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十章 佛教戒律的基本原理 第四節 律宗「四科」
第四節 律宗「四科」
「制教」的有關理論,除上節所述外,律宗又把全部戒律問題歸納為四條綱領,名為「四科」來研究,所謂 「四科」,即「戒法」、「戒體」、「戒行」、及「戒相」。 一、戒法 「戒法」,就是指佛陀的「制教」(即律藏內容)。一般著述均如此定義,固不能謂有誤。但觀乎道宣《行事鈔》對此詞,並不直接下定義,卻間接去說「戒法」的功效(不局同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令人感到可怪。元照《資持記》竟解釋為「意令學者思想而得之」(40),無異讓讀者去猜謎,豈有是理乎?吾人參詳「戒相」涵義,可以這樣說,「戒法」與「戒相」本來是一物,不過前者以凌空抽象角度去看,後者則從具體細工的條文內容去研究而已。既然具體條文在「戒相」中說了,所以對戒法就無話可說矣。 有關「戒法」所涉及的問題,道宣廣引各種經論,分作七門來解說。茲釋其大意如下(41): 1.聖道本基門 《成實論》云:「戒如捉賊,定如縛賊,慧如殺賊。三行次第,聖賢行之」。《四分律》云:「為調三毒令盡故,制增戒學」。《大智度論》云:「右無此戒者,雖諸苦行皆名邪行」,即經云:「諸善功德皆不得生」。 總之,引據這此經典,無非要證明「戒法」確是聖道的本基。 2.戒有大用門 夫三寶所以隆安,九道所以師訓;諸行之歸,憑賢聖之依止者,必宗于戒。故結集三藏,此教最先。《善見》云:「毗尼藏者,佛法壽命。毗尼藏住,佛法方住。」故行結之(42)。所以爾者,傳余經但泛明化跡,通顯因果,事隨理通。言無所寄;意實深遠,昏情未達;雖欲進修,鮮得其要;多滯筌相,由迷教旨。今戒律大藏,住持功強;凡所施造,並皆精現。以人,則形服異世;法,則軌用有儀;住,既與俗不同;雜行,條然自別。由世隨相有,法遂相成。便能綱維不墮于地。 總之,戒法奉行時有立竿見影之效果,故弘揚佛教必先從此著手。 3.略解名義門 依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毗尼,此翻為律。二言尸羅,此翻為戒。三言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脫。律者,法也;謂犯、不犯、輕、重等法。《大智度論》云:「戒者,秦云性善也。」又《善生經》云:「戒者,制也;制不善法。」《四分律》云:「木叉者,戒也」。此因從果這號也。 這段是引各類經典以詮釋「戒法」各種名稱的。 4.具緣不同門 若論末代,唯論羯磨一受。必藉因托緣,便能長立。 依《資持記》釋,佛陀在世時,受法的方式有多種;佛滅後,出家眾的受戒,唯有依羯磨法的一種(43)。總之,這是簡述各種戒(七眾戒)的授受方式的不同。 5.優劣有異門 由立此門,知戒是勝緣,入道之要,便能護持,無失于相也。《薩婆多論》云:「木叉戒,佛在世有,希現,故勝。禪無漏戒,一切進有。……木叉戒者,被及七眾,紹續三乘三寶三道,住持功強;余二無能,故劣。木叉戒者,唯佛弟子有,余禪戒者,外道亦有。」這是比較「木叉戒」、「禪戒」及「無漏戒」(詳見下章)第四節二項)的優劣,其旨當在使佛門弟子知所優劣,就是能護持木叉戒法了。 6.重受通塞門 《成實論》云:「有人言,波羅提木叉的重發不?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律儀;隨得道處,便得律儀;而本得不失,勝者受名。」其七善者,謂五或、八戒、十戒、具戒、禪戒、定戒、道共戒也。 這是說「戒法」能否重受的問題。凡已受戒(如受具足戒),原則應重要。但若對原所受者有懷疑,為求增勝,則應重受。 7.震嶺受緣門 這門是記戒法傳人中國的簡要歷史(其詳參第三章第一節)。 從以上「七門」所說的內容,不難窺見道宣所謂「戒法」並非指具體的戒條,而是凌空地、間接地從其功能、詞義、受戒方式、與其他戒的的比較及戒律傳入中土之歷史諸角度來論述的。
二、戒體 這是律宗的本體論,即戒律原理的根本問題。此問題牽涉甚多,後文專章探討,于此不贅。
三、戒行 《行事鈔》云:「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修方便,檢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聖;持心後起,義順于前;是名戒行。」(44) 又云:「謂受隨二戒,遮約外非,方便養成,故名戒行。然則『受』是要期思願,『隨』是稱願修行。譬如築營宮宅,先立院牆周匝,即謂壇場受體也。後隨處營構,盡于一生,謂『受後隨行』。若但有『受』無『隨』真是空願之院,不免寒露之弊。若但有『隨』無『受』,此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同無院屋宇,不免怨賊之穿窬也,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若但有『受』無隨行者,反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可違。」(45) 綜上引文,可知所謂「戒行」,重點在「受」與「隨」的問題。「受」,就是對「戒法」的明澈,與對「戒體」的領受。領受戒體之後,一切行為必須符順法的規定,這叫做「受隨相須」。如果有「受」無「隨」,稱為「戒欺」,莫如不受戒還好。反之,如果無「受」有「隨」,私于妄行非為,失去方向,易入邪道。 惟戒問題重在實踐,而非理論。究竟實踐情況如何?如何改進?留學生待十三章為結論這研究。
四、戒相 《行事鈔》云:「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光顯,故名戒相。」(46) 又云:「語相而言,有境斯是;緣則綿互,攝心通漫。今約戒本,人並誦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濫。自余萬境,豈得漏言。準例相承,薄知綱領。」(以下將《四分律》比丘二百五十條戒條,逐一作解釋)(47)。 由上引的二段文字,顯見所謂「戒相」,道宣就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指稱:一是指人在持戒時出現的種種「美得威儀」的表相,另一是指名條的戒條。對此歧異,元照《資持記》則以問答戒作解: 「問,釋相篇中,以戒本為相,與此異者。答:此約行明,彼就漢辨。然則行必循法,法必轉行。文云:動則稱法;豈不明乎?」(48) 用同一名詞來指「人的行為表現」及「法律的規范」,當然是經起觀念淆亂的。元照指稱古人解釋戒本方法不對,以使「顛亂祖乘,昏迷後學;為弊斯久,卒難曉喻」(49),但他自己且不免于強為作解,令人驚訝。 不但如此,「戒相」一詞,除上述兩意義外,有時又指各戒條的「構成要件」或「犯罪態樣」而言,又稱為「犯相」或「罪相」。例如弘一所作《戒相表記》所稱的「戒相」,既是指比丘二百五二條戒條彼此不同的「相狀」,也可指第一條文規定內容的各種情形(制緣、所犯境、成犯相、開緣)。由此「戒相」一詞含義多歧,可見傳統律宗著述難卒讀之一斑。
五、「四科」的關系 誠如道宣所言,就整體來說,戒是「生死舟航」,出家宗要「;為了詮釋明了。所以分為』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科來論述,其實四才是密切不可分的。對此問題,元照的《資持記》卷十五云: 「問:何以不但釋相,而總論四戒者? 答:戒是一也。軌凡從聖,名法。總攝歸心,名體。三業造修,名行。覽而可別,名相。由法成體,因體想行,行必據相。當知相者,即是法相,復具體相,又是行相;無別相也!若昧余三,直爾釋相,既無由序,不知所來;徒自尋條,終難究本。故戒體中云:人並受戒,少有明識。故于隨相之首,諸門示現;準知已身,得戒成不?然後持犯,方可修離。聖意昭顯,學者宜知。」(50) 這段話,不但清禁楚地說明了「四科」的密不可分的關系;而且也說明了立此「四科」的用意,在使修戒律的人不但知其然,還知其所以然。
附 注 (1)Logos,Logas,始自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圖斯(Heraclitus,535~465B.C)將此字引進哲學。中世紀(公元五~十五世紀)哲學常用此字表示規律、理性、理念、尺度、道等意義的哲學范疇。參《西洋哲學三百題》66頁以下。 (2)李世傑《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文,載于《律宗思想論集》65頁以下。所引之表見80頁。 (3)參第二章第一節及該章「(9)」。 (4)參傅偉勳主編《從傳統到現代》233頁以下。 (5)李世傑亦持此見解。見前揭文。 (6)釋聖嚴《佛教制度與生活》41頁。台北東初出版社1990年五版。 (7)現代民法上有所謂「要式行為」,不具備所規定的形式,則行為無效。例如民法九八二條一項規定,結婚必須循一事實上的形式(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否則雖有夫妻之實(同居),亦不具備法律上的夫妻身份效力。 (8)《弘一大師全集》四冊,455頁。舍戒問題,詳見本章第三節三項。 (9)「創造的詮釋」為傅偉勳所主張,並創一名詞Creative hermeneutics「創造的詮釋學」。傅氏認為大乘佛教的倫理規范應作創造的論釋,以推陳出新,適應時代需要。此論值得注意。見氏著《從創造人詮釋學到大乘佛學》書所載各文。台北東大公司1990年初版。按管見以為,若對佛教戒律作任何新的解釋,均不能違背佛制的初旨(原意、十利),否則就很可難變成不是「佛教」了,故稱此為「界限」。 (10)印順把「十利」旭納為「六種目標」及「一大理想」。其實六種目標尚可概括為三種。參第二章第一節三項。 (11)見《行事鈔》序。載于前揭「全集」二冊,4頁。 (12)宗喀巴《菩提道次第廣論》,法尊譯,282~3頁。 (13)「根本佛教」與「原始佛教』的分期說法,見第二章二節。 (14)例如」刑事法學「的高一層次研究為」比較刑法,前者在大學法律學本科即開,後者一般要到研究所方開之課目。 (15)參盧升法《佛學與現代新儒家》46頁以下。遼寧大學1994年初版。 (16)前揭「全集」二冊。8頁。 (17)「全集」四冊,391頁。 (18)見元照《資持記》卷二。「全集」二冊,395頁。 (19)弘一《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篇》一門一章一節二項一支。「全集」一冊,318頁。 (20)此等問題參拙著《古今法律談》,有詳細闡述。 (21)「全集」五冊,169頁上。 (22)「十善業道」,參第七章第三節四項。又《佛學大辭典》「十善十惡」條。 (23)參元照《行宗記》對這段「遮戒」的解釋,原文似有錯漏,文義不易通釋。同(21),頁之下。 (24)《大正藏》十二冊,432下~3上。 (25)同(21),170頁。 (26)「全集」三冊,304頁下。 (27)《資持記》云:「若論聽教,亦有止、作」。同上注。 (28)同前注,303頁。 (29)同上注,302頁。 (30)同上注,301頁上。 (31)近代弘一大師對「持犯」問題,用功甚力,所作《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持犯篇」為其主要內容。但不出律宗宗窠臼,令人難明究竟。見「全集」一冊,374——443頁。 (32)《資持記》卷九,「全集」二冊,566頁。 (33)參《佛學大辭典》「斷善根」條,並參「全集」五冊,185下~186上。 (34)同(32)。 (35)「全集」五冊,186下。元照《行守記》卷六。 (36)「全集」四冊,455頁。 (37)「全集」二冊,567頁。 (38)弘一認為五戒可局部受,受一、二戒為「少分優婆夷」,受三戒為「半分」、四戒為「多分」五戒為「滿分」。見「全集」一冊,198頁。但有經論認為不可分受,如「薩婆多論」,大正藏二十三冊,508中。 (39)道宣《戒疏》云:「今所舍者,止是本體更不相續」。「全集」四冊,455頁。 (40)「全集」二冊,408頁。 (41)以下七門中,首段文字引《行事鈔》重要段落的原文,並參《資持犯》所譯。閃段文字則為創拙見的釋義。所引原文見「全集」三冊,54頁以下。 (42)「善見」即《善見律毗婆沙》。 (43)佛在世時,度比丘有多種方式,參第八章第二節三項。 (44)「全集」二冊,11頁。 (45)「全集」三冊,88頁。 (46)同(44)。 (47)「全集」三冊,90頁以下。 (48)「全集」二冊,410頁。 (49)同(47)。 (50)「全集」三冊,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