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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學 第十三章 戒行論 第三節 對戒律的誤解與曲解問題

第三節  對戒律的誤解與曲解問題

  「重律」與「守戒」,雖為二個不同的概念,但彼此有密切的關系。「重律」自然能「知律」,既重視律也了解律,才是真能守戒的前提。反之,若真能善護戒行者,亦必是重律的。所以,此二者之關系即如王陽明說的「知行合一」關系,用西方倫理學者赫爾的理論來說,「重律」是價值判斷,必然涵攝了「守戒」這祈使語句在內部(詳見上章第四節六項)。   然而,說「重律」又談何容易!如前文疊曾提及,自南宋以來,律宗衰微,律藏已極少人聞問。有些人因此怪罪于禪宗,以為:「中國佛教自清規行後,不僅律學衰絕,而義學亦受衙大打赤。」又云:「偽清規一日存在,而佛教亦一日無改良之希望也!」(15)此言過矣,事初上,律宗的衰策。主因恐怕在律藏文字難明,而律宗所創造的義量,讓人亦不易不解。如道宣即曾引隨高僧一段公案,證明律藏之極難明白:   「僧休法師,聽洪律師講《四分律》三十余遍,顧諸徒曰:予聽涉多矣!至于經、論,一遍入神。今聽律部,逾增逾暗。豈非理可虛求,事難會通乎?」(16)   「理可虛求,事難會通」,僧休此言精妙,蓋規范之學,不是純理論的問題,乃必須與實際行為連貫起來研究的,而人的行為態樣無盡,所謂「八萬細行」,自不免瑣碎而無味了。或正因如此,律宗乃以「判教」的方法,創造出「行教」的理論體系,冀望以「理」來統攝戒相萬行。但律宗的典籍更令人難以卒讀。由是,自南宋以後幾天人專研律宗,也就事所必至了,對戒律嚴重誤解或曲解的事也自然會發生了。

  一、誤解的處理   對戒律有較嚴重的誤解者,如民國初年的楊度,其在《新佛教論答梅光羲》一文中說: 「即以戒律而論,食、色等戒未盡合理。肉食、蔬菜何者衛生,此與一切飲食問題相連,須待他日物理化學大明,方能為科學的決定。即舍衛生而言戒殺,亦尚有理。至于男女肉欲,源于生物本能,以之傳種,非人類所獨有。若以絕欲為戒,無異禁佛教之普行,設使世民間一切男女,皆奉佛教而為僧尼,人種且絕,何有于教?或謂不必戒欲,但須戒淫,以防痴亂,其說似是。然淫欲二者,界限如何劃分,條教如何規定?且藉謹身以防心,亦非心之本,不如解放僧尼,同于居士。此種肉欲之戒,有損于身,無益于心,違反生理,決須掃除。」(17)   楊氏這段話,顯屬荒誕,對戒律尤多曲解。試略為分析:   1.男婦肉欲,牽動一切根塵,是最殊勝之事,也是最強烈的欲望。要完全斷欲,是一種「最高標準」,欲修道當然應有最高標準,否則不成其為「修道」了。   2.肉欲源自生物本能,固然沒有錯。但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生物,正是其有「擺脫本能」的可能(自由意志)。如何擴大這種「可能」(即盡量減低本能的支配力)正是修道的目的,也是人類文化的本質要務。如照楊氏所言,服從「本能」才是對的,人類就不會脫離蒙昧野蠻了。   3.僧尼是佛教的動力,即是現代語的「職業傳道人」,正如西方天主教的神父修女一樣,斷離男女之欲是理所當然的。其為僧尼(受戒)絕對出于自願,還須經這嚴格審查(三師七證、經過三羯摩程序,方得受領戒體)。反之,如自己不願為僧尼,只要對任何人一說即可「舍戒」。且比丘有七次舍戒還為僧的機會。總之,其身分之來去,沒有絲毫的勉強,尤無「壓近」可言,故根本談不上「解放」問題。   4.因為出家人是佛教的動力,所以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使社會大眾人人出家做僧尼。所以其「設使世間一切男女,皆奉佛教而為僧尼,人種且經」之假設,根本不成立。   5.所謂「或欲」、「戒淫」、「以妨痴亂」、「淫欲界限如何劃分」云云,應屬未明「五戒」,也從未看過律藏的第一戒條的分析,方有此怪言。顯見其痴亂,無待多駁。   6.「且藉謹身以防心,亦非治心之本」云云,這是一種托大奢言而已。若「身」之不能稍謹,即情志盡受「本能」支配,何能說什麼「治心」?誠然,若已修到具有「道共戒」的程度,當然用不著刻意「謹身」,而身自然已謹了。以若達禪宗「無相戒」的境界,已到了頓悟真如本性的程度,一切舉動亦自然合戒了。這種「心已治」的高境界,跡近儒家《孝經》第四章說的:「是故,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口無擇言,身無擇行,言滿天下無口過,行滿天下怨惡」程度了,自可肆意而為不致出錯。若根本未達這境界,而奢言什麼「謹身」不是「治心之本」,不是覆蓋邪見而何?   以楊氏的根器,尚且誤解如此,遑論一般?以上不憚煩冗加以辨正,誠有不能已于言者。

  二、曲解的處理   對戒律的本質、精神加以曲解,以掩飾自己的戒行羸弱者,亦世所常見的。例如前章第一節所論的禪宗「無相戒」,其實是一種有關「戒」的思相,也是頓教的教育方法。但此一詞濫用結果,到了日本竟變成「無戒之戒」,出家眾可娶妾生子而不守任何戒律,實為一種非僧非俗的「新興守教」了。「無相戒」在中國,後世也有許多人將之作為不守戒行的藉口。   對于這類曲解,吾人在第一章第一節也曾略引釋續明的一段話,可謂有力的駁正,爰再詳引如下:   「如來制戒,本在攝僧。故戒律中事,皆就世間法而言,謂此是犯,此是不犯,此是不犯,此應作,此不應作。   「不應以實相法用的批評衡量戒學的標準。因為諸法實相中,是沒有我、人、眾生、壽者、命者、時空等可言的。   「佛弟子居處于世間上,生活起居時時都與他人發生接觸,故世間一般之是非善惡,佛弟子應善加分辨,將順修習。不如此,佛法即不能久住世間。   「因此,戒律中說有人、有眾生、有時空、有作者、有受者。也因此,才有犯、不犯、輕重、開遮等差別可言。   「雖諸法實相不礙緣起,然佛為護佛法,遂假名而結戒,世間重者,重之,輕者,輕之,所以在毗尼中,佛不論說實相。   「後世佛徒,多依實相深法而薄戒行,因而招世譏呵,自取墮落,殊與如來制戒的本意不合!此不可不知。」(18)   「後世佛徒,多依實相深法而薄戒行」,旨哉!此言。如「無相戒」即為一種「實相深法」(勝義諦)。如楊度奢言「治心之本」,亦近乎此。   除了這類曲解戒法者外,近世尚有以密宗「雙修法」為藉口,以掩其欲爾之實者,有識者亦多非議之。惟此問題已逸出本文范疇,且不具論。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