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十三章 戒行論 第五節 如何振興重律守戒之風?
第五節 如何振興重律守戒之風?
如何振興重律守戒之風?時賢也曾提出種種意見。 其著者如釋太虛。他在世時積極提倡「人生佛教」,曾設計一套如何「建設中國現代佛教」的僧制、僧教育、在家佛徒組織等綱領,體大思精,用心良苦(27),其中對戒律問題,他至為重視,建議設立「律儀院」等組織,專司戒律的養成教育。復指出,中國僧人之所以輕視律藏而薄戒行,歸根結底,在于「中國只有一家一家有私產之僧家族」,因而無法采取日本佛教、南傳佛教或藏傳佛教之所長,以期改良叢林制度的流弊。如能醫好這個「家族主義」的痼疾,則可發揚中國佛教最大優點——最富于寬容含忍調和的教化性——這種「容和性」可使中國佛教最有可能成為「世界性佛教」(28),云云。 又如釋印順主張,應「法」、「律」並重,並須提升僧團的作用。他在《人間佛教要略》文中說: 「用集團力量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淨化內心的煩惱,是根本佛教的特色。 「律的不得人重視,為佛法發達中的一大損失。所以人間佛教,必須本著佛教的古義,重視法與律的合一原則。出家的佛教,如忽視僧團的律制,必發生亂七八糟的現象,無法健全清淨。晨代與過去不同了,現在的在家學眾,也有了團體的組織。但少能注意到佛教團本的特色,只是模仿一般社團的組織形式,也還是不夠的。 「人間佛教,以人生正行修菩薩道,要把握這法、律並重,恢復佛教固有的精神。切勿陷于傳統的作風,但知真實參悟,但知博究精研,于毗奈耶——律的原理法則,不能遵重。現代修學菩薩行的,必須糾正這種態度,法、律並重,來契合佛法的正宗。」(29) 呂澂主張建立「現代律學」。但此學的具體內容卻未見作詳細的解說,只作如此原則性的表達: 「現在我們如果為著整頓僧制而重新闡明律學,應該先將遵行已久的四分律戒本和羯磨刊定正確,再從部執的關系上深刻了解它的真意,最後結合到瑜伽菩薩戒求得實踐上最高的指導原則。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相信,一定可以建立起健全、通徹,而又能使僧團適時新生的現代律學。」(30) 呂氏此議,實際上就是釋弘一及印順所致力的。弘一大師費極大功夫,把南山律宗各部原典一一點較,又作《四分律戒相表記》、《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等,嘉惠後學甚多。釋印順參考日本學者平川彰等的研究方法,在《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書,對各部律的原始分析綦詳,即是呂氏所指的「從部執的關系上深刻了解它的真意」功夫了。這二種功夫當然都有價值,為研究戒律之學奠定基礎,但距真正的「現代律學」,恐怕尚甚遙遠。 又如釋世贊,認為針對現代僧伽制度的混亂現象,治本的辦法應注意四事:(1)出家的動機與條件。(2)戒規的奉持與教理的研究。(3)六和僧制的恢復。(4)大乘積極精神的闡揚與實踐。不過,巨贊為此建議文在1953年,是一個凡事未確定的時代,不免有時興之言者(31);時移世易,未可盡作準。 此外,再如周叔迦,主張成立「南山律苑」,要「造成專門研習組織佛法適應時代的南山律專門人才」(32),這是從戒律人才方面來立論的。 綜合本章各節分析及古德時賢觀點,爰提出守戒重律之芻議如下:
第一、鼓勵研究戒律,但宜分「學術性」與「應用性」兩個層次去研究。 一切誤解曲解,源于不了解。佛教戒律的研究,是重戒弘律的基礎。惟戒律之學,有其高深義理層次,也有其現實應用層次,兩者宜分別對待;亦即不宜循南山律宗的舊路去研究。按南山律宗一面以「教判」的方法,把如來所制的一切規范分為「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個范疇,作為統攝萬殊的綱領;又用「戒體」與「化教」的業論結合起來,成為「制教」的形上學基礎,再用「羯磨」理論與程序結合到實務上去。所以說,律宗實在是在律立一套高深的「戒律學體系」,本書稱之為:「佛教法理學」(The Jurisprudence of Buddhism)。 南山律宗的成就,當然是了不起的,但這套方式已不適用于現代。今天之研究戒律,宜參考法學界,分為「法律理論」與「法律實務」兩個層次去研究。「理論」的研究層次可以研究到哲學上去,也可以同古今中外折法律作比較研究;甚至還可以「科技整合」的方法,從正治學、社會學、語方分析等角度去作交叉的研究。而「實務」則只能基于理論研究出來的基礎,依據實定法(Positive Law)的條文,針對實際應用問題作處理性的研究。為此分殊研究的人亦因而有不同的稱呼,前者可稱為「法學家」,後者則屬「法律專家」(如律師即是)。佛教戒律之學的研究,亦宜作此分工,才可望產生超越前賢的成果來。
第二,對戒律作學術性的研究,應廣納現代世俗各學科的成果與方法。 佛教戒律雖是一種宗教規范,但此種規范已經大體有效地生存了約二千五百年之久,自必有其深刻的道理在。尤其經過中國律宗的各代律師長期研究與發展,它更已形成一個特殊的規范體系,與其他規范體系(如羅馬法、天主教寺院法、英美海洋法、回教法、中華固有法等等)並不相同,故在學術上自有研究的價值。此種價值且是雙向的,即佛教規范與其他規范是可以互補而相得益彰的。 近人多談戒律的「現代化」;如此議可行,則首先必須是研究方法的現代化。舅果只停留在傳統的方戒——後人注釋前人的著述——如道宣疏《四分律》之戒經、元照則釋道宣之疏,明清律師們則對元照的解釋加以淺釋或補充、現代的釋弘一等則把前人的著述的整理出「科」、「表解」之類——戒律之學就不可能「現代化」,也就只有陳陳相因,根本振興不起來了。 本書正是這一方向的試嘗。即從法制史學、現代法學及倫理學(道德哲學)的多重角度,對中國佛教內外規范作全局性(33)的檢討。至于所檢討的內容是否妥當,其實並非重要,重要的是,這是一種戒律之學的研究新方向的試嘗,望對今後有拋磚引玉的作用。
第三、在「實務研究」方面,應注重文字的淺白、一些關鍵性義理的正確闡發。 佛經的律藏已很難讀。道宣等律宗的著述,乃到朝清時代的《傳戒正范》之類的實用性儀軌書籍,因為使用文言文,且講究的對仗典雅,以今天受大專教育程度的人讀來也不易明了,所以弘一也說:「寶華山見月律師所編《三歸五戒正范》,所有開示多用駢體文,聞者萬不能了解,等于虛文而已,最好請師譯成白語。」(34) 如欲強化僧眾的守戒重律,有些關鍵性義理必須使之明了,最好能列入經常性教育(如布薩、安居時)之中。這些關鍵義理例如: 1.戒行圓滿很難達到,但不要怕持戒。 佛制許多戒條,本來是行為的最高標準,也是修行的目標,當然不是一蹴可幾,輕易便做到戒行圓滿的。但不要因此而怕持戒;持得一分是一分;今日不能持,不斷努力下去自有能持之日,須知「持戒」本屬「修道」過程。在過程中,一旦犯戒,也不必懷著極大的懊惱心,只要真心如法懺悔便得清淨,即已向最高目標邁進一步了。 2.舍戒還俗,不是可恥的事。 如實在持不了大戒,就如法「舍戒」還俗,這不是可恥的事。既不能持戒,又裝作清淨的樣子,等于「雙重人格」(35);內心既痛若,惡報也大,莫如舍戒還俗,一樣可以在家眾的身分弘揚佛法。待持戒的信心增強了,再出家也未嘗不可(男眾可七次出家)。釋聖嚴曾著文極力勸人「舍戒還俗並不可恥,破戒戀棧才最可惡」(36)。當然,由于中國習俗觀念,以及還俗後生活問題,此事不易解決。但主尖如此不斷教育宣傳,久而久之,風氣自必改變。 3.任何「實相法」均不得作破戒的藉口。 戒律本是「世俗諦」,而不是勝義諦的「實相法」。 中國佛教界向來常有以「實相法」為口實,來逃避其戒行不謹的責任者;著者如以「無相戒」之說,以行其破戒之實者是。欲弘揚守戒之風,這個問題是很重要的。 以上三例,不過信手例舉性質。總而言之,像這類的義理,與現實守戒問題關系密切,凡注重實務者,宜一一列出出,以作闡發的重點。
第四、在戒條的適應上,應依據佛制宗旨,作大膽的取舍。 戒律的條文既是「世俗諦」,必有時間與空間的適應問題。佛陀既然也宣示過:「小小戒可舍」,又說過:「雖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為了適應中國現代社會,戒律的具體內容是可以大膽去調整的。惟作任何調整(或稱為「佛教倫理的現代化」),必須不能背離佛制戒的原始宗旨,即「制戒十利」(見第二章第一節)。此「十利」等于「立法原意」,若有違背,等于背離佛教的根本精神了。
第五、守戒重律,必須自立自強,不能依靠他人,尤其不可依賴俗世政治力量。 如何振興戒律?有人倡議組織佛教各宗派的「聯合會」之類的組織,以此統一佛教的力量來推動重視戒律、改革戒律及僧伽制度的事。其實這是不可行的。因為佛教是最理性、平等、自由的宗教,早在二千多年前,即佛滅後一百年左右,即因一些戒律問題而分裂成二十個「部派」,其後復有反對部派的「大乘」興志。可是儘管分裂如此,各派依然奉著佛陀的精神原則去自立自強地發展,而各部之間也和平相處,從示聞過分激烈爭斗之事。觀今宜鑑古,今天欲聯合各教派去從事戒律的弘揚或改革,顯然是既不可能也無必要的。 也許因為中國歷代朝廷對佛道二教管束習慣了,直到現在還有人在下意識以為,佛教內部的事不妨由政府立法來加以規范。這種誤解一定要澄清,否則對佛教的長期發展不利。 就以「出家許可」問題為例。今天還有些人主張應恢復古代的「度牒」制,經過國家的考試,合格後發給度牒,方可出家為僧尼。此種主張其實是絕不可行的(37),等于對佛教內僧眾浮濫問題沒有信心去自己解決,而乞求于政府去代為處理而已。 總而言之,守戒重律,對于信徒個人而言,是自己份內的事;理當自立自強;對于每一教派或教門而言,也是門派份內的事;理當自立自強。如果每位正信佛子,每派正信佛教,都能這樣體認、盡心實踐,不去依賴別人,更絕不想依靠政府,戒律自然弘揚,戒行自然圓滿。何謂「自然弘揚,自然圓滿」?這不是空話,依據佛法「隨順善法必收善果」之原理可臻,根據現代「協同學」的「自組織」原理亦可證(38)。
附 注 (1)見《弘一大師全集》二冊,11頁。又此段文字解釋,參第十章第四節三項。 (2)元照《資持記》卷三。前揭「全集」414頁。 (3)「全集」一冊,199頁,《律學要略》文。 (4)《僧教育之目的與程序》文,載于《太虛集》370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一版。 (5)引自《資持記》卷二十八。「全集」三冊,352頁。 (6)引自《巨讚集》16——7頁,《關于整理僧伽制度的一點不成熟意見》文。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一版。 (7)祥見第四章第七節四項。 (8)《太虛集》386頁,第三十、三十一條。 (9)據香港《東方日報》1998年4月22日第三版所載統計表,自1996年10月到1998年4月止,台灣地區共發生了「宋七力顯像協會斂財案」、「妙天禪師黃光亮販賣蓮座牟利案」、「黃志雄自稱救世主詐財案」、「天然青青法師出售寶石等斂財案」、「印度性靈大師歐文光斂財案」、「基督教南韓教主涉色案」、「天地光明協會吳某斂財案」、「台北松山寺住持出售靈骨牌位案」、「一貫天道林某斂財案」等。此等案都是需動社會的「教案」,但多為民俗的神道教派所為。該報並有特稿說:「台灣滿天神佛,島內三步一廟、五步一觀,寺廟教堂密度居世界之冠,平均每二平方公里即有一座,宗教信徒達一千多萬,約戰友總人口數50.3%。台灣寺廟不僅信眾廣,香火盛,無怪乎有人說,台灣賺錢最快的方法是開廟」,云云。 (10)如釋聖嚴即如此主長。見1998年1月4日台北《中時晚報》3版。 (11)如台北中華佛學研究所于1990年曾舉辦一次國際佛學會議,邀大陸、海外學者及佛教人士共同討論,其題目即為「傳統佛教與現代社會」。發表論文十五篇,匯成《從傳統到現代——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一書,傅偉勳主編,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90年10月初版。 (12)如傅偉勳氏近年積極提倡其「創造的詮釋學」(Creative hermeneutics),並謂以此詮釋大乘佛教戒律,極為重要。揆其用意是對的,但究竟如何「創新解釋」戒條?則示見具體談到,故只是停留在高級原理原則的議論上。當然,他的提倡不是沒有用的。既可增廣研究者的思路,也可提供一種具體改革的理論基礎。傅氏之論見《從創造的詮釋學到大乘佛學》、台北東大公司1980年初版。 (13)禪宗的叢林原本盡力做到不偏私,故稱為「十方叢林」,意謂這叢林是屬于十方眾生共有的。但演變下來,便成了「子孫叢林」,只由封閉戒的師徒世代相傳了。參南懷瑾《禪宗叢林制度與中國社會》,75頁以下「叢林與宗法社會」。 (14)《人間佛教要略》文,見《印順集》159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一版。又參《以佛法來研究佛法》文,《佛學研究方法》357——8頁,台北大乘文化1978年一版。 (15)芝峰《律學大綱導言》。載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書241頁,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初版。 (16)同前注,226頁。 (17)楊度(1875——1931)湖南湘潭人,前清舉人,曾留學日本,結識孫中山先生,並將黃興推介給孫,對辛亥革命有貢獻。後又與保皇黨人來往,與梁啟超等組「憲政黨」失敗。民國成立後,為袁世凱幕僚;袁氏欲稱帝,楊與孫毓筠、嚴復、劉師培、李燮和、胡瑛稱「六君子」,組「籌安會」,為袁氏登基效力。袁垮台後,被通緝,避居天津,始積極研究佛學。後結識李大釗等,參與左派運動,約1928年經周恩來介紹加入中共。綜其一生,反復傳奇,學佛後撰許多文章,自稱「虎禪師」,不失為上根利器,唯見解多怪異。參《章太炎·楊度集》137、193——4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一版。 (18)《或學概說》,同(15)書216頁。 (19)《支那內學院院訓釋》,載于《歐陽竟無集》47頁。同(17)書出版。 (20)《律制生活》85頁。台北,東初出版社1995年修訂版。 (21)同(19)。並參《瑜保師地論》卷四十、四十一;佛陀教育基金會印行單行本,第二冊1732頁,第三冊1767頁。 (22)《弘一大師全集》四冊,390頁。 (23)前提「全集」五冊,11頁。 (24)大正藏二十三冊,504下~505上。 (25)「全集」一冊,252頁。 (26)同上注。 (27)見《佛教人乘正法論》、《建設現代中國佛教談》、《建立中國現代佛教住持僧大綱》、《僧制今論》、《中國的僧教育應怎樣》、《僧教育之目的與程序》、《修改管理寺朝條例意見書》等文,載于前揭《太虛集》。 (28)《太虛集》355——6頁。 (29)《印順集》159——160頁。 (30)《律學重光的先決問題》文,見《呂澂集》131頁。 (31)同(6)書,18頁。 (32)《關于戒的開緣》文,《周叔迦集》133頁。 (33)所謂「全局」,指由時間坐標及空間坐標構成的內涵之全部。具體而言,從佛陀制戒到中國現代的戒律演變,。乃至各類戒的內容、關系等作總體的觀察,是為「全局的檢討」。 (34)「全集」一冊,198頁。 (35)楊惠南云:「目前所顯示的現象是:人人受戒、人人破戒。每一個台灣的現代佛教徒,不管是出家的或是在家的,都生活在一種雙重人格的、矛盾的……守戒與破戒沖突、聖情與罪惡交戰的複雜心理之下,成了宗教上的分裂性人格。」見《從傳統到現代》27頁,台北東大公司1990年初版。惟楊氏所言,亦嫌過當。其實,無論佛教的戒律也好,基督教的十誡也好,都是含有「最高標準」因素在,人為血肉之軀,極少可能全部受持圓滿的,故永遠都存在「天人效戰」問題,實不必予以痾責。 (36)參《論舍戒與還俗》,載于《律制生活》50頁以下。 (37)主要理由有二點:(1)古代度牒制度,是建立在稅役基礎上的;現代財政上,出家與租稅已無關;而人個亦夫差役問題,至「兵役」則不管出家與否幸均不可免。總之「差役」這個基礎,今天已不存在了。(2)從唐朝到清初的歷史證明,發度牒徒然造成很多弊端。利少害多;所以乾隆帝將此制永久廢除是對的。「宗教自由」是現代文明原則,今天沒有理由復古。 (38)「協同學」(Synergetics)是近年影響很大的「橫斷學科」理論,從物理學到社會、政治,乃至生物界都適用。其大意是:一個混亂的系統,如果是開放的,有其他的「參數」進入,它便起「逢組織」變化,使系統趨向「有序」。將這理論用到中國佛教的守戒問題是:假設現在戒行很弛廢(無序),如果有人或團體不斷地研究、嘉吹(參當選),只是這種動作(參數)是合理的,慢慢會帶動其他的人或團體朝同一方向努力,整個佛教就會重社同戒律了(有序)。依這理論,吾人相信只要有人不斷努力,「守戒重律」的風氣是必能形成的。此理論可參:(德)赫爾曼·恰肯著《協同學》,凌復華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5年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