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學 第十章 佛教戒律的基本原理 第二節 律宗的「判教」
第二節 律宗的「判教」
上節所戒之精神與目標,乃屬「根本佛教」或「原始佛教」(13)的主要戒律思想。惟佛教戒律自傳入中國,漸于中華固有文化要融合,到唐代乃產生了「律宗」。律宗並非囿于原始佛教戒律的一切,而是有了新的創造與發展。 律宗雖以弘揚《四分律》為標榜,但絕非意在僅僅詮釋該律的內容,料在是企圖融通通、論于律中,建立一種兼攝大、小乘的佛教規范哲學。吾人從「南山三大部」(行事鈔、戒疏、業疏)的內容可以看到,律宗大德門耗盡心力,實在是建立了一套「佛教法理學」(The Jurisprudence Of Buddhism)。所以,欲究明戒律的思想,律宗的理論是必然的對名象與題材。 中國律宗把釋迦牟尼的全部教訓,分為兩大類:「化教」與「制教」(行教)。這是一種創見,即把墮唐進時期中國佛教流行的「判教」應用到律學上來了。這是原始佛教所沒有的。律宗之所以成「宗」,道宣之所以能成為南山的開山祖,與此創見有密切關系。
一、「判教」大意 「判數」,又稱「教訓」、「教相」或「教攝」,即「教相判釋」之簡稱。這是一門對佛教各類經典、各宗派學說,各種教理與地位的高低,作一全面性的辨別與判斷的學問;是中國佛教發展到高峰所產生的「佛學方法論」,近似現代俗世各學科中較高層次的「比較研究法」(The Comparative Method Of Studying)(14)。從方法論來說,這是一種重要的研究方法;因為在「比較」的過程中,還透過「批判」到「定性」、「定位」的連串過程,對所研究的學門就有了整體的觀點,對細節部分也有周宗的深刻研究;如是一來,等于對這門學問有了全局性的認知與把握。其效用不但如此!因為比較的結果常有「定位」問題,多半不會獲得他人的認同,由是又會引起他人采用同樣的「比較方法」,卻以不同的「出發點」或「基礎」去研究。這第二回的研究結果亦相同,又會引起第三重的「他人」去研究……這樣「連鎖反應」下去,自然出現「百花齊放」的局面,文化思想于是有更大的躍進。此原理表現在我國墮唐之際各宗派「判教」的競秀上,就是魏鮮明的例子。 也可說,「判斷」是中華文化對外來的印度佛教文化的消化結果,充分表現了中華佛教特有後融攝精神。具體來說,「判教」就是對全部佛教經典、義理國以既宏觀又細密的分析整理,然後加以「定位」——把各派學說思想定位為佛陀在不同時期、不同地點、對不同的對象,而方便隨機的說法;故意雖同屬佛陀所「流出」的佛法,但因而有所差異。此外,各派的「判教」必以本宗的理論的理論為標準,而對其他各派的宗旨的分置安排,然後指陳得失,分疏深淺、大小、權實、偏圓等,以判事實上高下;當然,判到最後本宗派能常列在最高層次,定位為佛教中最上乘理論。要言之,這種判教方法有兩個重點(15): 1.各派學說義理,皆為佛陀所說。所以「教判」只有「高低」之分,沒有「真偽」之爭。在「皆顯佛說」的前提下,就從「判」的過程中,彰顯了佛教的統一體系與全般義蘊。這是對整體的佛法有益的。 2.以自己的宗派理論為本位、為尺度,去評斷其他各宗派的優劣得失,然後自己定位為最高的層次。這是對本位的宗門有益的。 以上兩利,在理論上之所以可能,全在于有一無限智心,即「佛智」之故。至于具體的判教,在墮唐時,以天台、華嚴兩宗最完備,其他的「法相宗」、「禪宗」、「淨土宗」亦有判教。生在墮唐之間的道宣,又曾協助過玄奘弘揚法相宗,因而自己也開創了一種屬于「律宗」特有的「判教」,是很自然的。以下略述各宗的判教,俾對這門向來被視為甚深的學問有較具體的了解,再談律宗的判斷。
二、各宗的判教 ·天台宗· 判教為「五時八教」(簡稱「四教說」)。五時乃指:(1)華嚴時,(2)阿含時,(3)方等時,(4)般若時,及(5)法華時。八教乃指:「化儀四教」(頓、漸、秘密、不定)、「化法四教」(藏、通、別、圓)。佛在「五時」所說的經,從形式看,不外乎頓、漸、秘密、不定;從內容言不外乎藏、通、別、圓。 天台宗認為:佛陀成道後,觀毗盧遮那法身,在「海印定」中,以「頓」的方式,說《華嚴經》。但只攝大機,不攝小機;如日出時先照高山,陽光未映于平地與幽谷;以味譬喻,如牛出乳,為:「乳味」。比為「第一時」。 說《華嚴經》後十二年,游鹿苑,依「漸」方式,為小乘說四「阿含」經典,此為藏教。如日已照幽谷,又如從乳煉出了酪,此為「第二時」。 又後八年,為引小乘入大乘,乃以「漸」方戒,對眾人說「方等」諸經,是為通教。此時如一日近食時,又如從酪再煉出了生酥。此為「第三時」。 又後二十二年,復依「漸」方式,說「般若」諸經以融通之,兼「通、別、圓」三教,但仍非真圓。此時如一日的接近中午,又如自生酥煉出熟酶。此為「第四時」。 又後八年,諸根成熟,說《法華經》以開權顯實,發跡顯本,開前頓漸令人「非頓非漸」境界。此時如日的當年,又如從熟酥鍊提最後的醍醐。此為「第五時」。 因為天台宗正以《法華經》為宗經,今判「法華」為真圓教,即以自家宗義的最高的「圓頓教門」了。
·華嚴宗· 華嚴宗以《華嚴經》為宗義,故判此經為圓教,是佛法中的最高。此宗的判教稱為「五教十宗」。五教是依法義的深淺,分佛法為五級;十宗是依佛說的義理,而有十等次的特性。 「五教」是:(1)小乘教:如《阿含經》、《十誦》等律及《俱舍論》、《成實論》等經典是。(2)大乘始教:此為從小乘進入大乘之初階,又分為「空始教」與「相始教」二種;前者指《般若》等經及《三論》等典籍,旨在破相執之空義;後者指(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唯識》等典籍,偏重在「法相」,少及「法性」。(3)大乘終教:即大乘的終極教典,如《楞伽經》、《大乘起信論》、《勝鬘經》等。以上二類「始教」與「終教」,皆屬漸次修行之教義,故為「漸教」。(4)頓教:如《維摩經》等,不言法相,頓顯頓之教。(5)圓教:即《華嚴經》,性海圓融,無盡緣起,相即相入,重重無際。 至于「十宗」,乃與「五教」相聯的說法,偏指宗派而言,即:小乘(自第一宗至六宗)、大乘(第七、八兩宗)、頓教及圓教。其說法大抵與天台相似,並無新意。
·法相宗· 法相唯識的判教為「三時教」理論,由玄奘的高徒窺基依《解深密經》無自性相品所說的「三時」而創立。所謂三時教,乃指: 1.初時:為「有教」,即「我空法有」為其義。此時佛主產四《阿含經》,雖說「因緣」以破「我」,但仍視五蘊等「法」為實有。這是代表小乘階段。 2.二時:為「空教」,即「我、法二空」義。此時佛說為《般若經》類的大乘空宗。 3.三時:為「中道教」,即「心有境空」義。此時佛說《華嚴經》、《解深密經》等,說「三自懷」、「三無性」,闡明「非有非無」這中道義。 唯識法相宗奉第三時的中道義,故屬最高的教法。
·淨土守· 淨土宗把把佛教判為「二道」(二門),一為「難行道」,另一為「易行道」。謂在未法時代,其他教派所走的均為難行道。而淨土宗只要念「阿彌陀佛」之號,相續不斷,即難仰仗佛力,消盡罪愆,永生淨土,故為簡單行之道。此道之精神且貫通教、律、禪,甚至涵攝全部佛法。故在此末法時代,唯有淨士法門最受用。
·神宗· 禪宗也有教判,即自稱為「宗門」,而其他各宗派則為「教門」。而「宗門」的來源,與其他教派全然不同,乃釋迦立教時「以心傳心,不立文字」的「教外別傳」。在西天時以迦葉尊者為始,已傳了二十七祖。到第二十八祖菩提達摩來到中國,成為東方每一祖。嗣後一脈相傳,到唐時枝葉繁盛,宋代以後成了中國佛教的唯一代表宗派。 禪宗傳到六祖惠能以後,也分成了幾派,有「一花開五葉」之說。但不管有多少派,禪法都重要心性的修養,故又稱「心宗」;以心性判教,不但兼攝了佛教各種經典,而且把中國固有的儒、道思想也融合在內。故可以說,此宗是印度佛教與中華文化效融的果實。
三、律宗判教 道理根椐「唯識法相宗」的理論為其礎,建立「戒體」理論(下章詳)。並本于此理論,又把「化教」分為「性空教」、「相空教」及「唯識圓教」三種。把「制教」分為「實法宗」、「假名宗」、「圓教宗」三種。 所謂「化教」,乃指教化性的義理,即佛陀教導眾生的理論及方法。此種理論及方法主要是使人達到「定」、「慧」二學的教育宗旨,也就是「三藏」中「經」、「論」兩藏所涉及的「定、慧」兩種法門的教化,例如四《阿含經》、《華嚴》、《般若》等經典的內容均屬之。 所謂「制教」乃指「制戒」或「制度」性質的義理,這是佛陀為了規范門人淨修善道的行為規則,即「律藏」內容。在「戒、定、慧」三學中,「制教」為第一學「戒」所攝,它是其他二字「定、慧」的基礎。「戒」是講究實踐的,必須從三業(身、口、意)去力行,所以「制教」站在門徒的力場來講,也可以稱為「行教」。在律宗典籍上,「制教」或「行教」二詞是混用的。 綜上所述,無論天台、華嚴、法相、禪、淨土各宗派,從他們的「判斷」中可以清楚看到,無不是以「化教」——佛說「經」及「論」的義理,為立宗依據(宗依)的。就是有律宗,卻是以「制度」——行為規范,為宗依的;這是律宗與其他佛教宗派最特殊的分別。把「原始佛教」中原一並不複雜的行為規則與團體規范,循「判教」的方法,予以高度的理論化,變成了一門「佛教法理學」,創造了中國特有的大乘律宗,這是道宣為首的律師大備們的貢獻,也是中華文化與佛教文化融合的果實。
四、「化教」與「行(制)教」的判釋 道宣《行事鈔》序云: 「顯理之教,乃有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為二: 一謂化教。此則通于道俗。但泛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其行業,沉密而難知;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 二謂行教。唯局于內眾。定其取舍,立其綱致,顯于持犯;決于疑帶。指事曲宣,文無重覽之義。結罪明斷,事有再科之衍。 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濫。舉宗以判,理自彰矣。謂內心違順,托理為宗,則準化教。外用施不,必護身口,便依行教。 然犯化教育,但受業道一報。違行教者,重增聖制之罪。故經云: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輕。文廣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之宗體,妄迷業行之是非,故立一門,永用蠲別。」(16) 道宣又在《戒本疏》卷一云: 「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諸藏。 何名化教?如何含等中,開演化導,令識邪正、因果、業性、界系諸法。言無所壅,義通道俗。意在靜倒,離著化先。教本化人,令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教。 言州地教者,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教所說,非為靜倒,但隨行科。戒律一宗,局斯教參。」 「有人因此立化、制二教。化即如前,制唯戒律。」(17) 綜上所引,已清楚說明了南山律宗的「制教」精義與緣由,「化教」與「行(制)教」二者的區別、適用對象的不同,乃至違犯的不同後果。 惟其中涉及一個問題,就是何以「行教」只適用于「出家眾」(道眾)?此說頗有疑義。 上引《行事鈔》謂,化教「通于道俗」,而行教則「唯局于內眾」,此說未盡妥洽。因為「內眾」只及于比丘、比丘尼、式叉、沙彌、沙彌尼共「五眾」。其余尚有在家二眾(優婆塞、優婆夷)可受五戒、八戒,乃至菩薩戒,南山律宗雖少言菩薩戒,但五戒、八戒仍是列入的,故將此種「在家戒」排除在其所宗的「制教」之外,未免自我矛盾。 對此問題,宋朝的釋元照也曾提出討論,但答案令人難明所以(18)。而近代的釋弘一對此疑義,則一方面維護道宣的看法,認為五、八戒屬于「化教」而不是「行教」(故「行教」仍局限在也家眾):另方面又說此二戒「義當制教」,是與其他「化教」不同者云云(19)。讓人看來,益加不明。 道宣之所以出此見解,應系拘束于《四分律》為「小乘律」的觀念之故。其實,大、小乘之分,乃佛滅後近五百年之事,本非佛說。而戒律本無大小,是「一味」的,只因身分不同而受不同之或而已。況律宗的弘揚「制教」,本意在融通大小乘,再興佛制,何可將在家二眾排除在外?至于元照與弘一,所論若為尊崇律宗祖師,則殊無必要;蓋此之「制教」本屬見仁見智,可各抒其勝解的事,百尊崇古德前賢之道,若在學問解范疇,則貴乎青出于藍也。職是之故,拙見以為,道宣此見有瑕疵,不宜因循。且今用「規范」觀念,以指「、行教」內容,則此一疑義自不存在。