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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論釋義 破神品第二(1)

百論釋義破神品第二(1)

  破神品大意   此論破邪顯正論體當中略有二門:第一前品申佛漸舍教門明于顯正,第二《破神品》以下皆屬破邪。前明漸舍教門者或說二義或說三義。言二義者,一明舍罪,二明舍福。或說三義者,一舍罪、二舍福,三明能舍福的無相智慧。破邪門中也有二義和三義:言二義者,一是破神,二是破法。言三義者,一破神,二是破法,三是破空。言破神者即是破我,外道名為神我,故破神即是破我。然古印度各種外道說有大神我和小神我兩種神我。大神我者就是造物主,如有外道說:大自在天能造萬物,一切天地人物皆是大自在天所造。雙有異教說言:大梵天五能造萬物,一切眾生皆是梵王所生。現在的天主基督教也這樣說:一切天地人物皆是上帝所造。因其說能造宇宙萬有,故名大神大我。言不神我者,就是說每一個人每一個眾生都有一個我,都有一個靈魂,另外更有一般的泛爾凡夫,根本不信任何教派,但卻相信有個我或相信人死後有神有鬼,這都屬于小神我的范疇,因其不能創造萬物,只負個人所造的善惡罪神責任,所以名為小神小我。這里,不管是造物主的大神大我,或是靈魂般的小神小我和世俗一般人認為的有個實在的我,佛教一概與以否認,並痛加破斥。從這個意義上說,佛教可說是無神論者。近代著名學者章太炎根據佛教教義作《無神論》,是對佛教有深刻見解的。   有人說:佛教時不是也說有各種各樣的鬼神嗎?如說有天神地神,山神河神及諸餓鬼等等。是的,佛經中是說有各種各樣的鬼神,但佛經所說的鬼神與上述各教所說的鬼神有本質的不同,外教所說的神不是指萬物的造物主,就是指恆常不變的實我或靈魂。造物主式的大神,是有是無難以肯定,無法證實,宇宙萬有本體論的問題,這是科學哲學范疇內的問題,要有確切理論的證明才行,不能只憑信念和傳聞,不然那是站不住腳的。每一個人每一個眾生都有個實在的我,都有個恆常不變的靈魂,雖不牽涉宇宙本體論,但這也是無法肯定,無法證實的問題。以佛陀的現證觀察,那都是不存在的,都是虛妄分別產生的,所以佛教經論中對這些大神小我一向是破斥的。佛經中所說的鬼神,既不牽涉宇宙本體論,又不是永遠不變的實我靈魂。佛教所講的鬼神和人道、天道、畜生差不多,都是六道眾生在三界內相互輪轉受苦,都有一定生死罪福,壽命無常,不得自在。鬼神道和人道差不多,有貧有富,有苦有樂,有大福報有大威力名大力鬼神,如佛經中常說的天龍八部阿修羅等就屬這一類,佛教徒並不崇拜他們。這些天龍鬼神大都是佛的皈依弟子,護持佛法。另一類是孤魂餓鬼,罪障深重、沒有福報、窮苦潦例,顛沛流離、沒有住處、沒有飲食,名為惡道受苦眾生,處境還不如一般畜類,更不能說如人了。上述兩類鬼神的傳說,在釋迦佛出世以前就很流行了,佛陀在世時既不否認他們,也不崇拜他們,反正佛弟子是不許供奉天地鬼神的。在佛教看來,相信這鬼神也可以,不相信他們也可以,總的來說,天地鬼神在佛教中是沒有地位的。   三論破神不同。三論皆破神,但三論破神不盡相同。《中論》破神名破「本住」,是破一分外道和通常人執著有個實我靈魂住在人身中,為什麼叫「本住」呢?是說本有個實我或靈魂,故名為「本」,這個神我就住人身中,故名為「住」,這就是通常人認為的實我,名叫「本住」。又釋:神眾生作根本,眾生依賴此神才得有生命存活住世,故名本住。破本住就破神就是破我。《十二門論》破的是大我大神,名大自在天,是造物主。彼論述外人言:「眾生從自在天生,苦樂亦從自在天生。」論破云:「而實不爾,但(眾生)自行苦樂因緣而自受報,非自在天作。」《百論》破神是破的小我小神,是外道所立有特定意義 的神我,可說就是破有靈魂,詳在後破,這里就不多說了。   為什麼要破神呢?略明三義:一者《般若?等學品》說:「譬如我見中悉攝六十二見」。六十二種邪見皆以我見為本。以有我見故便有貪嗔,以有貪嗔故就要造業,以有業故就要受生老死苦,故知神我執見為生死根本,今破其根本則枝末自柘,故後文說:「如是舍我名得解脫。」二者古代印度有數論派和勝論派蓋是外道大宗,盛行天竺。數論派經名《僧佉》有十萬偈,立二十五諦,以神為主。勝論派經名《衛世師》也是十萬偈,明六諦為宗,同是以神為主。今破外道其盛行者,就盛行中先破其主諦,主諦被破,其余諸義自然崩潰。三者就佛法明修觀說,佛法無論是小乘還是大乘,都是先明我空後辨法空,今品破神就是說明無我,後破一異根塵等義是辨明法空,為說明無我觀法,是故破神。   有哪些意義,次在《舍罪福品》後破外道神我?凡有五意:一者就賓主而言,前品是提婆升座立三寶義,外人為賓問難,然而外人問難,難無不摧,有問必答,外人反遭其殃。今第二《破神品》是外人為主立于神我,提婆問難,而是立無不破,答無不屈,故次第而來。二者諸佛菩薩說法教化,本為眾生離諸縛障,得于解脫。而眾生的縛障凡有二種:一是業障,二是煩惱障,前舍罪福是解脫業障,今品破神是除其煩惱障,煩惱雖多,身見為本,故次破神。三者為成就前舍罪福義,故次有此品。外人不甘心舍福,依外人意見,罪福是神我所作,神我是能作善惡者,既有能作福業的人,就不應舍所造的福。外人既以神我求上舍福,論主為成就舍福所以破神。又前品舍福明無真常的福,此品破神明無作福的人,人法俱空方成舍義。四者因辯論次第生起,上品最後說:「無相最上」,就是說一切法空無相為最上。外人不接受此言,不同意罪福皆空,便立有神我,今破其所立的神我,以成就前文「無相最上」的理論,故次有此品。五者為普遍解釋一切大小乘經破我明無我義。此論一方面破外道邪見神我,另一切方面破一切凡夫和初學佛法執有我者,明無我義。   有人懷疑:若外道和世人說有神我,靈魂是顛例邪見者,不知眾生究竟是有個我呢?還是沒有個我?若是真實無我,那麼,出家修道、行善作惡,誰持戒?誰犯戒?誰受因果報應?這豈不是落斷滅嗎?   今答:諸法無我,這是佛陀的教導,眾生雖無有常住的神我或靈魂,而有無形的碚這心,善惡之心為萬動之主,天堂地獄以心為本,因果報應由心識所造,也由心識相繼。眾生當前一念之心是虛妄不實的,是無常生滅的,故罪福有而不常,雖滅而不斷,這就是佛教世諦正見。故《維摩經》言:「說法不有亦不無,以因緣故諸法生,無我無造無受者,善惡之業亦不亡。」惑者又問:無常的意識,雖是善惡之心,善惡的心是無常的念念不住,前者造善造惡的心,既然當境即滅,未來的心識――眾生,不是造善惡業的主,為何使未來的心識,橫受過去的善惡業報?這好似張三造業,李四受報!答曰:不然,原來報應之道,不可思議,這是諸 佛菩薩的現量境界,豈是初學凡夫所能知曉。今依經論而言,經云:六道眾生以心為主,無常的心識念念生滅,作為一個人來說有前生後世的不同,就因果流轉而言,前後相續還是一心。前心可不待後心的存在,後心必因前心而有,心心相續,永無窮盡,所以眾生生死無窮,因果相續不斷。譬如劫初谷種,能生後世無窮稻谷。神無不滅,心無不因,因前谷而有後谷,亦因前心而有後心。類推稻谷以知人,知人足以明曉無神。所以經云:「一切諸法本,因緣空無主」,「無主」的教導豈不是無我無神無靈魂嗎?   《維摩經》言:「四大無主,身亦無我」。故知眾生虛妄,實無有我。眾生所謂的我者,只是在四大五陰上安立個名字,假名為人,假名為我。如經說:「無人相、無我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五陰也叫五蘊,就是色、受、想、行、識,不出物質和精神兩種,色屬物質,就是地、木、火、風四大,受、想、行、識是精神,就是心法。五陰是眾生因果報應的寫 照,也是因果報應的場所。今生的五陰是前生五陰的繼續,眾生前世造善業,今生五陰身便受樂報,前世五陰身造惡業,今生五陰身就受罪報;今生五陰對于來世也是如此,眾生今生多作善業,來世五陰身多受樂報,今生五陰身多造惡業,來世五陰身便多受罪報,來世的五陰身是今生五陰身的繼續。其實眾生多劫流轉生死,只是一個人的心念前後繼續,只是一個眾生的五陰在轉變相續,怎能說是張三造業李四受報呢?由此可知,眾生的生死輪轉,因果報應,只是五陰的生滅相續,無常變遷,並沒有什麼靈魂及以神我。如《中論?觀邪見品》說:「但五陰和合故假名為我,若離五陰實無別我,是故我但有假名,無有定實。」《觀邪見品》又說:「五陰復生五陰,是五陰次第相續。如眾緣和合有燈炎,眾緣不盡,燈則不滅。」《智度論》卷十二說:「汝言」今現在人識新新生滅,身命斷時亦盡,諸行罪福,誰隨誰受?誰受苦樂?誰解脫者?今當答汝,今未得實道,是人諸煩惱覆心,作生因緣業,死時次第相續五陰生,譬如一燈更然一燈。又如谷子生,有三因緣,地、水、種子。後世身生,亦復如是,有身、有漏業,有結使,三事故後身生。是中身業因緣不可斷,不可破,但諸結使可斷。結使斷時雖有殘身殘業可得解脫。如有谷子有地,無水故不生,如是雖有身有業,無愛結水泣則不生,是名雖無神亦名得解脫。無明故縛,智慧故解,則神無用「。故知眾生生死流轉只是有惑業的五陰次第相續,沒有靈魂,沒有主宰的實我。

  甲一 總立總破

   乙一 外人總立

  外曰:不應言一切法空無相,神等諸法有故――修妒路   上品末,論主說:空無相慧最高最上,外人不同意此言故立有神。此文是外人總立,既立有神又立有諸法。就外人立中有兩句話,即為二義:一是不同意論主的空無相義,故云「不應言一切法空無相」是立有神我及諸法,故言「神等諸法有故」。「神等諸法有故,」這句話,近指《破神品》,遠說通指以下各品,以下各品皆是說有,皆是外人所立,以對抗論主空無相義。論主破斥以下各品諸法是有,都是為的成就空無相義,可謂兩軍對陣,各顯威容。   迦毗羅、優樓迦等言:神及諸法有,迦毗羅言:從冥初生覺,從覺生我心,從我心生五微塵,從五微塵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神為主,常覺相,處中常住不壞不敗,攝受諸法。能知此二十五諦即得解脫,不知此者不離生死。優樓迦言:實有神常,以出入息視壽命等相故則知有神。復次,以恚苦樂智慧等所依處故則知有神。是故神是實有,云何言無?若有而言無則是惡邪人,惡邪人無解脫,是故不應言一切法空無相。   注文分為三段:第一有兩句,敘外人總立「神及諸法有」,就是主張我法皆有,反對論主所說「一切法空無相」。從「迦毗羅言」以下,第二解釋外人分別建立我法皆有。「迦毗羅」此云黃頭仙,是數論派的創始人,立二十五諦義,前已略解,今不重複。「神為主」,是說明雖有二十五諦,就中以神為主,前二十四諦是諸法,最後一主諦就是神。這是解釋偈本「神及諸法有故」,故須具列二十五諦。釋神我主諦,文有五義:「神為主」者,第一正明有神我。「常覺相」是第二說明神的相狀,神以何為相?神以知覺為相,知覺就是神的義相,神常知覺,無有不知覺時,故言「常覺相」。「處中」者,是第三說明神的住處,神在何處住?神在人身眼耳鼻等十一根中住。「常住不壞不敗」,第四說明神的本體是永恆的,是常存的,永遠不壞不敗。「攝受諸法」,第五明神的作用,神的作用,神能攝持受用諸法,能統率諸法,一切諸法皆屬于神,皆為神我所有。具此五義就是數論派所主張的神的定義。「能知此二十五諦 即得解脫」以下,上來敘述二十五諦明理境,此辨別迷悟的根源,「能知此二十五諦」就是能理解這二十五諦的道理,「即得解脫」,不理解這二十五諦義理的人就「不離生死」。數論師也講因果,也講修道,所以他講離生死求解脫,但雖欲出離不知正法。正如《中論》批判那樣,他們「墮于無因邪因斷常等邪見」,沒有正道。《三論玄義》說:「心游道外,故名外道」,就是不知正法。外人愚痴,以正道為非道,以非道為正道,自誤誤人,而不自知。外人就以這兩句自立破他而為正道。自立者,「明知此二十五諦」,有人有法,從境生智,能斷生死,求得解脫。破他者,外人謂論主明空無相,無人無法,不知二十五諦,不離生死。這真是自欺欺人,自以為是,如來說為可憐憫者。   「優樓迦言:實有神常」以下,是敘述勝論派立有神。勝論師明六諦義,這里所以不說六諦義者,六諦是通明神所有法,不是正明神義,故不明六諦,今文直以內外相證明有神。言謬論 外相證明有神者,如言:「以出入息視眴壽命等相故,則知有神」。因為有神有我,人才能有出入息視眴壽命等相,若無神無我怎能會有出入息視聽等相,故以出入息等外相證有神。「復次」以下,以內心活動證明有神,如言:「以欲恚苦樂智慧等所依處故,則知有神」。此中神為主諦,名陀羅標,是所依處,欲恚苦樂智慧等是依諦,名求那,是能依法。依諦是依主諦而有,就是說,欲恚等意識活動是依神而有,屬于神所有法。因有意識思想活動,證知有神。文中「欲」謂貪欲,「恚」是嗔恚,「苦樂」是內心對外界感受的不同,這都是心理活動。智慧是心理表現,也是神的知覺表現。「是故神是實有」,是總結有神。「云何言無」以下,是外人呵責論主。依外人意:「神是實有,云何言無?」若有而言無,則為惡邪人,惡邪人無解脫「。試看外人多麼不願講空,其實不解空理永不能出離生死,所以外道永無解脫之日。

  乙二 論主總破

  內曰:若有神而言無,是為惡邪,若無而言無此有何過,諦觀察之,實無有神。   若是有而言無,論主便應有過,實際是無而言無,所以提婆沒有過失。譬如兔角本來是無,說它是無,這有何過?若翻過來說,若有神說有,外人應無過失,今是無而說有,所以外道是惡邪人。喻如本無兔角說有兔角,這豈不是顛例黑白不實之過!「諦觀察這實無有神」者,言提婆經過詳審地觀察,本來是無神而說無神,所以無過,謂外人無神而言有神,所以是失。外人也相反地說:若有神而言有神,這本來無過,謂論主有神而說無神,所以是失。就是內外紛爭,互相是非,究竟誰是誰非,請看下文,經過激烈的辯論便知分曉。

  甲二 破數論師立有神

   乙一 破數論立覺相是神

  外曰:實有神,如《僧佉經》中說:覺相是神。   「如《僧佉經》中說,覺相是神」者,這是數論師引經立有神。梵語僧佉,此譯為數,因立二十五諦,以數立論故名數論。「覺相是神」相,「覺」是知覺,神有知覺的功能,知覺相就是神相,如死人木頭人,沒有知覺相就沒有神,活人有知覺就有神。破數論初次立義始終有七番問答,第一番問答 定神覺一義,後六番問答破神覺一義,就六番破中,前四番正破神體,後兩破其譬喻。數論師所以最先出來立義者,略有三意:一者其說最早流行于世故,二者世人多相信故,三者執一為四句之初故。四句者:一、異、亦一亦異、非一非異。

  乙二 論主雙定二關

  內曰:神覺為一耶?為異耶?   審定對方的主張,為一?為異?這叫定,不能違反自己的主張叫關。如數論師言,知覺就是神,今論主進一步審定外人,你說「覺相是神」,今問:覺和神是一體呢?還是異體?還是異體?這就叫定關。一和異本是兩種主張,外道不同的教派就有不同的主張,如數論師就主張神和覺是一體,一體又叫同體。勝論師主張神和覺是異體,異體又叫各體,就是各有各的體。數論人既然說「覺相是神」,為防止外人中途改宗,所以論主提出這兩關審定,要求外人必須明確自己的主張,而後方可彼此交辯,如果自己不明確對方的宗旨主張,那將如何辯論批破呢?又提婆善于辯論,辯論之前對外人雙定二關易于取勝,若外人接受審定,便有住宗的困難,若外人中途改變主張,則有自相矛盾的過錯。   論主為什麼要用一異設定關呢?這是有重要意義的,這里略述數意,一者外人立義總不出一、異、亦一亦異和非一非異這四個范疇,雖有四種,一異為本,若破一異即總破一切,故舉一異作定關。二者一異是十四難的根本,十四難皆是戲論,為佛所不答,而外道各執一種,今破一異即十四難皆破。又一異為六十二種邪見根本,今欲破邪見根本,故就一異定關。三者各種破法,一異兩難,其言最顯,其義易知,故就一異定關。四者一異攝法很廣,內外諸師立義,多就一異而說,如成實師言,假有即實義和假有異實義。如心與煩惱是一?是異?真俗二諦的體是一?是異?所攝既多,故就一異定關。五者一異兩關最難解通,若定執一種便守宗受負,若不解答也就自然認輸,所以就一異兩義雙定二關。

  乙三 外人受定

  外曰:神覺一也。   這是接受定關,故答言神覺一體。外人為什麼主張神和覺是一體呢?這原是數論派自開宗以來,相承立義就是講神覺一體,認為合理正確,所以受定。又諸外道皆有執著,言有所住,必然要選擇一種見解作為定論。依數論師意,神和覺原是一物,故言一體,即覺為神,以神覺,而神和覺的概念意義不同,主宰為神,了別事物名覺,是一物而有二名。

  乙四 破數論神覺一義    丙一 無常破   內曰:覺若神相神無常――修妒路   前文外人總立中說明神體是常,今便破此神體是常。外人立有神,說覺是神相,又說神和覺是一體。今論主用覺是無常,破其神全是常,覺是無常,神體是常,這就顯其神覺不一,破其一體義。神覺若是一體,覺是無常,神亦應是無常,這又破其神體是常。故言「覺若神相神無常」。   此常無常破神中應有五難:一者以神從覺,覺是無覺,神也應是無常,理由:神和覺是同一體的原故;二者以覺從神,神體既然是常,知覺也應當是常,但這與客觀事實不符,因為人們有時知覺、有時不覺,如人睡熟時或悶絕時,這時沒有知覺,所以覺無常,怎能說是覺常?三者覺是無常而神是常,則神與覺異,便不能說覺和神是一體;四者神是常覺不是常, 則覺與神異也不能說一體;五者欲令神覺一義而不能相順相從,則神與覺便是二相,又常又無常,又常又無常這是矛盾的,怎能說是一體?   破神雖有五難,但此處論文只用二難,一是難神無常,破其神常,二者明覺和神是二體,破其神覺一相。又是以神從覺,覺無常故,神亦應是無常,這是破其神常。若神是常,覺是無常,這是一常一無常,常與無常,體相不同,應是二相,怎能說神以覺為相?這是破其神覺一相義。論文沒有說以覺從神,以覺從神,便是破覺,今但破神不破覺,所以不說以覺從神。下文遍不遍義中有二相破,有以覺從神蓋是前後各用一義,對比便可知曉。   若覺是神相者,覺無常故神應無常。譬如熱是火相,熱無常故火亦無常。今覺實無常,所以者何?相各異故,屬因緣故,本無今有,已有還無故。   注釋中舉熱是火相的比喻,《提婆四宗論》中說:數論師曾引此喻,說明神和覺體相是一,如熱是火相,離熱無火,離火無熱,故熱與火體相是一,以此比于神覺,故知神覺一體,今此天親引來,破其神常,「若覺是神相者,覺無常故神應無常」,譬如熱無常故火亦無常,可謂同引一喻,各有妙用不同。「今覺實無常」是解釋覺是無常義。注文以三文說明覺是無常:一是說覺「相各異故」,覺是知覺或感覺,境相不同,覺相便異,比如知苦的覺相就不同于知樂的覺相,知愛的覺相就不是知恨的覺相,外境不同,覺相各異,變化不居,故是無常。二曰「屬因緣故」,知覺的產生,隨緣不同,因緣不定,皆是無常。第三覺是生滅法故所以無常,「本無今有」是生,「已有還無」是滅,既屬生滅豈非無常!知覺既是無常,「若覺是神相,覺無常故神也應無常」。   丙二 覺非神相破   外曰:不生故常――修妒路   生相法無常,神非生相故常。   這是挽救上文神是無常的難。神若是有生有滅,可說是無常,神本來就有,本來不生所以是常。故彼二十五諦中說,「從冥初生覺」,覺有于生故是無常,不說神有生處,故神體是常。   內曰:若爾,覺非神相--修妒路   覺是無常,汝說神常,神應與覺異。若神覺不異者,覺無常故,神亦應無常。   此第二番問答正破神覺一義。論主就二義破之,第一還用常無常破,第二以遍不遍,今文是就常無常破。覺是無常,而神是常,怎能說神覺是一?上來明神覺一相,覺是無常,神也應是無常,此是得于一體而神墮于無常。今文:若言覺是無常而神是常,這便是神覺不一,「覺非神相」,此是得于神常而失于一體。故常無常前後二難反正皆有過失。此下有三「復次」破神覺一體。   復次,若覺是神相無有是處,所以者何?覺行一處故――修妒路   這是第二遍不遍破。就遍不遍破也應有五個難題:一者以神從覺,覺不遍故神也不應遍;二者以覺從神,神既遍五道六塵,覺也應遍知一切處事物;三者神不同覺則神與覺異,神則無知;四者覺不同神則覺與神異則「覺非神相」;五者欲令一體而又不相從同,便墮遍與不遍二相。今文唯有三難:一者得有遍不遍義而失一體之宗,二者得一體之宗義,又失掉有遍不遍義,三者欲得一體宗義又想得有遍不遍義。便墮亦一亦異的二相過失,可謂開口便錯,動輒皆非。   次釋偈本,「若覺是神相,無有是處」。   「無有是處」就是沒有道理。偈意:若說覺是神相是沒有這種道理的,這是總的否定,為什麼這樣說呢?「覺行一處故」,這是說明理由,這是說知覺只能在一個處所活動,一時只能知覺一處的事物,外人所立的神法遍五道六塵,即遍一切處,而知覺只能在一處起作用,如五道中只行一道,六塵中只知一塵,三受中只覺一受,不能遍知一切處,故言「覺行一處故」。神既遍一切處,而覺只能覺知一處的事物,那麼,這怎能說覺是神相呢?故言「若覺是神相無有是處」。   若覺是神相者汝法中神遍一切處,覺亦應一時遍行五道!而覺行一處,不能周遍,是故覺非神相。   注文是用的以覺從神破,主要是為說明神和覺不是同一體相,故言「覺非神相」。數論師所說,覺是神相的「相」,是指的體相,相就是體,體就是相,體是相是一個意思,外人主張神法遍一切處而覺法只能知行一處,這覺怎麼能是神的體相呢?   復次,若爾神與覺等――修妒路   汝以覺為神相者,神應與覺等,神則不遍;譬如火無熱不熱相,神亦如是,不應有遍不遍相。   第二復次是以神從覺破。「神與覺等的」「等」,是相等或同等。以神同覺者,若一定說神與覺同體,那麼,神與覺就應當相等,知覺既不遍知一切處,神法也不應遍一切處。此難與前一難相反相成,前難以覺同神,又說神遍覺不遍,則墮神覺異體,既不能令神遍覺亦遍,故言「覺非神相」。今以神同覺,欲令神覺一體,便又失去神不能遍及一處切的宗義。「譬如火無熱不熱相」者,熱是火相,火但有熱相,無有不熱的火,神也應這樣,既以神從覺,覺既不遍,神也應不遍,神和覺若是一體,「不應有遍不遍相」。即以此破其神遍。   復次,若以遍,則有覺不覺相――修妒路   汝欲令神遍,神則二相,覺不覺。何以故,覺不遍故。神若墮覺處是則覺,若墮在不覺處是則不覺。   第三復次二相破。所以有此一破者,外人欲避免前二難的過失,立兩義都周全的主張,一是說神覺一體,二者說神遍覺不遍。外人既雙立二義,故今作二相破。破意說:你說神體遍一切處,而覺不遍一切處,那麼,覺處有神,神就有知覺,若不覺處有神,此神便無知覺,假若是這樣的話,那神應當說有覺相,也可以說沒有覺相,你不應說神但以覺為相,也不應說神是「常覺相」無不覺時!又你說神以覺為相,實則有覺不覺二相,比如火以熱為相,沒有熱不熱二相,若依你所說,神有覺不覺二者,火也應有熱的火和不熱的火兩種,這是沒有道理的。假若無覺之處有神,也應無熱之處有火,這是不可能的事。同時也是自語相違。

  丙三 力有力不異破   外曰:力遍故無過――修妒路   外人這句話,著重在一個「力」字,嘉祥疏說:此「力」字是理的意思,是體的意思。是誰的理?是誰的體?正是覺的理體,此處叫「力」。此中凡有二義:一是「力」,二名「有力」。「力」是覺的理體,「有力」是覺的事用。依數論師意,覺力與神皆常皆遍,若是「有力」事用則不常不遍。以覺力與神皆遍,可以解答上述遍中五難,所以力常力遍可以免上十難。今此文意著重解答常中二難和遍中三難。   解答第一難云:若覺是無常,神是常者,或是以神從覺,覺無常故神也無常,彼答:覺力是常,覺與神一體,神常覺也常,所以沒有以神同覺、覺無常神也無常的過失。解答第二難云:若神是常覺定無常,或者可說是神常覺是無常,言神與覺不是一體,現明覺力是常,與神同常,所以神覺本是一體,沒有「覺非神相」的過錯。第三解答神遍覺不遍難,假若神遍覺定不遍,或可說神和覺是各體,「覺非神相」,其實神遍覺力也遍,故覺為神相,沒有「覺非神相」的過。解答第四以者,若言覺定不遍,只是神遍,或是以神同覺,覺不遍故神也不遍,現在說明,覺力是遍,若以神從覺,覺力遍故神也是遍,故沒有覺不遍故神也不遍的過失。解答第五難者,若言覺定不遍而只有神遍,那麼,神在覺處神則有覺,若神在無覺處神便沒有知覺,故神墮覺不覺二相,現在明言,覺力是遍,神只在覺中沒有在不覺中,故神是「常覺相」,所以不犯二相過。外人以有此覺力是常是遍的道理,便能通解以上遍常諸過。   數論師所以言神與覺皆常皆遍者,他們主張神和覺是同一體,統率義叫神,了知義名覺,只是名義不同,沒有別體。此統率的神既常既遍,此神即有知覺的理體,故此覺體也常也遍。然在實際事用中,人們有時知有時不知,知也不能遍知一切,故「有力」是不遍是無常。   有處覺雖無用,此中亦有覺力,是故無無覺過。   注釋偈本:「有處覺雖無用」,是說有的處所雖然沒有事實知覺之用,「此中亦有覺力」,此無知覺當中也有覺力的理體或理性,這就是說覺力遍一切處,所以沒有「無覺」的過失,覺力既遍一切處,神也是遍一切處,故神只在覺處,不在無覺處,所以神沒有覺不覺二相過。   內曰:不然,力有力不異故――修妒路   此破數論師的「力」遍「有力」不遍。「不然」是與總的否定。「力有力」是重提數論師的說法,「不異」二字是正破。數論師說:力和有力不同點,「有力」是事用,「力」是理體,是體用的不同。「有力」不遍而覺力遍,所以有些處所雖沒有知覺的「有力」事用,而有覺力的理體,覺力的理體是遍一切處的。論主不同意這種說法,認為不正確,應與以否定。故言「不然」。為什麼講這種說法不正確呢?論主說:「力有力不異故」。這大意說:有體必有用,有用也一定有體,體和用不應是分離的,應是同時同處存在的,故言「不異」。覺力是覺體既遍,「有力」是覺體的用也應當遍,用不離體,為什麼說覺的事用不遍呢?這是「有力」不異力「也是以用從體,體遍用也應遍。假若」有力「的事用不遍,那覺力的理體也不應當遍,這是以體從用,也是「不異」,無有用怎能說明有體?用既不遍,體也不應遍,何以故?「力有力不異故」。假若體遍用不遍,「有力」不遍故「力」也不遍,則覺成不遍,還墮遍中五難神還墮在覺與不覺二相過失中。假若「有力」不遍,「力」也不遍,覺既不遍,覺便無常,還墮常中五難覺墮無常故神也無常。外人若令力遍力常,同時也能令有力也常也遍,才能免去十難,不然的話就難以免上十難。   若有覺力處,是中應有用,而無用,是故汝語非也。若如是說:覺無用處亦有覺力者,但有是語。   注文:「若有覺力處,是中覺應有用」,這是說有體就應當有用,你這話是不對的。「若如是語,覺無用處亦有覺力者,但有是語」。假若你這樣說:沒有覺的作用處所,也有覺體存在,這只是一句空話。沒有知覺的作用表現,怎能知道有覺體的存在,這豈不是空話!

  丙四 神墮生相破   外曰:因緣合故覺力有用――修妒路   神雖有覺力,要待因緣故乃能有用。   這是外人挽救上文「力有力不異故」的責難。外人解釋道:覺力雖與神體相等,神遍故覺力也遍,覺力雖遍,無因緣故覺力無用,要待因緣條件結全故覺力才能有用。覺力縱遍,以無因緣條件,故有力不遍,沒有事用,所以力與有力不同。   內曰:墮生相故――修妒路   若因緣合時覺有用者,是覺屬因緣故則墮生相,若神覺不異,神亦是生相。   本無今有為生,神雖有覺力,若無因緣和合便無知覺作用,若待因緣和合時覺有用者,此覺便屬因緣,若屬因緣「則墮生相」。待因緣和合而有的知覺,這就是因緣所生法,因緣所生法就是無常。若覺墮生相,覺與神同體,神也墮生相,神也是無常。假若是這樣,神常神遍皆不能成立。

  丙五 破燈喻   外曰:如燈――修妒路   譬如燈能照物不能作物;因緣亦如是,能令覺有用,不能生覺。   外人說因緣只能助發覺力起作用,並不能產生覺力的體用,故覺不墮生相。譬如燈只能照明物體,並不能產生物體。佛教中的真常派說:眾生本有如來藏自性清淨心,為煩惱複藏,假緣得顯。如來藏是本有,緣不能生,可假緣助顯,這與外道所說大同。   內曰:不然,燈雖不照瓶等,而瓶等可得,亦可持用;若因緣不合時,覺不可得,神亦不能覺苦樂,是故汝喻非也。   色聲香味觸五塵成瓶,在暗室無燈時手摸也可得到瓶,這瓶也可有用處;若因緣條件不具足時,就不能證明有知覺存在,更不會有知覺的作用,若因緣條件具足時知覺就會產生,也能知苦樂等事,這只能說明知覺從因緣生,還是墮于生相,所以燈的比喻不能說明覺力遍常的存在,故言「汝喻非也」。

  丙六 破色喻   外曰:如色――修妒路   譬如色雖先有,燈不照則不了;如是覺雖先有,因緣未合故亦不了。   外人又舉譬喻說:譬如暗室牆上或瓶上的顏色,無燈照時便不明了,就看不見牆上或瓶上的顏色;覺也是這樣,雖遍有覺體,若因緣未和合時,覺相便不明了,也沒有知覺的事用。   內曰:不然,自相不了故――修妒路   若未有照,人雖不了,色相自了,汝覺相自不了,是故汝喻非也。   暗室中色若未有燈照,他人雖不明了,色相自我明了。又「色相自了」者,假若暗室中這一「色相」是個人,他人無燈雖不明了,而這個人自我明了,自知存在。你數論師覺相,因緣未和合時便無知覺用,既無知覺用,便無知覺存在,無知覺存在,故言:「汝覺相不明了」。自相明了就是自我存在的意思。你為何將已經存在的色,比喻不存的的覺?因緣不具足就沒有知覺的作用,這怎麼能夠證明有覺相的存在呢?故言「汝喻非也」。   復次,以無相故,色相不以人知故為色相,是故若不見時常有色。汝知是神相,不應以無知處為知,無知處為知是事不然,汝法中知覺一義。   注文有二釋:前一釋說明自相明了和自相不明了兩者不同,所以法喻不一致,不能證明無知覺處有覺體,今說有相無相兩者不同,同樣是法喻不一致,也是不能證明無知覺處有覺體。「以無相故」這是重述外人的覺力是沒有知覺相的,故言「以無相故」。你說的覺力不同于暗室中的瓶上色相,燈不照,人不見似乎就沒有色,色相是有的,色相不因為有人各才成色相,「是故若不見時常有色」。外人說:覺力沒有知覺事用相,又說:知覺是神相,這就不應以無知處為有知,也就是說不應以無知處為覺,不應以無知處為有神,因為在數論師的言詞中,知和覺的意義是相同的。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