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十二章 規范會通論 第四節 從西方倫理學看佛教規范
第四節 從西方倫理學看佛教規范
一、西方倫理學大意 自古希臘阿里斯多德(Aristle,384~323 B.C.)以來,倫理學(Ethics),或稱為道德哲學(Moral philosphy),即成為西方哲學的重要分支,此事本身,即代表哲學思想的一種邁進。原來,古希臘哲學是從對大自然的好奇開始的,自第一位哲學家泰勒斯(Tales624~545 B.C.)認為「水是世界第一原理」起,所有人研究的都屬「自然哲學」(即外在于人的物質世界之研究)。到了大哲蘇格拉底( Socrates,496~399 B.C.),才有所轉向于「人」的本身之研究,提出「最高善」(Highest good)的觀念來教育學生。但什麼是「最高善」,他並未說得具體。後來,他的學生柏拉圖,有系統地提出了智、勇、節制及正義為「四主德」(Cardianal Virtues),這四項德目可以說是西方倫理學的真正濫觴,對後世影響很大。到了柏氏的學生阿里斯多德,終于建立了「倫理學」,成為哲學的正式分支。 西方倫理學的派別很多多,學說紛亂。差不多與阿里斯多德同時或稍後,就主要分成二派:一為「快樂派」,認為人生最高目標無非在追求快樂(幸福,Happiness),其代表人物為伊辟鳩魯( Epicurus,341W~270B.C.),故又稱「伊壁鳩魯派」。另一為「苦行派」,主張節制欲望,過理性的生活。其代表人物為芝諾(Zeno340~265B.C.),他在雅內的一名叫斯多噶(Stoics)的畫廊講學,故又稱為「斯多噶派」。這兩派思想後來成為西方倫理思想的二大主流、各種各類的倫理學說無非是這兩大主流的支流;如「快樂(幸福)倫就演變成肉體的、精神的、經驗的、進化的……等等學派是。 西方倫理學齡發展了康德,被稱為「倫理學的哥白尼革命」,他以先驗的理論去一切道德的形上學基礎,這是企圖根本上去解決「道德」、「善」、「幸福」等糾纏難清的問題。後來再經過黑格爾、費希特等的發展,康德所開創的「形上學的倫理學」更趨完善。 進入十九世紀的近代以後,西方倫理學亦如其他現代哲學一樣,分殊得更瑣碎。如叔本華以「種族意志」來解釋人的一切行為,人在倫理道德上簡直沒有選擇的自由意志可言,一切都是悲劇。又如法國的居友(M.J.Guyan1854~1888),主張「無義務無機制的道德」,人的道德行為與其他非道德行為一樣,無非是「生命本能的擴散」(31)。又如摩爾(G.E.Moore)以「直覺」(INtuition)詮釋「善」,謂「善」,就像「黃色」等顏色一樣,是依直覺去理解,無法再以語言去解釋。還有所謂:科學的倫理學「(Scientific ethics),用科學的歸納分析方法,去對社會(族群、社群)的道德意識、人倫結構作調查研究,取得這些「客觀資料」再加以分析、評價。實際上這是其他學科的研究(32)。還有所謂「後設倫理學」(meata——ethics),重在對倫理學語言(如善、責任、應該、正當等詞)的分析;其與傳統的「規范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所不同,在于它不直接去討論道德問題,例如「善」的根源、本質、內涵等,乃至各種「德目」意義或效能等均不予討論,卻去分析「道德語言」在人的生活中具有哪些可能的涵義。這是一門正在發展中的新研究方向之化理學(33)。
二、會通的可能性 佛教戒佛雖然也是一種「宗教」的規范,但與西方普遍認知的基礎督教規范大不相同;基督教的誡條根源于「神意」,是「上帝的規范」,而佛教的規范實實在在的就是西方倫理學上所稱的「道德」。更有意思的是,佛教戒律自身即分為「性戒」與「遮戒」,前者就是世俗的道德,而後者只是為了修道而設的「團體規范」而已。總之,以西方倫理學觀點,佛教戒律為「道德規范」性質,應無可疑的。 既如此,研究佛教規范,適用西方倫理學的任何研究方法,亦是毫無疑問的了。問題在,若將兩者會通以觀,紛亂的西方倫理學觀念,能夠有助于佛教規范研究者,恐怕並不多。相反的,從最興的「唯識種子」義理,到最淺近的持戒工夫,佛教規范是個相當完整的體系;所以對西方道德哲學的研究,也應有足以啟發的地方。惟此題滋事體大,亦已逸出本題。以下僅就西方道德哲學史上最關鍵的理論——康德的「超驗道德」原理是否可同佛教的戒體理論會通,以及現代二種新的倫理研究方法能否引用問題,作重點的探討。
三、康德道德哲學概述 康德在其《道德底形上之這基礎》一書中(34),首次提出:「道德的基礎」必須脫離「經驗」(經驗,指一般直接及間接經驗,例如幸福、快樂、名譽、社會共利、後世福報等)才行。換言之,道德上的「善」是「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而不是「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之形式,即「善」就是善,若帶有任何條件的說法就不是善(35),例如若說皈「皈依三寶,可得無上福報」,這一說法就是「假言命令」,為了求「福報」才去歸依三寶,不算真正的善。真正的「善」應該是:皈依三寶就是皈依,沒有任何其他條件、願望、報償的,這才是「定言命令」。這種說法,跡近惠能所講的「無相戒」、「自性戒」了。(詳見第一節)!按佛教的勝義諦之證得方法根本不透過理性的思辯,所謂「言語道斷,心行滅處」,言語與邏輯的思辯反足以阻礙真如的悟得。那麼,康行所倡的夫任何條件的「定言命令」形式的「善」(即超驗道德),何能透過「理性思辯」以獲致?康德提出了三條「形式」的道德原理: 1.純粹實踐理性的基本法則:不論你做什麼,總該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行的準則」永遠同時能夠成為一條普通的立法原理。——「普遍有效性」原理。 2.這樣行動,無論是對自己或對他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把「人」當作目的,絕對不只當「人」為工具。——「人是目的」的原理。 3.意志自律原則:每個有理性的「存在者」(人),其意志都當作「普遍立法」的意志。——「意志自由」原理。 康氏以大量的例子來說明上面三條艱澀的原理。例如,對于第1原理,他提出了四個著名的例子說明: A.有人痛苦經望到極點而自殺,此事不合道德(善)。因為「自殺」這個「準則」不能作為「普遍睥律令」;假若一個自然系統用「本是促進生活的感情」反而去毀滅生活,這個「自然系統」就自我矛盾了,我不能作為一個「存在」的系統了,所以「自殺準則」不能成為自然律(即無普遍的有效性)。 B.有人明知無力償還而借債,並許諾定時歸還,即是說謊。這亦不合道德,因為「許諾變成了它的反面」,自相矛盾,亦無「普遍的有效性」之故。 C.人若不努力發展自己的才智而縱情逸樂,此事不合道德。因為,雖然吾人可以設想有「浪費稟賦」這種自然律,但此種行為準則絕非任何一個「理性存在者」所願遵循的。 D.見別人窮苦,自己有能力而不助人,此事不道德。因為,人總要別人幫助的,人類社會就是因互助而存在;如果「有能力而不助人」可以成為一條普遍的定律,那麼此定律就自相矛盾了,如此一來任何人也得不到別人的幫助,自己也變得沒有了「能力」,社會將為之瓦解毀滅。 總而言之,康德認為,道德律令是「超感性經驗」(即擺脫一切經驗的條件),是一種「理性力量」,其核心觀在于人有「理性自由」。根據這種自由,可以產生「意志自律」,所以人不是像動物一樣完全被自然的因果律(本能)所控制。根據這種自由,可以由自己作「立法者」去設想有效的規范。因為自己作為一個「人」,本身就「目的」,而不是神的工具,也不是情欲(運動性本能)的奴隸,即是可以成為「自己立法的主人」,也有「服從自己所立之法的義務」,善(道德的定方命令)既是自己所立的是自己絕對服從的,是對「以人為目的」這個命題普遍有效的;所以「意志自律」就是「意志自由」的直接表現(36)。
四、康德道德哲學與戒律思想的比較 用較淺近的話來說,康德的道德哲學不外乎認為:人不同于機械,不同于自然界,不同于動物,不是盲目地或機械地受「自然因果律」的支配;人全在于其行為是經過自己「自覺意志」來選擇決定的。「意志」就是對自己行為的抉擇。「抉擇自由」是其一切道德哲學的出發點。所以他強調:我「能作」是因為我「應作」;「能作」屬于自然因果律的支配范圍(如我能下水游泳去救受溺的人,卻無法像鳥一樣飛上空中去救跳樓自殺的人),「應作」,就屬于自由(如我選擇了下水救人)。所以說,這種「選擇自由」,就是康德全部道德哲學的最高原理(37)。 此說之義理,與佛教規范思想完全相通。由前章「戒體論」所析,佛教道德規范之所以應遵行,那是從「戒體」而來。而「戒體」之基礎,則在「業論」。而「業論」之內容,雖有《俱舍論》、《成實論》及《唯識論》的不同理解,但只是末節的問題(如表色與無表色、色法、心法與非色非心法)上有不同的見解而已居」人能作業「的大旨上是一致的。所謂「人能作業」,實即指人對善、惡、無記之行為有選擇的自由。分析以言: 1.在「戒體」之獲得來說,是依所一次自願的誓願儀戒而來,受「戒」後就不得違背自己的承諾。這與康氏上述原理完全一致。或謂受戒的時既是「自由選擇」,今後在「守戒」過程中為何沒有選擇余地(即只可選舍戒,不得選既不舍戒又不守戒)?刑法學上的「原因中自由行為」理論(38)亦可被充解釋康氏的「自由」義理;因為「原因」戒體)是你自由選擇的,其「結果」(今後應守戒之拘束力)就非遵行不可,否則就是違背了普遍的「因果律」原則。 2.從「戒體」所據的「唯識」理論來說。發生「業」的因、果作用關鍵,在第八阿賴耶「種子」識;因為種子可起為「現行」,而「現行」又反薰成新的種子,故人的意志有其「宿命」的部分,更有其「自由」的部分;人的自由意志實可創造新的因果。即如儒家所說「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其精義也在此。這是同康德之論完全相通的。 不但如此,康德的「超驗道德哲學」既把「求幸福」都排除在外,才稱之為「善」,這便是「善」、「福」二元論;如二者沒有關聯,則成了空洞的「善」,顯然人類普遍的願望不符合(人必求幸福、快樂)。康德為了解決這矛盾,只好把宗教聯起來,即:「倫理學不是謀幸福的,只有加上宗教,我們才能希望有一天依照自己的努力修德的程度,來分享幸福」,也就是透過宗教,使「善」的德行與「福」的回報相結合,才是「最高的善(highest good)。 這種立論,與佛教宗的「修道」與「求福」二元論是暗合的,但佛教以「二諦」理論來解決「求道」與「求福」的問題,顯然更加圓融。因為康德為解決這二元論的矛盾必須求諸于上帝的信仰,對于沒有這信仰的人來說就變成了不可解決的問題了。反之,佛教的「二諦」卻是凡對共適的;一般(凡)人雖達不到「勝義諦」地步,但去謹守戒行及世俗道德,自可望達成「福報」的願望,只是超凡入聖之士才真能做到「為道制戒,本非世福」、「遠慕寂滅,舍福求道」的境界(39)。是以康氏之論,若非高才大智,實無法了解;若非信仰上帝,了解之後也成絕望。而佛教的道德原理卻有完全不同的效用:凡人皆可守德以求福,上根之士則或謹守以修道。
五、「科學的倫理學」的效用 以行為科學的「量化」方法,去研究倫理學;即根據實際調查統計的數據,來分析某些倫理問題,就是所謂「科學的倫理學」。這種研究,其實多屬其他學們的研究(如社會學、心理學的一些行為主義學派的研究),不過其調查統計的內容涉及道德規范而已(40)。 若以此種方法去研究佛教規范,固未嘗不可,但恐效果有限。因為佛教戒律的重心在二部僧之戒,這種戒向來便有向外「守秘」之傳統,遑論接受學術的調查問卷。所以,用此方法恐怕只能針對在家信徒,問卷一些諸如「信佛之年齡傾向」、「受什麼影響而信佛」、「對律有何印象」、「曾否受五戒」、「是否吃齋」之類,只能當作佛教律學的「邊緣研究」。況且,凡屬真正的佛教徒,都是較講求「內斂」性修養的,願意接受學術問卷調查的人恐怕也不多。這麼一來,只有向一些非教徒即不相干者來調節器查了,這樣得到了「數據」對佛教的研究,又有多大的效用?
六、「後設倫理學」的方法 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注重規范性詞語的可能性涵義之探究,即應用在倫理學上的語言分析。此種研究方法,對中國的倫理道德語語涵義的澄清與闡發,應有助益。 如此學的著名學者赫爾(R.M.Hare)在其《道德之語言》(The Language of Morals)、把規范性的語言分為「價值判斷」(Value judgement)與「祈使語句」(imperative sentence)。前者例如說「不應在此吸菸」,後者如說「不要在此吸菸」。前者指涉一個具有普遍的原則,在此原則下人人都有責任做此事(不在此吸菸)。後者並不涉及原則問題,或只顯示眼前的需要,或僅表示說此句話的人之心意。問題在,這兩種句型的關聯,即作為「價值判斷」的語句必在涵蘊了「祈使語句」。換句話說,如果一句話(如道德戒條)是真正的「道德判斷」之性質者,必能引發後續的具體行為,而不是僅停留在文字思想層次而已。 用這原理來審察王陽明的「知行合一」論點,可獲生動而具體的理解。「知行合一」之「知」,是一種道德理性的價值自覺,而不是單純的「認識」或「了解」,或「知道」意義的「知」。用赫爾的觀點說,這個「知」字就是「規范判斷」,是必然包涵著後續「行動」的(41)。 佛教典籍,本來就以名相繁複稱著,而律藏也不例外。其實,經、律、論之所以卷帙如此龐大,多屬各種「論」、「疏」、「釋義」、「注」、「集解」、「玄義」、「疏鈔」、「述記」、「直解」、「要解」、「問辯」、「知津」等性質均不外乎詞義的解釋。可以說,在詮釋的規模上,恐怕是世界是任何一門學問所不及的。然而原有的注釋極多,並不等于應拒絕新的方法。律藏本屬落漠;而歷代律宗著述,以現代語言衡量亦屬艱澀,故若能會通新的研究方法,也許能注入新的活力。例如上節所述儒家道德皆從正面(肯定命題)立論,與佛注入新的活力。例如上節所儒家道德皆從正面(肯定命題)立論,與佛戒大不相同,古來論者皆籠統謂二者相通。若運用精準的語言分析,當有利于問題澄清。
附 注 (1)指大陸、港澳、台灣。 (2)參《從傳統到現代——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傅偉勳主編,台北東大公司1990年初版。是書收了十五篇有關佛教戒律、倫理等論文,可資參考。 (3)參傅偉勳《論科際整合的探索理念及其具體實現》文,載于《從創造的詮釋學到大乘佛學》書,台北東在氏1990年初版。 (4)首倡《無戒之戒》者是日本淨土真宗的親鸞(1173~1262(發展到近代,僧人可娶妻生子飲酒食肉,變成「非僧非俗」的「新宗教」。參傅偉勳《佛教思想的現代探索》143頁以下。台北東大公司1995年初版。 (5)拓郭朋校釋本:《壇經校釋》,39、4頁以下 (6)同上注,44頁。 (7)前揭,45頁。 (8)前揭,46頁。 (9)前揭,78頁。 (10)《胡適說禪》44——5頁。按胡適考證,認為《六祖壇經》多屬神會和尚所造的。台北九儀出版社1995年初版。 (11)續明《聲聞戒與菩薩戒》及《戒學概論》文,載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書,216、263頁。 (12)「業論」起源于古印度下層社會的信仰,原為阿闥婆吠陀思想。認為人的犯罪,必有相當的處罰;一切的善惡行為,必會引起相應的果報。此種報應通于過去、現在、未來三世。佛陀采此種思想,並加以淨化,成為佛教根本理論。參舟橋一哉《業的研究》,余萬居譯。又釋聖嚴《比較宗教學》116頁。台北中華書局1995年八版。又業論與戒律的關系,見前章第三節「戒體之性質」。 (13)刑法論定犯罪,通常須具備三要件:(1)侵害性(討論行為與結果的關系問題)、(2)違法性(主要討論何種行為可陰卻違法者,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及(3)有責性(包括責任能力、責任意思等)。其中,最繁複的課題為第(3)者,「責任論」即討論這些問題的。參陳樸生《刑法總論》46、99頁以下。台北正中書局1959年再版。 (14)陳樸生前揭,113頁。 (15)《弘一大師全集》三冊,52頁。 (16)「全集」一冊,398頁。 (17)「全集」五冊,170頁。 (18)一方面是朝廷以法令要求沙門敬拜父母(見第四章歷代政府對佛教的規范》,另一方面有多種提倡孝道的大乘佛經出現,如《大報父母恩重經》、《父母恩重經》、《梵網經·菩薩戒品》等。三方面有皇帝常在佛教中提倡孝道,最著才為北宋太宗、真宗等。參古正美《大乘佛教孝觀的發展背景》文,載于《從傳統到現代——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書,台北東大公司1990年初版。按南北朝時出現許多偽經,如前述的大乘經,此外尚有《決罪福經》、《提謂波利經》等,據考證為現存的偽經,其內容一大特點,就是特重的戒律,且強調孝道。參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603頁。「湯手彤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一版。 (19)引自《古今圖書集成·神異典》789頁。 (20)參陳榮捷《中國哲學文獻選編》,中譯本上冊365頁以下,台北巨流1993年一版。宇野哲人《中國哲學史》131頁,詔琍貞譯本,台北中華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1955年二版。 (21)宇野哲人前揭「附錄」38頁。湯用彤前揭604頁。 (22)湯用彤前揭。 (23)熊十力《存齋隨筆》129——144頁。熊氏的觀點,實無新意,不過是把禪宗的「無相戒」同孟子的「良知」連在一起來說而已。 (24)《牟子理惑論》見大正藏五十二冊《弘明集》卷一載。湯用彤認為此論可靠,為佛教史上重要文獻;前揭57——62頁。 (25)後來有申不害、韓非等法家思想,雖有謂「歸本于黃老」,那是指其「作用」而言的,即人主倚賴周密的漢治,自己便可「無為而治」了。所以不能直接就認為,法家思想是老莊道家的從屬。 (26)此為孟子之排列。《中庸》列五論為:「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昆弟也,朋友之效也。五者,天下之達道也。」 (27)元照《行宗記》云:「性戒,障三途苦,近獲人天,故云舍罪求福。遮戒不專福善,遠慕寂滅,故云舍福求道」,在家人受的五戒、八戒,多為性戒,故為「求福」性質。「全集」五冊,169頁。 (28)「全集」五冊,9頁。 (29)釋聖嚴《佛教制度與生活》208頁。台北東初出版社1990年五版。 (30)「全集」三冊,91頁。 (31)居友《無義務無制裁的道德概論》,余涌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1997年二刷。又考叔本華《愛與生的苦惱》,金鈴譯。北京,華齡出版社1997年四刷。 (32)如陳秉璋《道德規范與倫理價值》一書,即采此種社會研究方法試圖去研究「台灣社會道德生活」。聯經公司代理1990年初版。 (33)吳汝鈞《西方哲學析論》176頁載「赫爾《道德之語言》的內容提要與評論文」,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初版。又參黃慧英《後設論理學之基本問題》書,台北東大公司1988年初版。又C.L.Stevensen,《倫理學與語言》,姚新中等譯,北京社科出版社 1997年三刷。 (34)此書有李明輝中譯本,台北聯經公司1994年初版三刷。又此書表之後,康氏進一步以《實踐理性批判》闡發其理,台北學生書局出版有牟宗三之中譯本。 (35)參吳汝鈞前揭18——24頁「唐德論善與最高善」文。 (36)此三原理之詳解,可參李澤厚《批判哲學的批判》第八章。如北風云時代出版公司1990年初版。 (37)此言采李澤厚的看法。前揭379頁。 (38)「原因中的自由行為」是德國的一種刑法理論,多針對酗酒行為立論的。例如因酗酒而神志不清,駕車撞死人。依此理論,仍應負責。本來在一般犯罪行為,若處神志不清(心神喪失)狀態中,因缺乏「有責性」,故不必負刑責(如精神病人犯罪)。酗酒雖達神志不清的程度,但造成此種結果的「原因」(飲酒行為)卻是自由選擇的,故仍應負刑責,此之謂「原因中的自由行為」。 (39)同(27)、(28)。 (40)如瞿海源《台灣宗教變遷的社會政治分析》,內容涉及宗教規范,料在一種社會學觀點的研究。又如斯伯克著、楊宜音譯《宗教心理學》一書,全然是針對美國青少年階層信仰宗教的問卷調查統計資料。此二著皆為台北桂冠公司1997年一版。 (41)參吳汝鈞前揭,175、179頁。黃慧英《後設倫理學之基本問題》129——32頁。台北東大公司1988年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