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十章 佛教戒律的基本原理 第三節 「制教」有關理論
第三節 「制教」有關理論
如上節所述,道宣的「判教」,把佛說一切教分為「化教」與「制教」,而律宗所依的是「制教」(行教)。他及歷代律師們就為「制教」建立了一些理論,在這些理論基礎上去弘揚《四分律》;實即把部派小乘律融會了大乘的理論思想。這些「制教」理論,核心是「戒體」論,其他尚有「四科論」、「罪質論」、「持犯論」、「舍戒論」等基本理論。除「戒體」及「四科」問題,另以專章及下節控計外,其他分述如下各項。
一、罪質論——「性戒」與「遮戒」 「罪質」指犯罪的性質,是現代刑事法學名詞。通常因取舍的標準不同而有不同的「罪質」分類;例如以道德性為標準,有「道德性犯罪」(自然犯)與「違背法令性犯罪」(法定犯)之分。又如以侵犯客體不同而分,則有「對國家之犯罪」、「對社會之犯罪」及「對個人之犯罪」等是。 「罪質」的分析,在現代刑事法中,實益並不大;因為現代刑法采「罪刑法定主義」、「法律與道法分離主義」炎故,犯什麼罪應處何等之刑,在法條規定得清清楚楚;不因其所犯的性質在道德上評價如何而有太大的影響。當然也不是完全沒有實益的,在法官的裁量權及行刑處遇方面,道德因素還是作重要的考量者。 中國古代的刑事法是不然,道德改建是最重要的考量。如所犯的罪在法律的形式規定上雖重,若道德上沒有問題的,往往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即使不得已而處罰,亦必甚輕。這不只是在裁量時,裁判官有權這樣去根據道德性作判決。除此之外,法典本身便有許方條文,諸如「十惡」、「五流」、「八議」、「上請」、「赦免」等,主要均屬道德性規定(20)。 律宗顯然接受了中國傳統的法制觀念,以道德標準來作「罪質」的劃分,把戒律分為二大類:「性戒」與「遮戒」。這種理論,與佛教原來戒律思想是很相應極符順的,因為佛教戒律本來就是高度的道德性評價。 然則,何謂「性戒」、「遮戒」?道宣《戒本疏》云: 「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是故如來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途,不在人道,何能修善?故因過制,從本惡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21)。 這段話是說明「性戒」的定義與佛制此種戒的原因。它是說:有一些戒條,懷質本屬「惡」的,例如「十惡」(十不善,即「十善業道」的反成:殺、盜、邪行、妄語、兩舌、惡口、綺語、貪俗、嗔恚、邪見)(22),其本體是違理的、惡性的,無論佛陀規定與否,均屬有罪的。佛陀之所以仍然對這些犯行制定戒條,在防止犯性罪之人墮入「三除」(餓鬼、畜生、地獄三道),不復能為人,就無由修道了。因此,這種戒從其本質屬「惡性」者,取名為「性戒」。 又云: 「如遮惡者,如伐斲草木,墾掘土地;威儀粗丑,不光俗信。聖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自制以後,塵梁更深,妨亂修道,招世市譏謗,故名遮也。所方遮者,能遮正道故。言遮惡,前之性惡,能遮福故;亦可以惡,為教遮而生;幫名遮也。」 這段話是解釋「遮惡(戒)」的意義、作用。它是說,「遮戒」好比擋遮了耕地的雜草一樣,不除去就無法耕種,但雜草本身不是什麼罪惡。所以制定這類戒,為的是有利于修道者的威儀,有利于讓俗人信仰。但制訂此類戒之後,因為涉及威儀(言行舉止細節),很易違犯;一旦違犯即妨害修道,並可能招來俗世的譏評謗議;只有遵守方能免此,故稱為「遮」(23)。 《戒疏》並進一步解釋二戒的不同: 「有人解云:若論性戒,吉罪以求福。若論遮戒,舍福以求道。」 按前一「福」字,應指不墮三途惡道道業果的來世福。後一「福」字,當指現世身、口的享受言。又云: 「故《智論》云:十善十惡,名為舊戒。五篇七聚,名為客戒。前十善惡,不假制有。若論篇聚,必假聖制。又《涅槃》云:菩薩持性重戒與息世市譏戒等無差別。」 這是引《大智度論》及《涅槃經》所言,進一步闡明二戒的差別。其中可注意者,是「笥重戒」與「息世譏戒」二名詞。按《大般涅槃經》云: 「有二種戒:一者性重戒,二者息世譏嫌戒。性重戒。謂四禁也。息世譏嫌戒……是名菩薩摩訶薩息世譏嫌戒。善男子!菩薩摩訶薩堅持如是:遮制之戒與性重戒,等無差別。」(24) 按「四禁」乃指「五戒」中的殺、盜、邪淫、妄語,或指比丘大戒之首的「四波羅夷罪」(淫、盜、殺、妄語)。稱為「息世譏嫌戒」的庶戒,《大涅槃經》則列有三十六項;歸納以言:飲食方面(如不吃肉、不飲酒、不吃五辛等)、受蓄方面(如不得蓄馬牛羊、金銀財寶等),行住威儀方面(如不坐高廣大床、不貪睡、不看斗象跑馬、不聽歌唱音樂、不玩樗蒲博奕等)、不為俗命(如販賣、耕種、看相卜筮、開店舖等),揆其內容,與《梵網》的大乘菩薩十重戒、四十八輕戒多為相同的。又原文所謂「持性重戒與息世譏嫌戒,等無差別」,乃指作為菩薩行,無論性重戒或遮戒,都要沒有等差地堅守;即時可守此失彼之意。 《戒疏》再以問答,更具體地解釋二戒的效果: 「問:遮、性兩惡,皆有二能。一能違制,一能妨道,云何為遮? 答:性罪三過:一、建理惡行,二、違佛文制, 三、能妨道業。遮罪具二,非違理;故名為遮。 最後又提出「佛法罪」與「世界罪」二名詞,作為結論性判別: 「或有犯佛法罪,非世界罪;如制戒後,畜財離衣等。二、是世界罪,非佛法罪;謂未制前,行殺、盜等。三、俱是者,制廣(律)教後,犯淫、欺等。 以此義推,未制廣(律)前,無問道俗,以無教違,隨作性惡,但犯業行。……二人同罪,不受戒輕,受戒者重,違佛語故。」(25) 綜上所引文,律宗以「罪質」為標準,把犯戒之行為分為「性戒」及「遮戒」,即《涅槃經》所稱的「性重戒」與「息世譏嫌戒」,又稱為「世界罪」及「佛法罪」。這三組名詞,意義是一樣的,這種觀念,與現代刑法學把犯罪分成「自然犯」與「規定犯」是若舍符節的。 至于分「性罪」與「遮罪」的實益,主要在「舍戒」後果問題(詳見三項),以及與世俗道德關系頭號題(詳見第十二章十二章第三節)。
二、持犯論——「止持」與「作持」 現代的法學理論,常把「行為」分為二種態樣:「作為」與「不作為」;前者指以積極的「動作」來遂行法律的效果,後者指消極的「不動作」來遂行法律的效果。前者之之所以發生「法律效果」,那是因為違背了法律所禁止的性的規定。後者之所以發生「法律效果」,那是因為不履行應作為的義務。 例如刑事法上的「殺人罪」,即禁止殺人之行為;若有人違背此規定而去殺人,這種「作為」就發生應名「殺人罪」的現任。反之,若看到有人被他人殺或自殺而「風死不救」,此旁觀者即使在道德上是可譴責的,但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因為他的「不作為」不能犯殺人罪,殺人罪必須是「作為」才可犯的。又如「遺棄罪」是有「不奉養無生活能力之父母」規定,按奉養是一種「作為」,為人子女者有此種「作為義務」,今竟「不作為」,于是發生應負「遺棄罪」的責任。反之,如其「作為」(即奉養),這種罪就不能成立了。在民法也一樣:欠債還錢,是「作為」的義務,若不「作為」乃構成民事的責任;不得侵犯他人的私權,是「不作為」的義務,若悍然「為之」,乃構成民事的責任。由此可知,把法律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二者,不僅有助于法理思索的清晰而已,在法律責任的論斷上也有其實益。 有趣的是,現代法律這種觀念與理論,在中國固有法律及有關論著中,未見提及;在佛教戒律中,卻說得極詳細,且已到了煩瑣地步。道宣的《四分律行事鈔》卷八為「持犯方軌篇」,全篇討此問題。元照的《資持記》卷二十六、二十七更以二卷詳釋之。 《行事鈔》把戒律分為「制作」與「制止」,這就是「作為」及「不作為」為標準的分類。前者即指「應作為」的條文,如在「廣律」中的「百眾學法」是。後者指「不作為」(禁止)的條文,如「廣律」中的「四波羅夷」、「十三僧殘」等是。此見《行事鈔》云: 「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則無愆,不順有罪。二制止,作則有過,止則無違。言聽教者,作與不作,一切無罪。」(26) 文中的「聽教」即「化教」。「化教」與「制教」的分別已在上節闡明。這段話的大意是,「化教」雖也有「作」與「不作」的情況,如聽從教導與否是;但不論如何,均無處罰的問題(27)。而「制教」(戒律)則有二類,不為「應作為」者,作為則不犯罪,不作為就有罪了。二為「不作為」(禁止)者,作為則犯罪,不作為則無罪。針對這兩種情況,又有「作犯」與「止觀」的分別: 「出家五眾,內具三毒,我倒在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為作。作而有違法亂紀,污本所受,名之四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此對作惡法為宗。 惡既作矣,必不修善,是故第二,即明『止犯』。言止犯者,良以癡心怠慢,行違本受;于諸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為止。止而有違,反彼受願,故名為犯。此對不修善法為宗。」(28) 文中「三毒」指「貪、瞋、癡」三種引起惡業的根本。「我、倒」指「我見、顛倒」,即無明之見。這兩段話簡單說來,就是違背上述的「制作」規定,即「應作為而不作為」,稱為「止犯」。違背上述的「止作」,即「不應作為而作為」,稱為「作犯」。對此三種「犯」如何避免,以保持潔淨志行?于是又賅括出兩個名詞「止持」與「作持」。 「言止持者。方便正念,護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止持』戒。 二明作持。惡既已離,事段修善,必以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名之為作(持如前解)。」(29) 這兩段話的意思的,「持戒」(守戒)行為分二種,「止持」與「作持」。「止持」是首先要做到外表「身、口」上不為惡行,並要持久貫徹之,常保「戒體」(良知、心靈)的光潔。「作持」是勤作應作的一切善事,並持久貫徹之。 綜上所述,三對名詞與「行為」及「判教」上的關系,可構成如下表以顯示之。 律宗的「持犯論」遠不止上述的「行為」分析而已,其論並深及「戒體」、「戒相」種種問題,實際上是一種極為煩瑣的「犯罪論」。此種犯罪分析,且涉及佛教的「業論」及各戒條的「犯緣」、「犯境」、「犯相」種種細節,所以亦得甚繁難,故道宣自己也說: 「律宗,其為持犯。持犯之相實深,非夫積學洞征、窮幽盡理者,則斯義難見也。」(30) 戒律之學,既稱為「行教」,貴在易曉易行。持犯問題繁難如此,殆屬「昏之後學」,難怪南宋以後律宗便衰微了(31)。事實上,如以現代學術的研究方未能去看,「持犯論」之所以繁難,許多問題糾葛不清為其主因。故宜先作分析歸類;如屬純學理(佛學深奧理論)部分,如「業論」、「戒體論」、「心所論」等,就歸由哲學理論部分去研究。如屬僧團規制問題,則不妨以「組織學」或「團體動力學」問題,則宜以現代『刑罰學」去研究。能如是,「持犯之相」再深,也能一一分析清楚了。惟古人未有分科研究的理代方法,不可以今非古;便今後研究則萬在宜因循不變。
三、舍戒論 「舍戒」就是舍棄戒律對自己的拘束。這在佛教來說,是完全自由的,而且對人一說便成,沒有任何儀式;與受戒須依一下的儀軌並不相同(參本章第一節二項四款)。 「舍戒」有四種(32): 1.作法舍:即自願依法(規定)舍棄之意。 2.命終舍:除了大乘菩薩戒是「無盡戒」以外,其他的戒都是「盡形壽」遵守而已,故受戒人逝世自然舍戒。 3.二形生:指原為男或女,後來身體異變成的「變性人」或「雙性人」者。此種情形自然舍戒,應指出家五眾而言。在家二眾受五戒、八戒,應不發生此問題。大乘菩薩戒連鬼神畜生均可受戒。當然也不發生這問題。 4.斷善根:指對佛法起邪見,如不信因果之類(33)。 又舍戒有「舍」,第一種才是真正的出自個人意志之「舍戒」,其他三種可稱為「當然舍戒」。 又舍戒有「頓」、「漸」之分。例如一位比丘,一下子把全部戒舍去,成為俗人(白衣),稱為「頓舍」。若只舍比丘的具足戒,仍願保留沙彌戒,或保留優婆塞的五戒、八戒,名為「漸舍」,即非一次全部把三種等級的戒均舍棄之意(34)。 舍戒的方式甚簡單。如屬比丘(尼),原則上向出家人一說便成。若無出家人在身邊,則向俗人(白衣),甚至外道說亦可。此所謂「開教從緩,不心本眾」(35)。為保受戒與舍戒的難易有如此大的差別?《戒本疏》卷二上舉出四項頗有趣的理由: 「一、求增上法,如上高山,多緣多力。舍戒退道,如高墮下,故不須多。 二、不生前惱。若制緣多,便言佛多緣惱,受須多人。舍何須也? 三、受,如入海采寶。舍,如失財;王賊水火,須臾蕩盡。 四、受容預心。舍,對進情逼,喜帶戒行非;一語開成舍,尚不依行;況多緣也?」(36) 惟舍戒後,能否再受戒?《行事鈔》引《增一阿含經》,認為比丘可以七次舍戒均得再行出家。但比丘尼則一次也不可,即一旦舍戒便不得再受足戒了,除非她轉成男身方可再出家。其之所以如此,《資持記》謂:「女流報弱,多無志操。佛初許度,尚是曲開,何況再受?理非容納。」云云(37)。此顯屬歧視女性的不合理之言。實則性事男女有別,男觸景起淫意之事(如聲、色、香、味、觸、想像皆可起淫心)極多,且生來主動性,故其「志操」更不易。女性不然,既專情又被動,故不易犯。凡不易犯者,一旦犯之即極難改回,故舍戒便不許再受,其原理或在此。 至于比丘、比丘尼以外的「五從」又如何?文獻未見言及。在理論上,在家眾的五戒既可局部受,自不應限制舍戒後再受戒的問題(38)。而八戒僅為一日之戒,與其他為「盡情壽戒」不同,應亦不發生舍戒問題。至于同是出家的沙彌及沙彌尼,或可比照比丘處理。 舍戒後果,主要在「性戒」與「遮戒」的歧異上。一旦舍戒,自此即不受「遮戒」的拘束。但「性戒」亦屬于世俗法律道德所禁止的事,故舍戒仍不影響其在世俗道德或國法之責任問題,也不影響一般「業」的果報。如深一層從「業論」來說,舍戒的效力不是溯主既往地,連同從前守戒的功德亦除去,只是往後停止(戒體往後的喪失)(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