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論釋義 破一品第三
百論釋義破一品第三
此論破邪凡有二種:一是《破神品》破神我,明眾生空,此文已畢,今是第二有七品破法,說明法空。若是利根人既知無神我,眾生是空,就應悟解到諸法也空。因為人是根本,法是枝末,根本既不存在,那有外在的枝末?又以相待明法空,人法是相待而有的,假若無人相待,諸法也無從安立。但鈍根不悟,雖知無我,猶言有法,故次第破法。又諸外道神心不死,我執猶存,上品外人以神救神,義難成立,從此以下舉法證明有神,故今破法,法空神即空,所以破法。 此論既人法雙破,為何前破于神以明人空,後破于法說諸法空?這是因為初品明舍罪福,最後說依空舍福,明一切法空無相義。外人不接受此義,便說:「不應言一切法空無相,神等諸法有故。」外人既前立有神故先破神,次說有法故後破法。二者就人法二空的深淺說,我空淺易故前明人空,法空深難故後說法空。此義通大小乘,小乘如《成實論》先析五陰明無人我,次修空觀以空五陰。如論文《聖行品》說:「五陰中不見眾生是名空行,見五陰亦無是無是我行。」大乘法中也是先解我空,次明法空,如船若經論,無不如此。 若是他宗,皆說小乘,但得我空,不悟法空。若是《般若》諸經,《中觀》諸論則說小乘人有但得我空,有俱得我法二空者。如《智度論》卷三十一引《雜阿含?大空經》說,二種空:眾生空,法空。《羅陀經》說色眾破裂分散,令無所有。《械喻經》中說:法尚應舍何況非法。……如是等三藏中處處說法空。「又如前引《成實論》說:先析五陰明無人我,次修空觀以空五陰,五陰空就是法空。又肇師《宗本義》說:「性空者所謂諸法實相,見諸法實相,故云正觀,若其異者便為邪觀,設二乘不見此理,則顛倒也。」 有人問道:既然大乘小乘皆明二空,不知《百論》雙明二空,為但是大乘二空?還是通大小乘義?應說但是大乘二空,因為外道邪言,俱障大小乘教,此論破一切邪,顯一切正,故是大小乘通論。雙俱申大小乘教始名大乘,如大乘經首具列大小二眾,小乘經初無菩薩僧。 此論明我法二空,與《中論》不同處,一般地說,《中論》是破佛教內部學佛二諦不得正義的人,此論是破不學佛教人的外道邪見人法。再者此論正破于外,傍破于內,于時外道紛然,邪辨逼真,若外言與內教相同者,破外即是破內,《中論》正破內學破學佛迷教的人,傍破外道,若內人執義與外道相同者,故破內即同破外。 就破法七品分為二章:一者為顯攝法,雖有萬象不同,用常無常二義攝無不盡。二者為顯外道過錯,墮斷常二邊,沒有中道。計法無常名為斷見,執于常法又是常見。《涅槃經》說:「眾生起見凡有二種:一斷二常,如是二見不名中道。」故《中論》八不,不斷不常名為中道。《智度論》四十三說:斷是一邊,常是一邊,離是二邊,行于中道。六品分三雙,初破一異一雙,次破根塵一雙,後破因中有果無果一雙。初破一異,先破一次破異。先破一者凡有四義:一者數論師計一,其最先興世故,二者天竺盛行故,三者立義精巧故,四者一為眾數之首故,故先破一。
甲一 總立總破
乙一 總立 外曰:應有神,有、一、瓶等神所有故――修妒路 若有神,則有神所有,若無神,則無神所有,有、一、瓶等是神所有,故有神。 偈本「應有神」,這是外人正立有神,「有、一、瓶等」是外人舉宇宙萬法證明有神。「有、一、瓶」三字即為三法。「有」就是指宇宙萬有,外道稱為大有,總攝萬事萬物以為總相,故名大有。「一」是數目,一為眾數之首。雙一者,宇宙萬有雖多,無不是一件一件事物組成的,一切事物都是一個一個存在著的,故名一。「瓶」是就萬法中隨便舉出一物作個例子。又外道出外旅行必頭戴遮陰帽名曰周羅,手執云奇杖及淨水瓶,因為手中拿著瓶子,所以就順便舉瓶興言辯論。此是數論師所立。大有不屬于二十五諦,它是二十五諦的總相,二十五諦是大有中別相。就人法而分,前二十四諦屬法所攝,最後神為主,神是人我,此文云:「有、一、瓶等是神所有」,就是宇宙如瓶拜癘法皆是神所有法,並將此諸法證明有神。 有人問:外道立大有,與佛法世俗諦有什麼不同?有解答說:外道總萬法以為大有而有體是常,與萬法一體;佛教也是總萬法以為世俗諦,而別無有一世諦體是常與萬法一體,所以不同。又佛法說:「四大和合成瓶,無別實瓶,假名為瓶,五陰和合成人,無別有人,假名為人,假有非真,本是空義,若執著假有不空者,定有此假,這與凡夫執計實有又有何異?數論派說:瓶就是有,瓶就是一,世間一切有不也是這樣嗎?佛法約世俗諦也不例外。數論派說:一切法從冥諦世性生,有的外道說:一切法從大自在天生、從梵天生,佛法中有人說:一切法從真心自性生,依真起妄一切法從真如生,從如來藏生,這與外道所說有什麼不同?不同處只是名詞概念不同,就意義上說是一類的,所以說若內立義與外同相者,破外也就是破內。
乙二 總破 內曰:不然,何以故?神已不可得故。今思惟有、一、瓶等,若以一有,若以異有,二俱有過。 總破有二:一是奪破,二是縱破。言奪破者,外人以神為法的根本,已被破除,神本既無,法末豈有,故言「神已不可得故」此名奪破。此品初外人立于法有,證明神有。論主明于神無,證法非有。此二家義相齊,但無神的道理已經明顯,法有的道理猶未申彰,故外屈內申。言縱破者,縱然可說有法,你說的「有、一、瓶」這三法,是一體而有呢?還是異體而有?故言:「若以一有?若以異有?」論主明知數論派主張三法一體而故問者,使外人親口說出一體的立宗,以便就彼宗義破斥。「二俱有過」這是說:主張三法一體異體皆有過失。既是對數論師而言「二俱有過」,而重在三法一體。
甲二 別立別破 乙一 別立 外曰:有、一、瓶等若以一有,有何過? 上文論主設一異兩關逼外人立宗,今外人受定說:有、一、瓶三法是一體而有,此「有何過」?這就表明數論師主張三法一體。數論主張三法一體,義甚精密,非無道理,其義離有無瓶,離瓶無有,有體就是瓶體,瓶體就是有體,只是存在著總別意義不同。通而言之,宇宙萬法悉皆是有,故名大有,故有總義,瓶是萬有中的個別事物故瓶是別義。瓶和有既是這樣,一和有也是這樣,離有無一,離一無有,瓶和一也是如此,故三法一體,不可分離。但一數通乎萬法,既不同于瓶的個別義,又不同于大有的總相義,故別立一數。
乙二 別破 內曰:若有、一、瓶一,如一,一切成,若不成,若顛例――修妒路 論主此文破有三意:一牒法、二舉喻、三正破。「若有、一、瓶一」這叫牒,牒是重疊,重複外人的主張,古人叫牒法,就是要提出來批判。「如一」是舉一個比喻,就是一人三名。「一切成,若不成,若顛倒。」是第三正破。破有三種:謂一切成,一切不成,一切顛倒。一切成又有三種:一者體成,二者義成,三者名成。若有、一、瓶三法一體,便應三法互成,即是一切物體成一物體,一切物義成一物義,一切物名成一物名。言一切物體成一物體者,假設大有和一都成為瓶,大有包括萬法,豈不是萬法皆成了瓶,理由是三法一體故。萬法皆成了瓶,這是依據外人理論推出錯誤的話,這就是批破,言一切義皆成一義者,如瓶是無常義,大有是常義;又瓶是別義,大有是總義,這本來不同,若大有和瓶是一體,體同意義也應同,瓶是無常,大有也應是無常,瓶是別相義,大有也是別相義,是名一切義皆成一義。言一切名皆成一名者,瓶名既成為瓶,大有與瓶一體,瓶既名瓶,大有也應成瓶名,是名一切法名成一法名。舉一瓶法對大有來說,既有體成、義成和名成三種成,舉瓶對一來說,也有體成、義成和名成三種成。舉一瓶法為主既有六種成,若舉大有為主,對瓶對一也應有六成,舉一數為主,對瓶對有也是如此,這樣合計起來,就有十八種成,故言「一切成」,也就是一成一切成。 言「一切不成」者,與十八種成相反便是「一切不成」。今不繁廣列,只略說一種,一者翻前,若萬物體皆不成瓶者,則瓶體也不成為瓶,為什麼這樣說?因為三法是一體的原故,名為體不成。二者若大有的常義,不成為瓶的無常義,那麼,瓶的無常義也不應成為瓶是無常義。為什麼這樣說?三法一體的原故,是名義不成。三者若大有的名稱不成為瓶的名稱,那麼,瓶的名稱也不應成為瓶的名稱,為什麼?瓶與大有是一體故,是謂名不成。余皆類推。 言「顛倒」者,也有三種或十八種,今略明三種,謂體顛倒、義顛倒、名顛倒。體顛倒者,欲成就瓶體,應成就大有體,為什麼?瓶和有是一體故,是名體顛倒。若欲成就瓶義,便應成就大有義,為什麼?瓶和有不異故,是名義顛倒。若欲建立或呼喚瓶的名稱,即應建立或呼喚有的名稱,為什麼?瓶和有是一體故,是為名顛倒。欲見此義,顯在天親注文。 若有、一、瓶一者 從此以下正釋「一切成,若不成,若顛倒」這三種自相矛盾的意義。在正釋這三義前,先要重疊外人三法一體的宗義,作為批破的依據。假若你數論說:大有、一數和瓶這三法是一體的話,那就應當如因陀羅…… 如因陀羅、釋迦、驕尸迦。其有因陀羅處,則有釋迦、驕尸迦。如是,隨有處則有一瓶,陰一處則有有瓶,隨瓶處則有有一。 此文有二義:一者釋前「如一」的比喻,二者比配三法一體的說法。「如一」的意思是說:比如一位忉利天王有三個名字,一名因陀羅,譯為天主或作天帝;二名釋迦,此翻為能,與前名合稱叫能天主,通常稱「釋提桓因」,或簡稱為帝釋天,或稱為天帝釋,都是依此二作稱的。第三名驕尸迦,這是帝釋天過去世的姓,《般若經》中佛常呼驕尸迦此名。釋提桓因有此三名:因陀羅、釋迦、驕尸迦。數論派主張有、一、瓶三法一體,那就應如一位帝釋天王那樣,一人有三名,三名是一體。這是解釋偈本中「如一」二字。 「如是,隨有處則有一瓶」以下是第二比配「有、一、瓶三法一體。如一天主三名一體,有因陀羅處也應有釋迦和驕尸迦,隨有釋迦處也一定有因陀羅和驕尸迦,隨有驕尸迦處也就有因陀羅和釋迦。照這比配隨有大有處便有一數和瓶,隨有一數處就有大有和瓶,隨有瓶處一定有大有和一數。三法一體和三名一人這是相同的,故言「如一」。 若爾,衣等諸物亦應是瓶,有、一瓶一故。如是其有一物皆應是瓶。今瓶衣等物悉應是一。復次有常故,一、瓶亦應常。復次,若說有則說一、瓶。 此文正破,釋破三種義,就是「一切成、若不成、若顛倒。」就此三種義,先釋破「一切成。」一切成中又有三義,一是體成,二是義成,三是名成。今文正釋此三成義。就釋三成難中有七難,初五難明三成,次有二復次廣明義成。 依照外人三法一體的道理,瓶體是瓶,衣柱等萬有也應是瓶,理由:有、一、瓶三法一體故,一切萬法皆成瓶體,名為體成,這是第一難。「如是其有一物皆應是瓶」,這是說凡是一數的事物皆應是瓶。上句說大有萬物悉皆成瓶,這句說凡萬物一數皆應成瓶,這是第二難。「今瓶衣等物悉應是一。」這是說瓶衣等萬物皆成一數,這是第三句。本還應有一句:瓶一等悉應是有,但這對外人不成為難,故不說它。以上三句皆明體成。「復次有常故,一瓶亦應常」,這是說:宇宙萬有是常存的,但作為一件具體事物如瓶,是有被碎的時候,不能是常存的,但今對外人三法一體作難,所以說大有是常存的,一和瓶也應當是常存的。大有是常,瓶是無常,這是就意義上說的,所以名為義成,這是第四句。「復次若說有應說一瓶,」說是叫名字,要想說大有這個名稱,說一也行,叫瓶也行;比如要說帝釋,說因陀羅也行,叫釋迦也行,呼驕尸迦也一樣,反正三個名是一個人;有、一、瓶三者也應是這樣。這叫名成,是第五句。 復次,一是數,有瓶亦應是數。復次,若瓶五身,有、一亦應五身。若瓶有形有地,有、一亦應有形有對。若瓶無常,有、一亦應無常。 上文總釋體嘏、義成和名成構成五難,今文是單就義成廣設四難。「復次,一是數,有瓶亦應是數。」這是說:「一」是個數目,若是三法一體,那有和瓶也應是數目。約這個意義,顯示外人理論是錯亂的。這是第一。「若瓶五身,有、一亦應五身。」這里「瓶五身」是說瓶子是由色聲香味觸這五塵組成的,叫瓶具五身。瓶既具色聲香味觸五身,有和一也應具有五身。然而大有只是萬法總合的一個概念,不是指具體事物那有五身?一數也通貫一切事物,也不是專指哪一種事物,也是個概念不具五塵,今為外人作難,故言若瓶具有五塵,有生一也應當具有五塵,這是第二句。「若瓶有形有對,有一亦應有形有對。」這是說瓶是有形有相的,可以作為對象看見的,若三法一體、大有和一數也應有形有相,可以作為對象看見,然而大有和一數只是名言概念,是無形無相的,故今難言:瓶有形有相,有和一也應有形有相,這是第三。「若瓶無常,有一亦應無常。」瓶衣等事物是無常的,宇宙萬有是常存的,依三法一體的理論,便可難言;瓶是無常,有和一數也應是無常。這是第四,約三法的意義不同設此四難以揭出外人的矛盾。 是名如一,一切成 重疊偈本作為小結,以明三法一體便是一成一切成的謬論。 若處處有是中無瓶,今處處瓶是亦是無瓶,有不異故。復次,事事有不是瓶,今瓶則非瓶,有不異故。復次,若說有不攝一瓶,今說一瓶亦不應攝一瓶,有不異故。復次,若有非瓶,瓶亦非瓶,有不異故,是名如一,一切不成。 此釋「一切不成」,有四「復次」:初二復次說一切體不成,次一復次說一切名不成,後復次明一切義不成。初二復次第一的「處處有」,與第二復次的「事事有」有什麼不同?古昔有兩種解釋:第一種釋云:「處處有」是根據所依的處所,如一國、一縣、一寺等,「事事有」是根據瓶衣等事物的有。第二種釋云:「處處有」是大有的有,「事事有」是瓶衣等事物的有。嘉祥皆沒采納。依嘉祥意:本為翻上三種一切成,上文明體成時說:有與瓶不異,有既成瓶,衣等萬物也應是瓶。今明不成應相反地說:若處處有非瓶,並與萬有睛體,瓶也應不是瓶,故是一切皆不成。翻第二句上文說:「其有一物皆應是瓶」,這是取萬物有「一數」皆應是瓶,今應相反地說:若一事一事的「一數」既不是瓶,瓶與一數同體,瓶也應不是瓶。所以「處處有」是指衣等事物的有,「事事有」是指每一事物「一數」的有,這是兩者的不同處。第三復次,「若說有不攝一、瓶,今說瓶一、瓶亦不應攝一、瓶,有不異故。」這是說一切名不成。若是一切名成,說有也含攝一也含攝瓶,說一也包括有也包括瓶。若是一切名不成,應相反地說:若說有不包攝一和瓶,那麼,今說一、瓶也應不攝一和瓶,理由是:「有不異故」。「有不異故」,本應是三法一體,今為簡化故,只對有說瓶,故言「有不異故」。復次,若有非瓶,瓶亦非瓶,有不異故。」這是說一切義不成。與上相反,大有是總義是常義既不是瓶,瓶是別義是無常義,也不應是瓶,理由:瓶與大有不異故。「是名如一,一切不成」,這偈本結一切不成義。 若欲說瓶應說有,若俗說有應說瓶。復次汝瓶成故有一亦成,若有一成故瓶亦應成,以一故,是名如一,一切顛倒(此中四紙辨名字無可傳譯――譯者注) 此釋一切顛倒,文字雖簡,同樣是全釋名顛倒、義顛倒和體顛倒。初釋一切成有九釋難,次釋一切不成有四復次有四難,今釋一切顛倒只有二難。可謂廣略自在,三門互顯。言釋顛倒二難者,先釋名倒,次合釋體義兩倒。釋名倒者如文云:「若欲說瓶應說有,若欲說有應說瓶。」這就是若欲呼喚瓶便應呼喚有,若欲呼喚有便應呼喚瓶,以成顛倒,理由:有和瓶體是「一故」。次合釋體義兩到,文云:「復次,汝瓶成故,有、一、亦成,若有、一成故,瓶亦應成,以一故。」此文簡義隱,言成者即指體成義成,體義俱成顛倒。你瓶體始成,瓶外的有和一也應始成,瓶的無常義和別義若成,瓶外的有和一的總義常義也應成。瓶外的有和一的體既成,瓶體亦應成。大有的總義常義既是本成,瓶的無常義別義也應是本成,瓶亦應是常也應是本成。如是一切體義顛倒皆應成,理由是:有、一、瓶三法體「一故」。 數論師主張有、一、瓶三法一體,總的就犯一切成、一切不成和一切顛倒這三種過錯。數論派立義精湛,若是沒有清利的頭腦,深妙的智慧,是提不出這三種過錯的,只有像提婆、天親這樣有大智慧有辯才的人方能駁倒數論這種主張。 外曰:物有一故無過――修妒路 此文有二義:一者「物有一故」,是外人申明自己的宗義,二者「無過」二字是解答無有論主所說的三種過失。言「有一」是外人申自宗者,依外人意:大有是總,瓶是個別,說總不得攝別,說別必定攝總,如人直言說有,又何必指瓶,因為一切物皆是有故,口中說一,也不一定指瓶,因為一切物皆是一故。但說別必攝總,既然說瓶,瓶是一物,瓶必是有,瓶必是一,故說別必攝總。由是義故,沒有上來所說的過錯,就沒有「一切成、一切不成和一切顛倒三過」,故言「無過」。用「物有一」的意義解答無上三過,故言「無過」。如何解答無上來三種過?依外人意。上文論主難云:大有與瓶不異,有與萬物也不異,大有既成瓶,萬物皆悉成瓶者,今外人道:此言不然,若總有攝別瓶,總有即成瓶,則萬物悉成瓶,以總有不攝別瓶,故總有不成瓶,則萬物也不成瓶,故沒有「一切成」的過錯。第二通「一切不成」的難,上文難云:總有不成瓶,瓶亦不成瓶,外人答道,此言不然,瓶既得攝有,瓶有自成瓶,故瓶得成瓶,沒有「一切不成過」。通第三顛倒難者,上文難云:「欲說有應說瓶,欲說瓶應說有」者,此言不然,以總不攝別,故說有不得瓶,瓶必攝于有,故呼瓶自得瓶,故無「一切顛倒」過。這是外人用總有不攝別瓶,別瓶必攝總有的方法,解答以上三難,三難的大關既已解通,其間的枝流便不待言而自除。 物是有亦是一,是故若有瓶處,必有有、一,非有、一皆是瓶。復次,若說瓶當知己攝有、一,非說有、一必攝瓶。 注有二義:先就體論總別攝不攝,明別體可攝總體,總體不攝別體,就是說有瓶體處必有大有和一數,不是有一數和大有處都有瓶。「復次」以下,約名字說通別攝不攝。若說瓶名,應當知道已經含攝總有和一數,說有和一的處不一定含攝有瓶的名,就用此義以解答論主的三難。 內曰:瓶有二,何故二無瓶――修妒路 論主破,先咬定外人的宗旨,即是三法一體,而後責難。你說大有、一數和瓶三法一體,又有通別義,大有和一數是通,義通萬法。故是通義,瓶是萬法中的個別,故是別義。三法雖有通別意義的不同,然終是一體,既是一體,為什麼你說瓶中有余二,即大有和一數,大有和一數為什麼不含攝瓶?這豈不是自相矛盾,違反三法一體的宗旨?你主張三法一體,又說有攝有不攝,應招四難:一者既是三法一體,這三法就應當互攝,你為什麼說瓶能攝二,大有和一數,二不能攝瓶,這違背你三法一體的宗旨。二者你說瓶攝二,二不攝瓶,今言要不攝就應都不攝,三法互不相攝,這便成了三法異體,這也違反三法一體的宗旨。三者你說瓶能攝有和一,可說瓶與有一是一體,你說有和一二法不能攝瓶,這就可說有和一二法與瓶不是一體,這也違反三法一體的宗旨。四者瓶既不異二,二也不異瓶,你說瓶能攝二,二不能攝瓶,我要用同等的理由相反地說:有和一二法能攝瓶,瓶不能攝有和一二法。這話雖然不完全正確,但這是根據你的理由對等提出來的,不對也是你的理由不對。這四種難你應如何解通? 若有一瓶一,何故有一處無瓶?復次,云何說有一不攝瓶? 天親注文先揪住外人三法一體的宗旨不放,然後據以責難破斥。注文有二:初句重疊外人三法一體的宗旨,第二釋破。釋破又二:先就體釋破,既是三法一體,為什麼大有和一數處沒有瓶,這怎能說是三法一體呢?三法一體等于三名一人,有因陀羅一定就是有釋迦和驕尸迦,有驕尸迦亦就有因陀羅、釋迦,有釋迦處也就是有因陀羅、驕尸迦。既是三法一體,為什麼說:瓶中有二,二中沒有瓶?「復次」以下,就名稱難,你為什麼說:說瓶名可包含有和一,說有和一不包含瓶?你這種說法等于說,因陀羅可以包含釋迦、驕尸迦,驕尸迦就不能包含因陀羅和釋迦,這種說法正確嗎? 外曰:瓶有瓶有定故――修妒路 這是外人回答前文「瓶有二,何故二無瓶」的理由。「瓶中瓶有定故」,此中「定」有二義:一者瓶中的有和瓶中的一定不異瓶,故言「定」,此瓶中的有和一是瓶攝的二,此二也攝瓶,從這個意義上說,是三法一體,也可三法互攝。二者瓶中的有和一定異瓶外的衣柱等物的有和一,這是「定」的二義。但後者是通二,此通二不得攝瓶,瓶也不得攝通二,假使這樣,就不是三法一體,也不可能三法互攝。這是外人立義的漏洞,這也是論主揭發其矛盾,破其三法一體,令其理屈詞窮的所在處。外人就通別攝不攝有四句義不同:瓶攝瓶身二,瓶不攝通二;瓶二自攝瓶,通二不攝瓶。此中瓶攝瓶身二,瓶二自攝瓶,這兩句是相順的,既然瓶身二能互攝,也就可以說三法是一體的,但別外兩句就不然了。瓶不攝通二,通二不攝瓶。這兩句既不能互攝,又怎能說是三法一體呢?但外人用這四句義解答「一切成」等三難。站在外人的立場上,就可這樣反問:瓶身的有自成瓶,不能說瓶外的大有成瓶,便謂衣等萬物都成瓶,作「一切成」的責難。也不能說通二不成瓶,使謂瓶有也不能成瓶,作「一切不成」的責難,也不能說若瓶得成就是有、一的成,有和一成也就是瓶成,作「若顛倒」的責難。外人利用有、一、瓶三法總別的意義解答了上述三難,殊不知通別攝不攝又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難以自救。 外人這樣說,是不是主張兩種有,通有別有?應回答說,外人並未主張有兩種有,外人只是總萬法以為大有,大有不離萬法,尚且主張有、一、瓶三法一體,怎能會主張兩種不同的有呢?前文敘外人義,多處皆言「有不異故,這表明沒有兩種不同的有,雖說有通有別,還是一體。 瓶中瓶有與瓶不異,而異于衣物等。是故在在處瓶,是中有瓶有,亦在在處瓶有是中有瓶,非在在有處有瓶。 注文有二:先明異不異,後明攝不攝。「瓶中瓶有與瓶不異,而異于衣物等」者,這是說瓶中的有與瓶不異,瓶中的有就是瓶,這是沒有區別的,但瓶有異于衣柱等物的有,瓶子的有和衣服、柱子的有這是不同的。「是故」以下次明攝不攝,有三句,先說瓶攝瓶身有,瓶身有還攝瓶,這說明瓶身三法是一體的,是互攝的。問題在最後一句「非在在有處有瓶」。這說明不是處處的有都攝瓶。還應有一句:也不是瓶能攝處處的有。換句話說:瓶有不攝瓶外的通有,通有也不得攝別瓶。這樣,既不得互攝,又怎能是一體呢?但外人不自覺這是一種自相矛盾,既主張有、一、瓶三法一體,又說這三法不得互攝,這豈不是矛盾? 內曰:不然,瓶有不異故――修妒路 「不然」者,不同意外人所說的瓶只攝瓶有,不攝總有,總有也不得攝瓶,理由是:「瓶有不異故。」瓶和有體既不異,為什麼不能相攝?既然有、一、瓶三法一體,瓶的有和總體的有並無兩體,故言「瓶有不異故」。假若外人要堅持瓶有不攝通有,通有也不攝瓶有的話,就有四種難關:一者瓶既攝瓶身有,也應當攝總有,因為瓶身的有和總有體不異故,這樣,還墮「一切成」過。二者若總有不攝瓶,那瓶身的有也不應攝瓶,理由是「有不異故」,這樣,還墮「一切不成」過。三者若瓶身的有不攝總有,便犯有兩種不同體的有。四者若總有不攝瓶,則犯違反有、一、瓶三法一體的宗旨。可謂四面楚歌,進退維谷。 有是總相,何以故?若說有則信瓶等諸物,若說瓶不信衣等諸物。是故瓶是別相,有是總相,云何為一? 注文意:總有攝得別瓶,別瓶不能攝得總有,此總別異體,何名為一?這不禁要問:偈本說「瓶有不異」,注文說:「總別異體,云何為一?」此二義相反,注文怎能解釋偈本?解答:天親注釋偈本有多種方式,自有順偈而釋,偈本明不異,注文還釋于不異,自有偈明不異而注文說異如今此文。此有二意:一者反覆相成,偈明不異意謂:若攝便應俱攝或俱不攝,不能有攝有不攝以難外人;注文意說:若有攝有不攝,則是總別異體,你為什麼說三法一體?說異說不異者是破斥外人,是故相反又是相成。二者為要預破下文父子比喻,有得攝瓶,瓶不得攝有,便是總別異體?不應言三法一體,由此故有父子一體的比喻。 外曰:如父子――修妒路 譬如一人亦子亦父,如總相亦是別相,別相亦是總相。 比如一個人對他父親說他是兒子,對他自己的兒子來說他又是父親,雖是一人,而有父子二義,比如雖有總別二義終是一體,以此答上二難。一者偈本作不異難,二者注文作異體難。先通注文總別異難,雖有總別二義只是一體,比如雖有父子二義只是一人,不可說父子二義有異便說有兩人體異。一個人對他父親說他是兒子,對自己兒子他又是父親,雖只是一人,而有父子二義。不可聞知總能攝別,別不攝總,總別義異,便言體也異。此句反駁注文。也不可說總別一體,令攝不攝都一樣,要攝總別都互相攝。要說不攝都不能攝。此句反駁偈本。 內曰:不然,子故父――修妒路 若祖孫三代同在,中間者可說亦子亦父,若祖孫缺一便不得父子一體,那只能說父子是異體的了。又即使祖孫三代同在,中間者也不固定是又父又子。中間者對他父親是父子,此父子是二人二體,中間者對他兒子是父子,也是二人二體。外人也沒有一物是總非別,及是別非總,或又總又別,故法喻不同不能相比,又你總別一體,總相可能通攝別相,別相為何不攝通總相,既不能相攝,又怎能說是一體? 若未生子不名為父,生子然後為父。復次是喻同我,汝則非也。 注文為二:一者釋父子不能一體,不能比喻總別攝不攝義。次者「此喻同我」,我明父子是異體,正破你父子一體義。再者,對父名子,對子名父,父子相待立名,沒定性,沒有定性,便是性空,同我上來所說空無相義,故言「是喻同我,汝則非也。」
甲三 引世人為證立義
外曰:應有瓶,皆信故――修妒路 世人眼見信有瓶有,是故應有瓶。 從品初以來破外人有、一、瓶三法一體告一段落,從此以下破外人引世俗人證信立有瓶。先立後破,立中不言三法一體者,凡有三義:一者世人未必皆信三法一體,但皆信有瓶,故偏舉于瓶。二者世人既信知有瓶,也自然信知瓶是一個一個的,有瓶必備有和一,故此還是含有三法一體的意義,故只言「有瓶」,則三法俱立。三者自上以來是破大總別義,從此以下破細總別義,如後文說:全身是總,頭足等為別。 內曰:有不異故,一切無――修妒路 若瓶與有不異者,瓶應是總相非別相,別相無故總相亦無。因為別相故有總相,若無別相則無總相,是二無故一切皆無。 論主破云:雖引世人證信,你居心終是成立三法一體。若瓶與有不異,不管是自立還是引他人來證,一概不能成立,故言「一切無」。二者自立和他證,同明三法一體,今明,瓶與有一則失別,有與瓶一則失總,總別互失故是「一切無」。又瓶是無常,大有是常,若瓶與有一,大有常故瓶亦應常,則無無常。若大有與瓶是一,瓶無常故,大有亦應無常。又瓶與有不異,有與萬物不異,你用瓶盛水時應用萬物盛水,令萬物皆成瓶,如品初「一切成」。若萬物不能成瓶盛水,瓶也不應是瓶,理由是:「有不異故」如品初「一切無」注文是用相待法破的,總別互失,相待皆不得成立,故言「一切無」。 外曰:如頭足分等名身――修妒路 前破身外無情世間的總別,今破內身有情世間的總別。又內身事近,人們易知,所以外人舉內身證明總別一體而又總別義異,救上「一切無」,應名一切有。依外人意:攬頭足四肢等部分以成總身,故總別一體,頭足等部分又各不相同,故總別義顯,即是一體義成,總別又立,故是一切有。 如頭足等分雖不異身,非但足為身。如是瓶與有雖不異,而瓶非總相。 注文明二義:第一明內身總別,雖總別一體,但身別不是總,身總不是別,則總別義異。次例外界,雖瓶不異有,是瓶有一體,但瓶不是總,即是總別異義。 內曰:若足與身不異,何故足不為頭――修妒路 若頭足分等與身不異者,足應是頭,是二與身不異故,如因陀羅釋迦不異故,因陀羅即釋迦。 破上外人體一義異。足與身既一,頭也與身是一,頭足與身既一,故言足應是頭,這是破一體義。頭足既是一則失去別相,別相無故也無總相,總別俱失,還墮一切無,這是破總別異義。 外曰:諸分異故無過――修妒路 分有分不異,非分分不異,是故頭足不一。 「分有分不異」,「分」是部分,就是頭足等各個部分。「有分」就是整體也是全身。依外人意:頭足雖與身不異,但頭足相望各各不同,故言「諸分異故無過」。此是挽救「何故足不為頭」頭足不異的責難。我說頭足與身不異,並不是說頭足等分分不異,故頭足相望常是別相,不是總相,以頭足的別相合成身的總相,看全身恆是總相而不是別相,如此二義總別俱成,一體義顯,怎能是一切皆無! 內曰:若爾全身――修妒路 若足與頭異,頭與足分等異,如是但有諸分,更無「有分」名之為身。 外人既然說:「如頭足分等名身」,即是頭足等不異,那麼足就是頭了。這句固然不對,但這是依據外人的理論推演的結果,不對還是外人。經論主這樣一提,外人趕快補救說:我的意思是,部分與整體不異,不是說這一部分與另外部分不異,「是故頭足不一」。今論主又難:若是分分各異,這只見諸分,那里還有全身?故言「若爾無身」。總觀前後文意不同,可有六句:第一以別從總,總體既一,各別諸分也應是一,這便得總失別。第二以總同別,既指諸分結合為總,則總不離別,既只有諸分的別,那總也應是別,這是得別失總。此二義得一體而失總別。第三別不從總則別與總異,第四總不同別則總與別異,此二得總別義而失一體。第五欲令總別一體而又不相從同,則墮在又一又異的矛盾中。第六反併難,你欲令總別一體,而總是一別不是一,今反並說:總別一體,別是一而總不是一。 外曰:不然,多因一果現故,如色等是瓶――修妒路 救上無身的責難。「不然」者,是外人拒絕「若爾無身」的說法。「多因一果現故」者,頭足四肢等諸分名為多因,由此多因形成總體的全身,名為「一果現」,就是由多種因素產生一種結果的實現。舉個例子,「如色等是瓶」,是如色聲香味觸五塵制成瓶子,「豈是無瓶」。比喻由頭腹手足等組成全身,豈是「無身」? 如色分等多因,現一瓶果,此中非但色為瓶,亦不離色為瓶,是故色分等不為一。足分等與身亦如是。 注文說:「非但色為瓶」者,色對香味觸來說都是異別,色不能單獨成瓶,故言「非但色為瓶」。明攬色等成瓶,也不能缺少色成瓶,此言瓶色總別一瓶。「非但色為瓶」,這是說明總別異義。這總的要表明就法體恆是一,約總別常是異,這正是外人的主張。 內曰:如色等瓶亦不一――修妒路 若瓶與色身香味觸五分不異者,不應言一瓶,若言一瓶,色分等亦應一,色等與瓶不異故。 外人上舉無情的義來證明內身的總別。今破外人舉無情的瓶同有情的人內身總別也有六難:一者以總從別,應只見諸分,不見全身,此得別失總。二者以別從總,只見整體,不見諸分,此得總失別。三者總不同別,則總與別異。四者別不同總,便別與總異。既有總別不同,便失一體義。五者既有總別不同,又說是一體,便墮又一又異的矛盾之中。六者你說總別一體,又說,諸分不一;我要相反地說:總別一體,諸分是一,整體不是一,這是顛倒反並以難外人。雖有六難,結為四失,初兩句得一體的宗旨而失去總別異義,次二句得總別異義又失去總別一體的宗旨,第三句得總別一體,又要互不從同,便同勒沙婆外道又一又異自相矛盾之中,第四欲得總別一體,又要總一而別不一,便遭顛倒反併難。 按數論師的總別常談二義:一者攬別為總,總不離別,故言總別一體這是同義。二者別別相望各不相同,又是異義。論主也用二義破外人的二義。一者若別不異總,應總一別也一,就是這段論文的意思,理由是:總別體不異故,這就違反萬有不同的異義。二者假若肯定萬有各不相同,別別恆異,這又失掉萬法一體的同義。若能通曉這內外兩種二義,二品論文皆能明了。佛法中有六相義,所謂總相別相,同相異相,成相壞相,這六相若用之不當便同外道。 外曰:如軍林――修妒路 若象馬軍步多眾合故名為軍。又松柏等多樹合故為林,非獨松柏為林,亦不離松柏為林。軍亦爾。如是非一色名為瓶,亦不離色為瓶。 「如軍林」者,皆是比喻,是說如軍隊、如樹林,以此比喻總別。古代印度有象隊、有馬隊、有戰車、有步兵,這四種兵合起來總稱為軍;樹林也是這樣,有很多種樹總合起來名林,一兩棵樹不能稱林。外人引來救上多瓶難。上文內義說:「若瓶與色聲香味觸五分不異者,不應言一瓶(即是多瓶義)若言一瓶,色分等亦應一。」從品初至此凡有四種不同,一者品初總立三法一體,二者從「外曰:應有瓶皆信故」,別立無情外物立總別一體,三者從「頭足分等名身」。別立有情內法明總別一體,四者便是此文雙立內外情與無情法明總別一體,軍隊是有情是內,樹林是無情是外。雖有四種,猶是一類,並無新義。 內曰:眾亦如瓶――修妒路 若松柏等與林不異者,不應言一林,若言一林者松柏等亦應一,與林不異故。如松樹根莖枝節華葉亦如是破。如軍等一切物盡應如是破。 「眾亦如瓶」者,說明外人所引事例雖然眾多,義類皆同,皆如瓶破,故說此言,令其無須再引。 注文有二:一是釋樹與林論總別辨異不異,二是「如松樹」是就一棵松樹對根莖枝葉論總別明異不異。「如軍等一切物盡應如是破」,是廣例一切法,事例轉變雖然很多,道理皆是一樣的,破法皆如瓶一樣的破。 外曰:受多瓶故――修妒路 汝說色分等多,瓶亦應多,是故欲破一瓶而受多瓶。 這是外人以破為立,本是破他的話他拿去作為立義。前文為破外人以色聲香味觸五塵成瓶,故色等五塵與瓶不異,成為一瓶,論主破道:若五塵成瓶者,「瓶亦不一」應是多瓶!故今外人說:你接受承認多瓶,既有多瓶,必有一瓶。 內曰:非色等多故瓶多-修妒路 我說汝過,非受多瓶。汝自言色分等多,無別瓶法為色等果。 論主說:我是根據你的邏輯推演出的,你說「多因一果現故」既有多因應有多果,這是我指出你理論上錯誤,是批破你的話,並不是我接受有多瓶。這只能說明是你立一瓶不成又立多瓶,我何曾說立有多瓶?我只說一切空無實體,你為何不說?
甲四 破總別的因
外曰:有果,以不破因,有因故果成――修妒路 汝破瓶果,不破色等瓶因,若有因必有果,無無果因。復次,色等瓶因是微塵果,汝受色等故,因果俱成。 外人說:你上來但明塵多故瓶就多,分多故身亦多,這只是破瓶和破身的果,並沒有破瓶和身的因,既不破因,有因就必定有果。如注文說:沒有無果的因。 注文二義:一者色香味觸為因,既有此因,必有瓶果,無有無因的果。「復次」下明色香等是瓶的因,同時又是微塵的果,色香等塵又是極微組成的,所以色香等五塵是因又是果,對瓶說是因,對微塵說它又是果,你提婆既不破色香等因,則因果皆得成立。 內曰:如果無因亦無――修妒路 如瓶與色等多分不異故,瓶不應一,今色多分與瓶不異故。色等不應多。又如汝言,無無果因,今果破故因亦自破,汝法因果一故。 外人說:有因就有果,無有無果的因。論主說:「果無因亦無」,無果那有因,也無無因的果,這似乎兩家旗鼓相當,但無果的義理已經申明,如前破瓶,有因的義理猶尚未顯,故外屈內申,已定輸贏。 注文有鹼:第一「故瓶不應一」,此是破瓶果。第二「色等不應多」,此句破瓶因。第三「又如你言」以下,雙破因果,破其因果一體。你數論師主張因果一體,我破果也就是破因,故因果雙破。此處言破因果是破外道的邪因果,而不是破佛法的緣起正見因果。 復次,三世為一――修妒路 泥團時現在,瓶時未來,土時過去。若因果一,泥團中應有瓶土,是故三世時為一。已作,今作,當作,如是語壞。 「三世為一」, 這是批破外人錯誤的主張。三世就是過去、現在、未來。這有多種分法,一者就大的方面說:過去無量劫,未來無量劫,現在名為賢劫,就賢劫中有無量的年月。劫賢中有千佛出世,釋迦牟尼是賢劫中第四尊佛,再過五十六億七千萬歲以後,彌勒佛出世。二者約生死說三世,如說前世、後世和今世。三者就年月日時說三世,如說:去年、今年和來年,這也可說為三時。最細小時間名稱是念、是剎那,如說前念、後念和當念。今此文意應說是三日三小時都可以。數論師主張因果同體和因果同時,上文破其因果一體,故言「如果無因亦無」。今破其因果同時,若言因果同時便破壞了世俗中的過去、未來、現在的三世法,破三世只能說是一世了,故言「三世為一」。 注文把制作瓶的過程劃作三時,假若和成泥團是今天,作成瓶子要明天,還沒和泥乾土時是昨天,泥土是因,成瓶是果這因果是同時嗎?三世能為一嗎?外人主張因果同時,其實就是「三世為一」,三世為一,這是錯誤的。又如常說的已經作,今正作、將來作,這樣的話也被否定了,這違反世間共作,所以是錯誤的。 外曰:不然,因果相待成故,如長短――修妒路 如因長見短,因短見長;如是泥團觀瓶則是因,觀土則是果。 若作三假破者,上來破五塵成瓶是破因成假,破三世為一是破相續假,今此文義是破相待假。就世俗諦有此三假,若明真諦須破假明空,破此三假。此三假義是屬內教,外道未必有三假說,今破外人是約義而言耳,也是兼破教內立假不空人義。今外人舉長短相待為欲挽救「三世為一」的責難。依外人意,長短相待,是對長說短,對短顯長。比如五尺對十尺是短,對三尺又是長,故五尺又短又長。因果同時、因果一體和因中有果,意義相同,也是這樣。如現在的泥團對未來的瓶說是因,對過去乾土說是果,故泥團即有因果二義,既然一物而有長短,一物又是因又是果,也應一瓶而有三世,豈能因果同時便無三世? 內曰:因他相違共過故,非長中長相,亦非短中及共中――修妒路 偈本有二:一總標三義,二別釋三義。總標三義:一是「因他」,二是「相違」,三是「共過」其實「過」通三義,故最後說,這三種都是「過」。「因他」一定要有二物相因待才能叫因待,比如待短名長,因長說短,這叫相因,也叫相待。此論叫「因他」如高低相待、空有相待,都是這種意思。「相違」就是相反也叫對立,空和有對立,生死和涅槃也是對立。「共」就是把相反的對方的雙方並在一起,這是困難的也是不必要的,故名「共過」。下文論主自釋破相相待。「非長中長相」,這是論主釋破「因他」二字。比如說長,今問長是自長還是「因他」而說長?若言長是自長,這是無因說長,即是沒有根據沒有理由說它是長,也可說它是短嘛!豈不是亂說,一切法無自性故長中無長相,故言「非長中長相」必須對短言長,這樣說長才能根據,才有理由。那長長相在短中了,短中也無長相,若短中有長相,那就不能說它是短了,所以長不自長,無自性故,長也不在短中,長短相違故那里還有長?短也是這樣,短不自短,短也不在長中,長短「相違」故,那里有短?既然沒有實在的長短,說什麼長短相待,若有個實體的長短存在可以說以長待短,以短待長。今明長短實體根本不存在,你拿什麼去相待?「共中」釋上「共過」,「共」者,長短共合在一起叫「共」,一長在二處也是共,如長中自有長,短中也有長叫共。上文分析,長短實體皆不可得,拿什麼來共,說有一長一短都是過失,若將二者合共起來這是過上加過,故名「共過」。 若實有長相,若長中有?若短中有?若共中有?是不可得。何以故?長中無長相,以因他故,因短故為長。短中亦無長,性相違故,若短中有長,不名為短。長短共中亦無長,二俱過故,若長中有,若短中有,先說有過。短相亦如是。若無長短,云何相待!? 注文初破長相有三義:是長中有長?是短中有長?還是長短共中有長?皆不可得。次破共中,明二俱有過。後例破短,故言「短相亦如是」。即如長相中破,即是短中有短?是長中有短?還是長短共中有短?皆不可得。最後總結破,故言「若無長短,云何相待」。? 若約真俗二諦說,世俗諦中有這三種假名,因成假、相續假、相待假。一切事物由因緣和合而成名因成假,前後次第念念相結名相續假,高低空有長短相待名相待假。在世諦中可說有三假,若就真諦,假也不可得。故今宗相傳,世諦破自性,真諦破假名,中道合明雙破性假,歸無所得,此通破外道小乘及有所得大乘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