緣皆空,不得有有為相,云何因此知無為?汝得何有為決定相,知無相處是無為?是故汝說眾相衣中無相衣,喻涅槃無相者,是事不然!又衣喻後第五門中廣說。 責斥外人不能直接舉出無為相,還是以借助生住滅有為法來說明無生住滅處是無為相,所以說:上面種種理由說明生住滅有為皆空,沒有「決定」實在的有為相,既然沒有決定實在的有為相,你怎麼知道無相處是無為相?你為什麼不離開生住滅有為法的概念來說明無為相?為什麼不直接了當舉出無為涅槃相?如果作不到這一點,這豈不是說明,離開相待的有為就沒有另外的無為嗎?所以本論門門都說「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這才是真實不虛的啊!所說無相衣喻者,今問:有此無相衣嗎?如果真有此無相衣,僅是名字叫無相衣,而此衣還是有相,這不能成為無相。如果真有一種無形無相的衣,如果真是無相,也真是無衣,也不能成無相衣。如果是沒有這種無相衣,那你所比喻的無為法也不是有。例如經中所說:所謂無為法,即非無為法,是名無為法,無為法僅是一種假名的概念而已。 問:佛法是講無為無相涅槃的,這里怎麼破無相涅槃了呢?答:佛法講涅槃,既不是有相,也不是無相,離四句、絕百非,無受無執名涅槃。今言有相無相、有為無為,有無是二邊偏見,豈是正法涅槃,既然是偏見,所以須要批破。隨機施教,切莫執著語言。
丙三 總結一切法空 是故有為法皆空,有為法空故無為法亦空,有為無為法空故,我亦空,三事空故,一切法皆空。 「觀相」一門說明完畢,最後做個總結。門初標一切法空,門中釋一切法空,門後結一切法空。這是結歸諸法實相,以此為觀,就是修實相觀,實相觀還是觀一切法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