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十一章 戒體論 第四節 其他戒體問題
第四節 其他戒體問題
涉及「戒體」論者,尚有菩薩「三聚淨戒」、「定共戒」及「道共戒」三者。茲分項述之。
一、三聚淨戒 在第五章第六節一項,已略明「三聚淨戒」的性質及出處,于此不贅。 「三聚淨戒」即「攝律儀戒」、「攝善法戒」及「饒益眾生戒」(又稱:饒益有情戒)的合稱。而「攝律儀戒」,義與上述的「別解脫戒」差不多,不過應加上《梵網》、《瓔珞》、《瑜伽》諸經的大乘菩薩戒法;總之這種「戒」,是真正的戒條規范性質。「攝善法戒」並非指一般意義的「法規」,而是如道宣所判辨的「化教」,即指佛教中的「義理」部分而言。「饒益眾生戒」,實指利益他的眾生的一切行為,屬于作為菩薩的實踐范疇,總而言之,菩薩六度(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知慧,謂之六波羅密多)萬行,均可由此「三聚」所賅括。而三集之中,又以「饒益眾生」為最重要。因為前二聚乃與小乘所同有,只有此聚才是菩薩之本質內容。 與道宣差不多同時的隨朝名僧慧遠,撰《大乘義章》,乃佛學名著,為歷代大德所推崇(33)。該書卷十對「三聚戒」作義理的分析,全然襲用聲聞戒律學的觀念,用「作、無作」戒體、「止持」與「作持」等理論漫為演述,實無必要(34)。 例如他把「三聚戒」分七門,其中第二門為「論戒體」,也如上節所引《業疏》內容一樣,先分為「作戒」與「無作戒」,論其戒體問題。事實上,「三聚淨戒」中,只有第一聚的「攝律儀戒」屬于規范性質,可以涵括聲聞的「別解脫戒」。若如此,直接用其「戒體」理論即可,沒有必要自立一套理論的。而且,第二聚「攝善法戒」根本不是規范性質,而是佛教義理性質,本無所謂「戒體」問題。第三聚「饒益有情戒」,才是真正「菩薩行」這特色,其與聲聞乘的根本分別亦在此。而此聚是純粹的「實踐」問題,更無「戒體可言」。所以可說,強將「戒體」論用到「三聚淨戒」上,徒然「昏迷後學」而已,實無必要。
二、「定共戒」與「道共戒」 「定共戒」又名「禪戒」、「靜慮律儀」。謂禪定時,達到初禪、二禪等境界,則會出現與禪定共生的自然防非止惡戒體。此時身、口所作自然契入戒條文的規定。 「道共戒」又名「無漏戒」、「無漏生律儀」。謂三乘聖者入色界所發之「無漏定」,則與「與漏智」共于身中,自發出防非止惡的戒體。此「戒」比起「禪戒」更高一層,因為「禪戒」包涵「有漏」與「無漏」,此戒唯有「無漏」,是最高境界之「戒」(35)。 談到這兩種戒與「別解脫戒」分別的經典不少,如《俱舍論》、《成之前論》、《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多論)等是。茲引《多論》卷一所言,以明其原義(36): 「此波羅提木叉戒。若佛在世,則有此戒;若佛不在世,則無此戒。禪、無漏戒,若佛在世、若不在世,一切時有。波羅提木叉戒,從教而得。禪、無漏或,不從教而得。波羅提木叉戒,從他而得。禪、無漏戒,不從他得。波羅提木叉戒,從他而得。禪、無漏戒,不從他得。波羅提木叉戒,不問眠與不眠、善、惡、無記心,一切時有。禪、無漏戒,必無漏心中、禪心中有戒,余一切心中無也。婆羅提木叉戒,但人中有。禪、無漏戒,人、天俱有。波羅提木叉戒,但欲界中有。禪戒、無漏戒,欲、色界俱有;無色界成就無漏戒。波羅提木叉戒,但佛弟子有。禪戒,外道俱有。」 此引文暢白,不待詳釋。惟應注意者,核其文義,一個「戒」字。有時指「戒法」而言,有時則指「戒體」而言,有時則泛指「法、體、行」而言,未可一概同視。例如首句「若佛在世,則有此戒」,應指戒法而言。「從教而得」、「從他而得」、「一切時有」,當指「戒體」而言。「但人中有」、「但佛弟子有」、「外道俱有」,當泛指戒法,戒體、戒行而言。 但無論如何,這兩種「戒」的戒體,與上節的「別解脫戒」所說的戒體,在來源、本質、存在時間等,都是迥然有別的。
附 注 (1)近似說法,參李世傑《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文;載于《佛教思想論集》75頁。台產大乘文化出版社1979年初版《現代佛教學術叢刑》八九冊。又見《佛學大辭曲》「戒體」條。 (2)《弘一大師全集》二冊,10頁。 (3)釋文大意參元照《行事鈔資持記》卷三。前揭《全集》409頁。 (4)參弘一《戒體章名相別考》文,「全集」一冊,487頁。又參舟橋一哉著,余萬居譯《業的研究》一書,有詳細解說「業」的問題。如北法爾出版社1988年一版。 (5)此種解釋,參慧岳《律宗教義及其紀傳》文,載與《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70頁。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初版《現代佛教學術叢刊》八八冊。 (6)同(1)書76頁,又參「全集」一冊,488頁。 (7)參清·讀體《傳戒正范》,卍續藏一O七冊,104——6頁。 (8)見弘一《隨分自誓受菩薩戒文疑》等文,「全集」一冊,2478頁。 (9)參《佛學大辭典》「無戒」條。 (10)「全集」四冊,455頁上。五冊,186頁上。 (11)周叔迦《唯識研究》114頁。台北天華公司1994年12月六刷。 (12)近世論者多指出南山、相部、東塔所依理論不同,但究竟在何處所依不同?則未言及。事實上,「戒體論」(戒體之性質)才是三派的真正分歧點。參聖嚴《或律學綱經》20頁。慧岳《律宗教義及其紀傳》文,同(5)書181——4頁。 (13)如《律宗教義及其紀傳》一文,前揭75頁。又如《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文,同(1)書94頁。 (14)前揭「全集」二冊,354頁。 (15)見「全集」二冊101——6頁。 (16)「全集」三冊67——89頁。 (17)「全集」六冊,130——146、542——594頁。 (18)同上,548頁。 (19)下引文見「全集」三冊,69頁。稱「作」為「教」者,見「全集」六冊,550頁。 (20)同上注。 (21)在「業論」中,五蘊中的「行」及十二緣起中的的「行」即是「業」的代表。見前揭《業的研究》16頁。 (22)「全集」六冊,546——7頁。 (23)同上注,545——6頁。 (24)同(21)書、14、15、35、95頁參看。 (25)此問題可參弘一《戒體章名相別考》有清晰的表解。「全集」一冊,487——8頁。 (26)如《佛學大辭典》「戒體」條,李世傑前揭76頁,慧岳前揭70頁。 (27)「全集」六冊,565頁以下。 (28)「色法」指物質,有變壞、質礙、示現特性。唯識宗的「五位百法」中,色法有十一種(五根、五塵及法塵)。小乘有宗立十四種色(五根、五塵、四大)。見「全集」六冊,550頁。于凌波《唯識三論今詮》30頁,台北東大公司1994年初版。 (29)「全集」一冊,490頁。又參弘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扶桑集釋》卷一,「全集」四冊,5頁下「假名宗」條。 (30)見《佛學大辭典》「依正」條解釋。 (31)「全集」六冊,138頁下。又見571頁上。 (32)「全集」六冊,568——570頁。 (33)參湯用彤《隨唐及五代佛教史》6頁。 (34)見大正藏四十四冊,659——663頁。 (35)《佛學大辭典》「定共戒」及「道共戒」條。 (36)大正藏二三冊。506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